财政税收毕业论文提纲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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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7
Abstract 7-8
1 绪论 9-16
研究背景 9
研究目的 9-10
研究意义 10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10-13
国内税务稽查研究现状概述 10-12
国外税务稽查研究现状概述 12-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13-14
研究方法 13
研究路线 13-14
研究内容及其框架 14-16
2 我国税务稽查的发展历程与趋势分析 16-19
我国税务稽查的发展历程 16-17
税务稽查发展的萌芽阶段——征管员模式 16
税务稽查发展的起步阶段——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税务稽查模式 16
税务稽查发展的探索阶段——现代稽查模式逐步确立 16-17
我国税务稽查的发展趋势 17-19
一级稽查 17-18
“分级分类”稽查 18-19
3 丽水市地税稽查管理现状分析 19-26
丽水地税稽查的发展历程 19-21
组织机构的发展历程 19
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19-21
丽水市地税稽查的总体情况概述 21-26
丽水市地税稽查的机构设置 21-22
丽水市地税稽查的工作流程 22-24
近年来丽水地税稽查成果 24-26
4 丽水市地税稽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26-32
稽查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26-27
年龄结构不合理 26
部分稽查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足 26
专业化、复合型人才缺乏 26-27
机构设置不合理 27-29
地税局下属机构制约稽查职能作用 27-28
县一级稽查模式的设置使检查力量被削弱 28-29
稽查“四环节”工作各有漏洞 29-30
选案环节技术水平不高 29
检查环节不够细致深入 29
审理环节不够到位 29-30
执行环节不够全面 30
稽查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 30-32
稽查软件开发还不够完善 30-31
信息化的应用水平低 31
信息共享度不高 31-32
5 国内外税务稽查管理先进经验比较分析 32-37
国外稽查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 32-33
稽查组织机构呈扁平化设置 32
税务机关内部设有专业的刑事侦查权机构 32
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32
特别重视强化稽查人员队伍建设 32-33
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3
国内部分省份稽查管理模式改革的主要做法 33-35
海南省地税的全省一级稽查模式 33-34
湖北省地税的全市一级稽查模式 34
安徽国税的稽查集约式管理模式 34
广西国税的集中选案与审理模式 34-35
江苏省地税的分级分类稽查模式 35
国内外稽查管理制度带来的启示 35-37
组织机构趋向扁平化设置 35
分级分类稽查管理模式的应用 35
稽查队伍人员建设保质保量 35-36
稽查手段趋向现代化 36-37
6 丽水市地税稽查管理的优化和对策分析 37-48
推进高素质的稽查干部队伍建设 37-38
建设学习型税务稽查队伍是基础 37
建设能级考评结合的税务稽查队伍是重点 37-38
建设廉洁型税务稽查队伍是保障 38
探索稽查扁平化管理新模式 38-41
建立扁平化稽查管理的可行性 39
稽查扁平化管理模式的主要做法 39-40
稽查扁平化管理新模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0
稽查扁平化管理的优势分析 40-41
努力提升稽查“四环节”工作质量 41-45
提升选案工作的准确性 41-42
提升检查工作的深入性 42-44
提升案审工作的公正性 44-45
提升执行工作的威慑性 45
推进稽查现代化建设以实现信息管税 45-48
信息技术在选案环节的应用 45-46
信息技术在检查环节的'应用 46
信息技术在案审环节的应用 46
信息技术在执行环节的应用 46-48
7 结论与讨论 48-49
结论 48
讨论 48-49
参考文献 49-52
致谢 52
摘要 3-5
Abstract 5-6
第一章 绪论 9-16
第一节 研究的缘由和意义 9-11
一、 研究缘由 9-10
二、 研究意义 10-11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11-13
一、 国外研究综述 11-12
二、 国内研究综述 12-13
第三节 研究方法 13-14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和论文结构 14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14-16
第二章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理论分析 16-21
第一节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基本理论 16-17
第二节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要性及影响因素 17-18
第三节 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对产业优化升级的影响 18-21
第三章 国内外财税金融理论与政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经验与启示 21-25
第一节 国外支持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 21-22
第二节 国内支持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 22-23
第三节 国内外典型性政策的启示和经验借鉴 23-25
第四章 桥头堡战略背景下云南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政策现状及问题17 25-34
第一节 云南省产业结构基本情况 25-26
第二节 云南省产业优化升级的财政金融政策现状 26-29
一、 云南省产业优化升级的财政政策基本情况 26-28
二、 云南省产业优化升级的金融政策基本情况 28-29
第三节 云南省桥头堡背景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财税金融政策问题 29-34
一、 云南省桥头堡背景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财税政策问题 29-32
(一)财政资金不足财力保障水平不高 29-30
(二)财政支出不合理,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出不足 30-31
(三)产业优化升级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 31-32
二、 云南省桥头堡背景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金融政策问题 32-34
(一)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不健全,资本市场不发达 32-33
(二)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 33
(三)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缺陷 33-34
第五章 桥头堡背景下云南省财税政政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实证研究 34-44
第一节 模型构建的思路与原则 34-35
第二节 数据预处理和分析 35-42
一、 平稳化处理 38-39
二、 协整检验 39-40
三、 格兰杰因果检验 40-41
四、 回归模型 41-42
第三节 统计结论分析 42-44
第六章 桥头堡背景下云南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金融政策建议 44-52
第一节 桥头堡背景下云南省产业优化升级的目标 44-45
第二节 现阶段桥头堡背景下促进云南省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政策建议 45-49
一、 保障财政资金,建立产业专项资金 46-47
二、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产业优化升级的支出力度 47-48
三、 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优化升级的优势 48-49
第三节 现阶段桥头堡背景下促进云南省产业优化升级的金融政策建议 49-52
一、 鼓励创新金融,扩宽产业融资渠道 50-51
二、 改革与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51-52
参考文献 52-54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54-55
致谢 55
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07-4-3 15:9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摘 要]我国的分税制经过十几年的调整和完善已初步奠定了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但从建立规范的分级分税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看,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而要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则应在明确整体改革思路的前提下采取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地方税制;问题;对策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尚未打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税权,这既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配关系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但从当前的现实看,虽然中央税、地方税划分已大致明确,但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卑凑照庖还娑ǎ�壳凹负跛�械胤剿八爸值乃胺ā⑻趵�捌涫凳┫冈蚨际怯芍醒胫贫ê桶浞⒌模�皇前淹涝姿啊Ⅲ巯�暗哪承┧叭ǎㄈ缡欠裾魇占罢魇斩疃龋┫禄��胤健5胤剿暗钠渌�叭ǎ�缢胺ń馐腿ā⒖�魍U魅ā⑺澳克奥实髡�ā⒅贫┧笆沼呕菁趺庹�叩娜�σ不�炯�性谥醒搿U庵指叨燃�ǖ乃叭ü芾砟J胶苣延胛夜�鞯馗丛拥纳缁峋�们榭龊颓Р钔虮鸬乃霸醋纯鱿嗍视Γ�焕�诘鞫�胤秸��奔依聿频幕��裕�焕�诘胤秸���盟笆崭芨说骺氐胤骄�迷诵校�现厥�苛说胤秸��氖纸拧?/p>(二)地方税收体系过于薄弱,缺乏主体税种按照分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划给地方政府的税种数量并不少,但这些税种往往都是税源比较分散、征管难度比较大、税收收入数量少的小税种。税源集中、税收收入数量大的税种要么划为中央税(如消费税、关税),要么划成共享税(如增值税),而且中央在分成比例上占大头。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一个比较大的税种,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使之也具有了共享税性质。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在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由于收入量少,征管难度大,划为了地方税,但随着近年来收入的增加,又被中央调整为共享税。总之,地方税体系单薄,缺少主体税种的问题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没有解决。虽然分税制改革是在不侵犯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但中央政府毕竟在收入增量分配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增量越来越大,分配越来越向中央政府倾斜,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有增无减,地方税体系单薄对地方政府财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得也就越来越明显。这种状况越到基层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就越严重。在通过正常的分税渠道无法获取足够财力,收支矛盾突出,而税权划分又高度集中、地方财政无法通过增加地方税收入来增加财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盲目扩大地方收费权限和收费规模来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另外,我国地方税制的税种设计也不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地方税制不够稳定且内外有别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各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应该保证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制度变化过于频繁,不容易使地方政府产生稳定的预期,进而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近年来,在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中央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比如,金融行业提高了营业税税率,对个人存款利息课征个人所得税,但收入都归中央。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收的大多是地方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契税政策的调整等,从而使地方税制的相对稳定性受到影响。另外,现行地方税制对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时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四)地方税立法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不利于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对于各地方税税种而言,大多是以行政机关颁布的条例作为分配依据,这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分析,明显没有走完立法程序,使地方税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得不到充分体现。(五)地方税征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存在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系统,并明确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出现了下列问题:一是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如个体税收及涉外税收等由国税局代征,城建税因其附加税性质决定了大部分税基由国税控制。地税部门对属于自己的收入不能充分行使管辖权,不能有效掌握其税源,容易导致地税流失。这与建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的初衷不相符,未能完全实现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征管权限的目标,从而使地税与国税产生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二是征税权与其它执法权相脱节。部分地方收入由国税局代征后,其它执法权如管理权、检查权、复议权的归属如何与征税权一致起来,就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从税务管理权看,按照现行规定,地税部门只对单纯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有税务登记权,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没有税务登记权,造成征税权和管理权的脱节,淡化了这些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从发票管理权看,现行规定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造成了地税部门对所管的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发票管理权,失去了“以票管税”加强税源控制的有效手段。其次,地税征管与地方分级财政体制脱节。地方政府为平衡国、地税机构待遇和稳定地税队伍,对地税征管机构也采取了垂直管理。这就阻碍了地方预算收支计划的确定和执行,强化了市县地税机构相对地方财政的独立性,不利于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对策(一)整体改革思路首先,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必须有开阔的视野,不能就地方税制论地方税制,应该把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作为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应该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划分以及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作为采取各项对策的前提,以确定合适的分税方法并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协调为完善地方税制的目标和归宿。其次,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应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地方税制的构成进行必要调整,取消陈旧税种,开征新税种,调整原有税种,合并内外税制。再次,应认识到相对独立的地方税权的确定是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重点和难点。完全依靠中央政府来调整完善地方税制,由于受信息不充分的制约,事实上难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从动态角度考察就更是如此,而明确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权(一定的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开征停征权)则便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的比较优势,使其能因地制宜地制订相应对策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最后,与我国经济的整体改革思路相适应,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也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改革措施,采取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二)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1.近期对策(1)税种的调整①取消陈旧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税种,如屠宰税和筵席税。在农业税取消的背景下,应把现行的税收体系延伸到农业,逐步构建成城乡统一、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现代化税收体系。②开征新税种。一是燃油税。将现有的车辆收费改为征税,以规范征管和降低成本。燃油税以油价为计税价格,税率可设计在5%左右。为照顾地方利益和便于征管,最好在销售环节征收,由销售者缴纳。二为环境保护税。应将现有各种有关环境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行为或污染物征收。主要对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音等4种行为征收,纳税人为污染的制造者,为体现4种污染对生态环境的不同危害,可设计不同的税率,实行从量计征。三为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为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征集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③调整原有税种:一是调整营业税,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对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行为发生;将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以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就不再征收房产税。二是调整资源税。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的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规范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推进税费改革。三是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明确为城建税纳税人。其次改变征收办法,由附加征收改为独立征收,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全国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由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幅度税率可设计为1%~2%.五是调整个人所得税。首先是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或综合分类税制。其次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再次是实现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最后是合理界定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从目前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并存转化,充分考虑家庭因素,照顾家庭利益。④调整已经成为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一是要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二是统一税基,不论企业经济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基本统一,通过税法明确规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三是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2)合并内外税制。第一,适应WT0规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统一税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统一;税基由税法确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第二,合并对内和对外分别征收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制定统一的房产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第三,制定统一的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3)调整税收划分方法。一是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二是在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近期可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中央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划为中央税加以弥补,以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并与国际惯例接轨。(4)解决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本着“分权、分税、分征、分管”的原则,解决国税与地税部门在征管权限和征管范围上的交叉问题。对确需由国税部门代征、代管的少数地税征管业务,尽可能不要采用模糊而缺乏约束力的协商方式,而是要明确代理者应承但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除此之外,应将与国税业务存在联系的地方税收完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征管,这可能导致操作上的某些不便并加大征管成本,但从长远考虑,对于规范地方税收征管体制还是利大于弊。其次,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原则,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征管范围,改变地税机构的垂直管理格局,实行横向管理,地税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以利于地方收支关系的协调。第三,对一级政府所属的地方税收的征管,要予以归并,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管。2.中长期的对策(1)解决税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调整地方政府费大于税的格局。根据当前的现状及国际经验,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税权划分,从总体思路上需要把握以下两个要点:首先,要摒弃传统税权过度集中的模式,走适度分权的道路,高度分权的模式行不通。选择中央税权相对集中的模式,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另一方面也是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必然结果。其次,要在适当分散税权的同时,整顿规范地方的收费权。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导向,将现行各种名目的收费按其性质、类别分流归位,还其本来面貌,发挥各自特有的功能作用。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对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要坚决取消;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必要的少量收费,如“规费”和“使用费”仍予保留,可继续采取费的形式征收,但收费标准要适当,并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由于原有的收费千差万别,统一由中央立法困难很多,需要地方税收立法的配合,因此应尽快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地方税立法权,这是费能否改为税的必要条件;对不再体现政府职能,事实上是通过市场渠道形成的收费,应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征税。(2)解决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问题。贾康等学者明确指出,在五级政府的架构下,让地方财政按照分税分级的框架完成财力分配,都有主体税种,都有稳定的税基不太可能,至少在基层是看不到出路的。因此,他们主张减少政府级次,把乡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把市级政府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从而形成中央、省、县三级政府架构。这就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了基础条件,也便于与国际接轨。省级政府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而县级财政则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从而形成稳定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3)提高地方税的立法层次。首先,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基本法。该法不仅要对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作出规定,而且要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税种设置、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强制执行手段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还要对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以便为加快地方税制建设步伐创造基础条件。其次,对由行政机关制订的地方税各税种的条例、规定,应积极创造条件提请全国人大审批,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税法,以增强地方税税制建设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参考文献:[1]苏明。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J].财政与税务,2000,(10)。[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关于优化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EB/OL]。[3]贾康,白景明。中国地方财政体制安排的基本思路[J].财政研究,2003,(8)。[4]王建书。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的基本构想[J].中国财政,2004,(4)。
相关范文: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摘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根据税收公平理论,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产 生原因。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所得来源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为中国的纳税人,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因适用的费用扣除额不同(本国居民扣除额为1.600元,外国居民扣除额为4.000元),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二)纵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专家们的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比1995年提高了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个百分点。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1〕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第二,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住房装修等等。这些“暗补”、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工薪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取按次计征产生的纵向不公平。例如,一个月工资为1.500元,年收入为18.000元的工薪阶层,和一个假期打工一个月挣得2.000元的学生相比,前者不缴一分钱的税,而后者却要缴80元的税。 第四,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搞“一刀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员是否失业等情况均未考虑在内,在新经济形势下暴露出了税收负担不公的现象。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两人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导致事实上的纵向不公平。 第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不严也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表现在: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管方式导致税负不公。工薪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目而言,较为规范透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税收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征收效率高,工薪阶层偷逃税现象就少;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形式多,加上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税收征管成本高且效率低下,导致高收入者偷税、逃税、避税现象严重。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偷逃税和欠税问题依然严重,执行中的外来人为干扰及某些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更使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现象愈加严重。其次,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包括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存在多征税、少征税和虚征税的问题,也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再次,我国幅员辽阔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纳税条件不一样,容易导致税收征管发达的地区多征,落后地区不征或少征,不能真实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原因剖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 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 ,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 。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 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三)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 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二是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三是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表现为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没有为查处的违规、违法渎职案件所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第一,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贺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01). 〔3〕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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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为中国的纳税人,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因适用的费用扣除额不同(本国居民扣除额为1.600元,外国居民扣除额为4.000元),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二)纵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专家们的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比1995年提高了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个百分点。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1〕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第二,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住房装修等等。这些“暗补”、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工薪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取按次计征产生的纵向不公平。例如,一个月工资为1.500元,年收入为18.000元的工薪阶层,和一个假期打工一个月挣得2.000元的学生相比,前者不缴一分钱的税,而后者却要缴80元的税。 第四,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搞“一刀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员是否失业等情况均未考虑在内,在新经济形势下暴露出了税收负担不公的现象。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两人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导致事实上的纵向不公平。 第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不严也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表现在: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管方式导致税负不公。工薪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目而言,较为规范透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税收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征收效率高,工薪阶层偷逃税现象就少;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形式多,加上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税收征管成本高且效率低下,导致高收入者偷税、逃税、避税现象严重。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偷逃税和欠税问题依然严重,执行中的外来人为干扰及某些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更使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现象愈加严重。其次,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包括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存在多征税、少征税和虚征税的问题,也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再次,我国幅员辽阔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纳税条件不一样,容易导致税收征管发达的地区多征,落后地区不征或少征,不能真实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原因剖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 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 ,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 。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 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三)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 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二是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三是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表现为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没有为查处的违规、违法渎职案件所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第一,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贺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01). 〔3〕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加强征管个体税收论文
个体税收征管处在一线繁杂而艰巨,除了税务部门自身努力之外,还应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加强征管个体税收之论文范文。
一、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是日常管理检查不到位。税收管理员因管户多,平时对所辖户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仅凭主观印象和人情办事,对所辖户不能做到合理调整定额,动态管理不到位。是对个体户停歇业管理存在重审批、轻监督,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停歇业户,不是真正的停歇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在停歇业期间不上缴,仍照常营业,这样势必对正常经营户造成不利影响。六是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控管难。从目前来说,由于房租普遍很高,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很少。尤其对用票户一定要跟踪管理。
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和纳税信用管理。增强税务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增强规范管理、精细管理、优质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尤其是对税收管理员加强考核,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者要进行处罚,直至调离。
二是强化对个体户的监督检查。规范税负核定和调整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阳光定税及社会监督的方式,平衡纳税户间的矛盾。
三是加强事前调查核实。对定额户要进行动态管理,对停歇业户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坚决不予审批。
四是强化事中监督检查。对所有停歇业户,实行不定期巡查,定期通过复查、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在网站、办税服务厅及相关公示栏上进行公开曝光,有效地杜绝弄虚作假者。
五是加强事后责任追究。除对弄虚作假者追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给予相应的处罚,还要对该户的管理员予以考核扣分,进行处罚,以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感。
六是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监管力度。
在“严”字上下文章,对符合开具发票的业户一方面要了解其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再检查其使用发票是否规范,在验旧、缴销上把好关。
七是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分类管理。这主要是将个体户分类,将建账的分成一类,将不建账的分成另一类,停歇业的再分成一类,最后,将非正常户、问题户集中起来,由税务所统一管理。
八是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对个体户税收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地税应加强对财产类税种实施有效管理,鼓励正常经营,调控从租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调整作用。抓大、控中、放小突出管理重点。
同时,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实地核查,参考同类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合理定税,重点把握好起征点临界点的税收管理,依率计征,努力使纳税人满意。
总之,个体税收征管处在一线繁杂而艰巨,除了税务部门自身努力之外,还应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特别是工商、银行、海关、公、检、法部门的配合支持尤为重要。
另外,群众性的护税协税网络也十分重要。面对基层征管战线长,税源分散的情况,税务人员往往鞭长莫及,顾及不暇,因此,可依托当地组织,如社区、村委会、街道等,帮助做好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个体户的申报纳税(即委托代征)和催报催缴,也可委托他们进行个体户的定额评税,监督个体户的纳税情况,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另外,还可发挥税务代理的中介作用,为个体户建账,代理申报纳税,辅导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给你两篇范文,一篇是别人眼里的地税人一篇是自己就是地税人,仅供参考,若被你采用了,一定要感谢我哦!:)我眼中的地税东港区政协委员 杨玉进在东港区南湖镇,常有头戴国徽、身穿蓝色制服的地税人到纳税户家中走走看看,了解经营、纳税情况。他们是东港区地税局南湖分局的税官们。在纳税人心中,他们是坚持原则、胸怀坦荡的“铁面税官”;在群众印象中,他们是热情友好的朋友。我作为一名纳税人,有幸被分局聘为行风特邀监察员,对他们有了更近距离的接触和了解。 南湖分局辖区内600多征收户大多从事石材加工和石材开采业。2000年初,南湖分局设立之初,尚存在很多税收盲区,他们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利用集日挨家挨户上门宣讲政策,核发纳税通知。刚开始时,有的纳税户不理解,他们耐心地向纳税户讲道理,真诚的服务和良好的素养,使当地群众交口称赞。由于对辖区不同税源实行分片包干、全天候管控,使大到月纳税1000元的石材加工业主,小到月纳税20元的流动理发店,都被纳入正常税收管理范围,有效杜绝了偷逃税现象。4年来,他们走遍了乡镇每个角落,换来了纳税户家家依法纳税、自觉缴税的好环境,创造了4年累计为国家征收1500万元税款的佳绩。 在税收工作中,他们总揣着一个“情”字。今年7月,南湖分局征收车船使用税,群众谁也不说不缴,但谁也不带头缴。经了解,原来他们都看着村里有威望的张某。中午他们自己买了饭菜到张家边吃边做他的工作,给他讲税法。一天、两天,张某感动了:“你们别管了,我替你们做工作。”不到三天,全村都完成了缴税任务。 在南湖街,人们经常看到他们同纳税户促膝交谈,现行的税收政策怎样?税是怎么定的?为什么定这么高的税?在这种亲密交谈中,把政策讲得清楚明白,让纳税人明白纳税。每逢季度定税,他们都要找典型业户座谈,积极化解消极因素。2003年3月,分局通过调查和暗访,了解到陈疃业户发展较快,经营比较红火,但原定税额普遍较低,分局决定适当调增纳税额。但有一业户思想不通,就是不缴。他们掰着指头从他一天的营业额算起:“不是现在的税负高了,而是原来的税负太低了。”直算得他心服口服。 在基层收税,最难的还是个体税收,许多个体户“30元还缴,40元就跳,50元就上告”。2002年4月,某商店老板3个月不缴税。分局同志去催,他就叫嚷:“我就是不缴,看你怎么办?”分局先后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纳税通知书》、《限期缴税通知书》、《扣押物品通知书》。小老板在严厉的执法面前腿软了,自知理亏,补税款交罚款,再不敢以身试法。“个体纳税业户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税源分散,征管有一定难度,执法稍微有偏差,征收难度就更大,所以必须严格执法。”就是凭着分局同志们的执法刚性,不论最初纳税户多么地不理解,最后总能服气地缴上税。目前,南湖地税分局所辖区域的上门申报率,企业达到100%,个体业户达到98%。我心中的地税事业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身穿蓝色的税服,肩挂闪光的税徽,从市井街巷走来,为了国家的税收一分也不流失,他们秉公执法,铁面无私,甚至在生与死的考验中舍生取义,以身护法,他们就是光荣的新疆地税人。有这样一种地税核心价值理念,它让我们整个地税系统正气盎然、奋发图强,那就是“珍爱生命、承担责任、维护荣誉”。摸一摸肩头沉甸甸的税徽,我一次次叩心自问:作为一名地税人,该如何践行地税核心价值理念?此刻,在我的眼前,浮现出一个个平凡却高大的身影,耳边响起他们的铮言。积劳成疾、罹患绝症的李玉国告诉我们:“为光荣的地税事业,要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奔赴在沙漠戈壁的女税官刘德梅告诉我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我们的责任。”以身殉职的尔肯·玉素甫烈士用年轻的鲜血告诉我们:“捍卫税法尊严与国家利益是无上的荣耀。”他们都是基层地税岗位上的普通干部职工,他们的言行和事迹是对地税核心价值理念的最好的诠释。雷锋同志说:“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去。” 我们要说:“让我们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光荣的地税事业当中去。”我工作所在的和田地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开展税收工作难度很大。正是这艰苦的工作条件,造就了一批忠于职守的和田地税人。被誉为“大漠雄鹰”的阿帝利·木沙同志,在担任于田县地税局工作时,他立志改变屠宰市场的混乱现象。有一次在实施检查期间,一位屠宰户面对严格的清理,嬉皮笑脸地说:“放我一马,要多少好处费好商量!”阿地力不为所动,屠宰户便恼羞成怒,仗着人多势众,用手中的刀子在他眼前晃来晃去,以示威胁。面对寒光闪闪的剔骨刀,面对不法分子的辱骂,阿帝利·木萨同志没有退缩,勇敢地夺过了刀子,震慑了对方,收回了税款和罚款。我忘不了,曾在策勒县工作的陈青峋局长,在2002年的3月份,他深入对口扶贫村进行扶贫脱困时,回到县城后又投入到防沙造林的活动中,因操劳过度得了大叶性肺炎,再加上肾结石剧烈的疼痛,让一个铮铮铁汉直不起腰。妻子吴梅坐在丈夫的病床边,看着输液点滴缓缓滴下,泪湿衣衫,她有千言万语要责怪丈夫,但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每次丈夫回家时,总是匆匆看一下家里的情况。有时连饭都顾不上吃。4岁的儿子上幼儿园都快一年了,可是丈夫没有一次到幼儿园去接送过自己的孩子。躺在身边的他哪有一次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和作父亲的义务阿。看似无情却有情,他对事业的爱看的高于一切!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仰望浩渺的星空,低头却思念起远方的父母、亲人。那天上的闪闪星光,仿佛妈妈眼角的莹莹青泪。我出生在北疆奎屯一个团场,爸爸妈妈都是工人。记得那年刚从湖南税专毕业,当我考上公务员后还没有接受单位。我晚上做梦都是身穿笔挺的税服,头戴威严的税帽,多威风多神气啊!有一天,我忍不住按住碰碰跳动的心,冒失地敲开了自治区地税局人教处处长的办公室门。领导问我有什么事情么?在简单介绍了情况后,我说:“哪个地方最偏远,最艰苦,最需要年轻人,您就安排我到哪里去工作吧,我是团场出身的孩子,不怕苦、不怕累,皮实的很!”我的诚意,感动了处长。满怀着憧憬与向往、激动与兴奋,我远离了家乡,远离了父母,来到了和田地区策勒地税局工作。策勒县环境恶劣,四面被沙漠环绕;经济落后又是全国的重点贫困县。策勒县局是和田地税系统人员最少的,我刚参加工作时,汉族干部只有6名。每天伴随我们业余生活的,只有漫天的沙土和呼呼的风声。听说,这里的汉族小伙连媳妇都娶不上,我时常望着一望无垠的麦田和包谷地发呆,难道这就是我所向往的生活么?和我一起工作的孙建同志,虽然只有35岁,可已经扎根13年。那是2005年的事情,孙建同志带领我们几个年轻人深入策勒县努尔乡检查税收工作。努尔乡平均海拔2500米, 零星的税源,象草籽一般洒落在大漠和深山之中,通往努尔税务所的道路,只有一条年就失修的山路。那裸露着大小不一、奇形怪状的石头把山路分割成无数个鱼鳞坑,人坐在车中,上下颠簸,仿佛五脏六腑都要被颠出来。检查小组在路上遇上了罕见的特大沙尘暴,那风、那沙,就像脱了缰的野马,朝着挡风玻璃直冲下来,颗颗沙粒打在玻璃上砰砰作响,霎时间,漫天的黄沙,伸手不见五指。肆虐的沙尘暴,吹不跨我们的意志;重峦迭嶂的大山,阻挡不住我们对税收事业的热情和干劲。我们那平凡的工作,让长空的星星、让大地的绿草都会为之动情。每当妈妈打来电话的时候,我都没有把这里的困难和危险告诉她。我想,一件事情,我们只要认真去做,就没有做不好的;一份工作,我们把它当成一个事业来认真地做,也没有做不好的。我们之所以能长年坚守在大漠深处忍受无边的寂寞,是因为我们在认真去做一件事情,是因为我们把税务工作当成是一份神圣的事业去认真地做。也许我们没得到过鲜花和喝彩,甚至不被多数人所理解,但我们依旧要背着包走在收税的漫漫长路上,给每一个勤劳的纳税户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份温情。这,就是我心中的地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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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关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资料,看看有你需要的吗?
你好。 首先,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不同。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金额,为营业额。其次,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在“销售不动产”这一应税行为上,存在重复征税。即,对同一应税行为课征多种税收。这是国家法律许可的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最后,浅谈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原因。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海南的房地产开发热潮起始,国家逐渐意识到房地产开发以及与之配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国民经济的巨大影响。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我个人认为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从税收角度调节房地产市场,适当限制其过高的行业利润;二是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开征土地增值税征管成本较小,可以快速的增加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开征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重要的一环,不能脱离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式来孤立的看问题。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希望通过与你的交流,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油市地税局《浅析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问题和对策》论文。
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论文【1】
摘 要:棚户区改造不是单纯的居民居住区的翻新,这涉及到棚户区在改造的过程中各个方面的问题——拆迁、建设、回迁、管理,文章主要总结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模式、改造后的影响。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模式及经验是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创新,实现了优势资源互补,减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
文章从财税政策的视角提出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有效机制,强调需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使财税政策在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发挥长期性、有效性以及持续性作用。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 辽宁省 财税政策
棚户区改造工程,既是有效解决辽宁省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举措,又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全面振兴辽宁的重大决策,这也与我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相吻合。
棚户区的改造,是一项长期重大的任务,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改造,这更是一项全新的历史课题。
到2011年底,辽宁省共改造大面积棚户区万平方米,建设万平方米回迁楼,改善了万户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了棚户区居民的就业,提高了居民收入水平,使家庭发生巨变,使整个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型步伐、实现全面振兴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推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模式
辽宁省进行棚户区改造所选择的主要模式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模式。
政府主导,就是采取省市区三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办法,省级政府主要负责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等带全局性的工作,而市级政府主要负责资金筹措、协调指挥等工作,区级政府就承担拆迁、建设、回迁后管理等具体环节工作。
总言之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充分地利用各级政府与市场的优势力量,涉及棚户区整体规划等工作由政府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国企、私企等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这样在拆迁、回迁的环节动用政府的力量,而建设的环节交给市场(开发商,在这里既可以是国企,也可以是私企),这样就综合运用了行政手段、经济政策及法律措施来进行棚户区改造。
抚顺、本溪、阜新、铁岭等市就采取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在整个辽宁省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14个市大多都选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棚户区改造模式,主要原因在于: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结合的模式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棚户区房屋的现状十分复杂,有的拆迁政策很难适用实际需要。
如果由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很有可能造成开发商与棚户区居民的对立,影响整个改造的进程,最终还是要政府出面调解。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能最大限度使用资金。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辽宁省打破行业垄断,实行招标投标选用施工单位,采用合理地标价法,全方位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型的计价方式。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既能充分整合行政资源,又能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政府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调动资源为棚户区改造服务。
比如,各级消防部门在政府的带动下,主动为棚户区居民服务,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消防审批手续;水电部门在棚户区建设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主动垫付资金用于工程临时用水电。
4.政府主导能有效、及时地解决棚户区拆迁、建设、回迁及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矛盾和问题。
由于辽宁省棚户区形成的历史久远,涉及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偏厦”问题。
所谓的“偏厦”,就是棚户区居民很难在其它地方买得起房子,当房主的子女长大成人后,为了解决住房紧张的问题,就在原住房的旁边违规搭建一些临时性的住房,久而久之,一代传承一代,就这样形成规模庞大的、问题严重的“偏厦”。
二、推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产生的积极影响
1.促进棚户区居民资产迅速增加,缩小了棚户区居民与非棚户区居民的差距。
通过对棚户区的改造,不仅为全省200多万人改善了住房条件,还大大缩小了全省各个棚户区家庭住房面积、资产等。
辽宁省在回迁安置的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做到棚户区居民“住得进”,采取“拆一补一”的措施,适度进行补助,尤其是那些特困户,使其花较少的钱就拥有价值十万元左右的或者甚至价值几十万元的住房,家庭财产增值了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缩小了贫富差。
2.优化了城市的总体规划,加速推进棚户区与城市一体化进程。
改造前,棚户区居住环境相当恶劣:没有像样的道路、排水系统、垃圾清理系统,以煤炭取暖、做饭,烟雾弥漫。
棚户区改造后,居住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垃圾少了,环境优美了,道路也宽阔了。
据调查显示:的居民认为居住区的噪音下降,70%的居民认为饮用水质量提高,认为绿地增加、景观改善、住房更舒适、空气质量改善的居民分别是、、93%、。
比如抚顺市棚户区拆迁改造拆掉了1万多根居民燃煤的小烟囱,年减少排放燃煤炉灰万吨,烟尘2475吨,二氧化硫1441吨。
3.加快了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棚户区的改造,使得棚户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更加便利,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大。
据调查显示,阜新市对100多条街道的新扩建改造,实现了城市公共服务网络的全面改造升级,建设了日处理能力1500吨的垃圾无害处理厂和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增强了城市服务功能,城市集中供热率、自来水普及率、燃气供应率分别从棚改前的66%、94%、提高到目前的95%、97%、64%。
抚顺市在各个棚改新区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总面积达万平方米,铁岭市在新建的社区内建设供水管网长公里,排水管网总长公里,燃气管网总长公里,供暖管总长公里,供电线路总长度80公里,而且新建的社区内道路都采用沥青混泥土路面,总长29公里,新道路面积达万平方米。
通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社区服务功能得以全面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棚户区发展战略认识不足,政策持续性有待完善。
辽宁省作为全国的老工业基地,由于时代背景、历史发展原因,多年发展的结构形成了产业转型升级滞后、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辽宁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但是,一些地市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民生工程”、“一号工程”难免就变成“形象工程”。
不切实际地盲目进行棚户区改造,造成许多棚户区无就业现象;有的地方把棚户区改造简单地认为是广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而没有建设相关的配套设施,比如学校、就业救助中心、社区管理中心等。
基础设施建设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棚户区居民的需要,有时还出现抢资源、争市场的现象。
棚户区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使用与征用机制、劳动力转移、财税政策及行政管理等制度不配套、不健全。
2.“半棚户区”将会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绊脚石。
通过几年的努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棚户区改造进程全面推进,极大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完善了棚户区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得棚户区生活质量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还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由于许多棚户区内居民仍然保留原来的生活习惯,土地及行政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跟上城镇化步伐,导致棚户区居民空间聚集,许多棚户区在城市与郊区的边缘,使得这些棚户区即像城镇,又像新型农村,这种现象就叫做“半棚户区、半城镇化”的现象。
“半棚户区“现象突出地表现为:一是只重视棚户区硬件设施的配套建设,忽视社会保障、棚户区居民的素质、子女上学、居民看病等软件设施的建设。
二是建设布局缺乏统筹规划。
重复建设、有些新建的棚户区过于分散等,这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缺乏科学的规划,导致棚户区管理跟不上去。
三是缺乏保障措施。
原来棚户区居民迁到新建的社区后,使得新的就业岗位和生产岗位很难得到满足,棚户区居民的收入预期大大减少,其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就业难、社会保障标准低、棚户区居民收益少、社会保险程度低等,使得原来棚户区居民表面上有城市居民身份,实际上不能过上城市居民应有的体面生活。
这些“半棚户区”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一步深化发展的绊脚石。
3.棚户区改造面临资金困难。
在目前的体制下,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拍卖土地所得以及财政扶持资金。
但是,棚户区改造资金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棚户区改造资金供给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第二,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效率比较低,促进作用不是特别明显;第三,金融支持结构比较单一,难以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资金的需求。
四、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思考
经过多年的改造工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具有质和量的改善,在量的方面,许多大片集中棚户区被改造,棚户区居民向城市集中和聚集,城镇空间随之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棚户区居民变成新型市民;在质的方面,通过棚户区的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棚户区居民与非棚户区居民差距进一步缩小。
2005年以来,财税政策在支持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就地税系统而言,全省(不含大连)共减免各项地方税收亿元(营业税及附加:亿元,土地使用税:亿元,契税:亿元,其他亿元)。
但是,棚户区改造的进程中存在很多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积极介入,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的宏观作用,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财政制度,完善公共职能,使财税政策更符合棚户区改造的要求,为政府履行职能、改造棚户区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
1.加速健全并完善财税政策对棚户区改造的制度供给。
进一步完善财政公共物品供给职能。
加大财政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调整,全面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对棚户区居民子女上学、棚户区居民看病、棚户区居民文化建设、棚户区内配套设施等建设投入,建立适合棚户区改造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完善与棚户区改造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制度。
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地方税体系,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
不断完善房产税、土地税以及相关的税收,加强棚户区改造建设税等,环境保护、资源等专项税,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来源。
2.加大政府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制度需求者的投资力度。
要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进程中制度需求的整体素质。
棚户区居民和市民、当地政府等是推动棚户区改造的主体,棚户区居民在早期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也是棚户区改造的制度需求者和最大的收益者,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创新政府财政理念,创造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文化和谐发展。
要积极发展多元文化意识,树立棚户区居民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对象,促进其尽快融入现代城市文明。
另外,要注重区域差异性发展,当地政府在制定棚户区该走的财税政策时要适应当地的情况,又快又好、基本均等地提供财政公共服务。
尽管经济发展不均衡决定了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有一定的层次性,同样也决定了制度需求的非一致性,但是政府财政可以通过加强政策调控,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均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发展和棚户区均衡改造。
3.积极构建政府财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生产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棚户区在改造后,棚户区有一部分居民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但是由于住进了城市,生活费用会有所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棚户区居民生活质量,当地政府应该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步伐、积极地构建生产型社会保障制度。
积极发展工业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创造自主创业平台、增加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预期等,这是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重要措施,促进棚户区改造的长远之计,改善民生、促进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协调发展的'根本举措。
一是制定财政支持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协调发展规划,强化政府的财政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
尽快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关系进行宏观管理;不断改革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财税政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快棚户区与城市的融合力度,理顺棚户区与非棚户区的财政的关系,为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动态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是积极实施棚户区财政扶贫开发政策,全面协调棚户区与非棚户区经济发展。
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对棚户区扶贫资金投入。
三是建立制度化的棚户区经济投入机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棚户区改造中,鼓励民营企业吸纳棚户区有效劳动力。
另外,政府财政要重点支持棚户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修专项基金,加大棚户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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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涉税问题的研究【2】
摘要:棚户区改造作为党的民生工程之一,已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并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让棚户区百姓住上好房子”。
然而如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快棚改进度,来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目标,有很多政策需要研究制定。
本文通过实例,就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研究阐述,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引起关注。
关键词:矿区;棚改;税收探讨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唐代诗人杜甫这一千古绝唱,正在淮南矿区变成美好的现实。
这种居官思民、拥富怜贫的思想,穿越了千年时空,至今还闪耀着博爱的熠熠光辉。
淮南煤矿秉承祖国优秀的传统文明,以职工的福祉为己念,充分让职工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然而,随着棚户区改造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面临两难的窘境。
一是棚改不能像房地产开发那样,进行市场商品化运作;二是棚改公益、公共设施投入不能由棚改困难户来承担,企业投入逐渐增多,负担加重;三是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棚改涉税矛盾愈加突出。
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具有维护国家政权和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毋庸置疑。
但是,就棚户区改造单个经济活动而言,它是利国利民维护民生的重要举措,出台免征棚改涉税政策从法理上理解符合“取之于民用于民”的宗旨。
要实现“党和政府要让棚户区百姓住上好房子” 的目标,国家应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税收扶持和激励政策,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帮助棚改主体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加快进度。
笔者以淮南矿区棚改为例,就涉税政策提出粗浅建议。
一、淮南矿区棚改现状
淮南煤矿作为百年老矿,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棚户区有78片,棚户区房屋基本上为上个世纪50~70年代建造的砖木结构房屋和筒子楼。
由于当时建设标准低,房屋厨卫不配套,区域基本无排水、道路、活动等基础设施,加之使用年限已久,破损情况比较严重。
目前多数已墙体开裂,屋面渗漏,安全隐患多。
这些棚户区既威胁居住安全,又影响职工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彻底改善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2003年,淮南煤矿率先启动了安徽省也是行业规模最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投资120亿元新建约850万㎡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约9万户,全部解决煤矿棚户区问题。
其中:棚户区改造新建约700万㎡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约万户;采煤沉陷治理新建150万㎡住房,搬迁安置沉陷区住户约万户。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本着“个人出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企业补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当前,随着棚户区改造逐步完成,企业在并不富足的情况下已累计拿出近26亿元资金补贴棚户区改造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
同时,由于国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税费”政策不明确,税企涉税矛盾愈加突出。
原本应由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企业主动承担了社会责任,反而为“税费”的事“闹心”不尽合理,挫伤了企业积极性,阻碍了棚户区改造的进度,增加了企业负担。
棚改让矿区“大庇寒士俱欢颜”,企业因此涉税“愁眉不展”。
二、棚户区改造涉税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棚户区改造涉及“税费”种类近20余项,如安置房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人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渣土处理费、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规划编制服务费、拆迁管理费、图纸审查费、测量费、质量监督费、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费、劳动保护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等费用。
截至目前已发生棚户区改造工程“税费”近8亿元,如果按照现行政策项目完工预计要发生“税费”近13亿元,约占实际投资额的16%左右。
笔者认为:
一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不能等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业务。
棚户区改造以解决棚户安居为目的,房地产开发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两者有质的区别。
因此,棚户区改造不能完全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政策执行。
二是棚户区改造是政府行为,带有计划性。
企业依据政府批文实施棚户区改造,不是市场化行为,也不是完全意义上销售不动产的买卖关系,而是按照国家规定拆迁安置“职工拿一点(资金)”,不完全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要件。
因此,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收入是对投入成本的一种补偿,带有集资建房性质,按照营业税税目征税,理由不充分。
三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可见棚户区改造的特殊性。
四是最早实施煤矿棚户区改造的老工业基地——吉林省,为了妥善处理好棚户区改造涉税问题,印发《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可见棚户区改造涉税处理有先例。
三、矿区棚改涉税建议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激励棚改主体,加快棚改进度,早日实现职工“安居”的目的,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1、免征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收入营业税。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有中央专项投资补助的项目,同时也是淮南市旧城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棚户区改造工程比照吉林省同类性质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做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2、免征土地增值税。
淮南煤矿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整体民生工程,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存在土地增值问题,建议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补贴棚改项目支出应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本着“个人出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企业补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议,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程,企业补贴资金允许在成本列支,税前扣除。
4、建议减半征收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帮助棚改主体减负,早日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矿区健康稳定发展。
高中生经济学小论文篇2 浅谈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实体经济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虚拟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实体经济造成了严峻挑战,实体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如何摆脱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具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时代意义。 关键词:实体经济;困境摆脱;挑战;虚拟经济 一、引言 实体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利润空间小,利息负担重,税费繁多,虚拟经济的冲击等等。本文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进行梳理,并提出对实体经济发展摆脱困境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二、实体经济发展现状 1.利润空间小。 其一材料价格不断的上涨、劳动成本不断的攀升,使得企业的利润降低。其二实体经济运输成本逐渐提高,且场地租金逐渐增加,其成本不断攀生。其三我国人口老龄化逐渐严重,劳动力逐渐降低,劳动力的成本逐渐提高,这就呈现出了劳动力不足,劳动力成本高的现象,造成了生产力不足的情况。此外我国现代自动化工业技术尚未完善,自动化尚未完全解放人类劳动力,使得企业供求不平衡,成本逐渐增加。而且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治理环境的投入也不断的增加。 伴着全球金融萎缩的刺激,出口国外的需求不断降低,企业的利润更是被严重压缩。同时能源、资源大量消耗,造成了成本不断的提高。总的来说,实体经济的发展出现倒退的迹象,我国实体经济还没摆脱高消耗、高投资的模式。发展成本逐渐攀升,限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2.利息负担,税费繁重。 其一实体经济的税费压力太大,例如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还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繁重加重复征收、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税收立法不完善、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等都是造成企业税费繁重的原因,也是限制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二融资难、利息成本不断的攀升等,这都是限制实体经济发展的因素。融资难成为了限制一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根源,虽然出台了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改善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相应的通过了财政的支持,但是真正的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很少,大都被大型企业占去了大多数资金。同时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利息普遍偏高,利息低的利率为3%,高的则利率为5%,如此高的利息,使得诸多中小型企业难以承受。 企业利润空间本就很小,再用来还贷,这就极大的限制了企业的发展。3.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电子商务是虚拟经济的直接表现,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电子商务从外到里冲击着社会体系。实体经济受到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电子商务则只需一个仓库存货,随着物流行业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也会飞快的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线上商品价格低,竞争优势明显,能够吸引潜在的客户,实体经济的客户群逐渐丢失。 三、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企业本身的发展才是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最佳动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从根源解决,我们可以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手解决。1.企业建立新型管理模块。提升企业竞争力可以从客户管理模块、商业智能模块、销售管理模块等三方面解决。其一客户管理模块,企业核心的资源是客户,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深入了解客户,才能够维持企业和客户的关系,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例如某企业在客户系统中建立了问卷、客情统计、行动记录、联系人资料、客户资料等形式。 对客户进行系统的利用和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业务规则,有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其二商业智能模块,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时代,“智能化”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利用,例如某知名企业已开展营销数据、企业“诊断”、黄金定律、产品分析、业绩年报等专业化、全方位的服务和分析,以期提高企业运营能力和决策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其三销售管理模块,分为销售服务、售后服务、销售漏斗、市场活动、销售任务等形式,是通过分析、计划、控制和执行建立的管理模式,能够给销售人员起到合理的分配,提高销售成功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完善设施、价格更加实惠。实体经济的优势在于顾客体验,利用电子商务没法给予的体验感、参与感以及信任感留住客户,提高营销成功率。同时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店面,离不开环境,更离不开相应的设施。 例如建立更加人性化、更加智能化的商场,增加商场停车位、空间等,提高实体店面的装修环境,在节日开展促销打折、消费送礼等活动,降低商品价格以吸引客户等。还要树立长远的战略发展,例如新老顾客回馈活动等。除此之外,实体经济可以从实际提高店面的知名度,诚信开店等,而且换季清仓等,要大力宣传,从提高店面的知名度做起,从而提高企业的的核心竞争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都有了深刻的认识。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为我国实体经济摆脱困境提供有效的帮助,从而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红伟,冉芳.货币供给、资产价格波动与实体经济增长——基于2001-2015年月度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6,01(03):17-23. [2]宋亮华.全球交易银行模式创新及我国银行业的推行路径——基于服务实体经济供给端的分析[J].南方金融,2016,06(06):10-19. [3]钱亚婷,黄少卿.资本市场价格波动对实体经济的传染效应——基于资产负债表视角的理论文献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6,03(02):141-151. 猜你喜欢: 1. 高中经济政治小论文 2. 高中经济政治论文 3. 高中生政治小论文 4. 高中经济政治论文例文 5. 高二经济学小论文 6. 2017年高中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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