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一、克隆技术的科学意义及经济价值 克隆技术的突破,首先标志着人类对生命的认识水平与改造能力的提高,这本身是人类文明的长足进步。作为生物工程的一项重要成果,克隆技术为解决某些日益尖锐的问题和矛盾提供了多种可能的途径和方法。 (一)克隆技术给医学领域带来美好应用前景。在人类基因组的带动下,人们正在进行治疗性克隆试验,旨在生产克隆的或单性生殖的人类胚胎以获取干细胞,为人类研究癌症、艾滋病、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症等疑难病症,从基因层面揭示疾病产生的分子生物学机制,预报人体的机能和病理变化,找到标本兼治的治疗方法。克隆生物工程技术将克服中西药的弊端,将使医学在21世纪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治疗性克隆和干细胞研究为人体缺失器官的修复和重建带来希望,不但能治疗或预防器官功能衰竭,而且能防治衰老,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寿命延长而生命质量低下的难题。寿终无年、青春常驻的梦想在21世纪有可能会逐步成为现实。 (二)克隆技术有助于加速动植物育种过程。作为人类在生物科学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克隆技术反映了细胞核分化技术、细胞培养和控制技术的进步,为挽救濒临灭绝物种提供了多种可能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利用优良动物品种的体细胞提供细胞核来克隆动物,可以避免自然条件下育种所受到的动物生育周期和生育效率的限制,缩短育种年限,提高育种效率,按照自己的意愿创造出有更高经济价值的动物新品种来;可以再现物种,保护和拯救濒危动物。同时,运用克隆技术可以超越自然节奏,主动调控生物链及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地球这一万物共有的家园。 (三)克隆技术将引起制药业和农业生产的革命。利用体细胞克隆技术使外源基因整合到受体细胞中并稳定地遗传到子代,可以用来大量繁殖许多有价值的基因,直接生产出人类适用的医药用蛋白等高效药物。如治疗糖尿病的胰岛素、有希望使侏儒患者重新长高的生长激素和能抗多种疾病感染的干扰素等。克隆山绵羊将会出现人类新的制药厂,生产人类健康需求的应有尽有的药用动物或动物药。据计算,一头转基因山羊一年提供的人凝血因子LX活性蛋白相当于上海全年献血总量所含同类蛋白的总和。人们一旦突破克隆生物技术,就能改变农作物的基因型,产生大量抗病、抗虫、抗盐碱和 遗传性质稳定的新品种,培育动物的优良品种,培育生产奶量高,奶中富含人体所需营养物质的乳牛,以满足人体对营养的需求。 二、克隆技术的负面作用与问题思考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社会的作用是双重的,克隆技术也不例外。克隆技术的发展伴随着对伦理道德的影响的冲击,其负面作用不容忽视。 自“多莉”羊诞生以来,关于克隆技术的争论日渐激烈。克隆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为自然科学领域瞩目,也受到了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家的关注。因为,一旦这一技术被应用于人类自身,既克隆人的产生,那将是对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项严峻挑战。克隆人可能对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产生不可预料的负面影响:第一,它危害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从“多莉”羊的实例可以看出克隆动物的成功率很低,如果在人身上做成功率可能更低,而且很可能会产生出许多畸形的、具有严重缺陷的克隆人,自然会造成对他们的伤害;第二,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自主原则。被克隆者作为人所享有的独特性被粗暴的剥夺了;第三,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平等原则。克隆人也是人,我们不能将他们仅仅当作为他人的目的服务的手段和工具。 对克隆技术持否定态度的人看到了克隆人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从政治角度看,克隆人的出现可能使人类自身的安全受到威胁;从经济角度看,克隆人可能使人的生产劳动发生畸形分化,如让克隆人当奴仆以及作为人的工具;从人类学和社会学角度看,克隆人与供体者的关系将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从法学角度看,克隆人将给法治社会制造不易化解的困境;从心理学角度看,克隆人有难以逾越的心理障碍;从进化论角度看,克隆人不利于人类的进化;从哲学角度看,克隆人消除人的个性,破坏人类的多样性。在克隆人可能引发的社会性问题中,最大量、最复杂的恐怕还是道德伦理问题。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克隆人对人类发展的干预会影响人种的自然构成和自然发展。克隆人的出现将使两性结合繁殖后代的传统生殖模式被打破、人伦关系模糊以及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甚至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制造人类灾难;从家庭伦理角度看,克隆技术用于人体繁殖,会加剧家庭多元化趋向,还会从根本上改变人的亲系关系,确定人类亲系关系的标准也将发生改变;从性伦理学角度看,它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基于性爱的生育方式,使人口的生产与性爱分离,破坏人类的情感;从生命伦理学角度看,它破坏了人拥有独特基因的权利,有可能导致人种的退化,还会使正常的生与死的概念发生动摇。
第一,用“人工流产”死婴儿的器官。本来,这是一个丰富的器官来源,且“人流”死婴的细胞表面结构发育并不十分完善,不易被成年受者的T淋巴细胞系统识别、攻击,也就是说这种死婴的器官移植到人体引起的排斥反应相对较弱。这一优点似乎为器官来源问题展现了一个灿烂的、诱人的前景。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的道德观念差异非常大,对上述问题的看法迥然不同,甚至存在尖锐的对立。例如,许多西方国家的人们普遍认为:每个人天生就有生存权利,对于还在母体内的婴儿,也具有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他们的眼中,“人流”、“堕胎”犹如嫖赌一样,是人类的罪恶之一。在这样的前提下,世界各大医疗中心的大夫们敢公开大规模地应用“人流死婴”作为器官移植的供者吗?
第二,让人们普遍接受脑死亡的概念。人区别于动物及其他生物,就是拥有能产生思维和语言的高度发达的大脑皮层。人的任何器官、组织、细胞要维持生存,必须靠循环、呼吸系统把氧和营养物质时时刻刻送到全身各处,同时又把全身各处产生的废物和二氧化碳送到肺和肾。各器官、组织对缺血、缺氧的耐受性是完全不同的,其中,以大脑皮层最为脆弱、敏感。大脑皮层一旦缺血、缺氧达2分钟以上,即不可逆性死亡。其他组织耐受缺血、缺氧的能力则相对强些,比如心肌能耐受15分钟的缺血、缺氧。因此,一旦呼吸和心跳停止,经人工呼吸及心脏复苏后,仍不能恢复,则任何器官、组织、细胞终究会不可逆性死亡。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判断心跳、呼吸停止十分容易、方便,因此,千百年来大夫们都是以呼吸和心跳的停止作为宣告患者死亡的标准;病人家属也是以心跳和呼吸的不可逆性停止作为标准,来接受死亡这一不幸事实的。
然而,现代医学的发展却使临床上涌现出了一批特殊的死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全脑机能已完全丧失,或大脑皮层的功能已完全丧失(植物人),但靠人工呼吸机和循环机维持着呼吸和循环。除大脑皮层、大脑已完全死亡外,其他器官又尚存活——这种“人”肯定已绝对丧失了人生存的最基本标志——思维活动,仅靠机器维持着其他器官的代谢,无疑已死亡,而且现在我们也能比较方便地证实这种死亡——符合死亡概念的不可逆性脑死亡,但和传统标准矛盾的是,这种死者的呼吸和心跳可以靠机器长期维持!
针对以上情况,1968年,哈佛大学的专家组提出了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较好的新的诊断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标准,但许多患者家属由于感情上的原因,并未接受。
一旦这种标准被接受,对器官移植必将产生深远而又深刻的影响:①大大增加了器官来源;②由于这种死者靠人工机器维持着血液循环,除大脑死亡外,其他器官尚存活,从这种死者身上取下的器官,比从尸体上取下的器官移植后的成活率要高得多。
第三,“人类基因组计划”与“异种移植”的诱人前景:将动物的器官移植到人身上,这种移植属异种移植。移植术后即使将病人“泡”在环孢霉素中,移植的器官也必定会受到人体免疫系统以外的非特异性免疫系统的剧烈攻击而死亡。若用药物把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系统也完全“封闭”起来,则意味着人体又完全失去了抵抗无数病原微生物的能力,此时,即使再用青霉素等抗生素为病人修个游泳池,该病人也会很快死于机会性感染,何况青霉素那气味的确难闻,任何人也不可能24小时都在环孢霉素、青霉素泳池中。那么,究竟可不可能利用取之不竭的动物器官呢?
人体防御系统之所以能识别外来微生物和外来器官并加以攻击,是因为外来器官的细胞及微生物的表面结构不同,除同卵双生子的细胞表面结构相同外,人与人之间的细胞表面结构也不同,人与动物之间的相差就更远。而受者与供者间细胞表面结构相差越远,移植后的反应就越强烈,这就是同质移植无排斥反应,同种异体移植需要环孢霉素抑制排斥反应,异种移植目前暂不能成功的道理。控制细胞表面结构的物质,是位于细胞核内的基因,什么样的基因性状表现出来,就有什么样的细胞表面结构,这就如同什么样的钥匙开什么样的锁一样。因此,只要在数以十万计的基因中,找出决定人体细胞结构的基因,用目前遗传工程学中广泛应用的基因载体,把这些基因导入动物的细胞核内并使其表现出来,动物细胞表面结构岂不就和人的细胞的表面结构相同了吗?岂不就攻克了排斥反应同时也解决了器官来源问题了吗?不错,这就是目前的一个技术前沿——转基因治疗的思路。由美国科学家倡导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就是旨在“破译”人类身上全部基因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系统工程,现已完成了7%,估计在2015年将全部完成。也就是说,在10~20年之内,通过转基因手段利用动物提供大量供移植用的器官,是极具希望的。
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心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心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移植项目,有心血管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心脏大血管外科 1、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开展其它大器官移植手术。 2、每年开展心脏手术500例以上,能够开展重症晚期心脏病的外科治疗、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和心室辅助技术。 3、心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心脏移植病房,床位5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心血管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8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心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脏移植专业需要。 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有创呼吸机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心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心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 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5、心导管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心导管、心血管造影、心内膜活检等。 6、具备能够有效处理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八)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起搏器、麻醉机、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机、心内膜和心外膜起搏器、体外循环设备、心脏机械辅助设备;心脏移植手术专用器械、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心导管室有1024×1024分辨率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具有实时数字减影和路径图功能,能够多角度和放大投照,能够进行图像存储、检索和归档。 (九)至少有2名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心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工作经历、参与心脏移植临床工作2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外科专业相关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心脏应当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心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心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心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心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0%,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5%。 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心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心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心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心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移植器官存活率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心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脏移植的专著至少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每年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或者累计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心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心脏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 (三)心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心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经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从事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工作12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心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为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器官移植专业学术期刊,以广大从事器官移植专业的科研、教学与临床工作者为主要读者对象,报道器官移植领域领先的科研成果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对器官移植临床有指导作用、且与器官移植临床密切结合的基础理论研究。
器官移植可以让很多人重获新生,健康生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自愿捐赠的器官,是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而且可以做器官移植的医院全国只有169家三甲医院。每一例器官分配,由国家监管,每一台移植手术,需要省级、国家级的飞行检查,每一台手术都要记录在案。反对的一方,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器官移植供体来源合法吗?每年我国大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器官移植仅有1万多人,器官短缺和高昂的费用引发震惊全中国人体器官贩卖案,51个肾脏,涉案金额1034万,平均每个肾脏20多万。2017年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国际肝杂志》( Liver International )决定,撤销浙江大学第一附属主任医师郑树森等人在线发表的一篇与肝移植有关的论文,撤稿原因并非论文数据造假,而是缺少563例肝移植器官来源的伦理证明。巨大的短缺引发肮脏的“交易链”。器官移植是能够让患者获得健康,不能让不法分子为了利益而去毁坏健康!
1967年,南非外科医师克里斯蒂安·巴纳德成功地进行了首次心脏移植手术。此后,随着医药和医疗器械越来越先进,医学家们逐渐解决了移植器官感染等难题,进而成功地进行了四肢、肝脏、皮肤、视网膜甚至睾丸的移植手术。医学界认为,器官移植的下一个前沿技术就是脑细胞移植,这可以根治诸如老年痴呆症和帕金森氏症等医学顽症。
昨天,黄洁夫透露,在卫生部和红十字会组织下,中国即将建立器官移植应对系统,增加器官移植的分配公信力和执法力度。黄洁夫说,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众多等待移植的患者,谁先进行移植?黄洁夫透露,在卫生部和红十字会组织下,我国即将建立器官移植应对系统,包括受者管理系统、等待器官列表管理系统、捐献者管理系统和器官分配/匹配系统。该系统的公正性将由卫生部进行监管。黄洁夫透露,《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年内应该会“出炉”。条例的亮点就是形成“符合国情的器官捐献体系”。黄洁夫表示,卫生部将加大对器官移植的监管力度。随着我国器官捐献体系的建立,有专家预测,未来3至5年内,我国目前依赖死刑犯器官的局面将得到改变。
解码科技史,器官移植从不同角度解器官移植的历史
据学术堂了解,护理毕业论文格式上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五个组成部分.(一)题目(Title,Topic)题目又称题名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护理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护理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二)摘要(Abstract)护理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三)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四)护理论文正文(Mainbody)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人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五)参考文献(Reference)在护理论文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其目的有三,即:①为了能反映出真实的科学依据;②为了体现严肃的科学态度,分清是自己的观点或成果还是别人的观点或成果;③为了对前人的科学成果表示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指明引用资料出处,便于检索.撰写医学论文过程中,可能引用了很多篇文献,是否需要全部列出?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只需要将引用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那些文献资料列出即可.
克隆”是从英文“clone”音译而来,在生物学领域有3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1.在分子水平,克隆一般指DNA克隆(也叫分子克隆)。含义是将某一特定DNA片断通过重组DNA技术插入到一个载体(如质粒和病毒等)中,然后在宿主细胞中进行自我复制所得到的大量完全相同的该DNA片断的“群体”。 2.在细胞水平,克隆实质由一个单一的共同祖先细胞分裂所形成的一个细胞群体。其中每个细胞的基因都相同。比如,使一个细胞在体外的培养液中分裂若干代所形成的一个遗传背景完全相同的细胞集体即为一个细胞克隆。又如,在脊椎动物体内,当有外源物(如细菌或病毒)侵入时,会通过免疫反应产生特异的识别抗体。产生某一特定抗体的所有浆细胞都是由一个B细胞分裂而成,这样的一个浆细胞群体也是一个细胞克隆。细胞克隆是一种低级的生殖方式-无性繁殖,即不经过两性结合,子代和亲代具有相同的遗传性。生物进化的层次越低,越有可能采取这种繁殖方式。 3.在个体水平,克隆是指基因型完全相同的两个或更多的个体组成的一个群体。比如,两个同卵双胞胎即为一个克隆!因为他(她)们来自同一个卵细胞,所以遗传背景完全一样。按此定义,“多利”并不能说成是一个克隆!因为“多利”只是孤单的一个。只有当那些英国胚胎学家能将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细胞核移植到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去核卵细胞中,得到两个以上遗传背景完全相同的“多利”时才能用克隆这个词来描述。所以在那篇发表于1997年2月出版在《Nature》杂志上的轰动性论文中,作者并没有把“多利”说成是一个克隆。 另外,克隆也可以做动词用,意思是指获得以上所言DNA、细胞或个体群体的过程。 二、克隆技术 1.DNA克隆 现在进行DNA克隆的方法多种多样,其基本过程如下图所示(未按比例) 可见,这样得到的DNA可以应用于生物学研究的很多方面,包括对特异DNA的碱基顺序的分析和处理,以及生物技术工业中有价值蛋白质的大量生产等等。 2.生物个体的克隆 (1)植物个体的克隆 在20世纪50年代,植物学家用胡萝卜为模型材料,研究了分化的植物细胞中遗传物质是否丢失问题,他们惊奇地发现,从一个单一已经高度分化的胡萝卜细胞 可以发育形成一棵完整的植株!由此,他们认为植物细胞具有全能性。从一棵胡萝卜中的两个以上的体细胞发育而成的胡萝卜群体的遗传背景完全一样,故为一个克隆。如此的植物的克隆过程是一个完全的无性繁殖过程! (2)动物个体的克隆 ① “多利”的诞生 1997年2月27日英国爱丁堡罗斯林(Roslin)研究所的伊恩·维尔莫特科学研究小组向世界宣布,世界上第一头克隆绵羊“多利”(Dolly)诞生,这一消息立刻轰动了全世界。 “多莉”的产生与三只母羊有关。一只是怀孕三个月的芬兰多塞特母绵羊,两只是苏格兰黑面母绵羊。芬兰多塞特母绵羊提供了全套遗传信息,即提供了细胞核(称之为供体);一只苏格兰黑面母绵羊提供无细胞核的卵细胞;另一只苏格兰黑面母绵羊提供羊胚胎的发育环境——子宫,是“多莉”羊的“生”母。其整个克隆过程简述如下: 从芬兰多塞特母绵羊的乳腺中取出乳腺细胞,将其放入低浓度的营养培养液中,细胞逐渐停止了分裂,此细胞称之为供体细胞;给一头苏格兰黑面母绵羊注射促性腺素,促使它排卵,取出未受精的卵细胞,并立即将其细胞核除去,留下一个无核的卵细胞,此细胞称之为受体细胞;利用电脉冲的方法,使供体细胞和受体细胞发生融合,最后形成了融合细胞,由于电脉冲还可以产生类似于自然受精过程中的一系列反应,使融合细胞也能象受精卵一样进行细胞分裂、分化,从而形成胚胎细胞;将胚胎细胞转移到另一只苏格兰黑面母绵羊的子宫内,胚胎细胞进一步分化和发育,最后形成一只小绵羊。出生的“多莉”小绵羊与多塞特母绵羊具有完全相同的外貌。 一年以后,另一组科学家报道了将小鼠卵丘细胞(围绕在卵母细胞外周的高度分化细胞)的细胞核移植到去除了细胞核的卵母细胞中得到20多只发育完全的小鼠。如呆“多利”因为只有一只,还不够叫做克隆羊的话,这些小鼠 就是名副其实的克隆鼠了。 ② 通过细胞核移植克隆小鼠的基本过程 在本实验中,卵丘细胞是经如下过程得到的:通过连续几次注射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使雌鼠诱导成高产卵量状态。然后从雌鼠输卵管中收集卵丘细胞与卵母细胞的复合体。经透明质酸处理使卵丘细胞散开。选择直径为10-12微米的卵丘细胞用作细胞核供体(前期实验表明,若用直径更小或更大的卵丘细胞的细胞核,经过细胞核移植的卵母细胞很少发育到8细胞期)。所选择的卵丘细胞保持在一定的溶液环境中,在3小时内进行细胞核移植(与此不同的是,在获得“多利”时用作细胞核供体的乳腺细胞先在培养液中传代了3-6次) 卵母细胞(一般处于减数分裂中期 II )通过与上面描述类似的方法,从不同种的雌鼠中收集。在显微镜下小心地用直径大约7微米的细管取出卵母细胞的细胞核,尽量不取出细胞质。同样小心取出卵丘细胞的细胞核,也尽量去除所带的细胞质(通过使取出的细胞核在玻璃管中往复运动数次,以去除所带的少量的细胞质)。在细胞核被取出后5分钟之内,直接注射到已经去除了细胞核的卵母细胞中。进行了细胞核移植的卵母细胞先放在一种特制的溶液中1-6小时,然后加入二价的锶离子(Sr2+)和细胞分裂抑素B。前者使卵母细胞激活,后者抑制极体的形成和染色体的排除。再取出处理过的卵母细胞,放在没有锶和细胞分裂抑素B的特制的溶液中使细胞分裂形成胚胎。 不同阶段的胚胎(从2细胞期到胚泡期)被分别植入几天前与已经结扎雄鼠交配过的假孕母鼠的输卵管或子宫中发育。发育完全的胎儿鼠在大约19天后通过手术取出。 目前胚胎细胞核移植克隆的动物有小鼠、兔、山羊、绵羊、猪、牛和猴子等。在中国,除猴子以外,其他克隆动物都有,也能连续核移植克隆山羊,该技术比胚胎分割技术更进一步,将克隆出更多的动物。因胚胎分割次数越多,每份细胞越少,发育成的个体的能力越差。体细胞核移植克隆的动物只有一个,就是“多利”羊。 三、克隆技术的福音 1. 克隆技术与遗传育种 在农业方面,人们利用“克隆”技术培育出大量具有抗旱、抗倒伏、抗病虫害的优质高产品种,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在这方面我国已迈入世界最先进的前列。 2. 克隆技术与濒危生物保护 克隆技术对保护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来讲是一个福音,具有很大的应用前景。从生物学的角度看,这也是克隆技术最有价值的地方之一。 3. 克隆技术与医学 在当代,医生几乎能在所有人类器官和组织上施行移植手术。但就科学技术而言,器官移植中的排斥反应仍是最为头痛的事。排斥反应的原因是组织不配型导致相容性差。如果把“克隆人”的器官提供给“原版人”,作器官移植之用,则绝对没有排斥反应之虑,因为二者基因相配,组织也相配。问题是,利用“克隆人”作为器官供体合不合乎人道?是否合法?经济是否合算? 克隆技术还可用来大量繁殖有价值的基因,例如,在医学方面,人们正是通过“克隆”技术生产出治疗糖尿病的胰岛素、使侏儒症患者重新长高的生长激素和能抗多种病毒感染的干挠素,等等。
临床医学新技术、新业务护理配合方面的进展 临床护理学与临床医学密切相关。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仪器、手段运用到临床医学中,产生了许多新技术、新业务。与之相适应,护理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对冠状动脉斑块旋切术配合[16]、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的护理配合[17]等介入性治疗操作,护理人员摸索出了一套经验。同时护理人员通过学习新知识,掌握了许多新的手术配合技巧如一些复杂外科手术的配合:原位心脏移植术[18]、6台器官移植术的护理配合[19]等。在一些新技术、新业务开展后,护理人员及时总结经验,预防并减少了一些并发症的发生,对新技术的推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如肝动脉栓塞术并发症的预防及护理[20]、减影支气管动脉造影与灌注治疗肺癌的护理[21]、伽玛刀治疗鼻咽癌病人的护理[22]等。 2 我国临床护理研究的展望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临床护理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同时也摸索出一套进行护理科学研究的方法,对临床护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在临床护理领域研究历史较短,其理论体系及研究方法等尚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展望未来,面向21世纪,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树立现代护理观,拓宽临床护理研究领域 目前我国的临床护理研究多局限于对疾病的研究,虽有涉及心理、社会方面的研究,但内容少,研究不深入。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出现,使我们更新了护理观念。现代护理观强调人是一个整体,强调人的心理、社会状态对人的健康的影响,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把临床护理研究范围仅限于疾病护理,显然是不能满足科学发展要求的,为适应新的情况,现代临床护理研究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3] 探索新技术应用对护理所提出的新课题 心理精神方面的疾病;长期依赖药物或某些人工装置存活(如瓣膜置换、心脏起搏器)等病人护理中的问题;遗传技术及航天环境中人的健康护理问题。 社会护理 社会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社会保健体系的构成和建立;家庭护理体制;健康人成为病人使社会关系发生变化;建立公众健康指导对预防疾病或慢性病人康复的作用。 精神和心理护理 病人心理变化规律;心理平衡训练与建立;护士(医师)行为对病人心理环境的影响。 健康教育方面的问题 对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态(智力和精神)的人的教育策略和手段方面的研究;人们的健康概念、寻求健康行为和方式以及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的研究。 老年病及临终关怀方面的研究 21世纪中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对于老年病方面的研究还应加强。临终关怀方面虽有研究,但不深入,还应在对患者弥留之日的精神需求及心理偏颇方面进行研究。 加强对临床护理理论的深入研究 在目前引入的一些先进临床护理理论中,有的适合我国国情,有的不适合,应在这些方面加强研究。如对护理诊断的研究,应研制出适合于我国临床应用的护理诊断。同时还要注意把临床护理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上升到理论方面的研究,在临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进行科学论证发展成理论,这样既能丰富临床护理理论又能指导实践。 逐步完善临床护理研究的方法论 临床护理学是一门科学,它要求临床护理研究要有科学性,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作风。在以往的实践中,护理人员已经掌握了一些科学的研究方法,但还是以描述性研究及回顾性总结较多。临床护理研究可采用临床群体医学研究方法,大力发展前瞻性研究,通过严密的实验设计,科学的数据,利用统计学手段,形成一套自己的方法论。同时还要利用信息为临床护理科研服务,在我国今后要建立护理信息系统的专门机构,建立全国护理信息网,为临床护理人员提供最新护理信息及学科发展动态,并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逐步缩短与世界先进护理水平的差距。 护理科学研究工作是探索未知的创造性劳动,是高层次的实践活动,是学科发展和进步的动力[24]。临床护理研究对于发展现代护理学、提高护理人员素质和医疗护理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深信经过广大护理人员的努力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21世纪我国的临床护理学研究将会出现新的飞跃。 致谢 本文承赵静轩主任的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单位:王玉玲 秦力君(北京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临床护理中心 100853) 参考文献 [1]项学林,王效益主编.护理,知识,更新续篇.沈阳:辽宁科技出版社,. [2]林菊英,金乔主编.中华护理全书.南昌: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3]阎惠中.走自己的路.中国医院管理杂志,1997,17(5):22. [4]邹恂主编.现代护理诊断手册.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 [5]郝永红,郑唯强,宋蓓佳,等.静脉外渗后早期不同处理方法的比较.中华护理杂志,1990,25(8):369. [6]祝梅华,何中秋,白小英,等.为老年人测量体温的方法探讨.中华护理杂志,1990,25(2):63. [7]姜秀文,高梅珍,梁景华,等.不同浓度酒精湿化给氧对改善肺水肿所致缺氧的实验研究.中华护理杂志,1996,31(7):373. [8]李惠章.小儿胃管留置长度的探讨.中华护理杂志,1995,30(4):195. [9]范丽凤,徐玉兰,唐兴碧.留取24小时尿糖定量标本方法的改进研究.中华护理杂志,1991,26(7):300. [10]毛秀英,李兰岑,时淑美,等.妇科腹部术后保留尿管时间的探讨.中华护理杂志,1994,29(1):6. [11]施雁,龚梅芳,王永其.心脏起搏器术后卧床时间的研究.中华护理杂志,1998,33(5):254. [12]倪秀华.新生儿肺炎的体位护理.中华护理杂志,1994,29(6):336. [13]李丽朝,王美,宁学才.头颈部持续冷敷预防化疗药物所致脱发的临床研究.中华护理杂志,1995,30(11):643. [14]沈宗云.计算机在护理领域的应用.中华护理杂志,1995,30(8):503. [15]计惠民,张琴绵.我国护理心理学研究进展与展望.中华护理杂志,1996,31(3):182-183. [16]刘秀清,高榆枫,刘萍霞.冠状动脉斑块旋切术的配合.中华护理杂志,1995,30(1):48. [17]刘萍霞,高玉清,高玉枫,等.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的护理配合.中华护理杂志,1995,30(1):48. [18]黄淑英.原位心脏移植的手术配合.中华护理杂志,1993,29(1):39. [19]刘正良,刘秋秋.6台器官移植手术的护理配合.中华护理杂志,1995,30(8):454. [20]王金平.肝动脉栓塞术并发症的护理与预防.中华护理杂志,1990,25(2):82. [21]李荣英.数字减影支气管动脉造影与灌注治疗38例肺癌的护理.中华护理杂志,1990,26(12):661. [22]王勇,邓印辉.伽玛刀治疗鼻咽癌病人的护理.中华护理杂志,1997,32(73):90. [23]沈宁,刘华平主编.内外科常见疾病护理诊断和计划.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 [24]吕青.护士长在护理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中华护理杂志,1997,32(10):608.
仅供参考,著作权为原作者 我国临床护理研究的进展与展望 摘要:临床护理学是研究临床护理中的理论与实践的一门科学,是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护理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临床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术、急救护理、重症监护、心理护理及护患关系、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护理等方面。临床护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推动临床护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临床护理理论和技术的更新。[1] 临床护理学是研究临床护理中的理论与实践的一门科学,是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护理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临床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术、急救护理、重症监护、心理护理及护患关系、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护理等方面。临床护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推动临床护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临床护理理论和技术的新;[1]同时对直接提高护理工作具有实际意义。我国的临床护理研究工作主要起始于70年代末,特别是在80年代恢复了高等护理教育以后,护理科研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使学生具备了科研与写作能力,为今后进行护理科研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护理学术刊物的出现也对护理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2] 1 我国临床护理研究的进展 临床护理理论方面的研究 临床护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在基础理论方面,我们引入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护理概念,并把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形成了适合于指导临床护理的理论体系如:生命过程护理模式、适应模式、行为系统模式、人际关系模式、自理模式及多元文化模式等。[3]这些模式总的特点是突破了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转向以人、环境、健康、护理为基本概念,以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实现了护理观念上的转变。同时把护理程序(包括估计、诊断、计划、实施、评价)应用于临床工作中的各环节。护理程序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及普遍应用性,对临床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特别是护理诊断的应用,是护理认识论的飞跃。护理诊断是在护理职能分工范围内,由护理人员通过对进行评估后而对其现有的或潜在的生理、心理方面健康问题的判断,是护理人员为患者制定护理计划,选择护理措施和进行护理评价的依据,我国临床上应用的是北美护理诊断协会(NANDA)通过的128个护理诊断。[4]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临床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临床护理专科理论方面的研究 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根据经验及进行的科学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专科护理概念。这些新概念的提出,丰富了临床护理学理论,促进了临床护理的发展,并对临床护理操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基础护理方面,郝永红等[5]通过对实验动物的研究,对传统的静脉外渗处理方法提出疑议。实验结果表明对外渗早期处理应以冷敷为好,用冷敷后局部肿胀消退快,并能减轻药物对局部组织的损伤;在老年病护理方面,祝梅华等[6]通过研究提出老年人腋温的标准值与青壮年不同。老年人的腋温比正常范围低,但其中心体温并不低,不能单纯以测得的腋温并以通常的标准来判定老年人是否发热。建议若腋温超过度,应同时测量直肠温度,以免遗漏发热诊断;在对肺水肿患者的护理方面,姜秀文等[7]通过不同酒精浓度湿化给氧对改善肺水肿所致缺氧的实验研究发现20%浓度的酒精作为湿化剂效果最好。同时指出酒精消泡机理单纯以能降低肺泡内泡沫表面张力的解释是不够全面的,还与形成泡沫物质本身有关,对传统的理论提出挑战;在儿科护理方面,李惠章[8]通过小儿胃管留置长度的探讨,认为常规方法测量长度留置的胃管,到达贲门部,不能达到胃肠减压的目的。而按“前额正中发际-脐”测量长度留置的胃管,术后能达到胃肠减压的目的,通过实践改变了教科书中的观点。 临床护理技术方面的研究 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临床护理技术的进步。护理工作者通过查阅文献,进行科学实验,对传统的临床护理操作进行改进,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而且更有利于对病人疾病的康复,真正达到促进病人疾病恢复的目的。在留取标本的方法上范丽凤等[9]进行的“留取24小时尿糖定量标本方法改进的研究”,对传统的留尿方法进行改进,改进后留取的尿标本不仅准确性高,程序简化,而且减少了病区因大量留尿而增加的污染机会,同时减少了清洁、消毒尿罐的工作量;在促进患者早期康复方面,毛秀英等[10]通过对227例妇科腹部手术病人的研究,发现在手术当日晚拔除尿管,自行排尿成功率97%,说明当日拔除尿管可行,有利于预防泌尿系感染,同时有利于病人的活动与康复。施雁等[11]对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后卧床时间的研究,提出采取固定病人术侧肩肘关节的方法,术后6h半卧位,24h后下床活动,与常规严格卧床3d相比,无1例发生电极移位,同时患者腹胀、便秘发生率明显减少,住院天数缩短至3d;在体位护理方面,倪秀华[12]对新生儿肺炎的体位进行研究,结果发现采用俯卧位后,患儿血中氧分压升高,二氧化碳分压降低,说明俯卧位优于仰卧位,有助于肺炎的治疗;在预防化疗药物引起患者脱发方面,李丽朝等[13]通过研究发现采用头颈部持续冷敷的方法能有效预防化疗药物引起的脱发。 临床护理信息方面的研究 计算机具有信息储存量大,处理速度快,体积小而方便的优点。计算机进入护理领域得到了广大护理人员的重视。[14]近几年,护理人员与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开发了许多实用的护理软件。目前已开发的临床护理信息系统有:责任制护理中制定护理计划及采集护理病历系统;医嘱信息管理系统;病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呼吸机病人营养监测系统;护理诊断系统;护理文献数据库及检索系统;护理知识考试题库系统等。这些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使护理人员从繁重的文字工作中解放出来,节约出大量时间用于护理病人。同时也使护理人员能够准确方便地获取大量护理信息,促进了临床护理科研工作的开展。 临床护理心理学方面的研究[15] 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在临床护理中护理人员不仅对病人的疾病进行护理,而且还要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对患者进行身心整体护理。同时随着护理心理学理论及心理护理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近年来逐步开展了临床心理护理的个案研究。如天津医学院马荫楠等为了解病人遭受应激源侵袭后心理紧张程度与其个性、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疾病等的关系,在该院内外科病人中随机抽样,应用“医院应激量表”和“艾森克个性问卷”对121例病人进行调查,然后分析结果,以了解每例病人的个性特点,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心理护理,促进了病人的康复。在临床心理护理研究工作中,护理人员还进行了关于心理护理程序及评估体系的研究。如解放军85医院采用实验研究方法,以ZUNG编制的精神卫生自评量表(SDS和SAS)为临床测试手段,对建构心理护理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该实验采用护理前后自身对照设计方法,对病人实施心理护理的程序,评估阶段、心理护理诊断阶段、制定目标阶段和措施选择阶段、实施阶段。结果表明,心理护理对忧郁和焦虑情绪的调节与控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个是可以的啊,什么时间要呢,,,恩
从伦理角度看待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先进的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拯救生命的同时,很多人对于这样的科学技术提出了质疑,尤其是在道德约束和伦理方面,甚至提出禁止的建议。其实,任何科学技术本身都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权衡利弊,合理得使科学技术为我们所用。针对器官移植技术,虽然从手法、人性的角度它是不被我们传统的中国观念所接受的,但是从事实上来看,器官移植技术带来了医学领域的重大进步,同时,从拯救生命的角度阐述了尊重生命这个问题。所以,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从伦理角度也应当是被理解的。首先,从器官移植技术发明的内在动机看。器官移植技术的发明一开始就是服务于挽救病生命、 减轻病人痛苦、 提高人类健康程度这一医学根本目标的。就是为了使一些绝症患者摆脱绝望境地, 进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提高人类生存质。而健康对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有着要意义。马克思说: 保护健康, 就是保持一切价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 所以, 器官移植自身就可欲的、 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其次,从器官移植技术产生的效果看。任何问题, 都要从伦理学和美学判断 。只要利生物群落的完整、 稳定和美观, 事物就是对的。人希望通过生命的繁衍, 生生不息, 使自己的自然生命在这不息过程中得到传递与延续。也正是个人的这种有限自然生命无限突破存续之渴望与繁衍行为,构成了人类生命生生不息、 无限存在的可能。器官移植技术正是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实现自身生命得以更长保存延续的方式。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 不仅有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治疗方式,进而在更强意义上保存和延续自己的生命, 而且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与人类追求健康长寿是一致的, 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人类的世代繁衍不息。也就是说, 器官移植要求在一个病人(受体)的背后, 要看到整个人群, 看到社会, 看到人类群体的生存和演进, 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出发点来判断器官移植的可实施性。这样,器官移植不仅仅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是可行的,而且在价值性的意义上也是很重大的。再次,从器官移植技术的意义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器官捐献移植能够使供体在利他行为中完成个体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实现最终的幸福。无论作为主体的感受, 抑或自我的实际生活境遇, 幸福都并不仅仅是存在的某一时刻的状态。就本质而言, 幸福展开于主体的价值创造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实现过程。因此, 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 也要照顾到别人的幸福。同时, 中国传统一直把道德视为人生的最大任务, 以尽善尽美为人格发展的极致。普遍认为人格完善是人的精神追求, 是人的终极价值关怀。因此, 人生幸福必然也包含着人格完善的内容, 这同时也是人的本性所要求的。因为道德的本性并不等于道德的行为,潜在的善行仍有待具体的实践。而主体活动的每一瞬间又是善行积累、 最终实现幸福的关键时刻, 因此, 器官移植中的器官捐赠移植手术的进行, 恰恰是供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人格完善的过程, 从而为供体实现幸福提供了实践途径。在自愿的前提下, 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优先于对另一个人可承受的身体伤害的避免, 救他人于危难之际, 这本身就是尊重他人的表现, 是人道的体现, 能够实现供体人格进一步的自我完善, 这正是器官捐赠移植之道德合理性的依据, 进而有助于合理解决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器官来源短缺难题。同时, 供体自身部分利益的牺牲间接地为社会创造了价值, 因为他使受体恢复了价值创造的本钱——健康。(2)器官移植能够使受体在获助的同时感受到幸福。就人类社会来说, 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在绝对孤立的状态之中追求自身的幸福, 他的幸福基本上都是在别人的帮助和配合下才能获得。在器官移植中,受体往往是深陷困境的绝症患者, 而完满的人生则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体魄是自然赋予人类有可能幸福生活的起点。身体健康, 精力充沛, 不仅使人有可能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才能, 亦有可能使人更好地感受生活、 热爱生活, 对生活与同胞有可能充满更多的热情与爱。先天的疾患是人的一大不幸, 后天的疾患亦是生活中的一种痛苦。疾患剥夺了人对生活的某些感受、 享有与创造能力, 所造成的不仅是肉体的缺憾与痛苦, 还有精神心理的创伤。当一个人身患绝症, 或者奄奄一息、 苟延残喘时, 很难说其有一种对生命的幸福感受。健康是人生幸福的自然客观前提。所以, 在接受供体所提供的可供移植的器官时, 受体重新恢复健康的同时也重新获得了幸福。同时, 能够在危难之际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 受体的内心也会感到无比愉悦,感到幸福。因此,从伦理角度来看,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是再用另外一种方式延续着生命,尊重着生命。
从伦理角度看待器官移植技术 随着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先进的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拯救生命的同时,很多人对于这样的科学技术提出了质疑,尤其是在道德约束和伦理方面,甚至提出禁止的建议。其实,任何科学技术本身都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权衡利弊,合理得使科学技术为我们所用。针对器官移植技术,虽然从手法、人性的角度它是不被我们传统的中国观念所接受的,但是从事实上来看,器官移植技术带来了医学领域的重大进步,同时,从拯救生命的角度阐述了尊重生命这个问题。所以,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从伦理角度也应当是被理解的。首先,从器官移植技术发明的内在动机看。器官移植技术的发明一开始就是服务于挽救病生命、 减轻病人痛苦、 提高人类健康程度这一医学根本目标的。就是为了使一些绝症患者摆脱绝望境地, 进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提高人类生存质。而健康对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有着要意义。马克思说: 保护健康, 就是保持一切价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 所以, 器官移植自身就可欲的、 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其次,从器官移植技术产生的效果看。任何问题, 都要从伦理学和美学判断。只要利生物群落的完整、 稳定和美观, 事物就是对的。人希望通过生命的繁衍, 生生不息, 使自己的自然生命在这不息过程中得到传递与延续。也正是个人的这种有限自然生命无限突破存续之渴望与繁衍行为,构成了人类生命生生不息、 无限存在的可能。器官移植技术正是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实现自身生命得以更长保存延续的方式。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 不仅有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治疗方式,进而在更强意义上保存和延续自己的生命, 而且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与人类追求健康长寿是一致的, 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人类的世代繁衍不息。也就是说, 器官移植要求在一个病人(受体)的背后, 要看到整个人群, 看到社会, 看到人类群体的生存和演进, 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出发点来判断器官移植的可实施性。这样,器官移植不仅仅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是可行的,而且在价值性的意义上也是很重大的。再次,从器官移植技术的意义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器官捐献移植能够使供体在利他行为中完成个体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实现最终的幸福。无论作为主体的感受, 抑或自我的实际生活境遇, 幸福都并不仅仅是存在的某一时刻的状态。就本质而言, 幸福展开于主体的价值创造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实现过程。因此, 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 也要照顾到别人的幸福。同时, 中国传统一直把道德视为人生的最大任务, 以尽善尽美为人格发展的极致。普遍认为人格完善是人的精神追求, 是人的终极价值关怀。因此, 人生幸福必然也包含着人格完善的内容, 这同时也是人的本性所要求的。因为道德的本性并不等于道德的行为,潜在的善行仍有待具体的实践。而主体活动的每一瞬间又是善行积累、 最终实现幸福的关键时刻, 因此, 器官移植中的器官捐赠移植手术的进行, 恰恰是供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人格完善的过程, 从而为供体实现幸福提供了实践途径。在自愿的前提下, 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优先于对另一个人可承受的身体伤害的避免, 救他人于危难之际, 这本身就是尊重他人的表现, 是人道的体现, 能够实现供体人格进一步的自我完善, 这正是器官捐赠移植之道德合理性的依据, 进而有助于合理解决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器官来源短缺难题。同时, 供体自身部分利益的牺牲间接地为社会创造了价值, 因为他使受体恢复了价值创造的本钱——健康。(2)器官移植能够使受体在获助的同时感受到幸福。就人类社会来说, 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在绝对孤立的状态之中追求自身的幸福, 他的幸福基本上都是在别人的帮助和配合下才能获得。在器官移植中,受体往往是深陷困境的绝症患者, 而完满的人生则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体魄是自然赋予人类有可能幸福生活的起点。身体健康, 精力充沛, 不仅使人有可能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才能, 亦有可能使人更好地感受生活、 热爱生活, 对生活与同胞有可能充满更多的热情与爱。先天的疾患是人的一大不幸, 后天的疾患亦是生活中的一种痛苦。疾患剥夺了人对生活的某些感受、 享有与创造能力, 所造成的不仅是肉体的缺憾与痛苦, 还有精神心理的创伤。当一个人身患绝症, 或者奄奄一息、 苟延残喘时, 很难说其有一种对生命的幸福感受。健康是人生幸福的自然客观前提。所以, 在接受供体所提供的可供移植的器官时, 受体重新恢复健康的同时也重新获得了幸福。同时, 能够在危难之际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 受体的内心也会感到无比愉悦,感到幸福。因此,从伦理角度来看,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是再用另外一种方式延续着生命,尊重着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