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棰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1)内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指定《棰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2)意义: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然汉朝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至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以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繁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或"刑伐".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甘誓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在作战前当众发布的誓词或者说军令就是一种比较多见的法律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昭公六年》)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黄帝与蚩尤战争中产生的,蚩尤战败后,黄帝对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杀,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称"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异族时创造的,《尚书吕刑》中有记载"爰始淫为劓、刵、椓、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绝苗民,无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异族联系,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数人仍把"法"和"刑"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顺教化,即是和自己不处于同一范围的人,因此得出结论,对这些人以重刑惩罚,便是理所当然。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也说过:"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所谓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采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就以死刑为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斩、枭首、弃市、戮、戮尸、肢解、剖心、炮烙、射杀、凌迟、醢(捣成肉泥)、车裂、活埋、磔(分裂人体)、具五刑(五种极刑并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随西方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法制逐渐走向现代化,法律的轻刑化才逐渐得以实现。这个观点在实际也得到证明:以刑法本身为例,中国封建社会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法,没有违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统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门法产生,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由全面保护各种利益逐渐演变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化必须与之相吻合。但我国刑罚轻刑化和死刑的废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与世界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断的努力 。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1,实质上仍然是成文法系,但是,在新兴立法上开始被美国的判例法中确立的一些规则所影响。美国的判例通过成文法,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方式开始逐步影响司法实践。2,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立法逐步与国际公法、私法开始接轨。成为国内立法的发展方向。但是,个人认为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些成名大家手中,这些大学者的过分突兀已经影响了立法的走向。几个人的思想就可能影响一部法典的编撰。使很多非著名学者的学说日益边缘化。中国法律的发展史参考: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中国法制史论文:
重刑主义,维护封建阶级统治。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一)法律规定的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四)死刑复核程序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一)法律对策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二)社会对策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在最近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中,中国古代文学学科与其他人文科学的学科一样,学术上的发展是巨大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古代文学史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古代文学史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析对中国古代文学史的理解 文学史一词的复杂性,是近年来学界每有讨论的问题。就这个词的全部含义来讲是指文学自身的纯客观的生成与发展的历史,一些学者称为文学史的“本体”,还有一些学者称为文学史的“原生态”。在我们对文学史进行直觉性的想象时,我们意识到这种文学史的“本体”或“原生态”是存在的,并且它有一种纯客观的性质。科学的文学史研究,把向文学的真实的历史逼近作为研究的一个终极目标,并且也将此作为判断某一文学史研究成果的价值高下的一个标准。但是,“原生态”和“本体”事实上只存在于直觉的想象与逻辑的思辨中,实际存在于人们的认识与阐述中的文学史,最直观的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种种以“文学史”为题的著作,它们事实上是通过一种认识体系构建出来的。 文学史的这种性质甚至在它处于史料状态时就已经体现出来了,这些史料即保存至今的文学作品和一些文学史的文献,都是经过自然与人为的选择的结果,都是经过叙述的。另外就产生文学的历史文化背景来看,我们所依赖的也多是历史学家的成果。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早已成为历史的东西,无法复原。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所把握住的文学史,无沦是零星的还是系统的,无不是进入我们的自身的认识领域的东西,即构建出来的东西。文学史越系统、越宏观,它的构建的性质也就越突出。 中国古代文学史理论的叙述首先得提及孔子。孔子的《春秋》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私人撰写的史书,司马迁认为《春秋》是孔子根据鲁史旧文“约其辞文,去其烦重”整理而成,主要记载政治事件和人物活动。《春秋》对文学史论的贡献至少有二。一是它按年、时、月、日记载史实,后世编年史基本上沿袭此法,这对后人撰写编年体文学史、作家年谱、文学大事记等类型的文学史著影响久远。二是《春秋》于客观记事之中“寄其微言大义”,故有“春秋”笔法之说,对后代学者撰写文学史影响极大。 有当代学者认为:“新文学史既然是史,又与现代政治有那么密切的关系,研究中就必有禁忌,因而要有精神准备,在史德遇到考验时,能够站稳脚跟。古时所以创造了‘春秋笔法’,就因为在不让讲真话的时候,可以隐蔽地讲真话’,川。孔子的《论语》提出“十世可知”即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的历史观,“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印的进化论思想,“不以人废言”即的治史准则,都是中国古代文学史理论的重要内容。孟子说:“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川,“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明,知人论世、以意逆志已成为历代文学史研究的原则与方法。 魏晋南北朝是文学自觉的时代,文学相对于其他学术或学问独立出来,确立自身的价值和范围,初次形成清晰独立的文学概念,出现了较为完整、自成体系的文学思想和观念。魏晋南北朝也是文学史研究自觉的时代,主要标志有三个。 一是史书中立《文学(文苑)传》。范哗的《后汉书》在《儒林传》外别立《文苑传》区分出儒学与文章之学的不同。萧子显在《南齐书》中立《文学传》,并在传后撰写一篇长论,叙述属文之道及文章体变。此后《文学(文苑)传》便成为多数正史沿用的通例。 二是出现研究文学史的专论。挚虞的《文章流别论》对文学体裁专门考察其源流,分别其特征,概略而全面、条理化地勾划出文体发生发展的历史线索,是一篇文体史研究专论。钟嵘的《诗品》探讨五言诗体的源流变化,把品诗与辨流结合起乘,在对作家品评时都把每位诗人放人这种诗体、题材和表达方式的继承源流关系之中。《诗品序》史论结合,既系统阐发他的诗歌理论,也概述了五言诗的发展历史。钟嵘品评作家作品的优劣虽然也有不少涉及社会因素,但大多是以审美因素为标准,他提出并推祟诗歌创作的“滋味”,以为“五言居文词之要,是众作之有滋味者也”,显示出钟嵘的文学史观的审美倾向。 三是出现了专门的文学史论。《文心雕龙》中的《通变》、《时序》是论述文学发展的文学史论专篇。《通变》被作者归之于“剖情析采”的创作论,实际上是从文学自身演变的历史来探讨文学发展规律,作者概述历代文风的衰变之后,从文学创作自身寻找原因:“竞今疏古,风味气衰也”,争相模仿现代的而忽略借鉴古代的,是造成文风黯淡文气衰落的原因,如何解决文学发展中出现的这类令人优虑现象,刘娜认为:“斟酌乎质文之间,而隐括乎雅俗之际,可与言通变矣”。文学的生命力在于革新,“通变则久”,但革新之时必须注意继承,一方面要“变”,一方面要“通”,这样,文学的发展才能充满活力,‘旧新其业”。《时序》论述文学发展与时代社会的关系,是一篇严格意义上的完整的文学史论。刘叙述了“蔚映十代,辞采九变”的文学发展历史,考察了文学演变与历史社会状况的关系。如文学受政治教化的影响:“歌谣文理,与世推移,风动于上,而波震于下者也”。又如,文学受包括学术风气与文化氛围的世情的影响。屈原、宋玉等人的瑰异文思与艳丽文辞“出乎纵横之诡俗”;建安文学由于当时“世积乱离,风衰俗怨,并志深而笔长,故梗概而多气”的;东晋由于清谈风气的影响,时势虽极艰难,文辞却写得平静宽缓,“诗必柱下之旨归,赋乃漆园之义疏”。刘聪在《时序》中还涉及到影响文学发展的其它因素,见解应该说是相当深刻的。 中国古代文学史的学科建设既要确立它自己的独立地位,还要确定它本身的系统的内容。作为一门学科,中国古代文学史应该有更深的层次。它应包括断代文学史、各体文学史、文艺批评史和文艺思潮史等。此外,中国古代文学史还应当有自己的辅助性学科。初步想来,至少应有如下几项: (1)文学史文献学。它是为文学史研究提供资料的,是整个文学史研究的基础,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整理和校勘作晶、作家传记材料和其它背景性材料等第一手文献,二是对有关古代文学的研究成果以及已有的文学史研究成果进行摘编和分类,以备索引和参考。 (2)文学史方法论。它属于文学史研究的基础理论,从理论上总结以往的文学史研究的经验与教训,注意文学史研究最新成就在方法上的特点,并评介不同学派的研究方法,引进国外文学史研究的最新思潮,不断探索既体现人类思维和现代科学理论的新成就,又适合于中国国情和古代文学史实际的研究方法。对文学史学科特点的探讨,也属于方法论的范围。 (3)文学史编纂学。它专门研究文学史著作的叙述方法与编纂体例。诸凡记传体、编年史体或“分体合编”式、“时代为纲作家为序”式等不同体例,都要分析其优劣、比较其高下,然后为已有的研究成果找到最适合的叙述方法。 综上所述,文学史有其不可靠性。如前所说,而许多原始记录已经不复存在,文学史是人写的,而且是被不同时代不同的作者所创作。人无论希望自己立场多么公正只要是人都会有自己的主观思想,并且会受到当时的社会文化所影响因而无论是再好的史学家,其所记录的历史都会带有其主观意向,都会与真实的历史有偏差,而且在历代传抄学习中,因所读之人与成书时的时代不同,知识程度不同,以及普遍存在的误读现象,可以说“文学史”即为“人学史”。 然而,因为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的,前人写的文学史终究是给后的人所看,前人有的主观意识在后人身上同样能找到,前人所做过经历过的事情后人未必就不会去做去经历。相反,许多后人所做的事情在前人那都能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记录。正如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朝代如何更替,在中国可追溯的近三千年历史中,中国文坛几乎每个朝代都会发生文艺复古运动,每次复古运动之后又会有更激烈的新思想新文化爆发。因而文学史又有其可靠的一面,毕竟前人还是留下了不少文字作品,白纸黑字还是有根可寻的。 如果可能,在编撰中国古代文学时,应该同时关注不同朝代同一文学运动或者相似的文学改革(如观察不同朝代但同样都发生过的“复古”运动),以此作为对比,相互对校,从中发现它的规律或者谬误,这样大概更有利于中国古代文学史的构建。 参考文献: 《试论中国古代文学史的学科建设》 张弘 社会科学辑刊 一九八六年第一期 《中国古代文学史理论述论》 佴荣本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5期 《中国古代的文学史构建及其特点》 钱志熙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文学遗产-二三年第六期 古代文学史论文参考范文篇2 试论古代文学史课中的师生互动 摘 要:中国古代文学史课要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提倡课堂中的师生互动。在知识与能力方面教学相长、情感上互相感染和观念上相互碰撞,从而提高教学效果,达到培养理论和知识扎实、具有较高鉴赏、分析和创造能力的人才的目的。 关键词:古代文学史课程师生互动 近年来,课堂中的师生互动在高校的教学改革中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甚至成为教学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古代文学史课是高等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主干课程,课程内容涵盖上自先秦下至近代的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的文学遗产,历来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即教师讲授,学生听与记的方式进行。教学内容上,采用文学史知识与作家作品介绍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实际教学中这种“填鸭式”教学方式越来越不能被学生接受,教学效果受到极大影响。笔者在在教学中,借鉴同行的教学经验,尝试引进师生互动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笔者认为古代文学史课的师生互动主要体现在教师与学生在知识与能力方面的教学相长、情感的互相感染和观念的相互碰撞三个方面。 一、知识与能力的教学相长:传授正确的知识这是古代文学史课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开阔的文化视野,尤其是培养学生对经典作品的审美能力、感悟能力,增强人文素质,是古代文学史课的一个较高目标。实现以上的目标首先要学生有学习的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这就需要突破传统授课方式。 改变“满堂灌”、“填鸭式”的进课堂教学模式,采用让学生参与到讲课环节中的课堂结构方式,即提前将要讲授的课堂内容提炼出几个典型问题布置给学生,学生围绕相关问题查阅资料,撰写出发言或讲授提纲。课堂教学中,教师根据所设计的问题采取不同的课堂教学形式。如讨论(或辩论)式、教师(或学生)答辩式、案例分析式及学生主讲教师总结式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这样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做进一步深入的理解、分析,同时促进教师自身的业务进步,因为教师要花比传统授课方式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备课,以准备问题的设计和课堂中学生有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的解答。 如在讲《史记》文选时,学生对《项羽本纪》和《李将军列传》做了大量的查阅文献的准备,分小组做了幻灯片,对作者及其思想和艺术成就,传主的生平事迹及历史评价、作者艺术特色等都有独特的分析、讲解和讨论。学生也对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提出来请老师解答。对师生来说,都是一个促进和提高的机会。教学相长,收获很大。 二、情感的互相感染:古代文学史课的师生互动,应是在情感层次的互动。文学是人的文学,历代的经典作品中往往蕴含着深厚的人生情感与深刻的生命感悟。一部古代文学史也是一个民族的性格和情感形成发展的历史。通过对文学史的学习、对文学作品的阅读,领悟凝结于其中的个人与民族的信仰情操精髓.对于陶冶接受者的精神品位与人文素养,有着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作用。 古今社会文化背景和氛围不同,今人思想感情、心理结构、感知世界的方式、思维方式以及情感方式等与古人有较大差异,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古代文学感到隔膜,他们常常不能很好地理解古代人的所感、所思,对古代人的生活、对古代文学普遍缺乏兴趣。作为教师有责任和义务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高尚的人格。 无论是一个作家的生平创作、一种文学现象的出现、一种创作方法的产生和更新等都离不开特定时代的人。这就要求教师要掌握大量史料,要非常熟悉史料,以致烂熟于心,在向学生讲解之前要预先转化为自己呼之欲出的感性体验,用带有情感色彩的语言进行描述与讲解,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般的现场感。在对作家作品进行讲解时,采用一种领悟式的体验阅读与理解方式,尽量避免理性的拆解与分析或直接的结论宣导有可能带来负面效应,避免损害作品情境的浑融和圆满或对作品及作家真实感情和主旨的片面理解。重在实践一种获得结论的过程,从而使学生在富有情感的环境感召下,激发学生自身对作品情感体验的认同。 如在讲魏晋南北朝文人的名士风范产生的时代背景时,学生对阮籍、嵇康等名士的言行觉得可笑、不可理解。讲授中引用大量数据和事例分析,并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生活经验和事例做类比,用富有情感的语言论述这一时期“是中国政治上最混乱,社会上最苦痛的时代,然而却是精神史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一个时代.因此也就是最富有艺术精神的一个时代”。使学生从理性和情感上认同当时文人的特异言行的合理性。 再比如古代文学中有许多思乡思亲的名篇,讲授时调动学生的人生经历,联系作品产生的具体背景,使学生对作品能从内心深处产生共鸣。 情感互动应贯穿于古代文学史教学的始终,可以是对祖国灿烂文化的款款深情,也可以是对某一文学现象的慷慨叙述,还可以是对某个作家境遇的深切同情拟或是对某部作品的深情解读,等等不一而足。教师在教学中的情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的兴趣,使教学效果成倍提高。 三、观念的相互碰撞:古代文学史教学对于人文精神的发掘的意义在于传统生命精神对现代生存的启迪。古代文学史教学既要引领学生走入过去,重新体验文学作品本身所达到的人文境界,又要走出来立足当下,让学生自身的人文精神感受融入文本所传达的人文意义境界。而在教学过程中以当下意识阐释经典文本新的价值内涵与精神意义时.既是对于古代文学作品的重塑又是一种有生命力的传承。 由于古代文学的含蓄蕴藉的特质,历代文论的繁复和时代的远离.今人的价值观与古人之间存在分歧、断裂甚至背离,使得当下教学环境中对古代文学作品的意义与精神的理解趋于复杂。在教学中会出现师生间观念上的矛盾,作为教师不要害怕和回避这种矛盾,在宽松的气氛中,耐心平等的与学生进行对话,在这种观念的碰撞中,既可以修正学生的某些偏激、肤浅、片面甚至错误的观念,也可使教师更接近当代学生的思想和精神世界,某种程度上也为教师修正某些落后于时代的观念提供了契机。 这样的观念碰撞在古代文学史课的教学中甚为多见,如对屈原之死的评价、对杜甫“忠”的看法、对古代文人仕与隐的分析、对文以载道的论点的评论等等,教师可适度引导,但不必急于将所有问题均在课堂上找到答案,有些是在目前理论界尚争议的问题,或在课堂上不能一下解决的问题,可留下存疑,让学生带着疑问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袁行霈.中国文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吴小如.关于怎样学和教中国文学史的问题[J].文学遗产,1991,(3). [3]宗白华.美学散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猜你喜欢: 1. 古代文学论文范文精选 2. 古代文学史论文 3. 浅谈古代文学研究论文范文 4. 古典文学论文精选范文 5. 浅谈古代文学论文
下面这篇文章讲得很详细了,你自己看看吧. 简论中国古代文学体裁的发展 (一) 中国是伟大的文明古国,在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我们的先人创造了灿烂的文化,而丰富多样的文学形式不能不成为其中最亮丽的一道风景。文学形式不断地创造和融合、更新与超越,也是中国古代文学史演变的主要原因和线索之一。所以,研究古代文学体裁的发展是十分有意义的。 我国古代的文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其每一种形式而言,都是有它独特的发展历程的。从上古时代的结绳记事,到文字的长生,再到最早的文学样式——原始诗歌的出现,及至后来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的产生与爆炸式的发展,形成中国古代文学林林总总、汪洋澎湃的景象,可以说,某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文学史也是一部文学形式的演变史。自魏晋以来,文体研究历来都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许多文学批评其实也就是文体批评,如《文心雕龙》实际上就是一部文体学研究的代表性著作。在《文心雕龙 ·体性篇》中提到了八体,实际上是文章的八种风格。 文学体裁,是指一切文学作品的种类和样式。这是当代比较普遍承认的一种观点。但这也只是一个简明概括的说法,还不能完全说清这个概念。因本文所涉及的内容是古代的文学样式的发展,所以采用此说。 (二) 中国古代诗歌的起源,一般认为是以原始歌谣的产生为标志。例如有一首《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肉。”是原始生产和生活的再现。可以认为是我国古代诗歌的开篇之作。另外,早期的诗歌还有《周易》中的卦爻辞,都是我国诗歌的早期形式。 我国古代诗歌体裁形成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当属《诗经 》。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入自西周初期(公元前十一世纪)至春秋中叶(公元前六世纪)约五百余年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最初称《诗》,因为汉代儒家学者把它奉为经典,于是叫做《诗经》。 《诗经》的作者成分很复杂,产生的地域也很广。除了周王朝乐官制作的乐歌,公卿、列士进献的乐歌,还有许多原来流传于民间的歌谣。这些民间歌谣是如何集中到朝廷来的,则有不同说法。汉代某些学者认为,周王朝派有专门的采诗人,到民间搜集歌谣,以了解政治和风俗的盛衰利弊;又有一种说法:这些民歌是由各国乐师搜集的。乐师是掌管音乐的官员和专家,他们以唱诗作曲为职业,搜集歌谣是为了丰富他们的唱词和乐调。诸侯之乐献给天子,这些民间歌谣便汇集到朝廷里了。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而且,这些对于《诗经》的价值没有丝毫的影响。所以这里不进行讨论了。 《诗经》里大量运用了赋、比、兴的表现手法,加强了作品的形象性,获得了良好的艺术效果。所谓 “ 赋 ” ,用朱熹《诗集传》的解释,是 “ 敷陈其事而直言之 ” 。这包括一般陈述和铺排陈述两种情况。 “ 比 ” ,用朱熹的解释,是 “ 以彼物比此物 ” ,也就是比喻之意。《诗经》中用比喻的地方很多,手法也富于变化。如《氓》用桑树从繁茂到凋落的变化来比喻爱情的盛衰;《鹤鸣》用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 来比喻治国要用贤人等等,都是《诗经》中用 “ 比 ” 的佳例。进一步, “ 兴 ” 又兼有了比喻、象征、烘托等较有实在意义的用法。但正因为 “ 兴 ” 原本是思绪无端地飘移和联想而产生的,所以即使有了比较实在的意义,也不是那么固定僵板,而是虚灵微妙的。如《关雎》开头的 “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 ” ,原是诗人借眼前景物以兴起下文 “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 的、但关雎和鸣,也可以比喻男女求偶,或男女间的和谐恩爱,只是它的喻意不那么明白确定。 《诗经》中赋、比、兴表现手法的运用,对于后代的诗歌有着极大的启发,也是后代诗歌在形式上的鲜明借鉴,对整个诗歌的发展史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说过 《诗经》,我们该说说和它并提的楚辞。 楚辞脱胎于楚地歌谣 , 是楚文化的集中表现之一。楚辞创作的代表人物是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屈原。 如果说《诗经》是先秦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那么楚辞则是作家自觉创作的开始。以屈原为代表的楚国文人,创造了灿烂。屈原的诗篇,也喜欢大量铺陈华美的、色泽艳丽的辞藻。他还发展了《诗经》的比兴手法,赋予草木、鱼虫、鸟兽、云霓等种种自然界的事物以人的意志和生命,以寄托自身的思想感情,又增加了诗歌的美质。大体上可以说,中国古代文学中讲究文采,注意华美的流派,最终都可以溯源于屈原。在诗歌形式上,屈原打破了《诗经》那种以整齐的四言句为主、简短朴素的体制,创造出句式可长可短、篇幅宏大、内涵丰富复杂的 “ 骚体诗 ” ,这对后来的歌行体诗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继 《诗经》和楚辞之后,汉代的乐府诗又为古代诗歌史描绘了亮丽的一笔。 汉代文学的主流是文人创作,文人创作的主流是辞赋。乐府民歌作为民间的创作,是非主流的存在。它与文人文学虽有一致的地方,但更多不一致之处。这种非主流的民间创作,以其强大的生命力逐渐影响了文人的创作,最终促使诗歌蓬勃兴起,取代了辞赋对文坛的统治。相比之下,汉乐府诗歌有以下特点: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尤其是第一次具体而深入地反映了社会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的艰难与痛苦;奠定了中国古代叙事诗的基础;第三,汉乐府民歌表现了激烈而直露的感情;不少作品表现了对生命短促,人生无常的悲哀;表现了生动活泼的想象力。 汉乐府诗歌在形式上的突出特点是:打破了《诗经》的四言为主和楚辞的杂言为主的形式,形成了五言体和杂言体,而其整个趋势,则是整齐的五言体越来越占优势。这为后来魏晋以及隋唐诗歌的形式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唐代是中国诗歌的最高峰,也是诗歌体裁形成和完善的时期。这一时期形成了一律诗、绝句为代表的“近体诗”和以歌行体为代表的“古体诗”。 唐诗体裁的大功臣当首推“沈宋”。宋之问与沈佺期的主要贡献,在于完成律诗的体制和扩大律诗的影响。他们倾大力于律体的写作,以自己的创作实践总结了五七言近体的形式规范。一方面,他们完全避免了五律中的拗涩之病,另一方面,他们又进一步推进了七言歌行体律化的过程,截长挈短,使之趋于凝炼和完整,脱胎为较为严格的七律。沈佺期早在武后时期,便已写出全无失粘现象的七律,他的为数甚多的七律,在合乎规范方面堪称宫廷诸诗人之首。 沈、宋以后,律诗的规范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创作中去,促成律诗形式的成熟。律诗创作成就最大的诗人应推老杜。 杜甫在律诗形式方面的成就,对中国诗歌艺术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杜甫以前,七律多用于宫廷应制唱和,这类诗内容贫乏,其语言亦平缓无力,而在这以外,佳作也为数不多。到了杜甫,不但在声律上把七律推向成熟,更重要的是充分发展了这一诗歌形式所蕴涵的可能性。七律同五律一样,是固定的诗型。但杜甫利用它比五律稍大的篇幅,使之能包含相当大的容量;在语言节奏方面,虽然七律每句只比五律多二字,但经过杜甫的精心调节,却可以产生多种多样的变化。于是,七律成为一种既工丽严整,又开合动荡,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的诗型。 唐诗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歌行体。包括五言歌行、七言歌行、杂言歌行。五言歌行代表作如杜甫的 《 自京赴奉先咏怀五百字》、《北征》,李白的《侠客行》等。 七言歌行如杜甫的 《兵车行》、《丽人行》、白居易的《长恨歌》、琵琶行》等等。而最具特色的当属李白的杂言歌行。 李白的性格决定了他诗歌的形式的特点。当诗人的澎湃诗情无法为寻常的形象所容纳时,诗人就展开天马行空式的想象和幻想,以气骋词,来实现艺术的变形。这种变形的依据是诗人感情的强度,它使形象突破常规而染上了奇幻的色彩。于是,随心所欲的杂言歌行体在李白那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例如《宣州谢朓楼饯别校书叔云》云: 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长风万里送秋雁,对此可以酣高楼。蓬莱文章建安骨,中间小谢又清发,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人生在世不称意,明朝散发弄扁舟。 全诗仅十二句,可是诗人的情感活动却出现了几度跌宕起落。 而在《梦游天姥吟留别》中,他发出了最响亮的呼声: 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可见,杂言歌行体在表现感情方面的独特之处是其他体裁无法比拟的,李白与杂言歌行体是相辅相成的,后者使前者的感情得以充分表现,而在此过程中,后者的形式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 我们在说说诗歌的两种特殊形式:词和曲。 词和曲是唐以后文学形式的发展。是诗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关系是:词有乐府演变而来,又演变成曲。词的形成在唐代,兴盛则在宋代。词这一新兴文学体裁,经过晚唐五代以来许多文人的努力,在题材和语言风格上,大体形成了一定的格局。其间李煜虽有所突破,但只是一个特例,总的看来变化不大。到了北宋,词继续受到文人士大夫包括最高统治者的喜爱。这种形式成为宋代文学的重要内容,在宋后亦长盛不衰。曲是由词化而来。曲与词体制最接近,都属于有固定格律的长短句形式。据王国维统计,元曲曲牌出于唐宋词牌的有七十五种之多。所以,有人把散曲叫做 “ 词余 ” 。散曲的形式分为小令和套数两类。小令一般用单支曲子写成,另外还有 “ 带过曲 ” 、 “ 集曲 ” 、 “ 重头 ” 、 “ 换头 ” 等特殊形式,都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将数只曲子联结而成。套数又称 “ 散套 ” ,是用同宫调的两支以上曲子写成,和杂剧中的套曲相似。 综上,中国古代的诗歌发展从上古歌谣、 卦爻辞开始,经过 《诗经》、楚辞、汉乐府的发展,再到唐诗、宋词、元曲的兴盛,是一个纷繁复杂、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古代文学体裁演变的一条主线。 ( 三 ) 中国古代散文体裁大体走了一条由散到整,再由整到散的 中国古代散文的开端应从先秦历史散文和诸子散文说起。 就体制(这里还不能说成体裁)而言,先秦历史散文的形成,有一个演变过程。早期的《尚书》,除假托的部分,完全是史官所保存的文件的汇编;《春秋》虽相传经过孔子的删定,但仍然保持着史官记录的体式。战国初形成的《左传》、《国语》也利用了大量史官记录,但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方著作。至于战国末年至秦汉之际形成的《战国策》,其主要来源是策士的私人著作。总体说来,这个过程表现为官方色彩逐渐减弱。而愈是后期和愈是接近民间的著作,其文学成分愈是显著,而相应的,在史学的严格性方面都有所削弱。这也可以说是创作风格的特征之一,亦属于文体的范畴之内。 《尚书》就其体裁而言,是古老的文章汇编。而“春秋”原是先秦时代各国史书的通称,后来仅有鲁国的《春秋》传世,便成为专称。这部原来由鲁国史官所编《春秋》,相传经过孔子整理、修订,赋予特殊的意义,因而也成为儒家重要的经典。《春秋》是一部编年体史书,它以鲁国的纪年为线索,记写了春秋时期的大事,编年体史书之祖。《春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寓褒贬于记事的“春秋笔法”,这也作为一种写作手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左传》实质上是一部独立撰写的史书。只是后人将它与《春秋》配合后,可能做过相应的处理。《左传》是第一部包含着丰富的这一类文学因素的历史著作,它直接影响了《战国策》、《史记》的写作风格。促成文史结合,这是《左传》对散文的最大贡献。而另一部史书《国语》是我国第一部国别史,它的形式与春秋等书不同,是以国家为记叙的线索,分别记写了不同时期的大事,开国别体史书之先河。 诸子散文与历史散文不同,是春秋战国时代各个学派阐述自己学说的著作,是百家争鸣的产物。其思想各据一端,精彩纷呈。正因为它是随着争辩的风气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趋向,就是从简约到繁富,从零散到严整。愈是后期的著作,篇幅愈宏大,组织愈严密。 就本来的意义说,诸子散文是政治、哲学、伦理等方面的论说文,不是文学作品。 就体裁来说,可以说历史散文是记叙文,而诸子散文则是议论文。诸子散文的风格不同,但那些不同之处都应归于文学价值的范畴之内,这里不进行讨论了。 时至西汉,以单篇的文章而言(《史记》另作别论),文章的风格总体上带有显著的政治色彩和实用性质,同时也讲究文采。这一种文章,受国家政治形势变化的影响很大。直到一部伟大的著作——《史记》的出现。 《史记》是散文体裁的一次变革。全书由本纪、表、书、世家、列传五种体例构成。“本纪”是用编年方式叙述历代君主或实际统治者的政迹,是全书的大纲;“表”是用表格形式分项列出各历史时期的大事,是全书叙事的补充和联络;“书”是天文、历法、水利、经济等各类专门事项的记载;“世家”是世袭家族以及孔子、陈胜等历代祭祀不绝的人物的传记;“列传”为本纪、世家以外各种人物的传记,还有一部分记载了中国边缘地带各民族的历史。《史记》通过这五种不同体例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历史体系。 这种体裁叫做纪传体, 以后稍加变更,成为历代正史的通用体裁。 散文在魏晋时期没有长足的发展,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唐代的“古文运动”。 所谓“古文”,是韩愈等人针对唐代的“时文”,即魏晋以来形成、至初盛唐仍旧流行的骈体文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先秦两汉时单行散句、没有规定形式的文体。 古文与时文的区别在于强调的重点不同。时文由于对文章形式的要求过高,力求骈偶,讲究修辞,铺张华丽,是一种诗化的风格。但正是由于这种风格导致了内容的空泛,感情表达的不透彻。韩愈、柳宗元等提倡的 “古文运动”正是根据这个特点,欲改革文体,于是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古文运动。 古文运动是文学史上一个复杂的现象。就其解放文体、推倒骈文的绝对统治、恢复散文自由抒写的功能这一点来说,无论对实用文章还是对艺术散文的发展,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我国古代散文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一个经过,至后来的宋、元、明、清各朝,散文的饿体裁没有发生变化,成就上也很难超过前代,散文的发展大致至此。 四) 小说是我国古代文坛上一颗明珠。真正的小说从何而起,又有哪些变化,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真正的小说诞生应当算在魏晋时期。虽然小说这一名词出现比较早,在《庄子·外物篇》:“饰小说以干县令(高美之名声),其于大达亦远矣。”就有此说法。这里说的“小说”,指卑琐无价值的言谈,无意义的文学垃圾,还不是指文体。魏晋时期出现了志人和志怪小说,应为小说之祖。 魏晋志怪小说中,《搜神记》是保存最多且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其情节之完整与丰富、形象之鲜明生动,较以前的志怪小说有一定发展,已开始改变“丛残小语”、粗陈梗概的形态。其文字简洁质朴,有魏晋史家之文的特征。 之后的志人小说与此不同,记录的大多是人间发生的奇闻怪事。《世说新语》,原名《世说》,宋临川王刘义庆撰,是同类著作中唯一完整地保存下来、也是集大成的一种。该书按照类书的形式编排,分为《德行》、《言语》、《政事》、《文学》等三十六篇,以类相从,创造了小说的新形式。 小说到了唐代,以“传奇”为名,唐传奇体裁上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相对于志人、志怪小说,篇幅上长了许多,内容更加丰富,表现力加强,情节曲折动人。 唐传奇源于六朝时期的志怪、志人小说,但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尽管后者并不完全是为宣扬神道而作,它也有娱乐的目的,但总体来说,受神道意识的影响毕竟很深,作为文学创作的意识反而不明确;其中(特别是后期)虽然也有一些情节较为曲折的作品,但基本上还是粗陈梗概而缺乏深入细致的描绘。到了唐传奇,情况才有根本的改变。唐传奇中出现了较六朝志怪更为宏大的篇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小说结构,其情节更为复杂,内容更偏于反映人情世态,而人物形象的塑造、人物心理的刻划,也有了显著的提高。由此,唐传奇宣告中国古典小说开始进入成熟阶段。 如果把志人、志怪小说算做短篇小说,那么也可以说唐传奇是中篇小说的雏形了。 小说的高峰在元、明、清三朝,起代表是四大名著的出现和文言短篇小说的成熟。《三国演义》、《水浒传》、《红楼梦》、《西游记》代表着中国古代小说甚至是整个文学史的至高点,至此,长篇章回体小说的模式基本形成。而这一时期以“三言”、“二拍”为代表的短篇小说也走向了成熟。 《三国演义》的最大特点是:具有一个相当完整细密的宏大结构,有条不紊地处理了繁复的头绪,描绘了极其壮阔的的历史画面。突出这一特点,章回体的小说形式起了不可轻视的作用。章回体的结构形式使得故事内容环环相扣,首尾呼应。 《水浒传》主要是在民间说话和戏剧故事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把许多原来分别独立的故事经过改造组织在一起,既有一个完整的长篇框架(特别是到梁山大聚义为此),又保存了若干仍具有独立意味的单元,可以说是一种“板块”串联的结构。从长篇小说的结构艺术来说,这固然有不成熟的地方,但从塑造人物形象来说,却也有其便利之处。这是此书在小说体裁运用上的过人之处。 另一部巨著《西游记》虽是由众多零散故事传说汇聚成一部大书,但经过再创作,结构却相当完整;它的文字幽默诙谐,灵动流利,善于描写各种奇幻的场面,都显示了相当高的艺术水平。 而作为中国古典小说最高峰的 《红楼梦》,在体裁结构上更有它的独到之处。 《红楼梦》有一个宏大而精致的长篇结构,试加解析,我们可以发现小说中包含这样一些层次: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三人的感情和婚姻纠葛,是小说的中心线索;由此扩展,大观园是小说人物活动的主要场所,贾宝玉与林、薛及园中其他诸多女性的命运,是小说的基本内容;大观园作为贾府的一部分,这里发生的一切,又与整个贾府即宁国府、荣国府的种种活动密切联系,贾府由盛入衰的过程,以及贾府中复杂的家族矛盾、贾府中其他人物的命运,同样是小说的基本内容,且贾府中的男性与大观园这一女性世界具有对照意味;由此扩展,贾家与薛家、史家、王家的所谓“四大家族”,构成一个社会阶层。虽然除薛家外,其余二家在小说中很少出现,但这种以贾家为主、薛家为辅,带及史、王两家的结构方法,足以反映出这一特殊阶层的面貌;再由此扩展,以贾家为主、薛家为辅的贵族世家,又与外界发生广泛的牵连,上至皇宫,下至市巷、乡野,时近时远地反映出整个社会的状况;在这一切之上,又有一个隐隐绰绰的虚幻的神话世界,它不断暗示着“红楼梦”的宿命,使小说始终在花团锦簇的景象中透着幽凄的气息。 正是这样一种伟大的体裁,承载了一部伟大的著作,这也成为古典长篇小说的典范。 短篇小说的成熟,无疑是以“三言”、“二拍”为代表。 “三言”中小说有不同的来源,情况比较复杂。从现在能够推断的来说,其中一小部分是经过程度不等的修改乃至改编的宋元话本,又收录了一些已有流传的明代话本,而“二拍”中已不再有收录改编旧传话本之作,而完全是作者据野史笔记、文言小说和当时社会传闻创作的。总体来说,这几部书精简而引人入胜的情节要求了精短而美丽的体制,从而使我国古代短篇小说的创作走向成熟。 小说的体裁变化与发展更多的体现在内容对形式、体裁的要求上,所以,整个小说史 也是一个体裁变化发展的过程。 (五) 相对与其它几种文学样式,戏剧的出现较晚,也较集中。最早的可以算得上是戏剧的文学样式应属唐代出现的变文,之后有了宋代的话本、南戏,到了元代,戏剧的发展出现了高峰,即与唐诗、宋词齐名的元曲之中的杂剧。后明、清两朝也出现了一些艺术成就比较高的杂剧,但无论是文学艺术上的价值,还是文学体裁的完善、形成,都应以元杂剧为尊。 变文是指民间曲艺“转变”所用的底本。自出现以来,历代学者对“变”字的解释,有多种不同的见解和推测,有的认为是梵文的音译,还有的认为是 “变更”、“神通变化”等义,更有甚者认为是佛教语“因缘变”(因果变换)的简称,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定论。 “变文”这种演艺形式当是从“俗讲”转化过来的,所以变文中有较多佛经故事,只是它不像讲经文那样分段引用经文而后加以解说,而是完整地敷演佛经中的故事。后来转为民间曲艺,内容也扩展到宗教以外。从它的体裁上来说,它还不能成为戏剧。他只有一个艺人进行说唱表演,没有特定的演员、场景,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后来戏剧的雏形。 宋辽金时期的戏剧发展并不突出,最有特色的当属金董解元的《西厢记诸宫调》。 诸宫调是一种独特的曲艺形式,是一种兼具说、唱而以唱为主的曲艺,和唐代的变文不同。因其用多种宫调的曲子联套演唱而得名。据记载,北宋已有诸宫调;但有完整的作品流传下来的,则以《西厢记诸宫调》为最早。《西厢记诸宫调》在体裁上的最大特点是:从汉族长期的文学积累中吸取营养,作品中对唐宋诗词的大量运是早期的变文和话本之中没有的。 现在我们说说元杂剧。 元杂剧是直接继承金院本、诸宫调的多种特点,并从其它民间伎艺中吸取了某些成分而发展起来的。但元杂剧与金院本等毕竟有质的区别,到了元杂剧,才成为具有完备的文学剧本、严格的表演形式、完整而丰富的内容的成熟的戏剧。 元杂剧的基本结构形式,是以四折、通常外加一段楔子为一本,表演一种剧目。少数剧目是多本的;楔子可以没有,也可以用到两三个。一“折”意味着一个故事单元(同时也是音乐单元,见后),四折之间,大多表现出情节起、承、转、合的变化。“楔子”本意是插入木器的榫头中使之紧固的小木片,引申到杂剧中,是指对剧情起交代或连接作用的短小的开场戏或过场戏,是整部剧本中的有机部分。 这是戏剧体裁上的突破和创新,也是元杂剧的亮点。 元杂剧的核心部分是唱词。每一折用同一宫调的一套曲子组成,并一韵到底——所以说“折”也是音乐单元;四折可以选用四种不同的宫调。这是元杂剧形式上的另一个特点,但这个特点是处于前一特点的从属地位,没有“四折一楔子”的形式,也就没有唱词为中心的特色。 提及元杂剧,就不能不说说所谓“元曲四大家”的关(汉卿)、郑(光祖)、白(朴)、马(致远)。他们对元杂剧无论是体裁还是文学价值上的贡献是无法替代的。我们以关汉卿为例。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戏剧家的关汉卿,迄今见于载录的杂剧共有六十六种,现存只有十八种。而他的作品按表现内容可分为公案剧和爱情剧。《窦娥冤》、《鲁斋郎》、《蝴蝶梦》三剧,为公案剧的代表,而《拜月亭》和《调风月》则是一般意义上的爱情、婚姻剧。 关剧的体裁特点是:广泛采用“四折一楔子”的形式,善于布置情节,在激烈的矛盾冲突中,营造戏剧氛围,并使舞台演出富于动作性。本来,元杂剧四折的体制比较短小,很容易写得单薄,而关汉卿常以适当的剪裁、布置、使之能容纳较丰富的内容。这也是其他几位作家的共同之处。 元代的另一种戏剧形式——南戏,也是戏剧史上重要的一部分。 中国古代戏剧成熟较早的一支,是从宋杂剧、金院本到元杂剧,另有一个成熟稍迟的分支,是在东南沿海地区流行的南戏。其最早产生于浙江温州(旧名永嘉),故又称“温州杂剧”、“永嘉杂剧”或“永嘉戏曲”。 南戏的体裁方面与杂剧有很大不同,归结为一点来说,就是它在各方面都要比杂剧来得自由。它的曲调配合,虽有一定的惯例,却没有严密的宫调组织,可以根据剧情需要作较为自由的选择;它的剧本结构,也不像杂剧那样因为受音乐限制而形成“四本一楔子”的固定模式,而是以人物的上下场的界线分场,可长可短,大都比杂剧来得长;它也不像杂剧那样每本戏规定只能由一个角色主唱,而是任何角色都可以唱,而且有接唱、同唱、多人合唱等各种形式,能把曲、白、科有机地结合起来。 明代,戏剧家族又出现了新的一分子——传奇。此传奇不同于唐传奇。到明中期,在戏曲舞台上,传奇已经取代了杂剧的主导地位。体制上,元杂剧的陈规已经被打破,一种戏不一定是四折,也不一定由一人主唱,而且常有南北曲混用的。 明代戏剧成就最大的是汤显祖。在汤显祖的四部剧作中,《牡丹亭》(全名《牡丹亭还魂记》,又简称《还魂记》)是用力最深、也最能表现其文学思想和艺术才能的一种。如果从体裁上严格说来,《牡丹亭》的有些缺陷是很明显的:全剧五十五出,结构显得松散冗长。但因艺术上有独到之处,这一缺陷是不能掩饰其光彩的。 中国古代戏剧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因其集中在宋元明三朝,受到人们的喜爱,所以成就也比较大,戏剧可称为古代文学中体裁发展最快的一部分。
象——父子三人既是开基创业的帝王又是文名卓著的文学家,还竟然开创 了一个时代的文学——建安文学。 南唐末代皇帝李煜,诗词达到一个高峰。作为退职的帝王却抹不去帝 王的烙印,但在诗歌中也就没有了忠君爱国的传统和偏狭的政治志向,以 致于上升到人生悲剧的哲理境界。由于帝王大都是出类拔萃的人物,只要 他们认真去创作,其诗文同样的超拔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帝王文学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无意中形成 了一种被人们敬而远之的现象。人们不大愿意也不大敢于玩赏和评议帝王 文学。帝王文学那股唯我独尊、凌驾群伦的雄风和霸气,使得处于弱者地 位的人们在本能上就已经产生排斥拒绝的心理。而封建等级观念重重束缚 的臣民更不敢公开地指点评论,须知“大不敬"的罪名是要受到株连九族 的处罚的。这就是帝王文学之所以没有得到正视的突出原因。 但是,模糊了帝王文学这一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国文学,不是完善的文 学系统。因而中国人的心理世界的反映也就明显地缺少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仅拿创作观念和主导思想来说,恰恰是帝王文学很少存在那种以孔孟 之道为指导的封建观念。这样,人们常用不同的称呼的“龙凤文学"、“天 子文学"、“政治文学"、“圣哲文学",其实也就是帝王文学,就不能不引 起我们的正视了,进而还应认真地剖析它的本质。 二、畸形的阳刚文学的产生 在中国历史上,所谓帝王这些极其重要的几百个人物,统治了世世代 代的亿万臣民。以他们的名字作为皇朝的代号,本身就是文学研究中的一 个重要的社会因素课题。而他们的文学作品,也成为一种独特的景观,需 要认真对待。可以说,不认识中国帝王文学,便无从把握中国文学,也就 无从深入地探究中国人的内心世界,无从建构新的中国文学和中国人的精 神世界。笔者认为,中国帝王文学是一种畸形的阳刚的文学,其产生是一 种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 帝王文学反映了一种人类个体和群体生命所独有的精神现象。从精神 上进行心理分析,凌驾群伦的帝王文学表现了帝王作为个体对于群体无以 复加的高傲心态,也集中反映了中国人心理深处本能极度膨胀而又与封建 理性高度统一的意识。古代中国政治心理的特点,是一种二律悖反,一方 面是常规的理性即儒家的教化——对于帝王来说只是治理他人的工具,另 一方面是政治中心首脑的权力的无限制发挥和本能的极度发泄。与之相 对,臣民只能有阴柔女性的态度,只能在自虐的俯首贴耳中产生“移情" 式的或者阿Q式的精神满足。帝王则在俯视芸芸众生中得到人生无与伦 比的快感。 刘邦的回归诗句“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宋太祖的 咏月诗句“未出海底千山黑,才到中天万国明",曹操的“日月之行,若 出其中",等等,都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帝王都是要统一天下的,正所 谓“天下一家",而且都憧憬着“系之万世"。“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任 何他们所知道的大地上的生物都要受到帝王的统治和宰割。在人类历史 上,他们居然也能长达数百年地做到这一点。这样少见的古代文学所反映 的心理现象,难道不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吗!须知,由中国特有历史性条 件所决定的这种心理所影响的群体心态,今天仍然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根深 蒂固。 中国帝王文学有着一致公认的理论基础即孔孟之道。如果寻找中国帝 王文学在理论层面的东西的话,那么只能说孔孟之道是其集中的发展形 态。而反映帝王心态深处最本真的法家的帝王之道,在帝王的口头上也在 文学的主张中一般是不会被明白道出的。尽管孔孟之道实际上只是帝王教 育之道和辅弼帝王之道,但它确实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封建观念系统,如“内 圣外王"等。封建帝王是很乐于表白自己符合这一儒家教条的。其实,真 实的帝王之道是“道儒法并举"、“霸王道杂之"。道儒法的理论深处都存 在着高人一等的统治、制约、教导民众的圣王心态,都属于统治阶级的意 识形态。 中国封建社会特定的经济、政治、地理等条件产生了帝王文学。封建 社会的生产方式是自耕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但因此也就需要一个中央集 权专制的皇帝来保障统一,消除战争。于是,帝王应运而出,他们的志向 都是统一天下,传世无穷。他们的文学主要表达这种志向。在帝王之下, 一切人都成为被统治的和被宰割的,包括文学家。这些文学家,都只能在 作品中表达自己的臣服忠诚心理,或者只能在这种心理的前提下抒情言 志。尤其是男性的文学家大都是如此。倒是个别的女作家,由于没有了政 治发展的可能而注重人生的欲望和情性,反倒写出更多真实情性的日常生 活题材的作品。 无论如何,应当承认中国古代帝王文学有充足的理由作为一种独特的 文学类群受到重视。 三、帝王文学的特征 中国古代帝王文学有着显著的区别于其他中国古代文学的特质。当 然,有的特点和一般文学的特点有相同之处,如政治性,但即使是政治性 在帝王文学中也是更为突出的。 (一)政治化极强的文学内容。 这一点,与一般中国文学是相同的,只是帝王文学所反映的政治内容 处于最高层次,无人敢于摹仿效法。帝王文学是社会政治需要即中央集权 专制的政治愿望和统治内容的表达。“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早在黄帝时代就有了天下一家的政治主张。“大风起兮云飞 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刘邦的诗歌,是当时任何人也不敢唱出来的。 这种帝王政治,正如王夫之所说“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越是独裁专制, 求采纳
古代文学作为我国文学教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文学修养和个人素质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古代文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从类群的角度来划分 中国 古代 文学,长期以来我们看到的有民间文学、妇女文学、宫庭文学或者贵族文学等,还有臣妾文学和圣哲文学等提法。然而,一个十分显著的文学类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帝王文学。不过,主要从 经济 效益着眼的世俗的看重如出版帝王诗集、文集的现象也有一些,但都谈不上深入的 理论 认识评价。在中国文学经二十世纪初开始质的大变革至今历经百年、正待飞跃 发展 为新的中国文学伟大形态的今天,应当从文学自身本质 规律 出发来解析这一独立于中国文学主流但又起着特殊作用的文学类群。
一、一种独特的中国古代文学类群中国古代帝王文学,作为一种文学类群是一种十分独特而又悠久的客观存在。
在先秦文学中,帝王文学的现象已经非常突出。中国文学史上第一篇有名姓的文学作品竟然是帝王文学。《古诗源》一书的开头,第一篇作品就是舜帝的《南风歌》。还有这样一种说法是,伏羲“仰观天象,俯察地理",“画"出了我国 哲学 和文学融为一体的最早作品——八卦。在我国第一部 政治 议论 散文 集《尚书》中,收集了孔子这个伟大的 教育 家和编辑家之前历代帝王中产生的最有名的 文章 ,如《尧典》、《大禹谟》、《秦誓》等。而在孔子编辑的文学教材《诗经》中,包含了不少帝王所作的诗歌。
在中央集权制的封建 社会 中,皇帝重视“文武之道",大都有一定的文学创作能力。诗歌是中国人最重视的表情达意的工具,作为“万物皆备于我"的帝王 自然 也不例外。从中国文学史上看,封建专制社会自第一个皇帝秦始皇起,汉高祖刘邦、楚霸王项籍、汉武帝、唐太宗、宋太祖等有名的帝王,尽管“稍逊风骚"、“略输文采",但还是大都有诗歌创作传世。帝王之中,也应当包括农民起义领袖中自立为帝的黄巢、洪秀全等人。他们大都是书生出身,有一些“咏菊"之类霸气十足的“言志"诗作流传于世。
封建专制社会全盛时期的清代的皇帝更是接受了严格的孔孟之道的教育,讲究“文治",重视诗歌创作。据说乾隆皇帝是写诗最多的人,有四万多首,不过他的诗作质量不高。漫长中国封建社会中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可以说是 秘书出身,诗作颇有可观之处。至于那些“守业"的皇帝,在接受教育时都 学习 了诗教课程,在政治生涯中也就写出了不少的文学作品。
从上述认识已经可以看出,中国帝王文学是一个不容忽视却也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现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帝王文学还出现了中国文学中出类拔萃的作品。
中国帝王文学虽然大部分作品质量不高,但少数的一些文学精品却在各方面都达到一流的文学水平。特别突出的是魏晋时期三曹的诗歌散文。魏王、后被儿子追封为“魏武帝"的曹操,所作诗歌和散文在帝王文学中是非常显著的。他的作品,胸襟阔大,苍凉悲壮,其层次之高即使终生从事创作的“专职"文学家也很少人可以企及。他的大儿子、篡汉称帝的曹丕,不但是一个诗人,而且文学评 论文章更为知名。被封为王的曹植,诗歌尤其哀艳凄绝,水平高超。更为难得的是,作为中国文学史上唯一的现象——父子三人既是开基创业的帝王又是文名卓著的文学家,还竟然开创了一个 时代 的文学——建安文学。
南唐末代皇帝李煜,诗词达到一个高峰。作为退职的帝王却抹不去帝王的烙印,但在诗歌中也就没有了忠君爱国的传统和偏狭的政治志向,以致于上升到人生悲剧的哲理境界。由于帝王大都是出类拔萃的人物,只要他们认真去创作,其诗文同样的超拔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帝王文学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无意中形成了一种被人们敬而远之的现象。人们不大愿意也不大敢于玩赏和评议帝王文学。帝王文学那股唯我独尊、凌驾群伦的雄风和霸气,使得处于弱者地位的人们在本能上就已经产生排斥拒绝的 心理。而封建等级观念重重束缚的臣民更不敢公开地指点评论,须知“大不敬"的罪名是要受到株连九族的处罚的。这就是帝王文学之所以没有得到正视的突出原因。
但是,模糊了帝王文学这一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国文学,不是完善的文学系统。因而中国人的心理世界的反映也就明显地缺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仅拿创作观念和主导思想来说,恰恰是帝王文学很少存在那种以孔孟之道为指导的封建观念。这样,人们常用不同的称呼的“龙凤文学"、“天子文学"、“政治文学"、“圣哲文学",其实也就是帝王文学,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正视了,进而还应认真地剖析它的本质。
二、畸形的阳刚文学的产生
在 中国 历史 上,所谓帝王这些极其重要的几百个人物,统治了世世代代的亿万臣民。以他们的名字作为皇朝的代号,本身就是文学 研究 中的一个重要的 社会 因素课题。而他们的文学作品,也成为一种独特的景观,需要认真对待。可以说,不认识中国帝王文学,便无从把握中国文学,也就无从深入地探究中国人的内心世界,无从建构新的中国文学和中国人的精神世界。笔者认为,中国帝王文学是一种畸形的阳刚的文学,其产生是一种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
帝王文学反映了一种人类个体和群体生命所独有的精神现象。从精神上进行心理 分析 ,凌驾群伦的帝王文学表现了帝王作为个体对于群体无以复加的高傲心态,也集中反映了中国人心理深处本能极度膨胀而又与封建理性高度统一的意识。古代中国 政治 心理的特点,是一种二律悖反,一方面是常规的理性即儒家的教化——对于帝王来说只是治理他人的工具,另
一方面是政治中心首脑的权力的无限制发挥和本能的极度发泄。与之相对,臣民只能有阴柔女性的态度,只能在自虐的俯首贴耳中产生“移情"式的或者阿Q式的精神满足。帝王则在俯视芸芸众生中得到人生无与伦比的快感。刘邦的回归诗句“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宋太祖的咏月诗句“未出海底千山黑,才到中天万国明",曹操的“日月之行,若出其中",等等,都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帝王都是要统一天下的,正所谓“天下一家",而且都憧憬着“系之万世"。“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任何他们所知道的大地上的生物都要受到帝王的统治和宰割。在人类历史上,他们居然也能长达数百年地做到这一点。这样少见的古代文学所反映的心理现象,难道不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吗!须知,由中国特有历史性条件所决定的这种心理所 影响 的群体心态,今天仍然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根深蒂固。
中国帝王文学有着一致公认的 理论 基础即孔孟之道。如果寻找中国帝王文学在理论层面的东西的话,那么只能说孔孟之道是其集中的 发展 形态。而反映帝王心态深处最本真的法家的帝王之道,在帝王的口头上也在文学的主张中一般是不会被明白道出的。尽管孔孟之道实际上只是帝王教育之道和辅弼帝王之道,但它确实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封建观念系统,如“内圣外王"等。封建帝王是很乐于表白自己符合这一儒家教条的。其实,真实的帝王之道是“道儒法并举"、“霸王道杂之"。道儒法的理论深处都存在着高人一等的统治、制约、教导民众的圣王心态,都属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中国封建社会特定的 经济 、政治、地理等条件产生了帝王文学。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是自耕自足的小农 自然 经济,但因此也就需要一个中央集权专制的皇帝来保障统一,消除战争。于是,帝王应运而出,他们的志向都是统一天下,传世无穷。他们的文学主要表达这种志向。在帝王之下,一切人都成为被统治的和被宰割的,包括文学家。这些文学家,都只能在作品中表达自己的臣服忠诚心理,或者只能在这种心理的前提下抒情言志。尤其是男性的文学家大都是如此。倒是个别的女作家,由于没有了政治发展的可能而注重人生的欲望和情性,反倒写出更多真实情性的日常生活题材的作品。
无论如何,应当承认中国古代帝王文学有充足的理由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学类群受到重视。
三、帝王 文学的特征
中国 古代帝王文学有着显著的区别于其他中国古代文学的特质。当然,有的特点和一般文学的特点有相同之处,如 政治 性,但即使是政治性在帝王文学中也是更为突出的。
(一)政治化极强的文学 内容 。
这一点,与一般中国文学是相同的,只是帝王文学所反映的政治内容处于最高层次,无人敢于摹仿效法。帝王文学是 社会 政治需要即中央集权专制的政治愿望和统治内容的表达。“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早在黄帝 时代 就有了天下一家的政治主张。“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刘邦的诗歌,是当时任何人也不敢唱出来的。这种帝王政治,正如王夫之所说“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越是独裁专制,越是追求家族世袭,反而小农 经济 的社会越能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因而,帝王的吼叫成为 历史 的巨响,这在文学中是独一无二的。在文学和政治关系上的认识上,同孔孟之道出于一辙,帝王们完全把文学当作政治的附庸。不过,文学家也大都是这样认识的,正像孔夫子一样他们毕生最愿从事的是政治事业而不是“雕虫小技"的文学。文学,对他们来说是政治事业的一个工具,不可能是一种专门的事业。这一点,也是中国文学和西方文学不同的地方。西方文学家将文学作为生命投入的人生大事业,这一事业在改造社会的人类大道上是和政治事业并驾齐驱的。
(二)唯我独尊的个体精神 心理现象。
佛罗伊德认为,人的意识最深处存在着本能核心。这种本能具有扩张性、残忍性、盲目性,以追求快感为最高真理。帝王在封建理性的辩证统一中,无限度地扩张其本能,以致明目张胆地认为自己——儒家也极力鼓吹——是天下一人,唯我独尊,凌驾群伦。宇宙万物尽为所驱,狂妄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中国帝王成为一种畸形大写的人。他们的诗歌,也表现了这种妄自尊大而又是社会需要的心态。霸王项羽狂歌:“力拔山兮气盖世……"魏王曹操吟诵:“日月之行,若出其中;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看来,此类人物都需要这样一种自大到了近乎疯狂的心态。而一般的文学,谁人敢于如此狂妄!
(三)主体表现的阳刚雄壮。
中国文学,已经有学者称为“臣妾文学"和“阴柔文学",笔者认为用“ 秘书文学"来称呼更为确切。秘书这种社会 组织的特定职务,具有从属性、服务性和被动性。几乎所有著名的文学家,都做过皇帝的秘书职务。第一个有名有姓的文学家屈原,诗歌成就最高的“诗仙"李白,忧国忧民的“诗圣"杜甫,道儒佛并举的苏东坡等,都有正式的秘书职务。一般文学家,无不以秘书职务的获得为进取之道。因而,他们也就带上了秘书的特性。再加上,封建社会遵从孔孟之道,将文学作为政治的附属工具。这样一来,与欧洲文学家相比,中国文学家群体不能不表现出一种更为欠缺独立自主的弱势来。
就连称为豪放派的登上词作最高峰的辛弃疾都把自己比喻为受到皇帝冷遇的美女。他在《摸鱼儿》一词中写道:“长门事,准拟佳期又误,娥眉曾有人妒。千金纵买相如赋,脉脉此情谁诉?"年轻时自信“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杜甫也发出弃妇一样的哀叹:“日暮倚修竹,天寒翠袖薄。"。大诗人被称为“诗仙"、“诗鬼"、“诗圣"等,却没有像西方诗人那样被称作“诗帝"或“诗王"。而帝王文学却正好相反,其阳刚亢奋到了变态地步,为所欲为,不可一世。以“天子一怒,伏巳百万"的凶残,以抢夺“天下之妻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的淫威,以“宁可我负天下人"的告白,傲视着匍伏在脚下的臣民。 自然 而然,在文学中的表现,主体性最为强烈,阳刚与雄壮就“舍我其谁"了。
(四)符合 艺术 本质的自我表现。
帝王对于文学作品的 理论 认识以及艺术 分析 是很少的,但是他们流露出来的理论主张和艺术手法却往往符合艺术的本质,而文学成为他们的艺术表现。帝王文学的一个最为明显的理论主张是“诗言志"。 历代帝王所作诗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言志"。这一理论出自于《尚书·尧典》,据说从舜帝那儿流传下来,为孔子所肯定并确定为正统诗歌的理论。言志说成为我国古代最早的诗歌定义,至今仍然有不少人认可。人们广泛认为它是对于诗歌的准确的理论认识。尤其是豪放潇洒的诗人们,无不以言志为自己诗歌创作的唯一主旨。直至毛泽东在五十年代给陈毅的一封信中仍然认为这是诗歌理论和创作的正宗,而他的诗歌也确实是“言志"的,气魄雄伟,有着前所未有的豪放潇洒。言志说抓住了诗歌的一种重要内容,即志。志,是一种人生对于事业、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对于政治事业的远大而又执着的追求。也就是说,是一种特定的明显的心理活动。言志,对于诗歌创作来说在许多情况下是可行的。 但是,整体的诗歌不仅仅言志,有的是抒情的,有的是写诗人 其它 心理活动如感觉的。因此,言志说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但对于诗歌整体来说又是片面的。特别是,一些政治性强的“志",是规范化的理性化的情感和认识,往往表现为社会化抒情化的议论,显得直白单调。我们所知晓的帝王诗歌,大都是“言志"的。但这也就避免了纯粹讲究“反映"社会生活的误区,使得诗歌更加主观化。
随之而来的是相应的表现手法。和一般文学相比,帝王文学在诗歌中更加突出地使用象征手法。“言志"的诗歌,主观性很强,所借助的形象十分单调,常常是人们熟悉的传统意象,例如日月、山河、草木等。帝王诗歌中很少铺陈式的细部描绘。与上述相联,帝王诗歌中的意象比较阔大。全部形象可以说是帝王意志所统治、所“照耀"的万物。从时间上看,往往是千年万载;从空间上看,常常是山河宇宙。不过如此一来,这些诗歌确实给作者和当时的人们以斗争的精神力量。
但是,帝王是从事政治的,日理万机的繁重政务使他们不可能将精力和时间更多地投入文学创作。偶有所作,也常常是有所为而作。这就使得帝王文学不能在艺术上产生突破。帝王文学属于传统的文学艺术,不重视艺术的创新。好在帝王文学的本意大多不在使用艺术来从事教化,这倒使得作品更多情性的表现,更接近于文学本质。
四、帝王文学与今天文学发展的关系
帝王文学,与今天的中国文学发展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然而却也被置之度外。中国文学的发展,需要批判地吸收帝王文学的一些宝贵的因素,甚至可以说,帝王文学会在一个新的阶段脱胎换骨,更生出来一个新的英雄文学的样式。在这21世纪古老中国仍然处于落后局面、忍辱负重、任重道远的时刻,我们需要这样雄壮激昂的文学来鼓舞中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心志,正像我们永远需要原始神话及其英雄一样。
(一)帝王文学中进取的自尊的极致个性在新的中国文学中可以辩证发展。
帝王文学中的精神特质,能够更生为个体生命中的自由创造本质。这种新生命培育的文学“屠龙技"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应当批判地吸收帝王文学中进取有为的特质,映照其生命的大美。从“内圣外王"的传统主张,转换为个体生命自尊自爱同时又是雄心壮志的博大精神。
毛泽东诗词是继承创造中国古代帝王文学的一个最好的典范。毛诗中的诗句成为千千万万人的人生警铭。在困难的时候,在辗转奋斗的时候,现在处于中老年的人头脑中往往无意识地出现了毛泽东的诗词,顿时感到了精神的力量和生气。就像帝王文学一样,毛泽东诗词中也有一些缺点,如单调直白的 语言,重复使用的数字,普泛化的意象,确有一些单调、“张狂"和“霸气",甚至在晚年诗作中还出现了“戾气",但在整体上却有着前无古人的豪放潇洒,有着横绝千古的阔大境界。毛泽东的诗词,可以归属为浪漫主义文学。这种浪漫主义,是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人民世世代代所需要的。更可以说,毛泽东诗词渊源之一是帝王文学,它是一次帝王文学在新时代的迸发和新生,给我们后来的文学以宝贵启示。
再如鲁迅作品,也可以说是帝王文学的一种再生。不少人评论了鲁迅文学在心理本质上的“内圣外王"的潜意识情结。鲁迅作品改造国民性的伟大使命,的确是只有那种古代称为“圣王"或者“素王"的人才能担当得起。读了鲁迅的著作,世世代代的中国人都会像参与了中华民族的某种典仪一样,感到一种灵魂的新生,羞耻于那种心灵扭曲的荒诞的“阿Q精神胜利法"。
透过“世纪诗人"毛泽东和鲁迅的作品,我们看到天地间矗立着比起帝王还要伟岸的身影,不由人不去有意无意地效仿。只不过正像对待帝王一样,新的时代会有新的人的特质和要求而已。例如,无论对什么样的巨人,都会有 现代 公民的民主政治、人格平等的更加 科学 理性的要求。
(二)帝王文学的主体意识的吸取。
当代文学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了几百年从未有过的繁荣和更生,但是大家仍然认为没有大师级的文学。其中一个原因,可以说是缺少那种“内圣外王"般的主体意识。在外国文学中,人的主体性非常突出。自亚里士多德起,“圣哲文学"独立自尊,有意识地俯瞰、隔离一般政务,整个人生都清醒地从事著述,与尘世君王比肩而立,耳提面命,甚至希望取而代之(柏拉图表述了“哲学王"统治“理想国"的政治幻想)的主体意识。这,确是中国文学所欠缺的。而在我国当代文学中,就连“内圣外王"的一般要求也因为其陈旧而被排斥。中国古代文学中主流的阴性化(表现为忠君)、作家最为追求政治及地位的人生,在新的时期有了极其类似的表现。看来,对整个社会的人文关怀、改造民族心理精神、人的个性自尊和公民权利等等认识,还需要强化——不但在文学评论中,还应该更多地进入文学家的心态。
(三)帝王文学显著地成为个体生命的表现,这是今天的文学应该强调的。
十分可悲的是,文学创作最基本的理论还没有澄清。文学究竟是反映、再现还是表现?帝王文学对于这一 问题 的答案是明白清楚的,即“诗言志"。今天的文学,不仅要“言志",而且要“言"自己的内在世界、生命本质及其投射下的外在世界。这样,文学才能承担起提高和美化个体生命以及人类整体生命的层次的任务。文学可以商业化、产业化,但不能以金钱为目的,要与人格化、理想化辩证统一。这就要求,作者要“善待"自己的生命,首先提高自己的生命境界和人生追求,在生命的表现——作品中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
帝王文学,作为中国古代文学中一个特有的成分,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了。与科学理性辩证一体的新文学,要想承担起创造新的一代中国人的伟大使命,就必须批判地继承这一遗产。
中国 素称「诗的国度」。这不仅是因为中国诗歌源远流长,诗人和作品流派林立,数量众多,而且诗歌在中国 社会 生活和 文化 发展 中一向占有特别和显著的地位。中国诗歌史的专著已有多种,但本篇的角度立意稍有不同。
大约十年以前,曾在荣宝斋看到启元白先生题的一幅字,记得是这样几句:
「唐以前的诗是长出来的,
唐诗是嚷出来的,
宋诗是讲出来的,
宋以后的诗是仿出来的。」
启功先生集大俗大雅于一身,他自己的诗词作品结集,也只以《启功韵语》名之。这几句白话,大约是他多年悟出的心得,言简意赅,可谓一部简明中国诗歌史。我的 体会,这是讲唐代以前是中国诗歌的发韧期, 自然 天籁,朴拙浑成;唐代是中国诗歌的黄金期,直抒胸臆,而又各具面目;宋代是中国诗歌的转型期,思辨机趣,融情入理;宋代以后则是中国诗歌的滥觞期,流派繁多,然而缺乏原创。
我们不妨以此为线索,从社会文化史发展中撷取若干片断,来回顾一下中国诗歌的发展变化及其内在的缘由。
一,诗源于巫
诗歌和其他 艺术 的起源一样,是令艺术史家、 哲学 家和人类文化学家们颇伤脑筋的事情。上一世纪以来,便有「劳动」、「模仿说」、「游戏说」、「移情说」、「冲动说」等多种说法的争论,外人不足与论。中国典籍上,也恰好有帝舜时期的「击石拊石,以歌九韶,百兽率舞。」(《竹书纪年》帝舜元年条)「昔葛天氏之民,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吕氏春秋·古乐篇》)「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卜商《毛诗正义·诗序》)「断竹续竹,飞土逐肉。」(《越绝书》)等等记载,以备各种阐发西来学说之某一派系的学人们共同征引,好在中国的 语言文字有着充分的模糊性。我揣测,这些争论也许永远没有结论,也许只有模糊的结论,也许结论是各种说法的中和。因为不管这些学科今后将以什么样的人类状态作为模型,是与世隔绝,至今仍然过着原始生活的部族呢,还是以婴幼儿的成长发育过程状态,这些实验和举证,都永远不可能确切模拟出人类原始创生 时代 的文化活动了。
西方音乐史在我的记忆当中就是以一些歌剧高雅艺术为主。
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现象——兼论西方音乐中“作品”观念的生成引论:中西音乐史上的“文人”现象与西方音乐史特有的“作品”观念在中国古代文学史的研究中,“文人”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并作为汉语文学的创造主体而受到中外文学史家的特别关注。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形态的变迁,这一类文学家的具体生存状态有所不同,但从汉魏直至晚清的近两千年时间跨度中(从汉司马相如、魏曹植、北周庾信直至清代王士禛、黄遵宪这一巨大的文学家群体),其基本特质却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形态:即并非以文学创作为职业但又具有明确的文艺思想和风格意识的自觉活动,从事这一文艺活动的文人在唐以前大率为世袭士族,唐以后则为科举出身的官僚。而这种非职业化的文学家生存方式也并非吾国所独有,西方文学在20世纪之前的各个时期的重要代表作家中(如古典时期的索福克勒斯、西塞罗、恺撒,中世纪晚期的但丁,文艺复兴以后的蒙田、孟德斯鸠和歌德等人),不少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种社会属性,只是远不如我国古代文人的生活方式那样的典型和稳定而已。这种主要活跃在文学领域的文人群体也深刻地影响到其他艺术门类,在中国古代音乐史上,“文人音乐家”是一种重要的现象,而且往往和前述的“文人”具有同质性。在大量存在具有奴隶、工匠或自由职业者音乐家的同时,文学家也是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重要创造者,尤其在古琴和与诗歌密切相关的音乐体裁方面。而就西方音乐的发展过程来看,这种由文学家或具有“文人”特性的、非职业化的而又具有明确艺术创作观念的知识分子兼任音乐文化的创造者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在中世纪开始后的相当长时期,由于“蛮族”对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极大破坏,使得从大约5世纪-11世纪之间的西方音乐文化长期处于自发的原始状态,在没有审美目的和艺术观念的基督教教会音乐之外,民间艺人重新成为世俗音乐文化的主要载体;而从中世纪晚期(14世纪)开始,职业化的加深则成为西方音乐家生存方式演进道路上的主流[1]。在中国历史上同时具有音乐家和文学家身份、长期存在的并对音乐史发生了重大影响的文人群体在西方文学史和音乐史上则显得踪迹渺茫。但是,如果细心考察中世纪音乐史的发展脉络,尤其是中世纪晚期音乐家的生存状态,则可以发现,在以法国为中心的“新艺术”音乐家中仍然存在和我国文人音乐家极为相似的群体,即所谓的“诗人-音乐家”(poet-musician),尤其以“新艺术”时期最重要的作曲家纪尧姆·德·马肖为代表。和中国古代长期存在、但对音乐艺术的演进并未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文人音乐家相比,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具有如下的特征:虽然就整个西方音乐的漫长发展历程观之只是昙花一现,但却在某一特定时期占有主流地位,并对西方音乐史的某些重要文化特征发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直接造成了西方音乐中“作品”观念的生成,即:将原来存在于文学观念中的艺术品概念引入到诗乐一体的音乐/文学作品中,进而通过文人音乐家的创作延伸至没有文学(诗歌)形式的完全的音乐作品中。这一过程伴随着“新艺术”时期西方音乐语言的高度复杂化和作曲技术理论突发式的演进,并以西欧封建社会的逐渐衰落和近代社会的开始形成为广阔背景,对中世纪以后直至今日的西方音乐创作观念和文化特性意义重大。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向以对各个历史时期有代表性作曲家和作品的研究作为核心内涵,这一点和文学史、艺术史领域的情况并无二致(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但却和以乐律、谱式、音乐文化和相关文献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中国古代音乐史存在很大区别。在汉语学界,这一中西音乐史学科核心内容的不同,也造成了中西音乐史学观念上的差异,即:中国古代音乐史多着眼于音乐本体以外的社会文化因素,而我国学者对于西方音乐的研究仍然遵循西方学界既有的框架,围绕时代-风格-作家-作品这一基本线索展开。然而,就西方音乐的发展历程而言,这一似乎在西方音乐史学中特有的基本内核以及已经成为圭臬的将音乐文本视作具有特定艺术风格、符合某种形式发展规律并由特定艺术家(即“作曲家”)所创造的“作品”的观念并非古而有之,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在包含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因素的历史条件下脱颖而出的;这一“音乐作品”观念的形成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又和“音乐家”或“作曲家”作为具有审美效能的艺术品的创作者及特定艺术风格的承载者的自我认知的进程互为表里。从音乐史学的角度视之,中世纪时期是这种西方音乐特有的作品和作家观念从无到有、逐渐形成的主要历史阶段,中世纪晚期(主要是14世纪)又是其最终确立的关键性枢纽,而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则是直接将这种观念赋予其自身创造的作品的作曲家群体。因而,通过对相关历史事实的梳理及理论思考,对中世纪晚期文人音乐家的生存方式及自我认同、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观念的生成进行辩证,并试图进一步探索其历史成因,对于汉语文化圈内的音乐史学者和西方音乐研究者是极有意义的。1. 中世纪盛期音乐家的三种类型 “音乐家”(如果其中心性的意函是指音乐的创作与表演者的话)一词在西方音乐史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文化内涵,意味着不同生存方式和社会地位的人群。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中世纪音乐家的社会身份与近代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差异也深深地制约着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和接受机制:虽然音乐形式的发展固然有其不受外在因素制约的自身规律和逻辑,但音乐形式所承载的历史内涵及其表达与接受的方式则差不多是由音乐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音乐家都必须接受某些在政治经济上占有优势的阶层的供养,这些阶层对音乐的需求与反应往往成为音乐家们努力的方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音乐家的社会地位和生存方式是非常不同的,而这种社会地位和生存方式往往会反作用于音乐作品的内容与形式。这一特点从中世纪封建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最为典型的古法语地区音乐家生存方式的变化上尤其能得到体现。在中世纪盛期,音乐的创作与表演者主要是由具有截然不同的传统的三类人群构成:其一是基督教教会音乐的创作者和演唱者,这些人首先是教士,其次才是音乐家,他们从小在教会学校中受到严格的宗教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大多数作为低级修士和神甫,在修道院和地方教会中克尽职守,成为日课和礼拜仪式中的音乐担当者;少数具有很高修养的硕学者,秉承古希腊以来的学术传统,将音乐视为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哲理对象进行探讨,而获得很高的声誉。[2]在中世纪的观念结构中,即使是在这一类人中,也只有从事思辨性活动的学者才是真正的音乐家。中世纪音乐理论的开创者、6世纪初的哲学家波伊提乌(Boethius,约580-624)在其影响深远的《音乐原理》(De Institutione Musica)中写道:“同音乐有关的人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演奏乐器;第二类谱写歌曲;第三类评判演奏和歌曲。完全沉缅于乐器的那一类人,与对音乐的理解是分离的。他们耗尽一切力量在乐器上显示自己的技巧,没有理性,也没有任何思想,就像个奴隶。第二类是作曲家。他们谱写歌曲不是凭思想和理性,而是凭某种天性。他们也是同音乐分离的。第三类人具有判断能力,他们通常能够仔细地考虑节奏、旋律和歌曲。正是这些人完全献身于理性和思想,因而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音乐家。” [3]按照波伊提乌的观点和经院哲学的思维习惯,只有从事与哲学和数学相关的、传述毕达哥拉斯理论的人才是“音乐家”(musicus),而作曲和演奏一样只是末流小技,教会作曲家和演奏者实际与手艺人没有区别,莱奥兰和佩罗坦也不过被称为“organista”(奥尔加农人)和“discantor”(狄斯康特人),而不被视作“音乐家”。[4]第二类和第三类人群分别是活跃在民间和宫廷的世俗歌手,他们中大多数是目不识丁的文盲。[5]相对于教会音乐家,世俗音乐家的成分相当驳杂,其中有出身贵族阶级的游吟诗人(“特罗巴杜尔”和“特罗威尔”),他们中有国王、伯爵和骑士。[6]此外,还有流浪艺人性质的“戎格勒”(jonglor 或jongleur),一般都出身于自由平民。这两种世俗音乐家代表了中世纪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的两个阶层,他们彼此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晰的。特罗巴杜尔和特罗威尔们的职业是打仗和厮杀,把音乐视为百战之余的慰籍:“吟唱诗人(引者按:即游吟诗人)所歌唱的主要是温文尔雅的宫廷爱情,一种对庶民百姓来说几乎无法理解的抽象情愫。这些宫廷音乐家-诗人的艺术极尽学究与晦涩之能事,……然而,专门家式的处理,使用的材料却仍旧保持了通俗来源的新鲜生动。这种高度发达的艺术品质说明,这些爱情歌曲所表现的主体实际上是一个假想人物,她美丽的躯体中跳动着一颗高贵和傲慢的灵魂,要她屈尊接受诗人的求爱,并不容易。”[7]而流浪艺人则是靠走街串巷,为人们提供娱乐来谋生,他们的音乐没有固定的形式,但却是中世纪不见于载籍的器乐的传承者:“他们出现在宫廷节日和最有地位的显贵城堡中;但有证据说明,他们也出现在市民阶层喧闹的节庆中,出现在比赛和尚武集会中;此外,他们也乐意为乡村婚礼提供音乐。他们积极参与宗教戏剧的演出,除了歌唱和奏琴之外,还背诵传奇、表演杂技噱头和魔术绝招。”[8]就生存方式而言,教会音乐家受到信徒的供养,和一般神职人员没有两样,音乐乃是他们日常的功课;贵族出身的世俗歌手们本身即是拥有领地和农奴的封建主,对于他们而言,音乐代表了内心隐秘的情感,但只是一种爱好或风尚;只有戎格勒从这一个城镇前往另一个堡寨,在宴享中为领主提供娱乐,可算得上是最早的以演艺为生的职业艺术家,他们生存的兴盛期同样在12-13世纪之间。[9] 由于生存环境和方式的不同,造成他们所创作的音乐传统的不同文化属性:教会音乐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宗教性,宫廷艳歌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抒情性,而流浪艺人的音乐不受任何固定形式和情感内涵的约束,但却追求高超的引人入胜的技艺,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娱乐性。就这三种不同生存方式的音乐创造者对中世纪晚期音乐文化的影响而论:教会音乐家提供了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基础,贵族音乐则创造了高贵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形式(尤其是各种音乐诗歌体裁),而活跃于下层的戎格勒们则延续了他们职业化的生存机制。整个“新艺术”时期的音乐文化及音乐家的生存状态正是在这三种中世纪形态的交融中产生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世纪占有主导地位的、以神学思想为基础的音乐和音乐家观念与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音乐观和以雅乐为载体的实践平台并无实质的不同,而艺术品意义上的“音乐作品”并未产生。虽然依附于诗歌的中世纪世俗音乐实现了音乐与文学在形式上的密切融合,但由于整个西方文学史在13世纪之前都基本处于自发状态(这突出地表现为源自民间、由宫廷文人搜集整理的史诗文学和爱情诗歌——如《罗兰之歌》和《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这样的作品——占有主导地位,而作为知识分子主体的教会人士还很少涉及到文学创作这一历史事实),[10]我们并不能将其视为文艺复兴以后产生的艺术品意义上的音乐作品的直接前身。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盛期的教会人士中有一小部分在从事神学著述之余,也创作一些具有自娱性的优美的拉丁语歌曲,如彼得·阿贝拉德(Peter Abelard,1080?-1142?)、希尔德加德·冯·宾根(Hildegard von Bingen,1098-1179)、瓦尔特·德·夏迪永(Walter de Chatillon,1135-190)等。[11]这些游离于宗教实践之外、但又和神学思想、诗歌创作有着密切关联的音乐实践是极为特殊的例外,除了少数作者因为其特殊的经历而留名后世以外(如阿贝拉德和爱罗伊斯的传奇爱情),大多这一类作品均为匿名。但这种类型的音乐活动在中世纪晚期(13世纪晚期之后)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和价值,成为兴盛一时的文人音乐家的鼻祖。
分为一、远古时期特点:音乐启蒙,古歌古乐舞古乐器二、西周春秋战国:礼乐制度、音乐机构、音乐思想、乐律三、秦汉时期:乐府的出现、古琴的发展四、隋唐时期:宫廷燕乐、音乐机构五、宋元时期:特点:音乐由宫廷转向民间 戏曲:北方杂剧南方南戏六、明清时期:戏曲的发展:京剧 京韵大鼓
【内容提要】作为一门超经验的理论性学科,中国音乐美学的理论性品格必然以范畴的形式显现。对中国音乐美学范畴进行系统研究,是中国音乐美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 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类音乐审美活动的一门超经验性质的理论学科。音乐审美活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音乐审美经验,一是音乐审美观念。研究音乐审美经验的,是音乐美学史,它以时间为线索,展示在音乐审美历史上,有过哪一些音乐美学家,提出过哪一些音乐美学理论。研究音乐审美观念的,是音乐美学范畴,它用逻辑关系为线索,把整个音乐审美历史看成一个广泛关联又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研究各个时代,各个学派的音乐理论是围绕着什么问题展开的,有没有发生争论,这种争论的背后,体现了一种怎样的价值取向等等。在二十世纪近百年的中国音乐美学研究中,我们在音乐审美经验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中国古代音乐史、中国音乐美学史等基础性著作得以问世。相对而言,在研究音乐审美观念方面,我们还有所欠缺,这主要表现在,我们还没有建立一整套中国音乐美学的范畴体系。音乐美学作为概念存在还是作为经验存在,曾经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这种争论的背后,是音乐美学究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还是一门理论性的学科。通过近十来年的探讨,大家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韩锺恩认为:音乐美学(Aesthetics in music)是人用理性的方式去研究人如何通过音乐的方式所进行的审美活动及其结果的现象。[1]张前认为:“音乐美学是以研究音乐艺术的美学规律为宗旨的一门基础性的理论学科。”[2]赵宋光认为:“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类立美审美实践普遍规律与总体目的的一门特殊的艺术哲学。”[3]王宁一认为:“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类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普遍规律的一门特殊的艺术哲学。”[4]音乐美学是一门超经验的学科[5],是从概念到概念的学科。[6]以上学者对于音乐美学学科性质的认识尽管存在一些分歧,但还是一致承认音乐美学具有理性学科的性质。正因为如此,美国康奈尔大学的音乐学家威廉•奥斯丁(William W. Austin 1920-2000)认为:“音乐美学至今仍然是德语国家的擅长领域。英语世界关心音乐的思想家(以及具有思想或没有思想的音乐家)都受益于德语的哲学传统。”[7]萧友梅说:“音乐是美学是推理的音乐理论”。[8]如果我们撇开西方音乐美学理论,单看中国音乐美学部分,从《国语》到《左传》到《乐记》,再到后代的各种乐论,都体现出鲜明的理论化倾向。中国的音乐美学是完全形态的理论学科。黑格尔说:“既然文化上的区别一般是基于思想范畴的区别,则哲学上的区别更是基于思想范畴的区别。”[9]既然如此,中国音乐美学的历史,也应该是一部范畴演变和发展的历史。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系统地研究中国音乐美学有哪些范畴,这些范畴构成了一个怎样的体系。[10]这是由我们的学术进程和研究方法所决定的。近百年来的中国音乐美学研究,已经基本完成了资料的搜集与整理、重要学术问题的辨析、中国音乐美学史的构建三项重要任务,产生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也有一些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从研究方法上看,中国音乐美学长期停留在一般的专门史研究阶段,还没有进入理论史研究的层面。中国哲学、中国诗学都早已由普通史研究进入到范畴研究。相对而言,中国音乐美学研究明显有些滞后。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列传氏”的音乐美学研究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从研究中国音乐美学的范畴史入手,去揭示和把握中国音乐美学思想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开创中国音乐美学研究的新局面,加速中国音乐美学史研究的现代化进程,促进中西音乐美学的交流,是当前中国音乐美学研究的迫切要求。一、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意义开展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并非把中国音乐美学史用另外一种形式重新写一遍[11],而是以更加深刻的理论,重新审视中国音乐美学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把中国音乐美学的研究引向深入。前苏联舍斯塔科夫:“美学范畴不仅具有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意义,而且具有价值意义。”[12]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至少有五个方面的意义。一、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是揭示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发展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的根本途径。研究中国音乐美学史的目的,不是简单地陈列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哪些音乐美学家,有过多少音乐美学的论著和观点,产生了多少命题,而是要揭示中国音乐美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批判地继承传统中国音乐美学的优秀遗产。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思维,音乐美学的存在方式必然是超经验的,甚至是从概念到概念的,中国音乐美学史就是音乐美学范畴发展的历史,也就是音乐美学范畴提出、发展、聚合、裂变的历史。我们要对中国音乐美学进行深入地研究,就必然要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是怎样提出的、怎样丰富的、怎样发展的,这些范畴由不完整到完整,由单一到系统,由音乐美学领域到非音乐美学领域,或由非音乐美学领域到音乐美学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地知道中国音乐美学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才能揭示中国音乐美学的发展规律。二、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是突显中国音乐美学学科特征的基本途径。中国音乐美学究包括了哪些基本范畴?这些范畴与其他学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它们是怎样规定了中国音乐美学的基本特征?它们彼此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13]三、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史,是研究中国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蒋孔阳先生说:“我国古代最早的文艺理论,主要是乐论。我国古代最早的美学思想,主要是音乐美学思想。”[14]中国音乐美学理论是中国艺术理论的原理论,许多中国艺术理论范畴都是由音乐美学范畴派生出来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是中国文化的核心部分。在新石器时代,音乐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至今能从出土的陶器上看到大量的乐舞图案。甲骨文和金文当中有大量的乐器的名字,这说明,在殷商时代,音乐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周礼》和《仪礼》中记载了周王朝严密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制度,秦汉以来,又产生和完善了乐府制度,诸子哲学中留下了大量的音乐故事。在文字符号没有充分发展起来以前,音乐不仅仅是人们表情达意的手段,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宗教仪式,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国的礼乐文化,就是在这个时候形成起来的。[15]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先秦史志、诸子百家大多都参与了讨论。《左传》、《国语》、《诗经》、《尚书•尧典》、《易经》、《仪礼》、《周礼》、《管子•地员》、《墨子•非乐》、《荀子•乐论》、《礼记•乐记》、《吕氏春秋•音律》、《吕氏春秋•制乐》中都有音乐理论的记载。这表明,音乐美学理论是中国思维成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完备的理论形态和内在的逻辑性。对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研究,能极大地丰富中国理论思维的成果,有助于提高我们整体理论思维能力。四、研究中国音乐美学概念、范畴,是揭示中国音乐美学特点的重要方法。中国音乐美学之所以能成为一门学科,与中国音乐美学具有一整套范畴是分不开的。我们可以说,在中国理论史上,没有产生专门的音乐美学家,但却出现了许多独特的音乐美学范畴。这些范畴,构成了中国音乐美学独特的言说方式,形成了中国音乐美学的独特品格。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与其他思想范畴密切相关,甚至很大一部分思想范畴是从音乐美学范畴中转化而来或受到音乐美学范畴的影响,同时,一些其他思想领域的范畴也影响到音乐美学范畴。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发展,可以探索到中国音乐美学的历史脉络;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与其他思想范畴的关系,可以弄清楚中国音乐美学的品质。五、研究中国音乐美学概念、范畴,是实现中西音乐美学思想交流与共享的重要途径。中国音乐美学要实现与外国音乐美学的交流,就必须有自己的言说方式与言说系统。如果没有一套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在中西音乐理论对话中,中国音乐美学将处于失语的境地。中国音乐美学是世界音乐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汉字文化圈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如果能把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在中、日、韩汉字文化圈中作影响研究,或与西方音乐美学范畴作平行研究,将极大地丰富世界音乐美学体系。二、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体系 在漫长的音乐美学发展历程中,到底产生了哪些音乐美学范畴呢?我们暂时以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范畴命题的出处、今译及美学意义》所录100个音乐美学范畴为依据,[16]对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整体情况作一个大致分析。中国音乐美学范畴陆续产生自先秦到清代的漫长的历史时期,但时间分布却很不均衡。先秦时代,就产生了48个音乐美学范畴:和;声一无听;新声;修礼以节乐;耳所不及、非钟声也;乐从和,和从平;声不和平,非宗官之所司也;省风以作乐;无礼不乐,所由判也;中声,淫声;德音;哀有哭泣,乐有歌舞;思无邪;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尽善尽美;文之以礼乐;乐则《韶》、舞,放郑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移风易俗,莫善于乐;非乐;察国有之所以亡者;今之乐由古之乐也;与民同乐;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五音令人耳聋;大音希声;法天贵真;天籁;心斋;坐忘;无声之中独闻和;中纯实而反乎情,乐也;乐者乐也;审一定和;中和;礼乐;以道制欲;美善相乐;乐以道乐;濮上之音;亡国之音;靡靡之乐;悲;乐本于太一;凡乐,天地之和,阴阳之调也;以适听适则和矣;凡音乐通乎政。产生于汉代的音乐美学范畴有17个:无声之乐;意;持文王之声,知文王之为人;感于物而动,故行于声;乐者,德之华也;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礼外乐内;乐者,天地之和也;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德成而上,艺成而下;德音之谓乐;发乎情,止乎礼义;中正则雅,多哇则郑;琴德最优;琴者,禁也,所以禁止淫邪,正人心也;移情。魏晋时期的音乐美学范畴有7个:声无哀乐;音声有自然之和;躁静者,声之功也;声音以平和为体;音声可以……导养神气,宣和情志;但识琴中趣,何劳弦上声;丝不如竹,竹不如肉,渐近自然。隋唐以下的音乐美学范畴有28个:悲悦在于人心,非由乐也;水乐;不得其平则鸣;有非象之象,生无际之际;正始之音;此时无声胜有声;唱歌兼唱情;淡则欲心平,和则躁心释;发于情性,由乎自然;以自然之为美;有是格便有是调;诉心中之不平;天下之至文未有不出于童心焉者也;琴者,心也,琴者,吟也,所以吟其心也;论其诗不如听其声;人,情种也;以痴情为歌咏,声音而歌咏,声音止矣;借男女之真情,发名教之伪药;以音之精义而应乎意之深微;求之弦中如不足,得之弦外则有余;声争而媚也者,时也,音淡而会心者,古也;不入歌舞场中,不杂丝竹伴内;必具超逸之品,自发超逸之音;藉琴以明心见性;希声;无促韵,无繁声,无足以悦耳,则诚淡也;惟其淡也,而和亦至焉矣;丝胜于竹,竹胜于肉……。纵观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发展史,可以分为五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先秦时期,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发韧期,出现了大量的礼乐原范畴和学术争论,决定了中国音乐美学的基本框架。第二个时期为汉代,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系统化的时期。《乐记》、《史记•乐论》对先秦时期尚处于自由状态分布的礼乐范畴进行了整合,形成了较为纯粹、系统的礼乐理论体系。第三个时期为魏晋时期,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丰富和转变的时期。嵇康、陶渊明等继先秦诸家之后,对礼乐理论范畴体系中的一些基本命题进行了否定。第四个时期为隋唐以后,是中国音乐美学的发展时期,礼乐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同时,也遭到不平则鸣、发乎情性,由乎自然等范畴的挑战。第五个时期为二十世纪以来,中国音乐学界为顺应世界音乐的发展,围绕振兴国乐这一课题而进行的探讨。这是中国古代音乐美学的现代转换与新生时期。就逻辑结构而言,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体现出明显的层次感。有的学者根据马克思主义“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提出“音乐美学的逻辑起点,也许应当从一个乐音上的乐理(物理)——心理(生理)二重性的分析开始”的理论。[17]从哲学上说,这样的提法是不错的,但从中国音乐美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做二重分析似乎远远不够。因为中国音乐美学涵盖的范围远比二重结构要宽泛得多。也有些学者认为,中国音乐思想包括声、音、乐三层结构。万绳武说:“夫治乐者有三趋,其旨各不同:有乐政焉,有乐理焉,有乐声焉。奏文乱武,康乐和亲,出之以征诛,入之以揖让,此乐之政也。王者习之,以兴天下,乐之属于治术者。聆音察理,以物和声,正之以宫商,继之以律吕,此乐之理也。儒者习之,以永后世,乐之属于学术者。调丝弄竹,悦性陶情,托声调之抑扬,写胸襟之郁鬯,此乐之声也。技者习之,以鸣一时,乐之属于艺术者。”[18]据我们的观察,中国音乐美学包括“感觉与感知(声)——序化与象征(音)——礼乐制度(乐yuè)——价值认同(乐lè)”四层结构。《乐记》中说:“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即人类对世界的感知,是音乐的基本手段和材料,《乐记》说:“声者,乐之象也”。声具有物理属性,是中国音乐范畴空间的第一层。《乐记》中说:“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又说:“声成文,谓之音”。“变成方”、“声成文”,都是文之以礼乐的意思,是将自然音响序化、体系化、象征化,并用金、石、丝、竹等乐器表现出来。这个音,已经不是一种纯粹的感叹和摹拟了,它深深地打上了人类生活的印记。音是中国音乐范畴空间的第二层。《乐记》中说:“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又说:“乐者,所以象德也”,“德音之谓乐”。可见,这个乐不同于我们今天在音乐厅里听到的音乐。音乐厅里的音乐,与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是一种审美关系。《论语•阳货》中说:“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乐与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之间已经超出审判关系的范围,抽象为一种政治伦理关系,这就是礼乐制度。乐(yuè)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空间的第三层。《礼记•乐记》中说:“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这个乐(lè),与孔子所言的“回也不改其乐”之“乐”相同,都表示对儒家礼乐制度的价值认同。乐(lè)是中国音乐思想的第四个层次。《尚书•虞书•舜典》说舜曾“同律、度、量、衡。”《周礼•春官宗伯》说大司乐“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左传•文公六年》中记载:“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长,是以并建圣哲,树之风声,分之采物,著之话言,为之律度,陈之艺极,引之表仪,予之法制,告之训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道之礼则,使毋失其土宜,众隶赖之,而后即命。”这说明,律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个音乐技术的指标,而是中国古代整个社会政治系统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我们可以说,律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标准尺。《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乐》乐所立,故长于和。”和是中国音乐美学的宇宙哲学。它广泛辐射到中国音乐美学各个层次。“声一无听”,各种不同的音响要相互调和,这是物理音响之和。“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国语•周语下》) “审一定和”。(《荀子•乐论》)这是器乐之和。“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国语•周语下》)这是政治之和。“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国语•周语下》)“凡乐,天地之和,阴阳之调也。”(《吕氏春秋•大乐》)人与神、器物与制度、观念与哲学合而为一,构成了浑然一体的宇宙哲学模式。中国音乐美学的理论大厦,就是这样层层构建起来的。在数千年的时间里,无数的理论家前赴后继地参与了这一体系的构建,这是世界音乐美学史上独一无二的奇迹。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发展时间很长,范畴也很多,但这些范畴并非游离态,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聚合两大范畴体系:声、音、乐、和、律、风等系列范畴都是从礼乐这个核心范畴生发开去的;五音令人耳聋、法天贵真、天赖、心斋、坐忘、声无哀乐等系列范畴,基本上是从非乐引申出来的。三、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特点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有以六大特点。第一,原范畴在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音乐美学的原范畴基本直都产生于先秦时代,汉代对儒家的礼乐范畴体系进行了系统化,奠定了礼乐范畴体系的大局。魏晋时代,嵇康等人又对道家的音乐美学范畴进行了系统地思辨,奠定了道家音乐美学的框架。绝大多数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都是在先秦时期建立起来的,后代基本上没有产生多少新的范畴。这些原范畴的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内涵和外延发生了许多变化。如风,在孔子以前与孔子以后就有不同的含义。范畴含义的不确定性给范畴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第二,反映音响结构方面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发展缓慢。反映音响结构方面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自秦以来,就没有多大发展,这与日益发展的中国音乐很不相符,是中国音乐理论构建方面的天然缺陷。第三,反映音乐社会功能方面的范畴特别发达。自汉以来,几乎历代正史的礼乐志都要就音乐与社会制度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第四,大部分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缺乏独立的理论品格,很多范畴都围绕某一中心范畴,构成一个范畴群,集中反映某一方面的音乐问题。如在“礼乐”这一范畴的周围,就有礼乐教化之功、礼之所至乐亦至焉、乐教等一大批范畴。构成了一个小小的范畴群。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音乐美学的范畴体系是由一个一个的范畴群构建的。第五、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与中国哲学、中国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的范畴相互重叠。如和,是一个音乐美学范畴,又是一个哲学和社会学范畴。“乐者,乐也”这样的范畴,既谈音乐、又讲体制,最后归于人情,既是乐理、又是伦理,还是心理。礼乐这一范畴本身就是由礼制和乐制两个范畴合并而成。第六、相对于音乐审美经验而言,中国音乐美学理论体系一直占据强势地位,这对中国古代的音乐创作造成了重大影响。由于过分注重音乐的政教功能,音乐家在创作主流作品的时候,十分注意音乐的调性和标题。因此,在数千年的中国古代音乐创作史中,纯粹声音陈述式的音乐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我们今天看到的《诗经》,都是只有歌词,没有乐谱,甚至还有六首只有标题没有歌词的笙诗。这说明,标题的意义要大于音响本身。四、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的资料与方法我们做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就是要从史源上弄清楚中国音乐美学中的主要范畴的提出,原始含义及其发展、演进过程;从逻辑结构上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群的结构和层次以及其逻辑关系,揭示中国音乐美学的逻辑特征。做中国音乐美学的研究,最大的资料缺失是中国古代的音响作品留下来的并不多,古时的音乐没有办法听到,古人遗留下来的珍稀的曲谱资料是我们今天研究的第一类资源。就理论形态的资料而言,历代正史、通史、典制中多有记载,这是我们研究的第二类资源。历代官私书目中保留了当时一部音乐文献的信息,我们可以根据这些线索进行考辩,大略可以多掌握一些当时音乐理论发展的情况,这是我们研究的第三类资源。《全上古三国魏晋南北朝文》、《先秦汉魏六朝诗》、《全唐诗》、《全唐文》、《全宋文》、《全宋诗》以及《教坊记》、《羯鼓录》、《乐府杂录》、《唐会要》、《唐六典》等书志中有一些音乐理论材料,这是我们研究的第四类资源。文学、绘画、雕刻、出土文物中的相关记载以及其形式,是我们研究的第五类资源。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广泛蒐集原始资料之外,还有一些方法。第一,作品分析法。正如卡尔•达尔豪斯(Carl Dahlaus,1928-1989)所言:“音乐美学这门学科常常遭到质疑:它似乎仅仅是思辨,远离其真正的对象,更多是出于哲学观念的启发而不是真正的音乐经验。”[19]要将对中国古代音乐的思辨与音乐经验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坚持细读批评与整体批评相结合的方法,既弄清楚音乐美学范畴的文本含义,又注意到范畴的普遍联系。第三、坚持借鉴传统国学的精华,广泛采用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注疏学、目录学、版本学、校雠学的已有成果,决不强作解会。第四、历史参证法。任何中国音乐美学范畴都不仅仅只是范畴本身,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我们在阐释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时候,不能抛开这一背景。如新乐与古乐之争,就只可能产生在后《诗经》时代与前乐府时代之间。乐府至秦初到汉武帝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广收并蓄的专门音乐机构,此后的古乐与新乐之争,就没有多大意义。第五、学说参证法。任何音乐美学范畴的提出,都与一定的学术背景相关。非乐与礼乐的争论、声无哀乐论与声有哀乐论的争论,既是音乐美学上的争论,又是不同学说之间的争论。离开学派而论学问,是十分片面的。第六、理论构建法。我们要把一人的理论、一时的理论与一个学派的理论有效联系起来,把单个的范畴与其所在的范畴群联系起来,构建起中国音乐美学的完整体系。第七,史料学方法。坚持用史料学的方法,追溯中国音乐范畴的史源,挖掘音乐范畴的原创意义;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中国音乐理论史料,将史料置于时间历程中进行研究,以探讨音乐美学范畴的演变历程。有显性的史料,有隐性的史料,显性的史料,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对隐性的文史料,我们可从目录学和考据学中进行索引。如果只运用显性的文献,我们把作的研究只停留在现代的层面,如果能尽可能利用隐性的史料,则可以很好的把握当时的音乐美学情况。由此看来,建立一门中国音乐美学史料学,是一件十分必要的基础工作。第八、纵横比较法。中国古代的音响资料在正式文献中看不到了,但我们可以用民间音乐进行参照。这个研究方法可以参照民俗学的研究方法。有些音响资料,在国内看不到了,可以用日本、韩国等汉字文化圈中的宗教音乐进行比照。这种研究方法,可以参照比较文化研究中的影响研究。同时,也可以将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中的某一个范畴群与西方音乐美学范畴作平行比较,这样,能更清楚地把握中国音乐美学的特征。此外,作为一门不算十分成熟的学科,完全可以借鉴其他更成熟的学科的发展经验,如哲学范畴研究、文学范畴研究等。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研究,是一个十分宏大的工程,需要许多学者作长期的努力。可以先研究若干个中国音乐美学核心范畴的重要含义,再研究这些核心范畴周边的范畴群,然后研究中国音乐美学的理论体系,最后融入整个中国乃至全世界美学思想当中。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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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下交通肇事就很好啊,随着汽车的增加现在问题很多啊,可写的也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