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你去查一下文献就有
自制太阳灶找一个大号手电筒上的凹面反光碗,用硬质泡沫塑料或木料削一根长约4厘米的圆柱体,直径以正好能紧紧塞进反光碗的圆孔为宜。在圆柱的一端横向钻一个细孔,穿入一根直径相当于孔径的铁丝,然后将露在圆柱外的铁丝两头扳折成90°,各留5厘米即可。把圆柱塞入反光碗的圆孔内,再将铁丝两端插在一块泡沫塑料或木质底板上。将一根细竹签的两头削尖,一头插在反光碗中央的圆柱上,另一头插上一小块土豆。把该装置放在太阳下,让反光碗朝着太阳方向,然后,耐心调节竹签长度,让插上去的土豆正好位于发光焦点上。要不了多久,土豆就会被太阳光烤熟,发出香味。
一、标题 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 (一)总标题 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 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 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容易激起读者的注意。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 ②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意,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 ④用判断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⑤用形象化的语句。如《激励人心的管理体制》、《科技史上的曙光》、《普照之光的理论》等。 标题的样式还有多种,作者可以在实践中大胆创新。 (二)副标题和分标题 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特别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副标题,如在总标题下方,添上“与××商榷”之类的副标题。 另外,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标题。如《如何看待现阶段劳动报酬的差别——也谈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开发蛋白质资源,提高蛋白质利用效率——探讨解决吃饭问题的一种发展战略》等。 设置分标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晰地显示文章的层次。有的用文字,一般都把本层次的中心内容昭然其上;也有的用数码,仅标明“一、二、三”等的顺序,起承上启下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紧扣所属层次的内容,以及上文与下文的联系紧密性。 对于标题的要求,概括起来有三点:一要明确。要能够揭示论题范围或论点,使人看了标题便知晓文章的大体轮廓、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以及作者的写作意图,而不能似是而非,藏头露尾,与读者捉迷藏。二要简炼。.论文的标题不宜过长,过长了容易使人产生烦琐和累赘的感觉,得不到鲜明的印象,从而影响对文章的总体评价。标题也不能过于抽象、空洞,标题中不能采用非常用的或生造的词汇,以免使读者一见标题就如堕烟海,百思不得其解,待看完全文后才知标题的哗众取宠之意。三要新颖。标题和文章的内容、形式一样,应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做到既不标新立异,又不落案臼,使之引人入胜,赏心悦目,从而激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二、目录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 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 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 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 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意: 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 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 1.用文字表示的目录。 2.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 三、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在这里,作者以极经济的笔墨,勾画出全文的整体面目;提出主要论点、揭示论文的研究成果、简要叙述全文的框架结构。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 1.为了使指导老师在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先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 2.为了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在这里,内容提要成了把论文推荐给众多读者的“广告”。 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罗哩罗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指示性提要,只简要地叙述研究的成果(数据、看法、意见、结论等),对研究手段、方法、过程等均不涉及。毕业论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举例如下: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固然应服从上级规划部署的全局,但主要的着眼点应放在对下负责,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对本地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负责,这才是发展全局经济的前提,从而也自然在根本上符合对上负责。 ●变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为共同服务于企业,应成为部门工作的主要重点。(摘自《政府在市场经济中 如何定位》一文的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的写作要求可以概括为“全、精、简、实、活”。具体说来: 1.内容提要要求具有完整性。即不能把论文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或观点)遗漏。提要应写成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 2.重点要突出。内容提要须突出论文的研究成果(或中心论点)和结论性意义的内容,其他各项可写得简明扼要。 3.文字要简炼。内容提要的写作必须字斟句酌,用精练、概括的语言表述,每项内容不宜展开论证说明。 4.陈述要客观。内容提要一般只写课题研究的客观情况,对工作过程、工作方法以及研究成果等,不宜作主观评价,也不宜与别人的研究作对比说明。一项研究成果的价值,自有公论,大可不必自我宣扬。因而,实事求是也是写作内容提要的基本原则。 5.语言要生动。提要既要写得简明扼要,又要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在词语润色、表达方法和章法结构上要尽可能体现文彩,以求唤起读者阅读正文的欲望。 四、正文 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这是毕业论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它章节有专门详细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它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的著作和报刊杂志,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有三个好处:一是当作者本人发现引文有差错时,便于查找校正。二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三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 当然,论文所列的参考文献必须是主要的,与本论文密切相关的,对自己写成毕业论文起过重要参考作用的专著、论文及其它资料。不要轻重不分,开列过多。 列出的参考文献一般要写清书名或篇名、作者、出版者和出版年份。
梁亮等.防霉剂双乙酸钠合成新工艺,饲料工业,,30-31。梁亮,防霉剂双乙酸钠添加技术的研究,中国饲料,,12-13。梁亮等,铝锆有机金属络合物偶联剂的合成及应用,精细化工,. 49-51。梁亮等 粉末涂料中颜料调色的理论与实践,涂料工业,.梁亮等,氯乙酸乙基己酯的催化合成,化学世界,2000,第1期,132-135。梁亮等,微波辐射技术在有机合成中的应用,化学通报,1996,3,26-32。梁永升,梁亮,光敏性环氧丙烯酸酯合成的催化剂研究,精细化工,2006,第23卷(3),278-281。庄伟洲,梁亮,殷榕灿,钟强锋,乙二醛交联氧化淀粉粘合剂的研制及其性能研究,中国粘合剂,2006年,第15卷(12),14-17。殷榕灿,梁亮,庄伟洲,钟强锋,新型室温固化双组分胶粘剂的研究,化工新型材料,2007,第4期,80-81.钟强锋,梁亮,庄伟洲,殷榕灿,高性能热固型核壳丙烯酸酯乳液的合成及性能研究,化学与黏合,2007,第29卷(5),341-344。陈能昌,梁亮,谭桌华,磷酸丙烯酸酯共聚改性苯-丙乳液的研究[J],涂料工业,2008,第38卷,第9期,30-32,35.谭桌华,梁亮,陈能昌,紫外光固化高性能纤维素酯涂层的研究[J],涂料工业,2008,第38卷,第10期,23-25,34.专利(1)《紫外光固化皮革或人造革水性涂料》,中国专利CN1696226A,第一完成人(2) 《一种可紫外光固化水性树脂组合物》,中国专利,第一完成人(3)《青藤藤碱抗炎镇痛有机酸盐的制备方法》中国专利,第一完成人(4)《青藤碱催化氢化还原制备氢化青藤碱的方法》中国专利,第一完成人著作(1) 梁亮 编著,《精细化工配方原理与剖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2) 梁亮 主编,《化学化工专业实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3) 周声劢,梁亮,梁逸曾 编著,《合成计量学与化学化工系统优化》,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该书荣获95-96年度中南地区大学出版社优秀专著二等奖。(4)崔英德,梁亮 编著,《漂白剂及其应用》,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5)参编,《精细化工工艺学》,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6) 参编, 《精细化工基本生产技术及其应用》,广东科技出版社,1995年.获奖《GL951流平剂生产新工艺》获97年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1、需要知道论文创新点对于一篇论文的重要性
现在网络上的论文越来越多,许多论文都是由其他的论文剪切拼接成的,对于一个搞学术的来说,这种做法不但对于学术研究没有任何帮助,而且也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2、要写好一篇论文,必须知道论文写作的意义
这篇论文和其他已经出现的论文有什么不同,这篇论文能够有什么贡献。相对于其他论文的不同,相对于其他论文的贡献其实就是我们论文的创新。
3、需要知道论文创新点怎么获得
论文的创新点不是凭空出现的,一篇好的论文,一个好的创新点是需要大量的知识积累的。创新点又不简单的是知识的积累。需要阅读大量过去学者的文章,积累大量的知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问题,看得更远一点,看得更透彻一点,能够有自己的新想法,这些新的想法就是文章的创新点。
4、研究一个主题,先要有这个主题相关的知识积累
这部分知识积累可以来自于专业学习,也可以通过后期自己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获得。积累了一部分知识后,就构成了我们研究的平台,我们下一步就是在这个平台上能够建立一个杆子。这个杆子越高,代表我们研究得越深。
5、需要不断地思考
阅读大量专家学者关于这个主题的研究,在阅读的时候,我们需要不断的思考,思考他们都做了哪些研究,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哪些地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有不同看法的地方,我们应该怎么去处理。当我们把这些问题想明白的时候,创新点也就出来了。
论文的创新点怎么写?这你算是问对人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论文创新点的写作技巧:一篇有创意的论文,那么你的理论一定要是足够创新的。理论创新是指人类在开括进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理论分析和理论解答。对认识对象或实践对象的本质,规律和发展变化的趋势作出新的揭示和预见,对研究对象作出新的理性升华。理论创新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解释原则、模式和视野的创新,即方法层次的创新。二是在深刻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及人的思维规律、有效探索社会实践新领域的基础上,提出前所未有的新观点、新范畴,特别是形成新原理、新的科学体系。三是从发展着的社会实践出发,并以此为检验标准,对前人创立的基本原理,在充分肯定和继承的基础上作补充。四是根据实践的需要,对前人科学的思想资料和理论观点进行重新梳理,清除由于后人的错误理解而混杂其中的不正确的或随意附加的东西。了解了论文创新点该怎么写之后,小伙伴们对于自己的论文该如何进行创作是不是有了更清醒的认知了呢?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在茅茅虫论文写作助手上去写论文,里面有很多论文可以参考,都是免费的哦。
写作方法如下:
1.重新整理过去的文档,有可能从整理当中获得灵感,或是从文档回顾中整理出头绪。
2.对于定义各种问题的词语或句子保持好奇的态度,可以解放想象力,查字典或是专门的书籍,找出关键与同义字,也可以知道这些用语的意义,只有知道术语或用词的意义时,才会从当中选到所需要的词语,不会再一成不变,在写论文的时候可以更精准的用字遣词。
3.在思考之时可以将一般性概念逻辑性的区分为不同种类,学会分类技巧之后,往下更延伸就是将来论文有可能发展的方向。
4.观察力、敏锐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能力,细心观察可以看到事情的反面,考虑到事情的另一角度也可以激发想象力,研究对比的客体也可以找出不同面向,更加了解要研究的主体。
5.利用微观与宏观的角度看事情,可以知道事情的脉络与细节。
6.用比较的方式可以有许多线索。
1、资料创新
毕业设计论文的创新点该怎么写呢?首先要资料管理创新 ,论文里要用到的可以是比较新的内容,比如最新的科研工作成果以及专业最前沿的数据和资料,这个创新点就需要大家经常关注一些大企业相关的新闻资讯之类的,这样就可以第一时间获取有用知识!
2、方法创新
很多同学在写论文时,都会按照一些所谓常规的套路来写,这样写的出错率肯定小,但是老师在查阅的时候已经厌倦疲劳了,这时候如果有人写出别人没有写出的东西,给老师新颖的感觉,那自然会得到青睐。
3、观点创新
没有人提出来的观点,但是你提出来了,那么这个过程呢它就是一个观点进行创新。不过这个对于同学们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学术发展水平的高低会在这个方面体现出来,这个除了考验同学们的学术研究水平,同时也考验同学们的思维创新能力。因为有时在翻阅资料的时候,脑子里会突然想到某个想法,这时候思维转弯就转出来了,不过在提成新理论观点时,还是要严格遵循社会科学、谨慎的态度和思想,不能偏离实际,更不能虚化。
4、角度创新
大家都在用同一个角度思考和看待学生们的研究,但如果你选择了另一个角度思考,不仅仅只从一个角度创新,可能最后我们的结论就会成为一定的创新点,就像杨桃正面与侧面看是不一样的
其实毕业论文进行创新是一个研究过程的极佳体验,问题意识,知识储备与探索,也是磨练自己的过程,要让自己静下心来,才可以获取成功!
关于食品的毕业论文题目
你是不是需要了解关于食品的毕业论文题目,下面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食品的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电子鼻在食品微生物污染快速检测中的应用
二、利用语义网技术实现的分布式异构食品微生物数据整合
三、食品中重金属元素检测方法研究进展
四、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构建研究
五、企业参与食品可追溯信息共享的机理研究
六、中国食品安全危机背景下的底层食物自保运动
七、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界定研究
八、中国食品安全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
九、食品真空冷冻联合干燥技术研究进展
十、美国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十一、毛细管电色谱-激光诱导荧光检测法分析食品中的生物胺
十二、媒体传播对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影响的定量研究
十三、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评价及预测
十四、大学生转基因食品知识态度行为调查
十五、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探析
十六、动物源性食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的检测
十七、测定大米粉中镉的质量控制与不确定度评价
十八、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研究进展
十九、食品过敏原标签要求及生产过程控制初探
二十、食品中菊酯类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二十一、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十二、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策略研究
二十三、转基因食品舆情现状分析及新型科普模式的探究
二十四、基于背景值研究的湖北省香菇重金属风险评估
二十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选择
二十六、北京市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研究
二十七、信息不对称环境下有机食品消费行为分析
二十八、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协调发展与竞争优势保持研究
二十九、林下规模化生态养殖模式研究进展
三十、畜禽养殖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探讨
三十一、浅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十二、对农资经营和监管问题的思考
三十三、浅谈饲料生产监管
三十四、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十五、对转基因食品产业的认知与科普对策研究
三十六、食品中的食用盐含量分级方法
三十七、食品中罗丹明B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三十八、塑化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三十九、我国食品检验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十、微生物防腐剂在食品保鲜上应用
四十一、源于食品加工副产物纳米纤维素晶体的制备及其在食品中的应用
四十二、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四十三、HPLC测定食品包装用胶黏剂中5种树脂酸含量
四十四、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迁移规律研究
四十五、英美加三国食品监管法规及监督检查现状
四十六、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的选择影响分析
四十七、“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四十八、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原因
四十九、杭州市余杭区高中生食品安全知信行现状
五十、食用农产品包装接触用粘合剂安全管理探讨
五十一、当前我国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五十二、我国绿色食品及有机农产品权威性和影响力提升策略
五十三、食品接触材料中全氟和多氟化合物风险与管理
五十四、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的国内外研究进展
五十五、食品安全信息需求服务与信息保障对策研究
五十六、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五十七、一种基于555集成电路的粮食水分检测技术的'分析
五十八、谷朊粉的添加量对青稞面条品质的影响
五十九、社会共治理念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基于对胶水牛排事件的法律思考
六十、我国与国际组织航空食品法规标准的对比及分析
六十一、基于用户需求的食品包装扁平化设计
六十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六十三、无损快速检测技术在生鲜食品品质鉴定中的应用
六十四、食品快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探讨
六十五、大理州市售食品细菌性污染情况分析
六十六、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六十七、荞麦酸奶的制备及工艺研究与分析
六十八、对创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思考
六十九、技术创新背景下食品工程的发展与演变
七十、绍兴地区粮谷类食品中铅镉和总汞含量的监测及暴露水平评估
七十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
七十二、我国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启示
文/赤木与森
点点这礼拜第二次和我抱怨新工作加班频繁的时候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十一点多了,她刚从公司出来,哭着喊着叫我陪她吃夜宵。
一盘小龙虾就着一瓶冰啤酒,她激动的面色通红,口沫横飞、手舞足蹈的给我表演新上司开会有多智障。
初春的晚上依旧很冷,我紧了紧身上的棉衣,看她依然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只好无奈的开口打断了她生动形象的表演,“你最近怎么老加班?新工作很忙吗?”
仅仅一小时之后我就体会到了什么叫“作死”——我简直身体力行的深刻解释了什么叫哪壶不开提哪壶:这个问题突然打开了她的苦水闸。
她说她这个礼拜天天都在加班,今天已经是她最早下班的一天了。新上司要求很高,甲方更难缠,方案修改了三遍都不满意,今晚回去得继续熬夜。已经连续两三周周末没好好休息过了,一个月就拿那么一点薪水真不知道这工作有什么意思。为了这份方案她光收集整理的资料都能码满一张桌子。
说着说着她还抹了一把眼泪,酸溜溜的说明明这组是自己最努力,每周之星还评给别人,大公司黑幕太多了。
我不是第一次听她抱怨工作太忙太累,她的努力与收获不成正比了,但每次看到她朋友圈里凌晨更新的满是资料的桌面和当白开水喝的咖啡,又不知道怎么安慰她,努力的还不够吗……看起来已经非常足够了啊!
我最终也只好安慰她时运暂时不济而已,总能好起来的。
我也很疑惑,为什么每一份工作对点点来说都好像特别的困难,她不是一个专业能力不过关的人,怎么会把自己弄得这么累。
后来有一单任务正好是与她们公司的业务合作,对方派出的代表又碰巧是点点他们团队的一位前辈,我旁敲侧击的聊过天后才明白,原来也是万事皆有因——前辈嘴里的点点与我认识的点点大相径庭。
听说点点进公司没多久,她的勤勉就出了名,多少次同事早早下班,偌大公司只剩她一个人,刚开始几乎所有同事都暗暗咂舌感叹现在的九零后小姑娘们的拼劲儿。
但可惜也只是最初而已。
很快各位前辈们就发现,虽然看起来她一直在忙,但效率很低。
她总是策划做一半就跑去微博找灵感,或者就是去微信咨询某位大神朋友,通常都是有去无回。再就是去串门打听琐碎,聊些闲话,取个快递,喝喝咖啡。时间打发起来是非常快的,别人在忙工作的时候,她忙于“社交”,那么别人休息和社交的时候,她补在工作上好像也是合适的事。
前辈说完,思考了一下又补了一句:“可能是因为年轻,还不懂努力是有方法的吧。”
听前辈说完,我突然想起点点上一份工作好像就是因为上班时间刷朋友圈丢掉的,当然,按点点的话说,她明明是在和客户联系,却被上司冤枉,只是因为自己的努力惹人眼红罢了。
听到别人对点点的评价与点点对自己的评价,我发现了一个认知误区(好像很多人都如此):
我们总是会想当然的把努力和吃苦划上等号。
好像大多数人提起努力都会想起埋头苦干,挥汗如雨这种画面感十分强烈的词汇。听说有人累死累活熬夜读书却挂科,有人不吃不喝拼命加班却无缘优秀,我们通常都会感叹这些人吃了这么多苦,最后还没能成功,亏了。
可是你是否有想过,他们吃的那些苦,难道都是因为不可抗力不得不吃吗?
我起初也喜欢这样,总是标榜自己努力多少却没收到过价值相当的回报。直到我发现很多我认为是有天赋的朋友们,都比我会努力多了的时候,我才明白了努力不等于吃苦的道理。
我发现我之所以熬夜赶稿,是因为白天我虽然开着文档却也开着微博微信;之所以通宵码字,是因为我之前几个礼拜一直瞎忙活却没有算好截稿日期;甚至有时候连我拿来标榜自己工作认真的“废寝忘食”也不过是因为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的吃不及饭。
把努力等同于吃苦,不免会让自己的注意力更多的放在自己“吃了多少苦”上,而不是“是否有科学的努力”上。
过于看重吃苦的结果而忽视努力的过程,会让我们沉浸在自己营造的自我感动的幻想中不能自拔,变成一个只知吃苦,不论方法的“拼命三郎”。
不确定自己努力的方向,不改变努力的方法,你吃的苦不过是莫名其妙的徒劳无功罢了。
而其实你只要学会开始讲究努力的方法并掌握之,就会发现有时候努力做事并不会让自己吃多少苦,而当觉着自己吃尽苦头依然不见效果的时候,更大一部分可能是你正在用错误的方法错误的方向进行错误的努力。
千万不要轻易把失败和坎坷挫折当作天将降大任于斯人的考验,因为说不定你正在做的努力,不过是在吃莫名其妙的苦而已。
上世纪30年代初,他是一个无业游民,一直找不到合适工作,每天到处游荡,每天为生计劳碌奔波,他为此懊丧过、苦恼过,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
由于没有固定的住房,每隔一段时间,他就得搬一次家。一天,他再次搬家,不小心得一只祖传的古懂瓷器碰到地上,摔成若干块碎片。这是最值钱的家当,已经传了五代,全家人视如珍宝。他看着被摔碎的瓷器,想到因为自己的不慎,将古懂毁于一旦,感到特别心疼和懊悔,禁不住流下了泪水。
好在他心灵手巧,他细心地将全部碎片拣起来,一片一片地进行拼凑、粘合,发现瓷器还能恢复原样,只是粘得不够牢固结实,用肉眼就很容易看出裂缝。不长时间,就因粘性太差,瓷瓶再次开裂,他往返多次,跑遍了全城的各个角落,买来市场上能够买到的各种粘合剂。但这些粘合剂不是难耐高温,就是容易受潮,而且胶液的颜色与瓷瓶不搬配,根本无法找到一种令他满意的粘合剂。
他决定自己动手,试制一种能抗压抗拉、耐热耐潮的新型粘合剂。为此,他从传统的树胶、角胶入手,先后试用了近百种胶液,不停地实验,花费了三年多的时间,终于成功研制出一种粘合力很强的粘合剂。他试着用自己研制的胶液把瓷瓶碎片粘合起来,不仅用肉眼无法分辨,跟刚烧出来的瓷器不相上下,而且粘合得相当牢固,无论泼水、晒太阳仍然坚实如故。同时,还意外地发现这种新型粘合剂不仅可粘陶瓷,还可粘玻璃,甚至是钢铁制品,只需在粘合前将油污和其它脏物清洗干净就行。
于是,他主动帮邻居和朋友们粘合各种打破了物品,名声越传越远,从他所住的城市到很远的地方,不少人慕名上门,要求购买他试制的粘合剂。他越来越发现这种产品用途十分广泛,不仅日常生活中必备,不少企业需要数量亦十分惊人,市场前景广阔,为此,他申请了专利,并筹措资金,联系了一家专门生产粘合剂的厂家,生产了第一批粘合剂。产品一经投放市场,就供不应求,不少经销商和企业纷纷签合同订购,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后来,他注册成立了一家BBK粘合剂有限公司,不断对配方进行推陈出新,粘合剂性能的更加完善,不断研制了耐热、耐压、耐药品、防腐、防雾等方面的新产品,广泛用于粘接、密封、防漏、固定等方面,成为机械行业不可缺少的化工产品,并在航空航天、军工、汽车、电子、电气等行业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他的产品迅速占领了国内市场,并大批地销往国外,成为当地最有影响力的一家大公司。
他就是美国亿万富翁巴比克。为了粘合一个摔碎的瓷器,却因此成功发明了一种新型的粘合剂,打开一扇财富之门,成就人生的高度。
人们常说,每一项重大发明的诞生,都隐藏在我们转弯的黑暗处,只有不畏艰险,迎难而上的才能成功。
回家,对于多数人而言,是一个温暖的词汇。但对我来说,它是一个敏感词。我不愿谈起我的家庭,就像奔跑离去的人不愿回头一样。
作为一个年仅24岁的学生,我离家在外的时间却足足有八年了。八年来,我辗转于各个城市,求学,打工,探亲,用过的火车票攒了整整一盒。前三年,每年寒暑假回两次家。上了大学,变为一年一次,而自从两年前我被父亲呵斥着赶出家门之后,便再也没有回过了。
2014年那个除夕夜里,我拖着沉重的行李箱,背着沉重的吉他,一个人坐上火车,去往一个陌生的城市,见我那刚生完小孩的姐姐。
时间回到1992年8月某日,故事从父母忘记我生日的这一天开始。
我出生于一个多灾多难的普通农村家庭,我的父母在第三胎时终于迎来了一个儿子,喜不自胜之下情不自禁,然后一次意外让我不期而至,成为这个贫寒家庭的第四个孩子,同时带来的还有巨额的罚款和养育成本。
父亲在我满月之后,将我送给了邻县的一个煤老板,直到惊动了远在湖南的外婆,老人家唇干口燥地劝阻,才把我要了回去。与“富二代”身份擦肩而过的我,自此开始了坎坷曲折的寒门子弟奋斗史。
在我从小的印象中,我的家庭总是充斥着大大小小无数次的争吵和无休止的怨怼,辍学、出走、失踪、反目、离婚、自杀……那个矮矮的老房子从外面看上去毫不起眼,门一关,谁会知道里面发生了多少对我来说撕心裂肺的事情。
如果说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那我的家庭应该是最复杂的样本,以至于我至今无法解释它是如何一步步衰败至此的。时至今日,一家六口分散各地,各自过着并不圆满的生活,彼此之间很少联系,一年也见不到几次,哪怕只相隔一两个小时的路程。自从八年前大姐随着寒酸的嫁妆出嫁后,我们家就再也没有完整地聚过一次,过年回家的人也一年比一年少。
他们就像破茧之蝶般,一个个逃离农村,逃离这个千疮百孔的家,逃离暴躁专制、不可理喻的父亲。最后只剩下我陪伴父亲时,他已经厌倦了被离弃的感觉,于是他亲自把我赶走,还叫我跟他们一样,永远不要再回来。当时我沉溺于悲伤,并未能明白,也许父亲不是不需要我,而是太需要一个完整的家。
其实我不经常想起那个大冬天我光着脚走出家门的画面,尽管当时我是那样近乎绝望地哭喊着,尽管那一刻我突然理解了母亲想要一死了之的决定。
母亲不喝农药的时候,都在认真地活着,活得比谁都用力。她努力工作,生活节俭,即使一个人住在不足20平米的廉价房里,她依然可以把日子过得看起来很体面。离开曾经依靠的男人,她一样可以自力更生,甚至独力承担起了几个孩子的各种费用。
她和父亲背着我们偷偷去办了离婚证,却没有藏好,被我无意中翻出来,同时翻出的还有一张陈旧的结婚证。这两个看起来差不多的红本子,就这样粗暴地概括了父母从青春到苍老的近三十年婚姻岁月。我惊讶于自己的平静,然后默默放回去,只字不提。
离了婚之后,每年过年母亲的去处都是让我们最头疼的事情。她现在已经辞去工作,专职帮二姐带小孩,但二姐要随姐夫回婆家过年,又不忍丢下母亲一个人,便试探着问要不要帮她买回湖南的票,母亲只应了句:先不着急吧。要是搁在几年前,母亲肯定会一口答应,因为连我都看得出来,她无时无刻不想着回去,回到那个承载了她许多童年美好回忆的家乡。但拖家带口的,她不敢乱花钱。
2013年,大舅妈六十大寿,我陪母亲回去了一趟,感受到多年人事变迁的尴尬与隔阂。乡音已改,归人如过客。打那以后,母亲再也没提过回湖南的事。外婆还在世时,她迟迟未能回去看看;外婆一走,便也带走了她最后一个可以回去的家。
很多在外闯荡的年轻人无所畏惧,是因为他们知道,不管自己走多远,身后都有一个可以回去的地方。但现实中并不是每一个游子都有一个回味无穷的故乡,不是每一片落叶都能如愿归根,不是每一所房子都温暖坚固足以抵御风雨侵袭。
2012年回家,发现老家的房子出现了裂缝,而隔壁邻居的房子已经倒塌了,我开始忧心忡忡起来,鼓起勇气跟父亲商量:要不,出去租房住吧!父亲把眼一横:嫌钱多啊?——可这屋不能住人了呀。父亲沉默良久,语气难得温和地说:我就等着你们哪一天回来给我盖新屋。我无言以对。
这些年每到春节前,总是有不同的人来问我,为什么不回家。我纵能找到一万个借口敷衍过去,内心也无法逃避这个问题。我曾以那样惨烈的方式离开,又如何再若无其事地回去?我还未找到与过去握手言和的方法,回去又能改变什么?
我只能加倍努力。
也许哪一天我足够强大了,拥有了可以幸福的能力,我就会回去,拾起曾经断落的瓦片,重新造一所房子,撑起这个饱经沧桑的家庭。我知道这一天终会来临,即使在最艰难的时候,我也从未怀疑过。
今年母亲在惠州,大姐在佛山,二姐在汕头,三哥在广州,父亲依旧留守老家兴宁。我不知道春节要去哪儿,他们也没问我,过年不讨论回家问题,已经成了我们之间一个心照不宣的默契。我决定留在学校写毕业论文,饭堂伙食倒是挺养人的,特别照顾留校学生。
只是,外面的饭再香肉再好吃,我也怀念多年以前的冬夜与家人分食的一口酿酒。那时候一桌热菜,六双碗筷,家人围坐,灯火可亲。
应用:聚维酮在药剂领域的应用有用作固体制剂的黏合剂;用作包衣材料;用作固体分散体载体;用作缓释控释制剂;助溶剂或分散稳定剂;用于眼用药物制剂。应用的性质:因为聚维酮是一种水溶性的合成聚合物,主要成分为N-乙烯吡咯烷酮。是一种具有高效粘合性的聚合物,他的独特性能使它在各种口服液体制及、混悬剂和局部性药物开发应用中成为及其重要的赋形剂。
以动物、植物、矿物等天然高分子物质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可使两种相同或不相同材料(如木材与木材、木材与其他材料)粘结在一起的粘结剂。它的主要成分是淀粉(淀粉糊、糊精)、蛋白质(骨胶、干酪素、大豆蛋白)、橡胶(天然橡胶、再生橡胶)等。
天然胶粘剂的制备与应用的历史悠久,中国4000年前就利用生漆作胶粘剂制作器具。周朝已使用动物胶作为木船嵌缝密封胶。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人用天然胶粘剂胶合薄木板。
种类
按使用的原料可分为:①动物胶粘剂,主要为动物蛋白胶粘剂,有皮胶、骨胶、血胶、干酪素胶和鱼胶等;②植物胶粘剂,又分为植物蛋白胶粘剂(豆蛋白胶、豆粉胶)和淀粉胶粘剂;③天然橡胶胶粘剂;④木质素、单宁胶粘剂。天然胶粘剂的生产,由于受到原料产地、季节、气候等方面自然条件的影响,产品质量易于波动,品种比较单纯。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合成高分子化学工业的发展,合成树脂胶粘剂渐占主要地位,天然胶粘剂的消耗量趋于下降。
木材工业中常用的天然胶粘剂有血胶、豆胶、干酪素胶、骨胶等。其中骨胶、皮胶的水溶液可直接使用,血胶、干酪素及豆胶等均需加入一些化学药品,经调制后才能使用。血胶可以在温室下固化,也可加热固化,胶接强度较高,特别是耐水性比其他天然胶粘剂好。血胶主要用作生产胶合板和木材的粘接。但血胶的色泽很深,容易污染被胶接物,有臭味并易受菌类腐蚀。豆胶是将大豆蛋白与水调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为了调节胶液的粘度、延长胶液使用时间和防止长霉等,加入一些助剂如石灰乳、氢氧化钠、水玻璃及防腐剂硫酸铜等。豆胶主要用于胶合板制造及木材加工。特别是制造茶叶包装箱板,无臭、无毒,豆胶有独特的优点。
性能
天然胶粘剂的主要性能详见下页表。
发展前景
天然胶粘剂具有来源广泛、价格比较便宜、配制容易、无毒性等优点。与合成树脂胶粘剂相比,其缺点是耐水性差,容易长霉,胶接强度不够好,不能适应各种恶劣环境。但经过改性,可使胶合性能显著提高。在合成胶粘剂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天然胶粘剂仍是胶粘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天然胶粘剂已由利用天然产物作原料进入利用再生性资源制造木材胶粘剂的阶段,例如利用农业废料所得糠醛制成糠醛树脂;利用树皮抽出物、纸浆废液制造胶粘剂,将淀粉与糖类在比较缓和的条件下转化成耐水的聚合物,以使它们能用作木材胶粘剂等。因此,天然胶粘剂虽是古老的胶种,却是有待继续改进和发展的胶种。
胶粘技术除了具有简便、快捷、高效、价廉等特点外,还可以粘接一些其它连接方式无法连接的材料或结构,如实现金属与非金属的粘接,克服铸铁、铝焊接时易裂和铝不能与铸铁、钢焊接等问题。并能在有些场合有效地代替焊接、铆接、螺纹连接和其它机械连接。胶粘剂的应用已渗入到国民经济中的各个部门,成为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技术,在高技术领域中的应用也十分广泛,如据报导:国外在生产一辆汽车中要使用5~10kg胶粘剂;一架波音飞机的粘接面积达到2400m2;一架宇航飞机需要粘接30000块陶瓷片。胶粘剂的分类和胶粘技术的发展本世纪初,由于各类合成树脂和合成橡胶的研制成功,特别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聚合物如酚醛树脂、脲醛树脂、不饱和树脂、环氧树脂、氯丁橡胶等的投产和商品化,促使了近代胶粘剂和胶粘技术的迅速发展。八十年代以来,胶粘剂与胶接技术进展显著,新的性能优异的胶粘剂不断出现,且由于独特的胶粘技术,使其具有非凡的多功能,能够实现多重目的。因此,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胶粘剂的分类方法很多,尚不统一,常用的有:1)按化学成分分类:这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分类方法,它将胶粘剂分为有机胶粘剂和无机胶粘剂。有机胶粘剂又分为合成胶粘剂和天然胶粘剂。合成胶粘剂有树脂型、橡胶型、复合型等;天然胶粘剂有动物、植物、矿物、天然橡胶等胶粘剂。无机胶粘剂按化学组份有磷酸盐、硅酸盐、硫酸盐、硼酸盐等多种。2)按形态分类:可分为液体胶粘剂和固体胶粘剂。有溶液型、乳液型、糊状、胶膜、胶带、粉末、胶粒、胶棒等。3)按用途分类:这可分为结构胶粘剂、非结构胶粘剂和特种胶粘剂(如耐高温、超低温、导电、导热、导磁、密封、水中胶粘等)三大类。4)按应用方法分类:有室温固化型、热固型、热熔型、压敏型、再湿型等胶接剂。为适应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对胶接技术的需要,各国在开发胶粘剂品种方面都化了很大的功夫,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快固化、单组份、高强度、耐高温、无溶剂、低粘度、不污染、省能源、多功用等各具特点的胶粘剂。在合成胶粘剂方面,利用分子设计开发高性能胶粘剂;采用接技、共聚、掺混、互穿网络聚合物(IPM)等技术改善胶粘剂的性能。对于胶粘机理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施胶设备和工具也有了新的发展。如胶粘与机械相结合的连接方式、胶粘与电刷镀等技术结合,形成了新的复合修复技术等。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胶粘剂和胶粘技术发展也很快,品种增多,产量增大,质量也有很大提高,不少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达到甚至超过了世界同类先进产品。
①纸基材料粘合剂:主要包括淀粉浆糊,糊精,水玻璃,化学浆糊,酪蛋白等。
②塑料粘合剂:主要包括丁苯胶、聚氨酯、硝酸纤维素、聚醋酸乙烯等溶剂型粘合剂;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等水溶型粘合剂;醋酸乙烯树脂、丙烯酸树脂等乳液型粘合剂;聚苯乙烯、聚氨酯、聚丙烯酸酯等热塑性树脂组成的热熔型粘合剂等。
③木材粘合剂主要包括骨胶、皮胶、鲠胶、干酪素、血胶等动物胶;也包括酚醛树脂胶、聚醋酸乙烯树脂胶、脲醛树脂胶等合成树脂胶;还包括豆胶等植物胶等。
粘合剂、胶粘剂因表面键合和内力(粘附力和内聚力等)作用,能使一固体表面与另一固体表面结合在一起的非金属材料的总称。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3000字论文首先你要知道论文的格式是什么?可以在百度上搜索,然后参考一下合同法你学习了之后有什么新格式写就可以了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这是重要的转变。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三)“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七)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八)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参考文献:[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