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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史论文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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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史论文范文参考

1.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2.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6.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8.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10.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12.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4.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6.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1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22.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4.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26.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28.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30.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32.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洗钱犯罪研究 3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36.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38.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40.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42.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44.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46.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48.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50.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52.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54.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56.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58.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60.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62.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64.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66.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68.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法律的权威性 70.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72.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74.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76.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78.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80.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84.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86.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88.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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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经典史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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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课程标准解读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朱汉国,王斯德.历史课程标准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姚锦祥.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初中历史[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 周雨.历史新课程标准下的互动式课堂教学[J].教学月刊(中学版下),2005(3):36-38. [4] 王振中.浅析新课程标准下课堂教学中存在的`误区[J].当代教育科学,2005(19):33-35. [5] 齐健.初中历史新课程教学法[M].北京:开明出版社,2003. [6] 姚尚右.试析新课改下历史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继续教育研究,2008(11).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查 阅更多的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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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教育史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不仅在科研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在期刊评价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引起重视。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育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教育学论文参考文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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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施良方著:《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49、[美]小威廉姆? E.多尔著,王红宇译:《后现代课程观》,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0、朱慕菊主编:《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1、钟启泉、崔允漷主编:《新课程的理念与创新——师范生读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52、钟启泉等主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3、张华著:《课程与教学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4、从立新著:《课程论问题》,科学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5、王斌华著:《校本课程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6、郭元祥著:《综合实践活动——设计与实施》,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7、[美]泰勒著,施良方译:《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58、陆有铨著:《骚动的百年——20世纪的教育历程》,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59、顾明远、孟繁华主编:《国际教育新理念》,河南出版社,2001年版

60、施良方、崔允漷主编:《教学理论——课堂教学的原理、策略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1、王策三著:《教学论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62、黄甫全、王本陆主编:《现代教学论学程》,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3、田慧生、李如密著:《教学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64、李秉德主编:《教学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65、盛群力等编译:《现代教学设计应用模式》,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66、吴立岗主编:《教学的原理、模式和活动》,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67、傅道春著:《教师技术行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68、熊川武著:《反思性教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9、[日]左藤正夫著,钟启泉译:《教学论原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70、胡守棻主编:《德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1、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72、戚万学、杜时忠编著:《现代德育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73、班华主编:《现代德育论》,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74、檀传宝著:《学校道德教育原理》,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75、钟启泉编著:《班级管理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76、曹长德著:《当代班级管理引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77、魏书生著:《班主任工作漫谈》,漓江出版社,1993年版

78、林崇德著:《教育的智慧》,开明出版社,1999年版

79、张玉田等编著:《学校教育评价》,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80、王汉澜主编:《教育评价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1、[美]布卢姆等著,邱渊等译:《教育评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2、[美]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83、陈玉琨著:《教育评价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4、陈桂生主编:《到中小学去研究教育——“教育行动研究”的尝试(修订版)》,华东师范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85、裴娣娜著:《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86、袁振国主编:《教育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7、陈向明著:《教师如何作质的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88、郑金洲著:《教师如何做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9、陶行知著:《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

教育类论文参考文献

教育类的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教育让我们的人生变得丰富多彩,让我们的知识更加的渊博。下面是我分享的教育类的论文参考文献,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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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丁钢 我们如何做教育叙事?——写给教师们[N],《中国教育报》20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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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刘云杉 帝国权冲实践下的教师生命形态:一个私塾教师的生活史研究[C], 《中国教育:研究与评论》2002教育科学出版社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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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美国哈佛大学加德纳教授《智力的结构》一书出版以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多元智力理论得到了各国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推崇,成为了许多国家教育改革新的理论支撑。我国基础教育正在进行一场重大改革的今天,随着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对教育工作者(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多元智力理论不仅为我国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也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诸多助益。本文旨在探讨多元智力理论对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和作用。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是指幼儿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不断成长和追求成熟的过程,是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不断进步、专业技能不断成熟、专业思想不断完善的过程。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对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幼教改革的顺利推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教育观念的更新、对教学实践的反思和教学行为的改进是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一、多元智力理论帮助幼儿教师树立新的教育观念(一)重构多元的“智力观”以皮亚杰为代表的传统认知发展理论认为:智力是指以思维为核心的几种能力的组合。加德纳教授则认为:智力不再是某一种能力或围绕某一种能力的几种能力的整合,而是“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八种智力,即言语—语言智力、音乐—节奏智力、逻辑—数理智力、视觉—空间智力、身体—动觉智力、自知自省智力、人际交往智力和自然观察智力。这是一种全新的智力观,让我们曾经单一、平面的智力观多元化、立体化了。由此可见,我们曾经对幼儿智力开发的理解仅仅限于开发幼儿的观察、记忆、思维等几种能力是十分片面的,幼儿教师应创设多彩的环境和利用丰富的教育资源,从多维度启迪和开发幼儿的多种智能。开发幼儿智能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而非一个简单的工作。(二)形成积极乐观的“儿童观”正因为人的智能是由8种,甚至更多不同智力有机组合起来的,而这些智力在幼儿期已经显现出来,并处在迅速发展阶段。加德纳称幼儿期为“觉醒体验”期,认为“他们至少对于人类经常使用的一些基本符号系统,如语言、数目、音乐、二度空间的概念等,具有了初步的判断能力”。同时,每位儿童所拥有的智力数量以及智能强项和弱项各不相同,并以高度个性化的方式组合和运用着各种能力,他们的智能、风格、潜能像多彩光谱一样表现出广泛的多样性。正如“每一朵花都有开放的理由”一样,每一位幼儿都具有独特的、较完整的、待开发的智能组合。因此,幼儿教师要真正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孩子,用欣赏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孩子,进而形成积极乐观的“儿童观”。(三)树立灵活多样的“能力评价观” 长期以来,教育工作者对于儿童智力和潜能的评价,多采用“智力测验”的方式,目的是为了预测儿童的学业表现或为社会选拔人才,因而主要局限于语言和数学逻辑这两种能力的测试。多元智力理论的研究者则将儿童放在真实的活动情景中,采用观察、录像、录音和文件夹等综合性的手段,从7个领域的多项活动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儿童的多种智能进行不同层次和多维度的评价,目的是为了发现和培养每个儿童独特的智力潜能。因此,幼儿教师要摈弃以单一标准片面评价幼儿能力,尤其是仅仅以“IQ”为标准,简单评价幼儿智力的传统观念。教师应在尊重幼儿兴趣和需要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在幼儿的各种活动中,从多维度多层次评价幼儿的智能,从而树立灵活多样的“能力评价观”。观念的更新较之知识的更新更为困难,也更为重要。幼儿教师教育观念的重建关系到教师教育行为的改进和对教育实践的反思,进而也直接影响新大纲的实施,素质教育方针的贯彻,以及每一个幼儿智能的健康、全面发展。二、多元智力理论引导幼儿教师真正成为教育实践的反思者 反思是幼儿教师以自己的教学活动为思考对象,对自己所依据的教育理论、选择的教学内容、实施的教育方案、采取的教学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教学结果进行审视和分析的过程,也是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波斯纳曾提出了一个教师成长的简要公式:经验+反思=成长。在反思过程中,幼儿教师能通过对教学经验,特别是问题性经验做出客观理性的批判分析,探讨各种与教学行为有关的因素,审视自己教学中所依据的观念,并积极寻找新的教学策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反思对于幼儿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实施有效的教学行为,促进其专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德纳自身的反思行为和他所提出的多元智力理论为幼儿教师对教学实践的反思提供了以下几方面的启示:(一)幼儿教师应具有反思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作为多元智力理论的缔造者,该理论提出伊始,加德纳就开展了对该理论的反思,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多次提升和修订。幼儿教师应该以加德纳教授为榜样,具备探究的热情和质疑的精神,形成反思的主观意识,自觉地对自己的教学实践进行不断的反思,并把它作为教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教师不仅要反思自己教学中所依据的理论、树立的观念和实施的策略,还要反思教学活动中每一个环节的组织、每一个问题的提出和每一次与幼儿的互动等。在反思中,教师可以及时地调整、修订和改进自己的教学。只有这样,幼儿教师才能真正成为教育实践的反思者,也才会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素质、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略) 参考文献:[1]霍华德�6�1加德纳著,沈致隆译. 智力的结构[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2]霍华德�6�1加德纳著,霍力岩,房阳洋等译.智力的重构[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3]陈杰琦,玛拉�6�1克瑞克维斯基,朱莉�6�1维恩斯编,方均君译.多元智力的理论与实践让每个儿童在自己强项的基础上发展[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4]玛拉�6�1克瑞克维斯基编,李季湄,方均君译.多元智力的理论与学前儿童能力的评价[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5]蒋俊华,袁爱玲.刍议当前我国幼教课程研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J].幼儿教育,2004,(8):32—34.[6]何育萍.多元智力理论与教师专业发展[J].中小学管理,2003,(1):20—22.

小班幼儿创造力思维的培养- 小班幼儿创造力思维的培养---幼儿教育论文--天天婴幼儿教育网 小班幼儿创造力思维的培养 现在的时代是高科技的时代,现在的社会瞬息万变。时代的发展要求培养具有创造意识,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孩子。小班幼儿是想象较为丰富的时期,他们的创造性无所不在。在教育生活中,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没有限制的,关键在于育人者如何看待幼儿的创造力,如何正确地加以引导。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应该时刻注意培养幼儿的想象力,使他们思维活跃、想象丰富、富有创造力。作为教师的我一边吸取营养,一边进行探索实践: 一,设计贴近幼儿生活的活动,鼓励幼儿大胆创造。曾有人这样比喻:孩子是脚,教育(方法)是鞋,教育者是造鞋人。是的,造鞋人只有在充分了解脚的大小、形状、脚的需要及感受的前提下,才能制造出合脚的鞋子。同样,作为教师,只有在充分研究孩子,懂得孩子,了解孩子们需要什么前提下,才能设计出适合孩子的教育方法。小班幼儿受其认知发展水平的限制,生活经验较少,他们往往只对日常社会中经常接触的、熟悉的和感兴趣的物体有学习的兴趣。因此,我在选择关于设计关于三星堆的活动时,先将相关的多个活动进行归类设计使它们成为一个主题,再从幼儿生活中熟悉的相关物体学起,层层深入,让幼儿在比较清晰的主线下轻松地学习。如:我想以“大立人没有穿鞋子,让幼儿想自己送给大立人什么鞋子”为发散点,于是设计了《各种各样的鞋子》、《大鞋和小鞋》、《漂亮的拖鞋》、《大立人》、《送给大立人的鞋子》等一系列的活动。让幼儿先从生活中的实物鞋子进行观察,丰富他们的感性经验,通过认识、体验、感受、说、操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幼儿的创造力。如:语言活动:《送给大立人的鞋子》。幼儿在观察了大立人后,发现了大立人没有穿鞋子,便纷纷表示要送鞋子给他穿。袁林汐说:我要送花布鞋给他(穿);张淙南说:我送奥特曼鞋子给他(穿);杨宸浩说:我给他送双亮亮鞋;李琦佳说:我要送妈妈的高跟鞋给他;余培宁说:我给他送一双会飞的鞋子,他就可以去打怪兽了;李龙宇说:我要送滑冰鞋给他,他穿上就去滑冰了……。这样贴近 幼儿生活经验的活动,他们非常喜欢,在主动参与的过程中发挥了幼儿的想象力。在接下来的美术活动中,他们选择不同款式的鞋样,大胆创造,设计出了各种不同漂亮图案。当他们把自己设计的鞋子“送”给大立人后,小手忍不住去摸摸自己送的“礼物”,不停地向朋友推荐:“这是我送的!”小脸上也露出了甜甜的笑容。又如:以“三星堆陶器”为创造性思维的发散点时,我设计了活动《漂亮的陶器》、《设计餐具》、《认识陶三足炊器》等一系列活动。我引导幼儿从生活中自己带的各种陶器开始认识,通过幼儿喜欢的泥工活动、绘画活动发散幼儿的思维,创造力和动手操作能力都得到一定的培养。在活动《漂亮的陶器》,我引导幼儿逐个观察它们的外形,幼儿在老师的启发下,说出了许多答案。如:幼儿看到酒杯说:像吃火锅的(锅)、像喝茶的(盖碗茶)、像油灯(古时候照亮的灯)、装酸菜的坛子等。看到陶器玩具时,幼儿说:像房子、像车子、像警车、像装钱的(罐子)等。想象力非常丰富。在泥工活动《设计餐具》时,许多幼儿先用面团和果冻杯做出了碗 ,用面团和雪花片做出了盘子、勺子等。由于教师给幼儿的自由空间比较大,幼儿又相继做出了许多和吃有关的东西,如:冰淇淋、面条、饼干、蛋糕、汉堡、鸡蛋、汤圆等。左兴亚还先做了酒杯,等酒杯弯下了腰 ,她说:那是卖鸡蛋的安在车上的喇叭,然后做了一筐鸡蛋 在那里卖;李龙宇做出了一顶厨师帽;刘馨悦做了一个手镯 戴在手上,边说边跳起舞来,非常有创意。幼儿在贴近生活的各种活动中,大胆进行创造,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 二,与幼儿共同讨论,给幼儿留下思考的空间。1.通过解难问题培养幼儿思维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在音乐创编活动:《在农场里》,幼儿在教师营造的愉快氛围中,很快的编出了小鸭在农场呷呷……;小狗在农场汪汪……;小羊在农场咩咩……;小牛在农场哞哞……。这时,何德宇说:老虎在农场啊呜;杜雪龙马上反驳:老虎没有在农场;余培宁马上接着说:农场有老虎;三个小朋友大声的争论起来。我没有斥责他们,而是笑着说:“你们一个一个地把自己的话讲给小朋友听好吗?”等大家都安静地听他们把话说完后,我提出问题:“农场里会不会有老虎呢?”很多小朋友都说:“没有。”张淙南说:“有。”小朋友马上反驳说:“农场里没有老虎,老虎在森林里。”余培宁接着说:“老虎在吃小动物。”我故作惊讶:“哦,是吗?”他很认真的点头说:“是呀。”我接着提问:“老虎喜欢生活在哪里呢?”大家都说:“森林里。”杨宸浩说:“动物园有老虎!”大家马上肯定了他的说法:“我在动物园看到了老虎。”于是,我们一起唱出了新歌词:老虎在森林啊呜……;;老虎在动物园啊呜……。在我的启发下,他们又编出了新的歌词:狮子在森林啊啊……;大狼在洞里嗷嗷……等。幼儿在讨论中很自然地找到了合适的答案,并引发幼儿继续进行思考,使他们的创造性思维更宽广、更灵活了。2. 教师运用启发性提问在学习过程中设置疑问,鼓励幼儿积极思考。现在的孩子对什么都喜欢问个为什么,不再喜欢当收音机了。于是,我在活动中尽量不先告诉幼儿的结果,而是设置疑问,调动起幼儿的好奇心,从而积极思考、大胆想象。如:在社会活动《元元的帽子》。我把故事讲到“元元的帽子吹到树上拿不到了”就不讲了,吊吊幼儿的胃口。然后用求助的口吻说:“谁来帮他想个好办法呀?”幼儿的积极性马上被调动起来,他们为元元想了很多好办法:请大象用鼻子把帽子卷下来、用树杆打(敲)、坐飞机去拿、用刀把树砍了就取到帽子了、请奥特曼来取帽子、爬梯子去取、请猴子爬树把帽子取下来、请警察来取帽子、用金箍棒来取……。在幼儿想出了这么多办法后,老师再接着讲故事,让幼儿在生动的故事情节中得到启发。 幼儿在活动中懂得了友爱和帮助,同时,通过想办法,创造性思维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又如:在活动《最热的东西》中,我先以轻松的聊天的口吻和幼儿一起讨论:“什么东西最热?”幼儿反应热烈,说出了许多他们认为最热的东西:太阳、热水、月亮、开水、天热的时候花就很热、洗澡的热水、大火、烧烤炉、夏天的楼房、太阳照在滑梯上就很热……。教师引导幼儿比较、感知、认识后,他们知道了太阳是最热的东西。当教师抛出问题:“天热的时候有什么办法使自己变凉快呢?”时,幼儿的思维也很敏捷,想出了多种办法。如:吹风使自己变凉快、洗冷水澡、扇扇子、到雪地里去、把车窗打开、泡温泉、吃冰淇淋……。三,与孩子打成一片,在游戏活动中培养幼儿的创造力。游戏是幼儿最喜爱的活动,也是发展幼儿创造性思维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在游戏中幼儿心情愉快,情绪高涨,精神饱满,思维想象可以无拘无束地发挥,我们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加以引导鼓励,以促进幼儿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如:在上活动《好玩的金杖》前,我先为每组幼儿准备了一根金杖,通过游戏神奇的口袋导入活动,调动起幼儿学习的兴趣后,再引导幼儿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金杖的外形,幼儿思维相当活跃,他们的创造性思维我们教师都要自叹不如。如:平看(金杖),他们说:像水管、像日光灯、像吸管、像划船的浆、像金箍棒、像红旗杆……;竖看(金杖):像拐杖、像竹竿、像树干……; 斜看(金杖 ):像山坡、像楼梯、像工地上的钢管……。活动过程中,我始终是他们中的一员,和他们一起观察、找、玩金杖,让幼儿乐意去学,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发展了幼儿的创造力。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创新的世纪,需要大量创新型的人才,需要我们教师创新的教。巴特尔说过:“现实中,一点创造力都没有的儿童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让我们设身处地地去真心地倾听每个孩子的声音,去分享孩子的发现,让他们的脑子里充满问号,从而鼓励幼儿积极思考,大胆创造,在一页又一页的人生画卷中画上一个又一个圆满的句号。 评价答案 您已经评价过!好:4 您已经评价过!不好:0 您已经评价过!原创:1 您已经评价过!非原创:1 江边独钓 2008-03-26 17:28 满意答案好评率:50% 关于幼儿园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不利因素及对策的研究- 关于幼儿园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不利因素及对策的研究---幼儿教育论文--天天婴幼儿教育网 关于幼儿园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不利因素及对策的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21世纪需要高智力,高创造力和高情感的人才。心理学研究成果说明,如果错过了创造力的开发关键期,人的创造力的开发将成为空谈。因此,创造力的开发要从儿童抓起,幼儿时期,有意识对儿童进行思维训练,可以为孩子以后的智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尤其是培养幼儿创造性思维不仅对幼儿当前的认知和发展有很大作用,也可以为将来的创造性活动奠定基础。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幼儿园教学活动中,对幼儿进行创造力训练活动涉及各个教育领域。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幼儿园教育体制中存在着制约幼儿创造力培养的不利因素:(一)教师的创造意识不强。(二)教育内容不利于促进幼儿发展。(三)幼儿缺少动手机会。其表现如下:(一)教师的创造意识不强幼儿创造力思维的培养,需要成人的启发引导。而一些教师只在需要的时候,才想到让幼儿运用创造性思维方式。在平时,对于幼儿的创造思维表现置之不理。(二)教育内容不利于促进幼儿发展也有些教师对创造性思维活动认识比较片面,为了培养创造思维而设计活动,不去考虑此活动是否适合本班 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教育内容对本班幼儿来言,不是过高,就是过低。(三)幼儿缺少动手机会幼儿的思维方式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而有的教师只是一味地让幼儿去凭空想象,利用表象去回忆、想象,限制了幼儿思维。二、 对幼儿创造力的发展不利影响1、限制幼儿的创造力的发展教师的创造意识直接影响幼儿创造力的培养,没有创造性的教师,培养不出具有创造思维的孩子;具有创造意识的教师,会把培养幼儿创造思维渗透在一日生活之中,有很强的随机性、观察能力,使幼儿养成爱观察、爱发现、爱思考的好品质。2、影响儿童的思维习惯的培养教育内容是否促进幼儿发展是培养幼儿创造思维的关键。如果内容选得超过本班幼儿发展水平,幼儿思维达不到思路狭窄,幼儿不感兴趣慢慢就不去思维了。如果内容选得过低,幼儿不用思考便能达到,对幼儿毫无发展之说。所以,教师的选材是非常重要的。3、影响幼儿主动参与水平幼儿缺少动手机会,没有亲身体验,就不能很好去思维,更谈不上创造。 幼儿的思维是通过各种感官(听、看、做、说、嗅等)来刺激大脑进行的。所以幼儿在折一折、搭一搭、摆一摆、拼一拼活动中去探索、发现、创造。三、 我们的对策及做法(一)提高教师自身的创造意识 要培养富有创造力的儿童,必须有创造性的教师,美国学者史密斯认为:“所谓创造性教师,就是那些善于吸收最新教育科学成果,将其积极运用于教学中,并且有独创见解,能够发现行之有效的新的教学方法的教师。1、加强学习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教师创造力的高低对幼儿创造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所以教师要加强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平时在教研活动中,学习幼儿创造思维培养理论,对创思培养的方法、途径、内容有所了解,互相讨论,与自己实际工作结合,找出做得好的地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2、 创造教育活动富于幼儿一日活动之中。教师具有创造力,直接影响幼儿创造力的发展。教师与幼儿朝夕相处,孩子们对周围的环境充满了好奇心,爱问为什么。比如:幼儿看到彩虹,他已不再满足成人告诉他“这是彩虹”,而是进一步问:“彩虹是怎样形成的?”。表明幼儿已经有了探究活动的思维。教师要保护幼儿积极探求知 识的愿望,支持他们因好奇而提出的问题。教师不可因孩子的想法荒唐怪异,不着边际,不去理会,甚至批评讽刺,应尽量提供方便使其求知欲得到满足,所以老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洞察力。及时观察到幼儿所感兴趣的事物、现象;老师也要具有随机性,抓住教育机会给予肯定、引导。如:有一次,在户外活动后,我与小朋友坐在墙边石阶上休息。我一扬手忽然发现地上有影子,开始摆出不同的手势,请孩子们看像什么、那像什么。孩子们兴致很高,自己也摆弄着小手,这像小鸟、孔雀、飞机、手机等。(二) 教育内容要促进幼儿发展 对幼儿进行创造教育的最主要目的是实施幼儿得到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观察力。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而教师在其中起重要的作用。教育内容的选材、教育形式、教育方法的运用、如何因材施教,都是教师实施创造性教育所必备的教育技能。首先,教师要熟悉本班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制定教育目标。如:在学期初我们对幼儿进行创造性思维初测。在此基础上实施创造性教育,使教师工作起来有目的性、计划性。其次,要选择合适发展幼儿能力的教材。应把创造思维渗透进去,而不是一味为了培养创造思维而去选择教材内容。其实幼儿园的五大领域中的一些活动的目标就是训练创造思维的。如:大班的语言领域《自编而歌》,先让幼儿去观察某一物体的主要特征,然后创造性地编出儿歌;中班的健康领域《报纸游戏》,通过幼儿感知报纸的特性创造出多种玩法;小班的自然领域中《认识圆形》在认识圆形特征后,启发幼儿想一想,圆形像什么?什么东西是圆形的?启发幼儿去想象、思考。再次,老师的问题也很重要。大家都知道,老师要提具有启发性的问题。然而提出的问题 的难度要针对本班幼儿发展水平,使幼儿要想一想,动动脑筋能回答问题。过难过易对幼儿都不利。如:一节语言教学《小红伞.》活动,我们可以在中、大班进行此活动。在大班我们可以问:“这是什么时候?”,因为幼儿对时间的认识提高了。在问:“小兔子出门干什么去?”。幼儿展开思考去想象。“小兔子拿雨伞干什么?”让幼儿去发散、想象后来发生什么事情。这个问题对幼儿很有挑战性。因为后来发生的什么事情是图上没有的,是图以外的内容,需要幼儿充分发挥想象去思考的。而把此内容给中班进行,这种问题就过难了。因为他们受已有知识经验所限制,所以形式上提问要简单一些,形象一些。给的图上要有辅助想象的内容,像大树、像蘑菇地等等。可以这样提问:“小兔可以用伞干什么?”。让幼儿先观察图上的辅助画面想象。看见大树,可以用伞把儿勾树枝上摘果子;看见蘑菇地可以用伞当篮子装蘑菇等等。在老师给的潜在提示下,发展幼儿思维说出图片以外的内容,很适合中班幼儿年龄特点。(三)多给幼儿动手提供机会活动是推动幼儿创造力的有效途径。因为智力离不开思维,思维离不开动作,幼儿的思维具有直观形象性的特点。活动恰恰是一种直观的动作思维,适合幼儿的心理特点。同时活动本身使幼儿开动脑筋思考问题,活动中也接受了许多新的信息,幼儿接受教育活动有许多种。如:游戏、制作、音乐、美术、讲故事等。但在这些 活动中,教师要给幼儿准备丰富的、能帮助幼儿动手操作进行思考想象的材料。 如:在数学活动“分类”中,给幼儿提供图片每人一套,其图片内容是汽车、火车、小推车、汽船、木船、飞机让幼儿分类。孩子们一边摆卡片一边想,大部分幼儿按天上、地上、水中交通工具或按颜色分 。也出现了不同于别人的分法:一个小朋友按是马达还是人力为动力来分的。可见,材料的投放是必不可少的。在美工区中,我们也投放了许多材料。有一天,杜文楚在用泥捏猪八戒,在捏钉耙时,发现用泥捏钉耙总爱掉。他想了想,看见旁边放着牙签,他灵机一动,把牙签折成所需的长度,插在钉耙上。脸上露出胜利的微笑。所以,教师投放大量材料,是幼儿动起来的基础。通过试验,我班幼儿在各方面均有很大提高。他们的思维活跃,想象力丰富,爱问“为什么”。同时,观察事物比较细致,善于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看法。班中有几名胆小、不爱说话的幼儿也变得自信起来。孩子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加强。表现在请求老师帮忙和告状现象减少了。以上是我对幼儿园传统教育不利因素对发展幼儿创造力的一些对策研究。需要得到重视,培养幼儿创造力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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