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兰大新生,院长讲话时只提了三个方面1.要敢于挑战学术权威,思维要活跃。2.要坚持实验记录实事求是,不能伪造数据。3.最后一个就是不能学术造假,我校某院的某硕士研究生……反正那个人在兰大出了名了
非常简单。1、向你的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举报,一般找研究生院和教学办就行。2、向你同门发表论文的期刊举报,邮件联系主编,把证据传过去。主编邮箱在期刊主页就有。
当文章被抄袭可以进行举报,但是非常的麻烦,你可以选择有原创保护的企鹅号发文,发现有抄袭的文章可以在后台一键发起投诉,非常方便。
可以举报,但是必须给出证据。另处置后果的话看他这个论文是干嘛用的,毕业论文抄袭的话,看学校,每个学校处理手段严苛度不一样,一本的话,基本上轻则延毕,重则直接拿不到学位
我认为这个处分特别合理。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应容忍学术造假的行为,而且也不应该宽容这一行为。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十分不诚信的行为,而且也有违道德素养。任何一个学生都应该脚踏实地并且诚实守信,这样的学生才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硕士生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而且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因为他们具有更高的学历,而且也能够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他们应该成为道德与学历相一致的人,而不应该德不配位。湖南大学一硕士被举报涉嫌论文抄袭,校方撤销其硕士学位,这个处分合理,之所以合理的原因有三个:
一、这个处分并未侵犯这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这一处分的确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一个学生就应该踏实学习,而且不应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学校。这名硕士生因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而被撤销其硕士学位,这是特别合理的,因为这并未侵犯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这个处分有法可依。
我之所以认为这个处分合理,就是因为这个处分的确有法可依,而且也并不是盲目的处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能够规定抄袭论文应受到的处罚,并且不会因为学生的认错而减轻对学生的处罚。这处分既符合学校的规定,而且也是合法的。
三、这个处分能够产生震慑的作用。
我认为这个处分的确很合理,因为我国一直在严厉打击抄袭论文的行为,而且也能够对这样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惩罚。这名硕士生处于风口浪尖上,仍然不能够提高自觉性,并且不能够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处分能够震慑其他学生。
因此我认为合理。
举报人发现,该副院长的论文查重率高达88%,而举报的目的则是扭转学术不正之风。现在学院正在进行严查。
人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教育的公平,也是为了学生和学校负责,不想让这个副院长抄袭别人的论文。
就是想要维护自己学校的学风,想要重新树立自己学校的学风。
学校会管的,国家教育部是禁止毕业生抄袭毕业论文的。
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也是无穷无尽的,难以消除。如果论文是抄袭的呢?中国知网论文查重网站今天将讨论这个话题,比如水控制、堵塞和疏浚的必要性。必须掌握这两种方法。意见一: 由于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当作者发现自己的论文被抄袭时,应先从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如向剽窃者本人或其单位报告,要求停止侵权。如果你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你也可以考虑诉讼。作者可以是侵权论文的模仿者、作者、出版者等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致歉。尽管剽窃者不会为剽窃论文付出太多的经济代价,但他们的声誉和完整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意见二: 学术论文被抄袭后的维权手段与其他作品版权被侵权后的维权手段没有区别。然而,由于学术论文给版权所有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有限,很少有人会采取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意见三: 发现自己的论文被抄袭后,可以选择的其他维权方式包括: 向抄袭者投诉、举报,并请求处理; 或通过媒体或论文查重网站曝光。这些比诉讼好。他说,论文剽窃被发现后,对剽窃者声誉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之前的经济利益 (包括剽窃被发现前获得的稿费, 它还包括基于论文获得的声誉或其他利益)。因为以前的剽窃将成为个人学术研究上的污点,“相当于发布 ‘终身追求令’”。
本科毕业的学术价值比较低,举报的意义不大,其次本科论文不公开,不会有人特意关注,看的人少,自然被举报的概率就小,而且现在的本科毕业论文都会查重,有抄袭的会标红,也就不需要别人举报,自己就会改好的。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
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
▲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
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
▲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
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
▲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
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
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
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我认为这个处分特别合理。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应容忍学术造假的行为,而且也不应该宽容这一行为。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十分不诚信的行为,而且也有违道德素养。任何一个学生都应该脚踏实地并且诚实守信,这样的学生才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硕士生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而且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因为他们具有更高的学历,而且也能够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他们应该成为道德与学历相一致的人,而不应该德不配位。湖南大学一硕士被举报涉嫌论文抄袭,校方撤销其硕士学位,这个处分合理,之所以合理的原因有三个:
一、这个处分并未侵犯这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这一处分的确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一个学生就应该踏实学习,而且不应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学校。这名硕士生因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而被撤销其硕士学位,这是特别合理的,因为这并未侵犯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这个处分有法可依。
我之所以认为这个处分合理,就是因为这个处分的确有法可依,而且也并不是盲目的处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能够规定抄袭论文应受到的处罚,并且不会因为学生的认错而减轻对学生的处罚。这处分既符合学校的规定,而且也是合法的。
三、这个处分能够产生震慑的作用。
我认为这个处分的确很合理,因为我国一直在严厉打击抄袭论文的行为,而且也能够对这样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惩罚。这名硕士生处于风口浪尖上,仍然不能够提高自觉性,并且不能够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处分能够震慑其他学生。
因此我认为合理。
人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教育的公平,也是为了学生和学校负责,不想让这个副院长抄袭别人的论文。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湖北科技学院一学生举报老师剽窃其科研成果,用以申报专利,这反映了什么问题?
作为老师,披着老师的外衣,做着剽窃学生成果的事情,而且还不是自己一手带的学生,跨界剽窃,真是水平极高。
最终落得鸡飞蛋打,脸皮被打落了一地,真是再无颜面。
确实听说很多大学里教授都让学生为自己无偿服务,过分的压榨学生,而这一事件可谓是极致了。而大胆举报的学生被踢出了校友的微信群,真为学术领域的风气感到担忧。
这一事件,学校已有统一的调查及处理结果,校方认定涉事教师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11月9日湖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内部公布了《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叶华山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的函》认定叶华山作为发明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确实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作出了如下处理:
包括对叶华山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给予叶华山通报批评,暂缓其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三年内研究生导师的申报资格,并责令叶华山向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追回相关专利所获科研奖励。
举报人发现,该副院长的论文查重率高达88%,而举报的目的则是扭转学术不正之风。现在学院正在进行严查。
人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教育的公平,也是为了学生和学校负责,不想让这个副院长抄袭别人的论文。
在近500人的校友群里,孟玉朋被踢出了微信群聊,这源于一起针对母校老师的举报。“我2015年大学本科毕业,向学校提交了毕业设计作品和论文。没想到的是,今年我发现学校的老师在2017年剽窃了我的学术成果,并且申报了三项专利。”日前,湖北科技学院2015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毕业生孟玉朋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三项专利的第一、第二申报发明人分别是湖北科技学院医学部生物医学工程与医学影像学院副教授叶华山以及该学院院长郑敏。11月9日,湖北科技学院认定叶华山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叶华山暂缓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取消其3年内研究生导师的申报资格。孟玉朋对该处理结果不满,他认为也应该追究专利第二申报发明人郑敏的责任。对此,郑敏向澎湃新闻回应表示,她从专利申请到获批再到批下来的全部过程,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双方各执一词,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湖北科技学院党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学校已有统一的处理结果,以上报的文件为准。”校方认定涉事教师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事件还要追溯到2015年,据孟玉朋陈述,当年临近毕业期,他在一家企业实习,设计了一款血糖无创检测仪。同年5月,他带着毕业设计作品和论文《基于ATR-FTIR光谱的人体血糖远程无创检测系统设计》,参加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直至今年,他所创办的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自己才意外发现研究成果被他人剽窃用来申报了3个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官网显示,专利的申请时间是2017年9月6日,申请(专利权)人为湖北科技学院,发明人为:叶华山、郑敏、叶思文、夏培。而前两位“发明人”正是母校的老师。叶华山现为湖北科技学院医学部生物医学工程与医学影像学院副教授,郑敏则为该学院的院长。另外,孟玉朋透露,叶思文是叶华山的侄女,夏培是叶华山的外甥。澎湃新闻从湖北科技学院的知情人士处证实,叶思文和夏培确实与叶华山存在亲戚关系,且为湖北科技学院的往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