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会延迟这个学生的毕业年限,要求他自己的论文达到要求之后才能领取毕业证。
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 ,抽检比例原则上应该不低于2%。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本科毕业论文如有抄袭等行为撤销学位,并将注销学位证书。
论文造假无疑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这种行为也否定了很多人的努力,使得一些本来没有能力的人通过了测试。
对于学生涉嫌抄袭,剽窃,伪造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正的行为,如果情况确实属实,学生将会受到处分,学校将撤销将会授予学生的学位证书,并且注销学位证书。
今天当我看到这条作文题目——“生活需要——”时,我就毫不犹豫地填写了“挫折”这个词。因为不是有一首歌里面的歌词是:“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吗,这也让我感觉到生活的确是需要挫折;所以我才会毫不犹豫地填写了“挫折”这个词。其实挫折究竟是什么呢?我想还有很多人是不知道的,现在让我来告诉你们吧!沮丧者说,挫折是无穷无尽的烦恼;失败者说,挫折是被击倒后的眩晕;懦弱者说,挫折是充满坎坷的道路。而我要说,挫折是一笔宝贵的财富,生活需要挫折!为什么我会这么肯定生活需要挫折呢?因为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不可能事事顺利,也更不可能一帆风顺,只会是遭受风风雨雨。是的,人生必然要遭受挫折,这是难免的,但是,一旦遭遇后,你会怎么办?是退缩?还是勇往直前?那么,让我们自己来会想自己的人生,再给自己一个正确的答案。我想你们的想法应该是和我一样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那是因为我们都希望自己将来是国家栋梁,是社会的有用人才。而希望自己将来就是这样的人就需要挫折来帮助我们,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垫脚石”;举个例子来说我们现在的新中国为什么会这么强大呢,那因为经过了当年的八国联军侵略我们中国的事件后,我们的中国人民不再希望故事再过上演,于是我们全中国人民团结在一起,自力更生,推动全国的经济发展,走向繁荣昌盛的生活。才有我们现在这样美好的生活条件。所以,生活需要挫折!还是俗话说得好:“玉不琢,不成器。”不经历挫折,怎么能成材呢?只有经历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惑,才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开阔;只有经历了“会当临绝顶”的艰辛,才有“一览众山小”的豪迈。只有经历了挫折,人生能才更加富有意义。所以,生活需要挫折!
父母的爱,对我来说更是一笔丰富的精神财产,有了他们会让我把握住生活的小船,走向胜利的彼岸。学习了《“精彩极了”和“糟糕透了”》,我不免回忆起在我身上发生的一件事。那是一个寒风瑟瑟,令每一个人十分激动紧张的一天,那一天正是发下期中考试试卷的时间,每一分每一秒大家都是提心吊胆。“发试卷了!”班长大声说到。听到这一声,我更是惊心动魄,我不敢看自己的成绩,我轻轻地瞟了一眼,哇,数学99分,我兴奋地告诉我的同桌:“我的数学考了100分!”还没有等我高兴完,我的语文成绩发了下来,令我大吃一惊,“天啊”,我情不自禁的叫道,“98分!”我飞快的跑回家,急切的打开门。专门在家等着我的好消息的妈妈激动的问我:“怎么样,考了多少分?”我喜形于色,回答:“数学100分,语文98分。”“真的吗?考得真不错!奖励你这个暑假每天出去玩半个小时!”我心想:“妈妈这样夸奖我,爸爸一定会更加称赞我的。”爸爸回来了,我心里有了底,便抬起头来说:“语文98分,数学100分。”我本以为爸爸会连连夸奖我的好成绩,可是爸爸却说:“语文为什么扣了两分?还是由于你不细心造成的,惩罚你这个暑假不许出门!”我惊呆了!决堤的眼泪止不住的流了下来,转身跑回了自己房间。现在我明白了,我们的确需要母亲的力量让我们充满自信,可是当自己生活中只有自信,没有仔细,就会产生骄傲,对一切事物不屑一顾,所以我们还需要父亲的力量来使心中平静下来,只有那样,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绩!
议论文素材之———典型事例1、 三国时,曹操率军作战,在行军途中自己的马踏坏了农田里的庄稼。按照军纪当斩,曹操不掩饰自己的过错,当众割发代首,晓谕三军,受到将士尊敬。2、 张广厚小时因算术没考好,升不了初中,华罗庚读初中时,数学考试曾经不及格,可他们都成了杰出的数学家。3、 达尔文小时候的学习成绩远不如他的妹妹,他在老师和父亲的心目中,是一个十分平庸的孩子,甚至还在一般智慧的水准之下。但他以惊人的毅力坚持野外观察活动和室内研究,最终成为举世闻名的生物学家。4、 扁鹊是我国2400年前的大医学家,他没有进过学校,青年时期,为了糊口,在一家客馆里当杂役。后来他结识了一位民间良医,就拜良医为师,决心将来当个名医,于是他刻苦学习,反复钻研,经过10多年的勤奋攻读,实践,他不仅掌握了老师积累的全部知识,而且有了新的创造和发展,因此,他成为战国时驰名各国的良医。5、 马克思是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导师,为了揭开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他每天坚持到大英博物馆读书,查阅资料,长时间的大量读书,致使他常做的地方水泥面上磨下了两行沟壕。6、 恩格斯只上过中学,但由于长期勤奋学习,他在19岁的时候,就能用几种语言说话和写文章,能阅读几种文字。这对于他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准确的传播共产主义理论有很大的帮助。7、 郭沫若从1929年开始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当时他觉得仅仅依靠已有的文献资料远远不够,于是开始下功夫研究古文字学,在比较短的时间里他阅读和研究了甲骨文、青铜器铭文,掌握了古文字后,他还觉得不满足,又研究了考古学。经过多年的努力,他写出了巨著《中国史稿》8、 江郎有才尽之时,牛顿在他奠定了力学基石后,科学生涯也走到了终极。9、 一只蜜蜂酿造一公斤蜂蜜,需要来回飞30万公里,吸吮1200万朵花的汁液。10、 南北朝时期的大诗人江淹,少年家境贫寒,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刻苦攻读。由于他才智过人,很受当时人赞赏。到了晚年,他进了仕途,作了高官,功成名就,生活富贵,再也不为生计而奔波。生活上没有了压力之后,文思也随之枯竭,再也没有明篇传世了。这就是“江郎才尽”的出处。江淹的悲剧同那棵树苗的夭折是何等相似啊!11、 周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12、 公元前99年,司马迁正潜心写作《史纪》时,因李陵事件,遭到惨无人道的“腐刑”。这对他来说不能不说是一次极大的摧残和耻辱。在逆境中他想到了死。但更多的是想到不能轻生,因为他的宏愿还未实现,伟业还未完成。他从先圣先贤在逆境中奋起而有所作为的事迹中得到启发,在狱中,他含垢忍辱,磨砺心志;出狱后,勤奋耕耘,发愤写作,废寝忘食,夜以继日,终于写出了《史纪》。13、 上海同济大学校长、力学、桥梁专家李国豪教授,住在“隔离室”时,没有纸张,没有料,报纸的边角、中缝,就是他演算的“广阔”天地。放他回家后,实验室是不敢去的。于是,妻子的发夹,孩子的乒乓网架,缝纫机的梭心就成了他的实验工具。他终于写成了10多万字的专著桥梁扭转理论――《桥梁的扭转,稳定的振动》,填补了世界桥梁理论的空白。14、 美国盲聋女作家、教育家海纶。凯勒一岁半时因病丧失了视觉和听力,这对于一般人来说是不可想象的,不可忍受的痛苦。然而海纶并没有向命运屈服。在老师的教育帮助下,他凭着坚强的毅力战胜了病残,学会了讲话,用“手指”听话,并掌握了5种文字,24岁时,他以优等成绩毕业于著名的哈佛大学拉德克利夫女子学院。以后她把毕生的精力投入到为世界盲人、聋人谋利益的事业中,曾受到许多国家政府、人民的赞扬和嘉奖。15、 贝多芬是德国著名作曲家,28岁那年得了耳病,到57岁逝世,中间20多年的岁月,却是在与可怕的聋疾苦战。面对着命运的挑战,他呼喊着:“我要扼住命运的咽喉!”的确,贝多芬没有向命运屈服,他在有限的生命中,从不放弃任何作曲的机会,他的大部分作品都是产生在这个时期,直到完全聋了,他还不愿停下他手中的笔,继续作曲。他以顽强的精神终于在逝世前几年写成了一生中最著名最富有战斗力的作品《第九交响曲》。16、 “镭的母亲”居里夫人,再提炼纯镭的过程中,不知经历了多少挫折。一次次实验,一次次失败。有一次实验,连租的试验室也爆炸了。然而,居里夫人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更加奋力拼搏。除了少量时间睡眠外,他把全部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她的事业上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一公斤一公斤地冶炼矿渣,一只炼完了好几十吨,终于在1902年1月的一个深夜,世界上第一粒纯镭在居里夫人的玻璃器皿中结晶了。
写作构想就是你构思的论文框架,就是论文大纲。举个例子吧。论文《试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的提纲就是: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2.说明写作意图: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试图就惩罚性赔偿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基本命题进行深入论证,以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二、本论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考察 1.通过分析,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各国普遍的立法思想。 2.对近现代法两大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考察,预测其发展趋势。(二) 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2.民事责任的含义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功能4.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其中将特别强调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并做重点论述。 (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问题研究1.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及制度现状 2.分析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3.寻找克服方法推广惩罚性赔偿制度 4.对我国建立完备的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三、结论 1.回答开头提出的两个争议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理论上的正当性问题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质 2.综述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和发展趋势,总结全文
自考毕业论文是自考本科考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选题是完成毕业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第一,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是花很大精力,表达再完善,也将没有丝毫价值。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课题。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不但要有考生个人的见解和主张,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由于考生个人的主观、客观条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选题时,还要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及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来选题。自考毕业论文怎么写:自考毕业论文答辩时需注意的问题: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我也是一名自考生,只要用心都可以了,一1000个字就找一下书本的句子,再结合实在的编一些就过去了
论文第三次,如果重查还不够的话呢,那么后果的话呢,有可能会直接影响不毕业,有可能得不到毕业证的,有可能指导老师不给过。
如果是学校的毕业论文,在第一次查重的时候论文就是不合格的,那么学校会延期你的答辩时间,并且会给予你几天的修改时间让你去降重论文,如果二次查重不通过影响会比较大;如果是期刊投稿论文,论文查重不合格会被驳回,存在严重抄袭的话可能会被加入黑名单。
一旦论文查重三次都没通过,那么就没机会拿到学位证了,因为学校会规定次数的,三次都未通过说明学生自己没重视,导致没有及时抓住修改机会,所以在这些问题上要弄清楚再写论文,避免三次没通过就拿不到学位证书。
很多学校已经公布了答辩日期,对于大四毕业生来说,目前应该进入论文查重阶段。不同学校对毕业论文查重率要求不一样。以前只有硕士、博士毕业论文需要查重,现在本科毕业论文也要进行查重,不过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要求不高,低于30%就可以毕业。01查重率并不是越低越好查重率越高,表示所写的论文和其他论文重复度越大,如果查重率高于70%以上,基本上就要延期答辩了。有些学生为了保险起见,用尽各种办法降低查重率,甚至不降到5%以下都觉得不保险。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查重率并不是越低就代表毕业论文写得越好,两者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性。02毕业论文允许部分文字重复论文中包含研究背景、文献综述,这部分肯定重复度肯定会比其他部分要高。有些原理、定理在很多论文中都会重复出现,这部分文字肯定也会被判定为重复文字。引用其他论文观点时,也可能会引起查重率增加。这些都是写毕业论文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因此,学校允许有30%左右的文字重复。03过低的查重率可能会影响论文质量有些同学一味地追求过低的重复率,把这些已知的研究背景、原理和公式换了个说法,或者替换其他词语。也有学生为了降低重复率,把论文改得面目全非,语句不通,连中学生的作文都不如,这样肯定达不到毕业的要求。这样做的话会使论文显得不专业,语句也可能不会很通顺。我在参加答辩时,曾见过一个学生的论文查重率为1%,这不符合常规,仔细检查他的论文发现,论文中的文字部分都被替换成了图片。因为图片不会被检查系统判定为重复文字,所以查重率变得很低,这属于投机取巧,肯定不会通过答辩。所以说,没有必要追求过低的重复率,重复率不代表论文质量,只要达到学校要求就可以了。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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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汉语言文学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理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课题负责人、起止时间、报告提纲等。但最核心的为文献综述综述、研究方法、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写清楚。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这样做,既避免遗漏;又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一、选题怎么选论文选题标准众多,但核心的有这么几点:(1)可借鉴性,以便于换汤不换药,博采众长,搞好自己的论文。知网上有现成的论文可借鉴,单数量不可以太多,否则会被怀疑抄袭;也不能太少,不然浪费时间去选题和整理宏观思路还被老师否定,如你的题目太大不易写深入而 pass 掉。(2)紧跟热词,最近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会让论文显得很有新意,但最好也是有依葫芦画瓢的参考对象。(3)贴合案例,理论型文章对动物医学模型和软件仿真能力要求极高,故必须贴合案例,以便于换汤不换药,快速写好论文。(4)结构完整,选题最好能结合学科理论知识和模型,注重问题导向和动物医学语言的应用,不然论文口水话连篇;但切记炫技,整高大上的题目,应用复杂的动物医学模型,不顾是否能收集到个案实证资料和工作量的多寡。(5)字数相仿,不要本科、硕士论文选博士论文做参考,因为博士细节过多论证更充分,没宏观驾驭能力的人控制不好章节字数,会多写一两万字。利用本处的参考文献题目,便于大家掌握关键词种类,然后再在知网、万方上按照专业分类浏览 100 页题目,并检索 10 个关键词,下载50 篇文章,用一定标准精选 5 篇文章做参考,即选出工作量小、切合热点、理论充分、数据分析到位、宏观逻辑流程、个案材料好收集的可以依葫芦画瓢的好题目。二、研究意义怎么写研究意义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三、文献综述怎么写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后,在对选题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写成的一种不同于毕业论文的文体。在《怎样做文献综述——六步走向成功》中,劳伦斯·马奇和布伦达·麦克伊沃提出了文献综述的六步模型,将文献综述的过程分为六步:选择主题、文献搜索、展开论证、文献研究、文献批评和综述撰写。四、研究方法怎么写研究方案包括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研究方法只是其中之一。教育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有:⑴ 观察法 ⑵ 调查法 ⑶ 实验法 ⑷ 行动研究法 ⑸ 文献法 ⑹ 经验总结法 ⑺ 个案研究法 ⑻ 案例研究法。从思维逻辑上说有,论文必须有数学方法(用于定量分析和导出问题)、文献综述法(查找前人的研究理论用于解决问题)、个案分析法(用于你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换汤不换药写论文的源头)。(1)数学方法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2)文献综述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3)案例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五、研究的可行性分析这主要是指研究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1)研究课题的可行性分析,比如学工科的,我们的可行性分析是对技术的环境可行、经济可行、政策可行、技术可行进行分析,以此来判断方案的可行或不可行。并作出总结。(2)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是写研究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怎么解决,研究器材的准备到位不,老师用心帮助不,调查对象支持工作不,数学分析能力和工具具备不等。二、热词分布教育学论文的关键词众多,可供检索的有如课程设置、文化机构、出版社、硕士研究生、高等教育学、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分科教学法、教师教育、研究生、教育学家、研究者、高等师范院校、调查研究、语文教育学、培养目标、思维形式、思想XXX教育学、师范生、辩证唯物主义、班级授课制、教师专业发展、教学方式、培养模式、学前教育、比较教育、教育理论等。
课题名称:故事教学法及其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应用的探讨 一、 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l世纪是生物学世纪,生物科学对人类社会进步起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它在当代科技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方面资料表明,当今各国科技新成就中,生物科学技术占有绝对优势。物理学家杨振宁教授就提出:“生物工程的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无法计算”,“中国人应该组织起来,不惜成本,走入生物工程的第一线,走向世界科技前沿”。因此,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国家培养生物人才,就必须在初中阶段使学生对生物学产生浓厚兴趣,激发其主动进取的精神[2]。然而,由于初中生物不是升学考试科目,学生不能给予生物课足够重视,学生趋于中考的压力,主要精力放在中考科目上,学习生物学的兴趣不高。因此,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如何激起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呢?关于这个问题,许多教育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提出各种各样的教学方法,其中“故事教学法”就是众多方法中的有效方法之一。因为故事对人们有着特殊的吸引力,而初中学生尚处于青少年时期,他们好奇、好问、富于想象力,对于引人入胜的故事更是喜闻乐道,所以适当的把故事引入到初中生物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实际意义 故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故事教学来完成教学和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方法[1]。这种方法可以调动师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有效地完成教学效能。因此,在初中生物教学过程中,结合知识的传授,有针对性的穿插一些生物故事,可以激起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故事教学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主要具有以下四点重要作用:第一、唤起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第三、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感;第四、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力。 故事教学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的应用主要有:第一、导入新课;第二、理解知识;第三、引导学生提出问题。 二、研究动态 目前,国内对故事教学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故事化教学[3];故事教学法实施构想[1];故事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4,5,6,7];在故事教学中如何发挥幼儿的创造性及语言能力[8,9];故事教学法在化学教学中的应用[10,11] ;语文教学中故事法的研究[12,13];故事教学法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运用[14];将故事运用到生物教学中[15,16,17,18]。关于故事教学法,虽然很多生物教师都在使用,但是很少有教师单独去研究故事教学法及其在初中生物教学中的作用和应用,鉴于故事教学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特立此题。 三、研究思路、方法、基本路线 1、 思路 研究故事教学法的来源、含义、理论依据、应用原则及对教师的要求。探讨故事教学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的作用、应用及其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2、 方法 通过查阅文献,探讨故事教学法及其在初中生物教学中的应用。 3、 基本路线 (1)故事教学法简介; (2)故事教学法的应用原则; (3)故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 (4)故事教学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的作用; (5)故事教学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的应用; (6)初中生物教学中实施故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7)初中生物教学中实施故事教学法的局限及建议。 四、总体安排、进度计划 1、工作步骤 20xx年09月01日——20xx年11月20日收集资料 20xx年11月27日——20xx年12月20日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02月15日——20xx年2月30日 进行故事教学法及其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应用的研究 20xx年03月01日——20xx年04月01日撰写论文 2、论文写作计划: 20xx年03月01日——20xx年03月05日分析资料 20xx年03月06日——20xx年03月10日查阅相关资料 20xx年03月11日——20xx年03月20日完成论文初稿 20xx年03月21日——20xx年03月26日完成论文二稿 20xx年03月27日——20xx年04月15日完成并提交论文定稿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李永会.故事教学法实施构想[J].教育评论,2003(3). [2] 李银乐.摸清生物教育现状,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关于当前初中生物教学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教育,1999(Z5). [3]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陈鹤琴教育文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5. [4]喻劲梅.“故事教学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黑龙江教育•小学文选,2008(1). [5]周燕华.故事教学法在小学英语教育中的运用[J].科技文化,2008(12). [6]温月梅.浅谈故事教学法在小学英语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2009(4). [7]崔永芹,孙慧敏.英语单词的故事教学法[J].科技信息,2007(10). [8]曾长英.在故事教学中如何发挥幼儿的创造性[J].教育导刊,2002(7). [9]张美灵.故事教学如何促进幼儿的语言发展[J].教育导刊,2002(8). [10]周信容.以故事为载体展开化学教学法[J].教师论坛,2002(10). [11]卢厚文.化学故事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学科教学,2008(2). [12]柏静.高中语文教学中“故事法”教学研究.消费导刊,2008(5). [13]舒何亚.中专语文故事化教学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8(22). [14]张慧.故事教学法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运用.新课程,2008(11). [15]班小燕.创设生物教学中的故事情境[J].中国科技创新导刊,2008(18). [16]张素芬.利用故事,提高生物教学质量[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10). [17]马亚芬.谈故事在初中生物学教学中的应用[J].生物学教学,2009(1). [18]夏帮青.用故事导学,促思维发展[J].中学生物教学,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