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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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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期刊

您好,经济学相关的顶级期刊一般都是外文的文献。你其实如果在比较好的大学的话,一般是会有对应翻译过来的文献,你可以去看。

尤其是人的顶级期刊有哪些,你比如说法律法规的知识,还有经济的一些作用的。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经济研究》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经济学动态》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财贸经济》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中国工业经济》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经济管理》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732《金融研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 100037《财政研究》国家财政部、中国财政学会 北京市复兴门外三里河财政部内 100820《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中关村大街31号 100080《经济科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市中关村北京大学法学楼四层 100871《财经研究》上海市武东路321号乙/200434,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编辑部《财经科学》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 610074《财经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省大连市黑石礁 116025《管理评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院 北京市玉泉路19号甲 100039《南开管理评论》南开大学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南开经济学院大楼1011室 300071《中国经济问题》厦门大学 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 361000《经济评论》武汉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珞珈山 武汉大学 430072《科学管理研究》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汇通饭店3楼316室,010010《科技管理研究》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171号广东国际科技中心三楼307室,510033《科研管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北京8712信箱),100080《世界经济研究》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 200020上海社科院《经济学家》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成都外西光华村55号 610074《统计与决策》《投资研究》中国投资学会 北京市金融大街25号 1000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1号 邮编: 430073《财经理论与实践》湖南大学 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 410079《经济与管理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朝阳门外红庙 100026《北京工商大学学报》北京市海淀阜成路33号 邮政编码:100037《中央财经大学学报》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北京大学100871《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邮政编码:2004333《当代财经》南昌市庐山中大道江西财经学院330013《当代经济科学》西安市雁塔西路74号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0068信箱710061《会计研究》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3层 100045《财务与会计》中国财政杂志社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100036《财会通讯》财会通讯杂志社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紫阳东路21号 430070《中国财务学评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四川成都外西光华村55号 610074《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香港理工大学清华大学北京朝内大街137号.100010《中国会计评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北大出版社206室

顶尖期刊:American Economic ReviewEconometrica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一流期刊:Economic Journal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Econometrics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Journal of Finance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二流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AEA Papers and Proceedings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Econometric TheoryEconomic TheoryEurope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etricsJournal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 Statistic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Journal of Economic Educ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Journal of Experimental Economics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Journal of Mathematical EconomicsJournal of Money, Banking and CreditJournal of Population Economics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Journal of Real Estate Economics and Finance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Review of Economic Dynamics三流期刊: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China Economic ReviewEconometric JournalEconomic inquiryEconomica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Economics LettersEconomics of TransitionHealth economicsIndustrial & labor relations review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 theoretical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Journal of regional scienceJournal of transport economics & policyLand economicsMathematical Social SciencesNational Tax Journal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Oxford economics papersPublic ChoiceReview of Economic Design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四流期刊:其他SSCI经济学期刊(注意不是国内的CSSCI)。不入流期刊:其余期刊均为不入流,比如说《经济研究》、《世界经济》。

经济法期刊

《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1 中国法学2 法学研究3 法学4 法学评论2. 中外法学3. 现代法学4. 法商研究5. 法律科学6. 法学家7. 政法论坛8. 人民检察9. 河北法学10. 法制与社会发展11. 政治与法律12. 环球法律评论13. 比较法研究14. 法学杂志15. 当代法学16. 人民司法17. 法律适用18. 法学论坛

数据来源选择核心期刊主题选择国际经济法

楼主报考学校的指定教材真是杀人不见血啊~你如果在教育网内,你可以登陆中国期刊网,重点搜索一下目标学校导师的文章,这样备考更加有的放矢。==================PS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存在学术论战,北大、人大、武大、西政都有自家的学说,考研时期按照指定教材准备就可以了这部分的论文可以少看点。友情提示,帮你减负了:)

法制与经济是期刊吗

有一本就叫法学的

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法制与经济》《法制博览》

现在法学方面的期刊,一共有600多本,可以选择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然后就要看是哪个方向合适,例如:经济法、民法。。。。。然后就是要看级别是不是符合。。。。。这是期刊之家qikanzj给的大致方向的选择法,或许有些笼统,需要比较有针对性推荐的话,还是要向编辑说一下基本情况,按照情况来。

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第8期

有个专家答过.我给你拉过来看下给你推荐篇文章好好看看吧,肯定有帮助: 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提示我们:只有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才能减少生命之痛 进城务工应找“靠山” -------------------------------------------------------------------------------- 中国妇女报 杜永浩 核心提示: 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由于其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法律上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和责任。 生命之痛 今年6月9日,一起未成年保洁工因在业主新房中做保洁服务,在擦外侧玻璃时不慎坠楼导致重伤,从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北京昌平回龙观法庭开庭审理。 该保洁工金某的代理人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房屋做保洁工作,在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被告就要求原告作高空危险作业,原告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知性,在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发生坠楼事故,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要求业主赔偿医疗费用4万余元。 北京已经发生过多起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坠楼事件。 2006年6月4日,在回龙观的另一个小区流星花园小区东边的一栋新建楼房上,一名装修工人突然从6楼坠下。事故导致他左小腿粉碎性骨折。 2005年11月18日,一名叫刘宽的送货员,由于强扒电梯门,发生意外,坠入电梯井中,不治身亡。 2005年6月27日,一名安装空调的工人在安装空调室外机时不慎从中关村一大厦18层上坠下,当场死亡。 2005年6月15日,在草桥附近的一个小区内,一名安装空调的工人从12层楼上不幸坠落死亡。 2005年4月10日,在二环建国门桥西北角市检察院新建办公业务用房工地上,一名来自内蒙古的建筑工人老李从11层楼高的钢构架上掉下,告别了亲人和这个世界。 …… 面对频频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受害人,绝大多数是进城打工的农民。 农民工这一从农村进入大都市的特殊社会群体,不仅面临着老板拖欠、克扣工资问题,而且其生命安全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成为我们不得不说的痛。 农民工的不同类型 面对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我们必须弄清楚的第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谁该对此负责? 这是农民工坠楼事件所必然引起和面临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为农民工坠楼产生的伤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这一问题,并非易事。由于此类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形的坠楼事件中,其中的法律关系也会大相径庭。而法律关系的不同,则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发生过的众多农民工坠楼事件中,我们大致可以从不同角度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不同的工作类型来看,农民工坠楼事件主要有建筑施工、装修装潢、空调安装、家政服务等。 然而,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事何种行业的农民工发生的坠楼事件,从最终追究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上,则主要看农民工发生坠楼事件时的身份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公司员工型 这种类型的农民工,从法律上看,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属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员工。 这种类型的农民工,由于实际服务于某一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与该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其合法权益会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2.散兵游勇型 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不同,在劳动力市场,有相当大一批农民工没有实际上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依托,而是独自或者三五成群地自行“揽活”,有的到处发名片和小广告,甚至编造或者盗用正规公司企业的名义,到处“打游击”。其中,还不乏童工现象。 在这种类型的农民工当中,有的没有明确的负责人;有的则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负责人,有明确的“工头”。这种情形的农民工,由于没有明确的用工单位和劳动关系,因此,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社会保障机关的实际保护,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很难寻求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 不同的法律关系 结合农民工的上述不同身份特征,其在实际作业中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相应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产生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 无论这些经济组织与农民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一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便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没有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就有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2.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产生于部分散兵游勇型的农民工之中。这些农民工没有公司企业作为依托,但他们受命于某一“个人”,即“工头”。他们把劳动力出卖给“工头”,从而从“工头”那儿换取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仅仅是农民工“效力”的对象不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效力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形成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则效力于某一“个人”。 3.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谁来买单? 对身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而言,其在发生坠楼事件后所受损失的承担上也是不同的。 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其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如果农民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与个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可以依法从雇主处获得同样的经济赔偿。 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农民工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而只是和“客户”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那么,这样的农民工如果在作业中不慎坠楼,并且客户没有过错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就只能“后果自负”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中可见,最好的情况是农民工找到正规的用人单位,由此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最坏的情况就是,农民工既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明确的雇主,而是私自揽活。那么,一旦发生坠楼事故,结果就只能是自食苦果。 那么,哪些农民工会产生和面对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呢?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从事建筑施工、空调安装的农民工一般会受雇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有少部分农民工会直接受雇于“工头”,建立起雇佣关系。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只是一少部分,主要分布在家政服务、室内装修行业。 须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少人认为,接受家政服务、室内装修的业主与家政服务员、装修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 事实上,业主与这些农民工之间只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一般不会产生雇佣关系。特别是一次性的室内保洁等服务中,业主与保洁员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文前提到的在北京回龙观发生的未成年保洁工因作业不慎坠楼受伤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做法,很可能会面对败诉的法律后果。 面对接连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堵住吞噬农民工兄弟生命的黑洞。 首先,农民工必须树立和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必须为自己的人身安全找一个可靠的“靠山”,用人单位和雇主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资质和措施,必须有人身安全保险;不私自揽活,不找“黑活”。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劳务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用工现象,对私自揽活等现象坚决予以制止,从社会环境上杜绝和减少农民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作者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雇佣人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的追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承担。《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二)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三)法律责任追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制与经济期刊投稿论文

从刊物级别看,两个都是省级期刊。除了细节上的侧重点不同,两个期刊没什么区别的! 发那个都成。投稿建议咨询!

现在好多单位都要求核心了,现在好多单位都要求核心了,不过还是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如果普通刊物就能用,也就没必要再去费尽周折发核心的了。

有几个问题:1.正规刊物发表文章应该不用钱,相反应有稿费。2.那你的这种情况是不是那种花钱买发表的不正规期刊呢。3.如果是第2种情况,那你这个《法制与经济》可能根本就是一个假期刊,它的目的就是钱。你可以去查一下它的期刊代号,然后根据期刊代号查是否为正规的合法出版物。4.如果是合法期刊,你再查投稿地址是否与刊物通讯地址一致,或者汇款址与真实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是有人假冒期刊进行。5.经过以上验证如果确为正规期刊社所为,你可以先与杂志社沟通解决,要么发表,要么退款。如果被拒绝,你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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