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3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开 题 报 告 学 生: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 论文提纲 前言、 一、 1、 2、 3、 ··· ··· 二、 1、 2、 3、 ··· ··· 三、 1、 2、 3、 结论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 一、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进度安排开题报告范文 ·英语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会计开题报告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
毕 业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目的2.本课题的重点和难点3.论文提纲
1、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缺陷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一般而言,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或称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在《民法通则》中,称之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相比较而言,“产品瑕疵”的称法更科学。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而产品质量标准是人们根据特定时期生产力状况制订的,是一个主观标准,受特定时期科技水平的限制。产品瑕疵除产品质量不合格外,还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要素,如包装、标签、注意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方面的瑕疵。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仍可能具有瑕疵。例如,某种有毒的产品,其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其包装上没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仍认定该产品为瑕疵产品。(2)损害后果。在产品缺陷侵害人身权中,损害后果表现为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例如,某饭店服务员按正常操作方法开启啤酒瓶时,酒瓶突然爆炸,造成该服务员被毁容,损害后果就是该服务员容貌的毁坏。关于受害人因生命健康权受损而蒙受精神痛苦,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尚无立法明文规定,争论颇多。一般认为,由于产品瑕疵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通常在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瑕疵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代人受过。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只反映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这种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责任人,但也有例外。如某种药片由若干制药厂按同一标准生产,病人因服用该药片而丧失记忆力。此时虽然能够确认药片存在瑕疵和病人丧失记忆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却难以确定哪家制药厂是真正的负责人。2、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同时,由于归责解决的是责任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在法律价值判断范畴里的责任的“最后界点”问题,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4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是无过错原则。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6又如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7 我们讨论是否适用无过失责任归责。我们认为应从无过失责任的内涵及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仔细分析。无过失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有“恢复权利的性质”,它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失,也就是说,过失在这个原则中并不适用,这个原则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至于归责的要件也只是以因果关系作为其基本要件,也就是只要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可以认为责任的成立了,根本不用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过失问题。因此可以说,无过失原则是“纯粹的客观归责”。8也就是说,即使是受害人的过失或不可抗力也不能认定为被告的免责条件,被告的责任的成立在损害事实的发生时只要因果关系存在就已经确认了,甚至不能以其他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我国的无过失责任只有这一法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行为人要免除责任只能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所为,哪怕是受害人过失所为,行为人也不可免责。无过失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而对于产品责任而言,责任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负责,对缺陷产品造成之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点来讲,就是制裁不法行为。而且,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第50条规定:“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在审议时被删去,原因是我国民法中已有类似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虽然这两条规定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而缺陷产品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如果受害者在形成损害时有过错,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有所区别,即如果受害人有轻微过失,生产者不能进行减轻责任的抗辨;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重大过失等造成,而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的,生产者完全可以提出免除责任的抗辨。虽然有这样的区别,但是我们认为其中的精神是不变的,也即,被告方可以就受害者一方的过错提出抗辨。这样分明就不是无过失责任归责了。所以对于国内许多学者坚持的无过失原则,笔者是不能认同的。(二)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却往往是将之与无过失责任原则等同起来,9在表述时往往用“无过失(严格)责任原则”,或者是“无过失责任,即严格责任”10。其实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是有区别的。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中采用的一个概念,近年来已被我国学者所吸收。按照普通法学者的解释,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损害负责。它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形成了明显的责任根据和因果关系,就要确立被告的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过错问题。“严格责任表面上不考虑被告造成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责任,实际上在这里采取了一种过错推定的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说,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的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失责任已丧生了惩罚和教育的功能……”。11所以严格责任是不能等同于无过失责任的。除了和无过失责任的区别外,我们还有必要对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一番分析。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12按照王利明先生的观点,过错推定有两种情形: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被告能够证明他没有过错,他已尽到注意义务时,即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特殊过错推定是指被告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辨事由的存在,才能表明自己是没有过错。据此,王利明先生认为,对于一般过错推定,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而采取的是特殊过错推定,比如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122条、123条、124条、126条及127条。13我们认为,王利明先生认为的特殊过错推定实质上与严格责任并无差别。但我们认为在我国应当提倡用严格责任的提法,用以区分一般过错推定。因为在许多学者看来,所谓过错推定,指的就是一般过错推定。14而且,另一方面,我国许多学者认为产品责任法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根据就在于他们将王利明认为的特殊过错推定中的法定抗辩事由理解为无过失责任区分于一般过错推定的特征。虽然本文并不赞同这种理解,但是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差距,我们提倡应当用“严格责任”的提法替代“特殊过错推定”的提法。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15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也就是说,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被告即使能够证明了自己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还不能免责,还必须证明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存在。从立法技术来看,“各国立法例多承认行为人得提出特定抗辨或免责事由”。在产品责任法来讲,这些免责事由就是《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事由,以及在《民法通则》第132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当然,前面我们已经有过阐述,对于后面这两个规定中的受害人的过错,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一般的过失,也是不能构成被告方的免责条件的。综合来讲,在严格责任归责中,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4,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实际上,上述四种情形的内涵就是认为行为人没有过错。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就证明了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产品不是该生产者的,则该生产者没有过错;16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则证明了产品在投入流通领域前是没有缺陷的,而在此后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当然不可归责于生产者;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这是当时现有的科技水平所造成的,不是人为的限制或缺陷,法律不应对之进行非难;第四,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即使采取了更高度的预防措施也不能避免,这就不能对生产者进行制裁了。我们还可以结合法律功能来分析为什么说我国产品责任法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而不是无过失责任。我们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于行为人的责任规定是制裁性质而不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性质。因为如果是补偿的话,则,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受害人受到了产品的损伤,生产者除了成功地证明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引起的以外,就应当进行补偿,而不是只有在生产者不能举证免责时才进行赔偿;实质上,令生产者在无法举证免责时承担赔偿责任,和前文分析的精神一致,就是从这一点上推定生产者的过错。另一方面,在实行补偿制度的情况下,生产者就应当得到因其补偿而付出的损失的弥补,或者说,实行补偿制度应当是在能够使损失社会承担化的条件下,这样生产者才得以弥补因补偿而付出的损失。否则,生产者本身没有过错却令其利益减损,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的。而在这一点上,我国产品责任法并没有实行损失社会化的制度(比如强制生产者进行责任保险), 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是制裁性质的。另一方面,制裁是一种非难行为,它应该是对行为人的过错而进行。上面我们已然分析了产品侵权具有过错,那么,产品侵权责任就应该是制裁性质的责任了。综上看来,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失原则。 通过对以上四种归责原则的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它既能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的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分析:1.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时期
2.突破契约关系的束缚——“过错侵权”原则阶段
3.契约理论与侵权理论的结合——“担保责任”原则阶段
4.现代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严格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包括产品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免责事由的认定。运用何种归责原则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和及时救助,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维护。深入研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分析:现在的通说认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要件说认为,有缺陷的即为有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本文在概论部分一开始介绍了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概念,在比较了世界主要社会经济发达国家法律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后,提出了自己的定义;简单介绍了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概括讨论了英美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除早期的合同关系原则外,主要有过失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理论。作者随后讨论了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实行的是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作者认为,所谓“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产品提供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对连带责任内部分担的规定。最后,作者简要概括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本文第二部分即“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一章,作者首先对产品缺陷和产品安全性在侵权法上和公法上的不同含义作了区分,提出了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这一概念。在以上基础上,并参考《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提出了产品缺陷判定的逻辑上的标准,也可称为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作者还提出了公法上的“相当产品缺陷”的概念。以上逻辑上标准为基础标准,随后作者提出了两项实体层面上的标准,即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风险效益平衡分析。这两项标准都起源于美国法院,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产生了重...英文摘要: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thesis, the author presents his personal definition of "product defect" after having first compared various definitions of product defect that are set out in the laws of the major developed nations of the world. The author also briefly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products liability in America and imputation doctrines of products liability occurring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 These doctrines mainly address negligence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mplied warranty of m...目录:前言 11-13 一 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概述 13-29 (一) 产品缺陷的界定 13-16 (二) 产品责任的概念 16-21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16-18 2、产品责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18-21 (三) 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 21-28 1、合同关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21-23 2、担保责任理论 23-25 3、严格责任理论 25-26 4、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6-28 (四)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8-29 1、产品存在缺陷 28-29 2、消费者遭受损害 29 3、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9 二 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 29-48 (一) 判定产品缺陷之逻辑上标准或基础标准:产品的不安全性 30-36 1、逻辑上标准之提出及产品安全性的不同含义 30-31 2、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或产品缺陷过程 31-32 3、逻辑上标准之内涵 32-36 (二) 来自消费者之实体层面上标准——消费者期望 36-42 1、美国法院的消费者期望标准(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 36-39 2、德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消费者的客观化了的期待 39-40 3、建立中国的消费者期望标准 40-42 (三) 来自制造者之实体层次上标准—风险效益平衡分析 42-46 1、传统成本效益分析 42-43 2、在设计缺陷的判定中应用风险效益平衡 43-44 3、风险—效益平衡的适用性分析 44-46 (四) 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产品质量标准 46-48 1、产品质量标准与产品缺陷 46-47 2、产品质量标准是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 47-48 三 产品缺陷分述 48-58 (一) 制造缺陷 48-51 1、概念 48-50 2、制造缺陷的特点 50-51 (二) 设计缺陷 51-55 1、概念 51-52 2、固有危险与“明显危险规则”的兴废 52-54 3、决定设计缺陷的多种因素与合理的替代设计 54-55 (三) 指示性缺陷:说明或带示不足 55-58 1、概念 55-56 2、指示性缺陷的法律基础以及后续安全警告 56-57 3、指示性缺陷的特性 57-58 四 产品责任具体问题研究 58-72 (一) 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 58-62 1、产品提供人 58-60 2、产品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 60-62 (二) 缺陷产品召回与危险消除义务 62-65 1、产品召回的概念、分类和归属 62-63 2、产品召回与产品缺陷 63 3、危险消除义务的违反与惩罚性赔偿 63-65 (三)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65-69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65-66 2、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66-69 (四) 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适用缺陷自证制度 69-72 1、事实自证制度简介 69-70 2、在无过错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事实自证制度 70-72 五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思考 72-78 (一)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72-73 1、是“以人为本”这一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 72 2、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然要求 72-73 3、促进产品完善、杜绝“故意侵权产品” 73 (二)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措施 73-77 1、体系创新 73-74 2、完善产品缺陷的定义 74 3、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74-75 3、确立民事惩罚性赔偿 75-77 (二) 司法制度上的完善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嗨 乡村问题太失望 太失望了 太深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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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绪美,清华大学,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2007年的 在中国知网上可以找到 【英文题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Its Legal Validity 【副题名】 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A Research on Provision 51 of Contract Law 【作者中文名】 尚绪美; 【导师】 崔建远; 【学位授予单位】 清华大学;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 【学位年度】 2007 【论文级别】 硕士 【网络出版投稿人】 清华大学;尚绪美 【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8-07-18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英文关键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validity; bona fide gains; illegal profit;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很多学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反省。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二部分:准确界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等概念,使讨论的对象—无权处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第三部分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沿着初步论证—实证分析部分—反面论证—得出结论的顺序展开。在初步论证阶段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别进行论,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进行综合的比较。实证分析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的法制背景和相关规定进行讨论。接下来的反面论证部分分别反驳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有效说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中的有力说,以从反面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通说)的论点。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律中的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效力应以我国法律体制及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作上述理解。这样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应用,其不足之处宜通过解释加以消除。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在我国无权处分合... 【英文摘要】 Although the 51st provision of Contract Law has stipulated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the arguments never stop whatever in academic circles or legal practice fields. Particularly many scholars challeng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vision. The thesis made a research on 51st provision, having three parts to verify the author s views step by step. First part and second part: give the demarcation of unauthorized acts and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so as that we can specify and make clea... 【DOI】 CNKI:CDMD: 【相同导师文献】 导师:崔建远 导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1] 吴旻.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裁判若干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7[2] 陈探.论长期合同调整[D]. 清华大学,2007[3] 尚绪美.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D]. 清华大学,2007[4] 曾宪发.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D]. 清华大学,2007[5] 柏勇.特许经营受许人法律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7[6] 程世刚.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权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6[7] 朱俊峰.公寓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6[8] 程世英.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D]. 清华大学,2006[9] 黄斌.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10] 陈喜年.围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权利冲突及相关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参考文献】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据。共(4)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4 条[1] 崔建远. 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3) . [2] 崔建远. 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 法学研究, 2003,(01) . [3] 孙宪忠.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J]. 法学研究, 1999,(05) . [4] 王利明. 论无权处分[J]. 中国法学, 2001,(03) . 【共引文献】(也称同引文献)与本文有相同参考文献的文献,与本文有共同研究背景或依据。共(7113)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645 条[1] 郑立. 论合意(协议)是合同理论的基石[J]. 法学家, 1993,(04) . [2] 林宏坚,陈贵生.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新探——试析一种对第三人利益区分保护的思路[J]. 法学评论, 2006,(05) . [3] 汤大好.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之受害人容忍义务比较法研究[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 [4] 李岩. 占有法益性质之初步论证[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1) . [5] 蔡代鹏. 小议“加害给付”[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3,(01) . [6] 张曼莉.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2) . [7] 廖焕国,严浩. 先买权制度论纲——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先买权制度[J]. 法学评论, 2003,(06) . [8] 任华哲,鲁杨. 共同抵押若干问题之探讨[J]. 法学评论, 2003,(06) . [9] 钱硕.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4) . [10] 黄明健.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J].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08) .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22 条[1] 任庆. 中国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2] 陶修明. 国际金融衍生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法律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3] 蔡永民. 论物权法视野下的水资源法律保护[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4] 张炳生. 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5] 夏利民. 论财团法人制度[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6] 刘宇. 民刑关系要论[D]. 吉林大学, 2007 . [7] 王雪杉. 保险法告知义务研究[D]. 吉林大学, 2007 . [8] 李国强. 相对所有权的私法逻辑[D]. 吉林大学, 2007 . [9] 杨忠孝. 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10] 於世成. 美国航运法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225 条[1] 李南春.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D]. 北京大学, 2007 . [2] 朱广峰. 论国际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制度[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3] 马晶. 从近年进口产品责任问题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的完善[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4] 蔡忠良. 侵权行为法立法体例比较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5] 王慧蕾. 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6] 赵志刚.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7] 王晓彬. 论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8] 江峰.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9] 王亚力. 论合理建构农民失业保障机制[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10] 张福娇.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四川大学, 2007 .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1 条[1] 吴旭,黄嘉琳.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2] 王屏. 从一起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若干问题[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3] 赵莉. 我埋单你受益——从银行房贷合同看“霸王条款”[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4] 张大安,杨爱萍. 保护耕地 加强征地制度改革 维护社会稳定[A]. 新技术在土地调查中的应用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5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05 . [5] 韩立新. 论我国海洋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6] 张湘兰,向明华. 司法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问题[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7] 徐静琳,李瑞,游依群,康洛奎,谌爱华,张甄,孟庆刚,姚杰. 规章编纂研究[A]. 2003年政府法制研究[C], 2003 . [8] 钟爱玲. 论《物权法》中的海域使用权[A].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 2007 . [9] 李晓斌. 创设地役权制度的现实意义思考[A]. 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C], 2003 . [10] 陆瓯,罗玉章.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A]. 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 2004 .
我4月份刚参加完论文答辩,我写的是论惩罚性赔偿,在网上下的,但如果你全部按照网上的,或是粘贴组合的,就不行,写完之后发给指导老师点评,他说过了你就没问题了。要认真对待,但也不是很难。格式人家会告诉你,你没的选择。选题你最好让你法律老师给你指点指点。我的建议:1. 经济法的的价值取向2. 企业捐赠与企业社会责任3. 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国角度——以“国际铁公鸡”为例4. 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5. 论一人公司6. 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问题7. 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8.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9. 对经济垄断的规制——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为例10. 行政垄断及法律规制11. 论商业贿赂12.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13. 自然垄断与行业改革的法律规制14. 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15. 论惩罚性赔偿16.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法律分析17.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私法保护与我国的立法完善18. 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最后,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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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论文研究方向,独立进行文献查找和分析文献资料。2、能够独立查找、翻译和分析外文资料。3、参考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成果,独立分析、写作、完成完整的毕业论文。4、基本任务:填写诸如认真查找资料,研读相关文献,了解该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比较笼统的任务,具体到到熟悉本研究相关的理论,如何收集合适的数据(或语料),如何处理数据,如何进行研究等,简单说明即可。5、任务要求:笼统写论文要在观点、逻辑、用语、语法格式等各方面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做到逻辑层次清晰,中心突出,内容丰富,材料运用得当,论据充分,结论合理,有一定创新,工作态度积极。
木偶戏和布袋戏都是传统中国戏曲表演形式之一。在福建省漳州市,布袋戏是非常受欢迎的表演艺术形式之一。在这种形式中,操作人员隐藏在布袋后面,操纵布偶进行表演。演出通常包括动作、音乐和对白等元素。演员必须掌握技能,如灵活的手指和手腕,以便使布偶动态逼真。文创题报告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介绍木偶戏和布袋戏的历史和特点;描述漳州布袋戏的表演形式和流派;介绍漳州布袋戏在当地文化和旅游产业中的重要性;探讨如何保护和传承这种珍贵的戏剧文化遗产
设计是设计者个人或设计团体有目的进行有别于艺术的一种基于商业环境的艺术性的创造活动,设计就是一种工作或职业,是一种具有美感、使用与纪念功能的造型活动。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设计类 毕业 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广告 设计毕业论文题目
1、浅析长沙开福万达广场设计管理
2、基于功能的H5广告研究
3、浅谈色彩在广告设计中的应用
4、户外广告的文明传承与创新研究
5、基于无线传输的LED广告屏设计
6、浅析数字媒体艺术发展的观念创新及表现形式
7、浅谈创意广告设计
8、户外广告效果评估的研究综述
9、基于数字媒体技术的影视广告设计--评《影视广告设计》
10、基于视觉传达设计下的计算机图形图像设计
11、广告设计方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研究
12、从国人传统思维到现代设计研究--字说广告的起源、发展、标准探析
13、广告设计的新理论--评《新形态广告设计》
14、新时期平面设计中视觉审美元素的应用研究
15、工业产业经济中汽车广告设计策划研究
16、公益广告语言的艺术化
17、商务目的引导下的广告转喻机制研究
18、平面广告设计中的情感化 思维训练 实践
19、广告牌灯光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
20、平面广告设计中计算机图形图像软件的运用与实现
21、浅谈电视广告中幽默元素的应用
22、微电影广告的情感表现
23、动画元素在电视广告中的修饰作用解析
24、浅谈商业摄影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运用
25、基于消费心理的茶生态旅游广告设计初探
26、平面广告设计中的“隐性美”探析
27、情感共鸣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表现和影响研究
28、数字生活空间公益广告有效传播策略
29、浅析图像处理软件入门案例
30、数码影像在平面广告设计表现中的整合应用
31、探究数字媒体艺术中运用 逆向思维 的探究
32、浅析插画在现代商业招贴广告设计中的应用
33、无语声设计在动画广告中的优势运用
34、影视广告设计中的色彩运用之探析
35、app广告的互动设计与探究
36、消费者对原生广告态度的实证研究--从认知、情感、行为角度探析
37、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品牌互动广告传播的策略研究
38、简述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品牌视觉展示
39、多重感官体验--动画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融合
40、非物质设计与广告话语形态研究
41、基于TCB定位模式和IDU效益分析的青少年戒酒广告设计
42、 传统 文化 元素在茶叶广告设计中的应用与创新
43、视觉语言在广告中的应用及创意策略
44、关于平面广告设计中的“隐性”之美的讨论
45、浅谈广告设计中的色彩
46、“新丝路”下户外平面广告的立体化视觉语言分析
47、公益海报设计作品《节约用水》
48、美国商业广告设计中的文化价值观
49、平面广告设计中的扎染技术应用分析
50、网络广告中的视觉传达设计艺术探究
包装设计论文题目
1、交互式包装设计中情感体验的融合与设计优化探讨
2、论人性化包装设计在商业环境下的体现
3、绿色设计理念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4、基于芒编与纸盒相结合的包装设计研究
5、彝族 刺绣 在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6、探究包装设计中视觉思维模式的创新
7、浅析地域文化在秦皇岛旅游纪念品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8、国潮文化符号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9、植物纤维制可分解包装袋的营销策略
10、艺术品包装设计理念分析——以书画类艺术品为例
11、折叠结构在快餐包装设计中应用所思
12、浅析插画艺术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
13、文化旅游创意视角下的信阳毛尖包装设计
14、蔚县土特产品包装设计现状及对策探究
15、情感化设计在食品包装中的运用
16、基于淘宝SEO的度尾文旦柚包装设计
17、基于情感化设计的 儿童 产品包装研究
18、情感视角下插画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19、贺岁生肖纪念瓷包装策略研究
20、网红思维角度下的包装设计营销策略研究
21、中老年降压药品的交互式包装设计
22、中国风视觉语言在国产化妆品包装设计中的运用研究
23、基于Ansys Workbench的电炖锅包装设计与仿真分析
24、塑壳式低压断路器纸质运输包装设计
25、民国时期“三星”牌膏类化妆品包装设计解读
26、洛阳地域文化在葡萄酒包装设计研究中的应用——以洛阳宝石酒庄包装设计为例
27、木版 年画 在包装设计中的运用
28、电饭煲运输包装设计及跌落仿真分析
29、糕点包装设计中的视觉元素研究——以四喜岷县点心系列包装设计为例
30、蜂蜜包装中的视觉元素研究——以Miel(蜜尒)蜂蜜系列包装设计为例
31、东阳竹编文化元素在高职院校包装设计课程中的应用
32、浅谈视觉阅览顺序在包装设计中的运用分析宋玉洁
33、以茶产业为例谈中小型食品企业包装设计的推广研析
34、论茶包装的设计维度
35、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包装设计
36、基于地域文化特色的包装设计研究——以吉林人参为例
37、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在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38、民族手工艺在包装设计中的转型应用研究
39、网购产品包装设计研究
40、浅析趣味性包装设计与受众消费心理
41、探究物联网发展视角下的包装设计
42、电子商务模式下山西农特产品包装创新性设计研究
43、插画艺术在中国农副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44、包装的色彩运用与广告效果探究
45、动漫元素在农特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ui设计生毕业论文题目
1、浅谈UI设计中的视觉设计风格发展
2、浅谈UI设计中的视觉表现
3、UI交互智能迷你净化器设计--创意思维设计
4、回合制手游新增UI设计规范研究
5、基于用户体验的移动终端UI设计
6、基于HTML5和jQueryMobile的移动学习APP设计与实现
7、UI设计中图形创意 方法
8、UI设计的交互性与界面视觉设计研究
9、浅谈艺术设计中UI界面设计及应用
10、手机 操作系统 ui设计浅析
11、浅析用户交互设计中的视觉性设计
12、UI设计中用户体验研究
13、一种嵌入式UI界面的设计原理浅谈
14、基于Android的大学生“学习伴侣”系统
15、中国传统元素在UI界面设计中的应用探析
16、基于Android的自定义通用可视化控件
17、基于技术接受模型的传统媒体客户端用户使用行为研究
18、基于特定主题的手机UI界面设计
19、儿童数字读物UI设计原则与风格探析
20、从街头 篮球 游戏分析游戏UI设计
21、浅谈交互设计流程中的视觉因素
22、基于jQueryMobile技术的移动网站开发研究
23、纬编立体提花织物的计算机仿真
24、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5、移动医疗类产品的UI设计研究
26、网页UI设计中“中国风”元素的应用研究
27、基于移动终端微信平台的UI界面优化设计研究
28、UI设计中用户交互体验的视觉思维分析及探讨
29、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农村科普 教育 的UI视觉表现形式研究
30、动态插画在视觉传达中的创新与应用
31、断舍离在UI设计中的思考及应用
32、古代装饰器物在中国风手游UI设计中的拟物与抽象
33、UI设计与用户体验在产品中的重要性
34、物联网猪场三维建模与视景仿真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5、如何培养技术与艺术相融合的高技能人才
36、浅谈UI设计中“扁平化设计”的运用和发展趋势--以IOSUI为例
37、论手机游戏UI设计中视觉艺术元素的构成
38、基于UI设计原则的网页界面评价
39、浅谈适应老年用户的手机社交应用UI设计
40、基于IOS平台的服装品牌APP开发设计
41、数字媒体时代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42、智能手机教务学工系统APPUI设计的色彩研究
43、谈立体主义对手机UI设计发展的影响
44、移动学习APP软件生成平台的对比研究
45、大连智慧旅游平台UI浪漫设计研究
46、研析电子设备界面设计的方法及准则
47、基于Cocos2d-x的电视UI架构设计
48、一种基于AndroidUI分析与设计方法
49、智能手机UI界面设计分析
50、基于WPF的UI设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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