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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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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样本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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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本科学生呢毕业论文样本

对于刚接触的毕业生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论文写作的还有内容的一些规范都是需要掌握的,那么毕业论文写作要求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一.基本要求1.独立性:毕业论文必须经护生本人努力、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弄虚作假,抄袭或下载他人成果。2.专业性: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在护理学专业范围之内,并具有护理专业特点。3.鲜明性:论文应主题鲜明,论题、论点、论据一致,中心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正确;结构紧凑,层次分明,格式规范,文字流畅,切忌错别字。4.标准化:论文中使用的度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标准单位。5.三线表:论文中图表具有代表性,对所使用的图表要给予解释,统一标注编号和图题,放置在论文的适当位置中,图表要清晰、简洁、比例适当。6.篇幅字数:篇幅在4000字左右(不含图表、等),不少于3500字。7.字形大小:为小二号宋体,标题为四号宋体加粗,正文用宋体小4号字,倍行间距,A4纸打印,页边距:上、下各,左、右各,左侧装订,一式三份。护生同时应将毕业论文制作成Word电子文档(含初稿和正稿)上交学院。8.完整性:论文形式应完整,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毕业论文。(1) 论文封面(首页)(2) 论文目录(次页)(3) 报告(4) 论文选题(论文题目)、中文摘要(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关键词。(5) 论文正文(前言,方法,结果,讨论,结论)(6) 参考文献二.内容规范(一) 中文摘要语言精练、明确。包括4个主要内容,研究类文章的摘要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约200个汉字左右,能够反应文章的主要内容;综述类文章只要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即可。“摘要”二字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开头空二格,标点符号占一格。4个基本内容:目的:方法:结果:结论.见附件样本2.(二) 选题:题目要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超过20个。自考本科生论文的选题在创新性上不做过度的要求,文题范围要适中,不要太广泛。如有很多考生的题目是XXX疾病的护理,这样的题目就太大,没有针对性,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疾病的护理包括很多方面,如急性发作期,稳定期,并发症等的护理,这样的题目没有针对性,不容易出现创新点。考生在选题时可以先抓住一个小的问题进行扩充到一个可以成文有一定创新性的范围。确定题目的同时要进行文献查阅,如果是已经发展完善的护理类别,考生就没必要在该方面浪费精力,应该及时改变方向。根据护理专业特点,内容和性质,分为临床护理研究,社区护理研究,护理教育研究以及护理管理研究.选题指导见附件样本3.(三) 关键词从论文标题中或正文中选出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附在摘要之后,不超过5个,能够代表文中的高频词。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四号宋体)。关键词数量为4~6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四) 论文主体部分:正文采用小四号或五号宋体.表格: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读,应有自明性。表应有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只有一个表时,仍应标为“表1”。表宜有表题,表题即表的名称,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表上方的居中位置。如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编号后跟表题(可省略)和“(续)”,如所示:表1(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1.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本研究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前言应简明扼要,篇幅不宜过长。2.研究类型和研究方法介绍立题的依据,提出问题,本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包括文献回顾的内容。正文的篇幅在4000字左右(不含表格、程序、参考文献等),不少于3500字。论文形式分为三种不同的文体,研究型论文、综述和经验介绍型论文,每一种论文均有不同的要求。第一.研究型论文研究设计应包括如下的内容:1) 研究对象和地点:有清楚的纳入和排除标准,符合研究目的2) 抽样方法: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3) 研究工具:具有较好的信、效度,符合研究目的4) 观察指标:客观性,特异性,灵敏性,稳定性5) 资料收集方法:准确,真实,完整6) 分析方法:科学准确,如计量资料的统计描述、计数资料的统计描述、多个样本均数比较的方差分析、总体均数的估计和假设检验、X2检验等。7) 伦理学考量:保密、隐私、自主、无伤害、尊重原则8) 结果:a)表和图凡用文字能表达清楚的内容,尽量不用图和表。如果用,则文中不需重复其数据,但需摘述其主要内容。b)附表为“三”线表,需注明表号、标题。说明应简单扼要,与正文内容相符。c)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应特别注意,不论阳性还是阴性的结果,都应客观报告出来。9) 讨论:撰写的内容应与结果密切相关,分析能够结合理论,文献阅读充分,文笔流畅。第二.综述型论文主体内容:综合文献内容,归纳总结,有自己的想法,分层次进行叙述.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指出研究的前景。第三.经验介绍型论文经验介绍:对自己的经验介绍详细,层次清楚效果评价:有敏感的评价指标,结果使人信服,此部分不可缺少。讨论:撰写的内容应与文章经验密切相关,分析能够结合理论,文献阅读充分,文笔流畅。(五)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所列文件均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每个文件之后不加标点符号。⑴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视具体情况将序号作为上角标,或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如:“……李××[1]对此作了研究,数学模型见文献[2]。”⑵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三位时全部列出;超过三位时一般只列前三位,后面加“等”字或“etal.”;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中外人名一律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法。

通过。。。。表达了。。。以。。。方式说明了。。。通过。。。阐明了。。。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及格式要求

本科毕业论文是本科学生毕业前提交的一份旨在取得学士学位而撰写的学位论文,也是一份具有一定理论和实际价值的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设计则是工科学生毕业前提交的一份旨在取的学士学位而进行的工程设计,其撰写的为毕业设计说明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千差万别,文科与理工科的要求明显不同,毕业设计说明书与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也有较大的差别。但是,就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规范和格式而言,仍然是类似的。

为了提高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做到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规范化与统一化,根据由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发的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参考省教育厅组织编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特作如下规定:

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内容一般应由八个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题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文本主体,致谢,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题目

题目应该用极为精炼的文字把论文的主题或总体内容表达出来。题目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有特殊要求的,如为了给题目加以补充说明,或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一个侧面等,则可加注副标题。

2、中、英文摘要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摘要包含中文摘要与英文摘要两种。论文摘要以简要文字介绍研究课题的目的、方法、内容及主要结果。在论文摘要中,要突出本课题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见解。中文摘要一般不超过400个汉字,英文摘要的内容则要与中文摘要相一致。

3、关键词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关键词包括中文与英文两种。关键词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其数量一般为3-6个。每一个英文关键词必须与中文关键词相应。

4、目录

目录是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文字应简明扼要。一般的说,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应标明页数,以便阅读。目录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目前通用的标题序次结构有以下二种,文科类一般采用第一种,理工科类一般采用第二种。

第一种序次:一、(一)、1„„ 第二种序次:1.、、„„ 5、文本主体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正文要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要求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证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造性。对英语专业的学生,要求文本主体不得少于6000个英文单词,其它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文本主体一般不得低于15000个汉字。

文本主体一般包括引言(或称前言、序言等)、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宣示课题的“来龙”,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主要研究内容、范围及应解决的问题。也有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正文不用引言,而是直接从第一章写起,则第一章就相当于引言。

正文是毕业设计(论文)的核心。在正文里,作者要对课题的内容和成果做详细的表述、深入的分析和周密的论证。毕业论文的正文一般包括前人对课题研究的进展综述、理论分析、本课题进行的研究工作的内容、研究成果、总结和讨论等内容;毕业设计说明书的正文一般包括方案论证与比较、理论分析及计算、结构设计及软件设计、系统测试、方案校验等。对于不同学科的毕业设计(论文),其正文论述的方式和内容也有所不同,这里不作具体说明,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结论是全文的思想精髓和文章价值的体现。应概括说明所进行工作的情况和研究成果,分析其优点和特色,指出创新所在,并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方向,特别是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着重指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它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和总体观点,阐明课题的“去脉”。结论要简单、明确,措词严密,篇幅不宜过长。结论部分可以用“结语”、“结束语”等标题来表明,也可以不用标题表明。

文本主体一般由标题、文字、图、表格和公式等部分组成,其书写的规范和标准如下: (1)标题。正文中的标题也称小标题,其目的在于使文章的层次清晰。有的小标题用文字概括出本层次的中心内容,有的小标题直接使用数字,仅仅表明顺序,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2)注释。正文中引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等必须注明出处,有需要解释的内容也可以加注说明,这就是注释。注释用页末注,即在引用的地方写一个脚注标号,把注文放在加注处那一页稿纸的下端。也可以使用篇末注,即把全部的注文集中在论文末。注释的序号要用①、②、③等数码表示,而不能用[1]、[2]、[3]等数码表示,以免与参考文献的序码相混淆。

(3)标点符号。毕业论文中的标点符合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列举如下:

①连接号中的半字线即“-”,占半个字宽,书写时不占格,写在两格之间,用于结合各种并列和从属关系。例如并列词组(温度-时间曲线),合金系统(Fe-Cr-Al),产品型号(SZB-4真空泵),化合物(甲烷-d),币制(卢布-戈比),图、表、公式的序号(图3-1,表2-5)。

②连接号中的一字线“—”占一个字宽,书写时应比汉字“一”略宽,书写时占一格位置。它用在化学键(如C—H—C)、标准代号(如137—64)、图注(如1—低碳钢)、机械图中的剖面(如A—A)等标注符号中。

③省略号在正文中占两格“„„”,在公式中占一格“„„”。

④括号一般用圆括号。有双重括号时,可以圆括号外面再加方括号。数学式中的括号分三层,即{[()]},层次不得改变。

⑤在并列的词组和短句之中又包含并列词的较复杂情况下,为避免并列的范围混淆不清起见,外层的并列词组或短句可用逗号或分号分开,其中的并列词用顿号分开。例如:“须解决邻位效应,饱和链中的中性质交递,有机物中氢分子、卤分子的活动性,瓦耳登转化等问题。”

(4)名词、名称

毕业论文格式标准 1、引言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我省电大本科汉语言文学类毕业论文的格式,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毕业论文应采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由作者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完成。论文主体部分字数6000-8000。 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10篇。并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按出现先后顺序编)。 2、编写要求 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为30mm,下边距为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为10mm,页眉16mm,页脚15mm。 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类本科毕业论文,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 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页共×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五号宋体。 前置部分从中文题名页起单独编页。 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 3、编写格式 毕业论文章、节的编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毕业论文的构成(按毕业论文中先后顺序排列): 前置部分: 封面 题名页 中文摘要,关键词 英文摘要,关键词(申请学位者必须有) 目次页(必要时) 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 正文 结论 致谢(必要时) 参考文献 附录(必要时) 4、前置部分 封面:封面格式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论文封面统一格式要求。封面内容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 题名: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毕业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题名一般不宜超过30字。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词、首字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题名页置于封面后,集资列示如下内容: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二号黑体,居中) 论文题名(二号黑体,居中) 学生姓名(××××××××三号黑体) 学 号(××××××××三号黑体) 指导教师(××××××××三号黑体) 专 业(××××××××三号黑体) 年 级(××××××××三号黑体) (××××××××三号黑体)分校(学院)(××××××××三号黑体)工作站 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要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题名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目次页:目次页由论文的章、节、条、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起一页排在摘要页之后。章、节、小节分别以、等数字依次标出,也可不使用目次页。 5、主体部分 格式:主体部分的编写格式由引言(绪论)开始,以结论结束。主体部分必须另页开始。 序号 毕业论文各章应有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 1、×××××××××××××××(三号黑体、居中)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小三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四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①×××××××××××××××××(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1)×××××××××××××××××(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a、××××××××××××××××(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号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表(式)等。 注:论文中对某一问题、概念、观点等的简单解释、说明、评价、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现,可采用加注的形式。 注应编排序号,注的序号以同一页内出现的先后次序单独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 注的说明文字以序号开头。注的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一页内的下端,与正文之间用一左对齐、占页面四分之一宽长度的横线分隔。 论文中以任何形式引用的资料,均须标出引用出处。 结论: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是学位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4]……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本科生毕业论文样本量

一般学校纯文科类的讠仑文,本科生在8000-10000左右,硕士研究生在20000-30000左右,博士研究生在80000-100000左右,不过各校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异。这个具体要求得跟导师联系确定才行。多了不好,少了更不行~~~,什么样的讠仑文可以发表,你可以去品优刊 下载一些讠仑文来参考,就知道了!

实证论文里的不同假设、模型对应样本量可以不同吗?3 人关注0 条评论写回答查看全部 1 个回答写回答一只特立独行的猪论文1. 实证研究里,不同的假设、模型以及对应的样本量是可以不同的,比如说你研究的是:H1:性别对喜马拉雅付费项目的使用意愿存在差异。这里全样本是720份,其中男生是400份,女生是320份。H2:在女生人群中,年龄对喜马拉雅付费项目的使用意愿呈现负相关。这里的实证样本就可能是300份。就是不同假设的样本量可以是不同的,不同模型对应的样本量也可以是不同的。比如海外投资对创新绩效的影响,模型一可能是某一类企业,模型二可能是另外一类企业,这时候可能要素还是不同,还是具有不同的样本量,重点是这里一定要保证除了一个样本量的大小不同之外,其他的要素是要保证相同的,因为这里重点要使用的就是控制变量法,要保证一个要素不同,其他的都要相同,这样最后的结果才可以具有可信性

毕业论文数据量需要大约20000数据左右普通学校纯文科系的译仑文,本科生在8000-10000左右,硕士研究生在20000-30000左右,博士研究生在80000-100000左右,但各校之间仍有一定差异。这一具体要求必须联系领导确定。写一篇实证论文首先要具备本专业扎实的理论知识,有欠缺也不用担心,可以通过学习积累,同时多读多看,这一基本工作做好后;就会产生一些值得我们研究的选题或论题,许多作者就是这样得到自己的 idea,然后就需要根据确定的选题或论题进行文献收集,文献资料的收集方法很多,作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实验法,用问卷法等,然后提出一些假设,根据自己的选题和论题,用相关的理论和模型进行验证,写一篇实证论文简单来说就是这样一个流程和方法。

没有问题,。,。,。可以

师范本科生毕业论文样本

本科生毕业论文表格及论文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全面检验,为确保我院的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我院本科教学的培养方案,特修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专业

1.毕业论文

经济、管理、文史、法、艺术、体育、理科类专业。

2.毕业设计

工科专业。

二、时间及进度安排

详见附件: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计划。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一)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有利于巩固、拓展和深化所学的知识。

(二)选题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量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现代文化、经济建设的任务,有利于学生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选题的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题目内容不宜过大,既要体现综合运用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原则,又要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题目难度和份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都能完成。

(四)选题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不同的特点,可选内容不同的题目,使基础和能力等方面有差距的学生均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教学要求。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时可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

(五)如果课题内容过大,需若干学生共同完成的,可分成若干个子题目,分别由每个学生负责,但不得超过4人,要明确每个学生的具体任务,并应保证每个学生经历该课题的全过程,不能仅孤立地完成局部任务。坚决杜绝同一课题有内容相同的论文(设计)出现。

(六)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可分为理论研究、实验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工程设计(实践)和综合类型。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在选题时有所侧重。

1、文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有新颖性,要多反映社会、经济、文化和基础教育的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论文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理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要结合当前的科技、经济发展,让学生走向学科前沿。

3、工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结合工程实践类课题的比例应不少于80%。首先保证基本工程训练,在此基础上做一些提高性的、拓展性的研究专题;结合实际任务进行的毕业设计,选择能满足教学要求,并有实际意义的'课题。

(七)学生除了在指导教师提出的题目中选择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外,也可以根据本专业特点和本人兴趣自己提出课题,但学生必须就课题的研究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计划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确定。

(八)选题一旦确定后,未经系(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撰写前,要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由学校教务处、系(院)、教研室三级分工负责:

(一)教务处的管理职责

教务处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计划;

2、对各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审核各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名单;

4、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分配;

5、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评估等;

6、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二)各系(院)的管理职责

各系(院)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各系(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院)主任(院长)或副主任(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各系(院)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2、编制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

3、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中期检查;

4、确定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委员会名单并报教务处;

5、组织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6、负责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管理、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

7、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三)各教研室的管理职责

教研室作为直接指导和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教研室教师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2、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

3、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

4、负责组织学生的选题工作;

5、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质量和纪律,检查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

6、提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7、收集、整理、保存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资料及毕业论文(设计)、图纸等。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

(一)指导教师的条件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一般具有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学能力较强的助教亦可担任适量的辅助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一般不跨系,但个别涉及公共课的选题,经系(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为指导教师。对于来自外单位且部分或全部工作需在外单位进行的课题,可由各系(院)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本系(院)教师共同担任指导工作,本系(院)指导教师必须掌握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及要求,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对学生既要在业务上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又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思想。

2、指导教师应尽量培养学生独立设计、实验、写作的能力,以启发诱导为主,在选题和论文(设计)构思方面尽可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包办代替。

3、指导教师应安排充足的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检查每周应不少于4小时。在指导期间,指导教师一般不应离校出差,确因有事经批准出差时,应安排好代理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1、帮助学生确定选题,审查学生拟定的写作提纲或设计方案;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指导研究方法;

3、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4、写出毕业论文(设计)评语,确定初评成绩;

5、做好指导工作日志。

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一)成立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

1、各系(院)在系(院)主任(院长)领导下,按专业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会成员5—7人,委员必须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答辩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系(院)主任(院长)确定后,最迟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生效。

2、毕业班班数或人数较多时,在专业答辩委员会下面可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设组长1名,组员不少于2人。组长应是答辩委员会成员。每答辩小组设一个答辩固定场所,答辩小组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3、在校外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答辩小组成员,但均须符合相应职称条件。

(二)答辩程序及要求

1、答辩委员会应要求各答辩小组组长指定若干名答辩小组成员作为评阅人,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阅意见及提出问题,交答辩委员会。评阅人一般作为答辩的主提问人。答辩委员会应在学生答辩前3天将评阅人意见及所提问题(一般不少于三个问题)交给学生。

2、答辩前,答辩委员会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及评阅人给出的意见、成绩符合答辩要求的论文(设计),才能参加答辩,并于答辩一周前公布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姓名一览表。

3、答辩进程: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及题目——学生报告(8-10分钟)——答辩小组提问——学生回答——答辩小组评分。

4、每位学生答辩时间控制在30—35分钟。

5、指导教师不得对被指导学生提示。

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办法及评定标准

(一)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办法

1、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通过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学分。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划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环节成绩、评阅教师评定的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构成,再折算为五级评定,指导性比例为:优秀(90-100分)占15—20%;良好(80-89分)占25—30%;中等(70-79分)占25—30%;及格(60-69分)占15—30%。不及格(60分以下)根据论文质量定。

八、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存档和检查评估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由各系(院)要填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并按学生总数的3%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凡被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于6月1日前,以系(院)为单位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后收入《××学院××××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学校将对入选的“校级优秀论文(设计)的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对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

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分电子和纸质档案两种类型。电子档案由各系(院)和教务处实验实习科保存。纸质档案毕业论文(设计)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档案保存,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院)的资料室保存,保存期为5年。相关材料放置顺序:按论文封面、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目录、论文正文、附录、指导教师评语表、评阅人评议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审表顺序每生一袋;教师指导记录等相关辅助材料另装一袋。

(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检查评估

学校于6月底,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的项目包括:

1、各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2、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及选题分析;

3、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报告;

4、指导教师一览表;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及质量分析;

6、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7、教师指导日志。

九、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1、第七学期的第15周(可根据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做适当调整),各系(院)应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南、题目和指导教师,第18周(可根据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做适当调整)以前学生必须确定选题并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进度表。

2、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统一在第八学期第5—12周集中进行,第14、15周为答辩时间(可根据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做适当调整)。

十、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组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论文目录;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摘要(英文);关键词(英文);正文;注释(当前页面下端,采用页脚注);参考文献;附录(可选)。要求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楚。

(二)、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撰写要求

1、论文目录

对应到二级标题页码(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2、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要适当,一般在20个汉字。如有特殊要求,可加注副标题(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3、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中文摘要200-400汉字,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4、关键词

关键词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关键词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每一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英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相对应(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5、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序言、正文主体两部分。序言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主要研究内容、范围及应解决的问题。正文主体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正文内容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语言流畅、结构严谨、格式规范,符合学科、专业的有关要求,论文中的用语、图纸绘制、表格、插图应规范准确,符合各专业国家标准,正文中出现的符号和缩略语应采用本专业学科的权威性机构或学术团体所公布的规定。本科学生论文字数理、工科专业要求4000字以上;经管、文史、法、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7000字以上;英语专业用英文书写论文,要求6000字以上(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5、注释

正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及原话、主要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有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加注说明(注释采用页末注,当前页面下端,每页的注释单独排序号,脚注用宋体小五号不加黑)。

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设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全,附于文末,书写格式参照《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参考文献书写格式(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新闻文献[N],专刊文献[P])。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要求10篇以上。

7、附录

根据论文(设计)的内容要求,确定是否需要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缩写、程序全文、计算程序、框图、结构图、零件图、装配图及有关说明等。

(三)、毕业论文(设计)格式

1、毕业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输出,一式两份;论文(设计)结束后提交毕业论文Word电子文档一份,文档名称为学生学号+姓名,以系(院)为单位汇总制盘;于6月30日交教务处实验实习科。

2、学生运用Word编辑、排版论文正文。页面设置按上、下、左、右页边距厘米,左侧预留1 cm装订线,每页38行;字体、字型“见格式要求”;字间距“标准”;标题编号顺序(文科)“一”、“(一)”、“1”;(理科)“1”、“”、“”;页码在页面底端居中(数字格式半角1、2、3)。

3、封面“系(院)”、“专业”、“年级”、“姓名”、“学号”、“论文(设计)题目”、“指导教师”、“职称”均用四号宋体字,填写内容须加下划线。日期200×年×月×日为小2号宋体字居中。

4、毕业论文(设计)正文格式

①标题:

一级标题用宋体四号字加黑。

二级标题用仿宋体小四号字加黑。

三级标题用宋体小四号字不加黑。

②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③图:正文中所有图示须列明标题,并通篇统一编制序号,如全文篇幅较长,亦可按章编制。正文中与相关图示对应文字处须在括弧中注明“见图n”字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图说明用宋体小五号字不加黑。

④表格:正文中所有表格须列明标题,并通篇统一编制序号,如全文篇幅较长,可按章编制。正文中与相关表格对应文字处须在括弧中注明“见表n”字样,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表内必须按规定的符号注明单位,表说明用宋体五号字不加黑。

⑤公式: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公式后应注明该公式按章顺序编排。

⑥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⑦数字:数字使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十一、毕业论文材料整理要求

系(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毕业论文答辩领导小组名单、选题指南、毕业论文选题一览表、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一览表、中期检查总结、选题分析、论文质量分析、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教师指导记录表整理装袋备查。

论文封面、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语表、评阅人评议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审表均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指导教师评语表中的“指导教师评语栏、评阅人评议表中的评阅人评语、成绩评审表中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栏”三项需要手工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其它所有需要签名的位置由相应人员用黑色碳素笔签名。

十二、其他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要用英文书写,排版格式应用英文排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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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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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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