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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美术教育思想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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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美术教育思想论文参考文献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西方美术 教育 就崇尚“自由教育”追求真实的色彩。在中国偏重于主观意识,讲究意境。纵观中西方美术教育的发展过程,无论是 文化 差异还是教育思想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论中西方美术教育差异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从发展过程比较中西方美术教育》

摘 要:从古希腊时代开始,西方美术教育就崇尚“自由教育”追求真实的色彩。在中国偏重于主观意识,讲究意境。纵观中西方美术教育的发展过程,无论是文化差异还是教育思想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采用比较的 学习 方法 能更直观的从中领略中西方美术教育的魅力。

关键词:发展过程;美术教育;比较

在《大不列颠 百科 全书》中,对美术的定义是非功利主义的视觉艺术,或主要与美的创造有关的艺术。随着时代的发展,美术囊括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我国,我们对美术的理解也已经由传统的绘画扩大到包括绘画、雕塑、设计、工艺等门类。美术教育是以美术作为载体的,随着美术的概念在不断的扩张,那老师和学生也得需要在满足自我发展或社会需求的同时,有计划的提高美术技能。

一、西方美术教育发展过程

在西方,美术教育从古希腊时代就存在着一种理想化的方式――“自由教育”,从小培养 儿童 对美的认识,促进他们身心健康。这种非功利目的的教育方式,作为一种美育手段,对儿童的自身成长有很大帮助。到了中世纪这个充斥着宗教神权的时期,传教士在宣传宗教的同时,美术也随之成为一种很好的传教工具。美术教育得到重大意义的转型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具有知识含量的专业美术学院应运而生,如达芬奇学院,弗洛伦萨绘画学院等,这些学院的教育方式不仅继承了古希腊时期全面性的美术教育方式,并且进一步加强了学生技能,素养等方面。19世纪,工业革命爆发,不仅带动了工业发展,而且带动了美术教育的发展。由于工人阶级的审美水平有限,所生产的产品销量受到阻滞。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在培养审美教育的同时,美术教育得到很大范围的普及。20世纪的美术教育已经不再仅限于绘画技能方面,这时产生了更深层次的艺术教学理论,进步主义教育思想也在学校的地位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美术教育的思想更加多样化,在不断改善教育方式同时,把美术教育推向较稳定的阶段。

二、中国美术教育的发展过程

在中国的古代,由于美术教育对象不同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教育模式:其一,提高个人素养的贵族。一般采用拜师学艺或私塾师授的方式。在美术教育的过程中,临摹是最主要的学习方法,在临摹至具有基本技能后逐渐形成自己的画风。其二,以美术为生存方式的工艺者。这类的美术学习中囊括的知识面很广,技巧性很强,大都是采取族内传承或者拜师的教育方式。这两种不同的传统的美术教育模式,对中国的美术教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洋务运动之后,美术教育逐渐以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出现在历史舞台上。1902年清政府拟定的《钦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学堂开设图画等课程,标志着美术教育渐渐走入学校。此后,在以培养师资为目的的师范学校也开设图画手工科。在辛亥革命后,上海 国画 美术院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美术逐渐踏上专业美术教育的路程。在此后本着用教育方式来救国的一批新青年,留洋后回国,他们把西方美术和日本美术带回了中国,专业美术迅速发展。近代的美术教育也开始延续古代传统美术的教育方式,实用技能教育和审美教育并行前进。现代学校美术教育在“”期间受到重创,但是社会美术却异常活跃。漫画也在当时的政治局势下,得到很好的发展。在_粉碎后,学校教育恢复正常,图画课也改名为美术课,打破了原来图画课的局限性。在教育部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美术教育逐渐成为学生基本素质的一部分。

中西方的文化虽然存在着差异,但是美术教育的发展都走上了正轨。当代社会的美术处于一种多元化的状态,在主流和非主流教育中,美术或多或少得会受到影响。从整个美术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应该有意识的去认识和分析,影响美术教育发展的因素。

三、文化差异因素

中国古代哲学家主张中庸思想,强调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美术教育符合中国的传统思想,注重陶冶情操,用绘画等表达内心的思想世界。多数作品将篆刻、书法和绘画相互呼应,创造中国画的形式美和意境,具有独特的表现力,充满浪漫主义的思想,更丰富的抒发内心的情感,更形象的表现高尚品德。这 种植 根于中国民族性的思想和文化对美术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西方的美术教育却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中世纪的神学思想提倡压制思想,抵制异教文化。在____的兴起后,摧毁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建筑、绘画等文物。西方美术教育的发展在这种神学思想的影响下,画家的思想受到控制,继而培养了一批画神像的工匠。在西方美术中,油画是常见的画种,用颜料在特制的布和板上完成。作品追求的是色彩丰富和真实感,注重科学和逻辑,且多以人和神为创作范围。中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教育思想模式。

四、教育思想因素

不同文化差异,必然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教育思想。在西方,德国美学家席勒最早提出“美育”的概念,他把古希腊和近代社会相比较,让人们感受到古希腊时期的人格解放,来实现人性的改造。席勒的思想让美育具有独立的地位,让美育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对于具有悠久美术教育史的中国产生了很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蔡元培把席勒和中国美育结合在一起,提出“以美育代宗教”的思想,“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与教育,以陶冶感情为目的者也。”1他强调了陶冶情操的重要性。蔡元培及其他的美育思想体系把美育与科学放在同等高度上,并且在五四运动前,提出“文化进步的国民,既要实施科学教育,又要普及美术教育”。在王国维,蔡元培、鲁迅等人的推动下,才形成了现在两种美术教育思想,即实用和审美教育。他们以独特的美术教育思想,才慢慢推开中国美术教育阴霾的天空。

五、社会经济因素

中国的美术教育从受众群体来看就已经注定了经济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发展模式的差别。在西方,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科技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例逐渐扩大。由于工人审美水平有限,导致产品销量受到阻滞。在普及美术教育后,不仅增大了产品的销量,而且促进了美术教育的发展。在信息时代的现代环境里,无形中人们慢慢的接受这种大众化的美术普及教育。

另外,美术教育的发展,还会受到国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比较是一种直接明了的学习方法,在比较过程中较直观的体现各自在美术教育上所持的观点,较明智的分析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西方的美术教育思想的模式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但是我们并不需要抄袭西方的教育思想。中国美术教育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发展着,逐渐趋向于多元化。美术教育在对发展历史因素不断 总结 过程中,针对现实社会的需要,吸取有利于中国美术发展的国外美术教育思想,不断的调整自己,争取做到传承和创新。

参考文献:

[1] 《蔡元培美学文选》第17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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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论文参考文献摘抄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下面是我整理的美术论文参考文献摘抄,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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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起中国美术教育的发展历史,奴隶社会的春秋、西周时期呈现出了美术教育的影子,专门针对工艺美术的创造和发明、装饰,开设了各种工艺的劳动者培训,师傅对徒弟的传授为其中的主要教育模式。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视·现代美术教育》

摘 要:中国的美术教育经过了长时间的历史考验和稽核,无论是教育制度还是教学模式,都已经逐渐成熟完善,它是历史宝贵丰富的遗产,并且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但是随着近几年就业压力的增加,大量美院艺术生毕业后便面临失业的危机,人们对现代美术教育开始产生了疑问。就业困难的矛头被指向了现在正在施行的美术教育,认为这种教育模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但从整体与巨集观上来看,我们面临的美术教育的现实不容乐观。

关键词:美术教育;教育模式;改革

一、现代美术教育发展形势

追溯起中国美术教育的发展历史,奴隶社会的春秋、西周时期呈现出了美术教育的影子,专门针对工艺美术的创造和发明、装饰,开设了各种工艺的劳动者培训,师傅对徒弟的传授为其中的主要教育模式。之后,经历过东汉、唐、宋、元、清以及中华民国,我国的美术教育经历了漫长时间洗礼,通过了历史的考验和检核。在教学制度以及模式上,都逐渐趋于全面。横面剖析中国文化的历程,无论是玉石、陶瓷工艺还是青铜器以及绘画、雕塑,它们都取得过无与伦比的非凡成就,我国古代美术教育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效用。

二、现代美术教育适应于现代化的要求

随着近几年就业形势压力的急剧增大,工作岗位的日渐饱和,现代美术教育更是广受指责。现今的美术教育也同样已经成为一种固定“模式”,跟随不上时代的需求。我们要客观全面的思索这个问题,不能片面的盲目否定。结合我国实际,我对中国现行美术教育基本是抱有支援和乐观态度的,现行美教模式仍是最符合中国现状的教育模式。

大学生就业难,不是大学扩招的必然结果,而是质量没有和数量同时提高的一个症结。从量变到质变,将是中国教育的下一个突破口,中国的教育模式也正是在逐步改革。对于中国现代美术教育发展简短的三十年,它的发展速度已经是非常明显了。当然,中国现行美术教育并不是完美的,在教学方法和教学体制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弊端。在笔者看来,大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发现中国现行美术教育的不足。

三、现代美术教育不足之处

1.片面追求程式化

现在有关中国山水画、花鸟画和简笔画的速成班早已是见惯不惊,速成班的教师们将绘画的技法片面的进行 *** ,使其变得程式化,然后教给学生们。似乎对儿童们的成长起到了帮助,但仔细思索,这些儿童画家也只能根据老师授给的模式画几笔,离开这种绘画方法一无所能。这无疑对儿童的想象力和创造能力给予了毁灭性的扼杀。美术不同于其他性质的技术,它十分强调原创性,与音乐、谱曲与编导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美术从原始时代就穿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空间。独立的美术创作只是价值、功能不同而已,而且可以说如果没有人类对美的认知,我们对古文明的考察也少了一个重要的线索。美术的“美”字是对美学、美育、美的理想追求,成为人类的精神旨归。它在生活层面和精神领域的无所不在、它所具有的创意、灵性及可借各种工具材料自由表达的特殊能量,以及它必须通过反复实践甚至劳作才得以完美化的特点,自然使美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比其它学科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

国内外研究学家早就指出:人们在孩童时期的美术活动,以游戏开始、靠兴趣引导,是天性使然,对儿童的感知力、创造力的启蒙,对表现力和自信心的培养具有特殊优势,是各类优秀人才都需要的基础,即使是专业美术人才的培养,在儿童时期,重要的也不是技术而是对美、对生活的敏感以及兴趣和感觉的持续。对于那些急于让孩子成才的家长来说,把孩子教成具有“一技之长”的想法完全是个误区,缺乏将艺术与发散性思维相结合的意识。我们必须进行时常的反思,具有清晰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中国现行的美术教育正是如此,模式化的教学内容使学生被一种套路所限制,现在的美术教育,往往习惯地强调技能标准、强调等级,甚至诱以功利,其结果不是出“模仿秀”就是出反叛者。如果中国未来没有一大批心智健全、审美水平较高的热爱艺术的群体,怎么能有新的艺术繁荣?

试问现在美术学院国画、油画、版画等纯艺术系毕业的学生有多少能当上画家呢,又有多少能留校任老师呢?大多数都转行从事别的行业了,毕业生不能学有所用,这就形成了就业困难的一个现象,并且也成为美术教育的一个窘境。纯艺术的理论和技巧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训练出奇效的,想成就一代名家必须具备一定的天赋和敏锐的洞察力,这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企及的境界。“西方的美术在创造生活,而中国的美术在逃避生活”。中国美术教育过于讲究理论、技法,沉浸在属于自己的梦幻中,对于适应现代化建设的美术来说更要讲求实用性。学校应杜绝程式化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亲近体验生活、张扬个性、发挥创造力、发挥想象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要向学生提供一个更为开放自由的平台。

2.对美术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容乐观

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美术教育的整体形势大幅度后退,逐渐将各类艺术教育抛之脑后。美术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必经之路,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由于种种原因,美术教育在基础教育中长期没有相应的位置,这对于我们培养的人才素质造成了不可轻视的消极影响。学生在接受美术教育人格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因此,美术教育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浪费时间的。对美的认知是人类交流延续的一个重要途径,美术教育是人的全面和谐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美术教育可以协调人的心智。苏霍姆林斯基说“美是道德纯洁、精神丰富和体魄健全的强大源泉”,“没有美育,也就没有任何教育。”由此可见美术教育能协调学生道德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协调智力结构的发展,有助于创造健康心理的形成。从长远和巨集观上来考虑,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的美术教育方式,还存在着明显的缺点与不足,无论是在整体观的教育观念上、课程内容的设定上,还是教学体制、方式等方面。我们必须勇于创新,敢于打破传统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教学规律和缺乏教学需求的方法进行淘汰,并加大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投资力度才是中国美术教育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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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干***1996-7-***,男,沈阳师范大学,美术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参考文献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真正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光了解这一原则的概念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深刻内涵。一、浅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法律对罪、责、刑的确定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决定的,因此要运用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要明确统治阶级制定刑罚的目的和惩治的对象是什么。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惩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又指的是统治阶级所确认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要真正用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必须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来着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刑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具体运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就要把犯罪行为对人民的现实危害程度作为衡量犯罪分子责任大小和对其实施刑罚轻重的一个标准。从其对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大小的角度去定罪量刑,从而真正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运用,来达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其次,我认为罪、责、刑的适应性不是绝对的和一成不变的。刑法对罪、责、刑的确定,要保持它的稳定性,这是法律基本规律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一成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法律也是如此。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刑法对罪、责、刑的规定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都要进行适当的调整。韩非子曾说过:“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也就是说刑法的轻重要受形势的影响,立法和执法都要适应形势的需要。同样,我们的法律也要适应形势的需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进行废、立、改或在执行上有所轻重,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死抱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不放,不考虑情势变化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而应针对不同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的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处罚。综上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单单从犯罪本身去衡量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也应将其放在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综合的衡量,根据其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影响的不同,对其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再次,我认为罪责刑的适应性主要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该受怎样的刑罚处罚,不仅仅取决于该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也同样取决于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犯罪本身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确定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首先是从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上去加以评定。危害越大,处罚越重;危害越小,处罚越轻。所谓的重罪轻罪,就是指对社会的危害大小而言。但是光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入手是不够的。比如说,同样是盗窃一万元,一犯罪分子迫于无奈才犯下此罪行而且是初犯;而另一犯罪分子则是以盗窃为生,是个累犯。对于前者来说,从轻量刑,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其很快重返社会,重新做人;而对于后者来说,如果也从轻量刑,那么就达不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反而会纵容犯罪。在此时,确定责任大小和刑法轻重就要考虑到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主观危险性大的,当然要依法从重处罚;主观危险性小甚至没有的,就理应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实人身主观危险性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一种社会客观危害性。如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携带国家机密叛逃敌方,此时该人的主观危险性就直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产生一种巨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就与客观危害性相结合,并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这时对于确定犯罪人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来说就必须对其主观的危险性加以综合的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判决。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来容易做来难相信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熟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如果想在真正的法律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实为不易。犯罪形态的多种多样,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主观心态的难以琢磨,都使法律工作者们很难在实际工作中真正的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罪责刑相适应。我认为完全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罪责刑相适应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不断的向这一方向靠拢。也就是说,如果把罪责刑相适应比作完美的“1”,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断向…后面加一个9,不断在立法与司法的领域去完善,去尽量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在办案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当中。那么该如何去做呢?我认为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去着手。首先,从立法角度来说,要不断完善刑罚裁量体系。犯罪的方式不断变化,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也不断变化,人们的主观心态也各有变化。因此如果为了所谓的“刑法的稳定性”,而死守一部法律百年、千年,那么刑法将失去其生命力,失去其对人们社会生活有效调控制约的职能,更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际贯彻。刑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稳定的是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精神,即大宗旨。而其中对于不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章节则应该“因时而易”。也就是说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刑罚体系。有的规定不适应新的形势,就要加以废除,消灭相应的刑罚;有的规定由于存在的条件消灭而自动失去效力,相应的刑罚就不再存在;有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就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新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就要在刑法中加入相应的新的规定。总之,就是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有针对性的进行对基本法律的废、立、改。其实我们的刑罚体系就好比一个不断成长的孩子,他的基因序列、血型等基本属性不会改变,但我们却要不断给他补充新的营养,教授他新的知识,这样他才能健康成长,才不会与时代脱节。其次,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本着灵活公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起案件。办案人员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的具体情况去定罪量刑。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的,因此作为把法律规定具体到个案中的办案人员就必须首先从法律入手,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分析案情,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但法律又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对于某些问题,法律也许只作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法律又也许在定罪量刑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此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就要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机械的死守法律条文不放。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并不是由办案人员凭主观想象自由发挥,而是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犯罪人罪行的客观危害性及其主观的危险性,联系法律相应的表述去定罪量刑。只有这样,“罪责刑相适应”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真正贯彻到办案的过程中,体现在办案的结果中。三、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引发的思考在我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断深化认识的同时,我也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疑问,这些疑问又再一次引发了我的思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定罪量刑要以犯罪行为为依据。只有犯罪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那么不是犯罪行为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而是罪前、罪后的表现及罪外的一些事实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呢?若能,那迄不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矛盾?若不能,那为何司法实践中却确有此案例?如果允许两个犯罪情节完全相同的犯罪分子,由于非犯罪中的行为和事实不同而使其中的一个得到比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大的刑事处罚,那迄不是破坏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这也将会带来司法上的混乱,乃至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法律上的温床。通过进一步分析,通过仔细阅读了一些案例,我发现非犯罪情节也并非一律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正如前述的,罪责刑的确定主要是由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来定的。因此对于那些主观危险性较大的罪犯,法律也不得不作出对其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是因为犯罪人因为他们以前的这些行为已经引发了其特定的义务,即要求犯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法律就要对其进行更严厉的谴责。这些规定不但没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我认为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当然我也在一些案例中发现,有些办案人员因为素质不高或其它种种原因,在定罪量刑时将一些不该考虑在内的非犯罪情节考虑在内,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造成了对当事人的极不公正,从而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确定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使我想起在法律条文中有着“罪行极其严重,处以……”的规定,那么如何正确把握“罪行极其严重”就成了在某些严重刑事案件中量刑是否适当的关键,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被真正贯彻的关键。但由于“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把握住“罪行极其严重”所指的范围,这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量刑的不适当。通过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我了解到“罪行极其严重”是对旧刑法中“罪大恶极”一词的修订。在理论界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一词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对该词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将“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并不妥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俗语所说的“罪大恶极”,这只是文字上的修正,而实际意义并未改变。我个人比较同意前者的观点。因为首先这一观点是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一致的,即对罪行严重程度的认定,要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方面去综合考虑。其次,我认为这一观点也是比较科学的。对于任何一起案件都不能以同一种标准来衡量。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也要考虑其主观的恶性和其人身的危险性,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也许两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相同的,但两者主观的恶意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却不一定相同。如果此时只考虑客观危害结果,显然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还会造成人们对刑罚公正的一种怀疑,甚至产生对司法审判体制的信任危机。然而“罪大恶极”一词尽管也有此意,但显然用语不够严谨,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基本要求。可喜的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一些罪行的严重程度作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划分。我认为这有助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据这一标准来衡量罪行的严重程度,但这种划分只是物质上的划分,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的确定还是要由办案人员通过仔细分析加以认定。在阅读一些材料时,我发现一些学者对“严打”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严打”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很可能会由于不同情况下量刑的不同造成司法上的混乱,甚至是有损司法的公正性。我也曾对其产生过疑惑,但现在正如我在前面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对于罪责刑的确定是要与犯罪行为所处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不同情况下的同一罪行其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可以不同的。因此我认为“严打”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我认为“严打”是基于对社会治安形势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作了具体、科学的分析而确定的,所以对一种犯罪行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和调整的。举个例子来说吧,当一个国家非常富足的时候,也许一个人偷一吨钢材,不会被判很重;但如果一个国家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而此时此人去偷一吨钢材,而且如果正巧因为这一吨钢材的被盗窃导致了国家重点工程的被拖延,那么此时这一吨钢材所带来的刑罚肯定相对于前者来说很重,而且我认为必须要重,必须要“严打”。一定行为在不同情况下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严打”不仅没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反我认为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实行“严打”的基本精神还是“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应该是这吧

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2 17:16:00 ] 作者:张 娅 编辑:Studa_hasgo122 【摘 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 一、法律人性化� 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法律人性化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如“制度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等等。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概括来说,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据报载,今年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再如刑事立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说明法治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以下从执法角度谈谈我国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至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缺乏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和人权观念,漠视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漠视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人格权;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看管不力、人身安全不能保障;有侮辱、辱骂甚至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未予及时告知或不告知。� 2、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特权”思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意识亟待加强。“以管人者”自居,而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专政对象、低人一等,无所谓尊重不尊重;在审讯过程中,时有动手动脚、变相体罚犯罪嫌疑现象;随意使用留置、传唤等措施,适用程序不规范;在侦查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3、部分民警办案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意识淡薄,执法质量低下。有些民警在办案中不会全面收集证据、科学固定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有的民警头脑中没有执法质量这根弦,存在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就随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法律禁止的执法行为,屡禁不止。� 4、执法行为方法简单、态度冷漠,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缺少人情关爱。对群众报案求助推诿、扯皮,特别是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耐心接待,造成一些群众心理上难以接受;责任心不强,出勘现场不及时或延迟调查取证,使一些案件成为疑难案件,造成群众来信来访;不能正确树立“亲民、利民、为民”思想,对群众缺乏感情� 三、人性化执法是时代的呼唤�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而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2)正义、自由、符合预期等是立法人性化的价值取向。正义的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它的概念也包罗万象。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不同阶段不同流派的学者都对正义作出了各自不同的界定,但从正义的历史发展来看,正义也有着一些公认的内核,那便是它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人作为社会动物,有自我保护的本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这些都是基本的人性也是法律所必须承认的。而“给予每人所应得”的立法正义观与人的本性正相契合,因而必然成为立法人性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至于自由,更是人本性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化。只有处于自由的环境之中,人的潜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生存价值。人和自由,正如鱼和水,须臾都不可分离。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也限制着自由的范围,人性化的法律必然要以保障公众的自由、实现个体的自由为目的,通过合理的限制来保证自由的存在和最大程度的实现。 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除了情感和欲望的冲动之外,还有理性的思考,而作为理性的人,在生存和生活中必然有一个先在的预期,这种预期可能是先验的,也可能是基于经验而产生的。它为人们的行动以及相互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和路径。那么,笔者认为这种基于理性的预期是人本性所固有的一面。作为规制人们行为的法律,它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但是法律的预期并不必然与人类本性的预期相一致,它可能支持人类的预期,同时也可能背离这种预期。而作为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法律,则必然要求与人性的预期保持一致。当然,我们说人性有善有恶,人性化的法律正是要抑恶扬善,本文重点讨论的也正是人性化的法律要与美好的人性相协调。 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秩序、符合预期等价值,莫不与人性息息相关,是人天性所追求和向往的。立法要实现人性化,必须要以这些价值作为基本的取向和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良法化,才能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并获得社会成员普遍的服从。 (3)保障人权是立法人性化的核心内容。法治为什么和人权有如此紧密的联系呢?在法治主义者看来,法治永远都是人性现实的不可或缺的支点。法律之所以对人有意义,是因为法治蕴含了人类的价值和尊严。其实这种看法暗含着一个应然的判断。我们认为法律之所以要保护人性以及能保护人性,主要是因为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在现实性上就是我们所称的人权,在原初状态上是我们所称的人的应有权利,即道德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就是促进人的发展与完善,这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尺。 然而人类的历史并不像浪漫的人道学说描绘的那样,以人为起点和目的,是所谓人性的实现或外化的过程。相反,人类历史是一部交织着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历史,“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情形时常发生。只有把人的发展、完善这一崇高目标宣布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并借助社会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才能创造出美好的社会制度,有效地促进人类进步。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第一,人权是一个以人道为社会进步目标的目的性概念;第二,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第三,人权是一个以权力来推行人道的权威性概念。从上面的三个概念的含义来看,人权表明了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人权的主体是人,而且是处在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人。人权不仅把人道要求落实在具体的、实在的个体发展与完善中,而且这里的个体是人道的主体,而不是人道的客体与对象;人权概念里的人,是权利主体,而不是由帝王将相施以仁义的对象。而作为一个法学上的权利概念,人权不仅指承认人们享有的某种实际的符合人道精神的利益和需要,而且它把享有和满足这些利益需要宣布为人的权力。因为,一个人仅仅拥有某种利益、享有某种福利,而不是有权力去拥有或享受它们,这种拥有或享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极其微弱的,它不能转化为主体的道德资格和法律资格,随时可能被其它的考虑所忽略。因此,人的权利的实现当然要借助权力的力量才能获得实现,这种权力就是以法治所表示的力量。因而,我们说,立法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基本的人权。 四、回顾与展望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人性化”的要求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势,我们在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有些立法只是立法而已并未真正付诸实践或者说并未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我们需要建立真正的立法人性化机制。 首先,立法应当建立在对人性正当考虑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理解人的本能和人道,并与立法目的相结合,所立之法应当是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这就要求建立理性的立法过程。其次,应当建立立法的主体机制。人性化立法要求人必须是立法的主角,立法者与被立法者达成身份上的一致,让公民成为立法的主体。最后,应当建立立法的民主与沟通机制。立法者可以通过听政程序、民意调查,甚至网上投票、立法热线等各种方式与民众沟通,了解民众的需求、意愿和看法,并将它作为决定法律内容的重要因素给予考虑,以保证所立之法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当然,若要使立法真正达到人性化的目标,所依靠的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说明,更重要的还是要付诸于实践,在实践中通过不断地竞争和试错以得到形式各异的反馈,从而不断地趋于完善,并最终促成法律人性化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内的真正实施。 【参考文献】 [1] 张德淼、陈柏峰:法律人性化——一个概念的澄清[J].法商研究,2005(1). [2]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取向【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非当代刑法首创,它具有悠远的历史传统和深刻的理论基础。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已有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从而实现公正和功利的有机统一。【关扭词】罪刑相适应报应功利价值定位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渊谏罪行相适应也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罪刑相适应原则之所以从古至今经久不衰,就在于其反映了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真正地深人人心。川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有关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报应主义,另一种是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来论证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从而得出罪刑相适应的结论,但就其具体内容而言,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报应主义报应主义认为犯罪乃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也是惩罚犯罪的唯一手段。只有通过刑罚来惩治犯罪,才能满足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受到犯罪侵害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才能得以恢复,社会正义才会得以实现。报应主义的核心在于为了实现正义而科处刑罚,所以说刑罚只能是对已然之罪的回顾。这种以恶报恶的正义观念是古代刑法思想的集中表现。总之,报应刑论蕴含了社会公正的观念,从而合理地揭示了刑罚正当化根据的一个侧面,因为报应本身就是公正的化身。刑罚在作为对犯罪的报应,惟有符合正义的法则才能合理而正当,同时由于报应刑论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所以从实质意义讲,报应本身又是对滥用刑罚的一种否定,从而防止了犯罪人承担超出报应之外的不公正的处罚,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尊重了犯罪人的人权。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回,而,不目的,而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其作为报应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而在于通过刑罚所达到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规范功利主义规范功利主义又称为一般预防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和英国学者边沁为代表。这一理论认为,刑罚的施加在于预防犯罪行为,为此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合理的对称的罪刑阶梯,使人们对刑法畏而不敢以身试之,从而实现最佳的犯罪预防效果。其一,贝卡里亚。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功能,贝卡里亚设计了一个罪刑阶梯,他指出:“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够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的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其二,边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他从人的趋利避害的天性出发,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他指出:盂德斯鸿意识到了罪刑相称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则强调了它的重要性。然而,他们仅仅做了推荐,并未进行解释:他们未告诉我们相称性由什么构成。基于此边沁提出了计算罪刑相适应的五个规则:第一个规则:刑法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他指出,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的刑罚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厉。他认为,刑罚越确定,所需的严厉性越小。这是由法律的明白性而产生的好处,同时也是一个优良的程序方法。基于同样的理由,刑罚应尽可能紧随罪行而发生,因为它对人心理的效果将伴随时间间隔而减弱。此外,间隔通过提供逃脱制裁的新机会而增加了刑罚的不确定性。第三个规则: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边沁认为,当一个人有能力和愿望犯两个罪行时,可以说他们是相联系的。一个强盗可能仅仅满足于抢劫,也可能从谋杀开始,以抢劫结束。对谋杀的处罚应该比抢劫更严厉,以便威慑其不犯更重之罪。第四个规则: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可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边沁认为,刑罚的痛苦性是获取不确定好处的确定代价二对小罪适用重刑恰恰是为了防止小恶而大量支出。第五个规则: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给予考虑。他认为,相同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刑,根据年龄、性别、等级、命运和许多其他的情节,应调整对相同之罪的刑罚。[,〕行为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又叫个别预防主义,这种理论注重是刑罚对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遏止,因此在行为功利主义看来,罪刑相适应,应是刑罚与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即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行为功利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和德国学者李斯特等人为代表。其一,龙勃罗梭的罪刑剥夺主义。龙勃罗梭强调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他最早提出了社会防卫的见解。他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只有从社会自己的立场来认识问题,刑罚才有合理存在的理由,所以在他看来,国家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只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不能把报应作为惩罚的根据,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使其将来不再危害社会。其二.李斯特的罪刑矫正改善主义。李斯特认为教育才是刑罚的本质,刑罚要根据犯罪人的个性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使之重归社会。可以看出个别预防的重点在于预防已受处罚的人再次犯罪,刑罚的分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所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J总之,功利主义立足于未然之罪,从运用刑罚所产生的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方面来论证刑罚的正当化的根据,同时强调了刑罚的主动性,又使刑罚保持了适当的灵活性,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社会需求,从而为近代相对确定的刑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代刑法中的价值定位报应主义的缺陷其一,报应主义只强调了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认为刑罚的质与量的增多或减少应与已然之罪相当,从而过分地强调了刑罚的绝对确定性,使刑罚的处置丧失了其应有的灵活性,而这种单纯的报应主义也必然导致绝对确定的刑罚.而绝对确定的刑罚已基本上为现代刑罚制度所抛弃;其二,报应主义只考虑到了公正的一面,却未曾考虑到运用刑罚所能达到的社会效果,从中外刑罚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与现实的阶级统治、法律秩序以及社会利益等功利目标相联系,所以从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以其存在的功利价值作为赖以存在的合理根据,离开了功利价值,国家刑罚也就失去了其重要的意义。功利主义的缺陷其一,功利主义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完全置于刑罚的功利价值之上,没有考虑到刑罚的权道义价值,而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度如果失去了公正的基本精神,都将得不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从而失去了刑罚制度的伦理道义支撑;其二,在功利主义看来,为了预防犯罪,用刑可以不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和犯罪责任的限制,即可以无节制的增加刑罚的强度,以提高刑罚的威慑效果,也可以任意加减其刑以矫正罪犯、防卫社会。因此,功利主义潜藏着滥用刑罚和侵犯人权的危险。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触合由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所以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立足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以求吸收二者的优点,而去其缺陷: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所追求的既非绝对的公正,而是公正与功利二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报应的正义性与目的合理性都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都倾向于这种观点,并且在量刑基准上坚持了责任与预防的统一例如德国刑法第46条第l项规定:“犯罪人之责任为量刑之基础。刑罚对犯罪人未来社会生活所可期待发生之影响,并应斟酌之。”第2项规定:“法院于量刑时应权衡一切对犯罪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况,尤应注意下列各项:犯罪人之动机与目的,由行为所表露之心情及行为时所具意念,违反义务之程度,实行之种类及犯罪之可归责之结果,犯罪人之生活经历,其人身及经济的关系,以及其犯罪后之态度,尤其补偿损害之努力。’旧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在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旧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l项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责任量定”第2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它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从而可知,德国、日本的刑法一方面要求刑罚与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又要求刑罚的实施应有利于预防犯罪。因此,刑罚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以实现报应的正义性的要求;刑罚又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并应考虑到其再社会化的难易程度,从而实现目的合理性的要求。所以,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来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从而真正实现了报应的正义性和目的合理性的有机统一。4结论刑罚的科处应当考虑到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感,满足正义的要求,但是我们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消除犯罪,所以我们在制定刑罚时必须得考虑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法不仅要保障个人的权利,还应当保障社会的利益,而报应主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功利主义的思想,有利于保降社会的利益,惟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才将形成完善的刑罚体系、因此,把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定位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的。参考文献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8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小虎兴良罪刑均衡压含探究仁J」.刑事法学,2003(4).罪刑均衡的价值拉涵【J].法律科学,1996(4).︸臼65张陈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一63弓IJ,..J叱ee1..J飞..Jl,翻伟、月马亡」r...LL...Jr..

我明白道理可以写

孔子教育思想论文参考文献

儒家的教育思想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下文请看我带来的儒家的教育思想的影响的相关论文!

摘要: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文化中,儒学以其独特的魅力成为我国文化主体之一。它具有深邃的思想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主要从儒家思想的教育意义及对后世的思想影响两方面作一简单梳理,从而为现代教育思想提供参考。

关键词 :儒家;孔子;教育意义;思想影响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剧烈动荡时期,孔子希望恢复周朝以礼为准则的社会制度,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一整套学说,实现“恭、宽、信、敏、惠”五种品德才能实现仁。随后,孟子提出了“民本思想”,主张“制民之产”,提倡王道,反对霸道,提倡重义轻利。其后,荀子发展了孔孟的儒学思想,在他看来“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提倡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后天学习,凡人皆可成为圣贤……先秦儒家代表人物提出的主张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雏形。此后,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强调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根本,杜绝其他思想体系。从此经学成为显学,儒学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其后各个朝代,儒家思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其思想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一、儒家思想的教育意义

孔子不仅是伟大政治家、思想家,更是伟大的教育家。孔子门下弟子三千,他在教育实践中总结出很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比如“温故而知新”、“多闻阙疑”、“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三人行必有我师”、“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等。下面选取三方面来谈儒家文化对后世的教育意义。

1、“有教无类”。孔子第一个提出“有教无类”的思想。孔子的学生都可不必顾虑家世出身。有志于学的人都可以通过学习、掌握知识,从而为君主服务。我们可从《子路、曾、冉有、公西华侍坐》一章中,略窥孔子的社会理想以及他平素如何教诲弟子。正因如此,才成就了很多家境贫寒但学问富足的弟子。

2、因材施教。古人云“性相近,习相远”,孔子做到了对每个学生的个人、家庭情况都有所了解,然后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施以不同教育,子曰:“由也果,赐也达,求也艺”、“师也过,商也不及”、“柴也愚,参也鲁,师也辟,由也谚”。孔子能做到对三千弟子的情况熟悉了解并施以教育,实在令后人钦佩。

3、启发式教学。在我国教育史上孔子首次提出启发式教学。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从《论语》中可见,他对学生谦恭和善,善于由浅及深地启发诱导学生,让学生易于明理,受益匪浅。

二、儒家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影响

1、“中庸文化”。“中庸”主要是强调“善”。“中”乃适合,“庸”乃按照适宜方式做事。“中庸精神”指的就是适度把握,按照适中方式做事,并力求保持在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对我们现代社会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强调“知行”结合,注重实践。强调知行合一是儒家教育思想的突出特点,孔子要求人们应“言行一致”,强调“力行”,坚持“言必行,行必果”。子曰:“君子学以致其道”,“行以达其道”,“力行近乎仁”。朱熹也十分重视“力行”,朱子曰:“故圣贤教人,必以穷理为先,而力行以终之”。他所说的力行就是在认识的基础上强调实践。

3、“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儒家学者强调正确的“义利”观。当生命和道义二者之间不可兼得的时候,儒家选择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孔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4、“闻道”、“行道”。子曰:“朝闻道,夕可死矣。”儒家学者认为闻道、行道才能体现人生价值。儒家学者是把“仁”和“礼”作为了道德行为的最基本范围和最高准则成为人生的终极追求目标。小至“修身齐家”大至“治国平天下”,无不要求仁人志士“闻道”“行道”,实现自身的'价值。

5、“忠孝”。孝于父母,忠于朝廷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儒家要求孝顺父母、忠君爱国。孔子强调“孝悌”是“仁”的根本。提倡大家“入则孝,出则悌”,要孝顺父母,敬爱兄长,长幼有序。以“孝悌”的原则推广至国家,便是要忠君爱国。同时,对待周围的人事要“忠恕”,这便是为“仁”之道。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6、“不器”。子曰:“君子不器。”这指的是君子不能像器物那样,隅于一技一能,只能发挥一种作用。儒家认为,君子应该追求大道,而不能拘泥于一技一能之“小道”。小道虽有可观者,然君子所不为也。“君子不器”是要求人们要“游于艺”、“通于艺”,由“器”上升到“不器”,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道。

7、“慎独”、诚信。“慎独”一词出自儒家《礼记中庸》“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东汉郑玄的解释为:“在独处时能谨慎不苟。”其实,“慎独”即谨慎自己在独居、独处时的言论和行为,始终保持道德的操守,独善其身。荀子则将“慎独”与“诚”联系起来。不诚则不独。这便提出诚信的要求。诚信是完美人格的道德前提,也是沟通人际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纽带,儒家的“诚信”观不仅是立人之本,也是立国之本。

总而言之,儒家思想的确我是国传统文化中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当今人类正处于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时代,为了创建适合于新的文明的生活方式,我们不仅应当总结工业文明时代教训,而且应当从古典的农业文明中去吸取人类生存的智慧。儒家思想固然有局限性,但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在当今社会合理运用,发挥其合理的教育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

[3]刘宝楠.论语正义.诸子集成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4]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

浅谈对孔子教育思想的认识发布者:郑茜 发布时间:2006-6-23 12:13:00 内容摘要孔子作为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在教育方面的表现尤为杰出和卓越,他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的教学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睿智的光芒,而他与学生之间互爱平等的师生关系也是今天的教育者着力追求的目标。全面认识孔子教育思想,将有助于启迪我们今天的教育者更深入的了解教育的意义之所在。正文文字大小:大 中 小 孔子是我国最早、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作为中国私学教育的第一人,孔子的一生除了参与政治之外,其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教育活动。孔子对教学规律的认识有精辟的见解,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而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孔子所积累的丰富的教育思想,如“有教无类”“因材施教”“诲人不倦”等教育思想至今还闪耀着睿智的光辉。2005年9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2次执行局会议讨论,正式决定从2006年起,由山东省和济宁市政府每年出资15万美元(首期为5年),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孔子教育奖”。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高级别的奖项,也是第一次以中国人的名义设立的教育奖项。中国的教育家千千万万,为何独以“孔子”为名设立教育奖?我们实在是有必要对孔子的教育思想做一次全面的认识。一、有教无类的教学主张在教育思想中,孔子明确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认为应该扩大受教育的对象,只要诚心求教,不分贵贱贫富,都应热心教诲。“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人洁己以进,与其洁也,不保其往也。” 束修是腊肉干,是当时贽见老师的礼物,只要愿行束修之礼的,也就是说愿意在孔子门下学习的,孔子都是不会拒绝的。所以,在孔子的3000弟子中,有鲁国当政的贵族子弟孟懿子,也有被人称为“贱人”的仲弓父和“鄙家”子弟子张;有以货殖致富,家累千金的子贡,也有蓬户瓦牖,捉襟见肘的原思和穷居陋巷、箪食瓢饮的颜渊;有北方的卫人子夏,陈人子张,又有南国吴人子游。孔子不因弟子的出身、贫富、资质、国籍的差异作区别对待。南郭惠子曾问子贡说:“夫子之门何其杂也?”子贡回答说:“君子正身以俟,欲来者不拒,欲去者不止。且夫良医之门多病人,隐栝之侧多枉木,是以杂也。”说明孔子门下的确是良莠不齐的,他相信通过教育可以化愚为智,化恶为善。孔子扩大教育对象,创办私学,打破官府垄断教育的局面,由“学在官府”发展为“学在四夷”[1],使一部分平民有受教育的机会,有助于摆脱奴隶主贵族对教育的垄断,加速文化下移的进程,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有教无类”扩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围,使文化在贫民中传播,为新兴的地主阶级培养了一批政治、经济、文化改革人才,有助于华夏文化的发展,奠定了战国百家争鸣的基础,,对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文化交流有积极意义。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的是,孔子的有教无类并不是等同于孔子主张教育平等,更不是主张教育普及,孔子虽然提出“有教无类”,但至少女性是排除在外的,他认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论语•阳货》),所以,女性必然是被孔子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的,而他“来者不拒”之后的“去者不止”的作法也是其未主张教育普及的表现。但无论如何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实践,使文化在中国的土地上,在民间的百姓中广泛的传播,为我国教育的普及和蓬勃发展起到了极其重大的作用。同时,在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末期和把狄夷看作非我族类的时代,孔子秉持“有教无类”的教学主张,不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华夏与狄夷,皆将其作为教育对象,这也充分显示了孔子作为一名教育家的极大的革命勇气和魄力。二、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 孔子是我国第一个主张“因材施教”的教育家。虽然孔子并未概括出“因材施教”四字,这是由二程和朱熹从孔子的实践活动中概括出来的,曰“夫子教人,各因其材。”[2]但是从孔子一生的教育实践看,他确实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完整、最深入地把因材施教方法运用于教学过程的教育家。孔子实施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则建立在“听其言观其行”(《论语•公冶长》),对学业生的志趣、专长、能力等有深入了解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由也果”(子路果敢),“赐也达”(子贡为人豁达、大度),“求也艺”(冉求多才多艺),“柴也愚”(高柴较迟钝),“参也鲁”(曾参较耿直),“师也辟”(子张较偏激)……等等,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孔子都是心里有数,在掌握了每个人的特点之后,孔子有的放矢的对其施以不同的教育,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读《论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孔子在当学生向他问“仁”、问“政”、问“知”时往往会根据学生性格、个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回答。在《论语• 颜渊》篇中记载,樊迟、司马牛、仲弓和颜渊均曾向孔子问仁,孔子做出了四种不同的回答: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仞”。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樊迟的资质较鲁钝,孔子对他就只讲“仁”的最基本概念--“爱人”;司马牛因“多言而躁”,孔子就告诫他:做一个仁人要说话谨慎,不要急于表态;仲弓对人不够谦恭,不能体谅别人,孔子就教他忠恕之道,要能将心比心推己及人;颜渊是孔门第一大弟子,已有很高的德行,所以孔子就用仁的最高标准来要求他--视、听、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乎礼的规范。总之,根据每个学生基础和造诣的不同,孔子对同一问题作出了四种深浅不同的回答,既切合每个学生的思想实际,又都符合仁的基本概念。综观孔子的诸位弟子之所以各有所长,有德行、政事、言语、文学方面的成绩,正是孔子尊重学生的个性,发挥学生专长,因材施教的结果。而最令人惊叹的是,孔子根据学生不同的心理状态和思维过程进行施教,成为了世界上最早提出启发式教学的教育家。在孔子看来,所有的学习,无论是学习知识或培养道德都是建立在学生自觉需要的基础之上的。他将因材施教与启发式诱导相结合,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利用启发诱导的方法,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对于这样一种重要的教育思想,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教育艺术,孔子则只用了几句予以表示“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启发”一词也正是由此而来。按朱熹的解释:“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启,谓开其意;发,谓达其辞。”[3]孔子的启发式教育是建立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考基础之上的,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主动地位,让学生主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让学生主动去发现、去探索,让其学生举一反三,要求学生不但要“闻一知二”,进而更要达到“闻一知十”的境地,而教师则只是从旁加以点拨,起到引导和促进的作用。孔子教育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重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和学习主动性的发挥,重视学生认知能力的发挥,就是通过启发式教育来体现的。正是在这样的教育方法之下,学生充分发挥主体意识,最终达到豁然开朗,欲罢不能,乐学好学的境界。也正是因为这样,孔子才能培养出一大批有独立见解、博学多闻的重要原因。三、教学相长的教学理念在教学上,孔子提倡师生之间的相互切磋,共同讨论,互相启发,以求教学相长的良好效果。孔子的教学形式主要是采用了谈话法,有许多人一起谈的,也有与个别人的交谈,《论语》记载的就是孔子与其弟子之间相互问答,讨论的情况。孔子在教学中主张民主,其思想基础就是“毋意,毋必,毋固,毋我”[4](p87)。他提出教师在教学中不能妄自臆度,不能专断,不能固执己见,不能自以为是。在谈话教学中,孔子注意造就一种自然、友爱、诚恳的学习气氛。“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在教学过程中,孔子切实实践着“教学相长”的教育理念,孔子的弟子子路性格率直鲁莽,出于对孔子的爱护常常向孔子提出批评性的意见,孔子很关心、爱护子路,对他的批评亦真心接受;而作为孔子最为得意的弟子的颜回,由于从未对孔子提出过疑问和批评,反而引起孔子的不满,批评颜回的这种态度“非助我者也” [4](P111)。子游为武城宰很有政绩,孔子视察时“闻弦歌之声”,便“莞尔而笑”并言到“割鸡焉用牛刀”。子游马上反驳,说到:“昔者偃也闻诸夫子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意思说:我的为政都是从老师你那里学来的,孔子则马上就说:“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戏之耳”[4](P182)。孔子并不以子游的“当仁,不让于师” [4](P170)而难堪或怨恨,而是当即肯定了他的意见,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孔子与弟子之间的平等交流,形成了一种轻松和谐的教学氛围,使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距离缩短了。整个教学过程即是教师教授知识的过程,又是学生掌握知识的过程,两者辩证互动,就教师而言,教即是学,教与学互相促进,互相提高。就学生而言,从教师处学得知识的同时仍需自己努力,方能有所提高。教因学而得益,学因教而日进。从而也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实现了共同进步。四、互爱平等的师生关系孔子的“师道尊严”是建立在与学生平等互爱的基础之上的。孔子作为一位圣人、圣师,但他却并没有“至圣先师”的架子,他并没有把自己凌驾于学生之上,他对学生谦和友爱,他对学生的教育总是展开在与学生的结伴郊游中,展开在与学生席地而坐的交谈中,这是一种充分的平等和民主。孔子的学生对孔子敬而不畏,崇而不惧,他们对孔子畅所欲言,有疑必问。孔子与学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师生之间有如父子、朋友。孔子对学生的生活是关怀备至。对于不求上进,白天睡大觉的宰予,孔子的批评是很严肃的“朽木不可雕也,类土之墙不可圬也” [4](P45),这无情的责备是建立在孔子作为一名老师对学生强烈的责任感之上的,是一种真正的有情,正因为有了孔子的“无情”批评和热心教诲,才使“昼寝”的宰予最终能序在四科,成为孔门之贤。伯牛有疾,孔子亲自探望,“自牖执其手”,无限感慨地说:“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 [4](P58)哀痛之情一览无余,溢于言表。孔子门下最得意的弟子当属颜回,但颜回短命早夭,“颜回死,子哭之恸”。从者曰:‘呼恸矣!’曰:‘有恸乎?非夫人之为恸而谁为?”[4](P112),颜回的死让孔子涂感哀伤,有一次他曾说“颜回很好学,可惜不幸短命死了。现在再也没有像他那样的了。”婉惜、哀痛怀念之情令人感伤。孔子对学生的热爱,同样也赢得了学生们对他由衷的敬爱。周游列国时,颜回掉队,等追上来时,孔子说:“吾以女为死矣!”曰:“子在,回何敢死!”[4](P117)师生之间生死与共的深情可见一斑。难怪孟子说:“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5]孔子死后,众弟子如丧考妣,以丧父之礼待之,在墓旁守孝三年,而子贡仍不忍离去,又独留三年。后来孔子的弟子及鲁国的其他人,相率前往孔子墓旁居住安家的有百余户,因而那儿就被命名为“孔里”(《史记•孔子世家》)孔子对每个学生都是关爱有加同时又是一视同仁,这其中也包括了一个特殊人物,就是孔子的儿子孔鲤。孔子的弟子陈元以为孔鲤从孔子那里得到了什么特殊传授,但经过调查后却发现没有这回事,高兴地说:“问一得三,闻《诗》、闻《礼》,又闻君子远其子也。”[4]( P178)孔子主张父子“亲亲”,但却不把它用在与孔鲤的师生关系上,在与学生的相处中不亲亲疏疏,实在难能可贵。孔子穷数十年的教育经验,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所总结出来的具有深远意义和深刻启发性的教育思想,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赖以生存的精神文化资源。二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在从事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仍时时感受到中国的教育乃至世界的教育在许多方面依旧受到孔子教育思想的深刻影响。孔子确实是人类文化史上一位伟大的开创型的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在经历了岁月的磨砺和历史的洗礼之后的今天更显得睿智而可贵。参考文献[1]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 金良年.论语集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3] 刘俊田.四书章句集注.贵州: 贵州人民出版社,[4]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2.[5] 杨伯峻.孟子泽注.[M].北京:中华书局,

反应孔子dao教育思想的文献是《论du语》,《zhi礼记》作者为孟dao子的学生乐正克。《论语》是儒家的经典著作之内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语录体和对话文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体现了孔子的政治主张、伦理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学记》,是中国古代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篇专门论述教育和教学问题的论著。它是中国古代一部典章制度专著《礼记》中的一篇,写作于战国晚期。据郭沫若考证,作者为孟子的学生乐正克。《容学记》文字言简意赅,喻辞生动,系统而全面地阐明了教育的目的及作用,教育和教学的制度、原则和方法,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以及同学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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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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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论文参考文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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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的写作方法作为学生练习写作用的“社会实践报告”,它的体例、写法目前还无定论,可以参考“调查报告”的体例和写法。我个人认为,“社会实践报告”应该有以下几部分:标题:可以是公文式标题,即《关于……的实践报告》;也可以是观点式标题,例如《社会是大课堂,实践长真知识》。前言:写出社会实践的参加者、实践的主题、时间、地点。然后用“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于下从而过渡到正文。正文:写实践者根据学校要求应该和自己想要报告的内容,例如:活动内容,经验体会,理性思考,问题和建议。作为学生应该着重写自己的认识,特别要写出自己的体会,思考后的理性认识,对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结语:可以写出作者对此次活动的意见、批评或者建议。落款:署名和报告时间。写上参加实践者的个人或群体(如班、组),报告完成的时间。应该注意的是,写作时可以按以上几部分构思,但行文时不要写上“前言”、“正文”、“结语”、“落款”等字,而要写标题,如“基本情况”、“主要体会”、“几点思考”、“问题和建议”等。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

大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体中的一个群体,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有着不同于其他价值主体的特殊性。

摘要: 首先,从理论成果和理论研究观点两方面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理论研究做了梳理。理论成果概述主要是收集汇总了学界对该问题研究的主要专著和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观点概述主要是对现有研究焦点如内涵界定、实现途径、困境与对策、实现的层次分类总结。其次,分析了现有研究的问题与不足,包括缺乏创新性和系统研究不足两方面。最后,从观照大学生这一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体的特殊性和注重评价反馈的研究两方面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理论研究;文献综述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研究开创了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对丰富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近些年研究者们的不懈努力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理论研究取得了迅速的进步,同时一些有意义的研究焦点也不断地涌现出来。然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理论研究仍有空白之处需要填补。下面笔者对这些焦点问题的研究结论做简要的述评,探索未来研究的方向。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研究理论成果概述

科学研究的理论成果

一般通过专著和学术期刊与学术论文体现出来。笔者对利用网络和西南大学数字图书馆检索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学界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专著较多一些,代表性的著作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项久雨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论》、蓝天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唐志龙、罗剑明共同编著的《思想政治工作价值论》。相对而言,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研究的专著少有问世。目前学术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研究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上。笔者通过文献调查的方法,以1980年到2016年为检索时限,分别在CNKI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进行检索,笔者通过合并查重,得到20篇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密切相关的文献,其中硕博论文7篇,核心期刊5篇。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理论研究观点概述

通过梳理发现这些学术论文和期刊研究的中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内涵界定、实现途径、困境与对策、实现的层次几个方面。另外也有涉及实现规律、实现的条件研究。

(一)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内涵界定学界

目前对其内涵界定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认为:作为价值客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属性通过实践活动去满足特定的价值主体(大学生)的需要。同时特定的价值主体(大学生)又在自身需要被满足的过程中不断地去提升自我,提出新的要求。如张亚丹就认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客体通过教育活动对作为价值主体的大学生的需要的引导、满足和提升,促进价值主体的需要与价值客体属性和功能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良性循环”。还有张捍东认为“所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体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价值主体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作用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自身属性和功能来满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体的需要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体的需要被思想政治教育满足的效益关系”。

(二)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困境研究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具体实践中收到的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困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有效实现的原因何在。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得出了众多不同的结果。归结起来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用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客体本身的不利因素;如王东辉从后现代主义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不利影响出发,分析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面临的困境。具体表现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受到后现代主义的质疑和否定。二是在思想政治教育创建实践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不利影响因素。李洁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障碍做了概念界定,认为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不利于其潜在价值向显在价值升华的因素总和。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社会障碍、学校障碍、家庭障碍;物质因素障碍、精神因素障碍;经济障碍、政治障碍、文化障碍。

(三)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途径学界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途径的研究是比较集中的,其中比较有权威性的是项久雨的观点。他从根本途径、基本途径、具体途径三个层次做了分析总结。并且认为实践是根本途径;“灌输”和“接受”是基本途径;课堂教育,管理教育等具体教育方式则被归类为具体途径。研究者们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研究也更多的是从这三个层次出发。这些研究既包括具有一般意义的实现途径也包括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困境或障碍的研究。例如张捍东认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包括课堂教育、文化环境浸染、因特网教育、管理教育等。中山大学的冯诗琦、龙维从关注接受主体需要的满足方面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途径。也有部分研究者另辟蹊径从优化内部和外部条件来论述实现途径。付有能、陈燕浩从优化宏观环境和建设微观环境的角度出发,陈草从资源合理利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角度出发分别探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途径。

(四)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层次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有无层次、如何划分的问题上,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山东大学的刘贤峰根据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功能划分为社会价值、集体价值和个体价值三个层次。因此他认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层次就应当是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三个方面。张亚丹从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过程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认为理解、认同和运用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所包含的三个层次。并认为理解是最低层次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内化的基础;认同内化的标志;运用是外化的表现形式。

三、现有研究的问题与不足

总体来看,学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研究是十分关注的,对其理论研究从无到有,并在不断深入。但就目前研究成果来看还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创新性

根据笔者查阅到的相关资料来看,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价值实现途径”上,且内容大同小异。更有研究者直接将“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一些研究成果直接套用在“大学生实现政治教育价值实现上”,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特定人群进行详细分析。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与其他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没有实质的区别,不能够体现大学生在大学生校园生活中以及即将迈向社会进一步社会化的身心需要。这些都表现了当前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研究缺乏创新。

(二)系统研究不足

当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少有专著出现,并且现有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论述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或是在兼论另一个问题。这些研究都是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某一方面研究,甚至各个研究成果之间是有冲突的,不能在总体上把握也没有准确把握各个焦点问题之间的联系。这就使得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缺乏系统的整体的研究。

四、未来研究展望

(一)观照大学生这一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体的特殊性

大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主体中的一个群体,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有着不同于其他价值主体的特殊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引起了研究者们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生活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深刻而又快速的变革,特别是随着招生并轨、收费上学、就业时的双向选择等,他们的价值观和行为取向呈现出了复杂化的变化。首先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在增强,在面对问题时看重的是自我的判断与选择,而忽视权威的指导。其次大学生在价值目标的倾向上已由集体利益向个人利益转移,越来越多地重视个人发展,逐渐轻视社会责任、集体责任。在价值评判的标准上,更多地以个人价值为标准评判是非对错。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也正在解决这些问题,引导学生正确解决日常遇到的问题和适应生活的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因此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研究,应当更多地关照当前大学生群体的这一独特社会属性。

(二)注重评价反馈的研究

评价和反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它必然是要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去实现的。那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问题出在哪里又如何改进。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都有赖于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评价反馈。通过评价反馈及时找出问题,调节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各环节,克服不利因素,优化有利因素,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评价反馈的研究,对总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得失,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应当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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