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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权益保护主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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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权益保护主题论文

教师权利和义务一、幼儿教师的权利幼儿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幼儿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幼儿教师利益、保证幼儿教师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幼儿教师应享受下列权利:(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二、幼儿教师的义务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三、依法从教(一)依法从教的含义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二)依法从教的必要性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教师必须学法,然后才能懂法、知法,知道法律规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哪些可以做以及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也才能自觉守法和善于用法。总之,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依法从教。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职能,加强自律,审慎行事。依法规范自身的管理、办学和执教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教师是社会特殊群体的形象代言人,在学生面前被视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楷模。作为依法从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从教能否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4.教师以德从教的必然要求以德从教,就是要求教师在从教过程中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和榜样示范作用去教育和感化学生。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教育法律、规章的规定,新时期教师以德从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依法从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不仅有悖于我国有关教师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还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为此,教师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会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真正把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必须首先提高全社会每个成员,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制观念。这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工作者规定的义务,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教育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然要求。因此,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法律,积极参与普法教育,自觉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转变和增强教育法制观念,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并具体落实在自己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二)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做重点理解和掌握,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基本知识。最后,注意处理好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关系。(三)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从教的过程,既是教师学习、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的过程,又是教师依据教育法律具体协调、处理与有关主体(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学生家长)法律关系和解决教育纠纷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客观上要求教师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此,教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善于把教育法律理论运用于教育实践。教师应注意观察和搜集我国目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试着用所学的教育法律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二是重视教育案例的作用。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应注意搜集、选取其中一些具有普遍和典型意义的教育案例,特别是法院的司法判例,认真仔细学习、研究和借鉴案例解析的原则、步骤、方法和技巧,并逐步尝试指导和用于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三是正确处理好依法从教与“以法从教”的关系。依法从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从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运用法律手段并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既不能把依法执教完全等同于“以法从教”,更不能把依法从教片面理解为“以罚从教”甚至“以罚代教”。否则,就是对依法从教的曲解,势必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误导和不利影响,对此应当予以纠正。五、违反《教师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所谓“公然”,就是在众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众多的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强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损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誉的举动。二是言词侮辱,即以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三是图文侮辱,即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在一般情况下,侮辱教师的行为可能会单独实施,而殴打教师的行为往往同侮辱教师的行为同时并存。侮辱、殴打教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执法机关及处理: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的,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4)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幼儿园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的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二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因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拖欠教师工资,是违反《教师法》、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的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经费的有关责任人员,执法机关及处理:(1)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无论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2)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四)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务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育教育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务。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幼儿,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幼儿的行为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幼儿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法律责任主体:事实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执法机关及处理:(1)幼儿园教师凡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幼儿园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2)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3)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多中公河北教师考试网相关复习资料: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59河北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复习资料:教师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幼儿有受保护的权利,我们不能侵犯幼儿的权利。我们要保护生物人的生命的安全,我们要尊重幼儿。我们要呀,幼儿在幼儿期间有一个很好的生活的环境。让他不遭受外界的侵犯让他能够快乐的生活健康地are

幼师清楚的了解幼儿园 政策法规 知识,有助于指导幼儿园教师正确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施教,依法维护自己和 儿童 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幼儿园 教育 法规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论文篇一:《关于开设“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及课程建设研究》 摘 要:本文根据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对开设《幼儿园政策法规》的必要性及相关课程建设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幼儿;政策;法规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浙江温岭市某幼儿园教师,将数张虐待儿童的照片(包括扔儿童进垃圾桶、强迫男童亲吻女童或男童、强迫男童露阴、提拽男童的耳朵悬空等)传给网友;山西幼儿园一名老师因幼儿不会做一道数学题,在几分钟内对幼儿狂扇几十个耳光。事件发生后,这些幼儿园教师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由此可见,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为什么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法规意识如此淡薄?我们应如何加强?笔者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 我国学前教育相比 其它 类别的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入园难、入园贵、师资水平不高、"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等问题成为影响学前教育良性发展的大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相继出台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也陆续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 实施方案 ,大力兴办幼儿园。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学前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给学前教育带来了广阔的就业机会和需求,以黑龙江省为例,在未来3年内将建成1200所公办幼儿园,按每个幼儿园配备教师30人计算,1200所幼儿园需要新增幼儿园教师36000人,再加之现有幼儿园教师的新老更换,幼儿园教师需求量将会更大。 幼儿园教师的刚性需求,给学前教育专业带来了就业机会和生源,原本没有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职高专类院校,为了抢占生源,纷纷开设学前教育专业,但是这些院校大多缺少办学 经验 ,师资队伍良莠不齐,课程设置不合理,过多的重视对传统幼儿教师从教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忽视对幼儿园政策法规、师德师风的培养。 二、幼儿园教师掌握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国家政策要求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要求"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应"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应正确"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幼儿园教师需要了解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规,特别需要熟知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2、幼儿园办园需求 在公办幼儿园数量、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大力支持兴办民办、私立幼儿园,并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方针等文件从幼儿园编班、安全管理、卫生保健、教育、园舍、设备、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介绍幼儿园办园、管理等知识。法律法规等文件便于园长、教师了解幼儿的法律权利、幼儿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幼儿园教职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幼儿园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幼儿园法律纠纷的应对等问题。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开办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管理、处理幼儿园一些常见法律问题提供相关依据。 3、幼儿园教师对政策法规的领会不深入 我国的幼儿园教师大多学历层次较低,对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缺乏深层次的理解。她们对国家下发的政策、意见和纲领,只是照搬照抄,停留在表层阶段,没有真正领会文件的精神。以《指南》的贯彻为例,我们的幼儿园教师和专业学生能够将《指南》的某条目标熟记心中,并将《指南》每一条目标转化为教学内容,但不能挖掘出深层次的教育内容,挖掘其中隐含的。 三、课程建设 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有助于指导幼儿园教师正确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施教,依法维护自己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具体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结合幼儿身心特点,科学施教。 对于政策法规的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幼儿园,而要扩展到在校学生,在校生政策法规的全面学习与解析,对于未来领会、贯彻和实施推广政策法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也能减少用人单位再次培训的费用和精力。 1、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理解现行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及基本理论知识,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能力目标:使学生较系统地了解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条件、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素质目标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2、课程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编写了符合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幼儿园的举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设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与安全工作、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幼儿园管理共计八个章节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校本教材。 3、课程 教学 方法 本课程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自主探究、小组合作、能力训练等方法进行教学。 4、课程评价 采用多元的学业评价方式。一是学业成绩权重分配更突出平时成绩的比重。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50%;二是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多样。课堂表现10%、小组合作10%、作业20%、笔记10%;三是考试形式以开卷的案例分析形式组织开展。 参考文献: [1]周天枢.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M].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2]庞丽娟,刘占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解读(试行)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3]李季湄,冯晓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 [4]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论文篇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实践研究》 [摘要]“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是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专业理论课,它的建设水平影响着未来幼儿教师的素质水平。 文章 根据当前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要求、教师的政策水平低及法律意识淡漠的现实情况,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四个方面提出改革的具体 措施 。 [关键词]专科学校 学前教育 幼儿园政策法规 课程建设 [作者简介]沈跃珊(1967- ),男,黑龙江林口人,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研究方向为学前教育。(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一、改革“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 专科层次的幼儿教师是介于本科以上层次的研究型与中等专业层次的技能型教师之间,兼具研究能力与较强从教技能的幼儿园教师。而培养专科层次幼儿教师的学校大多又是近几年在原有的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升格而成的,这些院校在课程建设上还不够成熟,学科建设还不够完整。在已开设的各门课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中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也应该重新审视,加以完善。对“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与改革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当前课程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选择内容相对滞后、课程实施方法缺少创新、课程评价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目前,课程教学的普遍情况是:遵循着固定的教材和确定的教学内容,难以让学生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学校一般都将其作为典型的理论课进行组织教学;课时分配相对较少;评价方式或采用笔答考试,或采用简单的考查方式,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2.提高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水平是《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国家制定的幼儿教师62条专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就有2条,它们分别是:《专业标准》第二部分基本内容“职业理解与认识”领域中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幼儿发展知识”领域中的“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幼儿园教师的政策法规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导致幼儿教育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幼儿园教师法律意识的淡漠导致教师暴力对待幼儿事件屡次发生;因教师政策法规水平低和自身业务素质差导致对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思想理解偏颇,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重,甚至于教育活动不仅不利于幼儿的发展,却是有害于其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三个理由,对现行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必须从课程目标的确定、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实施的模式、课程效果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将其建设成目标更准确、内容更全新、方法更科学、评价更有效的一门课程。 二、课程目标的确定:彰显培养法治意识与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 课程目标要体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与个性发展、社会需求、科学发展而制定。新课程改革又将课程目标确定为“三维目标”。第一维目标(知识与技能)意指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核心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二维目标(过程与方法)的“过程”指应答性学习环境与交往体验,“方法”指基本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三维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指学习兴趣、 学习态度 、人生态度以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学前专业课程采用以上三个维度确定课程目标,对于学生未来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更好地把握三个维度目标具有前瞻与引导意义。 “幼儿园政策法规”是一门帮助学生形成依法治教意识和指导学生未来工作的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课程。课程具体目标确定为:(1)知识与技能目标: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方面的知识。能运用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指导自己的幼儿教育工作,运用相关知识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教育、安全、健康、经费、用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2)过程与方法目标:正确理解幼儿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案例,并学会通过合作、研讨等方式,运用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去分析、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善于多 渠道 收集有关幼儿园的政策法规。(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学习国家政策、法规习惯的养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三、课程内容的选择:突出实用与适时更新的特点 经验中心课程理论认为课程内容应该以学生的兴趣和需要为基础编制,课程的核心不应是学科内容和结构,而应体现学生的发展;课程的内容不应是完全预定的,而应随着学生变化而改变。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核心是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政策意识和法律观念,掌握有利于指导未来幼儿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使学生发展成为政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依法施教的幼儿教师。依据这一核心思想,该课程内容的选择,应突出如下特点: 1.选择对未来工作最具指导性的内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办幼儿教育的形势不会改变,因此,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出来的幼儿教师必将会成为社会力量办园的主力军。本课程内容的选择是把学生放在未来普通幼儿教师和幼儿园举办者双重位置上来考虑的,为了让学生将来能够依政策、按法律要求去做好幼儿教师、办好幼儿园,课程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选择更加突出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主要选择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等多方面内容。 2.设置开放性的课程内容体系架构。从上面选择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课程不是以某一部或某几部、或全部政策法规文件为课程内容,而是将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这八个方面作为基本的知识架构。具体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内容可根据知识架构的需要作必要的充实与删减,不追求每部政策法规文件的完整性。 3.适时更新课程内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变化与发展的过程,新的内容不断出台,按照政策法规课程开放的知识体系架构可适时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内容补充进来。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都可以及时补充到课程之中。 四、课程实施的模式:体现知识运用、探究与合作学习的理念 本课程采用课上课下相结合、突出运用与探究的“六步合作学习模式”。 1.典型案例引入。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幼儿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案例,设计能够突出本教学内容的认知、应用与探究的问题,指导学生本堂课学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的选择、恰当问题的设计指导学生学习,来体现教师与全体学生的首次合作。 2.提供学习材料或材料获取途径。教师通过与学生的首次合作,让学生了解学习任务,明确将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了帮助学生顺利解决问题,完成学习任务,教师要通过指明本堂课学习的教材内容或讲义内容,为学生提供较完整的学习材料,亦或提供能够获取相关内容的网络环境、图书资料等途径,实现与全体学生的第二次合作。 3.阅读、分析学习材料,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学生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对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进行分工阅读(为提高学习效率),通过讨论分析找出能够解决案例中问题的答案,解决问题。教师在此环节要深入各小组中,做个别指导,来体现教师与个别学生的合作学习。 4.交流、评价、考核。各小组指定发言人代表小组汇报学习成果,其他小组成员对汇报的答案进行评价,指出优缺点,并做考核评分。教师在学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问题解决的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并作评价与考核。 5.新案例分析。教师给学生提供更多案例,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去分析案例,促进知识进一步的运用,以巩固知识,发展能力。 6.课下形成案例分析材料。学生利用业余时间,结合本堂课学习的政策法规知识,深入地讨论、分析案例,撰写出案例分析材料,为课程结业考核做好准备。 五、课程评价的方法:凸显过程性与多元化结合的特征 “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的主要教育目的是让学生能够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指导今后的学前教育工作,依法正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教学中要在“运用”上下功夫。评价方法是教师教育目的的直接反映,采用过程性评价和多元评价的方式是促进学生运用政策法规的重要手段。 1.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课堂上,各学习小组通过阅读学习材料、研究讨论等形式对教师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派专人汇报,其他小组成员对该组的汇报进行评价,指出优点和不足。教师对各小组汇报情况给予口头评价并记分;部分考核形式,各小组可参与评分,如模拟法庭。 2.课上评价与作业评价相结合。教师可通过对各小组或每个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表现进行考核,给予一定分值的考核评价成绩。作业成绩是教师平时成绩最重要的一部分,教师通过检查学生的案例分析作业,采集平时成绩。 3.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由于本门课程强调政策法规知识的运用,因此,应重视日常学习中的考核评价,使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例各占50%。 4.考核形式的多样化。一是要组织多次考试。因为“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中的八个方面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有些内容彼此联系不大,所以在不同内容结束后进行一次考核比较合适。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例如,以小组为单位的“模拟法庭”:小组成员扮演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官、证人等,模拟审理有关幼儿园的案件;用案例分析题编制试卷考试;编写幼儿园的申办 报告 ;给幼儿园绘制一个室外环境规划图等。 [参考文献] [1]冯晓霞.幼儿园课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Z]. 2011-12-12. [3]林雪卿.幼儿教育法规[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4]王民.地理课程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 [5]钟启泉.“三维目标”论[J].教育研究,2011(9). [6]周天枢.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7]张燕,邢利娅.幼儿园管理案例及评析[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8]张廷凯.新课程设计的变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幼儿园教育论文:《试谈教师体态语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梅拉宾通过实验提出了这样的一个公式:信息资料的总效果=7%的词语+38%的声音+55%的人体动作、面部表情。行为科学告诉我们,几乎一切的体态语言都可以用来作为人际间沟通的手段,都可以用来为教学服务。 曾有人形象的描述:“组织课堂教学,第一流的教师用眼神,第二流的教师用语言,第三流的教师用惩罚”,这句话形象的道出了教师体态语的重要性。的确,有时候教师一个鼓励的眼神,一个亲切的微笑,一个形象的手势,对幼儿来说胜似千言万语。那么,教师该如何正确运用体态语呢? 一、手势适时准确 法国艺术大师罗丹说过:“手是会说话的工具”。在课堂教学中准确适度的运用手势,即可以传递思想,又可以表达感情,还可以增加有声语言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由于幼儿年龄小,生理发育还不健全,出现错误在所难免。有的教师缺乏耐心,对幼儿做出如:用食指指点、敲教鞭、拉扯幼儿等不良手势。比如教师在批评幼儿时,会不经意的用食指指点孩子的头;在孩子不安静时,用教鞭敲击物体;又如在孩子排队时,由于一些孩子没有站好,干脆不耐烦的上前拉扯孩子的衣服使其站好等。这些都是不尊重幼儿的不恰当的行为举止。一方面,使幼儿在内心对老师产生畏惧感,不敢接近老师,不敢尝试错误,形成软弱的个性心理;另一方面,伤害孩子的自尊,打击孩子的心灵。 二、表情灵活丰富 马卡连科说得好:“教育的技巧,也表现在教师运用声调和控制自己的面部表情上,做教师的决不能没有表情,不善于运用表情的人不可能做好教师”。可是,有的老师对幼儿回答的问题不满意时,做出皱眉、摇头、撅嘴等表情;有的甚至在幼儿大吵大闹、不能安静下来的时候怒视大吼,这些都会给幼儿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发展幼儿天真活泼的个性。 在一次教学观摩课上,张老师给小朋友讲《圆圆的帽子飞了》的 故事 ,在故事中人物对话时,她用哭的声音,加上噘着嘴和皱着眼眉代替圆圆说:“我的帽子飞了,飞到了树顶上。”边说边揉着眼睛;用粗的声音,加上憨憨的表情代替大象说:“我有大鼻子,我帮你拿。”然后,是圆圆拿到帽子后,开心快乐的表情。在这整个过程中,幼儿听的非常认真,而且,在张老师讲到圆圆拿到了帽子后,小朋友们还鼓起了掌。 由此可见,教师的表情灵活丰富,还能够调动课堂气氛,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知识,丰富感情。 三、眼神巧妙诱导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人们心灵深处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这个窗口折射出来。教师的眼神,应该是最富有表现力的,孩子们能从老师的眼神中得到赞许、信任、鼓励和肯定。但是,有的老师习惯性的只注视自己喜欢的几个孩子,忽视与其他孩子之间的眼神交流,使其受到冷落,影响孩子的情绪和积极性。还有的老师长时间的注视孩子,这样,就会给孩子造成心理压力和紧张感。 在课堂上,教师还可以利用眼神的变化,去组织和维持课堂秩序。讲课前,教师用目光扫视一周,能起到振奋幼儿精神、稳定教学秩序的作用;讲课过程中,教师若能以柔和、热忱的目光均等的分配给每个幼儿,还能提高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如:特级教师牟丽芳在教学中,眼神的运用达到了炉火纯真的境界。一次,她范读课文,手捧课本,声情并茂,同时全班学生无一不在她的眼里,其中,一位学生思想溜了号,她敏锐的发现了这细小的变化,她没有停下来说一声:“请注意!”而是照常读着,非常自然的、慢慢的朝着他踱着步子,仿佛她的踱步是教学所需。当走近他时,看了他一眼,这相视不过是一秒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分明包含了千言万语。这位学生马上悄悄地集中精力,全心的投入到了正常的学习当中。一场小小的风波平息了,课堂上不见一丝涟漪,同学们都沉浸在老师朗读时创造的愉悦气氛中。 眼神的巧妙运用,它所能产生的震撼力,远比教师的循循善诱、谆谆教导,苦口婆心来得更深刻,更发人深省。此时的教师不再只是一个施教者,而是一个引导者,指引孩子们前进的方向。 四、身姿挺拔端庄 众所周知,幼儿的模仿能力极强。教师的每一个行为,都应该有可供幼儿效法的好举止,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其中,身姿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作为幼儿教师也要像演员一样敬业。从一开始步入教室,教师就要精力充沛、神采奕奕,步伐要轻快而具有弹力,显出自信和快乐,使幼儿能从老师身上感受到那种蓬勃向上、催人奋进的力量;相反,教师若步履蹒跚,少气无力,则会使幼儿顿生压抑之感。 挺拔端庄的身姿是教师内在气质的流露,是可供幼儿效法的好举止,也是尊重幼儿的表现。 五、服饰得体大方 教师的仪表风度虽然是一种静态的体态语,但是它能给幼儿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幼儿喜欢注意老师衣着的变化、发型的改变等。有的年轻老师追求潮流,喜欢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这样既不便于灵活自如的投入到幼儿活动中去,妨碍教育教学工作,也会影响孩子们上课的注意力。同时,还会对他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产生一定的误导。

幼儿教师主题论文

幼儿 教育 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同时,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幼儿教师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积极心理暗示在幼儿教育中的运用

在幼儿园里,心理暗示是通过老师自身的语言举动传递给幼儿的,使幼儿在心理和身体作出的基本反应。幼儿教师在教学中要适当运用心理暗示,也要用客观的心态了解幼儿,让幼儿在暗示的用作下从中受到教育。

一、心理暗示的种类

心理暗示是用比较委婉的说话方式或动作对别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的基本反应,暗示通常会使人不加判断地相信或接受一些信念,或者是按照别人的 思维方式 所作出的行动,所以暗示也会影响到人的判断,这是人们的一种自然条件反射,是比较典型的、简单的心理暗示。

心理暗示有两种:积极的心理暗示和消极的心理暗示。消极的心理暗示是指比较悲观、一次性否定等不良情绪、语言;积极的心理暗示是指开朗乐观、正能量等的暗示。在教育中,积极的心理暗示是使用较为广泛的,但在社会中还有一些人用消极心理暗示使别的人做出违背社会道德的事情,所以人们要有自己的主观判断。

二、积极心理暗示的作用

(一)有利于幼儿认识自我

当老师适当运用心理暗示教育幼儿时,幼儿会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优点,会更加努力完善自身缺点。如果老师过于揪住幼儿的错处不放,则会导致幼儿自闭,产生逃避、厌恶等不良情绪,所以要合理利用积极的心理暗示,适当对幼儿进行眼神语言的鼓励,这样有助于幼儿认识自我。

(二)有利于幼儿增强自信心

老师的言行举动都会影响幼儿的心理和行为,当幼儿在一件事情上表现优秀时,老师会对幼儿表现出语言和眼神的赞许,幼儿受到鼓励,会提高对事物的兴趣,也从中增强幼儿的自信心。

(三)有利于幼儿抵抗挫折

在幼儿遇到困难时,老师应该对孩子进行适当心理暗示,用语言、眼神鼓励幼儿,这种积极的心理暗示能让幼儿勇敢面对困难,勇往直前,时间久了,幼儿就会有耐挫的能力,这也对幼儿的各个方面的成长起到积极作用。

三、积极心理暗示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

(一)行为暗示

1.眼神暗示

眼神可以更直接清晰地表达内心的感情。眼神暗示就是把内心所要表达的态度用眼睛说出来,老师眼神的不同,带给幼儿的感受也是不同的。例如幼儿在一件事中独立完成了任务,老师给幼儿一个赞赏的眼神和鼓励的语言,幼儿会变得很开心;当幼儿没有完成任务时,会表现得很气馁,而且会有消极的情绪产生,如果老师给幼儿一个鼓励的眼神或者是加油之类的语言,幼儿的情绪会受到变化,信心倍增,努力尝试再次完成任务。

2.身体暗示

身体暗示可以通过肢体的动作让幼儿明白老师所要说的内容,老师的心理暗示会由表情的变化和动作的动的不同来感染幼儿,幼儿也会跟随老师一起完成身体动作,这会使幼儿有一个积极的配合意识和学习模仿意识。

(二)语言暗示

通过语言暗示表达内容是积极心理暗示的一个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语言暗示时,幼儿教师应该比较委婉的表达,让幼儿在心理上产生直接影响,老师在教育幼儿的时候,在一个轻松的环境下,不直白地讲出幼儿的不足,可以用委婉的语言传递给幼儿,老师也可以用对比的 方法 ,给幼儿纠正错误,以免伤到幼儿的自尊心。

(三)场景暗示

幼儿教师可以通过场景对幼儿进行心理暗示,为幼儿创建一个轻松的学习或是玩游戏的场景,利用场景强化心理暗示。例如在做游戏时,老师应该让幼儿玩角色扮演的游戏,这样幼儿会积极地参与到游戏中,这样幼儿会用积极的心态完成游戏。

(四)表扬暗示

在幼儿园中,老师要经常让幼儿互相之间进行表扬,这样不仅给幼儿带来了信心,而且让幼儿产生了积极向上的心态,幼儿会在各个方面都会做得更好。但这种表扬式的心理暗示不可过分使用,会造成幼儿的骄傲性变强,也会有幼儿产生眼中无人的性格,所以对幼儿的表扬暗示要适度,在幼儿出现特殊事情时适度地表扬暗示。

(五)期望暗示

老师对幼儿的期望值是不一样的,这也会影响到幼儿的自我认识,严重者会影响性格和其他方面。例如有的幼儿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老师就可以运用幼儿间游戏的比拼或者是老师对幼儿语言期望的暗示,这样幼儿会感受到老师的期望,从中获得积极的自我期望,也会提高对学习的兴趣。

(六)榜样暗示

幼儿的父母在生活中的每一个说话动作、情绪和做事风格,都会影响到幼儿的行为变化,而幼儿老师也是一样的。在幼儿园中,幼儿大部分时间都由老师陪伴,所以老师的言行举动也会影响到幼儿,老师就会成为幼儿的榜样,老师给幼儿树立良好榜样,幼儿同样会有优良的品质和较好的性格。

幼儿的年龄较小,幼儿对老师也比较依赖,老师在对幼儿进行心理暗示的时候,幼儿是比较容易接受的,但老师要使用适度,把握好分寸,不可使用的次数较多。暗示可以很好地影响幼儿的心灵,也可以更好地培养幼儿的品格。

论教师在幼儿教育中的角色定位

一、教师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性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1.幼儿学习过程中的帮助者和合作者

如今的教学中,不管是幼学还是义务教学中,强调“教学相长”,教师不再只注重“教”,更多开始关注在教学过程中跟学生的互动,与学生一起成长。在幼儿教学的整个过程中,幼教师是幼儿学习中的伙伴,通过站在孩子角度思考问题,共同学习,在孩子学习过程中提供适当帮助,成为孩子学习最信任的帮助者和合作者。

2.幼儿学习过程中的开发者和创造者

由于年龄、个性、 家庭教育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幼儿对知识的喜好程度各不相同,在接触知识的开始阶段,幼师不再将幼儿教学当做是工作任务的完成,而是找准教学切入点,充分从幼儿个性出发,因材施教,以人为本,善于发现每个幼儿 兴趣 爱好 并挖掘成为学习的乐趣,将幼儿的兴趣变成学习的“引路石”,激发幼儿积极愉快地参与学习,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

3.幼儿学习过程中的组织者和拓展者

幼儿学习旨在培养孩子的学习兴趣,为后面自主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因而在幼儿学习过程中,教师不止关注孩子认知能力,更多的是引导孩子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让孩子学会从一个简单的点去观察思考事物由来。以此提高孩子的 逻辑思维 能力和 发散思维 能力。

4.幼儿学习过程中的提供者和支持者

教师在教学中提供一个支持和尊重孩子探索知识,了解世界的学习环境,让孩子学着去主动学习并动手操作,做学习中的提供者和支持者。孩子在学习中不需要干预者而是鼓励和尊重他去尝试的支持者。教师在幼儿学习中提供的物质是引导孩子兴趣去进行探索的主要对象,因而需要慎重选择教学材料。

5.幼儿学习过程中的引导者和促进者

孩子在探索世界的过程中,对事物学习的兴趣会由于环境影响、生活 经验 的局限,而在行为或语言上产生错误,需要教师在此过程中用积极的方式引导孩子认识错误经验,在尊重孩子的基础上,用他们能接受的方式去纠正,引导孩子正确表达自己的想法,继续有热情学习和探索。

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幼儿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扮演多重角色,既是家长代理人、孩子的朋友、同时是其他教师的伙伴、领导下属,还是孩子成长中父母的忠诚合作者。扮演好多重角色对教师的教学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幼儿教师作为家庭和幼儿园间联系的关键纽带与桥梁,需要向家长传达幼儿园办学思想和正确教学理念,引导家长配合和支持幼儿园日常教学及工作。同时,需要将家长及社区对幼儿园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幼儿园主管,及时作出相关调整,以更好构建和谐幼儿园。

三、教师在幼儿生活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幼儿教师在生活中与孩子接触较为紧密,对其角色的扮演除教学活动中多重身份,需在幼儿日常生活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孩子生活中的情感生活导师、精神世界导师及个性发展导师。

缔造幼儿教育成功的关键:爱。关心、爱护每一个孩子是作为幼儿教师最重要的品质,也是做好幼儿生活导师最不可缺少的。这个时期的幼儿对新事物了认知处于好奇阶段,善于以身边接触的人和物作为对客观事物的理解,逐渐建立起情感认知。任何不当的行为都可能在教学过程中对孩子产生消极的情绪示范,从而影响孩子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体系。幼儿教师以积极向上的情感和处事态度引导孩子,帮助孩子建立积极生活和学习体验,养成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对孩子情感建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由于幼儿园时期的孩子思想领域处于物我不分,对世界的充满天马行空的想象。实现孩子个性化成长,需要导师鼓励和尊重孩子丰富的精神世界,让孩子自由创造和表达。同样,渴望展现自己,以表达自己的能力来吸引身边目光的关注和鼓励,由于对事物把握不足,使得孩子在事物深入探索过程中容易遇到各种挫折和失败,而对自我产生怀疑。教师在教学中,通过选择合适的 教学方法 和教具,吸引孩子的兴趣,让孩子个性极大得到释放的同时增强其探索和不怕挫折的信心。利于孩子精神世界和个性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幼儿教育除了幼儿园自身环境对孩子产生影响外,最核心的影响因素源于幼儿教师,他们在孩子成长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个简单的眼神或者表扬,都会激励孩子探索世界的勇气和信心。因而在建立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行为过程中,幼儿老师角色定位尤为重要,需要教师既能充当孩子和蔼可亲的师者又能在成长中充当好知心人。同时需要幼儿教师在启迪幼儿健康心理方面不断努力。

试谈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表现及其破解策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 文化 的重要性有了较深层的把握,继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关注重视教育。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开始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学生处于幼儿时期,对事物好坏的判断能力还较为模糊,良好的幼儿教育不仅能提高幼儿对周遭事物的判断能力,而且可以促进幼儿心理的健康正常发展。但是现今,很多幼儿教育机构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幼儿教育事业出现了信任危机。笔者认为,解除幼儿教育的信任危机是现今我国幼儿教育事业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幼儿教育事业信任危机的表现方面

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教育安全方面、教学内容方面、教导方式方面和教育公平方面。

(一)教育安全方面。

幼儿阶段,学生还没有具备对事物好坏进行分辨的能力,由于“懵懂无知”的心态,极有可能陷入潜在的安全问题当中。一些案例的出现,使得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安全方面产生怀疑,造成对幼儿教育事业的信任危机。虽然很多教育机构都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方式让家长进行实时监控,让家长“放心”,但是在监控之下的教师由于个人人品、修养被怀疑,难免会产生消极负面的情绪,不利于幼儿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教学内容方面。

幼儿正处于比较朦胧的感知学习状态,对事物的认知往往只是通过简单的感官了解,进行粗略判断,因此,顺应国家幼儿教育的教程,开展正常优良的幼教教育教学活动,在幼儿教育中极为重要。但是现今一些教育机构都是过于重视幼儿文化知识的积累学习,而忽略了幼儿本身的情绪,降低了幼儿对课程学习的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幼儿教师教学方式的传统化,导致教学内容极度侧重于幼儿对写、算、读的掌握。有些培育机构甚至直接舍弃幼儿课程,转而进行小学课程教学,不惜占用幼儿课外活动的时间,对幼儿进行文化知识的教学。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培育机构不仅盲目地进行小学文化教育,而且布置传统的课程作业,加大了幼儿的学习负担,继而影响到幼儿心理的正常发育。这样的做法使得整个幼儿教育事业都弥漫充斥着教学内容的信任危机。知识的掌握固然重要,但是在幼儿教育时期,更重要的是幼儿心理健康的发育和良好行为的养成。

(三)教导方式方面。

我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有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私立教育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幼儿教师的整体教学素质不高,一些幼儿教师没有经过国家认定的幼儿教师培训就进行上岗教学,缺乏多样化、专业化的教导方式,很难保证幼儿教学质量,造成幼儿教育事业在教导方式方面的信任危机。

(四)教育公平方面。

我国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国家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关注力度较小,使得民办幼儿园成了我国幼儿教育机构的主体,没有严格有力的国家机构监管,私立的幼儿机构很难控制其对利益的欲望,造成幼儿园教学质量的参差不齐和幼儿园教学收费的巨大差异。

二、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解决策略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管理保障。

我国关于幼儿教育方面的法规较少,不能有效对幼儿教师及幼儿教育机构形成约束,因此,要加大关于幼儿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最好提出全国性的幼儿教育指标。加大社会的监管力度,不断约束幼儿教育机构的不当行为,要将设立私立幼儿园的条件严格化、规范化,提高开设私立幼儿园的门槛,使得幼儿园都具有较高的教学条件。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及时严惩,让社会各界看到整治的力度,从而降低幼儿教育的信任危机。

(二)教师专业化,教育现代化。

教师作为教育的引导者,是教育事业成功有效开展的关键。幼儿教育中,传统的教学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内容,因此幼儿教育对教师的教学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应该提出统一规范的幼儿教师从业资格,加大对幼儿教师的培育力度,还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的人力、物力投入,达到教师专业化、教育现代化的水平,摆脱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困境。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的基石,良好的幼儿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顺利实行的前提,因此在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问题上,必须抱着坚持解决的态度,多方面进行协同努力,共创美好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蓝图。

劳动者权益保护论文题目

很容易,能班忙写一下具体的内容分析还有列提纲

可参考的资料有:1 劳动合同法草案 凸显保护劳动者权益 闻哲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3-22 报纸 0 8 6 2 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 郑尚元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03-20 期刊 3 491 505 3 劳动者:你心目中的劳动合同有多重 本报记者 陆占奇 张弛(实习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6-04-04 报纸 0 2 2 4 关注劳动合同法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 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怀 工会博览 2007-07-01 期刊 0 98 50 5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李志明 河北企业 2006-07-20 期刊 0 134 209 6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张鸣起 中国工运 2007-08-10 期刊 1 82 55 7 劳动者将不再处于弱势 杨中旭 中国矿业报 2006-04-04 报纸 0 3 1 8 论《劳动合同法》对特殊劳动者群体权利的保护效力 汪朝飞; 刘胜男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01-15 期刊 0 0 0 9 《劳动合同法》下的新平衡——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张妮 法制与社会 2007-10-10 期刊 0 210 187 10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新华 农村新技术 2007-12-15 期刊 0 39 28 11 保护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释疑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1-16 期刊 0 220 253 12 对《劳动合同法》几个关键词的统计与分析坚定保护劳动者的宗旨 管锦源 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8-01-20 期刊 0 77 74 13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农家之友 2007-12-20 期刊 0 85 91 14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林楠 企业家天地 2008-02-15 期刊 0 458 574 15 也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王天林 中国工运 2008-04-10 期刊 0 57 75 16 学会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保然 内江科技 2008-05-25 期刊 0 12 11 17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之合理性论证 熊樟林 法制与社会 2008-04-25 期刊 0 42 43 18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利器 当代广西 2006-02-16 期刊 0 115 141 19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怀 法学杂志 2006-09-15 期刊 7 268 332 20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法之比较 杜新年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2006-10-30 期刊 1 173 202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收费?(有无恶意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二、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时效3个月更为科学(申请的时效长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非公小企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与仲裁员的待遇【我国西部县仲裁呈现“三五”即:一个明确的机构、无人员、无开庭场地】(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才会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与认可);四、我国劳动仲裁的未来(是否能够真正与世界接轨,否能实现真正的一裁终局);五、怎样实现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中等城市的区是否设立);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位(该机构是司法还是行政);

要参考要求,不能乱来的,一定要原创才可能过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选题

参考文献:[1]王启云.保护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消费经济》 PKU CSSCI -2008年4期 [2]杨慧.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07年4期[3]杨慧.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对策.《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 [4]王德山,吕雁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国市场》.2009年13期[5]张天胤.浅析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商场现代化》.2009年18期 [6]杨辉.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审视及启示.《标准科学》.2009年3期 [7]任书体.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和谐.《中国商贸》.2010年19期周宇杰, [8]刘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现状问题分析.《前沿》.2010年12期 [9]马远俊.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的创新——小额消费诉讼机制的构建.《理论月刊》.2009年12期[10]王剑锋,韩赢.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威胁与保护.《中国商贸》.2010年12期

笨蛋,我帮你了,那就选我为最佳答案吧!嘿嘿~

第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参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

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研究论文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华侨大学学报.2000(3).

[2]付翠英.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刘洪斌.试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立法例的选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4]狄刑侦.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重构.管理观察.2009(5).

[5]何政泉,杨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经济师.2008(3).

[6]蔡林静.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2012-12-15.

[7]李晓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4).

[8]刘雅娟.论胎儿利益的保护.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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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工会女职工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面临的问题和应对措施摘要:关键词:女性 发展 知识 权利正文:百年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女性,在现代化进程中,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妇女的发展如何, 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能否协调发展、进步, 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崛起和腾飞[1]。从五四运动开始,中国知识女性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新文化运动打倒了孔家庙,提供女性发展的空间;五四运动后,崭新而先进革命思想的发展和广泛传播,改变了妇女以前判断才能、是非的标准,形成了新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促使自身发展和妇女的觉醒,同时一场知识女性运动也酝酿而生。这个新的革命团体受到多方面的置疑和不公,在为妇女争取权利的道路上,选择和中国共产党联合的正确道路,也使得妇女解放运动和工农运动结合在一起,为中国近代革命作出重要的贡献,是中国近代历史进程的必然产物。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妇女地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进步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妇女权利的实现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4]。面临的问题(一)政治权利。一是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数量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参与选举活动的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出公民如何行使其基本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程度。而近几年来参与选举活动的妇女占有选举权的妇女总数的比例较男性低,女性代表在投票时抱着“应付差事”等一些消极想法。还有许多女性是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而没有参加选举活动,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二是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如向本单位或有关单位提意见或建议,男性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女性。女性热衷于家庭事务,“贤妻良母”型的占多数;爱议论一些小事情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而在参加社会事务上,表现出被动型。(二)劳动权益。妇女就业问题得不到保障。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一是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二是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三是在个体、私营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及职工福利上。由于女性更多地集中在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单位,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自然与男性差别较大。四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特殊保护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在企业中落实到位的十分少见。五是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在保障男女两性就业机会均等的同时,还应保障妇女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受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的现象较多。(三)婚姻家庭权益。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较为严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虽然新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但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使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四)其他权益。一是文化教育权利。目前我国还有一亿多人口是文盲,其中绝大部分是女性,这与女性接受教育“底子薄’’有直接的关系。现阶段,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女性儿童因多种因素而失学、辍学。特别是在贫困山区,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计划生育政策都是允许生一胎男孩,不但造成性别比例失调,而且造成接受教育上的不平等。二是财产权利。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女性因出嫁、再婚等原因而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做法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女性的继承权在“男女平等”上可以说是完全得不到体现。三是人身权利。妇女所享受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亲属权。人身权利包括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部分。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家庭暴力、拐卖妇女儿童、溺、弃、残害女婴、歧视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强迫、引诱妇女卖淫等严重地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行为在观念和行为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禁止。另外,弱势妇女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如:对因病因灾而致贫致残的妇女缺乏有力的社会救助;老年妇女无人赡养、受虐待等情况屡有出现;外来打工妇女的劳动权益受损,非法用工、拖欠报酬、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发生较多[3]。相应的对策“发展妇女事业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与支持,构建起一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儿工委牵头,多方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社会化工作格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而且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我们应充分认识它们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这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基础。公众和司法、执法机关本身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内容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贯彻执行的首要原因,也是立法、司法、执法和依法维权的前提,是法律能否在社会上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因此,应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重点法范围和普法规划的内容,加大向全社会宣传的力度。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继续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培训,将宣传培训面扩大到各相关机构的司法、执法人员当中,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二是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非公企业的不断发展,大量妇女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主凭借劳动用工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国有企业中的此类现象也不容忽视。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这类现象,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的重点之一。三是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一是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女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二是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三是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预防作为重点,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现实中暴露的新问题需要立法的回应,十年多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作用要重点体现在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上。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客观形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的需要,对某些突出的问题,如防制家庭暴力、妇女就业等,先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该进一步加强的同时,严格执法是又一关键,要抓住执法这个环节,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在违法必究的前提下,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才能无可遁形。尤其是在劳动权益、人身权利等重点领域内,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察和打击力度,明确违法责任。严格执法还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强化性别意识,对妇女也要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她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四)提高女性自身的总体素质。这也是最根本的措施。首先,完善干部选拔机制,对女干部的培养不仅要在政策上制定规划目标,列出培训计划,更主要的是要引导和启发女性自我提高的需求意识,并将此贯穿于各类教育和宣传中,从培养和提高女性自身的总体素质入手,增强女性的社会竞争力,而不是依靠政策倾斜来提高女干部比例。从培养的角度看,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清除男尊女卑的思想,政府对干部的选拔标准应男女一致,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选拔杰出人才,提供同等的培养条件,创建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完善干部选拔机制,使女性不再处于干部选拔的劣势。其次,拓宽就业渠道,加大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力度。当前失业、下岗女工多数是年龄大,文化技术水平低,加之自身竞争上的劣势,择业范围相应受到限制。因此,下岗女工再就业就应该得到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多吸纳下岗女工就业;另一方面要加强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女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竞争能力;此外还要使下岗女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发掘自身潜质,涉足能够发挥个人特长的领域。最后,强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5]。当前在一些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尚未很好落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有劳动合同,但无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节假日加班不依法计酬;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及卫生保健不到位;个别企业学法、守法意识差,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使企业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使职工自我保护的观念加强。总的来说 中国女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最终走向了独立和解放,未来这样一种思想必然在不断的传承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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