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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福利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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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福利论文答辩

儿童家庭寄养有利于实现儿童社会福利管理模式、服务队伍及责任主体的社会化,是推进儿童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后,与寄养家庭的亲生子女一样,成了家庭的一个成员,融入家庭生活。但他或她要与一群非血缘的家庭成员和亲属朝夕相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竭尽全力地解决问题,维护他们的利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减少他们的困扰和问题,促进他们和寄养家庭的幸福与发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出发点是孤残儿童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的保障,直接目的是改变孤残儿童所处的环境,为他们的幸福与潜能发展提供条件,最终目的是他们能得到良好生存条件和受到良好的教育,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回归主流社会。

中式儿童福利的一个以儿童为关怀核心,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领域。儿童福利的意义儿童福利是一个以儿童为关怀核心,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领域.也是专注在儿童福利议题。儿童福利是指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在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中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

幼儿时期,能力的培养主要是语言的学习,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健康的心理。幼儿 教育 对幼儿的身心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的相关论文,欢迎阅读! 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论文篇一:幼儿教育对人生成长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人类的高速进步,近些年越来越重视幼儿的教育,幼儿教育也一直在不停地改革,幼教工作者也十分重视教育观、 儿童 观的转变,重视幼儿的兴趣、需要,要求“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由活动时间”让幼儿拥有现实的快乐生活。本文主要分析讲诉了针对幼儿时期进行科学教育的方式 方法 ,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从而幼儿教育对孩子人生成长的重要性意义。 关键词:幼儿教育;关键期;人生成长;重要性 教师这一神圣的职业,它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作为幼儿教师而言,如果自身都不具备强烈的教育责任心,那么对于学生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应该要有职业精神和为教育事业献声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一、幼儿教育的含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始终秉持教育要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这一理念不断探索以人为本的教育模式。小孩的学龄前期在3到6岁,在这样的时间段是一个人正确世界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孩子身心建立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需要进行正确的早期教育。我国古谚有:“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幼儿期是人生熏陶渐染化的开始,人的许多基本能力是这个年龄阶段形成的,如语言表达、基本动作以及某些生活习惯等等,性格也在逐步形成[1]。 二、幼儿时期教育对人生成长的重要性 (一)幼儿时期是智力发育重要时期 幼儿在5岁之前是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间段,幼儿在这5-6年里在不断的学习,他学会了说话、走路;认识了各种事物;懂得了各种道理;还学会了不少技能。幼儿在这段时期,求知欲特别强,学习能力也特别好,而且印象特别深。在这段时期里,品德、性格、习惯、 爱好 在逐渐形成,是最容易接受各种思想观念的时候,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对幼儿实施科学的教育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儿的思维多以具体形象为主,因此,教师或家长在引导幼儿学习时应让幼儿慢慢由被动变为主动、积极、创造性的学习[2]。 (二)幼儿的诚实教育的重要性 婴幼儿是人生最重要的时期,习惯、思想、情绪、语言、态度等等都将在这一时期奠定好基础,如果基础不扎实,那就不容易为孩子建立健全的人格。诚信教育是儿童生活发展有关。不要惊慌,如果你发现孩子是不诚实的,不要责骂孩子。如果孩子说谎,而父母认为孩子很聪明,不纠正,但赞扬,孩子会加强对说谎的动机。让孩子知道,不诚实的隐藏不能隐藏任何人,让孩子自觉地说出真相,孩子们继续信任,教育和鼓励他们的孩子勇于承认自己的不诚实,让孩子明白“知错能改”是一个好孩子的真理。 三、针对幼儿人生成长的教育方法 (一)尊重幼儿的好奇心 孩子生下来对于这个世界就是陌生的,对这个世界充满了期待和好奇,他们的好奇心是帮助他们探索这个世界的一把钥匙,只有好奇能够让他们充满对知识的渴望,对未来的不断追求,好奇心是人生进步最好的老师,我们作为一名老师应该正确地去引导孩子对世界的好奇,让他们去学习,去探索,去研究问题。科学家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动力,孩子在有了强烈的兴趣之后就将会去发现和提问,而且能够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产生快乐,证明自己能够依靠自我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教师要积极培养幼儿对周围事物的认知兴趣以及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积极情感和态度。幼儿爱思考,有着无数个疑问,教师要给予幼儿适当的刺激,使幼儿思维活跃起来。老师可以根据周围的实际现象和物体,给孩子一些提示,引导他们去思考“为什么”,例如,井盖为什么做成圆形?天为什么会下雨?太阳到底有多远?为什么河流一直在不停的流动?等等一些孩子身边所能接触到的现象。好奇心是幼儿走向知识大海的必经途径,而其中的兴趣是就是指路灯。 (二)随机教育是不可缺少的科学探索方法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偶然事件,教师要抓住机会,引导孩子进行科学的引导,从而寻找问题的答案,帮助孩子找到其中的科学真理。例如,在室外活动,发现很多孩子是蜻蜓飞得很低,“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蜻蜓?为什么它们飞这么低?”这些孩子都很感兴趣,所以我引导孩子们讨论这些问题,帮助孩子理解低飞蜻蜓与天气的关系。 (三)根据时代的进步和需求给予孩子最新的知识 让我们的孩子也会继续收到大量的信息,所以在选择儿童的认知发展水平,贴近孩子的生活,关注和尊重儿童的兴趣和需求,以适应孩子的发展,适当安排反映时代特征和现代科技含量的相关内容,让孩子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初步认识。要知道科技正在不断发展,它会给人们更多的便利,扩大孩子的视野,满足孩子们的愿望,探索科学的奥秘。 四、 总结 幼儿是一个关键时期的良好行为习惯,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孩子将成为什么样的人。养成良好的习惯,需要长期坚持[3]。对于孩子来说,他们这个时期里刚刚走出家庭,暂时离开父母的管辖,进入到了幼儿园里生活,这个时间段是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的关键所在。在这样的一个时期里,幼儿学习力强,但是也容易接受到外界的不良信息,这时候幼儿教育的重要关键就在于要善于引导孩子去筛选好的东西进行学习,剔除掉不良信息,直到当习惯成了一种自然,孩子才能自我正确的去选择和建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享受知识科学的海洋,创造出灿烂的明天,第二十一世纪的辉煌。幼儿教育对生命的成长非常重要。 作者:侯涛 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幼儿园 参考文献: [1]蓝小燕.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谈对“溺爱”型孩子的教育[J].都市家教月刊,2014(9):206-207. [2]袁爱斌.幼儿教育对今后学习的重要性[J].成功:教育版,2011(20). [3]黄观菊,嵇晓珺.为孩子的人生储存一个长效的资本———谈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0(2):100-100. 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论文篇二:我国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探讨 摘要:中国有句古话”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说明幼儿的教育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要从管理体制方面探讨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希望加快我国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关键词: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研究 一、幼儿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一)幼儿教育的内涵 幼儿教育是指儿童从出生到6岁的教育。小学生入学的法定年龄是6岁,0-6岁为学龄前儿童,托儿所接收的学生为0-3岁,幼儿园孩子的年龄一般是3-6岁,主要是保护和教育的3-6岁的孩子。 (二)幼儿教育的意义 幼儿教育是儿童生活中最重要的教育之一。许多教育工作者认为,孩子成长的关键期是0-6岁的儿童,这一时期为一个人的生活奠定了基础,在后期成长中,孩子的性格和习惯都是受这个阶段影响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一些性格孤僻、情绪不稳、极端行为的孩子,他们出现这些问题与其在婴儿期有关。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幼儿教育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教育质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的教育。在《促进人力资本的政策》(芝加哥大学教授詹姆斯•赫克曼) 文章 中指出,在儿童早期投资的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儿童早期之后的投资回报率。一项早期教育调查显示:当人40岁时,儿童早期教育的回报在儿童时期率是1到,社会回报率为1:;而社会回报有88%的是因为犯罪率减少,教育支出减少是4%,增加7%的收入税,1%削减了社会福利开支。 二、幼儿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前,1998年幼儿教育部有四人,24个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了一个单独的幼儿教育系(科、外省、市也有专职、专业的幼儿教育管理人员,由中央到地面形成上下五个管理网的畅通。体制改革后,我国幼儿教育网络管理分散,专门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和管理人员严重缺乏。教育部负责幼儿教育管理部门编制仅2人,仅有一人是专业人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留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是北京和天津,所有其他省市都撤消了该机构。在目前这样的幼儿教育体制下,实在是无法满足当前幼儿教育的需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幼儿教育的管理,缺乏一个清晰、高效的管理体系,中央政府没有具体的安排,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承担责任。 (二)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层面比较高,但关于幼儿教育立法,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所以在幼儿园,学生被打的事件频繁发生,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因此立法势在必行。 (三)缺乏资金保障 虽然幼儿教育资金投入比例逐年增长,总体上还是存在不足的事实。到目前为止,我国幼儿教育经费总额的比例还没有超过,我国幼儿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总量结构中的最低水平。我们国家对义务教育在法律上有规定,因此对中小学的教育重视,忽视幼儿教育,减少幼儿教育经费的规模或根本不进行投资。因此,教育机构数量不足,幼儿教师要照顾孩子,没有耐心照顾孩子;幼儿教师的工资很低、高层次的人才不愿意参加教育事业,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低,质量参差不齐。 三、改革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的职责 我国全世界的成功 经验 和幼儿教育的发展表明,当国家教育部门对幼儿教育或上级政府的直接管理和领导,使其更容易为幼儿教育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明确幼儿教育相关部门的职能,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和相关服务。修订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严格制定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发展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对于创办幼儿园,相关的教育行政机构进行严格审批,保证其合乎法定标准。国家加快引入相关 措施 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系统,监督各类幼儿园和严格执行年度检测系统等等。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领导作用和领导责任,积极支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教育,促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协调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国家加快出台相关措施,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制度,对相关部门的渎职造成的损失,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加快幼儿教育立法,完善法规体系 近几年,两会上,人大代表的提案,多次提到的幼儿教育的发展。一些地方人大代表为幼儿教育立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北京、江苏出台了幼儿教育条例,上海已经在整理幼儿教育立法工作,目前有利的社会环境对于幼儿教育立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各级政府必须携手共进,通过立法完善幼儿教育,通过法律来保护幼儿教育的发展,明确政府责任的幼儿教育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稳定幼师队伍 国家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地方政府责任引导个体参与,使幼儿教育经费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放凭证,既保证了孩子的入学,也不会有资金分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和地位,通过立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优秀的幼儿教师人才到幼儿教育队伍中来,将是对孩子有个幸福童年的最大保证。 作者:刘珍 单位: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教育部墓础教育司.《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3]黄人颂.《幼儿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4]虞永平.《当代世界幼儿教育》.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 [5]甘鹏.《县域幼儿教育管理机制研究———以广西县为例》.广西大学,2011. [6]王亚新.《我国幼儿教育的政府职能分析———以陕西省的幼儿教育为例》.西北大学,2008. 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论文篇三:幼儿教育工作探讨 幼儿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幼儿的学习生活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幼儿的教育问题一直备受国家的关注与重视,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做好这幼儿教育工作应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孩子的健康 幼儿时期首先要注重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认为让孩子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要给孩子吃好。为此,我让学校食堂每天给孩子不一样的伙食,每个月不重样。每天保证五种蔬菜,三种水果,一个鸡蛋,一盒牛奶。鱼,虾,肉每天也要保证一定的量。定期给孩子检查微量元素,不能让孩子缺钙,缺钙会影响孩子智力的发展。我经常组织开家长会,让家长们重视孩子的健康饮食。 二、注重能力的培养 幼儿时期,能力的培养主要是语言的学习,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幼儿时期是孩子学习语言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喜欢模仿,愿意与人交流,因此,在幼儿时期要多对孩子说话,多与他们交流,多启发他们,引起他们去动脑思考问题。尤其是对普通话的学习培养。我让家长在家和孩子必须用普通话交流,形 成语 言习惯。普通话有助于识字和阅读,让孩子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幼儿期的口语训练,可以让他们掌握一些词语,对字的音、形、意形成统一联想认识,促进辨音能力形成,教师要让孩子多读,多说,多做。幼儿时期还要教会孩子怎么做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怎么做对,怎么做不对。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些都是要通过平时的具体事例来教育,从一点一滴认真观察、培养。幼儿园教育,要使孩子能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孩子能力培养非常重要,我们要培育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这是我们教育的最终目的。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我们要上好品德课,培养幼儿有一个优良的品德。作为幼儿教师,我们要身正为范,应该从自我做起,起到良好的表率和引导作用,从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言谈举止方面做到彬彬有礼,因为你时刻在影响着孩子,在教育着孩子。在集体活动中关注每一个孩子,注重培养孩子们健康活泼、积极向上、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喜欢与人交往的品质。在生活中培养孩子们自强、自立、自信的坚强品格。作为幼儿教师,一定要以自己最大的耐心去关心和爱护孩子们,平等的对待,让孩子们在充满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三、注意尊重和多鼓励孩子 我们不要忽视对幼儿时期孩子们的鼓励,因为多鼓励,有助于孩子形成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性格特征。我们要尊重鼓励孩子,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孩子要有耐心。现在还是独生子占多数,大多娇生惯养,有的孩子个性非常强,要不到的东西就哭闹不止,作为幼儿教师要有足够的耐心,教师绝对不能生气,我们要给孩子转移注意力,比如说给孩子讲个小 故事 ,通过故事来引导他们。小孩子的眼睛是雪亮的,比如说,因为一个孩子的调皮,你批评了他,然后你再去管别的孩子的时候,这个孩子小小的心灵就可能受伤。他会以为老师不爱他了,不喜欢他了,他会失去自信,内心受到伤害。所以,尊重孩子应做到真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孩子,公正地评价孩子,尽可能的全面,不能忽视对每个孩子的关心。在评价孩子方面,老师要做到细致、全面,不能用一个标准去衡量所有孩子,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优点,教师要耐心观察、发现,教师要善于挖掘和培养他们的优点。其次,要多鼓励孩子。多表扬多鼓励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是有极大好处的。我曾经读过一篇文章,文章里提到,有一个作者到幼儿园去采访,看到一位年轻貌美的女教师面带微笑,手里拿着一幅她班里孩子的美术作品,正在给孩子们讲解。这个作者发现,这个孩子的作品只有一些有规则的横竖线,别的什么都没有。这个作者看了这幅作品,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去评价。可这位老师怎么做的呢?只见这位老师面带微笑向大家介绍:这个小朋友的这幅画里,大家一起数一数,有多少条横线?有多少条竖线?有没有斜线?他一共用了多少种颜色?老师已经数过了,他一共用了23种颜色,这可是我们班使用颜色做丰富的小朋友。老师话音未落,这个班全体小朋友竟为他鼓起掌来。 四、幼儿教育应当与 家庭教育 相结合 在家庭教育方面,现在还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占多数,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没有提高。孩子们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衣食无忧,要什么有什么,要不到就哭,不让做就闹。许多事做对了受表扬,做错了也受表扬。在满足和表扬中,孩子们大多已经迷失了方向,根本认不清对错。这与很多家长看孩子没有耐心有关系,家长为了让孩子安静,要么给孩子看动画片,要么给孩子手机抱着。很少有家长拿出一本书和孩子一起阅读,与孩子一起学习。这样的教育方式很让我们担忧,首先小孩子的眼睛很稚嫩,天天盯着电视、盯着手机屏幕对孩子的眼睛是非常不利的;其次家里每个人抱着一个手机,彼此缺少交流,缺少沟通,相对孩子来说,父母的教育在哪里?父母教给了孩子什么?在学校教育方面,我们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快乐学习和健康生活的环境。我们要让孩子吃好,休息好,在保证孩子身体健康的状态下,开发孩子智力,培养孩子学习习惯。学校要给孩子创造一个宽松的娱乐氛围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不要给孩子太大的压力,这样有助于孩子在娱乐中学习,在学习中得到快乐,让学生形成积极、乐观和向上的人生态度。我们努力让孩子有一个快乐的童年,让孩子终生受益。在孩子教育问题上,不管老师还是家长,必须全力以赴,以身作则,为孩子负责。同时,作为学校和教师,要在为孩子营造一个快乐的环境上下功夫,让孩子愿意来上学,愿意来学校学习,愿意和老师同学一起生活。因此,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必须做到学校和家长相配合,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对家长来说,必须明确教育方法,改变教育手段,制订一个教育计划,认真对孩子进行教育。这是对自己负责,对孩子负责,更是对孩子的尊重。在教育孩子之前,家长应该先问问自己做的好不好?自己做到了吗?然后再去教育自己的孩子。如果家长都没做到就去教育孩子,自己都没有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孩子怎么可能服你呢?在孩子做错事时,不要不负责任的鼓励几句就算完事,在尊重孩子的前提下,多听听孩子内心的想法,探一探孩子为什么要这么做。用认真的态度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让其改正的改正,改鼓励的鼓励。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对孩子太过娇惯,针对孩子提出的要求要有所选择,该满足的满足,不该满足的绝对不能满足,家长要有自己的原则。多让孩子和其他的孩子交往,尽量避免孩子独处。家里有客人来,家长可以鼓励孩子大胆地表演自己擅长的节目,从小培养孩子善于交流善于表达的能力。作为父母应多了解孩子的喜好,对什么感兴趣,喜欢做什么。培养孩子善于发现问题的能力,家长要做到耐心地给孩子讲解分析,自己不懂的,查找资料弄明白,不要蒙孩子。要培养孩子全方面的 兴趣爱好 ,多带孩子接触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美,让他们体会到童年的快乐。在幼儿教学工作中,我们要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多方位全面挖掘教育信息,发挥教育价值,培养幼儿积极、自信、自主、的创造精神,挖掘幼儿潜在能力,调动幼儿的积极性,培养幼儿的各种良好习惯和兴趣,让幼儿的个性得以弘扬和发展。 作者:张萍萍 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中心幼儿园

社会福利杂志

是中国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领域惟一的国家级刊物。《社会福利》将立足民政、面向全国、关注海内外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构建起社会公众、政府、专家学者、福利事业工作者、福利机构之间沟通的平台,推进福利文化交流、加强与国际社会福利机构的合作。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原文:

这种对世俗活动的道德辩护是宗教改革最重要的后果之一,路德在其中起 了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甚至可以说是老生常谈。这种观点包含了世俗与宗教两个方面。它没有巴斯噶沉思中对一切世俗活动的刻骨仇恨。

巴斯噶深信,全部世俗活动只能被理解为无价值的或者是狡诈的低级表现形式。并且,这种态度同耶稣会士为了功利而与世俗妥协的自由态度相去更远。但是,新教的这一成就的具体意义究竟是什么,人是自我编织的意义之网的动物。,对此人们没有清楚的理解,而只有模糊的感觉。

此文出自德国·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扩展资料

韦伯在该书中论述了宗教观念(新教伦理)与隐藏在资本主义发展背后的某种心理驱力(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生成关系。

韦伯力图使用分析统计数字确立一个事实,即资本主义兴业兴趣和成功率与基督教新教背景存在着某种相互关系。

韦伯指出:“在任何一个宗教成分混杂的国家,只要稍稍看一下其职业情况的统计数字,几乎没有什么例外地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状况:工商界领导人、资本占有者、近代企业中的高级技术工人,尤其是受过高等技术培训和商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新教徒……资本主义愈加放手,这一状况亦愈加明显。”

苏国京:中国彩票行业沙龙创始人。亚洲责任博彩联盟(Asian Responsible Gaming Alliance)创设主席,AGB(亚洲博彩)资讯中国彩票首席顾问1992年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环球京彩(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2009年8月被邀请成为英国Clarion’s Asian Gaming Board2010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第十届北京人资环委员会委员。 2011年发起和创立了针对0-14岁先天性心脏病救助的专项基金--思源心基金,任基金管委会主任,该基金为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下设立全国公募行专项基金。2009年7月被中国民政部正式首聘请中国彩票行业专家。2005年与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共同创办了中国第一期《博彩产业与公益事业》行业内部发行刊物,任杂志特别顾问。2006年到2009年期间,在北京大学、澳门理工大学主办的博彩产业与公益事业学术研讨会、BetMarkets Asia、英国AIG等学术会议、论坛上多次进行了主题演讲。在2009年8月22日个人发起并建立了中国彩票行业的第一个全国性组织-中国彩票行业沙龙。2009年8月由其个人倡导并与民政部属刊物合作于2010年推出建国60年来中国彩票行业第一本由国家批准发行的行业杂志《中国彩票》,《中国彩票》杂志系《社会福利》杂志增刊,该杂志由民政部主管,系国家级核心刊物。增刊由苏国京任执行主编。 2009年9月在澳门正式注册成立了全亚洲第一个关于责任博彩的非盈利组织-亚洲责任博彩联盟,任创设主席。2013年5月被澳门负责任博彩协会聘为名誉顾问。 2013年4月被聘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原民政部干部管理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原文:

这种对世俗活动的道德辩护是宗教改革最重要的后果之一,路德在其中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甚至可以说是老生常谈。这种观点包含了世俗与宗教两个方面。它没有巴斯噶沉思中对一切世俗活动的刻骨仇恨。

巴斯噶深信,全部世俗活动只能被理解为无价值的或者是狡诈的低级表现形式。并且,这种态度同耶稣会士为了功利而与世俗妥协的自由态度相去更远。但是,新教的这一成就的具体意义究竟是什么,人是自我编织的意义之网的动物。,对此人们没有清楚的理解,而只有模糊的感觉。

此文出自德国·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扩展资料

创作背景:

韦伯在19世纪90年代早期写了大量的文章,但在1898年到1902年底之间,他没有发表任何文章,最终在1903年秋辞去了他的教授职位。

从这所学校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后,韦伯和他的同事维尔纳·松巴特(社会学和社会福利档案)在同一年创办了社会学期刊《社会学与社会福利档案》(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韦伯担任该杂志的副主编。

1904年,韦伯开始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他的一些最重要的文章,包括《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最初分两部分发表于《社会科学与社会政治文献杂志》第7卷和第11卷。它于1920年作为《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的第一部分重新出版。在新版中,韦伯做了很多修改,在注释中增加了很多新的材料,并回应了各种批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马克斯·韦伯(德国社会学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儿童福利院论文参考文献

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占收养儿童总数的13%。民政部门制定的对收养的儿童的方针是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守纪律的合格人才。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儿童福利院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儿童福利院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据1991年统计,全国参加各种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达到收养儿童的一半以上,有效率达80%以上。有少数残疾儿童经过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成年后走上了劳动岗位。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因素》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更要从社会、家庭、学校、留守儿童自身等方面探讨当下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因素。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因素

留守儿童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特别是近几年留守儿童的数量逐年增长,而他们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对他们的教育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影响因素我们要深入研究。

一、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城市打工,而孩子自己留在农村生活,他们或者是与父亲、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长辈亲人、朋友一起生活而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群体。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黄金时期,正因为留守,所以他们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上无法享受到父母的引导与帮助,成长的过程中情感上缺少了父母的呵护,使其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和心理发展上极易产生偏离和异常。[1]

在就学情况上,据统计当前在农村辍学的所有学生中留守儿童占73%,其中76%为女生,这些留守儿童辍学后大多随父母进城打工。

在学习情况上,留守与非留守儿童相比有一定差距。在“学习成绩”问题中,大多数留守儿童感到有困难,在“学习遇到困难谁帮助”问题上,留守儿童主要依靠老师同学,非留守儿童还可以依靠父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发现大多数留守儿童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年龄稍大的孩子还要帮家里做家务,所以学习时间相对得不到保证,对学习成绩造成一定影响。

在监护问题上,由于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条件的限制,学校只是负责留守孩子在上课时间进行监管,课余时间监管只能由其临时监护人负责,而多数留守儿童的监管人都是(外)祖父母,他们多数文化水平很低且年事已高,只能在吃饱穿暖等生活上给予关怀,而对学习辅导上基本是空白,致使留守儿童缺少正常的监护。

二、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因素

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不仅仅是由其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引起的,而是由社会、家庭、学校环境以及留守儿童自身等因素共同导致的。

(一)社会环境因素

由于历史原因,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在我国长期存在着,正是这种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农民尽管离开了农村到城市打工,但户口依旧是农村的,各种的福利待遇不能与城市居民建立平等,尤其是与这种二元结构及户籍制度相对应的义务教育制度也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不平等现象。[2]进城打工的农民要想其子女在打工城市上学,需要缴纳昂贵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在有些城市设有农民工子弟学校,但他们的升学问题由于不同地区中高考制度的限制也难以解决。其次,地方基层政府方面未给予留守儿童足够重视以及政策措施不力。农民外出打工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所以当地基层政府支持农民外出打工,而对留守儿童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教育问题上几乎没有强有力的政策,对贫困的留守儿童家庭缺乏有效的帮助和指导。再次,社会广大农民外出打工成风,读书不重要观念盛行。孩子从小在这种环境中成长,错误的认为读书不重要。许多留守儿童的父母也认为,如今的大学生毕业不包分配,昂贵的教育投入,毕业还没有稳定的工作,还不如让孩子早点外出打工挣钱。可见外出打工成风的环境以及读书不重要观念对孩子学习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

(二)家庭环境因素

第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教育方式与监管不当。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单亲、亲戚、祖父母,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也决定了单亲监护人一般都是母亲,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作为主要劳动力的父亲不在家,所以家里所有的农活都由母亲一人承担,根本没有太多时间顾及孩子,再加上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孩子的学习也帮不上忙,还有监护人是(外)祖父母,对孩子都存在溺爱倾向,在充分满足物质需求同时缺少在精神道德层面的引导和管束,这及其容易使孩子滋生不良习惯。同时,祖辈监护人与留守儿童的代沟较深,很难进行情感和语言上的沟通。

第二,农村父母文化水平低,家庭教育相对欠缺。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许多父母认为自身的文化水平低从而将孩子的教育问题完全交给了学校,孩子放学后的作业问题对部分父母来说都是有困难的,所以无形中给孩子的学习造成影响。

第三,农村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由于农村传宗接代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子女普遍偏多,家庭经济负担重,为此,大部分农民外出打工挣钱,但孩子与父母长期分离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及学习情况受到影响。

(三)学校环境因素

一方面是农村教育系统对留守儿童重视程度不够。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上存在缺陷,性格多孤僻,学习成绩不佳,而学校为了升学率,成绩较好的学生成为他们主要培养对象,对于成绩欠佳的农村留守儿童则放弃教育管理,从而导致孩子们的逆反心理甚至逃学、辍学。另一方面则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相对较弱,办学条件较差。由于学校师资力量的薄弱,教师缺乏因材施教的能力,在学习方法上缺少研究,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学生丧失学习积极性,失学、辍学现象严重。[3]此外,农村学校图书馆、体育馆等不齐全,学生放学后自由散漫活动,多去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由此会产生诸多留守儿童问题。

(四)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因素

儿童阶段是人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重要阶段,留守儿童正处于这个重要阶段,这个阶段可塑性很强,加之留守儿童尚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观,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极其容易受外界干扰和侵害,被坏人引入歧途,从而造成学习上散漫,在学校里出现打架斗殴、迟到早退、违纪等一系列问题。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

首先,社会环境方面,面对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农村外出打工成风等这些社会环境因素对留守儿童教育的影响,政府应从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大农村教育资本的投入力度,优化政策环境,建立适时的社会化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兴建务工子女学校、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务工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待遇。

其次,家庭环境方面,父母的关怀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所以父母外出打工时尽量将孩子带在自己的身边,或父母其中一人留在家里,以保证家庭教育的完整性。如果是(外)祖父母监管,一定要对留守儿童严格要求,尤其是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父母也应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以及时掌握孩子的一切状况。

最后,要优化学校环境,学校教育环境是影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基层政府要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的环境,如网吧、游戏厅等的规范管理,为留守儿童的学习和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要努力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学校不仅要完成校内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同时应该有意识的关注留守儿童的校外生活,积极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沟通以更好的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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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论文文献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其发达程度已经成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论文 范文 一: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启示

【摘要】社会保障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在经济迅速发展、全球化和老龄化不断加深加快导致人们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其现状与发展更是备受瞩目。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取得可喜的成就,但其存在的满意度不高和体系内外矛盾重重的问题,亟需解决。社会保障伦理是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只有立足本国国情,立足本国传统社会保障伦理,吸取其中的 经验 与教训,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才是解决许多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鉴于西方 文化 思潮盛行,我国传统伦理逐渐淡化的事实,笔者希望通过对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评价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当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建立和发展更有效的社会保障伦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社会保障伦理缺失的问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契机;伦理缺失;启示

一、儒家的社会保障伦理

儒家思想是对我国影响最深远的传统思想之一,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便包括了社会保障的伦理,进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本节主要介绍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和其历史局限性。

(一)理论基础

以民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儒家在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中,继承并发展了以民为本的理论,指出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权转移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上位者要重视民生民意,如孟子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及为君者要保证民众的生存需求,实行保民爱民的仁政。以“仁”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仁”包括人的仁爱道德,也包括仁政德治。人们如果能够由对自己、对亲朋的爱扩大到对社会成员广泛的爱与仁慈,社会就会和谐;国家需要实施社会保障,而且社会保障首先要实现民众的生存,如“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具体内容

以民本和仁政为主的“人道性”思想。其中的民本思想指出,社会的发展与治理要重视民众的诉求和愿望,注重民众的生存与发展,如“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予以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仁政思想则要求为政者要加强自己的德性修养,保持自己的仁政观念,实现爱民与护民。“均无贫”伦理。儒家追求公平、平等和正义,反对贫富分化,如“不患寡而患不均”,①提出要按不同等级、不同身份进行合理的分配,为政者要注重社会保障,来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节用爱人”伦理。“节用”要求减轻民众的负担,使得民众可以自力更生,减少政府对保证人民生存的开支,进而减少民众赋税的义务,保证民众的生存,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国家要建立适度水平的保障。这两项 措施 都有利于节省社会保障消费的支出。“爱人”要求当政者关爱民众,注重保障、维护民众的生活。注重“孝”道。儒家认为社会保障不仅要依靠国家,还要依靠家族和乡里,实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而且“孝”道思想强调子女后代对父母的供养、关心和照顾,在当时小农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倡导建立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模式,我国目前仍以这一养老保障方式为主。“德法兼用”伦理思想。“德法兼用”要求社会保障要注重德法兼治,为政者主动依靠自己的道德情操关爱民众,但在行动和工作上也要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对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和警告。

(三)历史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存在历史局限性。首先,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旨在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在根本上为统治阶级服务,不符合当前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传统的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也有一些愚民的手段和措施,用一些 教育 和说教麻痹民众,以为统治阶级服务。最后,过于依赖执政者的自身道德,不仅不利于对民众的保障,也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且儒家伦理中对一些群体特别是妇女如“三从”“四德”,要求苛刻,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

二、探寻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契机

(一)时代新状况

在新的时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的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近期我国新常态经济发展政策的提出,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相应放缓经济发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在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规模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水平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借鉴发达国家高水平保障造成财政危机的经验教训,亟需要求我国合理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建立适度保障水平。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造成社会保障财力困境,基金缴费者相对减少、接受者相对增加,我国现有的基金收入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且人们对老龄人的护理工作和养老服务有更高的要求,这使得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备受关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强调保障实施主体的社会化,强调社会保障要依靠多元主体,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解决政府容易忽视或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确保社会保障的功用,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需要推动非政府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现有社会保障伦理缺失

由于伦理本身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伦理宣传教育的缺失,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一些伦理缺失的问题。首先,人文关怀不足,保障资源和福利存在不人道的分配现象,将保障和福利的给予视为累赘,歧视受助者的思想与现实状况时有发生,而且一些保障政策没有倾向社会弱者,丧失其保障的目标和公正性。其次,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原则缺失。保障起点存在特权和歧视问题,保障机会存在权利获得的限制和障碍问题,两者导致保障结果的不公平、不正义。如我国因法制不完善、人情关系等因素造成应受惠的贫困者常常得不到帮助,许多人对受助的贫困者有歧视的心理和行为,歧视色彩较浓,而且我国各地区和人群的保障差异也较大,总体来说发达地区保障好。再次,德法兼治不足。制度和教育对德治的忽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政策缺乏连贯性和法制性,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不顺畅,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孝文化不足。溺爱和对 传统文化 教育的缺失,造成新一代责任意识低下、孝道意识薄弱,不孝或是片面将孝挂钩于物质供给,影响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家庭养老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保障机构与保障方式不足。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机构不足和人员缺失的现象,保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职责不明确、素质低,影响社会保障的作用和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养老方式与老年生活保证的层次还不足,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化、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三、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启示

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在社会保障方面强调个人责任、家庭保障以及多样化与社会化的保障模式,取得了许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秉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不断探求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力求为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发扬“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我国建立在“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首先需要转变社会保障是对人的怜悯、恩赐的观念,视社会保障权为国民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责任,是对人们的关爱、对人们自主与发展的关注,人们的发展最终会促进国家的发展,实现国家与国民的共同进步。其次,加强社会保障机构与人员的建设,建立拥有比较完备项目、职责明确、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的覆盖群体,不仅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更要保证人们精神生活的满足,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针对不同的项目和群体实施不同的保障,又要使社会保障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兼顾社会保障的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的有想发挥是使应受保障者受到保障,同一条件的受惠者享受同一制度的保障,并且保障水平适度,能够保障被保障着的基础生活,同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被保障者的积极性,避免“懒汉”的出现,提高社会的活力。健全德法兼用的原则。德治主要是要求实现政府“仁爱”和百姓“自爱”,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促进两者道德素质的提高,增强两者的责任心、义务感、道德感和爱心,实现对受助者受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知,奠定社会保障实施良好的思想基础。此外,法治要求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依法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实现各自的诉求,同时也要注重依法保证对社会保障过程中各项行为与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减少甚至是避免社会保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质量。强调家庭保障的“孝”理论。“孝”是子女后代应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准则,是优秀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针对当前我国孝文化缺失的现状,更加需要注重加强孝文化与家文化的宣传教育。首要也是最迫切的是要注重增强子女的责任意识,教育子女后代学会感恩,懂得尊敬父母长辈、理解父母长辈和关爱父母长辈。其次,提高社会的尊老重老观念,在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基础上,实现社会成员互助互爱,实现社会成员对老人的尊敬、理解和关爱,达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互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保证责任主体多元化与社会化。社会保障要注重责任分担,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人的事业,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业,而是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事业,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协作。过于依赖个人,许多弱势群体因承担不起保障费用无法实现保障,具有优势的许多人群又不需要某些保障;过于依赖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也会造成弱势群体参保不起,优势群体不愿参保的现象;过于依赖国家,针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广袤的国土面积,难以实现全覆盖,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会过大。这些都会造成应受惠者得不到保障,保证失去了基本作用,难以持续发展的后果。建立资金运作、待遇发放、管理工作和实施主体全面社会化的社会化保障事业,有助于合理分工个人、家庭、单位、社区职责。建立多元责任主体,合理分担,有助于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儒家注重仁政,强调国家要保证百姓的生活,儒家也注重节用,强调个人的责任与奋斗,保障事业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四、小结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既要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成就,更要看到其不足。立足传统与现实,借鉴国内外思想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伦理缺失和西方文化泛滥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要重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中“以人为本”、“均无贫”、“节用爱人”、“孝”道和“德法结合”的思想精髓,注重社会保障事业以民为本、“孝”道思想的继承和发扬,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法治与德治、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实现,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和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与中国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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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摘要]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暂时在政策制度、制度运行效益、违法违纪和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存在着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范围和积累的经验不足、绩效审计手段落后等问题。为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我国应采取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近几年,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审计进行了有益尝试,形成了目前暂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现状,主要包括:一是政策制度方面。具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实物管理、经费管理、会计核算等,这些政策与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益;二是制度运行效益方面。具体包括与制度相关的资金运行效益和受益人群的受益效益两个方面。前者可分为资金有无沉淀和收支能否相适应两个方面,后者可分为资金支付的金额效益和资金支付的及时性效益两个方面;三是违法违纪方面。据审计署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4年间,我国养老 保险 基金涉及违规违纪资金352亿元,一些单位将社保基金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亿元;用于购买汽车等万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亿元;乱报销费用或发放待遇共亿元等问题;四是道德标准方面。有些行为不能看作是违纪违法行为,但是从道德上来看是不可行的,道德标准特别适合于对效益审计中的经济事项的评价,它可以用来从道德层面帮助人们看待不按客观规律、忽视人类生存问题的后果。对于某些事项不能用法律法规限制时,用道德标准加以限制无疑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重要性认识不够

政府部门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不够重视,这里的政府部门主要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不重视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难以建立和健全。作为一项公共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上缴的社保费用,政府相关部门利用这些社保费用筹集资金,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足够注重这些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而审计部门又对此基金的绩效审计也不重视,这将必然导致社保基金的管理混乱,其管理绩效也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的角色把通过劳动获取的资金投资于社会保障,以保障其日后生活所需,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则不够重视,没有使社会基金进行安全、完整地运行,没有使社保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得到有效提高。我国审计部门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障基金缴上来之后被乱占用、乱截留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缺失。

(二)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

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经济性和效果性要求其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该评价标准也是作为评价审计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为出具审计 报告 和审计意见提供既定的标准。但是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的审计评价中,还没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而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绩效的审计中建立了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如美国审计总署早在1981年就制定了严谨和详实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澳大利亚在绩效审计评价方面也对审计相关人员制定了细致的评价标准。我国财政部在1995年出台的绩效指标体系仅对企业绩效审计评价有用。而从1999年开始出台的《业绩效评价标准》、《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等文件只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效果性进行评估,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毫无作用。

(三)范围和积累的经验不足

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评价的经验严重不足,因此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评价缺乏严重的经验,这就要求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开展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主要采用的是财务审计,而绩效审计被引进我国的时间比较短,绩效审计评价没有足够的实践工作检验。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政府部门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仍用财务审计的 方法 对其审计,势必造成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准确和不真实。而且,我国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仅针对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在社保基金管理绩效中的审计经验不足,将影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应用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绩效审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非常复杂,主要表现在社保设计的人数众多、基金金额庞大、管理周期较长等,这就要求对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评价所采用的技术高,所应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绩效审计没有很好的技术支持,很难应对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逐渐增加。虽然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增加,需要更快、更精准的技术手段给予支持。但是我国目前计算机相关软件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还比较低,很难有效审计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信息。还有很多工作人员仍然采用的是手工查账的方法进行绩效审计。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发出适用性的绩效审计软件,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另外,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审计的相关计算机软件也存在很大问题,譬如软件中个个流程相互独立,设计缺陷导致附表与主表之间相互脱节,信息严重失真。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审计人员要有正确的认识,把社保基金审计看作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关乎社会深化改革的头等大事。针对目前社保基金范围小、负担失衡、覆盖面小等问题,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主人翁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建立有效科学的统一管理体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从宏观层面统一支付方法和征收比例,通过综合分析,认真调研,有问题及时反馈于领导。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切合实际地、有理有据地做出汇报,逐步推进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同时尽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法》,使之与《审计法》和《会计法》有效结合,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工作推向法制化。

(二)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

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公示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监督社保相关管理部门收缴和发放社保基金的各项工作,并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收缴和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最新出台的 政策法规 。向社会公众详细解析最新的政策法规条文,使广大社会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收缴金额、收缴比例的变动,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新的政策法规;三是建立参与审理案件及检举揭发制度。吸引广大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让他们关心和了解社保基本状况,强烈要求社保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各项收支状况及其管理情况,使整个社会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气氛。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培训机制。把培训当做对审计人员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引导审计人员参与高效培训,甚至 出国 培训;二是鼓励审计人员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定还很不完善,其政策制度的变动较为频繁,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时刻关注社会保障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时将最新法律法规应用于社保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必要时可以组建培训班;三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态度认真的审计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可以使口头表达,也可以是实物或现金奖励。只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绩效的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保障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其进行现代化管理,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实现专业化。建设一个健全完善的绩效审计信息处理系统,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电算化审计,利用先进的科技管理手段,组建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且注重信息的分工协作,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同时要完善我国社保基金审计的技术流程:一是控制社保基金账户的收入与支出关;二是重视社保基金征集环节的严格审计;三是重视对基金拨付环节的审计;四是重视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审计。严格清点涉及的定期存单和相应国债,仔细检查存单的登记建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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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主题论文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共有3800万人弃缴社保,加大了个人账户空账压力。

一、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黄越钦教授关于劳动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分析 已故黄越钦教授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他对推动台湾地区劳工法、社会法进步发挥了继上世纪史尚宽教授之后承上启下的作用。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等皆是其学生,先行教育,之后任大法官。黄教授留学于奥地利,对于奥地利、德国法制有着精深研究,他所处的时代已是社会法大有发展的年代。在他的鼓动之下,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赴德学习、研究劳动法和社会法,后两位在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及立法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学界公认。黄越钦教授专门研究劳动法,对于社会法亦有相当研究。其在大陆地区发行的《劳动法新论》对于推动大陆地区劳动法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黄越钦教授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对社会法的关注几乎全部集中于社会保险法。其中观点如下: 1.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并存关系。所列事例为劳工保险中职业灾害保险医疗给付与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失业保险给付与资遣费的给付都呈现并存状态。 2.社会法取代劳动法的关系。他认为:“所谓取代关系指,原属劳动法范围之内容,由社会法取代,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在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安全最低基准公约,将劳资冲突中的重要内容改以保险之方式替代……”,[1]尤其是人民年金取代退休金制度。[2] 3.社会法优先于劳动法的关系。职业灾害保险责任优先于雇主责任。 4.劳动法与社会法的互补关系。他认为:“不论失业或退休,均对劳动者之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持劳动者之基本生活水准,遂有令雇主支付资遣费及退休金之制度。惟或因要件不符或因雇无资力,并非所有劳动者均能受惠,而开办失业保险以补其不足。”[3] 5.劳动法与社会法的竞合关系。劳保职灾医疗给付与健保医疗给付,可选择适用。 6.劳动法向社会法的过渡关系。退休金、劳保老年给付、人民年金将逐步过渡。[4] 黄越钦教授所指社会法系德国法中的社会法,一般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社会补偿制度,台湾地区袭用德国法概念,与中国大陆地区社会保障法概念略同。事实上,社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上。 (二)中国大陆的实践 1.实在法体现。中国大陆地区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劳动法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土壤。即便是改革开放初期,劳动法亦仅仅是名词而已。但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使消失多年的劳动法概念逐渐成为实在法。自上世纪80年代后众多劳动法规的颁布到1994年劳动法的出台,中国劳动法逐渐增多和成熟。1986年颁布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章“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和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已经涉及到了社会保险概念和制度建构思路。该行政法规中已经使用了“社会保险专门机构”概念。《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应当是劳动力市场化的里程碑,亦是中国劳动法制恢复的起点。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几乎同时起步,中国特色非常鲜明。可以说,劳动法律规范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杂揉在一体中,更准确地说,当时的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针对劳工保险。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该法第十章“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劳动法》中规定社会保险专章。笔者推测,当初人们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到底关系如何并不清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 本世纪以来,“社会保障”概念逐渐成型,之前的“劳动法”渐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越来越多的实在法颁布后已经开始逐步分离,尤其是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得过去将“社会保险”规范认定为劳动法律规范的认识逐渐得到矫正,更多的人感知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与区别。 2.学界状态。在我国,社会保障概念至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偶有提及,但大学课堂上尚无“社会保障法”课程。而讲授劳动法的教师大部分也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法课程的内容。劳动法学领域研究,不仅落后于雇佣劳动实践,亦落后于立法展开,当初讲授劳动法课程时将社会保险作为内容几乎没有异议。 2006年之后,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主要以高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师资为班底,已经出现了侧重,即有的老师相对专注于劳动法,有的老师则专注于社会保障法。但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队伍并未分野。不像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界,该领域的学者队伍已经在分列而立,彼此有联系但相对独立。目前,大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不过,系统性地阐释两类不同法律规范异同的研究成果几乎未见。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异同点与未来趋势 1.一般来讲,先有劳动法,后有社会保险法。从时间节点上看,劳动法应当是历史两百年以上的法律制度,而社会保险法历史不过百余年。劳动法的产生是调整劳资关系的需要和结果,或者说,劳动法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在劳资之间进行平衡,因劳资关系之强弱变更而由不同力度之劳动法调整。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在劳资关系调整遇到僵局之后的结果,劳资关系的调整在劳资关系不能维系或劳资关系中断后陷入了僵局。例如劳动者年老、疾病、职业伤害、生育等情况下劳资关系终止后,劳动法已经难以“再”发挥作用。换言之,当劳动者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当事人已经不成其为劳动法上的当事人。这些退出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需要有另外法律制度的庇护。 2.劳动法的给付为私法上的给付,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上的给付。在不少学者的认知中,劳动法属于私法,或者说是私法的特别法,这种认知是从给付的当事人角度的判断,即雇主对于雇员的工资给付,属于私法上的给付。不过,我们认为劳动法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私法,它仅从给付角度具备上述性质,大量的劳动基准,尤其是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大部分属于公法规范。社会保险法的给付全部为公法上的给付,保险人为公法上的主体,保险给付对象—被保险人为自然人。自然人一般先覆盖劳工阶层,之后覆盖其他社会群体。 3.皆属于社会政策导向的产物,皆针对劳工问题,皆属于社会立法的范畴。“劳动法与社会法为20世纪以来所成长的两大法域,其发达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刻画出意识形态对法制的深远影响。”[5]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常常被称作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形成集中体现在工业革命后形成的产业雇佣劳动,形成于劳资对立统一的展开,并成为社会问题中心点的劳动问题。“劳动问题是工业革命后所形成的新课题,也是近两百年来世界上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英国人瓦特发明蒸汽机作为生产动力之后,劳动者原来是生产工具的主人,现在变成了工具的附庸,有钱的资本家可以买工具建工厂大量生产坐在家里发财,无钱的劳动者只好受雇于开工厂的资本家每日赚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生活,从此劳动者与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分离,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阶级对立,利益难以协调,问题日益严重。此一问题,随着工业化的扩展,由英国扩及欧洲、美洲、澳洲,乃至于亚非拉丁美洲,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6]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永恒不变的话题,任何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演绎着社会存在与法律建构的整体,即劳动关系的生成与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而这一进程深刻反映了公共政策或社会政策导向,如同其他法律门类必然存在相应的政策一样,劳工政策是重要的社会政策。劳动立法亦是重要的社会立法之一。社会保险法产生之初即以保劳工之险为使命,至今,社会保险中相当部分仍以职业人群为保险对象,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劳工政策的动向,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政策动向。可以这样讲,社会保险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主义特征突出、整体或团体主义色彩鲜明;而社会保险法制建构不够齐整的国家和地区,其资本主义特征突出,自由主义或个体主义色彩鲜明。该法同样深刻地反映了当地劳工政策和社会政策动向。 4.两类法律的未来。劳动法产生两百多年来,人类在该领域的耕耘与拓展已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劳动契约制度,劳动基准,例如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卫生、团体协议与团体交涉,乃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领域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积累。一些人类争取的目标早已实现,例如缩短工作时间与降低劳动强度皆已成为事实,在欧美国家,劳动法已经转战于“体面劳动”。所以,学界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一直存在此消彼长的判断。可以这样讲,劳动法领域的问题越来越“传统”,新出现的问题或非常态性问题则成为学界的热点,成为法制的关切。例如,近年来以劳动派遣为代表的非典型雇佣成为劳动法研究的新宠。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技术、智能科技的推展,人类劳动方式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劳动法的式微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当然,劳动法所扮演的角色将逐步走向“高端”,更多的“白领”成为工厂法时代的劳工,不待时日,教科文卫体人员将逐渐成为“劳工”。毫无疑问,未来的法律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险法制是其中典型,换言之,未来社会,劳动人群的缩减,社会闲杂的增长;生产性人员的缩减,服务与娱乐性人员的增长将是发展趋势,可能他(她)不创造财富,但是,他(她)创造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变迁中,“吃闲饭”者的增长将是长期趋势,而创造“吃闲饭”的法律制度中,社会保险法制即是其一。曾经,老年年金保险法制专为职业人群而设,没有工作便没有年金,没有工作便没有退休金;如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职业人群社会保险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拓展了国民年金制度,即没有工作的人同样可以参加老年年金保险,这些人当达到相应的法定要件之后一样可以申领类似“退休金”性的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制产生仅百余年时间,加上各国国家和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该领域的起点和状态亦相差悬殊。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当然处于初级阶段,更准确地说,该领域法制尚处于萌芽阶段。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未来肯定是发展的未来。 二、社会保险法与其他门类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般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组织架构和国家安全事务。人民基本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因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差异有所侧重,在封建压迫的年代,追求自由与解放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和动力,自由权、平等权自然而然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社会发展至自由得到保障,机会平等大致实现,亦即平等权、自由权得到保障的情形后,结果的不平等导致社会扭曲而产生出弱势族群时,因其国民身份而产生的生存权利成为宪法关注的热点。我国学界已经开始探讨社会权利,开始使用“社会保险权”概念。[7]但是,这样的抽象权利究竟是否是定型的基本权利并未有共同的认知。德国社会法的法制建构堪为楷模,其宪法确立了“社会法治国”原则,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但是,“德国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以及学说文献向来否定人民依据宪法享有向国家请求给付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法即明确放弃魏玛宪法具体罗列社会权的规范方式,而以‘社会法治国’(sozialer rechtsstaat)的概念作抽象规范,学者均认为其所表彰的社会国原则属于‘国家目标设定’( Staatszielbestimmung ),其具体落实完全交由立法者因应社会条件的变迁以及新兴社会问题的兴起随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社会政策的弹性调整空间”[8]。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是德国这样社会法治国原则得以确立的国家,社会保险权亦不可直接成为向国家和社会申请给付的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所生的各类给付请求权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所创制的具体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展开。尽管不承认社会基本权的存在,但德国宪法所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的推行,对于德国社会法的完善,尤其是社会法的实施形成了强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上述我国《宪法》规定来分析,“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亦如德国“社会法治国”原则或理念一样,该权利不可能成为具体、积极的请求权利,《宪法》所规定的上述权利须结合《宪法》第45条后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军人抚恤残疾人劳动与生活、教育保障等制度建构,推演而成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具体权利和积极权利。“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开启与构建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宪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没有宪法便没有社会保险法,没有宪法的规定便无从展开社会保险制度创制。随着我国宪法的实施呼声日高,宪法渐人人心,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累积的社会发展红利,人们不可能忘却《宪法》第45条。当然,从近10年来我国城乡养老、医疗、社会救助(低保)制度的生动实践,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性”规定一样会丰富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内涵,人民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终将成为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法上的权利至为复杂,因其所处的不同保险种类而产生不同的权利,例如在老年年金保险制度中,凡是达到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即可请领老年年金,换言之,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生成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宪法保障此等制度运行之后,当事人即可主张退休金请求权(退休人员)。利益的存在在于权利的维护,而权利的存在必依法律创制权利为前提。尽管现阶段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虚幻”,并且,我国宪法解释在宪法的实施环节上存在相当短板,但是,必须相信,没有宪法所确立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将无从展开。况且,我国本就是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基因的国度,如果不依赖宪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固本,那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治化则有可能反复;不依赖宪法所确立制度的源流,社会保险制度永远属于“改革”中的制度,永远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因此,宪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就是企图将既有宪法自由权的‘给付权’功能扩大,或是将与社会安全相关的条款纳人基本权利规范之中,而使其能够具有‘受益权’的功能。如此一来,人民不仅在社会基本权遭受侵害时得以提起救济,甚至在政府怠于立法或行政作为时,也可据以要求公权力采取一定的积极作为”[9]。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事业的逐步推进,随着人民生活期待值和获得感逐渐成为政府的工作重点,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以及宪法权利将更加明晰。 (二)社会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行政法属性,属于公法范畴。但是,社会保险法亦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实施体系,近年来,学界存在“统一公法”的探讨,[10]但这种“统一”的方法、路径尚不清晰。笔者认为,医学分科越分越细说明医疗事业在进步,如停留在中医或西医的简单分类,医生为万能医生时,其能力肯定有所限制。法学如同医学,分门别类越细,立法才能越科学,法律实施才能更加人性而非任性。社会保险法尽管属于社会行政法,其所反映的乃是法律属性,而法律制度则与行政法有相当不同。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分门,以及参照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分门的经验,社会保险法归入社会法序列。社会保险法的行政法属性旨在与私法分开。“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前任院长Georg Wannagat将社会保险定义为:‘由国家依据自治行政原则所组织的公法上的强制保险,保护劳动大众在遭遇因工作能力丧失、失业及死亡时所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一定义明确地描述社会保险的特性,并且划分其与一般私法保险的异同。”[11]一个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须依据自身条件而展开,换言之,社会保险存在不同险种与项目,哪些能够展开,哪些应该展开,须依据法律规定。“德国联邦社会法典第一篇第四条赋予社会法确立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失业保险、意外灾害保险及退休金保险的责任,并藉由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维持、改善及重建人民的健康及工作能力,并提供在疾病、怀孕、丧失工作能力及老年的经济保障。”[12]德国社会法不仅编纂了社会法典,而且创制了社会法院体系,以保障人民相关权利的实现。当然,在德国,亦有学者对于社会法院、税法法院等专业行政法院的负面学说,但是,社会法院的存在便是社会法不同于一般行政法的最有力佐证,而德国法院体制中,行政法院则是完整体系的司法体制,亦说明了社会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开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五个种类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些保险项目的开办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范围。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为行政给付法,关键在于其保险人的特殊性上,“国家于社会保险中与依据社会法而产生的作为义务,率皆由公法上的行政组织予以实现,例如:社会保险人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四篇(社会保险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为具有公法上义务的公法人”[13]。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制度上尚未“正名”,尚属于归类性、定义性的名称,并非人格性名称,未来社会保险法制完善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直接称呼为“某省某市社会保险局”或“某省某市医疗保险局”,并且,该机构将独立起草完整的组织法,负有相应的法律职责,承担相应的权能。而且,现今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皆定性为“事业单位”,并非政府授权组织或法律授权的专业行政组织。以笔者观点,该机构应当为专业性、独立性、服务性行政组织,而不应是什么事业单位。从现实法律实践看,目前唯一展开的社会保险司法实践,就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工作在地方实践中,就是行政机关(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体两面,两者往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工伤认定诉讼案件亦列入行政诉讼案件。 从工伤保险司法展开的实践看,“统一公法学”思维并非有效,甚至出现了“业余”现象。毕竟行政事务包罗万象,而行政行为当然亦分一般行政行为与专业行政行为。对部分专业行政行为必然有其程序上的特殊要求。最近,我国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其实早年在北京等地就存在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就是因应知识产权的专业性。从德国社会法院建构经验看,我国庞杂的社会事务,几乎大部分业务将其托付于各级信访部门,这不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我国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各类请求尚未形成法律上的请求权,单单一项社会保险法制,列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皆能畅通诉讼渠道,目前的行政诉讼即将瘫痪。[14]于此,专业性的社会行政法庭建构和专业性的法官将因应此等社会难题,亦是我国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保险法领域不再“业余”,社会治理不再脱离法治的核心所在。因此,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行政法,但是社会保险法绝非一般行政法,以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当与不当来判解此等社会难题,只能说中国法制尚且幼稚。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调整方法与一般行政法调整方法无异,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否证实了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门类中一个分支?我们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肯定有趋同或竞合可能,但由此判断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的构成显然过于简单。如果说德国社会法院法所形成的社会法领域的独特司法体制乃是因应事物规律的模板,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程序设计中,多有特殊的、反映该领域专业的专门程序前置。我国台湾地区就劳工保险争议专门颁布“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并设置争议审议委员会。日本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时,专门设置社会保险审查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制度,[15]专业性地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从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实践看,法院目前展开的社会保险争议诉讼,以工伤保险争议为例,几乎全部集中于工伤认定诉讼上,保险缴费争议、保险给付争议尚未达至诉讼。因此,社会保险法系行政给付法,具有行政法属性,但其法律门类划分上属于社会法或社会保障法。 (三)社会保险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门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民法,亦称私法,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个体”利益,相对而言,法律价值偏斜于自由与个体权利的维护。“私法”的理解大概是从个体权利保护视角的一种法律价值观。不过,法律制度从来不是属于私人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总体上都是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即使是民法,一样也是“大家”的法律,其社会公平公正一样需要考量,毕竟公平是两端的,没有绝对的“私法”存在。“民法传统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对于组织团体、社会等任何集体及其利益均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强调人人生来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它在微观经济领域内有很大的激励、动员作用,能够调动个人暨个体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保护社会个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对于国民经济整体和运行的全过程而言,个人权利本位却有着相当的局限性。”[16]社会保险法系通过引进保险技术、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成员生存权利的法律制度,属于二次分配的法律再造,一定程度上存在“劫富济贫”的因素,客观上存在不生病的人为生病的人“埋单”的事实,自然存在着所谓的社会本位倾向,存在着以整体利益偏斜的法律价值。因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自然考量整体利益和整体秩序的要素大于私法。曾经一度存在着私法向社会法过渡的提法,亦曾有夸大社会法功能,认定民法属于“传统”法律的观念,但是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应当说,民法所确立的是物权、债权、人身权、亲属权、人格权等一系列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过去是主干法律制度,今后亦是主干法律制度。而社会法所确立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法律制度系人类发明的新型法律制度,该类法律制度19世纪中期前不曾存在,20世纪逐渐发展,未来肯定属于大有作为的法律制度,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越来越发达,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闲人”将参与到社会财富的分配进程中,社会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之间不存在法律制度的新旧与替代之说,他们都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成分。 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之间不可能出现完全隔绝的法律门类,止痛药不仅能够止胃痛,而且可以止牙痛。民法上的主体制度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比如,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将身份证号码与社会保障号码达成一致,我国即将实施这一浩大工程。民法上的亲属制度、婚姻制度(配偶制度)、继承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施乃是基础性保障,比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遗属津贴中的遗属范围、养老金分割中配偶的相关请求权,[17]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另,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相关义务的履行,其中,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乃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运行的保障,然而,如何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如何保护隐私权,这些问题都是一体中的问题。当然,社会保险法制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私权保护才能切实到位,社会才会安定,人们才能追求“恒产”,如果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弱势族群整日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民法上的权利,尤其是基础性的物权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 社会保险法与属于商法门类的商业保险法除去法律技术上的趋同之外,亦有功能上的互补,都属于“补救”类型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与商法上的商事登记制度密切联系,一个没有良好商事登记的国度不可能有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运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法上出现了“非法用工单位”,该类雇主是无法参保,而且是逃避参保的,从商法视角,所谓的“非法用工单位”亦是非法经营单位,也是不经商事登记的单位。换言之,没有商事登记,便没有社会保险登记。此外,公司是现代型经营主体,它的许多制度,例如财务制度、工资制度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不可分,没有公司财务便没有社会保险财务。任何法律门类不可能独立存在,它都与其他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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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关键词 土地换保障 补偿机制 社会保障 安置模式1 失地农民的现状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2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 000块,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远远解决不了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据了解,浙江省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 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 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 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 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及其实施补偿费)人均8 828元。一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来维持,更不用谈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更是少之又少,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更解决不了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以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为辅,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部分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的租金收入 ;还可以用留置的土地为村民建造安置房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从形式上来看,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受资金、技术的限制,一旦村集体经营的产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保障。在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可以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用人单位裁员时,这些失地农民又将重新面临失业的问题,可见招工安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覆盖面窄,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大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非农户身份转换,他们理应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社会保障待遇,可是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险费是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筹集的,保险费直接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嘉兴已有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实行了"三统一"、"一分别"的安置模式。"三统一"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实行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补偿安置,浙江嘉兴的这种社会保险安置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没有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正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失地农民成了"无班可上,无田可种,无保可拿"的三无人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3 "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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