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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论文大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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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律师和公证员是怎样的身份? 今天,业务不仅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如果我们从原则上考虑,即公证员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创造者,而非作为第三者对已起草完毕的文件进行简单的认证,我们很难想象他如何能够同时从事第二份职业。虽然现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但一个正常人的每日工作量不应该超过10个到12个小时。在深入讨论我们的话题前,我们先来看一种很务实的说法“一个人,一份职业”。我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他们不考虑历史传统的影响,今天就没有人会提出建立这样混合身份的行业的想法。 请允许我用一个在德国的例子来说服你们:德国统一后,没有一个来自该国东部的洲选择这样的混合体制。 另外,比如在瑞士的一些洲里,现在很少看到有能力的人同时,交替从事不同行业。人的个性,性格的投合及品位很快会使得天平盘不再保持平衡:人们更愿意做公证员——坐在办公室里思考的人;或者相反,做律师——注重战略和人际交往的活动家。 虽然事实如此,现在还是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看以下分别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和公证员行业的联合及分离。 相同之处 这两个行业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点是为获得文凭所需要接受大学课程教育。两者都要求接受高等法律教学,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文凭。 律师和公证员必须是真正的法学家,非常专业的人员。 两者都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实习,通常是2-4年,甚至更长,期间还有国家统一的严格的考试。 其他的共同之处:律师,如同拉丁体系的公证员一样,是企业家:独立自由,他必须会组织和管理他的办公室,招募和使用人员,支付其所有开支,但不得使用客户的资金。 我该对你们说我找不到其他的共同点了。现在,请允许我向你们解释一下两者的不同点。 不同之处 公证员从国家那里接受这一权利:国家本身授权给他一部分的职权即法律规定——一个人或多个人在国家公职人员面前所做的单边、双边或多边的声明通过法律要式,经过公证生效。 律师则除了获准执业外,没有从国家获得任何特权,只是代表当事人出庭。 作为国家权利的代表,公证员自然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在行政上他隶属于司法部,但我们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对公证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监督,我觉得“只是”属于司法权。在纪律方面,律师受到司法等级中的司法官员的监督,例如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具有镇压和威慑力的作用:没有第三方的投诉,就没有监督! 然而,对公证员的监督同时包括非常重要的学术方面的监督。事实上,对公证员的监督不仅仅针对投诉,还有,从某种角度说,自发的、定期的公证处的检查,比如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这些检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当然是检出各种职业过错,同时,也是为了改善专业的工作方法,从而实现公证实践的某种协调。 最近一次拉丁公证联盟的大会于2004年10月在墨西哥城举行。第一学术主题为《公证员的中立性——合同秩序的保障》。各国的公证界代表通过对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比较,做了精彩的阐述。要知道,最基本的一点是,现代公证是建立在三个支柱上:职业秘密、独立性及中立性。我就不再停留在前两点上了,否则又回到了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上了。律师也要求保守职业秘密,这是这个行业最基本的要求。通常律师也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即使现在一些规模庞大的律师事务所与拥有工薪人员的企业越来越相似。 现在,我们回到他们的不同之处。最有意义的一点,是中立的原则。大家通常会要求律师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他们在法庭前,行使的是职业中公共方面的权力,并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辅助手段。因为,他有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的义务。但是律师其定义是代表一方与另一方对抗。而公证员并不代表其客户。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来到公证员面前时,公证员有义务中立的,不带任何偏见的为他们提供咨询。 我想说,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他就不应该是中立的!如果他维护司法公正,他在法官面前对法律或判例的诠释对其当事人可能是不利的。律师应该尽他的全力去展示那些对改善其当事人处境的法律条款。律师唯一受到禁止的是诱使司法犯错。 公证员是多么高尚地从事其工作(请在座的律师原谅我这么说),因为我们不是常说“公证员书写的是法律”吗? 全世界所有的公证法都规定公证员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使当事人弄明白,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和专业术语,涉及各方利益的时候要保持中立的立场等等,根据所使用的专业用语。 这些很清楚地反映了国家并不希望公证员照顾某个客户的利益。人们期望公证员通过起草合同来实现文书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条款两者间完美的和谐。 这种和谐,通过其预防纠纷的租用,成为社会安定的原动力。现代公证由此而成为不需要通过私了纠纷就能畅通法院的强有力的工具。 采用普通法体制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可怕地偏离了航道。普通法本身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法律制度。她实际上提供无与伦比的灵活性,并为法律舞台上的演员们提供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这个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为创造一种真正的法律商业,即如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市场推波助澜。演员们惟利是图的态度引起的纠纷的激增,造成了法院工作的堵塞,之后,合乎逻辑的后果,便是纠纷的私了。我所设想的公证员的介入并不是这样。在并不与调解的现代发展相抵制,公证员在这样的制度中自然而然感到惬意,我首先考虑的是公证员带着更多的高雅和高尚来发挥他的作用。公证员通过他们中立的立场,预防纠纷,他们是真正的天主。最理想的是,法院由于没有看到材料中的公证书,而不应知道公证书是什么。

论文格式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论文格式的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按照上边的论文格式来写,可以使你的论文更加容易被读者了解,被编辑采纳。论文格式模版(天头留出25毫米空白)分类号 密级U C D___________ 编号1 0 4 8 6(此处间隔20毫米) (以上四项用仿宋标4号)武 汉 大 学硕 士 学 位 论 文(论文题目与上一行间隔为25毫米) (以上二行用宋体标2号字)论 文 题 目(题目用楷体标1号字)研 究 生 姓 名: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学 科、专 业 名 称:研 究 方 向:(以上四项用宋体标4号字)(此处间隔为25毫米)二00八年四月 (黑体标3号字)(地脚留出25毫米空白边缘)分类号 密级U C D 编号 1 0 4 8 6武 汉 大 学硕 士 学 位 论 文大为•卡坦文化框架理论关涉下的林语堂翻译研究研 究 生 姓 名: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学 科、专 业 名 称:英语语言文学研 究 方 向:翻译理论与实践二00八年四月(地脚留出25 毫米空白边缘)A Study of Lin Yutang’s TranslationsUnder David Katan’s Theory of Cultural Frames(Times New Roman 小二加粗)A Thesis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For the Master’s Degree of Artsin English Language and Literature(Times New Roman 四号)Candidate:Supervisor:Academie Title: Professor(Times New Roman 四号)April 2008Graduate Program in English Language and LiteratureWuhan University(Times New Roman 四号)郑 重 声 明(宋体四号)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学位论文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侵权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特此郑重声明。(宋体小四号)学位论文作者 (签名):(宋体小四号)2008年4月30日(宋体小四号)摘 要(黑体标准小二号)Abstract(Times New Roman 黑体标准小二号)说 明:外文内封按论文格式的规定要求打印,但各专业语种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而定。分类号:英语H31、俄语 H35、法语 H32、德语 H33、日语 H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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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住所地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其出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但B公司收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答: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问:本案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然属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无锡移居美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答:(1)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证应由丁某自己办理。(2)丁某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花10吨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0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答:(1)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13.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购买200箱红富士苹果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则将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为此产生纠纷。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钱某担任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问:(1)钱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2)钱律师如接受委托,应审查哪些内容?(3)钱律师在仲裁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1)可以。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属于律师业务范围。应由律师事务所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对律师的指明要求。(2)应审查委托人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时效等。(3)①调查取证,制作证据清单;②起草仲裁申请书;③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财产、证据保全;④帮助委托人确定仲裁员。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抢劫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池某遂委托他的同学李某出面,委托××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为池某担任辩护人。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询问其是否参加了涉嫌的抢劫行动,池某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赵律师又询问了池某在被逮捕后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同时,池某也向赵律师咨询了侦查人员王某是被害人的表哥,是否可以申请其回避;侦查人员讯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他是否有权拒绝回答等问题。临走时,赵律师对池某说:“你放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你对我说的都是实话,我一定能为你成功辩护。”而且赵律师还告诉池某,自己的姐夫就在某检察院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当照顾一下。问题:(1)池某是否可以委托其同学代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向其询问的内容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权向赵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咨询的内容是否合法?(4)赵律师是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如何看待赵律师向池某宣传自己的姐夫在检察院工作的做法? 答:(1)可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并允许其作无罪辩解,同时可了解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3)有权;合法。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侦查人员的回避;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法律咨询。(4)赵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而非当事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律师不应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15.现年32岁的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便指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李某也表示同意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问:(1)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2)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张某在起诉阶段应做的工作有哪些?(3)需要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何种情形之下,才能为李某指定辩护人? 答:(1)检察机关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2)应做的工作有:①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③调查取证;④提出辩护意见;⑤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不服,可代理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三种: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案中,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李某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而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时,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6.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师,应如何应诉? 答:(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2)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符合《律师法》第34条和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高于合同的规定,不能以此确定违约。(4)A公司败诉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后果由A公司自身承担。17.张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院长,2004年离任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2005年张某代理了钱某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保障案件的胜算率,张某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要求林某在审理该案时对其当事人给予额外照顾。林某口头答应,但在审判过程中仍依法审判没有偏私。试分析该案件。答:(1)张某在离任两年之内担任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了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法官或检察官在离开法院或检察院后,作为执业律师,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原来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形。(2)我国的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定,不允许有关司法人员和仲裁院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见,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林某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审判没有偏私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18.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律师担任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当他看到对方担保方的资产评估机构关于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时,认为该价过低,对自己的委托人极为不利,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估价证明从卷宗上撕下毁弃。然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有关部门对该机械设备重新进行估价,并依原证明纸样样式、规格重新制作了估价证明,趁再一次去法院阅卷之机,将重新制作的估价证明贴于原处。后被某审判人员发现。该律师为掩盖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该审判人员送去1000元,被该审判人拒绝。该律师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长说情,并送去名贵烟酒价值2000余元,同样遭到拒绝,为逃避惩处,该律师与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并准备调离律师队伍。问:(1)该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中的哪些规定?(2)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该律师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1)①《律师法》要求律师在办案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该案中,该律师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②《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该案中,律师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亲自行贿,此做法违法反了《律师法》。(2)按照《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律师应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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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律师公证与仲裁的论文题目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法律论文题目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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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律师与公证事务处理论文题目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住所地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其出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但B公司收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答: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问:本案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然属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无锡移居美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答:(1)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证应由丁某自己办理。(2)丁某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花10吨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0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答:(1)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13.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购买200箱红富士苹果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则将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为此产生纠纷。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钱某担任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问:(1)钱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2)钱律师如接受委托,应审查哪些内容?(3)钱律师在仲裁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1)可以。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属于律师业务范围。应由律师事务所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对律师的指明要求。(2)应审查委托人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时效等。(3)①调查取证,制作证据清单;②起草仲裁申请书;③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财产、证据保全;④帮助委托人确定仲裁员。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抢劫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池某遂委托他的同学李某出面,委托××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为池某担任辩护人。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询问其是否参加了涉嫌的抢劫行动,池某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赵律师又询问了池某在被逮捕后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同时,池某也向赵律师咨询了侦查人员王某是被害人的表哥,是否可以申请其回避;侦查人员讯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他是否有权拒绝回答等问题。临走时,赵律师对池某说:“你放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你对我说的都是实话,我一定能为你成功辩护。”而且赵律师还告诉池某,自己的姐夫就在某检察院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当照顾一下。问题:(1)池某是否可以委托其同学代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向其询问的内容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权向赵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咨询的内容是否合法?(4)赵律师是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如何看待赵律师向池某宣传自己的姐夫在检察院工作的做法? 答:(1)可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并允许其作无罪辩解,同时可了解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3)有权;合法。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侦查人员的回避;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法律咨询。(4)赵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而非当事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律师不应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15.现年32岁的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便指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李某也表示同意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问:(1)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2)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张某在起诉阶段应做的工作有哪些?(3)需要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何种情形之下,才能为李某指定辩护人? 答:(1)检察机关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2)应做的工作有:①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③调查取证;④提出辩护意见;⑤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不服,可代理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三种: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案中,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李某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而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时,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6.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师,应如何应诉? 答:(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2)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符合《律师法》第34条和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高于合同的规定,不能以此确定违约。(4)A公司败诉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后果由A公司自身承担。17.张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院长,2004年离任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2005年张某代理了钱某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保障案件的胜算率,张某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要求林某在审理该案时对其当事人给予额外照顾。林某口头答应,但在审判过程中仍依法审判没有偏私。试分析该案件。答:(1)张某在离任两年之内担任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了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法官或检察官在离开法院或检察院后,作为执业律师,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原来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形。(2)我国的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定,不允许有关司法人员和仲裁院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见,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林某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审判没有偏私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18.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律师担任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当他看到对方担保方的资产评估机构关于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时,认为该价过低,对自己的委托人极为不利,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估价证明从卷宗上撕下毁弃。然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有关部门对该机械设备重新进行估价,并依原证明纸样样式、规格重新制作了估价证明,趁再一次去法院阅卷之机,将重新制作的估价证明贴于原处。后被某审判人员发现。该律师为掩盖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该审判人员送去1000元,被该审判人拒绝。该律师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长说情,并送去名贵烟酒价值2000余元,同样遭到拒绝,为逃避惩处,该律师与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并准备调离律师队伍。问:(1)该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中的哪些规定?(2)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该律师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1)①《律师法》要求律师在办案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该案中,该律师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②《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该案中,律师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亲自行贿,此做法违法反了《律师法》。(2)按照《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律师应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参照相关法律解决。

法律论文题目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证券法律制度的论文模板

证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构件,为众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的投资和融资机会。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议网际网路金融对证券行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网际网路的发展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例如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在2014年规模已经达到4000亿元,而微信红包等则在各项活动中动员了全民进行参与。目前,网际网路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大资料金融、资讯化金融机构和众筹等。在证券行业,尤其是证券经纪类业务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在网际网路的普及下,证券行业必须迎接挑战和机遇,证券从业人应创新思想,抓住机遇,更好地参与到金融行业的竞争中。

一、网际网路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在网际网路技术下,证券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都发生了改变,由于交易的虚拟化促进了交易成本的缩小,网际网路金融使证券行业总价值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网际网路金融会改进证券行业的业务模式,产生了网路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这对证券从业者带来了新的行业竞争机会,使得未来证券人才的竞争变得更加复杂。

网际网路金融和证券行业的结合,可以大大拓展证券市场的业务范畴。证券运营商可以升级运营模式,扩大服务范围,藉著网路的便利性,证券交易的地域限制消失,任何地区国家的人都可以参与到任何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中。此外,一般来讲,网路中有着大量高学历高收入的使用者,这为证券运营商带来更多的优质客户。

对于政权运营商自身来讲,网路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且其传播成本较低。从营销的角度来看,网际网路的全面融入降低了营销投入,却提高了营销利润,传统的高成本营销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网路时代了。凭借著宣传和运营的成本优势,网际网路将成为证券交易的主要平台。

二不利影响

证券行业彻底融入网际网路金融需要一定的技术作为支撑,由于部分证券运营商对网际网路的宣传、运营和使用技术并不了解,并且缺乏相应的人才,因此产品质量问题和交易失误现象时有发生。证券运营商在科技和人才方面的投入还需加强,应重视自身客户端的开发。以网际网路作为交易和运营的平台,技术使用和资料安全都将会是巨大的挑战。

网际网路金融在国内出现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网路普及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因此,市场法规和市场秩序还不够完善。目前的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与证券运营商期望实现的运营目的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针对网际网路证券交易,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进行管束,但是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对该领域进行规范。网际网路金融市场秩序混乱,自然提高了网际网路证券交易的风险。

二、网际网路证券的发展方式

随着网际网路技术的不断普及,网路使用者的不断增加,网际网路精神得到了更深的强化。大量资料和事例证明,网际网路将在未在的证券市场发展中越来越明显,越来越普及。网际网路证券作为网际网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网际网路的优势在于以下四点:第一,网际网路具有大资料处理技术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优势,具有更先进的交易和结算的方法。第二,围绕客户为中心,对客户存在最充分的理解和尊重。第三,具有更好的资料积累和资料探勘的能力。第四,客户群更庞大,且更年轻,更具有活力。

从每年召开的中国证券创新大会可以了解到,我国的证券行业已经愈加重视创新。2013年颁布的《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可以看出客户建立证券账户的时间和地点限制被打破,利用网际网路技术进行开户和交易已经得到了允许,各地的证券公司纷纷开办网路办理平台,促进了网际网路金融和证券行业的大步发展。2012年,部分证券公司开始了证券账户整合业务,通过业务整合,可以将更好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多层次的证券账户架构包括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客户序号,第二层次为一码通证券账户,第三层次为基金TA账户,深A证券账户,沪B证券账户和沪A证券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

未来的网际网路证券的主要发展方式具有差异化和多样化。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关注度,挖掘客户需要,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多样的网际网路证券业务。

一提高关注度

网际网路的内容丰富繁杂,一方面可以使任何一个证券从业者都有机会宣传自身,建立平台。另一方面,过于冗杂的资讯往往会将网际网路交易平台埋没。因此,现代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网际网路市场平台得到生存和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方法,提高目标客户对自身公司的关注度。部分金融产品的网路销售平台交易额一直较低,原因在于其关注度太低,无法吸引目标客户注意。目前,吸引最多注意力的网际网路金融产品当属支付宝中的余额宝,支付宝使用者众多,且余额宝广告密集,吸引了大量客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必须以客户为本

无论是现实销售平台还是网路虚拟销售品台,其发展兴旺的根本在于客户群体。网际网路证券营运商必须以客户为本,重视客户的需要,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由于目前部分证券公司的网路端未得到牌照准入,因此很多证券公司并未重视客户的需求。要想让传统证券行业与网路金融良好结合,必须为客户开辟一个方便购买和交易的通道,并保证客户的资讯保安和资金安全。

三推广平台战略

网际网路证券运营商如果想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客户资源,必须彻底掌握平台的运营,并拥有推广平台的战略。证券运营商应该注意提高网路交易的方便快捷程度,嫁接产品,扩大规模。证券公司可以与一些著名网路公司达成合作,与著名网路公司的客户产生联络,并建立更方便且利润更高的交易方式,将证券交易和网际网路完美融合。针对一些处在起步阶段的小规模证券运营商,可以和一些虚拟运营商展开合作专案,挖掘移动网际网路使用者群,深挖客户需求。 四保证网际网路证券业务的多样性

由于证券公司受到的管制和限制较多,其产品的购入需要较高的门槛。多数私募产品的价格为一百万,这与资金公司等其他型别的金融产品相比,其资金门槛要求过高,将部分潜在客户挡在门外。因此,证券公司必须解放思想,跳出以往的局限,对资金运营的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往成功案例,开发出更多种类的网际网路证券业务。

五充分发挥金融业务的优势

金融仍然是网际网路金融的本质,网际网路仅仅是作为一个平台和渠道促进其买卖和交易。证券公司具备大量金融人才、客户以及交易经验,其可以发挥在金融业务中的优势,更合理地利用好网际网路平台,将客户资源引入到网际网路平台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网际网路证券业务的创新方法

资讯科技是网际网路创新的技术基础,尤其是针对证券行业。网际网路资讯科技为证券业务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援。

一便捷的客户管理方法

客户管理是证券公司必须掌握的重要管理方法,网际网路证券公司要取得进步和发展,必须重视客户关系的管理。通过网际网路资料探勘技术可以蒐集大量客户资料和商业资料,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客户需求等资讯,使得传统的客户管理更加准确,也促使蒐集客户资料的方法由被动走向主动。最重要的是,可以降低客户服务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

网际网路具有时空性和地域性,任何时间和地点的个体,只要拥有上网的条件,就可以成为网际网路使用者的一份子。通过网际网路技术,可以实现线上交易业务,完成创新交易方式。通过提高线上金融开户和交易的便捷性和快速性,可以缩短业务流程,吸引潜在的客户,促使交易规模快速扩张,降低双方交易成本。

三重点应保证线上交易的安全性

金融的本质在于资金的流通,网际网路资金流通必须保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如果资金流通并无较好的安全保证,则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客户流失。因此,网际网路金融交易的重点应保障线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客户的资金和资讯被盗。

当今,网际网路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二十一世纪就是网际网路的时代,网际网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行业,尤其是证券行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证券公司应抓住网际网路发展的重点,提高自身金融交易能力,发挥业务优势,充分抓住网际网路发展的机会,改变证券行业的传统运营方式,吸引优质客户,并达到提升盈利的目的。在本文中,首先阐述了网际网路金融对于证券行业发展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认为网际网路证券业应提高自身关注度,以客户为本、推广平台战略、保证网际网路证券业务的多样化并充分发挥金融业务的优势,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有效促使证券业和网际网路金融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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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市场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孕育产生的,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1 汽车行业证券投资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汽车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应用证券投资分析的 方法 ,分析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并提出投资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汽车;新能源 一、宏观经济分析 (一)GDP。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不但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更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一般而言,GDP公布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以总额和百分比率为计算单位。当GDP的增长数字处于正数时,即显示该地区经济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如果处于负数,即表示该地区的经济进入衰退时期了。 2010年到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态势,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仍然处于一个扩张阶段。宏观经济形势大好,对于各行各业都是一个利好消息。作为汽车行业,在宏观经济的推动下,也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CPI。CPI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简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CPI下降说明经济萧条,民众购买力下降。大幅上涨预示通货膨胀,国家就会紧缩银根。大量信贷就是调节经济的有效杠杆,以刺激经济复苏。市场上钱少自然会流向生活必需品,股市低迷;流通充裕就会流向经济领域以求增值,股市首当其冲。所以,CPI适度上涨有益于股市、经济发展。 我国的CPI指数是在一个稳定的适度的上涨过程中,可以预见宏观经济形势向好,居民的消费结构逐渐出现变化,到2013年,购房、买车、医疗成了三大主要支出。由此,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助力。 (三)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从国家统计局的城镇恩格尔系数走势图可以看出我国城镇人口在食品以外的物品上的消费能力逐年增长,城镇居民是汽车行业的消费主力,他们掌握的“闲钱”的增多会增加购买汽车的可能性,对于汽车行业发展有着一定助力。 二、行业分析 (一)汽车行业周期性分析 1、定性分析。当前,我国建成了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国产汽车市场占有率超过95%,汽车行业规模较大。但是,厂商开发能力弱,制约了新产品的发展。我国汽车生产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汽车工业产品开发投入少,手段落后,数据积累少,人才匮乏,尚未形成高水平的汽车产品开发体系和自主开发能力。零部件发展仍然落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少。 2、定量分析。(图1、图2、图3) 图片解析:汽车总体销量虽有小幅波动,但是相对平稳,稳中有升,同比增长虽有所放缓,但总体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趋势。 图片解析: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行业投资增速逐渐回归理性,汽车行业投资仍然增长。2013年1~3月,全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同比增长。 图片解析:从图3可以看出,汽车销售收入增长迅猛,而利润涨势却相对平稳,收入很高,利润很低,产业增速较快,产出效果不佳。 小结:汽车产品属于耐用品,汽车行业属于制造业行业,是具有收入弹性的产业,汽车行业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该行业的发展状态与经济周期的波动密切相关。 从上面定性定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汽车行业虽然发展迅速,投资规模、销量都有显著提高,但是汽车企业的利润却很低,投入产出不成正比,产业的投资规模、产出增长率都出现较快增长,但是利润的获得相对不多。因此,把我国汽车行业归属于处于成长期。一个成长期的行业在未来会有着不错的市场前景。 (二)行业政策分析 1、国家政策。能从这些年政策的颁布看 出国 家逐渐放宽对低油耗汽车的限制,以及对新能源汽车的提倡。油价的上涨,石油能源的枯竭,指标的超标,国家在对资源和环境的控制上正在逐步施压。 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从政策解析上能看出在未来很长时间内也将是我国汽车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2013年,我国将继续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目前,我国对小排量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均实施补贴政策,预计2013年节能车补贴政策将继续调整,新补贴的门槛将不断提高,从而推动生产企业技术升级。 2、地方政策。1994年上海开始控制车牌,2011年北京车牌开始摇号,2012年广州开始限购。面对中国市场汽车保有量的井喷式增长,汽车限购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在北、上、广、贵阳等城市的带动下,2012年9月份,深圳传出将要限购的传言。随即,深圳市交警局声称,至少年内(即2012年)不会研究限牌限购或单双号。2012年深圳机动车保有量或超过200万辆,其日均上牌量在900辆,已经超过道路承载量。针对汽车拥有量的上升,以后各大城市对汽车的限购政策,限行政策也会相继推出,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行业前景分析 1、从宏观经济角度看。我国经济呈现一个平稳的上升态势,也就是国家有钱,人民富裕。这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国家经济的强势,会带动这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人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改变了消费格局,增加了汽车这一耐用品的消费比例,未来的汽车市场颇具潜力。 2、从行业周期来看。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成长期,这一时期会有大量厂商介入,产业的供给能力大幅增加,产品竞争加剧。这一时期是产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处于成长期的汽车行业利润快速成长,其证券价格也呈现快速上扬趋势。 3、从行业政策来看。国家对于汽车行业有着明显的扶持倾向。这一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家必然会通过一系列政策的推动助力这一行业的发展。然而,伴随着能源危机、空气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国家在助推这一行业的同时,政策上会慢慢暂缓耗油型汽车的支持力度,转而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行业。 三、结论 总体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如今现代化的工业时代,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人均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比重更偏向于生活质量的改善,汽车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趋势,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汽车产业的市场需求仍然很大。加之国家的大力支持,未来汽车行业的前景依然向好。不过未来的汽车行业中,耗油型汽车的比例会慢慢降低,取而代之的是新能源低能耗的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将是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对汽车行业的相关股票进行投资。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股票,有较大增值空间。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2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摘要:本文对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投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 国内外证券公司发展现状。通过对我国证券公司可以选择的投资风险控制方法进行简单描述,针对证券监管部门严格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的方式方法,给出相关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存在的主要投资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的主营业务之一,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交易佣金是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证券投资者的投机心理普遍较强,偏好频繁地进行交易,市场换手率较高,但今后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投资者投资理念的逐步成熟,市场换手率可能有所下降。此外,2002年5月以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采取的 措施 ,主要是对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采用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随着证券经纪业务在未来竞争愈加激烈,证券行业佣金率存在下降的趋势。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和企业债等有价证券的保荐或承销、企业重组、改制和并购财务顾问等。承销业务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在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情况下,许多证券公司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到位,招募文件信息披露在真实、准确、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3、自营业务风险。 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我国股指期货已于2010年4月8日正式推出,股指期货的推出给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手段。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尚不完善,因此证券公司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时的决策不当、证券买卖时操作不当、证券持仓集中度过高、自营业务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也会对自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运作透明度仍有许多方面有待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恶意欺中小投资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也会给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带来风险。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能否及时、准确地处理大量交易、并存储和处理大量的业务和经营数据。如,信息技术系统和通信系统出现故障、重大干扰等因素,将会使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难以确保数据完整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且伴随着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不断深入,券商使用的网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网络交易的广泛运用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以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主要是由证券公司在主营业务的扩展过程中引起的,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的重点也应当从这些主营业务中来进行。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经纪业务是我国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公司总收入的半数以上,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就显得额外的重要。由于券商的经纪业务只需要提供交易时类似交易通道的服务,盈利模式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此其投资风险的控制重点则在于怎样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门的竞争和盈利能力的同时,还需不断增加经纪业务总量的市场占有率,其中还包括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的情况。 2、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投资盈利方式,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业务。由于证券投资业务随意性较大,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因此风险控制的重点就在于建立完善其内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保密不严谨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规模,防止规模过大而失控,坚决在证券投资形成亏损时立即止损,防止坐庄等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保证盈利能力的同时,及时调整好投资业务操作人员的心态,以保持最佳投资状态为证券公司获取收益。为确保证券公司投资的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缜密的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 3、创新业务风险控制。 随着针对证券公司投资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其中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产品,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树立良好的创新机制;研发出更多能够适应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创新产品能够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较稳定收益,促进证券公司投资动力。 三、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与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管制规模,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 公司法 》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这一发展却没有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导致各种违规的投资与管理行为在各证券公司中普遍存在。 之所以证券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并没有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控制,一是由于当时的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证券监管机构强调的是鼓励证券市场发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证券公司企业度过创业的困难期;二是由于当时的证券市场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不利于证券公司投资的种种风险越积越多,最终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集中暴发,导致当时有大量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也在不断地寻求更加成熟的证券投资监管手段,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这样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又能够有效地控制证券公司投资的风险。 2、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的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是当前我国证券公司防范投资风险的首要任务。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布、风险程度和控制水平,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特别是实施五大集中管理模式,则更加有利于从制度上和技术上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便于对某些新增的或有所变动的主要投资风险进行综合点评。随着五大集中交易的实施和第三方存管的不断推行,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也在发生转移,因此需格外关注集中交易和创新业务领域的决策、管理和操作风险,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控制信息 系统安全 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他综合风险。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的指标设计必须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由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复杂性,其指标体系是一个多指标体系,只有运用层次化结构对指标进行分层,通过同一层次各类指标间的两两分析比较,才能合理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3、开辟证券公司融资新 渠道 。 我国证券公司由于没有合法的大规模融资的渠道,因此证券公司只能接受成本较高的委托理财资金,这样一来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建立新的融资渠道是当前证券公司为化解其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也是必须落实的解决方案。一是我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上市的条件。在我国众多的证券公司中,只有那么几家发行上市,数量明显少于国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且有很大差距。因此,降低上市的条件,使更多的证券公司能够上市是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这样一来,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够将问题反映在明处,避免证券公司出现投资管理的黑洞。二是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要想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同时又要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证券金融公司将会是目前较好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莫庆会.浅议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2]陈游.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金融与经济,. [3]谷秀娟.浅谈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防范.中国证券期货,.猜你喜欢: 1. 浅议证券投资毕业论文 2. 关于证券投资学论文 3. 基于因子分析的证券投资评价论文 4. 证券方面的毕业论文

看来你不是很了解证券市场的,证券市场虽说主要是为企业融资服务的,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来讲,证券市场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很重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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