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要件之首,它不同于一般 文章 的题目,有特定的构成要素、结构模式。你是不是在因为保险论文的题目头疼?为此我给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保险专业的题目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论文题目(一) 1. 基于物流经济的快递商品保险现状与对策分析 2. 大病保险能否终结因病致贫 3. 浅析职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 5. 农户育肥猪保险支付意愿研究 6. 中银保险车险理赔系统设计与实现 7. 死亡率下降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影响 8. 信诚“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介绍 9. 保险保障基金的道德风险分析 10. 基因测试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11.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问题探讨 12. 投保人失踪后谁可退保取决于该合同的继承权归属 13. 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及原因探析 14. 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 15. “.”保险宣传咨询活动 16. 中国平安回归A股成功上市 17. 论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障机制的构建 18. 论金融化趋势下再保险发展新模式的构建 19. 对寿险公司直接开办责任保险的质疑 20. 对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初步构想 保险论文题目(二) 1. 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 2. 我国保险网络营销 渠道 策略研究 3. 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 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5.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 6. 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 7. 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8.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 9. 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 10. 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1. 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 12. 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13.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 14. 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15.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6.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7. 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 18.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 19.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 20. 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 保险论文题目(三) 1.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问题 2.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3. 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研究 4. 单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分析 5. 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探讨故意不足额缴纳的行为) 6.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合理性 7. 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基金紧张) 8.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观念问题研究 9. 养老保险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10. 养老保险对单位用人制度的影响 11. .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2. 做实个人帐户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13. 被单位做出自动 离职 处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 14. 关于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 15. 论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改革 保险论文题目(四) 1. 车险创新销售模式 2. 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 3. 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4. 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 5. 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6. 基于 市场营销 P理论的保险营销策略 7. 大数据时代保险业的发展 8. 我国城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9. 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思考 10. 电子商务环境下流通商品保险研究 12. 政府保险采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分析 13. 谈谈紧急救援保险 14. 中外遏制保险犯罪立法之比较 15. 就农业保险谈点体会与看法 16. 我国区域保险发展研究 17. 普及保险知识的“草根”智慧 18. 如何选择最省钱的汇款方式 19. 生活中的最佳保健时间 20. 涉外追偿大有可为 猜你喜欢: 1.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题目 2. 金融保险论文题目 3.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4. 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5. 对目前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 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 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 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 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 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 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 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 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 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 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 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 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 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 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 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 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 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 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 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 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 35)浅谈保险代理人 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 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 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 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 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 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 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 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 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 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 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 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 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 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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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分析比较好吧。保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目标:对可行性提出具体意见方法:研究国外保险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和发展状况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具体可从供给(保险人)、需求(投保人)、环境(经济、金融条件)来分析。规范分析为主,材料里面有实证的内容就看懂后借用吧,反正是作业吧。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下面学术堂整理了几个保险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我国寿险市场竞争方式探讨2、也谈保险信用问题3、保险营销方式创新谈4、试论我国寿险产品发展趋势5、车险费率市场化之我见6、试论我国商业健康险的发展模式7、也谈保险创新8、银保合作方式新探9、中资保险公司竞争能力分析10、也谈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11、如何提升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12、构建战略联盟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13、也谈网络保险14、我国保险监管趋势探讨15、略论中资保险公司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入侵的对策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 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 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 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 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 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 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 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 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 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 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 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 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 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 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 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 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 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 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 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 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 35)浅谈保险代理人 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 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 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 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 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 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 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 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 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 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 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 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 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 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论文题目有帮得上吗?1、保险业税制改革研究2、保险业品牌建设研究3、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途径及策略4、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创新研究5、区域保险市场均衡发展研究6、保险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7、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8、保险业反洗钱相关问题研究9、保险市场运行状况指标体系研究10、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模式研究11、保险业信用评级体系研究12、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关系研究13、保险监管的行政处罚制度研究14、中国农业保险立法研究15、保险监管岗位绩效与标准研究16、保险行业人才流动的问题与对策17、我国保险教育的问题与对策18、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研究19、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和谐社会建设与责任保险发展研究21、保险业社会贡献度指标体系研究22、保险监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研究23、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研究24、保险营销创新与监管研究25、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26、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研究27、保险中介在保险创新中的作用研究28、反腐倡廉建设与保险业科学发展研究29、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研究30、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研究31、保险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比较研究32、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研究33、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研究34、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研究35、保险产品创新研究36、保险资产境外投资研究37、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与监管的影响研究38、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指标体系研究39、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40、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研究41、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42、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43、保险业文化建设研究44、保险公司合规制度研究45、行业自保规范发展研究46、保险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47、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法律研究48、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比较与借鉴49、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50、国际保险标准化工作研究5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比较研究52、信息披露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市场经济的建设不断完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保险 业蓬勃增长,保险行业的价值和作用日益被人们重视,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保险业论文选题方向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金融与保险 毕业 论文题目
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
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
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
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
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
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
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
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
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 经验 研究
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
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
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
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
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
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
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
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
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
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
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
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
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
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战略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
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
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
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
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
3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
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
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
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
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
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
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
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
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
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 方法 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
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
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 措施
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
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革研究
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
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
54、互联网金融与 文化 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
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
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
医疗保险毕业论文题目
[1]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之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2]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缘起、运行、调整与改革
[3]美国长期照护评估系统最小数据集升级对我国老年护理评估的启示
[4]基于RE-AIM模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模式评估
[5]“十四五”期间提升老龄人口医养服务路径的思考
[6]人口流动对居民商业保险需求的影响研究——基于CGSS2017数据的实证分析
[7]浅谈中医“治未病”费用补偿机制
[8]政府财政精准施策,助力医疗卫生体制高效运行——以阜南县医改实践为例
[9]美国医疗保险与药物治疗管理
[10]美国药物治疗管理服务的计费模式
[11]东营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
[12]全民医保“十四五”规划发展方向与商业保险的发展建议
[13]“十四五”期间财险业发展前景预测
[14]“管理式医疗+保险科技”模式在健康保险发展中的应用
[15]现行医保结算方式下的医院 财务管理 探讨
[16]公立医院医保基金内部控制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17]大别山连片特困地区农户多维贫困测度及治理研究——以安徽省W县为例
[18]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商业保险模式实践及思考
[19]医疗协作模式医联体激励相容制度分析
[20]资源配置视角下长期护理险15个城市服务供给模式分析
[21]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对居民就业的影响研究
[22]“一带一路”背景下针灸推拿英语复合型人才国内外就业情况分析
[23]中国医保预算影响分析的研究范式
[24]中国医保预算影响分析的研究范式
[25]20x—20x年镇江地区烧伤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2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问题与对策——以镇巴县税务局观音税务分局征缴实践为例
[27]对“锦欣医疗”跨界合作的营销策略分析
[28]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乳腺癌患病风险因素
[29]立足新阶段 坚持新理念 开启新征程——关于医疗保障体系现代化的几点思考
[3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视角探讨
[31]海南自贸港医疗保障与国际接轨的走向思考
[32]多维度多层次推进医疗保障 应保尽保的珠海实践
[33]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分析与思考
[34]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规范初探
[35]我国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核算与分析
[36]浅谈外伤与疾病的关联性鉴定在工伤认定中的运用
[37]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比较研究
[38]某三级公立医院出入院服务时效和患者满意度现况分析
[39]新形势下生育保险费用精细化管理探索与实践——基于某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视角
[40]国内外DRG病种支付应用与发展的探讨
[41]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42]我国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分析
[43]北京市16区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情况及影响因素研究
[44]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研究
[45]基于层次分析法研究门诊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影响因素
[46]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基于湖南省5市的实证分析
[47]用人单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侵权损害赔偿——以保定金盛公司医保纠纷案为例
[48]西宁地区ICU老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严重呼吸衰竭的危险因素分析
[49]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制构建初探
[50]政研融合构建医保治理体系与现代化初探
[51]医院医保管理中PDCA循环管理模式的应用与效果评价
保险相关论文题目
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
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
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 渠道 策略研究
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
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
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
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
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
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
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
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
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革创新的方向与措施
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
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
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
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
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
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
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
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30、移动保险渠道 市场营销 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
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
33、论雇主责任保险
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
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
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
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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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 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 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因此它具有一些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特点。 首先,它是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合同,这是因为人死后不能复生,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其次,它是长期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一般为一年或一个工程期。而人寿保险的期限以长期为主。所以,人寿保险大多数都是长期合同。正因为人寿保险是长期性合同、合同中授予保险单所有人有增减保险金额、变换保险单、恢复失效保单的效力等权利,而保险人一般不能在中途任意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保险。再者,其是储蓄性保险。人寿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寿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由于被保险人死亡必然会发生,死亡保险金给付具有必然性,只是迟早而已,所以纯保费中的大部分都是用来提存准备金,它是保险人的负债。如同储蓄存款一样,这种准备金可以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 最后,它不存在超额保投、重复保险和代拉求偿权问题。由于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无法用货币估量,所以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的问题。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投保几种人寿保险或取得几份保险单,但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总计的保险金额不高过得分。同样代拉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亡是由于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应答时间:2021-06-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拟写论文提纲也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说从此进入正式的写作阶段。首先,要对学术论文的基本型(常用格式)有一概括了解,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考虑论文的构成形式。对于初学论文写作者可以参考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类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对掌握的资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通盘考虑众多材料的取舍和运用,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可靠,论证有力,各部分内容衔接得体。第三,要考虑论文提纲的详略程度。论文提纲可分为粗纲和细纲两种,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点,不涉及材料和论文的展开。对于有经验的论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对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六、执笔写作执笔写作标志着科研工作已进入表达成果的阶段。在有了好的选题、丰富的材料和详细的提纲基础上,执笔写作应该是顺利的,但也不可掉以轻心。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内容当然要充实,但形式也不可不讲究,文字表达要精炼、确切,语法修辞要合乎规范,句子长短要适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一定要采用医学科技语体,用陈述句表达,减少或避免感叹、抒情等语句以及俗言俚语,也不要在论文的开头或结尾无关联系党政领导及其言论或政治形势。论文写作也和其他文体写作一样,存在着思维的连续性。因此,在写作时要尽量排除各种干扰,使思维活动连续下去,集中精力,力求一气呵成。对于篇幅较长的论文,也要部分一气呵成,中途不要停顿,这样写作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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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开办农业保险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保费前10年增长迅速,后10年收入骤降,大致呈现倒“U”型曲线。总结起来,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一)恢复试办期(1982年~1990年) 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人保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开办多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整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取得很大发展。试办几十个农业保险险种。1988年保费收入达到亿元人民币。 (二)高峰期(1990年~1994年) 人保公司从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1994年,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财政兜底,因此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到1993年,农业保险险种总数近百个,保费收入达亿元,农业保险发展达历史最高峰。然而,与巨额保费相伴的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为116%,亏损率为56%。不过与1986年高达136%的赔付率相比,还不算最高的年份。 (三)持续萎缩期(1994年~2003年) 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要求人保公司全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并轨,并对人保公司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一切与经济效益挂钩。此时人保公司开始考虑调整农业保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赔付率随即下降;但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太平洋、平安及后起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办理农业保险。1982年~2002年底,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款支出亿元,平均赔付率近85%,再加上经营管理费用,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从1996年起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巨大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这一期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人保自改制后农业保险业务已逐步停办,中华联合财险则勉强维持。2003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仅为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占总保费收入的%,农业保险深度低于%,农业保险的密度不足1元。 (四)改革期(2004年至今) 2003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组建财险分公司,这是首家进人中国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国内第1家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与国内原有农业保险业务运作的重大差异是,安信保险将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养殖业保险,还经营涉农财险和责任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实行“以险养险”,一旦遇到巨灾,公司通过再保险仍无法承担时,政府通过特殊救灾政策给予扶持。此后,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也预示着新一轮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业已启动。 2004年,保监会共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为政府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险业务。大多数试点都有不同形式的政府支持背景,但很不完善。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亿元,比2003年减少%。 应当肯定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23年间,为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农民进行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在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毋庸置疑的是: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萎缩与当前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背道而驰,处境堪忧。一边是农民急需保险保障,另一边是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发展极不充分,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相称。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农业总产值占GDP的20%左右,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的加速萎缩,突现了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与日益严重的农业风险损失之间尖锐的矛盾,与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与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同时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打击也愈严重。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总体看来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农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而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高达9%~10%,对目前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确实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保费偏高和缴费困难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大部分农民投保意识不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费与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再次,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公司对其规模控制较严,条款内容陈旧,操作困难,赔偿偏低,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门槛较高。广大农民难以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险种,陷入无处投保的尴尬境地。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的要求,这就为农业保险供给的不稳定埋下伏笔。 (二)有效供给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近年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首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开发缺乏技术基础。由于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均衡,对农业保险缺乏损失统计数据和厘定费率的精算基础,导致险种结构调整滞后,各类风险难以分散。 再次,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经营利润的目标相背离。农业保险是政策性险种。在我国,长期以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基本上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策性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其他追求“利润增长型”经营战略的保险公司更是无暇顾及农业保险业务。 (三)政策支持乏力,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重视不够。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尚未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风险救助机制的范畴。 其次,少有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业务,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财政补贴的长期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在国外,不少国家都将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信贷、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支持。比如美国从1995起,政府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险的19家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险保费的31%补贴。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赢利性低,仅靠商业保险公司苦心经营是难以壮大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必须对农业保险进行改革。 三、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尽管目前农业保险新一轮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开展,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却依赖于一系列政策环境、制度基础和经济社会条件。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和解决,以便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 (一)抓紧农业保险立法,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 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现行的《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保险立法不可一蹴而就,可由保监会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二)建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保障 传统农业保险(种、养殖业保险)属政策性业务,自身经济效益不高,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我国应建立财政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和其他技术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三)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组织保障 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须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据国际经验,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纯商业化经营容易市场失灵。因此现阶段,应在政府主导下,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必须发展多种组织形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突出政府在制度变迁诱导和财政有限支持方面的作用。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首先,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将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成立政策性的地方乃至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其次,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好的地方设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例如上海安信)。 再次,选择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在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最后,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等具有先进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在介入农业保险业务时要明确定位。即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企图在商业性框架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会重蹈原人保公司经营农险的覆辙。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人身保险论文范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 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 :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
(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 [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2010(03).
农业 保险 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一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范文 一:小议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实际生活中,农民或农户限于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险需求,高昂的保费也令其望洋兴叹;保险公司因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低利润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趋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只局限在少数商品化程度高或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项目上,比如:花卉、 饲养 业等。由此看来,这种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有模式不能缓解农业保险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每年因洪涝、干旱、病虫害而导致的农作物损失非常严重。据统计,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6380万亩,成灾面积8392万亩,受灾人口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因此,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作物进行保障,于是也就对保险有了需求。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开发的少量的保险产品及较高的保费,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足。此时,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暴露无遗。
(二)现有模式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农业保险苛刻的投保条件,处于天然弱势的农民对自然灾害毫无抵抗能力,只能靠天吃饭。风调雨顺的年景,收成则好,收入就高,反之,则收入难有保障。如此,农民的利益毫无保障可言。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国民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把农民的收入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收入水平才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而现有农业保险模式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从而无法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著的。
功能与价值:农业保险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之逻辑基点
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有其局限性。仅靠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单纯的一对一保险协议,并不能达到凭借农业保险保障农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政府的调控功能,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变农户与保险公司这种一对一模式为政府、农户与保险公司三元主体模式,从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凸显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具有以下诸种功能。
(一)保障农民利益,搞活农村经济
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诸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办理再保险等优惠政策,可以充分调动农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丰富和发展现有农业保险制度,使农作物得到应有保障,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会因自然灾害而遭受过于惨重的损失,农民的收入也就有了保障。如此,则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其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生产中去,从而搞活农村经济。
(二)开发新险种,健全我国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农业保险产品开发缓慢、品种单一、保险公司怠于开发、保险市场后劲不足、缺乏活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是开发新险种,健全保险市场的需要。
(三)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靠天收成的局面并未打破,农业发展水平低,风险承担能力弱,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这种局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显得更为严重。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增强我国农业生产过程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立法评介:国外关于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角色之定位
农业是一种弱势产业,有必要采取有效 措施 和手段对之加以保护。农业发达的国家都采用农业保险制度对其农业予以保护,如美、日、法等国。比较三国农业保险模式,均有其可借鉴之处。现对三国立法模式分别予以介绍,以资参酌。
(一)美国模式
美国在1938年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随后几十年里,美国通过不断地修改法律以及建立相应的政府农业保险保障制度,使农业保险制度趋于完备。总的说来,美国的农业保险属于政府主导型的保险运营模式。其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有完备的立法。美国相继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等。(2)建立了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作物保险,并对投保农户进行补贴。(3)运用财政手段予以支持。美国政府采取提供保险费补贴、降低税率等财政手段,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商业保险公司也参与到农作物保险中,从而使农业保险市场得以有效运行。
(二)日本模式
1947年日本在国内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根据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民间互助组织共济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有:(1)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则由农民自愿投保。(2)经营保险的民间互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互助组织负责当地的农业保险,该地区农民只要其可保农作物的 种植 面积达到法定最低参保标准,则必须接受该农作物的投保。(3)补贴与再保险制度。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农民参加保险,由政府对其保险费进行补贴。同时,政府对民间互助组织进行再保险,这样就减轻和分化了互助组织所承担的农业保险风险。
(三)法国模式
法国在1948年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其主要运用的是民间互助与商业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概言之,其特征在于:(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由投保,但政府对投保的农民实行保费补贴制度。(2)鼓励民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政府对其运营经费以财政补贴形式予以保障。(3)农业保险体系多元化。在法国,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有: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民间互助组织、农作物保险集团等。综上可见,美、日、法三国其农业之所以发达,原因之一就在于有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其农业发展保驾护航。而且三国农业保险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即:都具有完备的立法以规范农业保险行为;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免税等优惠财政政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完善、发展的阶段, 总结 他国农业保险立法 经验 ,对我国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立法重构:农业保险中政府责任实现机制之路径选择
实践表明,我国现有农业保险制度在防范农业风险方面,效果并不明显。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政府亦愈来愈重视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可喜的是,我国就如何发展农业保险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进行奶牛、水稻等政策性保险试点[4]。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农业保险的自身特点,我国应积极探索和发展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完善现有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保险法》尚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制度构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但凡农业发达国家,均有一套完备的与其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日本的《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我国应借鉴美、日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经验,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范围、风险分担办法和损失补偿规则等做出明确地规定,做到主体明确,权责分明。惟其如此,一旦出现风险,农业保险的功能才能真正地得以发挥。
(二)厘清农业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保险可细分为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层次分明,农作物品种繁多,因此,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方面应因地制宜,在不同的生产区域开发适合当地的保险品种,同时,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保险费率,不能一刀切。在具体的每一生产区域,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开展横贯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综合性保险品种,借农业的产业结构提升带动保险品种结构的提升[5]。在农业保险的具体投保方式上,应当坚持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比如,日本《农业保险法》规定,凡生产数量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农民必须参加保险,而其他情形则由农民自愿决定参保与否。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对关系国计民生且与农民利益有最密切联系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油料作物等)与饲养动物(如:牛、猪、马、羊等)实行强制保险,对规定外之的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三)政府强化保障职能,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搞好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粮食的生产安全。因此,如何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乐于承保的积极性,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法国的经验,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法国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同时,也对保险机构给予财政补贴。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强制保险的农业险种,可由政府对参保的农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高额财政补贴;对于自愿保险的险种,则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对于保险公司,可以视其承保险种的风险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政府建立再保险制度,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
为提高保险公司开发农业险种的积极性,政府除给予补贴、降低税率等优惠财政政策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再保险制度分化保险风险。关于再保险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有两种路径:其一,由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但必须向政府保险监督部门备案,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赔付,由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其二,由政府设立专门农业保险机构,其职能在于为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并对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进行业务指导,对其保险活动进行监督,制定与农业保险有关的政策等等。
笔者认为,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使保险公司有利可赢,至少不至于亏损,才能调动其承保的积极性,只有加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才能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二:论农业保险的问题与创新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灾给全省农业造成重创,受旱面积万hm2,万头(只)大牲畜因旱灾出现饮水困难。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灾、旱灾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万hm2,万hm2绝收,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亿元。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灾比较严重,连续性强[2]。近些年,旱灾成灾面积占总成灾面积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达到。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现状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状况有所提升,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农户余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发生农业保险赔款4亿元,受益农户万户,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通过表1的数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趋势。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虽然保持着18%左右的稳步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较低,始终维持在4%左右[2]。此外,笔者根据河北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河北乡村人口总数计算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即平均每个农村人口为转嫁农业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成上升趋势,农业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绝对值偏小,2011年仅为21元。
2存在的问题
保险供给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仅有三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且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一旦受灾,农民最高也只能获得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上,主要承担风灾和雹灾对投保种植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投保的养殖个体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灾,病虫灾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目前农业保险推进比较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农民购买力不足,投保意识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元增加到元,恩格尔系数平均为33%,农民生活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阶段,即使有参保意愿,也缺乏实际购买力[4]。此外,中国农户普遍存在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饭的同时,更多依赖政府的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
技术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经营模式。河北省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险种类型少,保障范围小及理赔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农业保险金额亿元,保险费收入亿元,赔款支出亿元,保额损失率为,保险赔付率。河北省曾出台农业保险相关补贴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80%,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财政补贴比例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经济实力比不上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地区出现财政困难,财政补贴很难及时到位,从而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开展。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然而针对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较少,一直没有形成有效成熟的发展模式。
建议及创新
1探寻适合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以政策性试点为主,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九成以上。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用何种运行模式,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各具特色,为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安华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创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根据河北省经济环境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发展农业保险要依托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以商业保险为辅,建立多层次、多 渠道 、多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
2完善经营技术手段
加强险种开发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适应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协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扩大现有政策性险种的覆盖面,提高奶牛、能繁母猪、玉米、棉花、小麦等已有险种的覆盖率;在地方财政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险种。河北省地理环境优越,适合种植多种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针对特色经济农作物加大险种开发力度,比如辣椒种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险等,带动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5]。同时,探索开展销售渠道创新,加强与农经站,防疫站等农村基层组织及合作社的联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民真正了解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
提高风险保障范围,探索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近几年河北省受灾情况来看,旱灾是其最为主要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忽视。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必须探寻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灾债券发行以来,截止到2011年巨灾债券的累积发行量已超出376亿美元。从巨灾债券覆盖的风险来看,美国以飓风为主导,其次为地震、欧洲主要为风灾[5]。相比我国,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详尽的历年灾害数据,巨灾再保险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承保人分保难、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途径有限。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债券产品,利用再保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势在必行[6]。
提高理赔效率,加强保险理赔技术创新河北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有所欠缺,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对保险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尤其重视理赔工作。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聘请有经验的农业工作人员担任查勘定损工作,深入灾情现场,保证定损准确性,提高农民对理赔结果的信服度。其次,引进先进的保险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控制道德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就是一个理赔技术的创新。农作物产量通常与天气情况有较强的关联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会导致农作物产量变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就是针对天气变量导致产量下降的情况予以赔付。以小麦干旱指数为例,用降雨量评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时,保险金额为3000元。假定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7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额为(80-70)×30,即300元;当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30mm时,则为3000元。由于补偿并不取决于实际损失,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赔环节所需信息简单且易于获得,降低了经营成本。此外,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6]。
3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发展步伐
价格及收入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波动增加了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决策的难度,缺少价格风险管理成为一些农户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传统上农产品价格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这是由于价格波动无法通过统计进行科学测算,难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美国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补贴支持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产品。即参保农户在种植前选择一个收入保险项目和赔付率,如果收获后的实际收入小于预期收入和赔付率的乘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差额部分。在美国,2006年收入保险所覆盖的农作物面积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险项目所覆盖农作物面积的比例从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国安盟保险2010年结合资本市场工具开发出同时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市场化收入保险产品[1]。根据各地区的历史产量、期货市场价格与历史价格确定农作物保险价格,结合承保的土地面积,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是因自然灾害或是价格波动导致农作物收入减少,均可获得保险补偿。
订单农业保险创新。订单农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在产前签署定单合约,农民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把产品销售在产前完成,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稳定农民收入。但在实践中,当遇到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影响,导致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偏低。若在这一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保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的优势,可为双方履约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6]。
总结
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针对河北省自然环境、农业生产的特点进行创新,着重开发适应河北省需要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保障河北农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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