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杂志是一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成长起来的,以倡导优秀商业文化和创业精神为特色,以“报道商界动态形势,揭示商界深层问题,汇集商界经营之道,反映商界丰富人生”为宗旨的商业财经月刊。《商界》杂志的独特风格赢得了广大读者尤其是市场经济实践者的喜爱,是国内发行面最广、发行量最大的商业财经杂志。 《中国企业家》创刊于1985年,是由经济报业集团主办,主要为全国上千万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半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多年来,《中国企业家》以培养、造就一批职业企业家为己任,通过一系列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重大,独家报道,成为经济界,企业界,新闻界等各界读者公认的一本高品质杂志。 《环球企业家》杂志创刊于1993年7月,以“推动中国商业国际化”为使命,是目前国内惟一一本以国际化为核心标识的高端商业杂志,亦是国内报道世界级企业、企业家以及传奇商业人物最频密的杂志;作为“家乡媒体”,我们同时关注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公司——它们已在与跨国公司的同台竞技中逐步长大成人。
九十年代《商界》杂志每期都是精品。从若干本《商界》杂志中遴选若干好文:张思民创建海王;立白 、华隆起于乡村一隅 ,在残酷的商战中,壮大发展,征战全国市场;邱继宝创立飞跃牌缝纫机,征战美日欧;陆振汉纵横商场,成就金轮大业。这是历年商界杂志写的最好的几篇文章,把它们收集放在一起,供日后反复阅读。相比九十年代的商界,现在的商界杂志质量下滑,堆砌专业术语和新名词,理论文章多而鲜活有含金量的文章少,所以最近很少买商界杂志,即使买了,也没有再翻二遍三遍的兴趣。以前所买的若干本商界,都扔到垃圾桶里了,只留下几本精品。2014年七月号是其中的一本。封面人物是合肥本土企业、科大讯飞创始人刘庆峰。此期中还有另外一篇关于合肥本土企业的文章:小刘瓜子沉浮录。二家企业,一家搭互联网之东风,扶摇直上,如日中天,一家经营管理不善,风雨飘摇,濒临破产边缘,商海险恶,城头变幻大王旗,几家欢喜几家愁,成王败寇,诚然。 另有二三篇文章可读,”宋卫平:浪漫赌徒的离场”。绿城创始人、房地产界大佬、巨鳄,本身就是话题人物,有料可写。 ”水王星:一个商业鬼才的大棋局。”标题就耸人听闻、夺人耳目。作者下了一番功夫,极尽渲染、夸张之能,把一个策划人、一个书生的创业之旅写得波澜起伏,跌宕多姿。《商界 》近期杂志很多文章浮夸,不真实,非作者自身亲自经历,臆想成分大,文中滥用流行词,干货少,最近很少翻看。今天翻看13年某期的商界杂志,”陈生的一号计划 ”一文极有气魄,写出主人公在商海纵横征战的历程。耐读,可细品。
最牛的财经杂志还是胡舒立团队的《新世纪》周刊,其次还有《财经》、《二十一世纪经济报》《第一财经》周刊
一、中国目前最具权威的财经类杂志:《商界》杂志是一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成长起来的,以倡导优秀商业文化和创业精神为特色,以“报道商界动态形势,揭示商界深层问题,汇集商界经营之道,反映商界丰富人生”为宗旨的商业财经月刊。《商界》杂志的独特风格赢得了广大读者尤其是市场经济实践者的喜爱,是国内发行面最广、发行量最大的商业财经杂志。《商界》杂志自1994年创刊以来,坚持办刊宗旨和文章风格不动摇,目前已成长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商业财经杂志,在世界财经类杂志排名中亦名列前30位。二、《时尚》杂志是中国高档生活消费类期刊的始创者,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杂志。多元化内容的期刊使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喜欢的选择,时尚传媒集团旗下现拥有:《时尚COMSOPOLITAN》、《时尚先生》、《时尚家居》、《时尚旅游》、《时尚健康·女士》、《时尚健康·男士》、《时尚芭莎》、《时尚芭莎·男士》、《华夏地理》、《时尚时间》、《好管家》、《时尚座驾》、《男人装》、《美食与美酒》、《罗博报告》、《时尚·新娘》及时尚博闻·图书和“时尚网”,优卡网。自1993年创刊以来,始终坚持“国际视野、本土意识”的办刊方针,并以其高雅的品位、独特的风格、风趣的文字、新颖的版式引导着潮流,倡导时尚,成为中国高档生活消费类(奢侈品)杂志的领头羊。三、中国目前最具权威的商业杂志:《环球企业家》杂志创刊于1993年7月,以“推动中国商业国际化“为使命,是目前国内惟一一本以国际化为核心竞争力的高端商业杂志,亦是国内报道世界级企业、企业家以及传奇商业人物最频密的杂志;作为“家乡媒体”,我们同时关注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公司——他们已在与跨国公司的同台竞技中逐步长大成人。秉持国际视野,专业精神,13年来,《环球企业家》始终致力于运用比较分析框架,提供全球化背景下的一流商业故事和见解,搭建中外商业人士无边界社区,以此获得高端商业人群的充分认可。如今,随着国际化成为中国商界的最热门话题,且中国市场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的重要战略支点,《环球企业家》已被广泛誉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主流商业杂志。以上杂志在你所在地报刊亭未必都有销售,建议你到当地邮局或其官方网站订购。你可以不采用别人给你的建议,但别人花了时间和精力来帮助你.你认为没用就算,至少可以作为参考,不要说别人说的是废话.OK?难道我们是在跟废人说话?!
医药行业需要关注报纸杂志,因为你可以从中了解当前医药行业领先的技术和发现的问题,探讨国内外有关学术研究,以及医药学发展状况,等。医药行业需要关注的报纸杂志很多,比如:中国健康报、健康导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医药经济报、中国临床医学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国新药杂志、药物不良反应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中华医学杂志、中华急诊网、国际脑血管病杂志、中华临床医学月刊、中华现代儿科杂志社、现代医院杂志、中国全科医学、中华现代医学杂志社、中华普通外科杂志、中国肝胆外科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医外治杂志、中国药剂学杂志、中国药业杂志、等等。
《黄帝内经》英译本国内现存最早的中医药学经典。其第一个英译本由北京外文出版社推向海外书市。《江西中医药》杂志编辑部编辑部的介绍、组成、约稿等。《中成药》杂志--电子版刊登最新中成药研究、生产、应用和发展动态,介绍中成药新技术、新产品。《中医天地》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自办刊物。安徽中医临床杂志设有专病证治、临床研究、名老中医之路、医家经验、简法验方等栏目。基层中药杂志网络版介绍中药制剂、中药炮制、配方保管、本草研究、临床中药等。健康163网站(中医外治杂志主办)介绍中医外治特色,推动中医外治学术的发展。江苏中医药月刊,1956年创刊。江西中医药创刊于1951年。山东中医杂志由山东中医药学会、山东中医药大学主办的综合性中医药学术期刊。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现代西医结合杂志网站,半月刊,综合大型医学期刊。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综合性学术半月刊,包含本刊简介、稿约信息、期刊浏览。中国骨伤中国医学专业核心期刊。中国实用中西医结合杂志国际连续出版物,世界中西医药学会权威性核心期刊。中国针灸由中国针灸学会和中国中医研究院共同主办的针灸学术月刊。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社全国性中西医结合综合性学术期刊。中国中医药杂志高级医学刊物。中华实用中西医杂志中华实用中西医杂志,中文权威性核心期刊。中医外治杂志中医药学术期刊。中医药学刊杂志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华中医药学会主办的中医药学术刊物。中医杂志我国中医药界最权威的学术期刊,月发行量近10万册,获国家期刊奖。
刊名:新中医Journal of New Chinese Medicine主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华中医药学会周期:月刊出版地:广东省广州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ISSN:0256-7415CN:44-1231/R邮发代号:46-38历史沿革:现用刊名:新中医创刊时间:1969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CA 化学文摘(美)(2009)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2008)中文核心期刊(2004)中文核心期刊(2000)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期刊荣誉:中科双效期刊Caj-cd规范获奖期刊 《新中医》Journal of New Chinese Medicine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广州中医药大学主办的一份国家级综合性中医药科技期刊。创刊30多年,一直以提高水平、...《新中医》是中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生物医学核心期刊、中国中创办于1969年10月,1972年经卫生部批准,正式向全国公开发行,当时为双月刊,1981年改为月刊,并正式向国外公开发行,为全国最早向国外发行的中医期刊。 学术论坛、专家经验、铁涛医话、临床论著、实验研究、中医急症、肝病证治、皮肤病证治、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中医外治、临床报道、尿石通征文、用药心得、医案精华、古方新用、验方介绍、随笔杂谈、病例报告、综述等专栏。
《商界》杂志是一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成长起来的,以倡导优秀商业文化和创业精神为特色,以“报道商界动态形势,揭示商界深层问题,汇集商界经营之道,反映商界丰富人生”为宗旨的商业财经月刊。《商界》杂志的独特风格赢得了广大读者尤其是市场经济实践者的喜爱,是国内发行面最广、发行量最大的商业财经杂志。 《商界》杂志以广大中小生意人、企业经营者以及企业各层级员工在市场经济实动中成功的方法、失败的教训、有益的经验、规范的操作、生活的甘苦等为主要内容,文章以纪实和故事两种风格为主,坚持通俗性、可读性为前题,观念前卫脱俗,文风生动洗炼。宏观上及时报道市场经济走势和行业态势,中观上全面陈述分析企业各具体环节的运作方法和应变技巧,提供新的生意信息和策划案例,微观上深入刻划生意人生的酸甜苦辣。 《商界》杂志坚持权威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特别策划”、“商界焦点”、“商战风云”等栏目对经济热点、焦点、行业风云变幻和巨头企业的市场争夺作全面深入而且生动的剖析展示;坚持激励性和故事性相结合,“商界明星”、“个性商人”、“创业进行时”等栏目以创业人生、经营策略和经营思想为故事重点,激励中令人思索;坚持政策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经济观察”、“经济动态”、“商情报告”、“市场漫步”、“国外商界”、“环球人物”等栏目为企业提供市场经济背景、产业方向和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方法;坚持经验性、趣味性和人生价值观的探索相结合,“走麦城”、“商界警示录”、“生意经”、“十字街头”、“商界道德”、“商海三人行”、“后院琐事”、“商语酒吧”等栏目,雅俗共赏;坚持操作性和服务性相结合,“营销前线”、“出谋划策”、“商务知识”、“创业指南”、“新产品新技术”等栏目丰富的实际操作案例和市场经济实践知识使杂志具有极高的保存价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思想与通俗相结合,使《商界》这本“市场经济百科全书”式的杂志赢得了广大的忠实读者。
不可以啊,凡是要钱的《中国商界》都是假的,因为官网有发严正声明,是他们不会有偿发表
以前我发过一次,也是评职称用的,还可以,是国家级的期刊,杂志出刊也比较准时,经济类的可以发,我当时投稿是投在这个邮箱,您可以投稿试一下
《中国商界》 国家级权威经济类刊物《中国商界》主管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单位:中国商报社,编辑出版:中国商界杂志社;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6-7833;国内统一刊号CN11-3654/F;邮发代号:82-700;创刊日期:1996。现面向全国高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征求优秀论文。该刊发表的所有文章将为中国期刊网站收录,杂志集权威性、理论性、前瞻性、专业性于一体,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读者遍布全国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
《商界少年》杂志很好,适合小孩阅读。这是国内第一本青少年财经杂志《商界少年》创刊。
中国极具影响力的商业杂志《商界》和影响两代中国人的青少年杂志《课堂内外》,联合为9-15岁孩子打造了一份少年财经杂志《商界少年》。
选题还是挺深的, 不是想象中的财经的数据,没有大讲特讲生硬的经济学原理,也不似市面上理解门槛高的成人财经杂志,而是用贴近孩子日常生活的有趣现象、话题作为引入,每个主题都很值得延展开来。
《商界少年》的内容及板块组成:
杂志设有13个精心编排的栏目,内容包含社会新闻资讯、经济事件生活现象、问题探讨、视野拓展等内容。栏目的编排根据【初步接触——深入探究——多角度认知——实践——总结】的步骤步步推进,让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完成整个学习闭环。
各板块的内容:
接触。
【想未来】趣味呈现发展趋势,带领青少年展望未来。
探究。
【头号事件】深入探讨重要议题,传授新知,引发思考。
【漫画经济学】爆笑漫画, 轻松掌握经济学原理。
多角度认知。
【大家】故事与对话, 不同的人生,多样的光芒。
【图解万物】跨版手绘插图全解析,行业、职业......一目了然。
【财视】用经济学重读历史, 必定另有发现。
【影视】拆解热门影视作品, 分析背后的智慧。
【专栏】“我在他乡挺好的”、“信念,不再说如果”;贴近生活,诉说生活。
实践。
【无限工坊】有趣的实践活动,帮孩子摸清志趣所在,规划未来。
【生活工坊】经济学就在身边!超好用的技巧,理财理生活。
总结。
【畅所】用深度文章隐性考察才能学识,孩子不再闻“考”变色。用一些有意思的研究故事讲解劳动分工的释义,以及对提高效率的作用,为什么社会需要劳动分工,帮助孩子培养正确的择业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第 81 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第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十四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第三章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第二十条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二十三条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第三十三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第三十四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五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第三十七条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第三十八条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第三十九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四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章药品重点监测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第五章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第四十七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四十八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第四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第五十二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第五十四条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第五十五条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六条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第五十七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第六十四条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第六十五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该刊不是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核心期刊。但该刊是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即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因为国内没有国家级、省级期刊的评价统一标准,因此,各个不同单位所采用的核心期刊目录也是不同的。最安全的方法,建议你去咨询本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职)或研究生院(学位申请)。
中国处方药杂志录用率不高,中国处方药杂志目前为普通刊物,因此中国处方药杂忘的投稿时难度相对大一些,但由于中国处方药采忘为半月刊发行,以此中国处方药张志的审稿效率还是比较快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目的:加强经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及时了解并报告与所经营药品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用药者安全。3.引用文件(引用标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4.不良反应的有关概念:.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引起死亡的;.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5.质量管理部负责所经营药品不良反应的搜集、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的搜集:. 注意从有关医药报刊、杂志、网站搜集有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由用药咨询的药师负责收集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并详细登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详细记录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患者性名、住址、联系电话、不良反应发生时间、表现、是否同服其它药品、既往药品不良反应等,对客户投诉的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通知质管部人员。. 质管部根据询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每季度集中向所要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天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必须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