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一、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一过程时作了阶段划分,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年,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 1978-20世纪末,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1、政府行政权利为主(1958-197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工人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美国学者华尔德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作了如下描述:由于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在企业中发生的雇佣关系也就不是一种市场关系。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力的雇佣并非根据生产的需求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由企业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人和管理方不能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变为福利,许多本应由社会提供的福利转变为由企业发放,而工人和管理方也不是分离的两方。在武钢内部,如大多数国企一样,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和工人都是受国家雇佣的。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2 、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历史变迁 管理现状 相关思考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摘 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随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诸如武钢类国企劳动关系的管理现状也显露出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相关思考。��1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一过程时作了阶段划分,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年,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 1978-20世纪末,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1.1 政府行政权利为主(1958-197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工人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美国学者华尔德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作了如下描述:由于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在企业中发生的雇佣关系也就不是一种市场关系。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力的雇佣并非根据生产的需求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由企业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人和管理方不能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变为福利,许多本应由社会提供的福利转变为由企业发放,而工人和管理方也不是分离的两方。�在武钢内部,如大多数国企一样,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和工人都是受国家雇佣的。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1.2 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武钢顺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快自身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自此,武钢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法人身份出现,开始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武钢企业本身,劳动者也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成为劳动的主体,享有劳动和择业的自主权。于是,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是劳动者,逐步形成并通过劳动合同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了。�1.3 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三方协商)(21世纪以来)�三方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依照国际社会通用的劳动法则,2001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在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4年三方协商机制的重点从省级转向地市级,2005年年末,我国已建立三方协商组织6600多个。武钢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也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对其劳动关系做新的尝试。�2 诸如武钢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管理的现状�2.1 国有企业劳动者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地位有所下降�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权,各类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适当的职位,并通过竞争获得与岗位和能力匹配的工资水平,应该说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是,一些老员工,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设备的更新换代,而面临着下岗、失业的问题,在现阶段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武钢作为改革中的一员,也正经受着这种阵痛,一方面,被牺牲的员工无法理解企业的做法;另一方面,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2.2 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较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待解决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或关闭破产过程中,劳资双方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摩擦和碰撞,导致劳资矛盾的扩大。涉及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以及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问题,这些新老问题、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关系紧张。� 2.3 工会的组建率较高,但是工会的代表性欠缺,职能履行不到位�同我国非国有企业中较低的工会组建率相比,国有企业有良好的工会组建传统,工会组建率很高,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工会长期以来角色定位都相当模糊,仍停留于福利型工会的状态下,偏离工会的真正角色,当企业目标和职工目标发生冲突时,工会组织偏向于企业目标。国有企业的工会仍局限于行使改革开放初期的那些政治职能和福利职能,发放福利和组织活动,而在帮助工人参与民主管理和协调职工和管理方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职能发挥不到位,在实际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能力比较弱。�3 国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思考�3.1 规范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管理手段的契约化�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匹配在微观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完成的,国有企业的招工和用工,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选择都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像武钢这样的国企的用工都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及其管理者取得了独立法人的资格,并在员工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逐步取得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劳动者也具有了就业选择的自主权。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再是依靠行政的手段,而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实现的,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和员工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契约调节将进一步取代行政调节,成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微观调节手段。3.2 规范执法,加强劳动关系调节方式的法制化我国已有的《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而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还应包括的《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等,都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体现,这是因为劳资矛盾的冲突性、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必然要求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双方相互制约,避免力量失衡导致冲突升级,同时,促进劳企双方沟通信息、协商对话。而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正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的有效制度安排。虽然这些各项法律表明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调整处理已经纳入法治的轨道,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强调,行政部门不要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起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3.3 工会应该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工会应该明确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身份,要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从过去的重福利转向重维权。在国企中,工会要探索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方式,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参考文献�〔1〕�刘苓玲,晋利珍.论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与趋势〔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6).�〔2〕�王长城.我国劳动关系发展中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6,(9).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文的书写格式规范化要求分类: 职称论文发表 论文本身由论文题目、作者、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几部分组成。1.论文题目:简明、确切地表述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一般不超过25个字,可分两行书写。2.作者:处于论文题目正下方,须写明院系、专业、年级、班别、学号、姓名。3.摘要: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重点表述研究内容及结论,必须重点突出、文字简练,中文摘要字数不超过300字。4.关键词:要符合学科分类及专业术语的通用性,并注意与国际惯例一致,中文关键词限制在3~8个。5.正文:论文的主体。论文须符合学术论文的格式,正文要标明各级标题,设计合理,文稿中应采用规范化名词术语。6.参考文献:必须是本人真正阅读过的,应选用公开发表的资料。以近期发表的学术期刊文献为主,图书类文献不能过多,且要与论文内容直接相关,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全。二、论文的排版格式规范化要求1.版面尺寸:A4(210×297毫米)。2.装订位置:左面竖装,装订位置距左边界0毫米。3.版芯位置(正文位置):按照A4纸张默认格式。4.页码:采用页脚方式设定,采用五号Time New Roman,处于页面下方、居中。5.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6.作者:论文题目下隔一行,居中,采用小四号仿宋体,7.中文摘要和中文关键词:用五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方式排列。8.正文文本:宋体小四号、标准字间距、行间距为1.25倍行距、所有标点符号采用宋体全角、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采用半角的要求排版,采用多级符号版式。如:一级标题用阿拉伯数字(1、2、3 ……)标引,采用四号黑体并缩进4个字符排列;二级标题缩进4个字符并用阿拉伯数字(1.1、1.2、1.3 ……)标引,字体采用小四号黑体。9.文中图表:所涉及到的全部图、表,不论计算机绘制还是手工绘制,都应规范化,符号、代号符合国家标准,字体大小与正文协调,手工绘制的要用绘图笔,图表名称和编号准确无误。10.参考文献:位于正文结尾后下隔2行,“参考文献” 四字左对齐,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具体参考文献目录按五号宋体、靠左对齐、阿拉伯数字标引序号([1]、[2]……)的方式排列。三、论文书写、排版、打印规范化要求样式论文题目(采用三号黑体,居中)(隔一行)(仿宋体小四号,居中)院系 专业名称 年级 班别 学号 学生姓名(隔一行)中文摘要:(仿宋体五号)关于高等教育改革体制问题的思想观念问题,……。关键词:(仿宋体五号)(隔一行) (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当前,在教学领域中,……。1 教学思想 (黑体四号,左对齐)1.1 有关关系的处理(黑体小四号, 缩进4个字符)(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在知识传授与能力和素质培养的关系上,树立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为一体,……。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树立理论联系实际,……。参考文献(宋体小四号加粗,左对齐)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如下:(顶格,连续编号,宋体,五号,单倍行距。请注意标点符号)连续出版刊物:[标引 序号]作者. 文题[J]. 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专 著:[标引 序号] 作者. 书名[M].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译 著:[标引 序号] 作者. 书名[M]. 译者.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论文集:[标引 序号] 作者. 文题[A]. 编者. 文集[C]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学位论文:[标引 序号]作者. 文题[D]. 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年份.专 利:[标引 序号] 申请者. 专利名[P]. 国名及专利号,发布日期.技术标准:[标引 序号] 技术标准代号. 技术标准名称[S].技术报告:[标引 序号] 作者. 文题[R]. 报告代码及编号,地名:责任单位,年份.报纸文章:[标引 序号] 作者. 文题[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在线文献(电子公告):[标引 序号] 作者. 文题[EB/OL]. http://… ,日期.光盘文献(数据库):[标引 序号] 作者. 文题[DB/CD].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注:作者不超过3人的全部写出,超过3人的只写前3名,后加“等”或“et al”;英、美、德、俄等国人名书写时,应姓前名后,名用缩写;中国人名不用缩写。)例如:[1] 邹东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30-31页.具体如下:1.连续出版物〔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 .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 :起止页码.例如: 〔1〕毛峡,丁玉宽.图像的情感特征分析及其和谐感评价[J] .电子学报, 2001,29(12A) :1923-1927.[2] Mao Xia, et al. Affective Property of Image and Fractal Dimension[J]. Chaos, Solitons & Fractals.U.K,2003:V15 905-910.2.专著〔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例如:[3] 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15-18 ,31.3.会议论文集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例如:[4] 毛 峡.绘画的音乐表现[A]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2001年全国学术年会论文集[C]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1:739-740.4.学位论文〔序号〕主要责任.文献题名[D] .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例如:[5] 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 .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5.报告〔序号〕主要责任.文献题名[R] .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例如:[6]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 .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6.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 .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例如:〔7〕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 .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7.国际、国家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8] 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8.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例如:[9] 毛 峡.情感工学破解‘舒服’之迷[N] .光明日报,2000-4-17(B1).9.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 .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的期/引用日期(任选).例如:〔10〕王明亮.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EB/OL] .外国作者的姓名书写格式一般为:名的缩写、姓。例如A. Johnson,R.O.Duda引用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说明如下: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数文献类型,如表2.1:
这个都有通用版本,问问上届师兄、师姐,他们都有的。
论文格式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按照上边的论文格式来写,可以使你的论文更加容易被读者了解,被编辑采纳。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是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拓展发展思路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职工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把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和名师带徒、先进操作法推广结合起来,全力推进职工知识化进程,使广大职工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稳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快速增强,群众性劳动竞赛已成为企业工会工作的亮点和品牌。面对重钢的环保搬迁,工会劳动竞赛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起点,对职工综合素质、岗位技能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工会组织如何改进和创新群众性劳动竞赛,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浅见。一、劳动竞赛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劳动竞赛如何适应企业改革与现代市场竞争的形势需要,是我们基层工作者需要探讨的课题。就目前企业劳动竞赛状况来看,普遍存在三个方面。1、劳动竞赛选项不规范且发展不平衡。一是有的单位劳动竞赛缺乏缜密的论证,主题不突出不集中,选项主观色彩重;有的竞赛项目很多,内容却大同小异,没有新意,更达不到劳动竞赛应有的效果;二是竞赛活动发展不平衡,认识有偏差。有些活动开展得很好,有些活动开展得有头无尾。对于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有些员工认识上不到位,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参与活动的热情不高。2、劳动竞赛目标不准确且内容千篇一律。一是竞赛目标大、内容虚、管理松的弱点。有的劳动竞赛目标定的太高,如同挂在天上的月亮,参赛者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难以达到,自然失去信心。在制定竞赛项目时,既不给参赛者可望不可求之感,也不使参赛者唾手可得,竞赛目标应该是鼓励大家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旗帜;二是竞赛内容千篇一律,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劳动竞赛是工会的一个传统项目,形成了一整套固定的做法,所以在形式上就缺乏创新性。有的只说不做,应付上级;有的虽然做了,也只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不深入,不实际,不注意总结经验,尽管每年都搞劳动竞赛,但每年的内容都差不多。3、劳动竞赛考核不合理且奖励与处罚不平衡。一是有的单位将竞赛考核标准定得非常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随意性很大;有些条款缺乏可比性,使优劣难分,缺少合理、公平、公正性;二是劳动竞赛奖励与处罚不平衡,激励制度不科学。存在重处罚轻奖励的倾向,以致许多员工一想到劳动竞赛,就是和“扣钱”挂钩,对于竞赛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物质奖励甚微,满足不了员工的心理期望,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二、改进和创新劳动竞赛实效的对策和措施在计划经济建设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劳动竞赛,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前景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劳动竞赛应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高度,探索新模式、研究新内容、运用新方法,使之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1、用创新思维指导劳动竞赛。“创新是企业前进和发展的不竭动力”,劳动竞赛无疑是生产技术创新的最佳载体和肥沃土壤。新重钢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劳动竞赛要做好“三个转变”。一是从“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已经转向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就为劳动竞赛从“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提出了必然要求。“体力型”劳动竞赛主要是通过充分焕发职工的劳动热情,转化成靠加强劳动强度、靠拼体力和延长劳动时间来促进生产。“智力型”劳动竞赛则要抛弃这种以工人为主的“人海战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努力达到科技人员与工人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结合、劳动热情与劳动技术结合。要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和工程技术人员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势,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水平;二是从“生产型”向“效益型”转变。劳动竞赛要紧紧围绕经济效益这一中心,在提高产品竞争力、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上下功夫。要通过劳动竞赛培养职工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益观、竞争观和价值观。要引导职工既注重产量与工作量,又注重成本费用及资产收益,既懂生产经营,又会企业管理。要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到立足本职、勤奋进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拼博奉献上来。三是从“传统型”向“创新型”转变。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不竭的动力。要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只有把新技术注入传统产业,推进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才能实现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新时期劳动竞赛必须着眼创新,激励职工认清肩负的责任,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姿态、创新的举措、创新的工作,促进企业生产出高质量的新产品,产出高效益,增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2、用创新的形式丰富劳动竞赛。一是要灵活多样。要把劳动竞赛的重心放在组织具有较强吸引力、针对性强、成效显著的竞赛活动上。可将以工种对抗的同行式、以夺标夺星创最佳的夺魁式、以分阶段完成竞赛目标的台阶式、以集聚智慧技改革新的攻关式、以互定目标相互督促的合同式等竞赛形式,灵活地融合于竞赛活动中,实现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扩大竞赛范围,形成从生产到管理、从单项到综合各个环节的竞赛格局;二是要突出特色。在竞赛的设计上富有创意,加强策划和设计,让职工有心动的亮点和新鲜感,使竞赛听起来心动,做起来的劲,增强职工参与的热情,重钢集团2011年的“十大劳动竞赛”,在选项上、内容上、形式上、特色上,就有新创意、新策划和新设计,形成了在单位与单位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的竞赛活动,突出了竞赛的特色。使竞赛活动可比性强,便于相互学习、交流,以此来激励职工的创优求胜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劳动竞赛的内动力,实现了劳动竞赛成效最大化。3、用新内容深化劳动竞赛。一是要突出技术创新。要把技术创新融入劳动竞赛,结合企业实际,围绕技术革新、扭亏增盈、降本增效和节能减排,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群众活动,用科学的进步推动企业的发展;二是要突出管理出效益。目前,劳动竞赛主要突出生产竞赛,促进生产建设。但由于忽略经营、生活等方面竞赛,其他方面管理人员的创新、管理热情没有得到深度激活,部门管理水平相对缓慢。因此,应该将竞赛活动融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鼓励各方面的管理创新;三是要突出企业文化建设。劳动竞赛对企业建设的进程,有着调节和强化作用,是创造和谐工作环境与氛围的良好形式。所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突出企业文化建设,使企业文化在劳动竞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热火朝天、有声有色、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以奉献为核心的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可激发并形成敬业奉献、自强不息、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从而激励和引导更多的职工以充沛的精力、高昂的热情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之中。4、用新机制推进劳动竞赛。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就是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做贡献。一是在竞赛中要注意利用好激励手段,用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方式来吸引和鼓励职工参与竞赛,调动职工的劳动热情,使各类人才工作上有作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健全激励机制,变“重处罚轻奖励”为综合激励,提升职工竞赛热情。着重改进奖励机制,注重科学考核、奖惩,将以往侧重经济奖惩变为精神激励与物资激励二者并重,促进竞赛持续开展。竞赛要制定严密科学的考核方案,细化每一项考核程序,坚持以量化考核为主,综合考核为辅的原则。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力求实效。5、用新体系规范竞赛考核。考核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和管理手段。一是要科学考核竞赛工作。建立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方式,实行多形式、多方式、全过程跟踪考核,确保考核的多样化和客观性,严格考核程序,进行综合评定,实行透明监管。2011年,产业有限公司开展的“安全、保产、顺行”劳动竞赛被选定为集团公司的“十大劳动竞赛”项目,对整个竞赛活动,实行了全过程的跟踪考核,建立了严格的考核标准,规范了严格的考核方式,使竞赛活动的考核工作实现科学管理;二是要严格落实奖惩措施。要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奖励标准,增强职工“靠本事上岗,凭贡献取酬”的竞争意识。要丰富精神激励形式,通过各种会议肯定成绩、总结做法、宣扬事迹,实施荣誉奖励。为工作要强的管理体制人员提供挑战性工作,实施工作激励;对年经职工选送参加培训学习,实施知识奖励;对表现突出者在入党、提干、晋职等方面优先,实施政治奖励;三是对活动中涌现出的“技术标兵”、“技术状元”、“金牌职工”要切实发挥他们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要重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营造知识伟大、劳动光荣、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总之,劳动竞赛活动上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求实。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不断丰富竞赛内涵,进一步增强竞赛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调动职工的参与热情,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引到竞赛活动中,不断彰显劳动竞赛的强大的战斗力和生命力,使劳动竞赛成为群众高度认可的工会品牌活动。
形势的含义和分类、形势的基本特征;分析形势的基本原则;判断形势的标准;认识形势的基本方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论文1000字,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们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价值体系中最本质、最具决定作用的部分,它支撑和影响着所有价值判断,是对整个人类发展历史和未来走向的总概括。我们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承担着推动我国走向世界强国之林的历史使命,大学生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浅谈我对当代大学生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引言
大学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承担着推动我国走向世界强国之林的历史使命。但随着社会的转型,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目标追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意识之间存在一定的反差:既崇尚真善美的精神境界,又在利益问题上趋于急功近利;他们往往只注重专业学习,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的基本常识,也就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而远大的理想。面对这些挑战,大学生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文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社会大环境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其价值观的塑造。在我国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中,只有那些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灵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以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精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的价值观,才能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当代自己。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了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大学生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把握未来方向的强大思想武器。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才能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大势和社会思想意识中的主流与支流,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看清本质,明确方向。当代大学生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学习中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科学定位人生。
二、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我们只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才能切实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灵魂、社会主义意识大厦基石的作用。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改变我们现在经济还不发达,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人民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现状。要把握好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个人理想,为社会大理想做贡献,用个人理想来促进社会大理想。同时,我们既要严格要求好自身,也要带动周围的同学朋友一起坚定这一伟大的理想。
三、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使大学生时刻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获得独立、赢得尊严的精神支柱;以改革创新
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中国走向富强、文明、和谐的力量源泉。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更是要知道如何去爱国,爱国不是要我们在发生中日矛盾时举着旗帜到处游行,到处砸人家的丰田汽车;爱国也不是一大帮大学生在新浪网上叫嚣着要爱国,却发现自己的英语四级还没有过;爱国更不是学校早上升国旗奏国歌的时候,操场上一片叽叽喳喳的声音。我们可以从尊重国旗,尊重国歌做起,来体现我们的爱国之情;我们可以像周恩来那样“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来表达我们的爱我之情。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需要我们这些时代的接班人来发扬光大。同时,大学生还应该积极主动的去了解社会动态,国际新闻,了解社会的发展方向,积极思考创新,对社会现象提出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只有知荣明耻,明辨善恶美丑,一个人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一个社会才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我们大学生要接受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把社会主义道德实践融入大学生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陶冶良情操。并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勇于指证他人的错误、不规范行为,为创建良好的社会风气而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总结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一定要牢记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融入到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以积极的心态和科学的方法,不断陶冶人性,健全人格,提高素质和能力,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为了中国梦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摘 要】《形势与政策》课程面对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探索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从课程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评价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形势与政策教育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实现课程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教学;现状
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的最大环境、最大上限,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很具体,也很深远。 大学生就业,几乎是每年此时的热门话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2013年全国大学毕业生达699万,被一些人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2014年,高校毕业生有727万,或者只有网络那句老话“没有最难,只有更难”才能描述这种情况。而事实上,除了727万这个规模之外,今年的毕业生面临的挑战还包括连续几年饱和的市场以及往届“剩”下的师兄师姐们。
所以说,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前程无忧发布的《2013典范企业人才招聘状况报告》显示,该机构认定的100家“最佳人力资源典范企业”计划招聘2014年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比2013年下降7.3%。这意味着2014年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难度与去年相比还会加剧。
上述报告显示,100家企业计划招聘2014届本科应届毕业生45577人,面向大学本科以上应届生的招聘职位主要为技术(产品)研发和销售。这100家企业是该机构从中国30万家活跃雇主中评选出的,这些企业平均拥有雇员18700名。因此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有关人力资源专家分析:这是由于多数行业在2010至2012年期间招募的大学毕业生规模较大,加上全球经济依然不景气,诸如IT、机械和汽车等行业的招聘遇冷。
不过报告同时指出,2013年大学实习生的招聘高过2012年17.2%,显示出企业仍有旺盛的人才需求。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新劳动法对企业用工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有的企业贪图“降低成本”,故意使用实习生,成本低廉而且不用支付“三险一金”等,实习到期,再换一批。
据报道,2月中旬结束的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与往年的节节攀升不同,报名人数大幅下降。201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注册报名人数为27.34万人。比去年36.34万人直降9万。招录人数比去年小幅减少。不过今年浙江省首次放开了考生的户籍和生源限制,允许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这部分考生有一万多人。
无独有偶,江苏招录公务员报名首日也遇冷,据了解,第一天全省仅18550人报名,725人缴费成功。提交报名人数比去年首日减了约一半,缴费成功人数更是不到去年的四成,出现如此大的落差,近年来还是首次。 那是不是近来公务员频频诉苦令考公务员热降温呢?
2012年底以来中央连下禁令,整顿风气,“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这些旨在重塑公务员形象的规定确实带来变化。各地甚至国家部委的公务员“吐槽”工资低、升职难等帖子成为网络热点。这些公务员根据切身经历所写的帖子使众多找工作的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个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虽然现在说公务员考试降温证据还不是非常充分,至少2014就业市场的这些苗头改变了以往一边倒地热捧公务员的状况。2013年11月,200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德蒙菲尔普斯在北京曾评论中国大学生挤着考公务员的现象,他说,很多受教育程度良好的年轻人,都挤着想去做公务员,这是一种严重浪费。 他希望看到聪明的年轻人对妈妈说:妈,我去西部、去南部、去北部开公司去了。
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关乎千家万户。今年以来,作为推进创业就业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颇高的政策措施,数以万计的高校毕业生从中受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并提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措施,有“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比例”,
“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以及“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把未就业的纳入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之中,对有特殊困难的实行全程就业服务”。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也提出,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领域改革。
好政策的出台,贵在落实。而我们也要相信政府,能够积极地落实好这些惠广大大学毕业生的好政策。
就业是关系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政府能充分认识到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复杂严峻的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进而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增加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就业政策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城镇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协调发展、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度、创新扶持创业的体制机制,就能做好就业这一民生之本的工作。
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形势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政策影响形势的发展。我们必须吃透政策的原意,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奋斗,构建知识结构体系,拓展素质,不断提高个人能力;利用形势与政策,为我所用,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利用形势与政策,实现自我大发展。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把握住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为祖国明天的建设添砖加瓦。 现在学校越来越重视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积极实施大学生科研活动训练计划,全国每年都办“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这为我们大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展示平台能提高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实用器材的性能与使用技巧,使其科学思维得到系统的训练; 在开展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有艰辛与汗水,也有许多成功的喜悦,经过实践可以磨炼人的意志,坚定人的信心,激发为科技献身和不断提高技能的热情。
认真做好毕业实践实习 毕业实践环节包括去实习单位搜索资料 调查研究和做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等环节,是大学教学活动的最后一个并且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对学生智力和能力的一次总检验和总体训练。一方面可以培养和锻炼自学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际动手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使自己的创造思维能力、工作学习的独立性和主动精神得到加强。
校园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组成分,承担着育人的重要职责,它具有凝聚作用、引导作用和作用,它让大学生通过学习、感悟和理解,从而净化灵魂、陶冶情操 并完善自己。在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可以做活动的组织者,又可以做活动的参与者,这些对提高我们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以及与人的沟通合作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校园内的学生社团活动十分活跃,许多同学根据自己的爱 好与特长,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组建各类学生社团,它对我们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高等教育中,我们在修完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的同时,还可以考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和检验自己的实践能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竞争能力。主要包括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如各种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认证考试、报关员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英语考试、工程造价员、测量员和料实验员等),考证已经成为提高我们大学生职业竞争力的新途径。
如何提高大学生素质一直是一个社会话题,随着近十几年来高校连续扩招,大学生群体的急剧增大,大学生中思想道德、知识水平、就业能力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凸显,社会上对大学生是否真正具备高等人才的优秀素质有了很深的担忧。大学生,作为这个社会上的精英群体,是否禁得起当代社会竞争的惊涛骇浪,是否担得起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任务?
对于现今大学生素质方面的问题,有很多是普遍一直存在的,或者是大家都知道并且看法比较统一的,比如大学生空有理论实际经验不足,重视文化知识培养忽视思想品德修养,诚信,伦理,善恶观念缺失等等。这些都是问题,很严重的问题,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但在这里我想主要谈一谈近几年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学生的就业素质问题。
说到大学生就业,可能大多数人都会立马反应出一个字——难!确实难 ,大部分都难,只有很少一部分对得到的工作满意的。而究竟难在哪?我想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是知识技能不过关。大学生经历了炼狱般的高考,一到大学大部人分就放松了,吃喝玩乐都是常事,甚至名牌大学也不例外,或者参加太多社团活动,或者谈恋爱,或者男生打游戏,女生逛商场,学习远不如高中时用功。大学课程也是得过且过,勿论精通了,四年本科学到的只是其实并不多。(这也是现在有很多企业招聘宁愿要职业技校的学生也不要本科学生的原因,有很多本科生甚至为此把简历
改成了大专毕业)这样的大学生毕业之后,无论专业知识还是职业技能都是不过关的,用人单位当然不敢要。
第二,是工作经验的不足。这是一个老问题了,似乎也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尽管现在大学都有实习学分要求,也鼓励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但学生很多都是阳奉阴违,做做表面工作就混过去了,没有多大实际改观。我所接触的很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曾在实习报告上做过假,虽不是说所有人都如此,但起码可以说明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培训机会(有些是人的),但大多数公司没有那么“好心”,也没那个“耐心”,而毫无工作经验的应届本科生往往成为这中间的淘汰者。
第三,对自身定位不明确。这是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所以仔细说一说。
定位不明确,比较普遍的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很多大学生,尤其是重点大学的学生,大多有些心高气傲,对未来也是理想地充满信心。他们往往给自己定下了过高的目标,而在应聘过程中又往往不能如愿,“高不成低不就”正是如今重点高校大学毕业生所呈现的突出问题。
另一种是瞎跟风。每个不同时期都会有一些比较热门的职业,比如80年代搞外贸,90年代下海经商,00年生产钢筋水泥,05、06年炒房炒股搞金融,07、08年投资、报考公务员,09年„„受自然利益驱使,投身热门行业本无可厚非。但很多大学生却是盲目“从热”,没有考虑这个行业,这个工作是否适合自己。或者受家庭影响,或者
受他人误导,又或者自己不堪利益、虚名的诱惑,总之他们很多人选择了也许并不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而失去了原本在其他领域有所建树的机会。很多大学生看人家出国了,好,我也出国;看人家考公务员了待遇好,好,我也去考;考研,进外企,也都存在着这种跟风现象。对国家来说,拿出大量财力、物力来培养大学生,而现在大学生的个人能力没有得到其应有的、最充分的发挥,没有在国家缺少人才的岗位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不说这是国家的一种损失,而且是巨大的人才损失。
根据上述所谈到的问题,如何来提高大学生自我认识和自我定位的任务就摆到了眼前。解决这一问题,这需要国家,学校和大学生自身的共同来作用。
对于国家来说,应首先做好宏观调控,完善各项就业机制,尤其是制定出一些合理的有利于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培训的政策措施,从大局上做好大学生就业导向工作。
对于各高校来说要加强对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自身,正确定位,发挥个人特长。同时,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并对将来情势加以分析,让学生通过咨询和指导,对就业趋势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有利于自身定位和个人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