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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固定资产折旧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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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固定资产折旧毕业论文

[2] 吴风奇 , 周铁光. 对“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思考[J]. 会计之友(B版), 2005,(07) [3] 周立.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的确定及其账务处理[J]. 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5,(09) [4] 郭继宏. 也谈“最佳折旧方法的选择”[J]. 会计之友, 1995,(05) [5] 戴凤朝. 论运输(交通)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J]. 交通财会, 1994,(03) [6] 金苗. 折旧方法与财务利益[J].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1997,(01) [7] 胡秀云, 郑春华, 陈春宏. 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J]. 林业财务与会计, 1999,(01) [8] 荀桂云. 企业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好?[J]. 冶金财会, 1999,(06) [9] 杨代甫. 企业折旧方法核算中的税收筹划[J]. 市场研究, 2003,(12) [10] 夏爱芳.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一点看法[J]. 商场现代化, 2005,(20)

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船舶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2.2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4〕。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2.2.1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2.2.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折旧更为重要。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2.2.3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修理和维修费用与折旧是相关的,应该包括在服务的总成本或净收入的计算中。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的一种方法。

一、《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投资者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基础性产业的投资,加快基础工业的发展步伐,它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 具体的抵扣方法是: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二、《规定》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及其协调 以上抵扣方法主要是针对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对于2004年7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则不予抵扣,这样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产生如下影响: 1. 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对于同一企业来说,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 这样同一个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就会不一样,必然导致计提折旧的基础也不一样。 2. 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并会导致偏差。现行的固定资产重估价是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价格依据的,而上述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重估时肯定会升值,结果是,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将增值,表现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这时候固定资产账面上又以含增值税的重估价值入账,从而导致企业的权益虚增,造成企业价值提升的假象。 3. 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低于含税计价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其税前利润将增加,缴纳的所得税额也将增加,最终企业的总资产价值将减少,这种变化在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利润基础的行业将更为明显。 对于《规定》实施后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1. 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于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固定资产价值不仅影响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应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如:“固定资产—转型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型后固定资产”,以分别记录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对增加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账,计提折旧时,也以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不同计提折旧的基础加以区分。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应以不含增值税价值入账,以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 2. 固定资产分别重估价值入账。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等行为而需要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就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分别重估。由于企业已对固定资产最初价值在入账时就在明细账中列示含税和不含税,所以在需要重估时,如果是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应在确定其价值时也不含增值税,以避免虚增由于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重估价高于不含税账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也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的问题上保持一致。 3.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在附注中加以揭示。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得到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业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带来的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的影响数在附注中补充说明。 三、《规定》实施后增量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缴增值税部分。对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或者超出当年税收增量的,应抵扣税额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样,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为零的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不能足额办理退税。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无法办理抵欠和退税;企业未能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无法申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未能及时换成增值税发票,造成无法进行按期抵扣等,这些都影响了预期的抵扣额度。 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共设有9个三级科目。在由增值税体系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体系过程中,基于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会计处理中应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先在该账户借方登记,即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待税务部门批准后,再在贷方进行相应记录,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金”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的,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须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规定永远不得抵扣该项购置业务的进项税额。设置“待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也可以同时解决企业购进货物时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达企业时间不一致所造成的问题。 由于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很多,其中对于外购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固定资产”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固定资产的出租、销售等行为,往往规定征收的商品税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实行增值税额转型后,有关部门将会出台相关的规定,使流转中的固定资产仅需计征增值税,不再征纳营业税,以避免对同一种行为主体增收双重的“商品税”。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固定资产转入方可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账户中,然后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及该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的“进项税额”明细账中,两者的差异可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转出方应按交易事项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进行记录。 对于企业通过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的工程材料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并且在自建(制)过程中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都未曾增收增值税,故不需对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算进项税额。但是,自建(制)过程中涉及外购应税劳务的,则对已支付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由于在增值税转型阶段企业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与转型前有所差异,因此带来固定资产在计价和会计处理方法这两方面的差异,这就要求实施《规定》的有关企业在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本企业所处的具体行业以及经济业务的特点正确、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从而真实地反映和正确地核算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尽量减少由于增值税转型给企业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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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船舶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2.2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4〕。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2.2.1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2.2.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折旧更为重要。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2.2.3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修理和维修费用与折旧是相关的,应该包括在服务的总成本或净收入的计算中。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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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问题研究论文

一、《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投资者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基础性产业的投资,加快基础工业的发展步伐,它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 具体的抵扣方法是: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二、《规定》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及其协调 以上抵扣方法主要是针对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对于2004年7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则不予抵扣,这样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产生如下影响: 1. 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对于同一企业来说,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 这样同一个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就会不一样,必然导致计提折旧的基础也不一样。 2. 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并会导致偏差。现行的固定资产重估价是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价格依据的,而上述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重估时肯定会升值,结果是,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将增值,表现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这时候固定资产账面上又以含增值税的重估价值入账,从而导致企业的权益虚增,造成企业价值提升的假象。 3. 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低于含税计价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其税前利润将增加,缴纳的所得税额也将增加,最终企业的总资产价值将减少,这种变化在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利润基础的行业将更为明显。 对于《规定》实施后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1. 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于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固定资产价值不仅影响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应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如:“固定资产—转型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型后固定资产”,以分别记录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对增加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账,计提折旧时,也以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不同计提折旧的基础加以区分。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应以不含增值税价值入账,以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 2. 固定资产分别重估价值入账。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等行为而需要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就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分别重估。由于企业已对固定资产最初价值在入账时就在明细账中列示含税和不含税,所以在需要重估时,如果是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应在确定其价值时也不含增值税,以避免虚增由于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重估价高于不含税账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也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的问题上保持一致。 3.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在附注中加以揭示。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得到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业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带来的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的影响数在附注中补充说明。 三、《规定》实施后增量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缴增值税部分。对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或者超出当年税收增量的,应抵扣税额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样,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为零的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不能足额办理退税。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无法办理抵欠和退税;企业未能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无法申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未能及时换成增值税发票,造成无法进行按期抵扣等,这些都影响了预期的抵扣额度。 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共设有9个三级科目。在由增值税体系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体系过程中,基于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会计处理中应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先在该账户借方登记,即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待税务部门批准后,再在贷方进行相应记录,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金”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的,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须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规定永远不得抵扣该项购置业务的进项税额。设置“待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也可以同时解决企业购进货物时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达企业时间不一致所造成的问题。 由于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很多,其中对于外购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固定资产”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固定资产的出租、销售等行为,往往规定征收的商品税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实行增值税额转型后,有关部门将会出台相关的规定,使流转中的固定资产仅需计征增值税,不再征纳营业税,以避免对同一种行为主体增收双重的“商品税”。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固定资产转入方可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账户中,然后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及该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的“进项税额”明细账中,两者的差异可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转出方应按交易事项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进行记录。 对于企业通过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的工程材料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并且在自建(制)过程中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都未曾增收增值税,故不需对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算进项税额。但是,自建(制)过程中涉及外购应税劳务的,则对已支付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由于在增值税转型阶段企业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与转型前有所差异,因此带来固定资产在计价和会计处理方法这两方面的差异,这就要求实施《规定》的有关企业在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本企业所处的具体行业以及经济业务的特点正确、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从而真实地反映和正确地核算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尽量减少由于增值税转型给企业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

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船舶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2.2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4〕。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2.2.1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 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 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 2.2.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 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折旧更为重要。 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2.2.3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 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 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 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修理和维修费用与折旧是相关的,应该包括在服务的总成本或净收入的计算中。 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的一种方法。

由于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并可以在多个会计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在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条件下,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需要将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一定的分配方式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进行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和当期损益。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等四个方面。但要注意:企业应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上述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注意的问题(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折旧额,作为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2)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调整原来已计提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3)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企业所选择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4)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中应扣除估计的折旧金额。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计提当月折旧时,应以月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对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即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增计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即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月不减计折旧,从下月停止计提折旧。例如:A企业6月期初固定资产原值为8000万元,6月份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为20万元,6月份报废减少固定资产原值为50万元,6月末固定资产原值为7970万元,固定资产月折旧率为1%,求6月份固定资产折旧额。6月份固定资产折旧额=8000×1%=80(万元)。由于6月份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为20万元本月不计提折旧,不需要将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加到月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中;同时由于6月份报废减少固定资产原值为50万元照提折旧,也不需要将6月份报废减少固定资产原值为50万元从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因此6月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仍然为月初的固定资产原值8000万元。那么,7月份固定资产折旧额又是多少呢?7月份固定资产折旧额=7970×1%=79.7(万元)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无论采用直线法还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也无论折旧年限的长短,但是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总额均是一致的。同时,固定资产到期报废时,其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一定等于固定资产的累计已计提折旧额。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严格说来,各种折旧方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将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规定的年限内进行分摊的方式不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原理比较简单,我们这里只说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方法。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以直线法折旧率(不考虑净残值)的2倍乘以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为了保证固定资产在规定折旧年限既不多提折旧也不少提折旧,正好使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等于固定资产的累计已计提折旧额,并且不违背加速折旧下各年折旧额逐年递减(至少后面年份的折旧额不大于前面年份的折旧额)这一要求,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期满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扣除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2.年数总和法是以某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除以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总和作为本年的折旧率,去乘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计算本年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方法。3.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方法不同之处(1)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折旧年限内需要进行方法的转换,即从倒数第二年起改用直线法;而采用年数总和法则不需要进行方法的转换。(2)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不需要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各年,其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净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已计提折旧额,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而采用年数总和法时,其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已经扣除预计净残值。(3)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不需要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各年,其折旧率是固定不变的,而与折旧率相乘的折旧基数是逐年递减的。而采用年数总和法时,其折旧率是逐年递减的,而与折旧率相乘的折旧基数是固定不变的。例如:企业购入设备一台,价款38000元,增值税6460元,包装费375元,立即投入安装。安装中领用工程物资2240元;领用生产用料实际成本500元,原进项税额85元;领用应税消费品为自产库存商品实际成本1800元,市场售价2000元(不含税),消费税税率10%。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要求:(1)计算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成本(不考虑所得税费用)(2)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四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元,分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年折旧额。(1) 固定资产安装完毕入账价值=38000+6460+375+2240+500+85+1800+2000×17%+2000×10%=50000(元)(2)1平均年限法:各年年折旧额=(50000-2000)÷4=120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年折旧额=50000×2/4=25000(元)第二年年折旧额=(50000-25000)×2/4=12500(元)第三年年折旧额=[(50000-25000 - 12500)-2000]÷2=5250(元)第四年年折旧额=[(50000-25000 - 12500)-2000]÷2=5250(元)应计提折旧总额=累计已计提折旧额5002001年年折旧额=50000×2/4×8/12=16666.672002年年折旧额=50000×2/4×4/12+(50000-25000)×2/4×8/12=8333.33+8333.33=6666.662003年年折旧额=(50000-25000)×2/4×4/12+[(50000-25000 -12500)-2000]÷2×8/12=4166.67+3500=7666.672004年年折旧额= [(50000-25000 -12500)-2000]÷2×4/12+[(50000-25000 -12500)-2000]÷2×8/12=1750+3500=52502005年年折旧额= [(50000-25000 -12500)-2000]÷2×4/12=1750应计提折旧总额=累计已计提折旧=16666.67+16666.66+7666.67+5250+1750=480003年数总和法第二年年折旧额=(50000-2000)×3/10=14400(元)第四年年折旧额=(50000-2000)×1/10=4800(元) 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企业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时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抵减科目,具体帐务处理为:借:制造费用 「生产车间计提折旧费用」管理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计提折旧费用」营业费用 「专设销售机构部门计提折旧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1.固定资产清理(见表1)(1)当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 即:借方差额(净损失)借:长期待摊费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生产经营期间自然灾害损失」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损失」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2)当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 即:贷方差额(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长期待摊费用「筹建期间」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经营期间」计提减值准备1.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1)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2) 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全额计提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已经全额计提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2.会计处理(1)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差额计提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贷: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例如:A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已计提折旧2年,累计折旧为150万元。如果第3年末估计可收回金额48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处理为:(1) 第3年计提折旧借:制造费用 750÷10年=75贷: 累计折旧 75(2) 计提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原价-已计提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750-75×3年)-0]-480=45(万元)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45贷: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45(3) 第4年计提折旧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750-75×3年)-45]÷5=96(万元)借:制造费用 96贷: 累计折旧 96

固定资产折旧论文答辩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⑴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⑵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⑶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⑷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⑸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⑹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没有影响,公允价值是市场对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评估,主要考虑的是该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3、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并入企业当期损益,自然减少会计利润。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造成冲击。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这一差异更加复杂。

建筑工程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自述稿范文

范文一:

各位老师好!我叫王爱国,来自山东聊城,我的论文题目是《基于实物期权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财务评估应用研究》。在这里,请允许我向王雪青老师的悉心指导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劳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将从论文的目的、结构内容、不足之处三个方面向各位老师作一大概介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在目的和意义上,本文研究将实物期权理论引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决策评价过程之中,目的在于完善轨道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评估方法和体系,通过完善评估手段,使轨道交通项目价值能够被更准确地计算和评估,进而帮助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方进行科学决策。

当前,将实物期权理论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评价的相关研究较少,本文成果可作为以投资者为主体,评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价值理论的一个新的思路,同时为决策方法的选择提供理论支撑,对我国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其次,在结构内容上,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分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特征并回顾传统方法在处理项目投资决策问题上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分析轨道交通项目特性以及期权特征,并构建基于推迟期权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评价模型。最后,通过实例对投资决策模型进行了验证。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论文的绪论部分,此章节中首先对城市轨道交通等相关研究背景做了简要介绍,并对于此次研究提出了其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通过文献综述,系统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于实物期权等方法的研究过程和现状,并最后提出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框架结构。

第二章对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和投资决策方法两方面分别做了系统阐述。其中轨道交通项目阐述包含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简介、分类及特征,重点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经济特征和投资特征进行分析,为下一步研究做铺垫。在投资决策方法综述中,重点分析和对比了传统项目评价方法及实物期权方法。首先是对传统项目评价方法的阐述,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其后,对实物期权方法做了系统介绍,最后总结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的基本思路和步骤。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本文第三章着手于分析轨道交通项目的期权特征,并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 推迟期权模型,指出了该模型的实际指导意义。

第四章中并运用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和量化的计算,增强论文的说服力。

第五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通过前面两章的模型构建和验证,初步总结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结论,并指出本次研究中未能考量的因素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指出将来进行完善和开拓研究方向。

最后,在不足之处上,关于本文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总结如下:

1、 模型参数的确定较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价值增长率的数据难以获得,本文以客流量增长率近似代替。实际上,决定轨道交通项目价值的因素较为复杂,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增加、沉没价值计算等都将影响项目价值。另外,价值增长率的方差难以直接获得,利用类似项目历史年数据近似代替的手段无法考量项目未来年的不确定性。因此,模型参数的确定仍需有更准确的测算方法。

2、 在构建推迟期权定价模型中,未能准确得到推迟期权的时间,并将其量化为公式进行计算,给项目确定决策操作时机带来较多不便,而这正是项目本身的不确定性特征所决定的。

3、 未能考虑存在其他竞争对手情况下的博弈模型。本文构建推迟期权定价模型以及案例验证均以仅有一个投资者的条件为基本假设,但实际当中往往有多个投资者进行竞争,因此需进一步对其博弈特性及模型进行构建和验证。

另外,仍有一些其他因素未能加以考虑,如同时存在的不同期权间的相互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等,均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再一次谢谢各位老师。

范文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上午好!

我叫李俊妮,主要研究方向为景观建筑。我的论文题目为《区域景观规划视角下的城市滨水区控制要素研究--以“重庆两江新区御临河沿岸景观概念规划”为例》,论文从确立选题、搜集资料、构思提纲到撰写、修改及定稿,我的导师朱 捷教授给予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请允许我向导师表示真心的感谢,同时向在我硕士研究生学习生涯中直接或间接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向所有参加我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就本论文的选题原因及意义、选题背景、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及研究缺陷等方面进行简要陈述,希望得到各位老师的批评指正。

首先,本论文的选题原因、意义及选题背景。

城市滨水区作为城市稀缺的公共资源,是最具有开放性和吸引力的自然、人文景观的综合体现。其不仅有美化城市、修复河流生态等效果,同时为市民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满足了人亲近自然、亲近水的要求,体现了河流与城市特有的自然、人文景观,同时也是社会、生态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良好的城市滨水区景观是城市活力的集中表现和城市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承载网络,同时也是提升文化氛围、展示形象的城市重要场所。

由于部分地区对滨水景观的打造还处于较为片面的认识中,一些城市在打造滨水区景观时侧重于防洪、水运、灌溉等价值,将滨水区环境作为工程实体看待,单一的对其中某一段进行分别设计;“滨水中央公园”、“滨水景观大道”等描绘“城市名片”的词语频频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滨水区的空间品质,但是由于设计繁琐、各种设计手法堆砌、仅注重局部等倾向,往往导致景观破碎、形象缺失、可达性差等令人遗憾的局面。例如中外驰名的京杭大运河,在滨水区更新过程中,两岸景观变得五花八门,不同的设计理念、不同的设计元素统统往上堆叠,有的河道出现了“左岸历史、右岸未来”的景观设计,有的甚至将“欧洲小镇”搬到了大运河边上。面对这些问题,排除经济、社会和政 治因素,最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滨水区缺乏整体的规划控制。

传统意义上的滨水区景观规划主要是针对物质空间环境的塑造,是一种以“蓝图式”的成果为最终导向的实践行为,但随着开发主体的多元化,开发商的融资能力与拓展计划千差万别,原本的终极蓝图往往只能搁置于规划阶段,无法在场地设计和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使理想与实践出现了巨大落差。对大尺度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来说,由于设计面积大,建设周期长,中间环节多,过程变数大,因而不能靠“蓝图式”的设计图纸一成不变地指导下位规划设计和实践。

基于以上情况,客观上需要为随时变化的市场需求提供易于操作的规则和平衡机制,就像城市设计承担的任务一样,城市滨水区规划也需要这样一种以控制和引导为实施手段,通过规划编制一系列的“约定”的方式--达到控制效果的同时也可以应对多变的市场因素。当然,在制度层面进行优化探索固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但是受城市规划体制背景和法规背景的限制,这种探索任重道远,而着眼于技术层面,将视线集中于设计控制要素,在目前具有更现实的操作意义。控制要素在规划设计的运作中扮演了桥梁和媒介的角色,城市滨水区景观规划可以通过控制要素对未来项目的空间形态、使用状况进行清晰的预测和控制。

从功能角度出发,城市滨水区包括生态型、商务型、娱乐休闲型、居住型等,城市滨水区可以由以上功能单一组成,也可以是多种功能复合而成,多种功能的混合带来了复杂的景观要素,如空间的开放性、环境的生态性、绿地系统的完整性、绿色廊道、驳岸形式、天际轮廓线、交通设施、防汛设施等等。如此众多的要素使得设计显得千头万绪,因此在滨水区景观规划中,针对设计对这些要素进行选取、分类和策略探讨是进行详细设计以前最重要的前期工作。

目前对于城市滨水区景观规划的研究在设计方法、视觉形象方面和景观生态领域对景观结构及其生态问题的探讨方面已经做了极为详尽的研究,而将城市滨水区作为区域景观规划的工作展开整体性探索,以及相关控制要素如何筛选、规划成果如何指导下一步设计方面的研究在近几年的规划实践中开始得到重视,也有了一些相关的实践案例。

笔者通过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及区域景观规划实际项目的参与,从区域景观规划的视角出发,采用区域景观规划的.方法途径,综合城市滨水区的特性、问题研究,结合一个城市滨水区景观规划的实践案例,及以这一案例为上位规划指导落实的详细设计案例,着重探索控制要素的组成、筛选及图文导则对下位规划设计的指导作用。研究的意义在于从中总结出普遍的规律,为今后的项目提供一定参考。

纵观城市河流的演变历史,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过程:

①前工业化时代-以自然发展为主-逐水而居 依水筑城:

“水”最基本功能是灌溉、生活供水及排水、航运功能。这一时期,许多城市选址都在江、河、海等水陆交汇处,并成为当时人口集聚及商品交易中心,同时在长距离贸易、对外贸易体系中占据举重要地位。11世纪到 14世纪,城市滨水区的发展成为工商业城市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国际性贸易集市以及港口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这些滨水区最初通常是一种自发的发展态势--港口与城市生活混合,同时是贸易枢纽和军事要塞,并拥有港口、公共空间的功能。

②工业化时代-工厂、码头和仓库成为标志性景观-业盛水污:

这一时期“水”的首要作用转变为交通运输、工业供水和排水功能。城市滨水区的首要职能是产业空间,工业区向滨水区聚集,产业资本对滨水空间的控制处于主导地位,滨水生活功能受到排斥。港口成为实现货物快速集散的中转地,迅速发展起来的内河运输、铁路运输也主要为大城市港口区服务。城市滨水区成生产、交通核心,大量的资本要素在滨水地带聚集,带动城市进入工业化时代,同时工业废水、废气以及垃圾的排放也使这一时期的城市滨水区出现严重污染。

③后工业化时代-游憩和景观成为首要功能 -人工治水,水清城兴: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伴随产业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的城市滨水区经历了逆工业化的过程。资源枯竭、轮船吨位提高以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使得港口和其附属产业从城市中心地段加速外迁(从城市迁移到郊区或迁往发展中国家),此时旧港区衰败,土地闲置。

到 20 世纪 6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复兴运动的发展,许多城市重新发现了旧港区处于城市中心区的区位与土地价值,开始对滨水区进行改造。同时在这一时期,劳动方式改变带来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崛起,市民的闲暇时间增多,因此追求回归大自然、对滨水区生态环境、旅游和休闲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前提之下,最先对城市滨水区进行再生改造成功的是北美地区(如巴尔的摩内港),此后,这种滨水区改造在世界范围内兴起(1965年以来美国就有上千个城市滨水开发案例,仅 1993年日本就有 63 个记录在册的城市滨水区开发案例)。

其次,本论文的研究框架及主要内容。

本文试图从区域景观规划的视角出发,从更宏观的层面进行统筹,对控制要素的选取、图文导则的构建、控制策略对下位规划设计的指导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结合“重庆市两江新区龙盛片区御临河沿岸景观概念规划”以及这一案例指导下实施的滨水绿地景观设计,对景观控制要素在实际案例中的操作流程进行实例研究,对“控制要素”在规划设计中扮演的“桥梁”和“媒介”角色进行验证, 以期对今后的城市滨水区景观规划项目提供一定的参考。

论文结构遵从“提出问题--分析与借鉴--解决方法与策略探索--实际案例验证”的纵向逻辑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第二章,主要为基础研究与共性问题归纳整合,明确研究的主要对象和相关概念,归纳城市滨水区景观的特性,提出目前滨水区景观规划面临的问题。

第二部分为第三章,首先明确了区域景观的基本概念、相关理论、复合系统和操作流程,同时对三个国内外成功的城市滨水区开发案例进行了剖析,为下一步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借鉴。

第三部分为第四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城市滨水区景观规的研究框架,结合景观设计的中心议题研究,提出影响城市滨水区景观规划的生态、功能、形象、文化相关要素,并对其控制策略、实施方式进行了总结归纳。

第四部分为第五章、第六章,通过《两江新区御临河沿岸景观概念规划》明晰景观控制要素选取、图文导则在设计中的运用,并以《两江新区御临河(影视城段)滨河绿地景观设计》对控制要素对下位规划设计的引导进行分析,最后在结论部分对论文的主要成果与不足之处进行讨论和陈述。

第三,本论文的研究缺陷。

在三年研究生的学习过程中,跟随导师完成的实际项目是促成论文方向的主要原因,三年的学习经历中导师传授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令我受益匪浅,但是由于笔者自身在实践经验、理论研究和论文写作能力上的欠缺,整个研究过程和论文逻辑难免存在一些纰漏与有待商榷之处,在研究的深度上也有所不足。论文在理论的阐述方面、工作框架的逻辑建构方面、方法的抽象描述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只有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的进行改善。

对于论文存在的这些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老师见谅,并提出宝贵意见,我将不断完善。

最后再一次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审阅我论文并参加今天答辩会的各位老师,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浅谈固定资产折旧论文

一、《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投资者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基础性产业的投资,加快基础工业的发展步伐,它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 具体的抵扣方法是: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二、《规定》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及其协调 以上抵扣方法主要是针对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对于2004年7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则不予抵扣,这样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产生如下影响: 1. 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对于同一企业来说,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 这样同一个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就会不一样,必然导致计提折旧的基础也不一样。 2. 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并会导致偏差。现行的固定资产重估价是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价格依据的,而上述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重估时肯定会升值,结果是,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将增值,表现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这时候固定资产账面上又以含增值税的重估价值入账,从而导致企业的权益虚增,造成企业价值提升的假象。 3. 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低于含税计价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其税前利润将增加,缴纳的所得税额也将增加,最终企业的总资产价值将减少,这种变化在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利润基础的行业将更为明显。 对于《规定》实施后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1. 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于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固定资产价值不仅影响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应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如:“固定资产—转型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型后固定资产”,以分别记录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对增加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账,计提折旧时,也以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不同计提折旧的基础加以区分。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应以不含增值税价值入账,以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 2. 固定资产分别重估价值入账。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等行为而需要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就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分别重估。由于企业已对固定资产最初价值在入账时就在明细账中列示含税和不含税,所以在需要重估时,如果是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应在确定其价值时也不含增值税,以避免虚增由于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重估价高于不含税账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也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的问题上保持一致。 3.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在附注中加以揭示。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得到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业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带来的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的影响数在附注中补充说明。 三、《规定》实施后增量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缴增值税部分。对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或者超出当年税收增量的,应抵扣税额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样,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为零的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不能足额办理退税。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无法办理抵欠和退税;企业未能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无法申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未能及时换成增值税发票,造成无法进行按期抵扣等,这些都影响了预期的抵扣额度。 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共设有9个三级科目。在由增值税体系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体系过程中,基于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会计处理中应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先在该账户借方登记,即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待税务部门批准后,再在贷方进行相应记录,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金”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的,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须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规定永远不得抵扣该项购置业务的进项税额。设置“待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也可以同时解决企业购进货物时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达企业时间不一致所造成的问题。 由于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很多,其中对于外购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固定资产”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固定资产的出租、销售等行为,往往规定征收的商品税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实行增值税额转型后,有关部门将会出台相关的规定,使流转中的固定资产仅需计征增值税,不再征纳营业税,以避免对同一种行为主体增收双重的“商品税”。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固定资产转入方可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账户中,然后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及该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的“进项税额”明细账中,两者的差异可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转出方应按交易事项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进行记录。 对于企业通过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的工程材料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并且在自建(制)过程中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都未曾增收增值税,故不需对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算进项税额。但是,自建(制)过程中涉及外购应税劳务的,则对已支付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由于在增值税转型阶段企业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与转型前有所差异,因此带来固定资产在计价和会计处理方法这两方面的差异,这就要求实施《规定》的有关企业在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本企业所处的具体行业以及经济业务的特点正确、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从而真实地反映和正确地核算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尽量减少由于增值税转型给企业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或: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实际)×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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