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C 编程语言的国际标准 IEC 61131 是PLC 的国际标准,1992~1995 年发布了IEC 61131标准中的1 ~ 4 部分, 我国在1995 年11 月发布了GB/T15969-1/2/3/4(等同于IEC 61131-1/2/3/4)。IEC 61131-3 广泛地应用PLC、DCS 和工控机、 “软件PLC”、数控系统、RTU 等产品。 定义了5 种编程语言: 1) 指令表IL(Instruction list):西门子称为语句表STL。功能比梯形图或功能块图强。 2) 结构文本ST(Structured text):西门子称为结构化控制语言(SCL)。STEP 7 的S7 SCL(结构化控制语言)符合EN61131-3 标准。SCL 适合于复杂的公式计算、复杂的计算任务和最优化算法,或管理大量的数据等。 3) 梯形图LD(Ladder diagram):西门子简称为LAD。直观易懂,适合于数字量逻辑控制。“能流”(Power flow)与程序执行的方向。 4) 功能块图FBD (Function block diagram):标准中称为功能方框图语言。“LOGO!”系列微型PLC 使用功能块图编程。 5) 顺序功能图SFC(Sequential function chart):对应于西门子的S7 Graph。· PLC国际标准组织 随着PLC的快速发展,各相关国际组织也越来越多。当前电力线通信的国际组织主要有家庭插电联盟HPA、PLC论坛、PALAS、OPERA、UPLC、PUA、EUPA以及日本的CEPCA等。所有这些国际组织都由研究机构及厂商共同组成,其中较具有影响力的是HPA (HomePlug Alliance,家庭插电联盟)和PLC(Powerline Communication Forum,电力线通信论坛)。由Cisco、Intel、HP、Sharp等13家公司组成的家庭插电联盟HPA成立于2000年4月,致力于创造共同的家用电力线网络通信技术标准。目前HPA已发展成为由100多家公司组成的组织。2001年6月,HPA发布了第一个规范版本HomePlug 1.0,将数据传输速率定为14Mbps(实际数据速率为5Mbps),采用OFDM调制解调技术,MAC层协议为CSMA/CA。尽管该规范定位于家庭内部网络应用,但制造商们已大量将 HomePlug 1.0芯片用于低压宽带接入。目前符合HomePlug 1.0的产品已经在北美、欧洲和亚洲销售近三百万套。最高速率达85Mbps的HomePlug 1.0 Turbo产品最近也已出现。HPA联盟于2003年2月开始HomePlug AV的制定工作。该规范着重于在家庭中传送娱乐音视频,最高速率可达200Mbps。HomePlug AV于2005年8月获得联盟理事会批准,HPA会员Aztech Systems和Devolo AG最近宣布推出符合HomePlug AV规范的产品,预期2006年底相关产品开始量产面市。HomePlug联盟正在制定另外两种规范,一种是HomePlug BPL规范;另一种是用于家庭自动控制应用的命令和控制规范HPCC。1. HomePlug BPL规范2004年上半年,HomePlug宣布了开发电力线宽带接入规范的意向,并向全球范围内的电力公司、服务提供商和PLC组织发出了参与邀请。10~11月,HomePlug BPL工作组成立,共有包括EDF、Intellon、Conexant、SPiDCOM、Current、Sharp等12家公司和PUA、UPLC等2个组织加入。2004年12月~2005年2月开发了HomePlug BPL的市场需求文件,并于3月向成员发布征求意见,同年5月该文件获得理事会批准。HomePlug BPL市场需求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文件的目的和意图、市场概览、BPL系统描述、BPL规范要求。BPL市场需求文件的主旨是追求最高的性能以及同HomePlug AV的协同工作和无缝连接。2005年夏天,HomePlug AV被选为BPL的基线技术,以实现两者之间的完全互操作。HomePlug AV解决了许多同样存在于BPL的问题,如采用中心协调架构(相邻网络问题)解决许可控制和带宽管理。目前BPL规范正在进行低压和中压、北美和欧洲以及地埋和架空之间差异的技术分析。BPL还要进行规范开发、模拟测试、在电力公司和家庭电力线上进行的现场测试等工作,规范草案有望于2006年中期发布。HomePlug BPL的主要特点包括:· 基于HomePlug AV技术的200Mbps物理层· 在高噪音的电力线信道上进行接近物理层极限容量的可靠通信· 具有交流电工频同步功能的TDMA和CSMA高效的MAC层协议· 服务质量(QoS)保障· 支持多种网络部署结构· 高级网络管理功能,支持即插即用,可由用户或服务提供商安装和配置网络· 在HomePlug AV中为实现同BPL有效协同的“相邻网络”设计· 基于128位AES的严格安全保障· 共存模式支持多个户内网络和接入网络间实现高效的带宽共享· 同HomePlug 1.0共存,两者互通可选HomePlug BPL的应用分为以电力公司为主的服务和以用户为主的服务。以电力公司为主的服务如远程抄表、负荷控制、服务的远程启动/停止、窃电检测、动态和汇总数据分析、电能质量监测、安全监视、停电通知、设备监视、配网自动化、分布式发电的监控等;以用户为主的服务包括有因特网宽带接入、VoIP、视频传输、安全服务、家庭病毒防御、远程网络管理和故障诊断等。2. HPCCHPCC(HomePlug Command & Control)实现用命令控制家电,触发诸如打开或关闭等相应动作。其要求包括:支持家电发回其状态、网络覆盖整个家庭、极高的连通性(目标为99.9%)、价格低廉、容易安装(无需专门技能或复杂的配置)、无需相间耦合器或中继器等附加设备。HPCC在2005年二季度向家居自动化行业的领导者发出征求提案函,7家公司做出了回应,目前正在选择基线技术。3. IEEE电力线通信标准当第一代HomePlug规范推出的时候,消费类电子制造商正致力于推动室内联网,各国际标准组织让HomePlug带头先行。但是随着AV、BPL和控制逐渐被增添进来,IEEE开始重视HomePlug规范。目前IEEE中关于电力线通信的标准工作组有三个:P1901、P1675和P1775。2005年6月IEEE批准成立P1901工作组。HomePlug是工作组的重要成员,其它重要成员还包括EUPA和日本的CEPCA。该工作组主要负责电力线宽带接入的MAC/PHY部分标准,HomePlug AV被IEEE P1901选为基线技术。工作组的目标是在2006年8月完成标准制定工作,目前主要审查室内联网规范和接入规范间的共存,标准将满足IEEE P1775在电磁兼容性方面的限制;IEEE P1675负责硬件和安装部分的标准制定工作,成立于2004年7月;IEEE P1775工作组成立于2005年5月,主要负责电磁兼容EMC部分标准的制定,其目标是在2007年6月完成制定工作。 ——资料来源机电之家网站
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电力行业也随着快速的发展着。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力营销工程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浅析电力工程中营销策略
摘 要:本文主要根据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及对电力行业的了解,就目前电力工程中的电力市场的营销策略进行了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营销: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电力行业也随着快速的发展着。然而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用事业,在推动国家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国外电力市场营销主要集中在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而国内的电力市场还在改革和探索中不断前行,不断学习,希望借鉴着国外的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能带动我国的电力行业发展。
一、电力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
电力市场营销就是指电力企业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以满足人们的电力消费需求为目的,通过电力企业一系列与市场有关的经营活动,提供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电力产品和相应的服务,从而实现电力企业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目标。
(一) 电力营销的概念及特点
电力营销是指电力企业通过生产、输送、分配、销售电力商品及附加服务,创造出为他人或组织交换的电力商品的价值,以获得电力企业的需求和欲望的一种社会服务过程。电力营销包含着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电力营销是一个交换过程,既有社会属性,也有管理属性;第二,电力交换活动是以满足电力企业的需求和欲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的;第三,电力营销活动从形式上看是出售电力商品和服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需要(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 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
电力营销是建立在经济科学、行为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是研究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电力企业营销活动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具有全程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电力营销在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作用是解决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活与生产消费的需要。电力营销按电力产品流通过程分为发电营销、输电营销、配电营销和售电营销。
(二) 电力市场营销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力市场分析和预测
不断分析电力企业与电力市场的关系,分析影响电力企业中电力营销活动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预测电力需求的发展趋势,分析各类电力客户对电力市场的需 求和购买行为,研究电力企业如何面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机会或威胁。
2. 电力市场细分与目标电力市场选择
在电力市场调查与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电力市场的细分,提出电力企业选择目标 电力市场的方法。
3. 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通过制定适当可行的营销策略,以满足电力客户的需要,实现电力企业的预期目标。运用包括优质服务策略、价格策略、形象策略、促销策略等手段,不断提高 电力市场占有率。
电力市场营销的基本业务可分为:业务扩充、变更用电业务、营业电费管理、电价管理、电能计量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
二、供电公司的电力营销组合策略
(一) 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策略
国家电网公司将电力的优质服务定位成“国家电网的生命线”,足见优质服务对于供电企业的重要作用,迫切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要树立电能服务观念,客户购买电能商品,一是购买产品,二是购买服务。优质服务是电力企业整个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用快速化、保障化、简便化、多样化、情趣化的优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起到不用增加成本就能开拓市场和赢得客户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观念、手段以及历史等多方面原因,供电公司电力服务的水平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改善。
(二) 市场开拓策略
电力市场开拓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保护市场、培育市场和开发市场,这三个方而是相辅相成的。供电公司要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深入细致分析了解特定的目标市场情况,更好的满足目标市场的用电需求。
(三) 价格调控策略
电力产品的价格是影响电力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供电公司重要的应用策略之一。现阶段我国电力价格仍然属于国家管制,电网企业没有自己的定价权,所以供电公司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电价范围内研究和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强需求侧管理,灵活掌握电价政策和运用电价策略将成为下一阶段供电企业营销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市场的需要。针对通化市今后用电量稳定增长和近几年仍然存在电力紧缺的,以及部分大工业用户用电量大、用电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可行的价格策略为分时电价让价策略、两部制电价让价策略为主。
(四) 畅通渠道策略
畅通的销售渠道是保证营销顺利进行和营销效果的中间环节。
1) 加大电网建设:供电公司为用户提供电能的主要渠道就是电网,对供电公司来说,电网是供电服务的基础,没有坚强的电网作保障,就没有电力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也就谈不上电力营销。所以要坚持科学规划电网建设,提高电网覆盖率和供电能力。
2) 直供直销策略:降低用户购电电价,提高用户用电的积极性。供电公司的增供扩销和开拓电力市场的措施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才能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
(五) 大用户营销策略
根据前面对通化用电市场的细分和目标市场的定位,确定了大工业用电市场的重点目标市场地位,同时,大工业用户的用电量的变化,对通化供电公司的售电总量有巨大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制定适合大工业用户的营销策略。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节能减排大环境下的发电节能调度的实施,在电力供需日渐富裕的发电市场,分析并研究市场形势及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应对发电市场的营销策略,对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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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媛.电力市场细分浅析[J].大众科学,2007.
浅析电力市场营销工程策略
【摘 要】本文在电力市场营销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电力市场营销内涵分析,提出了电力市场营销工程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现阶段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电力市场营销的几点策略。
【关键词】电力行业;市场营销;策略
0 引言
在市场经济导向下,电力营销工作作为供电企业的主营业务,如何开拓潜在电力市场、提高电力市场终端能源占有率、提高电网供电量和电量的销售等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
1)电力市场营销现状分析
电力行业的主体是大型国有企业,其本身也是一个是垄断性行业。一直以来电力行业的运营模式为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市场基本为卖方市场,但是由于存在用电指标的限制和我国电力行业的建设较慢,形成了对用户的用电限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家在电力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明显加大,电厂电网建设也发展迅猛。同时,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规范,在以后将不会有垄断性行业存在,电力市场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国有电力企业必须要迅速适应这种转变,迅速建立自己的市场。
(1)电力市场营销优势
①供电企业拥有比较广泛、稳定的电力客户。在能源市场上,能与供电企业有竞争的如天然气、石油等,但是它们在现阶段无法对供电产生威胁,供电企业占据了能源市场上的绝对优势。
②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改革以来,电网结构的改建越来越来合理,供电能力以及运输电力的能力明显加强,可靠性增加,损失率减少,为实现良好经济效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供电企业也培养了大批专业的综合人才,在管理、技术等各个部门都有稳定的核心力量,这些人力资源将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④随着市场营销意识和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电力企业的全程服务体系也将建立,会使用电客户得到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便利。
(2)电力市场营销劣势
①创新能力不足。主流的工作方式仍然是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在技术创新和观念上,还需要不断的加强,以跟上时代和客户的要求。
②电价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电价是调节电力市场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我国目前的电价管理机制造成电力企业不能运用电价杠杆调节、开拓电力市场。
③品牌意识不强。供电企业开展了多年的优质服务,但是忽视了品牌在电力市场营销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把好的典型、好的做法凝练成一种品牌去经营。
④社会形象欠佳。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并没有达到最佳效果,客户对某些电力部门仍然心存戒心,这也会影响到电力市场的营销工作。
2)电力市场营销的内涵
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的中心就是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通过电力企业一系列与市场有关的经营活动,实现人们对电力的消费需求,通过电能的交换,电能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易,最终客户消费掉电能,完成其使用价值,电力企业从中获得利润,并占有了市场。
电力企业的经营目标及利润目标等能否实现,电力企业能否在竞争的市场上求得生存和发展,最终都要取决于电力消费者是否购买电能和增大电能的使用量。因此,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是以扩大市场销售量和增加市场客户为中心而展开的。它的核心是:电力企业必须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并及时对营销策略做出正确的调整,力求用最小的成本以最快的速度将电能送到客户手中,满足客户对电力的消费需求。
1 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1)市场竞争意识问题。电力企业一直以来是垄断行业,没有主动参与竞争的意识,在行为上表现为不主动分析市场,不进行市场调查,对电力需求分析预测不够,对于如何加强电力供需预测没有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电能的宣传方式落后,宣传内容简单,品牌观念淡薄,长期以来坐等消费者上门进行消费。
2)价格问题。电力企业要开拓用电市场就必须规范电价,国家制定的电价并不高,但到了某些地方就出现了变相涨价的问题,线路损耗、配电损耗或一些违法行为如偷电、窃电都加大了消费者的负担,所以在价格问题上,一定做到规范。
3)电力管理体制问题。我国的电力企业已转为市场经济,但其销售模式依然还在沿用计划经济使其的管理模式,这样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要求。日前的电力市场营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营销,市场和销售价格的制定与监管有违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改革,建立电力市场的营销体系,使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成为电力企业最首要的任务。
4)服务意识问题。电力企业长期以来是垄断行业,有部分员工仍然封闭在计划经济的行业圈里,缺乏创新和服务意识,要真正意识到只有靠优秀的服务才能得到更大的市场,要在服务理念、设施和态度上都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 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2.1 建立以市场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观念
目前电力市场的状况是,有多大用电市场就有多大的发(供、售)电量,市场发展扩大,发(供、售)电量就增长,电力企业效益就可增长。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就必须以稳定市场、开拓市场为前提。建立新的电力市场机制,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电力营销经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要抢占市场先机,不断占领市场、开拓市场,必然要使我们彻底放弃传统的思维观念和管理模式,通过学习与创新,带动工作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平台,以打造高素质员工队伍为突破口,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基点,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2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营销机制
按市场经济规律对电厂发电量实行竞价上网和峰谷平分时上网电价,降低电能源头成本,发供电企业合理分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提高电力能源的竞争力,稳定和发展电力已有的市场份额,这对电力营销至关重要。尤其是大工业中的高耗能企业电费额度大,占成本比例高,这类用户对电价较为敏感,应就这类企业进行电力产品市场及电力外延产品市场的调研,采取灵活的电价政策,促进这些企业产品的增长和市场竞争力,间接促进电力市场增长。
2.3 大力开展需求侧管理,积极推进电能的有效利用
利用技术和经济手段,转移高峰电力引导低谷电力需求,充分利用季节性电能,提高电网经济运行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电力需求的多样性,策划鼓励用户科学利用电能,积极研究可供客户选择的电价机制,要利用负荷率电价、节日电价、蓄热(冷)电价、可停电电价、季节性电价、居民低谷用电电价引导用户,提供客户自由选择用电时间和用电方式,不断提高电网均衡用电水平和电能的终端能源占有率。大力推进用电技术进步,提高全社会的电能终端用能效率,把需求侧管理的效果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延缓或减少发电装机投入,提高资本资源的收益和利用率。
2.4 细分市场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现代市场经济为买方市场经济,因此在进行电力营销策略时,要针对不同的买方市场进行不同的策略制定。根据目前用电消费者用电需求的不同,可以将消费者分为,中等收入家庭消费者、高收入家庭消费者、低收入家庭消费者、生产企业用电消费者、中小型生产用电消费者,以及公益性用电消费等几类。针对高等住宅小区用电家庭情况,应以电稳定与用电服务质量提高为营销策略切入点,而对于大型用电企业应以提供较高用电负荷及错时用电优惠等方式为切入点进行。通过细分市场将不同消费者用电需求划分,制定相应营销策略,促进消费。
3 结束语
电力市场营销是一种有意识的经营活动,为了保证电力市场营销目标的实现,必须树立满足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营销理念,通过细分市场抓住不同用户关心重点为切入点进行营销,并提供环保优质的电力产品,采取弹性灵活的电力定价策略,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充分满足不同电力用户的需求,进一步拓宽电力市场份额,促进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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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宏超.电力企业管理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在系列侵财类案件中盗窃机动车的案件越来越突出。成为侵害公民财产的一大毒瘤。因此,加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已成为侦破侵财类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及成因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达到68.3万起,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并且近几年来机动车盗窃案件呈现出逐渐攀升趋势。 盗窃机动车案件一般是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跨度区域广,对老百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影响严重。2007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与龙岗分局紧密配合,果断出击,成功侦破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代号“9·09”案件),打掉了一个长期在该市龙岗区及该省多个市县疯狂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抓获盗车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赃车4辆、作案工具解码器、屏蔽器、破锁设备一大批及德国造手枪、雷鸣登各一支,从中查破本市盗窃汽车案件56宗。�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多发性从客观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购买力明显增强,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目标。�2、机动车停放管理混乱。在鹤山市2007年1至5月份被盗的机动车当中,90%是停放在路边无人管理的路边、小区、空地。�3、机动车车主防盗意识落后。有相当一部分车主,特别是旧车的车主认为:偷车贼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所以对车辆防盗的意识差,夜间车辆乱停乱放,极少车有防盗装置,锁车仅仅靠车门上的锁,这些都为盗车嫌疑人实施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4、机动车防盗方法简单。被盗车当中,部分车辆使用了电子报警装置。由于电子防盗锁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而该产品的防盗技术水平在近几年内却没有提高,而盗车贼对这种电子锁的结构和拆除方法已了如指掌,因此就造成了使用这种电子锁的汽车出现屡屡被盗的现象。�另外主观方面,机动车盗窃案件易于销赃是其多发的诱因;对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打击不力则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二、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机动车盗窃案件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大多有预谋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了解机动车的内部构造,并且在作案前都有预谋过程,如案前预备作案工具,确定逃跑方向,选择藏赃地点,物色买主,再潜入作案区域,寻找作案目标,等待时机,伺机作案。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案前准备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掌握了开锁盗车技能,所以,一旦选择作案目标,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部车的开锁和点火程序盗车逃离现场,而现场上,除地面可能发现车辆停放的轮胎痕迹外,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现有其他痕迹,这给现场勘查人员的采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团伙作案突出。为达到顺利销赃和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单个作案的很少,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中,分工明确,有专门踩点的,有专门开锁盗车的,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窃、藏匿、运输、改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团伙。�(三)连续作案,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连续作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流窜作案,犯罪行为人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常被高额利润所引诱,往往连续多次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盗车行为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区域范围内,呈跳跃式的流窜作案。在被盗车辆上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技术水平、作案手段。�(四)有赃车可查。从侦查角度说,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是有赃车可查。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不管犯罪行为人盗窃哪种车,赃车就把他与犯罪案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可供侦查人员查寻的线索和证据。犯罪行为人盗车后必然销赃,购买赃车的人购车后要开车上路,这就为侦破盗车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购买、使用机动车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赃车在办理落户手续及牌照、年检、行驶、修理、停放等诸多环节中随时可能被发现。�(五)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流窜作案突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在作案地销赃,而是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异地销赃,并且销赃速度很快。有的在作案前就在异地联系好买主,了解买主所需机动车类型,谈好价钱,再盗窃车辆;有的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然后再将盗来的车进行改装或重新喷漆,变造车牌证及购车证明等证件异地进行销赃。在我市侦破的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中该团伙成员凭着老乡关系纠合起来,在我省各地流窜作案。甲地打击厉害就往乙地,选择的居住地点都是人员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即使在同一城市作案也是频繁变换居住地点。�(六)从盗窃机动车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上看,行窃地点多为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偏僻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行窃时间多在凌晨4时左右这段时间,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安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三、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要领�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多层次的开展。�(一)受理报案,做好登记工作。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一般都比较明确,受理报案时应对车主进行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人、车主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该案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盗车辆的种类、牌号、型号、色泽、新旧程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暗记和修理、更换配件的情况,门锁、钥匙保管以及停车时周围停放的车辆及人们的活动情况。�(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追缉、堵截。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应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一旦接到报警机制,立即通报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往路线的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同时,应组织力量,沿着犯罪行为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缉。在追缉时,要充分利用公路收费站录像监控系统,确定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方向,通过追缉、堵截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严格控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四)加强路检与堵截,发现被盗车辆。针对犯罪嫌疑人甲地盗车,乙地销赃,流窜犯偷了就跑的特点,刑侦部门要在辖区内的交通要道以及与邻县交界的交通要道特别是进出省界的公路干道、重点地区设立必要的卡点,堵截赃车和犯罪嫌疑人;公路巡警、刑警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路查,对车照不符,发动机改变或毁坏的要严格审查,从中发现可疑车辆,在路检与堵截中要充分利用盗抢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系统,发现被盗车辆。�(五)加强并案侦查,扩大战果。针对盗车案件多系团伙、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此类案件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收集其他地方的盗车信息,对于已经抓获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并将其作案特点通报有关地区,加强协作,将有关地区作案手法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并案侦查,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擒一人挖一伙。�(六)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刑侦部门要会同交警、内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各单位车主汽车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查车辆档案发现可疑车辆后进行重点查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文字、照片、图片资料档案,对机动车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检索,与全省、全国微机联网运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查赃车中的作用,做到信息畅通,情报共享。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七)不断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断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HT5H〗四、防范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对于机动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以防为主,打防并举。�(一)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二)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适时采取蹲点守候战术。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候工作。廖唐清团伙盗车案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车辆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守候在其居住地楼下进行跟踪。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车离开的,侦查员都秘密跟过去,当确认该人没有作案嫌疑时,又返回原地。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守候,侦查员发现一个年约三十、开一台挂粤BT3263车牌的捷达车的年青人有作案嫌疑。该人在路上接了两个人后,不时地将车停靠在商场附近,其中两个人走下车,一人跟踪进商场的人,另一人用一黑色公文包装着的工具进行解锁。因各种原因,嫌疑人未得逞,但是我侦查员已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活动规律掌握清楚了,调查摸底和跟踪守候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JP〗(三)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机介绍车辆防盗的技巧和防盗的经验,提醒车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车辆被盗工作。例如有的车主为了防止车辆被盗,在车的隐秘处加装了一个油路电源开关。人离车时,将油路电源关闭。当该车被非法启动时,由于供油电路被切断,致使发动机不能启动,避免了车辆被盗。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又由于每辆车加装开关的位置不同,即使盗车贼意识到该车上有供油电路开关,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找到,最终只能放弃盗车活动。我们在办案中就多次发现,由于轿车加装了这样的小开关,而迫使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盗车的现象。再有,司机离开车辆时将收音机打开并把音量调大,一般盗车贼在作案时只注意设法解除报警器,而在电源被接通的一刹那,收音机的响声会吓得他手忙脚乱,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报警作用。还有一种方法是,车主在准备长时间停车时,将各缸的点火线交换一下位置,使盗车贼无法顺利发动车辆,也会给车辆防盗一些帮助。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可把上述一些行之有效的车辆防盗方法介绍给群众,以提高车辆防盗的系数。�(五)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建设正规的停车场势在必行。特别是一些在建的居民小区应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由开发商负责落实,以避免小区建成后没有停车的场所。同时,还要把目前路边和开放式小区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起来,由专门的人员24小时执守,并按照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在停车场内设置探头,加强监控范围,不给窃贼以可乘之机。�(六)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车辆防盗的技术含量。公安机关可以与技术开发公司合作,针对机动车防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开发车辆防盗产品。例如GPS定位系统的应用,车主既可以随时知道车辆的方位,又可以远程遥控车辆熄火。又如目前正在推广的车辆VIN码,可将此码的标示从车辆的大架、发动机,增加到车辆的前后风挡、车门上等一些可被盗车贼拆除后重复使用的部件上。在防止车辆被盗的同时,也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结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研究在理论上被逐渐关注,在实践上也更加成熟。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办理和法律应用上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都把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这些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盗窃机动车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为此,侦查人员应该进一步强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意识,加强巡逻、加大宣传防范;普通侦查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串并案意识和查缉力度,使得对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两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给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空间。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偷车贼可恨,建议有关部门,采用引蛇出洞的方法,在盗车多发点,放些装有GPS的摩托车,便衣警察隐蔽监视,盗车贼一旦偷此车,卫星定位啊,往哪跑?即可来个人赃并获。与其像以往那样,等群众报案,再去侦查,破案率低,还不如采用这种引蛇出洞的主动出击!引蛇出洞,是对付万恶的盗车贼最好的方法。抓住盗车贼,顺藤摸瓜,还会捣毁一个又一个盗车、销赃的犯罪团伙!法律上加大对偷车贼判刑期,让这些可恶的盗车贼长期关在监狱里,就是其最好的归宿!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还市民们一个安全的环境,才是宜居城市重要的构成部分。
再加一千分我会给你更详细的
正激:在初级开关管导通时向次级传送能量反激:在初级开关管关闭时向次级传送能量最大区别:结构上单看变压器的话是不容易看出是正激还是反激的,但是区分正激和反激电源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正激电源在次级必须有个电感存储能量,而反激电源时没有的。正激式变压器不蓄积能量,只担负偶合传输,反激式变压器需把开通过程中的能量蓄积在本身,关断过程中再释放:正激式绕组同相位,反激式绕组反相;正激式变压器不用调节电感值,反激式需调节.正激式工作存在剩磁为防饱和需消磁电路,本身不蓄能需要蓄能线圈和续流二极管.反激式不用..因为成本和它们的特性,一般反激式电源在100瓦以下,正激式100瓦以上,并不是它们不能互换做功率。
第1章 绪论11.1 电力电子技术简介11.2 开关电源61.2.1 开关电源的分类61.2.2 开关电源的发展71.3 电力电子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0第2章 稳态开关电路的分析与建模方法112.1 变换器稳态分析法112.1.1 稳态分析法简介112.1.2 电感伏秒平衡、电容电荷平衡原则和小波纹近似法132.1.3 Boost变换器182.1.4 Buck-Boost变换器212.2 Cuk、Sepic和Zeta变换器232.2.1 Cuk变换器232.2.2 Sepic变换器262.2.3 Zeta变换器292.3 6种DC-DC开关变换器基本电路比较312.4 稳态等效电路模型322.4.1 直流变压器模型322.4.2 电感铜损耗342.4.3 构建等效电路模型362.5 如何对脉冲输入端建模39第3章 非连续导电模式的稳态分析433.1 Buck变换器非连续导电模式的临界条件433.2 Boost变换器非连续导电模式的临界条件503.3 Buck-Boost变换器553.4 Cuk变换器583.5 Zeta变换器603.6 Sepic变换器62第4章 电力电子器件674.1 电力电子器件概述674.1.1 简介674.1.2 电力电子器件的发展684.1.3 电力电子器件的分类694.2 功率二极管694.2.1 PN结694.2.2 PN结的电容效应704.2.3 PN结的反向击穿714.3 功率二极管的结构及特性714.3.1 功率二极管稳态伏安特性724.3.2 功率二极管开关特性734.3.3 功率二极管性能参数744.3.4 功率二极管的分类754.4 晶闸管764.4.1 晶闸管的结构764.4.2 晶闸管的工作原理774.4.3 晶闸管的基本特性784.4.4 晶闸管的主要参数804.5 晶闸管的派生器件814.6 功率场效应管844.6.1 基本结构与工作原理844.6.2 多元集成结构864.6.3 MOSFET的静态特性864.6.4 MDSFET的动态特性884.6.5 安全工作区894.7 功率MOSFET新进展914.7.1 CoolMOS914.7.2 低压低通态电阻MOSFET934.8 大功率晶体管944.8.1 结构944.8.2 工作特性954.8.3 GTR的主要参数964.8.4 GTR的二次击穿现象与安全工作区974.9 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984.9.1 IGBT基本结构984.9.2 IGBT与功率MOSFET的比较994.9.3 IGBT的工作原理994.9.4 IGBT的特性1014.9.5 IGBT的开关特性1024.9.6 IGBT的安全工作区1034.10 几种新型IGBT介绍1044.10.1 IGBT制造技术的发展历史1044.10.2 穿通型IGBT1054.10.3 非穿通型IGBT特性1054.10.4 逆阻型IGBT1064.10.5 沟槽终止型与场终止型IGBT1064.11 其他新型电力电子器件概述107第5章 开关电路1095.1 开关电路变换1095.1.1 交换源与负载1095.1.2 开关电路的级联1105.1.3 三端单元的旋转1125.2 开关电路简单列举1145.3 具有变压器隔离的变换电路1175.3.1 全桥与半桥隔离式Buck电路1185.3.2 正激式变换器1235.3.3 Buck衍生的推挽式开关电路1275.3.4 反激式开关电路1285.3.5 Boost电路衍生的隔离式开关电路1305.3.6 隔离式Sepic和Cuk电路132第6章 开关电源占空比控制芯片原理1376.1 开关电源系统的隔离技术1376.2 开关电源控制芯片1386.3 电压模式控制芯片1386.4 电流模式控制电路1406.5 软开关电源集成控制器1456.6 单片开关电源1516.6.1 TOPSwitch-II系列单片开关电源的性能特点1526.6.2 TOPSwitch-II系列单片开关电源的工作原理1536.6.3 TOPSwitch-FX系列单片开关电源1586.6.4 Topswitch-GX第四代单片开关电源163第7章 小信号开关电路的建模方法1647.1 简介1647.2 基本的交流建模方法1667.2.1 对电感的波形求均值1677.2.2 近似均值的讨论1677.2.3 对电容电流参数的波形求均值1687.2.4 对输入电流求均值1697.2.5 微扰和线性化1697.2.6 小信号等效电路模型的构成1717.2.7 关于微扰和线性化过程的讨论1737.2.8 基本变换器的小信号等效模型1747.2.9 非理想反激式的小信号等效模型1757.3状态空间平均1797.3.1 网络的状态方程1797.3.2 基本的状态空间平均模型1807.3.3 状态空间平均结果的讨论1827.4 电路平均和平均开关建模1877.4.1 获得时不变电路1897.4.2 电路平均1897.4.3 微扰和线性化1907.4.4 三端开关网络1937.5 开关电路统一的电路模型1967.6 脉宽调制器的小信号模型198第8章 开关电路的传输函数及控制部分设计2018.1 波特图回顾2018.1.1 单实极点响应2018.1.2 单实零点响应2038.1.3 较复杂的传输函数2058.2 双极点二次函数2068.3 二型误差放大器2088.4 三型误差放大器2108.5 变换器的传输函数分析2128.6 开关电源控制的设计2188.6.1 引言2188.6.2 反馈对传输函数的影响2198.7 稳定性2218.7.1 相位判据2228.7.2 相位裕量与品质因数的关系2238.8 补偿器的设计2238.8.1 简介2238.8.2 利用二型三型误差放大器做补偿放大器2248.8.3 超前补偿器2258.8.4 滞后补偿器2268.8.5 滞后超前补偿器2278.9 设计实例228第9章 磁性元件2379.1 磁性材料的基本特性2379.1.1 磁场的基本物理量2379.1.2 磁路的欧姆定律2389.1.3 磁性材料的磁特性及其功率损耗2399.1.4 线圈中的涡流2419.2 几种常用磁性器件2439.2.1 直流输出滤波电感2439.2.2 交流电感2439.2.3 耦合电感2449.2.4 变压器2449.2.5 反激式变压器2459.3 滤波电感设计2459.3.1 滤波电感设计的基本约束条件2459.3.2 滤波电感铁芯的几何常数2479.3.3 滤波电感的设计流程2479.3.4 多绕组电感的设计2489.3.5 滤波电感设计举例2499.4 变压器设计2519.4.1 变压器设计的基本约束条件2519.4.2 变压器的设计流程2539.4.3 变压器设计举例254第10章 软开关变换器简介25810.1 硬开关损耗25810.2 高频化与软开关25910.3 谐振开关的类型25910.3.1 准谐振开关电路25910.3.2 零开关PWM电路26210.3.3 零转换PWM电路265附录 常用符号及缩略语270参考文献272
开关电源的正激式与反激式的区别如下:
一、原理不同:
1、正激式开关电源是指使用正激高频变压器隔离耦合能量的开关电源,与之对应的有反激式开关电源。
正激具体所指当开关管接通时,输出变压器充当介质直接耦合磁场能量,电能转化为磁能,磁能又转化为电能,输入输出同时进行。
2、“反激”(FLY BACK)具体所指当开关管接通时,输出变压器充当电感,电能转化为磁能,此时输出回路无电流;相反,当开关管关断时,输出变压器释放能量, 磁能转化为电能,输出回路中有电流。
二、优点不同
正激式开关电源优点: 功率比反激式开关电源大,输出变压器利用率高,适用于100W-300W的开关电源。
反击式开关电源优点:元器件少,电路简单,成本低,体积小,可同时输出多路互相隔离的电压。
三、缺点不同
正激式开关电源缺点:需要增加反电动势绕组,或拓补驱动,次级多加1个整流电感,成本高。
反激式开关电源缺点:开关管承受电压高,输出变压器利用率低,不适合作大功率电源 EMI比较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反激
百度百科-正激
目前,高校对于硕博士论文,需要通过抄袭检测系统的检测才能算过关。对本科生来说,大部分学校也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本科论文进行检测。 抄袭过多,一经查出超过20%,后果严重。轻者延期毕业,重者取消学位。尼玛辛辛苦苦读个大学,学位报销了多不爽。 但是,软件毕竟是人工设置的一种机制,里面内嵌了检测算法,我们只要摸清其中的机理,通过简单的修改,就能成功通过检测。 本文是在网络收集的资料。整理了最重要的部分,供大家参考。 论文抄袭检测算法: 1.论文的段落与格式 论文检测基本都是整篇文章上传,上传后,论文检测软件首先进行部分划分,上交的最终稿件格式对抄袭率有很大影响。不同段落的划分可能造成几十个字的小段落检测不出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划分多的小段落来降低抄袭率。 2.数据库 论文检测,多半是针对已发表的毕业论文,期刊文章,还有会议论文进行匹配的,有的数据库也包含了网络的一些文章。这里给大家透露下,很多书籍是没有包含在检测数据库中的。之前朋友从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中摘抄了大量文字,也没被查出来。就能看出,这个方法还是有效果的。 3.章节变换 很多同学改变了章节的顺序,或者从不同的文章中抽取不同的章节拼接而成的文章,对抄袭检测的结果影响几乎为零。所以论文抄袭检测大师建议大家不要以为抄袭了几篇文章,或者几十篇文章就能过关。 4.标注参考文献 参考别人的文章和抄袭别人的文章在检测软件中是如何界定的。其实很简单,我们的论文中加了参考文献的引用符号,但是在抄袭检测软件中。都是统一看待,软件的阀值一般设定为1%,例如一篇文章有5000字,文章的1%就是50字,如果抄袭了多于50,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会被判定为抄袭。 5.字数匹配 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相对比较严格,只要多于20单位的字数匹配一致,就被认定为抄袭,但是前提是满足第4点,参考文献的标注。 论文抄袭修改方法: 首先是词语变化。文章中的专业词汇可以保留,尽量变换同义词;其次,改变文中的描述方式,例如倒装句、被动句、主动句;打乱段落的顺序,抄袭原文时分割段落,并重组。通过上述方法,能有效降低抄袭率。 下面举几个例子,大家可以参考下: 例句A: 本文以设备利用率最大化为目标函数,采用整数编码与实数编码相结合的遗传算法,研究了HFS的构建问题。本文提出的染色体编码方法及相应的遗传操作方法可实现研究对象的全局随机寻优。通过对car系列标准算例的研究,显示了本文提出方法具有较高的计算重复性和计算效率。 修改A: 本文研究了HFS问题的构建,通过遗传算法并结合整数与实数编码,目标函数为最大化设备利用率来求解。本文的染色体编码方法与对应的遗传算法操作可有效提高算法的全局搜索能力。通过对一些列基准算例的研究,验证了本文算法的有效性,并具有较高的计算重复性和较高的运算效率。 例句B: 由于房地产商品的地域性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不同区域投资时,通常需要建立项目公司,此时就会面临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选择。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法人,它们在税收利益方面存在差异。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设立区域被视为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区域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区域不被视为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修改B: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同区域进行投资时,由于此类商品的地域性强,因此需要建立项目公司。此时,企业需要选择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主要的区别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法人。其次,在税收利益方面,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区域不被视为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总公司需要合并计算分公司的利润与亏损;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所在区域被视为法人实体,需要承担与区域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修改抄袭的方法不外乎这些,这里更建议同学们,先熟悉你所看的参考论文,关闭文档,用自己的话写出来,这样就不会受参考文献的太多影响。有同学这里就提出问题了,学校用的检测系统是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不是淘宝几元钱买的万方数据检测。 其实,各个检测系统的算法区别并不大,只是数据库有多有少,如果你没有太多,什么系统都不用怕。既然你抄了,得到检测报告的同时,先好好修改自己的文章。
Bibliography指的是参考文献,一般应包括尾注的所有条目,另外还可以列入自己读过的、对论文写作影响较大但未引用的文献。 参考文献中,排列顺序按照文献条目首词字母排序;如文献开头的字母相同,依序参照其后的字母排序。和Bibliography易搞混淆的是Reference,何谓Reference呢?Reference 通常是指你在论文或者文章中直接引用的内容,在文章中括号的形式标注出来,这些内容是别人的,但是作者借用这些内容来支持或者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些是必须要列出来的,不然可能算作抄袭或者剽窃,同时须考虑引用字数-占全文的比例,看是否需要改写,否则上交Turnitin时,会被检测出超过抄袭率阀值,以上答案由美伦教育(meeloun)贡献
浅谈派出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犯罪是社会的一大公害。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危害极大.而且还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兴盛、社会的安定和进步。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主力军,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桥头堡,是组织和发动群众、搞好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阵地,其在整个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入世贸组织已成定局。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和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社会治安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是相当巨大的。下面我就派出所如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宣传站的作用。实践告诉我们,搞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和发扬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优良传统,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治安防控体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一要大力宣传好党的大政方针。要紧紧围绕当前改革开放事业中遇到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二要开展思想道德宣传教育。特别要结合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日常工作,重点搞好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三要下大力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普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报纸、广播、板报等媒体形式广泛地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治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重点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放下包袱、转变观念重新做人。四要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根据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犯罪高发区一般都与社会总体防范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因此,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按照规定,结合"争做"活动,采取宣传栏、宣传单,致居民一封信、走访单位、入户等形式,普及反盗窃、反抢劫、反伤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信息站的作用。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它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信息和动态,反映民意、民情,是上级的耳目、参谋和决策源泉。因此,派出所要牢固树立信息意识,广泛采集各类与社会安定相关的情报信息。特别是广大责任区民警,要结合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邪教活动情况、刑事案件等问题,时刻带着信息意识下片开展工作,增强信息收集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要努力扩宽信息收集的渠道。要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延伸信息触角,全面掌握辖区社会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三、防疫站的作用。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抓好防范是减少发案的关键。首先,狠抓"三防"即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的落实。当前应大力推广"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工程和电子防盗器材的应用,实践证明。凡是"三铁"和电子防盗器材系统普及的地方,入室盗窃、爬阳台的案件就明显减少,派出所应在"三防"上多做宣传。其次,在深入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违法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外来人口等犯罪"高危"人群的控制和帮教工作。一是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打好"防疫针"。二是要建档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组织和动员治保会、家庭,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使"防疫"工作深入扎实。三是及时发现和调解各种纠纷,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各种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防疫"工作收到实效。四是抓好"警校共建工作"实行由派出所领导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做法,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工作站的作用。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涉及面广,但最基本的还是管理和防范工作。因此,只有深入辖区,扎根群众,服务人民,搞好防范,才能确保一方平安,让人民满意。要抓好安全文明小区的创建。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是搞好防范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提高防范能力的突破口狠抓不放,同时要跟上小区安全管理,逐步巩固提高。要抓好派出所队伍建设,树良好形象。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群众观念,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自觉便民、爱民、无私奉献。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民警法律素质,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巩固好责任区这块阵地。 总之,随着治安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警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日显突出,我们只有不断探索和加强派出所的工作,才能增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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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山西贼王成功的获得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希望以后这位山西贼王不要再做让自己后悔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