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50—80年代法国初中等教育体制改革述论法国直到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仍沿用19世纪确立起来的教育体制。初中等教育完全脱离,相互之间毫无关系,实行严格的双轨制:一轨面向平民阶层,招收广大劳动者阶层的子女,他们在完成5年小学学业之后,绝大多数学生或升入初等教育的高级阶段——小学补充班、高级小学,或直接就业;另一轨面向贵族阶层的子女,他们在6岁时进入国立或私立中学里的小学班,然后升入中学、大学继续深造。此外,教学内容陈旧,古典教育、人文科学、古典语言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状况在50年代已不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及社会的需要。因此,法国在50年代末至80年代对初中等教育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仅就改革的原因、内容及作用作一论述。一改革的原因战后,法国对初、中等教育进行了多次改革,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初中等教育体制束缚社会经济的发展战后30年是法国科学技术和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法国人自豪地称之为“30年的辉煌”。1960—1975年,法国工业生产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5.5%[①a]。1960—1970年农业以每年递增2.4%的速度向前发展[②a]。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劳动条件,农业劳动机械化程度提高。1946年拖拉机的总数为5.6万台,1958年猛增到56万台[③a]。工业中也完成了机器设备的现代化。自动化的普及减少了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人员,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一产业的人数占三个产业总人数的比例在下降,从1954年的26.7%降到1962年的20.6%;第三产业从占36.5%上升为40.8%[④a]。这种变化对劳动者的文化素质的要求提高。今后的劳动者要有比较全面的技术和知识,不但能够通过监视器来观察和监测生产全过程,而且要能够操作现代化设备,懂得企业管理。而法国教育的双轨制,只能培养少数脱离实际的精英,绝大多数人只是接受扫盲教育,可见教育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在1957年制定5年规划的会议上,法国专家们预测:1956—1961年间,法国需要5.1万名工程师和研究人员,而大学体系只能提供2.4万名。他们指出,原因不在于新建几所大学,而是中等教育体制严重地束缚了人才的培养,每年只能有1万名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⑤]。(二)教育民主思潮改变了法国人的观念经过战争洗礼的法国人,对教育在发展经济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1947年的朗之万——瓦隆改革草案就是在20世纪以来人们要求教育民主化的思想影响下形成的。草案把教育民主思想见诸文字,提出:所有青少年,无论出生在什么家庭,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无论是什么种族,都有发挥个人才能和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①b]。此项草案虽然因种种原因没能实施,但是它的思想却影响着后来历次改革,成为教育改革的蓝本。60—70年代出版的一些社会学家的著作在社会上掀起了教育民主化的波澜,特别是布尔迪约、帕斯隆合著的《继承人》(1964)、《再生产》(1970),以及勃德罗和埃斯达伯莱合著的《法国的资本主义学校》(1971),标志着教育民主化理论的形成。他们深刻地指出,阶级社会决定了学校的双轨制,而学校的分离则产生社会的不平等。这些思潮启迪了人们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到教育不平等的根源,发出了要求改革教育的呼声。1968年的5月风暴集中体现了人们对教育制度的不满。教育民主化思想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激发了他们求学的渴望。过去人们只满足于把子女抚养长大,子承父业,或尽早工作,挣回几个钱以贴家用,或做家中的劳动帮手。如今一切都变了,他们看到了受教育的重要性,看到了学校与社会地位的特殊关系,因此寄希望于教育,想让子女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在将来比自己生活得好,能找到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或走上仕途之路,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或命运。不仅如此,经济、技术的发展为平民子女提供了接受较高教育的物质可能性。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1949—1976年工人工资平均增长3.2倍[②b]。另外,法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各种社会福利、家庭补贴、失业津贴等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生活条件。而且,女子走上工作岗位亦增加了家庭收入。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家庭生活的现代化。1958年10%的家庭购置了冰箱、洗衣机、厨房电器等家用电器。1969年75%的家庭实现了电器化。1960—1975年家庭小汽车拥有量从500万辆增加到1500万辆[③b]。家庭的现代化,使得广大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了出来,投入工作。1954年妇女就业率为36.2%,1982年增加到43.4%[④b]。妇女就业增加了家庭收入,生活得到提高。家庭不仅为其子女提供接受教育的经济条件,而且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三)法国政府领导层认识到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戴高乐到密特朗,历届政府都把教育置于优先的地位。戴高乐一上台就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提出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力图重建法国在世界的大国地位。他认为,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他提出必须改革教育体制,必须使教育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⑤b]。密特朗在1988年再次竞选总统时的《告法国人民书》中说,将来,国力更多地是依靠智力而不是财力,因此教育必须置于头等优先的地位[⑥b]。法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也看到,现行的教育制度同现代世界是不相称的。它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把比例太大的、不能完成学业的青年抛在了一边[⑦b]。在经济、社会、政治各种因素的强大压力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要求教育民主,要求教育机会均等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形成了排山倒海之势。1968年达到了顶峰。二改革的内容及作用从50年代末到80年代,是法国教育史上重要的时期之一。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以前的教育改革,主要是确立新的初中等教育体制,以实现教育体制的民主化;80年代以后,主要是升学制度的改革,以减少学业失败的人数。改革主要从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入手。(一)80年代以前的改革1、教育结构的改革80年代以前比较重要的改革有三次。70年代最终确立起统一的初中等教育体系。(1)贝尔敦改革1958年戴高乐重新执政,建立第五共和国。让·贝尔敦出任国民教育部长。在戴高乐的改革教育、使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指导下,贝尔敦制订了改革方案。1959年1月6日,签署第59—45号决定。其主要内容为:①将义务教育由原来14岁延长到16岁。②在初等教育之后建立为期两年的方向指导阶段。③根据学生的成绩,将学生按5种专业分配:a、直接就业,从事农业、乡村或市镇的手工业;b、短期技术教育,毕业后成为熟练工人;c、长期技术教育,培养技术员、高级技师、工程师;d、短期普通教育,培养中级职员和第三产业的管理人员;e、长期普通教育,培养将来的精英[①c]。④把原来国立职业中学和技术中学合并为技术中学,归由国民教育部管理。小学补充班升格为普通教育中学,职业培训中心升为技术教育中学。这次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是自40年代以来唯一付诸实施的改革。确立初等教育后的方向指导阶段,使全体学生能在原则上享受进入中学的平等权利。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扩展了教育范围。但是,双轨制依然存在,学生们在方向指导阶段之前,就已按家庭出身进入各自的小学,加上方向指导阶段可在任何学校进行,所以在结束两年方向指导阶段的学习之后,绝大多数学生不可能转入国立中学和私立中学学习。因此这次改革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毫无进展。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到16岁,实际上也是一句空话,许多学生还在义务教育的年限里,但已没有学校收留他们。(2)富歇改革在富歇改革之前,国民教育部教学大纲的负责人卡佩尔曾提出建立中学4年制第一阶段的建议,得到戴高乐的赞同。但是,这一建议的实现者却是在1963—1967年任国民教育部长的克里斯蒂昂·富歇,因此,有的书上称之为“卡佩尔—富歇改革”。富歇于1963年8月3日颁布法令,决定建立综合学校——市立中等教育学校。学制4年:两年观察阶段,两年方向指导。目的一是落实义务教育的年限规定;二是统一各种类型的中学,取消中学里的小学班。综合学校的教育分三类:长期普通教育、短期现代普通教育和过渡班(实为结业班)。为保证此项改革的实施,建立了学校证书制,按学生居住地区发放,强迫取消学校的区别。1965年设立与普通中学毕业会考证书等同的技术中学毕业会考证书,以提高技术教育的声誉。1963年的改革实际上是1959年改革的继续,在建立统一的初中等教育制度上向前迈了一步,但是十分有限。学生一进入中学就被分流,长期普通教育相当于国立中学的教育,为进入大学作准备,短期现代普通教育相当于以前的市立普通教育。过渡班实为以前的小学补充班。学生仍按社会出身被分配接受不同的教育。而且,教学内容不同,教师水平不等,因此学生不可能从一种专业转到另一种专业。1968年仅有5%的学生从过渡班转到普通班学习[②c]。此外,中等教育机构也没有统一起来,仍存在着市立普通教育中学、市立中等教育中学、国立中学、国立技术教育中学4种类型,这种状况一直到70年代中期。(3)阿比改革勒内·阿比为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的第一任教育部长。在1968年5月风暴冲击之后,法国掀起一场关于学校作用和民主化的激烈的大辩论。阿比在1975年1月的法国资料杂志上撰文,题为“为了教育体制的民主化”,文章阐述了他改革的目的和措施,深得德斯坦的赏识,为此登上国民教育部长宝座
1.研究法国的文化2.研究法国的作家或作品,比如伏尔泰3.写中国目前与法国的交流、理解之类的清苦4.评析一部法国电影,讲里头的文化差异……东西多……随便写啊我写的就是伏尔泰的《中国孤儿》当然,你也可以写语言学方面的,神马英语对法语的影响啊之类的,还有法语口音方面的,……好多好多。伦敦高层人打招呼还用的先生小姐还是法语呢……可以写法语的世界化啊……
理性与非理性的交叠对峙400多年来,在法国哲学的发展进程中,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一直是纠结在一起的两条主线.时而理性主义占主导地位,时而非理性主义占主导地位文艺复兴时期的蒙田是法国哲学的先驱,他对于17世纪的笛卡尔和帕斯卡尔产生了双重的影响.首先,蒙田的怀疑主义影响了笛卡尔“怀疑一切”的方法论和自由的批判精神.蒙田的座右铭“我知道什么?”运用古罗马时期的皮罗主义的论据来说明,一切事物都是值得怀疑的.蒙田被人们看作是具有批判精神的自由思想家.笛卡尔对于从经验获得的知识以及以往科学知识的怀疑,对现成的知识进行批判,敢于怀疑一切,都是受到了蒙田的影响.蒙田也影响了帕斯卡尔的非理性主义和人学.文艺复兴以来的一些人文主义者颂扬了人类的伟大、尊严和理性,而蒙田揭示了人类的渺小、可悲和信仰.这就使得帕斯卡尔在更高层次上进行综合,既让我们看到人的伟大和尊严,又让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渺小和可悲;既看到人类理性能力的作用,同时又看到理性的无能和信仰对它的超越.帕斯卡尔充分肯定了几何学的作用,并且在他的科学研究中也广泛地运用了几何学中的证明和推演方法.然而,帕斯卡尔也认为几何学的方法是有限的.在他看来,过分抬高理性或理智的作用是一种理性的独断,而以人心或内心为基础的敏感性的精神、微妙的精神及精确性的精神和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们的一种良好洞见力.在笛卡尔和帕斯卡尔之后,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都得以确立.18世纪是理性主义的时代.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将由上一个世纪的哲学家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变成一种现实的政治原则.理性主义成为他们反对封建意识形态、勾画新社会蓝图的标尺.理性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以往的一切都要在理性的法庭面前接受审判.19世纪是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双峰对峙的时代.19世纪的法国哲学中雷诺维耶的新批判主义和孔德的实证主义继承了启蒙哲学的传统,而比朗、柏格森和布隆代尔这三位改变法国哲学发展方向、奠定法国现代哲学基础的哲人,则继承了非理性主义的传统.到了20世纪,除巴什拉等人的科学哲学和结构主义哲学体现了理性主义的原则之外,萨特的存在主义是非理性主义,后现代主义也属于非理性主义的一种体现.德里达、福柯、德鲁兹等人追随尼采和海德格尔,对西方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由笛卡尔直至康德、黑格尔的形而上学传统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但从总体上来看,20世纪的法国哲学是非理性主义占主导地位.可见,400多年来,在法国哲学的发展进程中,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一直是纠结在一起的两条主线.时而理性主义占主导地位,时而非理性主义占主导地位.这种纠结的状态一直贯穿始终.“进步”与“解放”的价值重估对于“进步”,后现代主义有一系列疑问:人类的历史是否真是在不断进步的?“进步”难道不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再则,“进步”真是一件好事情吗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国从工业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成为法国哲学讨论的重要主题.崇尚理性、自由、平等、进步的启蒙精神是现代性的突出体现.卢梭是现代性最早的批判者.他通过把自然和文明对立起来,对资本主义的文化、社会政治制度和教育方式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卢梭意识到,科学艺术的进步和发展是与人民的幸福相矛盾的,文化和文明的发展与人的道德水准未必成正比.因为假如现实生活中的文化被以奢侈、金钱和低级趣味为主体的时尚所左右,就会完全变成一种“金钱文化”和低格调的“俗文化”.卢梭认为,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就使人类从平等进入到不平等.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不平等就加深一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评价卢梭这一学说时写道:“这样,卢梭就看到了不平等的产生是进步.可是这种进步包含着对抗,它同时又是退步……文明向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就向前进一步……压迫者被压迫,这就是否定的否定.”如恩格斯所说,卢梭的这部著作“可说是精彩地显示了自己的辩证的起源”.它不但是对人类只是在上帝面前才是平等的那种基督教封建学说进行思想斗争的武器;同时,它也包括了法国资产阶级的革命口号“平等、自由、博爱”.法国革命爆发以前35年,卢梭就不但已经认识到革命的必然性,而且在哲学上、在法理上证明了革命的正当性.当然,卢梭并不是认为,在社会状态中,人就注定是不自由和不平等的.恰恰相反,卢梭把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不合理的社会状态.卢梭想要实现的否定之否定,是使人在一种全新的社会状态中达到一种更高级的社会的自由和平等.后来,卢梭的这一思想深深地影响了黑格尔思想的形成.如何看待理性和进步,是法国后现代主义哲学所思考的两个问题.福柯等人反对理性的总体性、理性的暴力和理性的极权主义.“进步”以及与它相联系的“解放”概念也是后现代主义要“解构”的.对于“进步”,后现代主义有一系列疑问:人类的历史是否真是在不断进步的?“进步”难道不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再则,“进步”真是一件好事情吗?“进步”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呢?怎么看到“进步”所带来的人的自由的不断丧失、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对于 “解放”,后现代主义也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后现代主义认为,“解放”是一个宏大叙事和元话语,是为后现代主义所摈弃的;其次,人的解放的过程也是逐渐取得主体地位、成为独立主体的过程,而主体的形成、建构过程,同时也是人逐渐被规训化的过程,因而最终是限制人、制约人,使人丧失自由.至此,后现代主义不仅解构了法国启蒙哲学的理性主义原则,同时还把启蒙哲学的“进步”和“解放”概念也解构了.最后,后现代主义认为,科学有可能使人走入误区,制造出灭绝人类的武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过度滥用,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使地球越来越不适于人类的生存;更为严重的是,科学不能解决人的精神问题——无论是人的道德、价值、理想信念,还是人的终极关怀等,都不是科学和理性所能解决的.人文与社会的多重呈现和其他国家的哲学相比较,法国哲学更注重对人和社会的研究.法国哲学家们不只沉湎于理智王国而缺乏情感,他们中的不少人同时又是诗人、文学家、艺术家和社会活动家同欧洲其他国家的哲学相比,法国近代哲学似乎有以下几个风格和特征:第一,法国哲学一直贯穿着一种怀疑精神和崇尚理性的精神.怀疑精神和崇尚理性的精神可以说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果说,怀疑是否定的、批判的一面,那么,崇尚理性则是肯定的、有建树的一面.怀疑的目的就是要崇尚理性,或者说怀疑只是理性的一种手段.从中世纪的唯名论者阿伯拉尔、文艺复兴时期的蒙田,到近代哲学的创始人笛卡尔、18世纪的贝尔、伏尔泰等人的怀疑论,这种敢向传统、权威挑战的怀疑精神,在法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甚至20世纪后半叶的后现代主义哲学也体现了怀疑精神.它怀疑被人们顶礼膜拜的理性主义和科学精神,怀疑历史进步论和启蒙精神,怀疑现代性和现代化的成果等.第二,人和社会是法国哲学聚焦的对象.自然和人是哲学的永恒主题.而和其他国家的哲学相比较,法国哲学更注重对人和社会的研究——爱尔维修注重人的灵性、强调人的精神性,把人作为一个文化的对象、教育的产物.存在主义哲学就是一种人学.而孔德直接就是近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从涂尔干到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他们都十分注重对于现代社会的研究.这些都应该看作是法国哲学对人类社会认识的贡献.后现代主义对于后工业社会的反思和批判,对于正在大力推进现代化的我们不亚于一剂清醒剂.第三,开放性.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极大地吸收了英国唯物主义哲学(特别是洛克的经验论),狄德罗还极大地吸收了莱布尼兹哲学中的辩证法因素.19世纪,不仅勒努维埃的新批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康德哲学的继承,而且阿默兰的唯心主义和黑格尔哲学有着紧密的联系.“3H”(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3M”(马克思、马克斯·韦伯、马尔库塞)和尼采都是德国哲学家,克尔凯格尔是丹麦哲学家,弗洛伊德是奥地利的心理学家,这些哲学家的思想元素都影响着20世纪法国哲学的面貌.第四,社会参与性.法国哲学不是书斋里的哲学,而是与现实斗争紧密相连的哲学.法国哲学家不喜欢身居斗室去进行玄学的思辨,而更加关注社会的变革和政治的斗争.他们有一种使命感和时代感,是现实革命运动的积极参与者.第五,和文学有着不解之缘.法国哲学家们不只沉湎于理智王国而缺乏情感,他们中的不少人同时又是诗人、文学家、艺术家和社会活动家.不仅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人是名垂史册的文学家、戏剧家、文艺批评家,擅长用文学来表达自己的哲学思想,比他们晚一些的柏格森、萨特和加缪,更是捧走了诺贝尔文学奖的桂冠.法国哲学的中国传播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对于法国哲学的兴趣逐渐超过了对德国哲学的兴趣.这种在学术兴趣点上的变化,和法国哲学自身的发展变化相关,也与中国哲学界学术生态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联从近100年来法国哲学在中国的传播来看,中国人对于法国哲学的主要兴趣大致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笛卡尔哲学.中国人对笛卡尔哲学有着双重的兴趣:一方面是他高扬主体性的哲学和理性主义的认识论,另一方面是他的二元论哲学在物理学领域坚持了机械唯物主义、他的唯物主义对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有着重要的启发、他的心身关系学说开启了西方心灵哲学之先河.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大陆对于主体性问题、认识论问题和对于西方心灵哲学研究的加强,笛卡尔哲学的地位越来越重要.18世纪的启蒙哲学和唯物主义哲学.由伏尔泰、孟德斯鸠和卢梭这三位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理论的重要理论来源.18世纪狄德罗、霍尔巴赫等人的唯物主义思想,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理论来源.孔德的实证哲学.孔德的实证科学的方法论及其实证哲学的基本原则,是我们了解英美实证主义哲学的基础,对于我们理解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理解分析哲学和科学哲学都具有导引意义.孔德的实证社会学和涂尔干的社会学,被中国人看作是社会学的开山鼻祖.柏格森的生命哲学.在20世纪初,柏格森关于生命创造进化的哲学和达尔文的进化论、赫胥黎的天演论一起被传进中国,为当时想推动中国社会变革的知识分子提供了生命的活力.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那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之后,大学校园里曾经一度流行“萨特热”和“尼采热”.尽管萨特所强调的“存在先于本质”等一些极端个人主义和绝对自由观不尽合理,但他强调青年人要自我奋斗、自我创造,在自主选择的时候,要主动承担责任.这些观念正好契合了当时青年人乐于自我谋划、自我选择的想法,对于解放思想、焕发社会活力起到了正面的推动作用.法国现象学思潮.德国哲学家胡塞尔、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流传到法国,在法国产生了广泛和长久的影响,出现了现象学思潮.它对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和德里达、福柯等人的后现代主义都产生了影响.近十年来,随着对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研究的深入,年轻一代中国学者也对法国现象学家的研究和思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结构主义.上世纪末,中国研究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人类学和阿尔都塞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众多.进入新世纪以来,对于拉康的后弗洛伊德主义的研究,在中国学界取得了新的研究成果.近几年来,对于深受阿尔都塞和拉康影响的巴丢的研究在中国也逐渐升温.后现代主义哲学.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在中国形成了新的研究热潮.包括德里达、福柯、利奥塔、德勒兹、鲍德里亚在内,都成为中国哲学专业博士论文的重要研究对象.这些哲学家的思想是对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西方几百年现代化进程、尤其是西方的现代性理论的一种反省和批判.他们反对技术至上,反对过分强调以人为中心,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主张不能过分强调工具理性而忽视了价值理性等.这些观点对现当代中国的发展(尤其是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可以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对于法国哲学研究的兴趣逐渐超过了对德国哲学的兴趣.在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对于17、18世纪法国哲学、对于存在主义和结构主义的研究感兴趣,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对于法国哲学中的现象学思潮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研究更感兴趣.这种在学术兴趣点上的变化,与法国哲学自身的发展变化相关,也与中国哲学界学术生态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联.
法国汉语教学在欧洲起步最早。2000年以来,随着汉语热在国际上不断升温,法国人学习汉语的人数有了空前发展。最近,法国教育部又正式任命了“汉语总督学”一职,以推广法国中小学校的汉语教学。但是,法国汉语教师的教学方法远非与时俱进。究其痼疾,概乎对汉语特色与规律缺乏应有的理解和研究。尤其沿用几个世纪的“喻汉语为难解怪谜”的古老法语成语仍令人谈虎色变。笔者愿与法国同仁及国内同仁就汉语特色和法国汉语教学存在问题交流意见。【作者单位】: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法语系【关键词】:汉语特色;法国汉语教学【分类号】:H195【DOI】:cnki:SUN:005.0.2006-01-005【正文快照】:中国汉字有5000年的历史,被历史学家认为,它确保了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文明。令人惊叹的是中国将象形文字一直保持到今天,其他民族或早或晚都已经改用了字母,而中国却没有发生这种变化。因此,中国保存了浩瀚的古代文献,大量古籍记录了5000年的历史。历史学家认为,中国对历史事件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A Personal Appraisal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and the Methods of Teaching Chinese in France Zhang Fang France was the first country in Europe to teach the Chinese language. Since 2000, the stud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has become popular world-wide. Chinese language learners have been increasing steadily in France. The French Ministry of Education has created a position: General Inspector of Chinese Study,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introduce the Chinese language to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in France. However, the teaching method of instruction is backward. The reason is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characteristics is insufficient. They are also influenced by the age-old French saying“the Chinese language is inscrutable.”The author wishes to work with his counterparts in France to thresh out the problems of teaching the Chinese language.【Keyword】: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inese language;Chinese language education in France 【参考文献】 共(1)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找到 1 条 1 李秀琴; 从中西文字体系看汉字文化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J];中国哲学史; 1998年04期
个人认为法学毕业论文往刑法方向比较好写。因为刑法案例多,特点鲜明,论据充足,论点鲜明。
论文写作要求如下:
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最重要。论文选题需要注意三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勤于思索,刻意求新;知己知彼,轻易适中。然而,选题只是一个论文创作的萌芽阶段,接下来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选题明确以后,我们需要给定一个具体的、恰当的题目。
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要重点注意两个关键点:其一,论文题目只能围绕一个中心、体现一条主线。其二,论文题目与内容要完全相吻合。特别要重视让题目能涵盖内容,避免“大头戴小帽子”。3、法学专业在论文内容的结构安排上要严谨、合理,每一部分内容相互之间要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评价一篇毕业论文写得好不好,毕业论文的深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察点,创新点和深度在论文创作过程中都要强调。
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论阐述,从而可以强化论文 的理论支撑。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集中介绍、评述相关理论;穿插在论述过程中进行理论阐述,用相关理论原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立理论模型。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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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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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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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研究【1】
摘 要 违宪审查是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取得了部分成就,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从而真正实现民主与法治,推进宪政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 违宪审查机制 模式 基本理念
作者简介:周玥彤,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1-02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文化
宪法是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又代表着一种文化现象,作为文化的产物,宪法是多种文化因素交织而成的作品。
本文采用周叶中教授的观点,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
当今社会,在众多写宪法文化的文章中,无论作者在其他方面有何分歧,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宪法文化的核心是宪政。
宪政的基本理念主要包含了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以及保障人权等。
宪政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因此这些基本理念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
由此可见,其中的违宪审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和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违宪审查的含义及模式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是宪法保障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当今世界范围内,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可将违宪审查划分为四种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多为美国、日本采用,它的优点在于以司法机关制约立法机关,从而保证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但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自由心证的司法活动难保绝对中立;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督的直接性与快捷性,缺点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欠缺公正性;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兼具了前两制度的优越,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自己的尴尬,又避免了法官的主观任意性,但实践中专门机关多为政治机关,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复合审查模式多为法国、英国采用,它的优点在于多重主体相互分工和密切配合,能够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的审查,但多重主体也意味着权力分散、不统一。
每种模式都是精心制定,经过若干年历史的检验,不断修改,才得以沿用至今,但每种模式都有利有弊,随着时代的变迁,需要通过完善来适应新的社会变化,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与有效性,这就成为了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反思的一大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和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因此享有违宪审查权。
同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
这就表明了,我国表面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实质上采取的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的审查模式,由两个机关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采取的是复合审查模式。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纵观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继现行宪法和一些单行法律颁布之后,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
但是,它也并非十分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虽然采取的是复合审查模,但正如前面所说,多重主体共同审查必然导致权力的分散,实践中难以统一。
并且,司法机关只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才享有有限的违宪审查权,其余超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范围的,司法机关则无权行使,只有依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由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在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偏袒和怠慢,不可能达到完全公平,这使违宪审查流于形式。
而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举行一次,在本次会议中要解决若干与国家和人民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可谓工作繁重,这无疑加重了全国人大的工作量,反之也难以保证审查质量。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事宜,宪法规定共21项,更是无暇顾及。
长久下来,这就成为了一大被忽视的问题。
第二,我国现行宪法中未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
涉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仅有第5条、62、67条,以及第116条。
而其中几乎未涉及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唯一涉及的启动主体仅有立法机关,方式仅有事前的备案和批准,事后的撤销。
通过立法机关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自我审查模式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是有必要的,但若将其作为唯一的途径,必然达不到效果。
就宪法性法律而言,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略有涉及此内容。
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由此看出,公民有违宪审查的建议权,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一大突破,但仔细揣摩,弊端显而易见。
公民只享有建议权,最终是否启动该制度还是由立法机关决定,也就是说,启动主体仍然只有立法机关,而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人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并且,就立法机关是否必须接受,及其工作时限,公民事后的维权救济等都未涉及。
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权利就如同一纸空文。
2003年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位博士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在当时一度引起舆论热潮,该案最终取得让人欣慰的结果,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
血的教训背后,换来的是新办法的出台,但对于违宪审查机制本身的启动,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据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件发生及学者上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调查程序甚至是回应,可见,公民的建议权实属渺小,若非轰动一时的大案,恐怕上书也只会不了了之,并且程序上也存在重大问题。
该案距今已10年,而违宪审查启动机制的构建仍然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第三,缺乏程序保障,宪法以及现行的各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审查程序。
除了该制度的启动机制没有依据外,进入审查后约束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依据。
立法法第90条规定由某个机关或机构来审查;第91条规定了制定机关的义务;第92条规定由报备机关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审查机关审查的时间、期限、程序等方面几乎没有约束,对于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以及不按规定作为的法律后果更是没有涉及。
因此,实践中必然会
出现久拖不办,搁置了事的情况,可见该制度亟待完善。
第四,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专门性的单行法律。
实践中涉及此类案件并不常见,因此该问题在理论界探讨多年,但始终未被立法机关重视。
现在只能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些单行法中模糊地看到违宪审查制度的“身影”,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并予以实施,将其从学界转化为法律条文,是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法治得以恢复的30年,也是飞速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中,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到目前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即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但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它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前面提到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立足中国国情,建立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为主,复合审查模式为辅的审查模式。
我国现行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模式,审查主体多层次且单一,权力分散,难保公平。
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涉及宪法问题的事绝非小事,因此,审查模式应该建立多重并用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予以协助,相互分工,密切配合,统一工作。
目前全国人大中设有法律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但并不专门针对宪法,因此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
而设立宪法专门委员会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为宪法专业人士,这就避免了全国人大中非法学专业人士对违宪审查的过多参与,保障了审查的科学性。
同时,宪法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专一且明确,就无久拖不办的借口了。
这样既减轻了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又提高了专门机关的工作效率,还保证了审查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第二,制定一部专门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法》。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有些学者很早就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在其中对违宪审查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
这个建议是可行且必要的,但至今仍然未实现。
笔者认为,宪法监督包含的方面太多,在短时间内出台是不现实的,而当今社会又急需一部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因此可以先出台一部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在日后再制定宪法监督法予以补充完善。
在违宪审查法的结构设计中,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规定我国的审查模式,设立宪法专门委员会,规定各自的地位、分工与合作。
在程序方面,首先明确规定启动机制,扩大启动主体和方式,如规定公民行使建议权时,除了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还可以直接向宪法专门委员会提出,而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等;其次,分别针对三个主体,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专门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方式、步骤、时限以及公民的救济做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建立程序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违宪责任方面,加大对违宪者的制裁,明确规定一旦审查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违宪,对其惩罚的主体、程序以及方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形成全民监督。
具体而言,大力在高校、国家机关、老百姓当中开展普及宪法的工作,树立民主与法治的氛围,形成全民自觉守法,相互监督的社会风气。
五、结语
违宪审查作为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建立至今,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亮点,同时又反过来推动了我国的民主与法治。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值得我们欣慰的,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只是初步建立起了现有的审查模式,其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