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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制大数据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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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制大数据研究论文

对这样的问题不能从一个角度去看,从客观的角度去看问题,,是一分为二的,因为每个人的角度不同,立场不同,所以得出的结果就不一样,但是对这个问题,应该去正确的对待和分析及理解。变压器的次级绕组与负载相接,中间串联一个整流二极管,就是半波整流。利用二极管的单向导电性,只有半个周期内有电流流过负载,另半个周期被二极管所阻,没有电流。这种电路,变压器中有直流分量流过,降低了变压器的效率;整流电流的脉动成分太大,对滤波电路的要求高。只适用于小电流整流电路。

《大数据技术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摘 要:大数据可以快速帮助财务部门建立财务分析工具,而不是单纯做账。大数据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本单位的微观数据,更为重要的关注其他单位的宏观数据。大数据技术不仅带来了企事业单位财务数据搜集的便利和挑战,而且也衍生出了诸多关于单位人员个人信息保密等问题的积极探索。本文主要研究大数据技术(meta-data或big data)对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以期为财务数据管理的安全性提供一种分析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大数据;财务管理;科学技术;知识进步

数据是一个中性概念。人类自古以来几千年的辉煌变迁,无外乎就是数据的搜集和使用过程而已。纵观古今中外的人际交流与合作,充满着尔虞我诈和勾心斗角,那么他们在争什么呢?实际上是在争夺信息资源;历史上品相繁多的战争,实际上不是在维持什么所谓的正义和和平,抑或为了人间的正道,而是在争夺数据的使用权;“熙熙攘攘皆为利往、攘攘熙熙皆为利来”的世俗变迁逻辑已经让位于数据游戏的哲学法则。人类自英国产业革命以来所陆续发明的技术,尽管被人们美其名曰“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前沿技术”,实际上不过就是“0”和“1”两个数字的嬉戏而已。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汽车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基因技术、原子能技术、宇宙航天技术、纳米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看起来美轮美奂,实则隐含着杀机,那就是由于人们把技术当成了目的后,导致了“技术专制”后的“技术腐败”和“技术灾难”。人类一方面在懒惰基因的诱惑下,发明了诸多所谓的机械装置,中国叫“机巧”;另一方面又在勤奋的文化下,发明了诸多抑制懒惰的制度和机制。本来想寻求节俭,结果却越来越奢侈;本来想节约,结果却越来越浪费;本来想善良,结果却越来越邪恶;本来想美好,结果却越来越丑陋。正如拉美特里所说:“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当人拼命想成为天使的时候,其实他会逐渐变成野兽;当人想极力崇拜野兽的时候,结果会逐渐接近天使。”我们不是在宣讲宿命的技术,我们只是在预测技术的宿命。本文主要研究大数据技术(meta-data或big data)对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以期为财务数据管理的安全性提供一种分析的依据和保障。

一、大数据技术加大了财务数据收集的难度

财务数据的收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际上一般采用相对性原则,即首先利用不完全统计学的知识对数据进行初步的计算,接着对粗糙的数据进行系统的罗列,最后对类型化的数据进行明分梳理。使用者如果想进入该数据库,就必须拥有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由于国际上对于网络数据的监督均采取了实名注册的模式,所以一旦该用户进入到核心数据库之后想窃取数据,一般都会暴露自己的bug地址源,网管可以循着这一唯一性存留,通过云计算迅速找到该网络终端的IP地址,于是根据人机互动原理,再加上各种网吧所安装的监控平台,可以迅速找到数据库的剽窃者。如果按照上述数据变迁逻辑,那么财务数据的收集似乎变得易如反掌,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①数据的量化指标受制于云计算服务器的安全性。当云服务器受到不可抗力的打击,如地震、水患、瘟疫、鼠疫、火灾、原子能泄露或各种人为破坏的作用,数据会呈现离散型散落。这时的数据丢失会演变成数字灾难;②各种数据版权的拥有者之间很难实现无缝隙对接。比如在经过不同服务器的不同数据流之间,很难实现现实意义上的自由流通。正如专家所指出的,教育服务器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数据、行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的保密性数据、军事单位的军事数据、医疗卫生事业的数据、工商注册数据、外事数据等在无法克服实际权力的分割陷阱之前,很难实现资源的共享,这时对数据的所谓搜集都会演化为“不完全抽样”的数字假象。由此而衍生的数据库充其量只是一部分无用的质料而已。

二、大数据技术影响了财务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对于搞财务管理的人来说,财务数据的收集只是有效实现资源配置的先决条件,真正有价值的或者说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对财务数据的分析。所谓“财务数据分析”是指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审计人员对纷繁复杂的单位人力资源信息进行“去魅”的过程。所谓“去魅”就是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内外互联,彼此沟通、跨级交流、跨界合作。在较为严格的学术意义上,分析的难度广泛存在与财务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中。大数据技术尽管为数据的搜集提供了方便法门,但同时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原先只是在算盘或者草稿纸上就可以轻松解决的数据计算,现在只能借助于计算机和云图建模。对于一些借助于政治权力因素或者经济利益因素,抑或是借助于自身的人际关系因素上升到财务管理部门的职工来说,更大的挑战开始了。他们不知道如何进行数据流的图谱分析,不知道基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集成线路技术的跌级分类,不知道基于非线性配置的液压传动技术的模板冲压技术,不知道逆向网络模型来解决外部常态财务变量的可篡改问题。由于技术不过硬,导致了领导安排的任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时仓促做完的案例,也会因为数据分析技术的落后而授人以柄,有的脾气不好的领导可能会大发雷霆;脾气好的领导只是强压着内心的怒火,那种以静制动的魄力和安静更是摄魂夺魄。所以说数据分析难度的增加不是由于财务人员的良心或善根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大数据理念给我们带来的尖锐挑战。对于普通的没有家庭和社会背景的财务管理人员来说,能做的或者说唯一可做的就是尊重历史发展的周期律,敬畏生生不息的科学革命,认真领会行政首长的战略意图,提升自己的数据分析技术,升华在自身的“硬实力”。否则觊觎于领导的良心发现和疏忽大意,期望技术的静止或者倒退,抑或是在违法犯罪之后天真的认为可以相安无事,可能都只会落得“恢恢乎如丧家之犬”的境遇。

三、大数据技术给财务人事管理带来了挑战

一个单位的财务人事管理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其意义不可小视。一般来讲,单位在遴选财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时候,大多从德才绩行四个方面全面权衡。然而这种“四有标准”却隐含着潜在的危机和不可避免的长远威胁,这其中的缘由就在于人性的复杂性和不可猜度性。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人们,单纯看眼前的表现和话语的华丽,不仅不能对人才的素质进行准确的评价,而且还会导致官员的远期腐败和隐性腐败。对于中国的腐败,国人大多重视了制度和道德的缘起,却往往忽视了财务管理的因素。试想如果财务管理人员牢牢践行“焦裕禄精神”,不对任何政治权力开绿灯,国有资产又如何流出国库而了无人知晓呢?事实上,中国的所有腐败,不论是国有资产的国外流失抑或是国内流失,都在很大程度上与财务人员有关,可能有些管理人员会强调那不是自己的责任,出纳签字是领导的授意,会计支出费用那是长官的意思清晰表示。实际上,处于权力非法授予的签字、盖章、取现、流转和变相洗钱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间接故意也是应当追究责任的。值得高兴的是,伴随着数字模拟技术的演进,财务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和人事管理科学化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相关领导伸手向财务要钱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数据进入权限的限制,而且还会受到跟数据存留的监控,只要给予单位科技人员以足够的权限,想查找任何一笔资金的走向就变得非常简单,而且对于每一笔资金的经手者的信息也会了如指掌。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只会指挥、不懂电脑的首长的孵化几率。

四、大数据技术加大了单位信息保密的难度

IM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发副总裁Raef・Lawson博士曾经指出:“客观上讲,大数据技术的正面效用是非常明显的,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大数据技术为财务信息的安全性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我们已经注意到,在欧洲大陆、美洲大陆已经存在基于数据泄露而产生的各种抗议活动,这些活动牵扯到美国的数据窃听丑闻、俄罗斯对军事数据的强制性战友举动、以色列数据专家出卖阿拉伯世界经济数据的案件、在东方的中国香港一部分利用数据的窃取而发家致富的顶尖级黑客专家。”在数据集成的拓扑领域,大数据技术的保密性挑战肇始于蚁群算法的先天性缺陷。本来数据流的控制是依靠各种所谓的交易密码,实际上这些安全密码只是数据的另一种分类和组合而已。在数据的非线性组合和线路的真空组装模式下,任何密码都只是阻挡了技术侏儒的暂时性举动,而没有超出技术本身的惰性存在。当一个hacker掌握了源代码的介质性接洽技术之后,所剩下的就是信息和数据的搜集了,只要有足够的数据源,信息的户的几乎是轻而易举的。

2003年,北京的一家名为飞塔公司的防火墙安全软件在中关村科技城闪亮上市。该安全控制软件的开发者随机开发了一款名曰MAZE天网的软件,并且采用了“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攻防策略。测试的结果是尽管maze的源代码采用了24进制蝶形加密技术,但 FortiGate防火墙技术仍然能够阻挡住善意木马对电脑终端用户信息的剽窃和非法利用。FortiWeb已经通过全球权威的ICSA认证,可以阻断如跨站脚本、SQL注入、缓冲区溢出、远程文件包含、拒绝服务,同时防止敏感数据库外泄,为企事业单位Web应用提供了专业级的应用安全防护。飞塔公司之所以耗费人力和物力去开发这一新型的换代产品,就在于大数据时代对单位信息保密性的冲击。试想,如果一个单位连职工最起码的个人信息都不能安全存储的话,那么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将从何谈起?只能说,即使在人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的法治环境里,我们也应该尽量提升自己的保密意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理运用。

作者简介:田惠东(1967- ),女,汉族,河北定兴人,副高级会计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单位:保定市第一医院

大数据论文【1】大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解析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不断发展,信息化手段已经在我国众多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此发展过程,我国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也得到了非常多的关注。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优势和应用现状以及所面临的的问题,以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问题的控制和改善进行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大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优势;应用现状;问题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管理会计的功能已经由提供合规的信息不断转向进行价值创造的资本管理职能了。

而管理会计的创新作为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引擎之一,在大数据的时代下,管理会计的功能是否能够有效的发挥,与大数据的信息化,高效性、低廉性以及灵活性等特点是密不可分的。

一、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优势及应用现状

在大数据时代下,管理者要做到有效地事前预测、事后控制等管理工作,在海量类型复杂的数据中及时高效的寻找和挖掘出价值密度低但是商业价值高的信息。

而管理会计信息化就能够被看做是大数据信息系统与管理会计的一个相互结合,可以认为是通过一系列系统有效的现代方法,

不断挖掘出有价值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会计方面的综合信息,随之对这些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分类、计算、对比等有效的分析和处理,

以此能够做到满足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各个环节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计划、决策、实施、控制和反馈等的需求。

需要掌控企业未来的规划与发展方向就能够通过预算管理信息化来实现;需要帮助管理者优化企业生产活动就能够通过成本管理信息化对

供产销一系列流程进行监控来实现;需要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进行了解以此帮助管理者为企业制定战略性目标能够通过业绩评价信息化来实现。

(一)预算管理信息化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下,预算管理对于企业管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对企业的影响仍在不断加强。

正是因为企业所处的环境是瞬息万变,与此同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多元化发展方式,选择跨行业经营的模式,经营范围的跨度不断增大。

这就需要企业有较强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实力,对企业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发展挑战要求。

虽然不同企业的经营目标各不相同,但对通过环境的有效分析和企业战略的充分把握,从而进行研究和预测市场的需求是如出一辙的。

企业对需求的考量进而反应到企业的开发研发、成本控制以及资金流安排等各个方面,最终形成预算报表的形式来体现企业对未来经营活动和成果的规划与预测,

从而完成对企业经营活动事后核算向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管控制的转变。

然而从2013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和元年诺亚舟一起做的一项针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调研结果中得出,仅仅有4成的企业完成了预算管理的信息化应用,

大型的国有企业在预算管理信息化应用这方面的普及率都不高,足以说明我国整体企业的应用情况也不容乐观。

所以从整体上来讲,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并未在我国企业中获得广泛的普及。

(二)成本管理信息化

企业由传统成本管理企业向精益成本管理企业转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

而基于大数据信息系统能够为企业提供对计划、协调、监控管理以及反馈等过程中各类相关成本进行全面集成化管理。

而进行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对企业价值链进行分析以及对企业价值流进行管理。

企业能够通过成本管理信息化对有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等进行有效地信息记录及进行标示,并结合在财务信息系统中产生的单独标签,

使与企业有关的供应商、生产经营过程和销售等的过程全都处于企业的监控。

以此企业可以做到掌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即能够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实时了解到原材料的消耗,产品的入库及出库等一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结合价值链的分析和价值流管理,企业通过将生产过程进行有效地分解,形成多条相互连接的价值链,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

每条价值链的成本数进行有效的追踪监管和综合分析,以此为基础为企业提出改进方案,并使用历史成本进行预测,达到减少企业的不需要的损失及浪费,最终达到优化生产经营过程。

虽然成本管理信息化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以大数据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可以使得企业完成全面的成本管理,给企业的成本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然而信息化在成本控制方面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三)业绩评价信息化

业绩评价是对企业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一种反馈信息,当企业的绩效处于良好状态,代表企业的发展状况良好,

也反映了企业现阶段人才储备充足,发展处于上升期,由此企业定制扩张战略计划。

而当企业的绩效不断减少,代表企业的发展状况在恶化,也反映了企业的人才处在流失状态,企业在不断衰退,此时企业应该制定收缩战略计划。

企业进行业绩评价信息化的建设,通过对信息系统中的各类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将对员工的业绩评价与企业的财务信息、顾客反馈、学习培训等各方面联系在一起。

对于企业而言,具备一套完善且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业绩评级和激励体系是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企业组织内部关系成熟的一种重要表现。

然而,如今对于具备专业的业绩评价信息化工具平衡分卡等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中最大的原因应该是对业绩评价的先进办法对于数据信息的要求比较简单,通常可以由传统方式获得。

所以,现如今能够完全将业绩评价纳入企业信息系统,并能够利用业绩评价信息化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企业数量并不多。

二、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管理层对管理会计信息化不重视

我国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着不重视的问题。

首先,对管理会计信息化概念和建设意义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甚至由于对于企业自身的认识不够充分,会对管理会计信息化的趋势产生了质疑和抵触心理。

再者,只有在一些发展较好的企业中进行了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建设工作及应用,但是,企业应用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进而促使管理会计信息化在企业的发展速度缓慢。

(二)管理会计信息化程度较低

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手段已经在我国众多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此发展过程,我国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也得到了非常多的关注。

但是,由于管理会计在我国受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在进行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与软件的设计和应用也要求较高,所以与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基础建设还相对较落后。

(三)管理会计信息化理论与企业经管机制不协调

虽然随着国家政策鼓励和扶持,很多行业的不断涌现出新的企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在规模以及效益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在管理决策方面也产生了显著地差别。

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权责统一,产生了管理层短视行为,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等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

三、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一)适应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

企业在进行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时,要结合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进行全方面的规划和建设。

在企业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理解和考虑,为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好的法律环境。

管理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处于相对较好的环境之中,以此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管造合适的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内部环境

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的良好发展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树立有效推进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作为企业股东、懂事、管理层以及每个员工的价值观念体现,

有利于各级员工都能够正确认识到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接受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价值取向。

再者,企业要储备足够的管理会计人才,为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血液。

同时,为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

最后,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为企业创造长足的生命力,为管理会计信息化赖以生存的环境。

(三)开发统一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不断发展,对于企业而言,会同时使用多种不同的信息系统进行组合使用,并且这种情况在未来也可能将持续下去,企业需要建立综合统一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四、结束语

管理会计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同时也面对着一些问题。

因此,相应的措施和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才能够促进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

作者:李瑞君 单位:河南大学

参考文献:

[1]冯巧根.

管理会计的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式[J].

会计之友,2014(32).

[2]张继德,刘向芸.

我国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会计之友,2014(21).

[3]韩向东.

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现状和成功实践[J].

会计之友,2014(32).

大数据论文【2】大数据会计信息化风险及防范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速度加快,同时也推动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资源平台的共享也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化的成本。

但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会对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信息化中所存在的风险给予介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从而使大数据时代在避免给会计

信息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发挥其巨大优势来促进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会计信息化;风险;防范

前言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在经历了农业、工业和信息时代以后终于踏入了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是指由大量类型繁多、结构复杂的数据信息所组成的`数据集合,运用云计算的数据处理模式对数据信息进行集成共享、

交叉重复使用而形成的智力能力资源和信息知识服务能力。

大数据时代下的会计信息化具有极速化、规模性、智能性、多元化、和即时高效等特点,这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更方便快捷的使用数

据信息,并在降低经济成本的同时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化效率逐渐增强。

但同时大数据时代下的会计信息化也面临着风险,应及时有效地提出防范对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化的长久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对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影响

(一)提供了会计信息化的资源共享平台

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愈加发达,会计信息化也在持续地走发展和创新之路,网络信息资源平台的建立使数据与信息资源可以共同分享,平台使用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而最为突出的成就便是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出现,它改变了传统会计手工做账的方式,实现了记账、算账和报账的自动化模式,

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为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推进了会计技术的创新和进一步发展。

但是“信息孤岛”的出现证明了会计电算化并没有给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区域检察办案协作机制研究论文

如何加强东西部地区司法交流一、西部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必要性第一,检察合作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效和谐的检察合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更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成为法治化的一种发展趋势。当前我国诸多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论坛、会议等方式开展了广泛的检察工作交流与协作,例如珠江流域各省开展的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武汉城市圈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协作机制,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长签署《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工作协作协议》等。这些区域性检察协作的实践都证明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是成为一种必然性的趋势潮流。第二,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打击遏制犯罪的现实需要。随着西部各地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和层面的经济、信息、文化以及人员交流也更加频繁。同样,在西部,跨省、区域的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及其跨区域的特点一再表明,共赢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有效的打击遏制犯罪就必须强化跨省、跨区域的检察侦查协作。然而,当前检察机关打击跨区域犯罪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异地取证难。随着跨区域、跨行业犯罪的增多,检察机关需要异地取证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面对陌生的环境和人,要向当事人取证并不容易,到企业取证更为困难。 因此,由于执法环境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以前那种各自为战的检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各地检察工作的共赢,否则各地检察机关只能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只有实现西部各地检察机关高效务实的协作,才能彻底有效的打击遏制区域性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因此,检察协作是打击犯罪,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现实需要。第三,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的需要。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经济发展较东部还相对落后,自然各地的财政收入情况相比之下就差一些,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经费比较紧张。经费的现实困难常常制约了地方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因为经费不足常常使得部分跨区域的案件无法顺利侦办。经费紧张的现实不但可能会错失侦办案件的最好时机,也可能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经费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另外,由于经费问题的存在,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在为其它检察院提供侦查协作的时候采取多种方式收取协查费,这极不利于检察机关之间良好合作的关系的长期建立,也不利于共同打击西部地区的跨区域犯罪。因此,收取协查费的问题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禁止。解决经费问题主要有两个方法,即开源或者节流,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协作就是节流的一种方式。通过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机制,解决检察侦查的跨区域性信息交流与侦查协作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减少侦办跨区域犯罪的经费开支,节约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提高其侦查效率。二、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可行性分析第一,区域性的检察协作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在经济与信息区域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性的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符合了进一步遏制打击犯罪历史要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当前经济的区域化,全球化在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的繁荣时候,也使得各种犯罪出现了跨区域化的特征。跨区域性犯罪必然会给原先各自为战的检察工作带来挑战,但是跨区域犯罪形势不断加剧的历史现实,也为加强西部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协作提供了历史条件。因此,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推进西部检察区域化协作。第二,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追求是任何组织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在打击跨区域犯罪中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就是检察机关在检察侦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相互间有着类似的协作需求,而打击遏制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又是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共同目标。这些共同利益和目标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提供了基础条件。建立在共同的利益需求基础上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必然能够促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大可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西部地区检察系统的整体效率。第三,西部地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拥有一定的法律和理论基础。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各地检察院之间关于侦查协作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院,遇有与侦查相关的事宜,确有必要请求有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的,可以请求侦查协作。"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为西部地区检察院之间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开展交流与协作提供了框架参考和法规指导;其次,大量关于区域间检察交流与合作的实践,拓宽了合作打击犯罪的渠道,丰富了检察机关区域合作研究所需要的素材。同时,检察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已经非常重视检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其中也非常重视关于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的研究。检察合作研究的不断丰富与深化不但能丰富检察合作的渠道和选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然会为西部地区检察区域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四,经济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具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技术变化正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同样,西部地区的检察院也不能例外,一些现代技术已经开始走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并在逐渐影响着当前的检察工作。如无线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正在提高检察院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推进了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另外,由于西部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检察机关的预算也在不断增加,检察院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施也得到了改善。检察机关经费问题的解决和硬件条件的改善共同为推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侦查协作等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第五,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维护西部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检察机关之间的务实高效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规范的市场环境、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第六,国际性的检察合作也为西部地区检察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办理司法协助案件工作中,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司法条约以及检察合作协议,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国外司法机关在取证、移管、引渡以及情报互通等多方面的合作。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每年都在百件以上,办理涉港澳地区个案年均400件以上。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方面加大了境外追赃、追逃力度,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搜集整理了70多个国家的司法检察制度和60多个国家的反贪污法规,为有效开展司法协助、个案协查和检察改革研究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也积累了开展检察协作的丰富经验。 这些国际性的交流与合作的实践和经验都对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有重大的启示与参考意义。三、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合作机制基本理念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主要是指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在日常的检察工作和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中,积极的与区域内的其它检察机关彼此沟通合作、交流信息,侦查协作,并共同开展关于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交流培训。当然,侦查协作只是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不是区域协作的全部。这里所倡导的检察区域协作机制应该是更广泛的一个概念,其不仅包括侦查协作,而且还包括共同的检察理论研究、经验信息交流、检察人员的培训以及常设性的协作与交流规章组织等。构建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目的就是为了推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研究与交流,以更好遏制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的社会和谐。其构建的最根本的基础就是各地检察院在检察工作和侦查犯罪案件上有共同的利益与目标追求。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基本特征:1、加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应当秉承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某个检察院是否参加这个机制组织不是依靠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是检察院本身确有意愿参与其中。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由于参与该机制在享受合作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自愿可以充分满足各检察院的自主权,而且可以避免其加入之后以自己本不愿意加入为由拒绝承担交流与协作义务。其实,自愿原则是每个成功的合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自愿原则才可以充分调动检察院的积极性,但是这个自愿原则只是在是否加入问题上有效。如果加入后,不论是谁都必须遵守即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2、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与运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各个部分和环节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也就是说,机制的构建与发展必须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任何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也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如果其自身开展的合作机制都不能依法办事,那就会使检察协作机制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必要,同时也会有损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法律形象。3、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坚持开放性。开放性是指这个合作机制一定程度上是向检察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开放的,其它组织都可以以某种方式或形式有限度的参与其中,建策建言,以此来拓展协作机制下检察工作研究的视野;另一方面,所谓的开放性,还指这个机制是个不断发展的机制,其不是僵硬自封的。随着执法环境和协作需求的变化,其也是在不断的在发展进步。4、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平等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而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也是建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每一个自愿参加到这个机制中的检察院都可以平等的享受区域交流与协作多边协议下所规定权利,承担相应平等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合作协议的任何组织都应当受到必要的公平的处置,以此牵制各个组织的行为。检察院之间要积极的开展相互协作、交流信息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检察院间的合作水平,共同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四、检察业务区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框架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机制的构建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自愿加入的检察院需要签订一个"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其中规定合作机制的主要目标、原则、内容、章程、组织与部门等等。其主要目标、原则等在上面已经提过了,在此不再赘述。1、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业务交流。通过互派人员考察、举行研讨会和利用检察信息网络等方式,相互学习和借鉴各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经验和做法;深化检察改革,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现代技术管理理念构建一个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这个平台应当是对西部地区检察院全面开放,使得各方检察院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及时有效的实现信息交流与沟通,如相互交换有关执法实践、检察改革等方面的信息,相互交换工作简报、检察刊物以及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相互交换执法参考材料。(3)加强案件协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侦查协作。其主要是指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事宜,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这种侦查协作是检察院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协助,是一种常态的惯例性的检察合作,同时还应当避免因为协助侦查而采取多样手段收取协查费用。(4)共同构建培训基地,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在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全民法律素养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人员法律素质相对较低,这既不利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也使其难以适应当前西部地区执法环境的变化。因此,西部地区检察院有必要与西部地区的法律院校相互合作,共同探讨建立相互间开展教育培训交流与协作的机制、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场所、资讯、经验理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检察教育要遵循科学设置课程、及时更新培训内容、贴近检察工作的实际、提高针对性、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加强交流学习互动以及组织灵活便于减缓工学矛盾的基本原则。2、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以多边协作协议为基础建立的检察长联合会应当是一个自发性西部地区检察联谊组织,也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常设协调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广泛的交流以便达成合作共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引导各检察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主要作用有:协调检察院间合作、提高信息交流水平、指导教育培训、促进检察理论与立法研究等。当然,像联合会的性质、经费来源、部门构建、组织联系、日常运作与管理等具体运作细节还需要各检察院和理论界的进一步探讨交流才能达成共识。3、论坛会议。论坛会议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为各地检察院、法学界相互间提供交流、学习、深化研究的平台,也是相互间进一步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机遇。事实上,当前国内外很多地区的区域性的检察协作都是以论坛会议的形式存在,如西部法治论坛、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长会议等等。这些论坛会议在存在和发展是检察机关加强与全国法学界交流、学习、开拓视野的重要机遇,其既提升了我国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也扩大我国检察理论研究影响力。检察论坛与会议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协作实践提供了积极有利的影响,拓展了区域间检察协作的渠道。也可以说,各种形式的检察论坛和会议是建立区域检察协作的第一步,是发展交流与协作的开始,其为进一步提升合作水平准备了条件。任何完善的理论,都离不开实践的检验;任何成功的实践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两者只有在相互检验与指导的互动中才能取得"双赢"。区域性的检察交流与协作理论实践也会司如此,即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司法协作实践不断检验这些相关检察协作的理论,使得实践和理论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才能够克服缺陷、逐步完善。 这篇论文我写过,虽然是抄来的,但是还不错,希望对你有帮助。

浅议如何完善检警协作机制近年来各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办案这个中心,不断探索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着力拓展延伸司法警察职能,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也在办案中日益凸显。笔者现结合一线办案的感受,谈谈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加强检警协作,形成办案合力这个问题。一、当前制约检警协作的“瓶颈”问题 一是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基层院在推进检警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当程度上源于少数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在认识上的不足。这主要与司法警察成立之初的历史因素有关,当时司法警察多数是由一些工人、驾驶员改任的,这容易使人认为司法警察是一种没有技术含量、可有可无的简单劳动;二是源于对某些法规条文在理解上的偏差,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职责”,有些人将其理解为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将法警工作看成是检察官的附属性工作。二是少数检察官不习惯于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长期以来检察办案主要是由检察官单方承办的,现在改为检警协作办案,个别办案人员觉得比较麻烦碍事,常以“保密需要”为由搞单干,该让法警了解的案情不让司法警察知情,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自己越俎代庖,该与司法警察研究的问题不进行研究。使司法警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履职,导致执警与办案进程相脱节,与办案节奏不合拍。 三是检警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法警是检察机关带武装性质的重要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干警囿于旧观念,认为司法警察无非就是跑跑腿、看看人的事,搞检警协作有点小题大做。他们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办案过程中检警各自应当作哪些事,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昏昏然。四是个别法警被动履职、消极执警。个别法警对本职工作缺乏热情,工作主动性不强,份内的事不按排不做,对检察官的违规行为该监督不监督;有的因不了解所参与案件的基本案情,履职时不能明白用警意图,执警措施无的放矢,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二、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的设想 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简单地说,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依据相关制度和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较为固定的方法,按照规定的办案流程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办案合力,最大限度提高检察办案效能的一种办案模式。这种机制具有系统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一个完善的检警办案机制一旦形成,就能稳定持久地推动办案工作朝着良性方向发展,保证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机制的构建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同机器由多个部件构成一样,检警协作办案机制也是由多个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相关机制整合起来的,它们之间相互呼应、相互推动、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基层院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构建科学的司法警察管理机制。近几年来黄山市检察机关强力推进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各区县院法警编制数已全部达到和超过规定比例,各法警大队按要求全部编配了女法警,司法警察归队率大幅提升,法警机构进一步健全有力,有的法警大队已升格为副科编制,有的还设立了政治教导员制度,从人员和组织上为搞好检警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受多种因素制约,在队伍建设上尚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以下几个问题还有待于作深入探讨和完善:一是继续深化编队管理工作。打铁先须自身硬,一支由散兵游勇组成的队伍,难以担负艰巨的检察办案任务,也难以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必须着力解决法警力量分散、管理松散的历史问题,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体制。二是进一步理顺隶属关系。在许多基层院由于人员不足,司法警察兼职问题客观上还一时难以完全解决,这些兼职法警平时要受多部门领导,参与办案中还要兼顾其它部门的事务,这不仅影响法警平时的训练管理,也分散了法警的办案精力,对完成办案任务极为不利。因此在领导和隶属关系上有必要进行科学调整:1、优化领导分管和人事安排,规定司法警察大队由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统一领导;2、在隶属关系上,规定司法警察仅隶属于法警大队,办案期间只受法警队长和分管检察长的单线领导。作这样规定,有利于人员的统一调配指挥,有利于法警集中精力参与办案。三是交叉兼职。近期有少数基层院尝试让法警大队长兼任反贪局副局长职务,个人赞同该做法,这对加强检警沟通,密切检警协作无疑大有裨益。四是强化区域性警力指挥和协调职权。为适应日益复杂的检察办案形势,需要加强和扩大市院法警支队的指挥职权,遇到大要案时,能够快速调动和指挥全市的司法警察,实行跨区联动,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二〉构建刚性的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机制。司法警察能否参与办案,有部分干警对此问题至今尚有质疑。从法规上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大部分内容属于案件侦查的范畴,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案件侦查,是法律赋予给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从办案实践看,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办案是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法警在履行保护侦查案件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追捕逃犯、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职责时,都需要直接参与到案件侦查中去,需要不断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相互协作。唯此方能有效保障办案工作。当然,这里所说的参与办案有别于直接意义上的参加案件的决策和讯问工作,而是以侦查工作的配角身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履行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案件侦查,另一方面又需要法警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处置各种情况的界限和尺度,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时常陷入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窘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有待于从立法层面上出台刚性的、便于操作的细则加以保障和规范,从制度上厘清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具体事项,明确界定办案中带有争议的问题。与此同时,基层院也应立足现实,积极创新,着力解决本级层面上能够解决的问题,建议先从下面二个方面入手:一是检警共同制定办案协作流程。我院法警和反贪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分别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办案流程,笔者也参阅了一些兄弟单位的流程设计,总体而言都有较好的指导性,但略嫌不足之处是这些流程都缺乏统一性,各部门制定流程时往往都站在自身角度上考虑问题,各管各的事,对于他方的职权运作和程序衔接上的问题欠作深度思考。办案过程中各自按照已方的流程运作,难免发生衔接上的漏洞和碰撞。因此,法警部门和侦查部门有必要坐在一起,共同制定一套统一的办案协作流程,仔细推敲每个环节上检警双方的操作细节,明晰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各个办案流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确保办案进程环环相扣,无缝对接。二是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案工作制度。现在各个基层院根据自身实际都制订了一系列与办案相关的制度,仔细研读之,发现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一是某些条文线条较粗,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操作性;二是表述模棱二可,在理解和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分歧;三是没有正面回答和解决办案实践中带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办案制度作重新梳理和完善,能细化的要尽量细化,该补充的予以补充,对有争议的问题,检警共同研讨后给予界定明晰。(三)构建顺畅的检警沟通机制。检警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是搞好协作的基础,司法警察应经常主动与办案检察官搞好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也需要从机制上为检警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确保沟通顺畅。综合各单位做法,个人认为下面几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司法警察应定期上门咨询,向业务部门征求警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法警完成任务后,及时请用警部门对履职情况作出评估;二是建立检警联席会制度。适时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互相交流办案体会,认真查找存在问题,鼓励大家多提有利协作的意见建议,以增强办案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办案对象的身份(如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案情程度、对象的个性特点等基本案情信息,是司法警察决定执警方案的重要依据,司法警察只有事先了解基本案情,才能很好领会用警意图,做到有的放矢,执警措施恰到好处。办案中除了确实需要保密的重要案情外,检察官应当在第一时间里向司法警察提供有利于执警的基本案情。司法警察也应当及时把执警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官,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步调一致搞好协作;四是建立办案协调机构。办理大要案时,有必要成立一个协调机构,负责办案队伍内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化解办案中发生的矛盾问题,及时修复办案过程中衔接不到位的“漏洞”,确保警检通力协作,形成办案合力。(四)构建给力的检警监督制约机制。监督与协作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二者互为依存,互相促进。法警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检察机关内部实现第一时间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事后监督的有效补充。法警履职时对检察官没有合法手续就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拒绝执行;对超时传唤、看管的,应当提醒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予以纠正;对办案人员不在办案工作区讯问、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审讯中发生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按相关规定都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司法警察与办案部门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而且法警行使监督职权缺少程序性的操作规定,实践中对检察官执行《刑诉法》进行监督存在较大的难度,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手段单一、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基层院较为普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是有待于从制度上授予司法警察有实质意义的监督权,提高监督的权威性,从制度上出台程序性的监督细则,保证监督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真正解决检察干警认识和理念上误区,纠正“监督就是不放心,就是搞窝里斗”等错误认识,形成检察干警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良好格局,以保证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第三,建立监督奖惩制度,对敢监督、会监督的干警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现问题不监督的人员以失职渎职行为作严肃处理。第四,创新监督方式。以往司法警察发现检察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先给予提醒和劝阻,经劝阻无效,一般只采用向领导报告这种方式,实践中仅靠单一手段,效果有点不尽人意,需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我院和一些兄弟区县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这里列出一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一是建立检察干警执法监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案一卡,办案前将办案人员的监督卡粘贴在内网上,办案过程中法警和其它办案人员只要发现有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生违规现象,就有权限在其网络监督卡上予以记录。年终绩效考核时,将监督记录与其奖励惩罚、提拔晋升、福利待遇相挂钩。二是实行网络举报备案制。司法警察在提醒和劝阻无效时,可以把办案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内网邮箱发送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这些做法既能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督促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办案。以上是笔者的一些初步的、框架性的设想,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补充丰富,有待于在办案实践中进行检验和修正,对某些有疑义之处,希望能得到各位同仁的指教并展开探讨。 歙县检察院 吕声钟 方小女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研究论文

看具体情况定。对有证据证实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存在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案件从本质上说是恶意诉讼,但与传统的恶意诉讼不同。

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尽管如此,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是具有相同性质,即都是侵权行为,都是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的裁判,进而侵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获得利益。

扩展资料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继续加强,使这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护好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对策是:1、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

2、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

3、搞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必须与法院审判机构和法官密切合作。

4、要配备足够的、强有力的民事检察干部队伍。

5、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帮助其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假诉讼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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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研究论文

在检察改革日益深化,检警一体化办案日渐强化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战斗在检察院的第一线岗位上,肩负着维护犯罪现场秩序,传唤、看管犯罪嫌疑人,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与行刑过程监督的重任。在新时期司法警察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课题,我认为必须从五个方面着力:一、摆正自己的位置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司法警察的工作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也是检察工作一个组成部分,在检察业务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检察工作安全的神圣职责,由其在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上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出正确的定性、定位和定向,要摆在自己的位置找准工作开展的基点,这样才有利于迅速步入正确开展工作的轨道,有利于及时调整方位,纠正偏差,克服不足,防止失误;其次,要提高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要过高估计自己的工作能力,过低估计工作的难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司法警察要“一熟、二懂、三会”。按照标准才能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完成。二、理顺工作思路作为一名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不仅要精通应具备的业务能力,还要熟知警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各个环节留记于心,打牢理论基础,实践于工作之中,理顺工作思路就是在各项业务内容全面熟悉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工作安排,做好计划。首先,从时间上对业务内容进行安排。一般分为经常性业务和随时性业务,正确地执行二者,有利于在某一时间段的工作重点;其次是从业务的紧急程度和急办程度和重要程度做好安排,也可划分必办事项和急办事项,划分二者有利于抓准工作重点,调整工作的灵活性;再次就是做到经常性工作要有计划,紧急任务要有预案,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有清晰正确的工作思路,而且必须做到科学计划、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方能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三、精通各项业务新时期的司法警察不仅是执法的先锋,同时也是法律的维护者,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充实理论知识,积极研究警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经验,制定对应的对策,把机械地学习法律条文,转变为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习惯的思维模式。精通业务,一定要做到对业务知识的熟知,技能熟练,这也是执法水平的综合能力,本着学为用,练为战的指导思想,抓好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首先提高自己素质,培养敏锐的洞察力,提高业务技能,培养综合思考的辩证思维能力,在执行各种警务时,一旦遇到险情,要依法处理,处置得当,切实防止任何事故发生。其次要加强业务实践,探索执法活动规律,综合执行任务的特点,再次在执行各类警务时,要心中有数。如拘留、逮捕嫌疑人时,要做到“控内防外”又要做到“外控内保”,只有这样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四、培养作战能力作为司法警察要善于“独立作战”,又长于“单兵作业”独立执行任务,完成任务的工作能力,在警力不足或者紧急任务的特殊情况下独立做战,单兵作业更为重要,这样可以防止避免因过于相互依赖而造成相互制约而影响任务完成的时效。首先“独立作战”要有整体观念,大局意识;其次要精通业务,熟练各种技能;再次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灵活机智的反映能力,要具备独挡一面,单兵作业的能力,包括应急事件处理人身自我的保护,擒拿格斗等方面的内容,这样才会锻造成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五、树立执法形象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法律任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人们对司法警察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也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树立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必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方面着手。首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从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面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也就是人们常说:“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形象上得到人们的认可;其次,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的亲和力;再次,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较为含蓄,但内在素养更为重要,它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提升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除了平时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技能的培训,个人工作经验的积累来促进。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 宋义照 供稿)

1.高瞻远瞩:站得高,看得远,不要就事论事。有时看上去好像没有什么,但认真分析一下还是能够发现问题。在看似没有问题的问题中发现了问题,这就是高瞻远瞩。2.见微知著:也就是说,要从报微小的事物中看到一种发展的趋势,看到一种大的事情。3.由表及里:要从表面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进行分析。4.由此及彼:有时两个事物看上去没有什么联系,其实他们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你要能把他们挂起钩来。注意材料1.占有材料2.库存材料: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信息对做什么事情都很重要,也要以信息化来促进教学质量。信息是仓库,有的同学说来说去就那么几句话,就因为摄入的信息量少,所以要善于捕捉信息,占有库存材料。3.运用材料:在写作时,要对储存的材料库进行筛选,提取你所需要的材料。语言表达分析提炼出了观点,又筛选好了材料,接下来就是语言表达了。语言不在华丽,关键是准确、简洁,历来大作家们的作品看起来都不是很华丽,但却读起来琅琅上口,耐人咀嚼,而且能经得起时代的考验,就像如今我们读鲁迅的作品,一样能感到语言很优美。其实,大部分同学语言表达不成问题,主要的问题就是材料少,立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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