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办法》,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例如,《办法》规定:“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
取消专家资格评定、警告记过,严重的直接开除。因为论文造假败坏了学术界的风气,浪费了国家的经费。
应该会受到严格的惩罚吧,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学术不端了。
低调些,不要让老师知道就行了,如果自己做不出来,还不去找人代写,那么等着不毕业嘛
关注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 如何落实《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你还可以再改一下呀,如果那种有重复的地方,你就把它换一个意思说,或者是长句改短句,这样的话呢就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了。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 B)。
A.地方教育规章
B.部门教育规章
C.教育行政法规
D.单行法
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学位论文代表不同的学识水平,是重要的文献情报源之一。
它一般不在刊物上公开发表,只能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收藏单位和私人途径获得。查找国外学位论文的检索工具有《国际学位论文文摘》(Dissertation Ab-stracts International),由美国大学缩微品公司(University Micro-films Incorporation)编辑出版。
收录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的450余所大学的学位论文文摘和其它各国著名大学的学位论文目录,分A(人文与社会科学)、B(科学和工程)、C(欧洲学位论文文摘)3辑出版。
我国于1979年恢复实行学位制度。北京图书馆、中国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是指定的博士论文收藏单位。
自查报告怎么写一、报告大标题:XX关于人事专项检查自查的情况报告。二、开头:根据XXXX,你们怎么做的,达到了什么效果(概括写)。开头也就三五句话。三、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分为三个部分。(一)基本情况:着重表述自查活动开展概况,持续时长、自查内容、查纠措施,等等。(二)自查问题:对照上级下发的自查通知以及清单,逐项逐条明确自查结果,这部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标准和原则,有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没有问题的就写没有问题。(三)整改措施:自查的目的是找出问题,下步工作自然是要解决整改问题,这部分工作不能等到上级明确通知要求,建议正文部分着重文字表述,再添加一个附件,以表格的形式明确各个自查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人以及完成时限。四、按照整改的报告格式规范,落款以及日期。
为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减少工作中的缺陷,杜绝不良行为,行里开展了这次个人工作自查。本人对照制度执行情况和操作规范性进行自查,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检查、边整改,从思想上、工作效率上、工作作风上、生活作风上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补缺补漏。下面是我对本职工作进行的总结及反思。
一、大局意识方面,能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待工作有责任心和全局意识,同时在工作中也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效率方面,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工作,自觉杜绝自由散漫。对自已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能按时、按质完成;同时能够自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和技术水平,不停地进行知识更新,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用一个中层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更好地为我行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三、工作作风方面,能够洁身自好,遵守组织纪律、遵守职业操守,不贪图个人小利益,不拉帮结伙,能够团结同事,工作时间不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能分清主次处理好工作和个人生活关系。
四、生活作风方面,作风端正,无不良社会关系,无赌博、嗜酒等不良嗜好,能够处理好个人问题。
常反思善总结,提高警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有利于排除风险隐患,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开展这次个人工作自查,发现自己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链接:
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精选7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精选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设计(论文)进展状况
1、经过前期的学习和需求分析,我已经大概掌握了java程序的编写过程,以及java中对于框架的运用,加之对数据库的了解,熟悉了java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联系。
2、对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并进行了需求分析和功能模块的设计。对系统与数据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设计。对数据库中关于考题表的设计进行了优化。
3、实现了数据库的设计,共有8个数据库表。ExamStu考生考题表。Choose选择体表,JCloze填空题表,estimate确定题表,Jquiz简答题表,choose—an表选择题答案表,Jcloze—an填空题答案表,estimate—an确定题答案表等。
4、已经实现了对不一样类型的考题按难度设置进行抽取,并组合。
(1)管理员登录进行考题的录入。
(2)管理员对数据库中考题的管理,如删除,修改。
(3)学生登录后能够从系统得到一份自动分配的考卷。
(4)教师登录后能够看到考生考卷,并进行评阅。
(5)对于考生提交的考卷系统能够自动进行相关的打分,如选择题,确定题。
5、已完成与专业相关的3000—5000字的外文资料的翻译。
二、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1、存在的问题是:管理员和学生以及教师的权限问题。
解决的措施是: 根据输入的用户名,密码,到数据库里检索数据,根据该用户的权限值,保存成session,当打开一个新的页面,确定session。
2、存在的问题是:考题随即分配问题
解决的措施是: 设计数据库时在各个考题表中设置一个关键字来区别已经选中的考题。
3、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考生试卷中确定,填空以及选择题自动比对的问题
解决的措施是: 添加了一个答案表,并且设置了一个与之相联系的表的关键字
4、存在的问题是:在数据库设计时,考生考完试后,考生所答试卷不能正确的和考题关联上
解决的措施是: 设置主外键进行表与表之间的联系。
5、存在的问题是:系统安全性的问题
解决的措施是:
(1)运用数据库自身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及windows安全管理措施。
(2)在系统资源访问上,增加过滤器验证身份,以到达可靠性。
三、后期工作安排
1、继续完成考生考试过程中关于得到随即分配考题的问题,关于考试过程中考题难度的浮动问题。
2、集中测试考题分配问题。
3、测试不一样人员的权限问题,不一样身份登录只能看到相应的'页面,构成测试报告文档。
4、完善系统的安全性。并进行测试,构成测试报告文档。
5、系统的验收测试,并构成测试报告文档。
6、完成该系统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针对本系统的开发,存在的问题。
以及对系统开发的经验总结,写出一篇一万五千字左右的论文,作为对所完成毕业设计的汇报与总结。
自从20XX年11月开始毕业论文选题以来,截止到20XX年4月,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毕业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
1、透过检索文献,阅读了超多参考文献,撰写了文献综述;
2、透过阅读和比较文献综述后我找到了适宜的测试方法,并在导师聂翔老师的引导下找到了毕设的切入点;
3、再次搜索了相关文献资料,与导师不断探讨,确定了论文方向;
4、准备开题论证报告,并得到了老师们的初步肯定,并根据意见和推荐再次修改了开题报告,完成了最终的开题报告,并透过了审核;
5、透过研究与分析,需要选取适宜的驻波比测量方法,并以选定了几种方法;
6、透过多次与老师的商量,确定了毕设的测试方法;
驻波测量线法:
当电磁波能量传输到屏蔽材料表面时,由于阻抗失配造成部分能量反射,剩余能量透过屏蔽材料样品继续向右侧传输。设入射功率为Pi,反射功率为Pr,透过材料之后的传输功率为Pt,根据传输线理论得:
P吸=Pi—Pt—Pr=Pi(1—︱Γ︳2)—Pt
吸波特性:L吸=Pi—P吸(dB)
屏蔽效能:SE=Pi—Pt(dB)实际测试系统如下图所示,测试步骤如下。
(1)驻波测量线终端接匹配负载,接通信号源电源,调整测量线系统;
(2)去掉匹配负载,换接功率计,测量信号源输出功率Pi;
(3)将材料样品插入驻波测量线和功率计之间,从功率计上读取此时的功率读数,即Pt;
(4)选取适当的驻波比测量方法,利用测量线测量此时的驻波比S;
(5)计算屏蔽效能和吸波特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磁性能测试方法与分析的主体结构层次不是很清晰;
2、测试步骤不够鲜明及逻辑不够严密;
三、下一步工作具体设想与安排
1、对毕设的整体结构的合理性进行修正。
2、对毕设的细节之处进行修改。
3、听取指导老师意见,调整毕设方法。
4、增强对测试数据分析的逻辑性和严密性,运用所学理论和最新统计数据进行详尽和深入的论证。
5、广泛、仔细阅读相关专业文献,规范学术用语。
6、补充搜集数据资料,争取引用最新权威论证方法得出结论。
7、查阅本论题专业范围内的相关实例,并运用实例进行更详细和深入的论证。
8、认真仔细的阅读文章,改正错别字、标点符号,对文字进行润色,加入过渡呼应的语句,增强文章的逻辑性。
一切准备就绪,就等实验室开门和被测材料的到来,完成测试后能够尽快对论文进行定稿进行下一步。
目前已完成任务
1、收集整理资料,包括中日文的文献,对论文命题有了初步认识。
2、与指导老师进行商榷讨论,结合已有的研究资料,确定论文题目。
3、透过研究各项资料和与指导老师的探讨,对论文列出大致提纲,经指导老师改正指点,大致确定论文的基本思路。
4、透过文献研究和实践研究,对论文命题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后,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
尚须完成的任务
1、日文文献资料不够充实。
2、论文思路不够严谨清晰,需要调整。
3、初稿还没彻底修改正确。
4、在修改初稿的基础上,完成第二、三稿,并尽快完成终稿。
存在的问题
1、提纲有些凌乱,有些地方条理不够清晰。
2、有关该研究的日文资料比较少,较难找,图书馆内相关文献少。
3、用词不当,出现语法错误。
4、论文要求格式较复杂,格式出现错误。
拟采取的办法
1、结合指导教师意见,透过与同学进行讨论,调整结构。
2、继续查阅相关资料,完善论文资料。
3、找出错词、语法不当之处,进行修改,并对论文语言进行润色。
4、找出格式错误,进行修改。
到目前为止,在论文的写作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对论文所涉及的知识认识得不够深刻,所以对命题的探讨但是深入。
2、研究中引入的数据不够,对相关问题的支撑程度不足。
3、论文的各部分之间的衔接不够强,有的地方缺少逻辑。
导致上述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研究不够深入,二是撰写不够严密。针对这两个原因,解决方法有:
1、对论文所涉及的知识以及前人的研究成果理解程度需要更加深刻,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深度的结论。
2、需要对已完成的资料进行多次审阅,从资料、结构及用语等方面给予调整。
3、对于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难题要多向指导老师请求援助。
下一步的主要研究任务、具体设想与安排
在往后的论文写作中主要研究任务是在已完成的基础上给予完善,具体的方法是参阅更多的相关研究文章,尤其是研究较为完整系统的书籍,深度提取其成果,结合本文的研究方向与思路来引用,其中具体资料包括前期研究不足的怎样将crm与erp在财务、制造、库存、分销、物流和人力资源等连接起来方面的问题。针对此问题,需要更加具体的探索crm与erp的共性,如共通性与有机结合等问题。
另外,论文的进度方面,在初稿基础上进行修改,争取在六月初完成论文终稿。
1、毕业设计进展状况
毕业设计开题之后,透过先前查阅的资料我初步了解了纳米纤维的定义及用途和静电纺丝装置,进一步地进行了溶液的配置、纺丝装置的搭建、静电纺丝实验。在这个过程中,我一向在不断地做实验,在做实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不断地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合理的修改相关参数。就一些实验中出现的问题,针对性做二次参照比较实验。在实验过程中,我也同时在进行相关性能测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任务书中所要求纺丝任务。后序任务就是组装电池和测试电池性能,虽然后序工作量较小,但耗时较长,仍需要抓紧时间。
2、已获得阶段性成果
1-3周:进行资料查阅、翻译资料,提交开题、实习报告和相关的译文;
4-6周:参照论文设计实验方案,分析比较并制定可行的工艺参数,改善制备工艺;完善实验资料,做预实验,构建静电纺丝装置;
7-9周:在实验室进行纺丝制备纤维毡,氧化炭化制备电池负极材料,进行电池组装测量等相关工艺。
3、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
存在问题:
静电纺丝机装置构建比较复杂;
纺丝前驱液性质不稳定容易堵塞喷头或喷丝间断且都不宜毡化成网;
纺丝实验比较危险需要使用高压电、供液供气装置;
解决方案:
在老师及同学的帮忙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静电纺丝装置;
更换了实验材料、探索了适宜的溶液浓度、改善了配置溶液的条件、喷头上安装过滤装置;
对所有的实验装置用绝缘纸包装、对金属装饰用塑料隔离、尽量采用质量和安全性能高的产品构建实验装置。
4、下一步的计划安排
10—12周:探索适宜的静电纺丝工艺参数,根据纺出的纳米纤维直径,对纺丝液浓度、电压、接收距离、气量、流量、温湿度等工艺参数进行调整。组装并测量电池相关性能指标。
XX-XX周:处理实验数据、撰写毕业论文及准备答辩;
15周:答辩。
16周:完善论文。
5、实验收获和体会
透过近一个月的实验,我收获了许多,不仅仅巩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而且锻炼了自己的动手操作潜力。此外,也学会了透过网络和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的潜力,同时还加深了同学彼此之间的友情,提高了团队的协作性。
当然,在实验的过程中,我们也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此时,我们都尽量自己解决,少麻烦老师,这也就教会了我们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潜力。有时碰到不懂或不理解的地方,我们同学几个也会互相商量,直到最后把这些疑问都解决掉,我们几个人都会因问题的解决而感到无比高兴和开心。但有时我们也会碰到专业方面的问题,解决不了的就翻看和查询相关资料,透过这些我们也增长了很多知识,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在实验期间,老师也给了我们很多细心的帮忙和指导,让我们不至于有时手足无措。正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的实验才能这么顺利而有序的进行,真的很感谢老师的指导。
总的来说,我们确实从实验中受益匪浅。毕业设计真的给了我们大家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不仅仅让我们学到知识,也锻炼了实验动手潜力。所以,我很感谢这次机会,同时也感谢老师的关心、帮忙和指导,我会继续努力做好实验,最终写出让人满意的毕业论文,从而顺利毕业,为自己的大学生活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透过设计,到达以下目的
1、从直观的产品入手,正确确定产品的成型方法和分型面,选取合理的成型设备和参数。
2、确定成型方法后,能合理选取相应成型的模具,并确定合理的模具结构。
3、能利用有关设计软件,正确设计模具。
4、熟悉并应用模具标准,以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5、综合应用所学知识,以及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应用潜力。
二、设计的进展状况
1、分析零件的成形工艺性。透过对几种塑料进行性能比较,最终确定使用ABS塑料
2、注塑机的选取和参数校核。根据所设计塑件的特性选取注射机,初步确定选用国产注射机SZ—60/630。
3、模具类型及结构的确定,及有关零件的必要计算和校核。
(1)分型面的选取。选在塑件截面最大的部位。
(2)型腔数目的确定。使用一模两腔。
(3)浇口的确定。使用侧浇口。
(4)模架的选用。选用315×315标准模架。
(5)浇注系统设计。包括主流道、分流道、浇口等。
(6)顶出系统设计。采用推杆脱模机构。
(7)温度调节系统设计。确定冷却方式以及冷却水道的位置和数目。
4、绘制完成了模具装配图的大部分结构。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在设计过程当中,我深感部分资料和知识的缺乏,尤其是其中注塑机选取校核和部分机构的计算部分,资料中不是一笔带过就是笼统的泛泛而谈,很少有专业细致的探讨。但最后决定弃异存同,将其共性作为本次设计的重点,选取基础结构进行设计。
另外,我还就应多阅读模具设计的有关资料,使设计的模具更有适用性。同时,还就应再加强与指导老师的交流和沟通,加深对本次设计的认识和理解。总之,我相信自己会继续持续用心的态度,在指导老师的悉心点拨下,能够快速有效展开接下来的设计流程,顺利完成毕业设计工作。
四、后期工作安排
1、用两周时间绘制模具各主要零部件的零件图及总体装配图。
2、用两周时间用Pro/Engineer绘图软件对主要零部件进行三维建模。
3、用两周时间整理相关资料,撰写毕业论文,准备毕业答辩。
本毕业设计的主要资料是在实验测量的基础上透过ABAQUS软件选取适合橡胶类超弹性材料的本构模型,在这段时里已完成工作及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后期工作安排如下:
一、已完成工作及进展
1、学会透过校园网站检索课题相关的文章,查找并阅读橡胶类超弹性材料本构模型的相关文献,了解课题的研究背景与好处。
2、在导师的指导下学习有限元软件ABAQUS,完成基础算例,然后根据已有的橡胶单轴压缩实验建立有限元模型,将实验数据导入ABAQUS模型中进行拟合评估,从而最终确定适宜的本构模型并计算出相应参数。
3、完成与毕业设计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透过对文献的翻译,对数字影像分析法有了初步的认识。
二、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透过对ABAQUS软件的学习,使自己对超弹性材料的本构有了更加深入的学习,但此刻还存在对软件使用不熟练、独立处理问题不强等问题。在以后的毕设进程中必须加强学习,并独立自主并熟练使用ABAQUS软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八、九周:对论文格式、注意事项进行学习,然后编写并生成论文初稿,让指导老师审阅。
第十、十一周:根据导师指点修改论文,并透过导师审核通,最后生成答辩前的最终毕业论文。
关注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 如何落实《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