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一、导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违背公平正义。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五、结语。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参考文献。[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1981.[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
1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 2只要不是抄的,你写出全世界最差的一篇论文就 可以。 3比着葫芦画瓢,找一篇去年毕业 同学的范文,格式样式,照着写就行了。 4毕业论文的实 质是读后感,选一本书,花一个星期读一遍。边读 边做笔记。把笔记整理一下,按范文格式条理一下,就是很好的论文了。 5问题的关键是:你必须花一周的时间。许多同学不愿花费这个时间,那就没辙了。别的也别谈了。 完了。 6有的同学找朋友帮忙,自已不写,让朋友替自己写一篇。 这当然好,但现在的朋友大都靠不住。你让他写一篇给你,他满口答应,没过两天就送给你一篇。你千恩万谢。可是拿给老师一看,原来是从网上粘下来的,乱码都 还没改。更可气者,一稿多用,他还把这篇“论文”送给好几个人,赚了好几顿饭,造成“雷同抄袭”、频烦吃饭。 7结论:只能自己写,花一周时 间。 8那位问了:“我写得不好怎么 办?”答:“这是伪问题。别管好坏,先写出来就行。老师还怕都写好呢:没法分优良中差了!总之,你写出一篇全球最差的论文就行,只要不是抄的!” 9只要硬着头皮写,傻瓜都能写一篇。 第一章 选题 一、选题的原则 (一)有价值(有品位,内行) (二)有可行性(或操作性,大小适中,难易恰当) (三)有浓厚兴趣(兴趣是动力,必须是自己喜欢的。) 《论语·雍也篇》:“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如果你什么都不喜欢,那就更好办:让辅导老师给你一个题目就行。 (四)专业对口(专业专长) 二、 选题的 方法 (一)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填补空白的课题 (三)有争议的课题 (四)有矛盾的课题 (五)可综述的课题 第二章 搜集资料 学术研究往往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因此,搜集相关文献信息,非常重要。要求能快 速、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资料信息。 一、直接材料的搜集 第 一手材料 二、间接材料的搜集 从文献及网络查取的材料 (二手材料一定要注意核对。) 图书、期刊,纸本索引及网络检索GOOGL、百度网等,关键词检索。 三、材料的分析 让材料自然分类,类聚法。 第三章 写提纲 提纲尽可能详尽,条理清晰,条块分明。 (镶玻璃法: 把内容分成几块,一块块往上填内容就行了。) 一般分为序论、本论、结论三部分。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论证的形式,纵深式(递进式),平列式,综合式。 第四章 写论文 一、格式及要求:前置部分及主体部分 前置部分:标题、署名、指导教师、目录、摘要、关键词 (一)标题:对论文重点的直接呈现。准确得体,通俗易懂,简短精练(不能 简短,可加副标题),符合规范。 (二)署名,在题下。 (三)指导教师:xxx (四)摘要(可复制文中关键句子,稍作修 饰、连缀即可) (五)关键 词,一般3—5个即可,以重要程度为序。 (六)目录 主体部分: 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一)前言(引言,序论,导言,绪言) (二)正文(本论,主体) (三)结论 (四)注释 (五)参考文献 (文献名,作者,出版社,版次) 二、具体方法与规 范 (一)写作的顺序 1按照提纲自首至尾 2先写思考成熟的部分,最后焊接起来。(若不知从何写起,就这样写) 写此不管彼,只求一意法。 (二)引用材料的方法 1直接引用法 引证。推论,尊重,显示自己并非标新立异,不乏同道。(拉赞助) 2先斩后奏法 先概述观点,然后指出某人某文已详言之(加注参见) 3映带法 崇山峻岭,又有清流急湍映带左右。研究韩愈,不妨提及东坡;研究明清诗,也可上溯到汉魏。 4戒剽窃。学会运用,而不是照抄。 (三)论文的整体要求 准确,概括、简练,严谨客观,平实,文采。 不可以孤立的看问题,要注意上下影响。 (四)段落、标点规范 (五)语体的要求 要简约典雅。 第五章 修改、定稿 文不厌改,要改得死去活来。 一、自己反复阅读, (1)改正错误的字、词、句(笔下误)。(2)逻辑错误 (3)修正完善观点(4)论据错误(5)调整结构布局(完美,圆满,面团原理,增删 材料)(6)修饰词句。 面团原理:你如果原打算写五个部分,最后只写成三个部分;那你就说你本来就打算写三个部分,现在如期完成了,很“圆满”。因为没有人知道你的原计划,也 没有人想知道,所以没必要告诉他人。 二、他人审校(吸收他人意见;自己的错误往往看不出)。 互相审阅,互相挑毛病。 第六章 答辩 虚心点就行。自己写的,也不用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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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摘要:对我国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涉法问题的研究,能够缓解交通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结构,促进交通产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交通产业 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国防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交通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表现 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领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形式。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研究,进一步揭示其运行规律。 1.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将产业投资基金运用到交通建设中,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还未对产业投资基金尤,转自[星论文网]其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规制。1. 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 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的做法实属无奈,这些管理模式仅仅维护了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暂时稳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交通建设起不利作用。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2.1交通产业投资 基金的概念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直接从事实业投资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分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产业的一种投资制度。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属于直接的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交通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更能为公路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006年4月山西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签署投资山西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合作协议,平安与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开了先河。 2.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构想,是借鉴了上世纪中叶以来形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以交通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主要对未上市的交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的投融资制度。这些完全符合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这种局势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交通基础产业建设,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础产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及风险。如果将交通产业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增强交通产业发展的后劲。 3、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自星论文 请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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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前 教育 专业的学生来说,论文写作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多方的学习和积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前教育2000字 毕业 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1 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论文 一、在活动中对孩子进行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在学前创新教育中, 儿童 的创新性发展还表现在幼儿的动作当中,因为孩子们的动作活动是开展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表现,儿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运动,儿童的活泼好动,正是培养他们创新能力发展的最大时机,因此,在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时候,对孩子们进行创新理念的培养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在组织教学中,教师可以深入地去了解儿童的兴趣和 爱好 以及他们思维的灵活性,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和兴趣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在幼儿自己选择的活动中,他们的 创新思维 会很容易被激发出来。此外,教师还要善于从孩子们在活动中的呼吸、脸色以及出汗程度等方面进行仔细的观察,对儿童的活动量和运动的时间进行有效的调控,因为只有科学地安排他们的运动过程,才能达到健体强力的效果,进而也才能促进他们个体创作性思维发展的作用。 二、要重视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创新教育也是近几年来新兴起的一种教育理念,创新教育主要是以“创新”为主要的教学目标,针对儿童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制定出一些创新的 教学 方法 来,在提高孩子们的学习效果的同时,还能够促进他们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意识的形成,他们的这些能力也会随之得到提高。此外,在构建学前教育的创新体系过程当中,还需要注重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将创新教育的理念融合到基础的教育当中,在创新教育中去完成基础教育,在这个整合的过程当中,还要充分地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与个体的差异性,从而为提高他们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打好基础,进而有效地促进他们的个性发展,为促使儿童的全面发展奠定好坚实的基础。 三、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目标 在过去比较传统的学前教育教学中,很多教师容易忽略幼儿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经常会认为儿童还不能分辨出事物之间的好与坏,很多教师还认为儿童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等都需要教师给予引导,这样的教学结果就会导致幼儿在平时的学习过程当中经常会按照教师的方法去完成,教师让他们怎么做,他们就照着样子去学、去做,这样的教学观念长久下去,就会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上灌输这样一种想法,每次的学习都需要教师的帮助和引导学习,这样的教学后果就是让幼儿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因此,为了促使教师在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就要求教师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不要事事亲力亲为,要让孩子们主动地去追求学习的本质,让他们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独立地解决一些问题额困难。在这种思维创新的学前教育的理念引导下,还需要教师对教学的本质有个特殊的认识和理解,在整个的教育活动当中不断地突出孩子们的主体地位,并且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以此来培养他们积极主动学习知识的思想和观念。 四、创新教学有利于幼儿园课程的设置 创新教育教学理念的建立,有利于学前教育课程的设置,为学前教育的创新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支点。学前课程的内容是涉及到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但是又不同于学科的知识,其课程内容的选择也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它既要考虑到儿童身体的和心理方面的全面发展,还要包括儿童生活的全部范围,这样,在采用学科互涉路径的课程设置的过程当中,才能符合儿童发展的需要,而且又为学前教育的研究理论创新提供一个新的支点。 学前教育创新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研究过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前教育对于培养孩子们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幼教机构所的重视。现代的教育理念也要求教师在教学时,要把创新理念穿插在其中进行教学,同时,还需要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通过大量的研究来不断地完善这一体系。因此,只要学前教育工作者在遵循新课程理念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原则来进行培养,学前教育创新一定能够顺利地开展下去,而且还能够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到接受知识洗礼的过程中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2 浅谈多媒体学前教育 一、运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 有利于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在学前教学中,合理地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辅助教学,可以有效地调动幼儿视觉和听觉等多种感官,通过多媒体传播知识还能有效地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活动的乐趣。例如,在开展游戏活动时,各种小游戏“拼图”、“小木琴”等的有效开展,都可以培养孩子们简单地使用鼠标的能力。 再如,在教学音乐时,教师可以将事先制作好的一些描绘乐曲情境的课件,展示给孩子们看,将音乐与画面综合在一起进行讲解,例如:在教孩子们唱《学习雷锋好榜样》和《卖报歌》这两首充满正能量的歌曲时,就可以让孩子们一边聆听音乐,一边观看画面,这种视听结合的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孩子们主动地去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让孩子们在一个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去感受到音乐带给他们的真、善、美。同样的,在美术欣赏的活动当中,利用多媒体技术把要欣赏内容的相关背景和资料展示给孩子们看,多媒体以其独特性将美术的魅力展示给孩子们看,这样可以让孩子们真切地去感受到作者创作作品时的情绪、情感以及所表达的意愿,在观看中逐渐地培养孩子们的审美能力以及创造方面的能力,通过美术教育也可以促使孩子们的智力得到发展。开展这样的教学活动,还能够让课堂的教学氛围变得轻松愉快起来,而且还能够有效地激发和保护孩子们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为他们以后健康快乐地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直观演示有利于促进儿童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在学前教育教学活动当中,采用直观的教学方式能很好地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把多媒体课件引入到课堂,将文字、图像和声音以及动画等相结合展示给孩子们看,可以把抽象乏味的知识变得形象生动起来,其中,在认知微观的世界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有些自然现象在平时里很难看到,教学起来,孩子们也不易体会和理解,这样也会导致课程中的一些重难点不易被突破。 比如,《雷电的形成与危害》的教学中,教学的目标就是让幼儿知道打雷是自然的现象,提高孩子们的预防雷电伤害的意识为了更形象地突出教学效果,可以组织儿童观看《雷电的产生》或者《大树下避雨》等的相关视频和资料,然后再引导幼儿说一说,电闪雷鸣时应该怎么做才安全?让幼儿初步了解打雷是自然现象,他们也知道了雷电的危害并且还能树立起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丰富儿童的 想象力 培养他们的创造思维 孩子们好奇心强,好动是他们的天性,幼儿们的模仿力也是非常强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将歌、舞和图片以及游戏等相结合进行教学,以此来充分地调动孩子们的视、听等多种感官,逐渐地将学生们的其内在潜力发挥出来。多媒体课件的合理使用,就为培养孩子们的这些能力提供了方便,为孩子们表象的积累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让孩子们在接受知识的同时,锻炼自己的思维。 例如:在领导孩子们学习“认识图形活动课”这节内容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进行演示一些长方形、三角形或者正方形和圆形的具体形状,以此来加深孩子们的印象,在孩子们理解这些图形的具体特点后,还可以让孩子们数一数图中各种图形的个数,然后再让他们动手去摆一摆各种图形,最后让他们用各种图形拼出一幅幅美丽的画面来,让孩子们结合画面再讲一讲画中的内容。 在儿童开始动手数、摆和拼后,让他们在观看一下屏幕上的教师的作品。这样既能培养他们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和仔细观察事物的能力,而且还能培养孩子们思维能力,让他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通过观察 总结 ,锻炼自己的思维,促进每一个儿童的身心都能得到和谐稳定的发展。这对于他们今后的发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总而言之,学前教育是儿童接受新知识的开端,一个良好的开端等于胜利的一半。因此,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既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在此,笔者也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力量的帮助下,我们一定会看到孩子们灿烂的笑脸。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3 浅谈新形势下高职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学前教育如此重要的今天,我们只有不断的强化幼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培养更多的幼儿。而高职学校作为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基地,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课程的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课程设置依据分析 就目前高职学校在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方面来看,其主要是结合2001年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12年颁布实施的《3-6岁儿重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依据,为了在幼儿教育工作中致力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促进幼教质量的提升,并针对当前在幼教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和困惑提供了具有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和指导,因而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始终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同时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强课程的设置,才能更加好的促进课程改革的完善。 二、高职院校和学前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改革明显落后于幼儿园的教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依旧注重学科化,课程理念没有得到革新 在我国,幼儿园的幼儿教育更注重其活动性,主要将活动作为一整天的教学内容。通过各种活动提高幼儿的课堂参与度,极大提高了幼儿之间的互动性。而在高职和学前教育里,课程的设置更注重专业化和学科化。只是注意自己的教学,致使和幼儿的教育活动形成了不衔接的现象。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只是老师单方面的进行知识的传授,却不教学生学习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让学生形成了一种固定思考模式,致使学生只是被动地学习,不主动思考和领悟。最终学生去幼儿园就业,还是不懂如何进行教学,对幼儿的教育还是一无所知。还是需要对这些学生进行一定的培训工作,和自己的再学习才可以投入到幼儿教育活动中去。 (二)高职教育内容与幼儿教育实际严重脱节 在高职教育上,老师依据采用的是教材式教育,也就是说书本教育。这些教材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很难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也正是由于教材的陈旧性,导致了学生所学到的知识和社会上的具体变动是不相符的。现在的幼儿园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对幼儿的教育上,更加注重特色教育。也就是根据不同幼儿的自身特点运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发展幼儿的个性和优势,塑造幼儿的个性张扬。目前,我国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山东青岛实验幼儿园,所采用的教育方式就是开放式教育和第一幼儿园的绿色教育,都是对幼儿教育的巨大改革,这样做,将一些优秀的教学资源引入教学内容,很大程度促进了幼儿的身心发展,同时也极大提高了幼儿教育的质量。 (三)教师专业水平低 虽然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也进行了很大的改变,如:通过要求专业教师到一些企业进行研修和挂职等方式,进而对企业的工作内容有了一些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课程结构,丰富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教师在企业研修过程中,并没有深入一线工作,只是流于形式化,这就使得教师的实践体悟还是没有得到提升,并没有多大作用。这些在学前教育上,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如:虽然是专业教师但是对幼儿园的真实工作内容还是没有深入了解,只是关上门的学习,最终使得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与实际的幼儿教育严重脱节。这样的现实,使得学生对专业学习失去了兴趣和对知识的渴望。所学到的知识也没有得到用处,最终教学的有效性也无从实现。究其原因,都是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严重阻碍了课程深入改革的步伐和进度。 三、设置原则 既然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直接存在这么多的矛盾,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改革,应该遵守怎样的原则进行改革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就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方面进行一些探究。 (一)坚持与时俱进的态度 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因此我们的教育也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改革,以便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我国目前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的改革方面,我们应该以一种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课程改革的内容一定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时时关注幼儿教育的现实问题,并与幼儿教育的改革同步发展,最忌讳的就是止步不前,跟不上社会的变化。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课程的优化,如学前教育发展的大政方针就为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求当今高职教育的课程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灵活且敏锐的发展变化机制,并且本着发展的态度制定出可以长远执行的课程建设计划。 (二)细化课程模块,微型化 我国学期教育应该设置更多的教学模块,要结合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设置更多不同且新颖的课程模块,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将课程设置的目标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和完成。此外,我国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课程时间太长。因此要根据具体课程对课程课时的时间进行一定的调整,可以设置一些时间短且灵活自由的微型课程,增强课程方案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学生对课堂的厌倦,提高学习兴致。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一直存在的学程短但课程多的问题。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教育都需要学生的亲身实践,尤其是学前教育更注重这一点。由于学前教育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的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出有高技能的人才,因此高职院校更要在学期教育课程的设置上强调课程的实践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老师教给学生的不仅现成的知识内容,更多的是教会了学生如何学习,并且将学到的知识如何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只有让学生参加较多的实践活动,学生才可能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真正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了自己应用能力。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将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 四、课程改革具体内容 就我国高职院校学期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是无法否认的,因此我们该如何对高职院校学前教育进行改革,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应该从具体的问题着手,遵守课程改革的原则,以课程设置的依据与原则为向导,同时要结合当地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从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就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很多的启发,如: (一)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 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些人以后要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这是培养目标是课程设置的出发点与归宿。高职院校学期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一些合格的幼教师资,为当地的学前教育做贡献。幼儿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学习和熟悉幼儿的相关的特点,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综合素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学前教育教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一颗爱学生的心,热爱和尊重幼儿,并且本身就热爱幼教事业,具备高度职业道德素养;二是要有扎实且熟练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智慧,并且能够随时很好地适应学前教育改革相关政策和举措,有一定的专业素养;三是心理健康且性格温和。幼儿都是一些不太懂事的孩子,难免犯错,所以就要求学生要有一颗宽容的心,并且要有自信,对教育事业积极主动,同时可以对自己的能力可以进行自我调节。 (二)课程设置和结构的改革 高职院校学期教育的改革最重要的还是课程的设置和结构的改革。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主要有专业理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与专业实践课程三种,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对专业理论课程的改革上要本着整合的原则,对相关知识进行合理的整合,从而提高学生的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 由于一些课程存在部分内容重复的现象,因此需要对一些课程的内容进行整合和梳理,对专业知识的不足进行合理的查漏补缺。另外,要明确课程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如对幼儿的观察、弹唱跳画等,由于技能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将技能培养的课程集中到某一个具体的学期,这样就会让学生感觉到疲倦,从而降低学习兴趣。 而是要将这些技能型的课程分布在三年学制的整个过程中,确定总课时,适当缩短短课时,让学生可以边学习边实践,不但可以让学生实际参加幼儿园教育的相关活动,可以将学到的知识和时间相结合,还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在学习的过程中改正提升。所以,专业实践课程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从大一就开始抓起,采取多样的时间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兴趣,在大二的时候到具体的幼儿园进行实习,等到大三顶岗实习的时候,学生就不至于对教学慌乱无措,而是得心应手,从容淡定。这也就实现了学前教育的教学与实践一体化的目标。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对高职院校的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有了新的要求,我们只有顺应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课程设置的形式,使学习效果达到最佳。 猜你喜欢: 1. 学前教育专业论文范本 2. 幼儿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3.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 4. 幼儿教育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5. 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6. 关于学前教育的毕业论文
浅谈知识经济下的现代行政管理摘 要】知识经济时代没有创新能力就无法生存。知识经济要求行政管理也必须是创新性的活动,同时,在知识更新的速度进一步加快的情况下,要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增长的需求,行政人员就要不断地重新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 【关键词】知识经济 现代行政管理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 世界级管理大师杜拉克在其所著《巨变时代的管理》一书中指出,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出现了一个新的工作者群体,即“知识工作者”;他们与以往的资本经济时代的劳动者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即他自身掌握着部分生产工具——知识,而不像传统的劳动者一无所有,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在我看来,从杜拉克的这一观点出发,知识经济时代资本家与知识工作者的关系,已不再是纯粹的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关系,而是有着不同程度的“合伙人”关系。特别是在策划设计、咨询顾问等行业,这种“合伙人”关系表现的更加明显。人们认为,当今世界正在进入“智慧家”将要与“资本家”平起平坐的时代;智慧家拥有过人的经营智慧或管理智慧或研究开发智慧,其大脑无异于一座金矿。在国内特别是深圳的一些企业如华为,甚至打出了“知本主义”的旗号,即把知识转化为认股权、股利和红利。在股权安排上,让最有才能的人拥有重要股权。 另外,对知识工作者的管理方式也要相应而变。根据杜拉克所说,由知识型工作者组成的现代组织,已不再是老板和下属的关系,而是一种团队式的、平等的关系。管理者在这种团队中的工作已不再是命令,而是激励。知识型工作者不像传统的工人那样受到机器的支配,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相反,机器在知识型工作者手里能产出什么产品,以及产出什么质量、什么档次的产品,几乎完全取决于知识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离开知识型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机器就是一堆废铁。知识型工作者由于自身掌握一种生产工具即知识,因而比传统的劳动者拥有更大的独立性、灵活性、自由性,而且他很容易“跳槽”;而他的位置并不像传统的劳动者那样容易替补。知识型工作者的“跳槽”往往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他离开公司,受损失的不是个人,而是公司自己。因为知识型工作者往往是组织中某一领域的权威人士,否则他就是无用的。组织付给员工工资并不能得到他们的忠心,关键是要给他们提供运用知识的机会,使其价值得到实现。对于知识型工作者的劳动,既不好实行计时管理,又不好实行计件管理;既不好光靠高薪高职“购买”,又不能仅用“哥们意气”去笼络;既要给他们提供比较优越、宽松的工作空间,使他们能不受打扰地、自由地从事创造性劳动;又不能放手不管,不加引导,因为即使他们确实整日都在为公司的事情冥思苦想,没有正确引导,没有良好情绪,也难以激发灵感。由此可见,“知识经济下的人力资源开发”,实在是一门崭新而艰巨的课题。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就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行政管理要实现现代化,那么,管理者就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最主要的是要有创新意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当代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紧跟当今时代主题。不仅如此,行政管理还要实现网络信息化,也就是我国的行政管理要与信息高速公路接轨,达到最优化,最终实现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吴端坚.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变革趋势[J].党政论坛,2000,9:29-31. [2]李洪仁.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J].理论与改革,2002,1:40-42. [3]周德民.略论中国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的现状与趋势[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1:160-162. [4]陈俊生.加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和科学化[J].领导科学,2002,2:4-5. [5]邓泽宏,何煦,郑丹.中国政府行政管理如何适应WTO规则[J].对外经贸实务,2002,3:34-36. [6]刘晓红,徐杨,张霞.企业人力资源新概念及管理策略.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2,9. [7]周朝奋.当代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商业研究,2000,9.
近年来,学前 教育 专业被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它的发展备受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前教育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水彩画教学是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助于提高学生认识色彩、感受色彩、表现色彩的能力;结合实际,给学生创造“学来容易”之感;选择练习,给学生创造“画来顺手”之感;激发兴趣,给学生创造“学来愉快”之感;增强信心,让学生有“喜获成功”之感;“画无定法”,教学也无固定 方法 ,只要不违反教学原则,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和教学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教学方法 、教育机智,把美育渗透、能力培养融入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学到知识、练就技能、提高素质。
关键词:水彩画教学;学前教育;教学方式
水彩画教学是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学生学习色彩的主要科目;水彩画工具简便,利于普及,适合作为美术学科的色彩基础课,是一门技法技巧性较强的学科,有助于提高学生认识色彩、感受色彩、表现色彩的能力;然而,近几年受“高中热”的影响,我校生源素质急剧下降,大多数学生对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厌学情绪十分严重。美术在学生心里是可有可无的学科,加之学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没有正规上过水彩画课,导致学生对水彩画缺乏认识,美术基本功很差;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学习水彩画很难很刻苦,不愿上水彩画课;再加上教师教学方法不妥,不能使学生对学习美术产生兴趣,内容过难,要求过高,不易理解,甚至受到教师过分的指责、批评、挖苦,导致学生对水彩画学习失去信心,逐渐产生逆反心理,使水彩画教学无法进行,甚至搁浅。针对学生这种现状,如何做好水彩画教学呢?经过实践探索,我将自己的教学方法 总结 如下:
一、结合实际,给学生创造“学来容易”之感
从学生实际接受能力出发,科学合理地安排水彩课教学内容。由浅入深,控制难度,调整节奏;先从了解色彩基础知识,掌握水彩颜料的特性入手。通过练习把颜色涂平、加水逐渐变淡、重叠产生混合色,颜料多加水会自然渗化等内容,学生在轻松状态下了解水彩颜料的透明特性和加水渗化的特性,同时初步掌握水彩画的关键是时间和水分的把握;然后练习 素描 淡彩,就是利用铅笔或钢笔在画好素描稿的基础上根据色彩变化规律略施淡彩;最后过渡到水彩画单个物体、多个物体练习,先临摹再写生,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这样学生不会感到水彩画不好学,那么难,不会画了,学生能在自觉不自觉中独立完成较好的作业,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增强了自信心,感觉到学画容易了。
二、选择练习,给学生创造“画来顺手”之感
课堂练习中,设计几套不同难度、不同层次的作业练习,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接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习题进行练习,这样画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之后再适当增加习题难度,使不同基础、不同层次学生都能感到画起来顺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课后练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加强美术基本功训练的重要途径,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己选材,参考幼儿读物或 儿童 连环画等材料,进行色彩临摹,经过大量临摹练习,学生收获很大,不但提高了水彩画表现技法,还提高了色彩感受能力和色彩造型能力,为学生将来从事幼儿教学工作和幼儿园环境设计布置打下了扎实的美术基础。
三、激发兴趣,给学生创造“学来愉快”之感
根据教学内容,千方百计地营造和谐的课堂氛围,激发学生对美术的兴趣,培养学生良好的心境,启发学生的 创新思维 ,鼓励学生积极动手实践,把作画当成一种快乐的追求和精神上的享受。如色彩渗化这一节课中,由于不同颜色在纸面上在水的作用下会自然融合在一起,产生绝妙的变化,色彩鲜艳,趣味无穷;教师只演示基本的绘制方法和步骤及绘制要点,通过语言和画面效果,激发学生兴趣,当学生兴趣非常浓厚时并能积极投入到练习中,在练中学生会有成功感,同时遇到一些问题,这时,教师鼓励学生大胆实践,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可以尝试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实验、练习,每个学生都不厌其烦地画了好多张、好多遍,最后选取几张自己满意的并裁好粘贴在画面上,在剪贴中,学生又进行画面形式美术探究,有的剪成圆形、有的剪成花朵形、有的剪成棱形的等,形式多样,千变万化;能体现出学生在作业练习中的愉悦心情。学生的能力在这种愉悦环境下得到锻炼和提高。
四、增强信心,让学生有“喜获成功”之感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即使是基础较好的学生也难免在学习中出现挫折,特别是后进生,总认为自己没有美术方面的天赋,怎么学也不会画,画不好就产生自卑感,所以,教学过程中经常鼓励学生,增强信心,经常以“再画一张试试”、“下一张一定能成功”、“你一定行”、“一定能成功”等鼓励性语言激励学生,使学生产生自信心,从而获得成功的喜悦。在水彩画技法“撒盐法”一课中,崔凯同学美术基础较差,做了两张均没有撒盐的特殊效果,这时他有些灰心,于是我鼓励他“再画一张试试”,结果第三张画果然成功了,并得了95分,他心里非常高兴,获得了成功感;其他同学发现自己的作业不够理想,也纷纷重画,直到满意为止。这样学生有了成功感,对学习美术增加了动力,增强了信心。“画无定法”,教学也无固定方法,只要不违反教学原则,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教育机智,把美育渗透、能力培养融入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学到知识、练就技能、提高素质。为学生将来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打下扎实的美术基础,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幼儿教师。
参考文献:
[1]李天祥,赵友萍,著.写生色彩学浅谈[M].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
[2]罗猛省.中韩师范美术教育比较谈[J].中国美术教育,1999.5.
[3]青柳三郎,著.白晓彦,申彦奎,译.儿童绘画指导[M].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摘要:通过“大学语文”课程来提高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阅读理解、口语表达、写作等语文的应用能力,能为他们未来从事学前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在培养过程中,需要灵活处理教材、合理开发能凸显学前教育专业特点的教学资源,构建完善的课外延伸教学体系以拓展学生视野,结合教育见习、实习等实践环节加强语文能力训练,改革目前单一的教学评价模式,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和语文能力的考核。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语文应用能力
一、灵活处理教材,合理开发教学资源
教材是大学语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关键。目前学前教育专业选用的大学 语文教材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根据选文内容的接近来进行归类,“以精美 文章 为实体,力求用选文的典范性来达到提高学生 文化 素质的主要目的”[1];另一类是是按照时代先后顺序或体裁不同来编排,力图通过对文学史的梳理提高学生对文学发生发展及各类文体的认识。这两种编排方式各有优势,但都有过多关注大学语文的审美性、人文性,而忽略其基础性、工具性的缺憾。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在充分利用原有教材,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同时,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利用有限课时,灵活处理教材,淡化学科本位,彰显学前教育专业特色,促进学生掌握与职业相关的语文应用能力。以徐中玉编写的《大学语文》教材为例,在讲解唐诗宋词等韵文体文学时,除了以经典篇目训练学生阅读理解能力外,可以适当介绍诗词的韵律和节奏,适当让学生参照古代诗词用韵规律和节奏来学习创作儿歌等幼儿文学作品;在讲授《垓下之围》这样的历史 散文 时,在让学生在感受司马迁、项羽的人格魅力的同时,可以把重点放在古代叙事文体人物描写重在细节而不在心理等文学规律上,让他们在写作中借鉴;在讲解《谏逐客书》等古代散文的时候,可以告诉学生公文也可以写得如此有美感,让他们在借鉴李斯的表达方式的基础上,用白话文创作一篇公文作品。总之,使用教材的时候,要在不牺牲审美目标的前提下,尽量贴近现实,贴近学生的职业需求。有研究者感慨:“基本上还没有‘适岗’‘适合专业’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用的大学语文教材。”[2]但教材不是万能的,即使有了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教材,也不可能适应所有学校、教师和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还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校内外资源,多方面进行课程资源的开发,增添一些有专业特点、贴近学生实际的教学内容。如古代文学可增加古代神话、 传说 ,现代文学部分可增加叶圣陶、郑渊洁等作家的经典作品,外国文学可增加安徒生、拉格洛夫等作家的经典作品。同时,在开发课程资源时,也应充分考虑当地文化资源,以作者所在的四川地区为例,可以将学生们从小就耳濡目染的三国文化以及李白、杜甫、扬雄、苏轼、郭沫若等文学名家留下的遗迹、传说等作为课程资源,引入课堂,既能让学生感受地方深厚的文化底蕴,也能通过布置实地调查 报告 、小论文等作业的方式,训练学生语文应用能力。
二、开展语文大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只有厚积才能薄发,语文应用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是仅仅依靠几十个学时就能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大学语文的教学不应仅局限于课程本身,而应从既提高学生文化素养也提升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角度出发,开展语文大课堂,构建一个融文学、交际口语及实用文写作于一体的较完善的课外延伸教学体系,以便拓展学生视野,让学生能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使大学语文走向更为广阔的大课堂。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学校网站上开辟“大学语文教研网”,设置“教研新闻”“网络课程”“优秀影视作品”“学生自作”“经典篇目研读论坛”“人文讲坛”“视频资料”等栏目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使之成为介绍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教学研究成果、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学习的重要阵地。二是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开设公共选修课程,以弥补大学语文课时少、针对性不足等缺陷。如为满足部分学生提高阅读、欣赏水平的需要,开设“名作欣赏”“儿童影视赏”;为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开设“实用写作”“儿童文学写作”;为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应对社会和自我推销的能力,开设“ 演讲与口才 ”“实用口才”等。三是开展“人文讲坛”活动,不定期组织学生观看名家文学讲座视频,邀请校内外专家组织文学专题讲座,用贴近现实、观点新颖的讲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四是将语文大课堂与学校艺术节、读书月及学生文学社团活动等相结合,为学生拟定阅读篇目,加强对学生写作、演讲、 辩论 、墙报、朗诵、讲 故事 等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办好校报文学栏目,指导学生办文学社团刊物,推荐优秀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习作。总之,通过丰富多彩的语文活动,不断拓展学生视野,训练学生语文应用能力,巩固课堂教学成果,在最大限度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同时,把大学 语文知识 转化为学生的语文能力。
三、结合实践环节,加强能力训练
实践教学是学前教育专业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实践教学不仅是理论教学的补充,而是与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双轨课程体系”[3],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育体系包括职业技能实训、幼儿园教育见习、幼儿园专项教育实习、幼儿园顶岗实习等四个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层次和环节[4]。在这四个环节中,教师口语、歌曲弹唱、讲幼儿故事、教案写作、说课、幼儿园语言教学等内容都与语文应用能力息息相关,这就需要学生围绕“听、说、读、写”四个方面,不断加强语文应用能力的训练。例如:在听的训练中,除了基本的听辨能力之外,还要让学生掌握针对不同群体(如幼儿园同事、家长、幼儿)时的聆听技巧和相关礼仪。在说的训练中,除 自我介绍 、讲幼儿故事等常规训练外,还要把学生放在模拟或真实的幼儿教育活动情境中,通过应聘 面试 、与家长或幼儿沟通、说课等形式,深刻理解不同的说的方式以及声音的轻重缓急等不同的表达效果。在读的训练中,除了要多读儿歌、幼儿诗、童话、科学文艺等幼儿文学作品,加强自身阅读理解能力外,还要学会通过具体作品挖掘幼儿文学独具的稚拙美、纯真美和荒诞美,学会恰当使用朗读、讲解、表演等方式指导幼儿进行文学阅读。在写的训练中,除了要学会说课稿、教学计划、见习 实习总结 、听课笔记、教案的写作之外,还要全面掌握幼儿文学作为“人之初”文学的基本特点,学会各类幼儿文学体裁的创作和改编。当然,在加强学生训练的同时,也要求大学语文教师要学习一些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充分掌握幼儿语文教学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如对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幼儿文学作品、歌曲,要指导他们正确理解意境,分析音韵、节奏等方面的特点;在教师口语方面,要指导他们通过正确的训练方法,形成富含人文情感、富有幼儿情趣、能彰显师表风范的优雅的职业口语;在学生见习过程中,可指导他们如何听幼儿语言教学课,如何作听课笔记;在教育实习中,要加强对教案写作、说课、上课的指导。可以说,语文应用能力贯穿在整个实践环节中,是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因此,结合实践教学,加强语文应用能力的训练,不仅可以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语文运用的能力,也能有效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为将来更好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打下良好基础。
四、更新评价模式,注重过程和能力考核
无论什么学科的教学,都需要一套相应的评价机制。目前,学前教育专业语文教学主要采用试题考试的方式,试卷内容主要由需要学生死记硬背的语文基础知识或再加上某一方面的写作题目组成,评价方式单一、可信度低,对学生平时的创造性表现以及语文应用能力难以有效评价。梅健对重庆21所高校的调查表明:“考试分数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为了方便学生就业,只要选修了大学语文课程,教师最终会给学生一个体面的分数,而这个简单的分数并未能真实反映出大学生掌握和运用母语能力的实际状况。”[5]同时,这种评价模式也难以有效的促进师生和大学语文学科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全新的评价模式,从不同角度评价学生在学习中获得的知识、能力和情感。一是化整为零,采用多次测试的方式代替目前单一的试题考试方式,例如可以采取月考的方式,每月对所学某一方面的语文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降低期末考试成绩的权重,这样既可以反映出学生的综合能力水平,又可以促使学生的学习。二是把考试重点由基础知识变为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语文应用能力,把学生口头表达能力、教师职业口语能力、幼儿文学解读能力、幼儿文学作品创编能力等纳入评价范围,并分次考查。三是教师评价、 学生 自我评价 与学生间评价相结合,在每一个评价环节科学制定三种评价的比重,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关注学习过程中学生内在思维过程和能力的养成,弥补单一教师评价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参考文献:
[1]徐中玉,齐森华.大学语文[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
[2]卓霞.论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大学语文教育[J].现代语文(教学研究版),2009(12):152-153.
[3]王建华,唐敏.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10(5):29-32.
[4]蒋荣辉.学前专业“一体两面四层次”教学模式的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3(11):164-166.
[5]梅健.大学语文课程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24-128.
摘 要: 儿童早期潜力发展是一个稍纵即逝的时期,需要好好把握,孩子的发展是一维的、不可逆的,因此,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一种育人艺术,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学会思考、学会判断、学会选择。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方向,走出学前教育的误区,陪伴孩子度过快乐的童年,为孩子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 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 早期潜力教育
“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教育问题时说过的一句话。幼儿阶段是人生的起始阶段,在这一时期内养成的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都将对幼儿日后健康成长和身心发育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因此良好的幼儿学前教育将直接影响幼儿一生的品格与行为。
家庭教育是幼儿的第一课程,每个儿童从出生到进入社会,约有百分之六十的时间是在家庭度过的,家庭教育在儿童早期发展中影响极大,因为家庭教育对儿童思想品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发展具有社会其他群体不具备的优势,如果家庭教育的优势发挥得很好,对幼儿早期成长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由于幼儿在家里受到父母良好的第一教育,则他们幼小、纯洁的心灵中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性。那么,如何才能使我们的孩子健康、愉快地成长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一、树立“德智并举”的学前儿童教育理念
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结合日常生活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及各种行为习惯,在日常养成教育中教给幼儿对待人生的基本准则,培养幼儿对人生的良好心态和积极态度,这些最为重要,家长对儿童的学前教育必须与儿童独特的 学习方法 相适应,让儿童在生活中接受教育,在探索中发现、在发现中学习、在活动中成长。只有把孩子教育成一个懂礼貌、讲文明、尊敬长辈、有爱同辈的好孩子,将来才能成为一个比较完美的人。
二、坚持理智施爱、严而有格的学前儿童教育方法
学前儿童家长教育孩子时除关心和热爱孩子外,需要理智地严格要求孩子。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促进孩子健康发展。首先,家长在教育实践中要做到理性施爱。家长通过无私的爱感化孩子,针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水平与特点对其进行教育,既不拔苗助长,又不放任自流,既不一味溺爱,又不过分限制、压迫孩子,而是一种受理性支配的爱。其次,家长要做到要求适度。没有要求,就没有教育,但严格要求不等于过度苛刻、不合理的要求,而是从教育目标出发,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再次,家长要做到严爱结合。严要出于爱,严要合理,爱要适当。
三、培养学前儿童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
劳动教育为大多数家长所忽视,幼儿不仅参加劳动的机会少、劳动技能差、自理能力不足,而且劳动观念淡漠,表现为不爱护公共财物、浪费粮食、怕吃苦、不能勇敢面对困难等。应从小培养幼儿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在教给孩子 安全知识 的情况下,先让幼儿做自己的事,然后教育孩子帮助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幼儿的意志力和优良的劳动品德,从小教育幼儿形成自尊、自重、自强的性格。这样幼儿成人后才能正确对待挫折,适应能力强。
四、创设情境提供机会,利用一些困难情境训练学前儿童。
幼儿的活动范围有限,许多挫折是现实生活中不常遇到的。家长利用自然情景进行挫折教育时,还要注意有意识地创设一些情景和机会,让幼儿得到各方面锻炼。为了提高幼儿的挫折承受能力,家长可设置难度不等的情境,让幼儿逐步经受磨炼,有目的地培养幼儿的耐挫力。如远足、劳动、竞赛、批评、延迟满足等活动和手段,可以锻炼幼儿的意志,增强他们对恶劣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对待失败、打击的能力。
游戏是幼儿最基本的、最喜欢的活动,游戏活动中容易让幼儿接受和掌握战胜挫折的方法。游戏时可设置一些人为障碍,让幼儿自己解决……如让幼儿到暗房子里取东西;和小朋友闹矛盾怎么办;户外游戏时引导幼儿走“独木桥”,爬障碍物;角色游戏中安排幼儿分别扮演人际关系冲突中排斥和被排斥的角色,让他们体会不同的心理感受,引导他们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
五、为学前儿童创造与同伴交往的机会
与同伴交往可使幼儿发现与自己不同的观点,从而更好地认识他人和自己,克服自我中心。在同伴群体中,幼儿往往会经历一些挫折,如观点不一致,屈从于被领导的地位等,这样他必然要在不断磨炼中学会如何友好相处、如何合作,从而更好地在同伴中保持自己的地位,而这种磨炼有助于提高幼儿的耐挫力。另外,同伴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指导能帮助幼儿更好地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六、家长在学前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好表率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是大量需求高尖端人才的时代,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尤其加强幼儿教育,因为它是人生中的启蒙教育。那么幼儿教育中最初的教育是在学校还是家庭?最先的教育者是老师还是父母?一些专家认为幼儿最基本的教育是在家庭,显而易见,最先的教育者应该是家长而非老师。家长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家长参与子女教育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现代幼儿教育不仅包括幼儿园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家长在幼儿教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人们共识。父母要做好幼儿的表率,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幼儿,幼儿对大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想学,父母的语言、行为、待人接物的方式等都会对幼儿起到很大的作用。
儿童的早期潜力发展是一个稍纵即逝的时期,需要好好把握,孩子的发展是一维的、不可逆的,因此,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一种育人艺术。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学会思考、学会判断、学会选择。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的方向,走出学前教育的误区,陪伴孩子度过快乐的童年,从而为孩子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华.走出幼儿家庭教育的误区.
[2]李红.走出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误区.
[3]龚小河.浅谈幼儿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
[4]李连英.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偏差及修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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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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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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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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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摘要:对我国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涉法问题的研究,能够缓解交通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结构,促进交通产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交通产业 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国防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交通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表现 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领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形式。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研究,进一步揭示其运行规律。 1.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将产业投资基金运用到交通建设中,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还未对产业投资基金尤,转自[星论文网]其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规制。1. 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 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的做法实属无奈,这些管理模式仅仅维护了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暂时稳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交通建设起不利作用。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2.1交通产业投资 基金的概念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直接从事实业投资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分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产业的一种投资制度。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属于直接的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交通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更能为公路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006年4月山西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签署投资山西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合作协议,平安与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开了先河。 2.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构想,是借鉴了上世纪中叶以来形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以交通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主要对未上市的交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的投融资制度。这些完全符合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这种局势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交通基础产业建设,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础产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及风险。如果将交通产业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增强交通产业发展的后劲。 3、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自星论文 请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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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74-74.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2.05.027.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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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有。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1.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2.发表论文审核时间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3.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984299.04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16.35%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26.7%。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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