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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律的认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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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律的认识的论文

自己去看法学或者争议解决这些 期刊吧,多看几篇你就对法律有认识了

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善恶的标准吗?恐怕大多数人都不会认同。那法律究竟是什么?我接受到的教育告诉我: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前没有考虑过,就这样稀里糊涂接受了,记得当时还觉得真的很有道理。可是现在想想,虽然感觉就刑法来讲好像是这么一回事,但法律可不只有刑法啊。难道说婚姻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想不通。民法、商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想不通。所以,法律应该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样的说法也不太好,因为每每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闯红灯就会觉得自己是个被统治者。一点不觉得光荣。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感觉,是因为这样的定义把法律看成是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的要求,而不是群体对自己内部成员的要求。曾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也许确实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民主的道路,而我们也要建设法治国家,如今的法律绝不应该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了。法律就应该是某一群体成员共同探讨后达成共识的该群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范,也就是我说的该群体的善恶的标准。该标准规定其成员可以为一定行为、不可以为一定行为。可以为的行为对该群体有益,所以是善的,不可以为的行为对该群体有害,所以是恶的。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该行为规范必须是在该群体成员共同探讨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该行为规范不是经全体成员共同探讨并达成共识的,而只是该群体中一部分成员的共识,那么这一行为规范就不是该群体善恶的标准,而只是这一部分成员的善恶的标准。那么用该标准去约束另一部分人的行为就没有正当性,这时法律就成为了“阶级统治的工具”,那就不是民主,而是专制,与法治社会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有法律并不代表法治,法律全部得到落实也不是法治,只有要落实的法律确确实实经过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探讨并达成了共识,全体成员公认遵守该法律是对全体有益的,这样的法律得到落实才叫法治。也就在这个层面上,我说法律是善恶的标准。当然,这只是理想层面的,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如果一定要每一个社会成员亲自参与探讨并制定,那是不可能的,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社会全部阶层、利益群体的广泛参与。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力量、利益的博弈是必不可少的,各种利益纷争只有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探讨才能最终达成共识。因此,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如果没有争论,那么各方力量、利益一定博弈得不够充分;如果法律的通过没有任何反面声音,那么制定并通过该法律的群体一定只代表社会某一群体的意志而不是全体成员的意志。那能不能反过来说善恶的标准就是法律?不能。为什么?我觉得两者应该是这样的关系:善恶的标准包括了法律,但不仅仅是法律,法律只是善恶标准中的一部分。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要求国家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善恶的标准是法律,其他没有经过国家颁布的但实际上得到全体成员遵守的善恶的标准就不是法律,它可以是道德要求、习惯做法、彼此的共识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如果不是法治,而是专制,那么法律绝对不是善恶的标准,最多也只是制定法律的某一群体的善恶标准。要社会全体成员都遵守法律,法律本身一定要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认可,而法律只有代表的是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善恶的标准,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认可,也只有这样,全体社会成员才能从中获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实现了真正的完全的法治,对大多数人来讲,遵守法律就会变得主动了。这时,法律的制定也会异常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方面的资料,网络上有很多,楼主拷贝一点读读,整合出自己的看法就可以了。]

法律的意义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我就开始关注法律,那时的我还是一个幼稚而天真的小孩.可是不知怎么,看到里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关注起了这个那时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词―“法律”.那时我们小孩子最喜欢的是少儿频道的动画片,而我是个例外,偏偏喜欢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我几乎每天都会收看这个节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节目一开始,我便一手捧着饭碗,一边目不转睛的盯者屏幕,生怕会错过每一个镜头.就这样,时光飞逝,转眼间法律已经陪伴我度过了四个春夏秋冬,这时的我已经是一个中学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说法》依旧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饭,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近几年的法律事故频频出现,老师对我们的法律教育渐渐增多,中学生们不得不对法律重视和关注起来.观看《今日说法》,不但可以了解这十年来祖国法制社会的变迁,而且可以增加许多法律知识.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我也应该是它的忠实观众了吧,有许多法制故事令我记忆犹新,其中两个我记忆深刻:一个女孩,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将女孩的胳膊打残了,继母因此而被判刑.这个法律事件引起我们的深思,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女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因为继母不懂法,不知道打孩子也是违法的行为,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这件事启示我们: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我曾经在《今日说法》看到过这样悲惨的一幕:广西田东县一位司机驾驶大货车行至国道323线,将横穿马路的一名6岁男童碾压致死,一名仅6岁的儿童就这样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这起交通事故只因男童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不可翻跃防护设施”是交通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可是,人们总是这样想:没事我心里有谱,绝对不会发生事故,再说了,这样不就可以少走几步路了么.他们就是因为这种侥幸心理,而送了性命,几步路难道还不如人生最宝贵的东西―生命么?这种走捷径丢性命的事故数不胜数.这难道还唤不醒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心吗?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所谓依法治国,各种宪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相继出台,现在我们老百姓更应该知法懂法.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对法律的认识小论文法,也称法律,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人们的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

浅谈对毕业论文的认识

论文是体现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是对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总结。

学年论文我们先来讲一下学年论文。学年论文就是高等院校要求学生每学年完成的一篇学术论文,这是一种初级形态的学术论文。其目的在于指导学生初步学会对一学年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每学年写一篇,逐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为将来写毕业论文打基础。撰写学年论文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在一些学校,各个专业执行的情况不同。这个是学位条例规定要这么做的,教育部规定先要写学年论文,逐步逐步积累经验以后,在毕业的时候撰写毕业论文就不会成为一件太难的事了。但是有很多学校没有把学年论文当作是一个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一个途径或者是工具。那么,临近毕业的时候,学生还不知道毕业论文该怎么写。当然还是有相当一部分高等院校,特别是重点院校是很注重学年论文的撰写的,因为只有训练学年论文的写作才能顺理成章的过渡到毕业论文的写作。每一门课的授课到最后的考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就是在训练一学期或一学年论文的写作。因为任课老师都是从自己的课程的角度出发给大家考一点知识题,再考一个论述题。那么对于论述题,应该说有经验的老师是可以很好的利用论述题来训练学生写论文的。有一部分学校这样做了,但还有部分学校没有将其提到日程上来。还是由各个老师具体要求,让学生当一次作业来做的,没有强调学术性。北京师范大学的原来的中文系,现在的文学院要求学生从大学二年级开始训练写学年论文,在“五四”或者“七一”、“一二九”等特殊的日子进行论文竞赛,对学生进行论文写作训练。那么在每学年,每一位任课老师都有责任去训练学生撰写学年论文,为将来毕业论文打基础。那么这是一个概念和相关的状况。毕业论文下面要讲的是毕业论文。什么叫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就是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独立完成的一篇总结性的学术论文。这里有这样几点需要大家注意:一是应届毕业生;二是独立完成,当然是在老师的指导下;三是总结性的,所谓总结性的就是说,将来在选题的时候,比如中文系,你可能会选语言方面的,也可能会选文学方面的。语言方面,你可能更喜欢古代汉语,或者更喜欢现代汉语,或者更喜欢应用语言学。文学方面,你可能喜欢古典文学,或者喜欢现代文学,或者是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学,你可能喜欢东欧的或者西欧的,或者喜欢日本的等。总起来说专业分的比较强。为什么说是总结性的呢?尽管你选择的选题可能是你所学的四年来最感兴趣的的题目,但要真正写出一篇象样的、合格的毕业论文,需要调动各种基础知识。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毕业论文来检查一下你四年或三年半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技能都处在一个什么水平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毕业论文具有总结性。那么说它是论文,就意味着它不同于平时的读后感之类,自己有什么感性的认识记下来。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所谓的学术性就是说当你提出自己的一个观点的时候即立论的时候,你必须有自己充分的理据加以证实,使得你的立论能够站住脚。不光能够站住脚,而且我们要求你的理论要对社会或者说对你的学科要有一定的贡献。为什么要在毕业之前要求学生一定要写一篇毕业论文呢?主要是要让学生总结一下在校四年来的学习成果。学校方面通过考察学生的毕业论文,检查学生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怎么样。一个是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一个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两个要点。所以一定不要小看毕业论文,选个题,写一写就行了。真正动手开始写了以后,就会感觉到自己通过这篇论文的写作梳理了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这是一个很好的锻炼。只要是认真去撰写论文的同学,他最后的体会就是如果我没有写这篇论文就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知识掌握了多少,有的时候是通过背诵参加闭卷考试的。但是这篇论文是开放的,它不用你去背诵。主要看你的选题能力怎么样,是不是能够结合社会实践,能够选一个社会需要的论题。这就看你的社会敏锐性怎么样了。这也是一种考察,从选题上来讲,这就是一种能力的考察,这篇论文写出来有没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价值的深刻性、新颖性怎么样等等。当你选出了一个题目,要真正形成一篇论文是不那么简单的。有的学生说毕业论文我突击一下就可以完成了,一般情况来说毕业论文需要将近一学期的时间来写。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在四年级的上学期,我们已经把学生分给各个导师,由导师与所辅导的学生进行沟通。学生选择了论题就由导师研究,看合适不合适,合适了就让学生动笔写提纲。提纲被导师认可了,就再动笔撰写。从时间上讲有将近一学期的时间。当然也有一些学校,可能就是突击一下,让学生在最后一两个月完成。那么这样的论文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水平我们可以做一下比较。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时间长了就一定好,时间短了就一定不好。但是话说回来,我们说写论文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去思考。有没有充分的时间对论文的质量还是有影响的。这是我要讲的毕业论文,主要是学校能够通过毕业论文来考察一下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的时候回答一个大题,那还不能叫科学研究。那是你面对着一门课看你学得怎么样。有经验的老师必定会出一道论述题,那就是面对着所教授的那门课通过这一道论述题来考察一下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怎么样。因此,毕业论文对学生来讲是非同小可的。毕业论文要根据学生所学的专业和培养的要求,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选定一个论题。有的学生说我不知道怎么去选择题目。那么我说今天我讲完课了,你就应该知道怎么去选题。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题目来做论文题目。那么当你自己没有把握的时候要跟导师沟通。为什么要有导师呢?有导师的目的就是要在这个大题目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毕业论文的完成也就是得到了导师的认可。导师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你这篇论文完成了,也就是定稿了。定稿了以后,导师要邀请若干个老师组成论文答辩小组,然后让学生围绕着自己的这篇论文进行答辩,也就是说答辩小组的各个老师看了你的论文以后,从论文中提出相关问题,你面对着各位评委提出的问题应该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一个是书面的撰写论文,一个是论文完成以后的论文答辩,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最后答辩小组对学生的论文给予一个成绩。那么这个过程结束以后,我们就说这个毕业论文完成了。毕业论文现在分为三个等级,一个是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一个是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一个是博士生的毕业论文。那么这三个层次的毕业论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写论文的意义其实就是证明你自己的实力,而且把你的知识得到概括。

其实毕业论文撰写方法的认识,我们主要从几个方面着手导入。首先就是你自己的毕业论文撰写方法嗯,你最主要就是要先把你自己的毕业论文的命题还有最主要研究哪些主要行业把它给定义出来。其次就是研究那个行业中一些的方法,还有一些什么可以烫去。出或者探索出一些什么的一个定义要求出来。说简单明白了,就是把那你那个呃命题给他常数分析出来。再者就是你从中获取出一些什么的收获,还有最后总结之类的。其实毕业论文拽写方法最主要就是从我们研究的那个定义领域中去寻找。很好写的。我们最主要就是在自己研究当中的一些问题呀,还有怎样去研究他的研究那个对我们的生活还有一些认知。有些什么样的嗯作用好处?然后就这样自己把它一一的展现出来就可以。

谈谈对电的认识论文

要做到安全用电,首先必须要做到对安全用电的标志有一个很清晰的了解。我们只要小心,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的论文,供大家参阅。关于安全用电的论文篇一 现代生活中,电力的使用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无处不在。相应的,如何安全用电,也成为生活中一个越来越需要注意的问题。 触电事故的发生,往往事出突然,没有任何预兆,令人猝不及防。但大都有其必然的内在原因。 产品质量的缺陷 虽然国家对各类家用电器及工业电器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尤其在安全性能方面要求十分明确,根据电器使用的环境,人体是否能接触到,使用时是否必须与人体接触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安全电压等级。但在实际生产中,仍有不少产品存在一些设计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使一些电器产品的泄露电流偏大,造成漏电事故,严重时可能引起触电的危险。 产品使用不当 有些电器用户没有按产品 说明书 的规定和要求安装和使用设备,如接线错误,该接地的电器外壳没有接地,当电器设备老化、绝缘破损、环境恶劣(潮湿、温度高、灰尘大、有腐蚀性气体)时仍坚持使用,都可能发生触电危险。 线路或设备安装不合格 如架设临时线路时,用竹竿代替电杆,或线路架设过低,人通过时易碰断,引起触电。或架设线路拉线未加绝缘子,或瓷瓶零值,使拉线带电,人摸拉线而触电。 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电话线架设时离电力线相距太近,若遇风雨天,断线后与电力线接触,造成大面积的伤害。 灯口的绝缘部分破损、开关或 保险 丝错接在零线上,或吊灯线太长,拉来拉去,外皮破损,造成触电。 插座安装位置过低,易被好奇的孩子摸到造成触电,室内布线使用了破旧电线,且接头处未用绝缘胶布包好,或用铁钉代替夹线器固定电线,都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违反操作规程,不懂得安全用电常识 这类示例很多,不在此一一赘述了。 总之,触电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是因为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了带电体或靠近了高压带电体,而造成触电事故。因此,为了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必须针对触电的原因,制定一些用电安全 措施 。以下简单介绍几点: 照明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 如果将照明开关装设在零线上,虽然断开时电灯也不亮,但灯头的相线仍然是接通的,而人们以为灯不亮,就会错误地认为是处于断电状态。而实际上灯具上各点的对地电压仍是220伏的危险电压。如果灯灭时人们触及这些实际上带电的部位,就会造成触电事故。所以各种照明开关或单相小容量用电设备的开关,只有串接在火线上,才能确保安全。 正确安装单相三孔插座 通常,单相用电设备,特别是移动式用电设备,都应使用三芯插头和与之配套的三孔插座。三孔插座上有专用的保护接零(地)插孔,在采用接零保护时,有人常常仅在插座底内将此孔接线桩头与引入插座内的那根零线直接相连,这是极为危险的。因为万一电源的零线断开,或者电源的火(相)线、零线接反,其外壳等金属部分也将带上与电源相同的电压,这就会导致触电。 因此,接线时专用接地插孔应与专用的保护接地线相连。采用接零保护时,接零线应从电源端专门引来,而不应就近利用引入插座的零线。 3. 塑料绝缘导线不能直接埋在墙内 塑料绝缘导线长时间使用后,塑料会老化龟裂,绝缘水平大大降低,当线路短时过载或短路时,更易加速绝缘的损坏。一旦墙体受潮,就会引起大面积漏电,危及人身安全。塑料绝缘导线直接暗埋,不利于线路检修和保养。 4. 要使用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又称漏电保护开关,是一种新型的电气安全装置,其主要用途是: (1)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漏电引起的触电事故。 (2)防止用电过程中的单相触电事故。 (3)及时切断电气设备运行中的单相接地故障,防止因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事故。 (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的不断增加,在用电过程中,由于电气设备本身的缺陷、使用不当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利而造成的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而漏电保护器的出现,对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及时切断电源,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提供了可靠而有效的技术手段。 5.掌握一定的家庭安全用电常识 (1)每个家庭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电工器具,如验电笔、螺丝刀、胶钳等、还必须具备有适合家用电器使用权用的各种规格安全的保险丝具和保险丝。 (2)、每户家用电表前必须装有总保险,电表后应装有总刀闸和漏电保护开关。 (3)任何情况下严禁区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保险丝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容量匹配。更换保险丝时要拔下瓷盒盖更换,不得直接在瓷盒内搭接保险丝,不得在带电情况下(未拉开刀闸)更换保险丝。 (4)烧断保险丝或漏电开关动作后,必须查明原因才能再合上开关电源。任何情况下不得用导线将保险短接或者压住漏电开关跳闸机构强行送电。 (5)购买家用电器时应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的技术参数(如频率、电压等)是否符合本地用电要求。要清楚耗电功率多少、家庭已有的供电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特别是配线容量、插头、插座、保险丝具、电表是否满足要求。 (6)当家用配电设备不能满足家用电器容量要求时,应予更换改造,严禁凑合使用。否则超负荷运行会损坏电气设备,还可能引起电气火灾。 (7)购买家用电器还应了解其绝缘性能:是一般绝缘、加强绝缘还是双重绝缘。如果是靠接地作漏电保护的,则接地线必不可少。即使是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的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亦有好处。 (8)带有电动机类的家用电器(如电风扇等),还应了解耐热水平,是否长时间连续运行。要注意家用电器的散热条件。 (9)安装家用电器前应查看产品说明书对安装环境的要求,特别注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不要把家用电器安装在湿热、灰尘多或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10)在敷设室内配线时,相线、零线应标志明晰,并与家用电器接线保持一致,不得互相接错。 (11)家用电器与电源连接,必须采用可开断的开关或插接头,禁止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12)凡要求有保护接地或保安接零的家用电器,都应采用三脚插头和三眼插座,不得用双脚插头和双眼插座代用,造成接地(或接零)线空档。 (13)家庭配线中间最好没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接触牢固并用绝缘胶布缠绕,或者用瓷接线盒。标止用医用胶布代替电工胶布包扎接头。 (14)导线与开关,刀闸、保险盒、灯头等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多胶软铜线接头应拢绞合后再放到接头螺丝垫片下,防止细股线散开碰另一接头上造成短路。 (15)家庭配线不得直接敷设在易燃的建筑材料上面,如需在木料上布线必须使用瓷珠或瓷夹子;穿越木板必须使用瓷套管。不得使用易燃塑料和其他的易燃材料作为装饰用料。 (16)接地或接零线虽然正常时不带电,但断线后如遇漏电会使权电器外壳带电;如遇短路,接地线亦通过大电流。为其安全,接地(接零)线规格应不小于相导线,在其上不得装开关或保险丝,也不得有接头。 (17)接地线不得接在自来水管上(因为现在自来水管接头堵漏用的都是绝缘带,没有接地效果);不得接在煤气管上(以防电火花引起煤气爆炸);不得接在电话线的地线上(以防强电窜弱电);也不得接在避雷线的引下线上(以防雷电时反击)。 (18)所有的开关、刀闸、保险盒都必须有盖。胶木盖板老化、残缺不全者必须更换。脏污受潮者必须停电擦抹干净后才能使用。 (19)电源线不要拖放在地面上,以防电源线绊人,并防止损坏绝缘。 (20)家用电器试用前应对照说明书,将所有开关、按钮都置于原始停机位置,然后按说明书要求的开停操作顺序操作。如果有运动部件如摇头风扇,应事先考虑足够的运动空间。 (21)家用电器通电后发现冒火花、冒烟或有烧焦味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22)移动家用电器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 (23)发热电器周围必须远离易燃物料。电炉子,取暖炉、电熨斗等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以免引起火灾。 以上只是简单谈了一些触电常见的原因,安全用电的措施和家庭安全用电常识。肯定不够全面。总之,在生活中,我们要真正做到安全用电,还需要多学习,多留心,确保安全用电。 关于安全用电的论文篇二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器的使用得到了广泛的普及,近年来,家庭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越来越多,使得家庭中用电的总功率大幅度上升。要做到安全用电,首先必须要做到对安全用电的标志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我们应掌握安全用电标志,成为安全用电的义务宣传员。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识别安全用电的标志。 [关键词]安全用电 识别标志 家用电器 一、安全用电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由于导线的颜色不统一,误将火线接入电器设备外壳而导致机壳带电,酿成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将用电标志识别错误,导致触电伤亡的事故也时有发生等。因此我们应掌握安全用电标志,成为安全用电的义务宣传员,做安全用电的榜样。 其次,我国常用的供电方式为三根相线、一根中线,即三相四线制,俗称三火一零,在使用中能发生触电的种类主要有:单相触电,当操作人员或工具触及三相供电中的一根相线和中线时,就会承受相电压的冲击(一般为220V),而发生触电事故;两相触电,当操作人员或工具触及三相供电中的两根相线,就会承受线电压的冲击(一般为380V),而发生触电事故。就触电发生的形式而言,直接触电和两相触电的较少,而因设备、工具漏电,和人员站在地面上,而发生间接的单相触电者居多,这也告诉了我们安全用电的重要性。那么怎样做才能够安全用电呢? 二、安全用电的识别标志 要做到安全用电,首先必须要做到对安全用电的标志有一个很清晰的了解。安全用电标志分为颜色标志、图形标志和灯光标志。颜色标志常用来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或用来表示某处安全程度,图形标志一般用来告诫人们不要去附近危险的场所或不要进行危险的人为操作。 (1)颜色标志 红色:用来标志禁止、停止和消防,如信号灯、信号旗、机器上的紧急停机按纽等,都是用红色传递“禁止”的信息。 黄色:用来标志“注意安全”、“危险”之意,如“当心触电!”等。 绿色:用来标志安全无事,如“可在此工作”、“已接地”等。 蓝色:用来标志强制执行,如“必须带安全帽”等。 黑色:用来标志图像、文字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等。 颜色标志除表示以上电工操作常识外,还经常用来区别电器设备特征.如电器设备的母线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明敷的接地线为黑色。在二次系统中,交流电压回路用黄色,交变电流回路用绿色,信号和警告回路用白色。 (2)图形标志 “(”——“有点危险”“注意安全”标志。它常常在变压器、电气设备外相等。同时它也为雷电标志。 或——“禁止”标志。如点七位不标有红色,表示非专业人员切勿打开机盖,否则有危险。 ——“注意”标志。如电视机侧后部印有,同时附言“如有冒烟、异味、异声等请立即关闭电源。” ⊥——“接地线”标志。表示电器设备为安全起见,应在此处接地线。 除此之外,不同的电器在防火、防潮、防晒、防尘、防压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它们在箱体外部或机壳侧后部也均标有常识性易懂标志。 (3)灯光标志 红灯:表示“危险”或“用电器正在工作”,如电热器的红灯表示工作,警戒器的红灯表示危险,电器设备重地门前红灯表示“闲人禁地”。 黄灯:危险与正常的临界区标志,如电热器的“恒温”,警戒器的预警等。 绿灯:表示正常工作或安全用电。 三、如何安全用电 掌握了安全用电的标志只是安全用电的基础,要想做到安全用电,还要在掌握用电标志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几方面(这里结合家庭安全用电进行阐述)。 (1)合理布置配电盘 配电盘上装有熔断器,在熔断器中以安装有保险丝,当通过保险丝的电流超过允许的安全数值时它就会熔断,因此不能将配电盘布置在堆放有可燃物品的上方,防止炽热的熔珠落后将物品引燃。保险线熔断电流通常为额定电流的1.5—2.0倍,对家庭中正常用电时各家用电器总功率之和不超过1100瓦的选择5安培的保险丝就可以了,当通过它的电流超过7安培时就会自动熔断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果选用的保险符合规格但又经常熔断电源线路或家用电器没有超过容量的,应及时查找原因清除隐患,切不可随意更换粗保险丝或干脆用铜、铁线代替使熔断器起不到保护作用。对单相电度表选择也要参照用电总功率,只要保证用电时通过它的总电流不超过电表自身的额定电流就可以了,另外有条件的家庭还可以安装漏电保护器,当家庭中发生人员触电等事故时它可以及时动作并切断电流。 (2)正确选择电线 目前很多家庭使用的电源线路大多还是十几年前或更早建房时敷设的,与现代家庭电气化的要求不相适应。首先是电线绝缘层经过十几年使用逐渐松散老化造成轻微漏电,严重时会造成短路起火,因此要更换电线。还有用电负荷对电线的要求,用电负荷过大的情况下,使用的电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会加快,因此对电线的选择要考虑用电电流,然后加以确定。最后还要根据环境正确的选择导线类型,在干燥的屋子里可以采用一般绝缘导线,而在潮湿的屋子里则要采用有保护层的绝缘导线,如铝皮线、塑料护套线等,对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要采用软线等等。 (3)合理布置线路 某户居民刚装修过的住宅不久便发生了火灾,后经鉴定是在装修时民工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墙裙里,电线短路引燃了墙裙。对电线采取明敷时要防止绝缘层受损,通过可燃装饰物表面时要穿轻质阻燃套,有吊顶的房间其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对于需要穿过墙壁的电线为了防止绝缘层破损应将硬塑料管砌于墙内,两端出口伸出墙面约1厘米。 (4)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对于电视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使用完毕后不仅要将其本身开关关闭,同时还应将电源插头拔下。这是因为有不少家用电器其电源开关设计在变压器副边,插头未断变压器内部的线圈和绝缘层便会短路或炭化而起火。另外,我国各地电网电压波动较大,在用电低谷时220伏的电源电压其值高时可达到250伏,对一些电容器被击穿耐压值不够的电器就会发生因电容器被击穿而导致烧毁的现象,为此应在线路中增设稳压装置。 (5)正确使用漏电开关 只安装漏电开关作为线路保护装置,也会存在安全隐患。用漏电开关上的扳动开关控制断电,时间久了,将会造成漏电开关由于机械部分磨损而失灵,失去漏电保护作用;小型漏电开关一般只安有漏电脱扣器和过压脱扣器,没有过流脱扣器。当发生短路故障时,由于漏电开关没有过流保护功能,将烧毁漏电开关或线路。因此漏电开关必须和断路器或闸刀开关配套使用。 总之,对于安全用电是我们每个都必须关心,并要认真对待的事情,做到丝毫不能马虎。同时,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注意留心观察用电标志,做到安全用电。 关于安全用电的论文篇三 【摘 要】由于电力在使用过程中,不容易被人们意识到或及时地发现,而安全用电知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往往不能普及到每一个施工人员和每一个管理人员,特别是普工、临时工、农民工等等。 文章 分析了如何使每个人都能做到施工安全用电。 【关键词】施工 安全用电 随着技术进步,原来手动操作的工机具,大部分都被电动工机具所代替,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大型的起吊机具,到手提式的电动工具,有固定的电动机械和移动的电动机具,电焊、照明等等,处处都要使用电力。如电力使用不当,立即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如果发生漏电就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亡,如果电器短路就会造成设备损坏或火灾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因此,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无论是对员工还是对企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名施工员,我在施工现场经常接触到各类涉及安全用电的问题,所看到的施工现场存在的关于施工用电方面的隐患,结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以及其他的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程、规范,就怎样切实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谈谈我的看法,希望能给战斗在施工一线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提供一个参考依据,以便进一步搞好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工作。 1 领导重视 施工方领导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 安全生产 责任制,明确奖惩办法;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检查,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千万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2 用电策划 按照规定,工程开工前必须要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现场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现场用电设施的布置图,使用的设施型号、规格,负荷分配情况,施工、维护记录以及相关的用电管理措施、安全措施等,应当统筹规划,防患于未然。 3 技术规范 在施工现场,我经常发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或危险的现象,大致有这么几种常见的: 3.1接地与接零系统不符合规范规定 大部分施工现场普遍存在这一现象,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接地与接零系统要的保护接地线采用黄、绿相间线,而施工现场的接地及接零线比较混乱,随意乱接不说,甚至有的就根本没有接地,即使接地了,也没有用黄、绿相间线,这可是一条保护一线施工人员的生命线。 3.2未完全采用TN-S(三相五线制)系统 一些老的工程现场就不说了,根本就没有采用TN-S(三相五线制)系统。而对于有些新开工的现场,虽然主要系统(二级盘以上)已采用了TN-S(三相五线制)系统,但在二级盘以下很大一部分所接的负荷仍然采用三相四线系统(如各龙门吊、焊机集装箱等负荷)。按国家强制推行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不容许同时存在三相五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系统共用现象。有的用电人员对此不理解,认为龙门吊、焊机不需要接三相五线,这在专业上是可行的,但违背了国家建设部强制推行的规范的要求。 3.3开关箱无漏电保护装置 这一现象在施工现场也是普遍存在,这在现行国家标准《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是不容许的,违背了“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及“三线配电、二级保护”等规定。 3.4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装置 我们的现场有一部分工具房,现场办公室还存在用刀闸现象,且刀闸的熔丝用铜丝代替等等现象。 3.5配电箱和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原则 仍然还采用老式的刀闸作为负荷开关,既不带漏电保护、又不能开断负荷,这在标准里是绝不容许的。 3.6现场照明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这一点在施工现场很容易被忽视,有的作业时间短或不便接安全电压,施工人员偷懒省事,但事故往往就发生在这个时候。 3.7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按《规范》要求,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3.8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配电箱破旧、老化严重 老的施工现场这一现场普遍存在、安全隐患比较突出。新的施工现场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比较普遍。进入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线,是严禁用插销连接的。在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有的施工人员图省事,憨大胆,带电操作。去年有一个工地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带负荷拉刀闸被电弧烧伤手臂的事故。 3.9二级以上配电盘没有上锁 按规定所有二级以上配电盘必须上锁。有的配电箱和开关箱箱门根本没有配锁,即使锁了也是临时行为。 3.10电线老化、破皮及电线接头未用绝缘布包扎 这在老的项目点普遍存在,主要是投入不够,过于考虑节约成本。新的项目点也有这种现象,主要是个别地方现象存在但没有检查、督促到位。 3.11施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在施工过程中,电线电缆随意拉扯,有的电缆在地上被工程车辆碾压,还有的电缆竟被当作绳索使用。 4 强化管理 结合以上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我想应该着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管理: 4.1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制,特别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对施工用电的维护、巡视、检查真正起到作用。 4.2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氛围,通过学习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使每个人都认识到其危害性。 4.3加强现场各类人员(包括安全员、电工、用电人员)对用电专业知识以及安全方面的规程、规范,特别是对三相五线制系统的学习。 4.4充分发挥各类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现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不清楚的专业知识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员请教,并可以邀请他们参加相关的现场检查。 4.5加强“样板引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向搞得比较好的施工现场学习、取经,从而找出自身不足,同时也能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

浅谈对新课程改革的认识论文

新课改给小学语文教学带来了春天,活跃的课堂蕴含着巨大的生命力。但是笔者认为任何改革都要理智对待。新课程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到底如何进行小学语文教学,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笔者认为语文改革,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学生学习语文的规律,不能忽视教育教学规律,不能忽视教学目标的要求、不能忽视语文教学的本质。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要辩证看待,进而扬长避短,实现新课程改革的目的。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语文素养,作为语文教师应该帮助学生尽力具备,无论哪种教学模式都要坚持。

一、培养学生良好的语文学习习惯

对于小学生而言,习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小学语文教师,要时刻重视小学生各种良好语文学习习惯的培养。不论人格上还是学习方法都要严格要求,从各个方面进行引导,点点滴滴不能放松。新课程改革倡导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快乐地去学习,这是必要的。但是良好习惯的养成不仅仅需要正面引导,还需要带有一些强制性。教育心理学就此专门提到:“习惯养成教育,有时还必须带有强制性。”现在小学语文教学有一种倾向,认为只要出现强制字眼,就应该遭到批判。这种倾向恰恰说明了现在改革存在一些盲区。

小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还没有完全被激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需要教师意志进行左右。教育以人为本,并不是处处顺从和迁就学生,在尊重学生和遵循教学规律的基础上,教师也要有“强制”的意识,只要是切实来服务于学生、服务于教学的都应该得到认可。

笔者认为,小学生有八个方面的习惯需要教师着重培养:1.培养他们主动学习、刻苦学习的习惯;2.认真谨慎的学习习惯;3.勤于动脑、善于动手的习惯;4.说话规范的习惯;5.爱惜书本的习惯;6.勤于发问的习惯;7.互助合作的习惯;8.写字规范的习惯。这些习惯的培养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不仅仅要求学生有培养好习惯的意识,还需要教师能为学生做好示范,严格要求学生养成习惯。比如要求学生写好字,就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不能过于迁就学生,写字只有苦练才能出成果。就这个方面来说,如果一味地迁就学生快乐教学,好习惯就存在养不成的危险。

二、学习热情

现在的小学生学习英语的热情远远超过学习语文的热情,一方面是家长和社会要求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教师没有给予学生正确引导,让学生意识到语文学习非常重要,要有学习热情。现在新课程改革开放式的教学方式确实能让学生感受到语文学习的魅力,但是有时候恰恰因为过于开放、过于随意导致学生对语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低。笔者赞同某位教育专家所说的:“语文课堂应该是学生生命成长的课堂”,这从深层次点出了语文教学的重要意义。无论何种教学方式的改革,都应该让学生在语文课堂上投入自己的真情实感,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语文课程目标三个维度的实现。

三、掌握各种基本的读书技能

读书并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学生读死书,但是新课程改革如果走了极端就会导致学生不会读书。到底哪些是读书的基本技能呢?首先,学生要懂得读书要有感情,能够动情地去读书;其次,学生会默读,能够不动声地抓住文章的核心;第三,能具备快速阅读和略读的技能;第四,读书的同时能够思考,能概括能质疑。课程标准专门规定了课外阅读量,这是一个很好的进步,如果教师能让学生确实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阅读量,那么学生一定会掌握各种基本的读书技能。

笔者认为语文教学通过阅读要培养学生语感,这是非常重要的。就新课程改革而言,如果学生并没有完成所规定的课外阅读量,课上也没有很好地去进行语文阅读,那么语感的培养就很难形成,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语感,才能学好语文。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语感才能真切感受到祖国文字之美,体会作者在文章中蕴含的感情。语感的培养最主要就是读,学生必须下工夫来完成阅读量。但是教师也要给予引导,此时传统教学方式中的一些方法是可以借鉴的,比如重点段落分析,抓关键词等。

四、掌握基本的学习方法

前面几个内容,归结到最根本,无论什么教学方式都需要给予学生学习方法的传授,授人鱼不如授人渔,这是所有教师所期望的。所以不论怎么改革,教师都要把学习方法的传授放在第一位。对于语文课程而言,会读会写会说,能读能写能说都需要一定的方法支持,不是教师讲几节课就能实现的,还需要学生在课下自己下工夫。

语文课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文性和工具性相结合的关系,一虚一实,紧密相连。不论虚实都得抓,而且两手都得硬。一方面给予学生充分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熏陶,让学生能够在语文课堂上形成健康的心理和美好的人格;另一方面,还要给学生打好语文学习的基础,为他们的长远发展,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两者千万不能割裂开来,如果只是突出工具性,就陷入传统教学模式中没有走出来,如果一味地突出人文性,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作为小学生,基础是根本,全面是发展方向,教师要以学生为本,一切从学生的发展着眼。

摘要: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语文教育应该而且能够为造就现代化社会所需的一代新人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字:语文教学 新课改

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的改革,应以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的教育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语文教育的成改得失,借鉴各国母语教育改革的经验,遵循语文教育的规律,努力建设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语文课程,在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课程性质与地位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奠基了他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地位。二、课程的基本理念

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语文课程应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语,丰富语言的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使他们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人们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应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应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语文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语文又是母语教育课程,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因而,应该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掌握运用语文的规律。(三)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择,评价方法的选择,都应有助于这种学习方式的形成。语文综合性学习有利于学生在感兴趣的自主活动中全面提高语文素养;是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应该积极提倡。

(四)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语文课程应植根于现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应拓宽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注重跨学科的学习和现代化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学生在不同内容和方法的相互交叉、渗透和整合中开阔视野,提高学习效率,初步获得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语文实践能力。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富有创新活力的,应尽可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求,并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自我调节、更新发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社会信息化的进程,推动语言语课程的变革和发展。

课程改革的感悟

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就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使学生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新课程实施以来在教学实践中,我也有了自己的点滴感受。

(1)师生的关系融洽了,教学就能在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我在教学中都能放下以往的架子,走下讲台,同学生打成一片,以亲切和蔼的态度,与学生平等对话,互相交流,因而课堂的氛围宽松而活跃,学生的种种顾虑打消了,回答问题的胆子大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了。从这一点上看,我的学生观正在改变,能够把学生当作一个真正的人来看待,而不是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老师本身充当的角色也在发生着变化,即由知识的传授者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

(2)单纯的“接受性学习”减少了,“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开始受到了重视。在教学中,不再像以前那样一味地分析、讲解,把知识直接灌输给学生,而是注重了学生的自读自悟。比如在教学新课时能让学生自读课文,找出不懂的字词,提出疑惑的问题,然后再通过合作学习、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方式来学习知识,解决问题。

(3)教学不再局限于课本,应开始注意到了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教学中都我会不同程度地由过去的“教教材”转为“用教材教”,教学中能够从教材本身延伸到学生的生活之中,从课堂上延伸到课外,引导学生在生活中学语文,到课外更广阔的天地中学语文。例如教识字的时候,我会让学生自读课文、检查学生对生字的掌握情况以后,然后问学生:“你们都很聪明,能够在生活中学到这么多字,能不能说一说你们是怎样学到这些字的?”学生有的说是爸爸妈妈教的,有的说是看电视学会的,有的说是看报纸学会的,有的说是查字典学会的,等等。这样,就把学生引到生活中、更广阔的天地中去学语文,进一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今后学生无论到什么地方,都会找机会学习汉字。这也是体现了大语文教育的思想。教学在课本的基础上又有了延伸,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总之,要让语文课堂教学真正充满活力,体现魅力,符合新课程的理念,只要我们坚持以新课程标准来指导我们的教学实践,只要我们对语文教改充满着信念和热情,我们一定会在课堂教学的探索中开创出一片灿烂的天空。

参考文献:

【1】浅谈小学语文中的探究式学习宁香月中小学电教(下)

【2】浅谈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教学的开放性陈艳丽学周刊

课程改革是一次关系到几亿人,几代人生命质量的宏大工程。新一轮课程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的第八次大规模课改,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教育领域进行的一次重要的创新与探索,它承载着民族复兴的历史重托,肩负着促进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的光荣使命。而对于新课改的理解程度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对于21世纪新课改的直接承担者和受益者——教师,我们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并存。21世纪的今天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这就需要人的可持续发展,人的终身发展。学生是明天的希望,国家的希望。国家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依靠青年一代不断创新和发展。旧的课程关和旧的课堂以及陈旧的教学模式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这就需要教师不断从发展的时代中不断吸收新的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创新,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利用现代教学设备,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将传统的死一般的教学模式彻底打碎,还学生一个自由创新,发展个性的空间。 在我们的实际教学活动中,为了推进新课改和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将会承受更大的压力,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以教学为例,我们不能停留在让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把学生当作一部学习的机器进行培养,生产出一些没有个性的产品来,我们应该以新课程为理念,不断创新,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还要教会学生从各种信息工具中不断获取知识,不断丰富和发展自我的能力。我们要改变以教师的教为主的教学模式,从真正意义上促进以学生学为主体得到学习模式,让学生从书本上发现知识,认识知识并最终掌握知识,转化为自己的能力。教师从信息中提出问题,让学生从信息中寻找答案,并在同学中相互交流,通过自主的,探究的,合作地学习,获取知识,鼓励学生推陈出新,通过学习知识并充分利用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让学生在与他人的共同学习和生活中,以合作的形式学习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培养他们的动手,动口,动脑的能力。另外在课堂教学中,鼓励学生多读,多学,多思,多做,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全面培养学生,注重各方面的发展,由注重对学生的知识传授转向学生的全面发展,打破对知识的盲目迷信,将教学作为帮助建构知识的动态过程,创设丰富的教学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信任学生的学习能力,接纳形式提出的各种观点和想法,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为学生准备一个轻松,宽容的课堂气氛,是教师自己能够与学生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和学生一起寻找真理,教师还要敢于承认自己的不足何必过失,拉近与学生的距离。 对于我们教师自身来说,新课改不仅要求我们从思想观念上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还要从实际行动中不断成长和完善自我,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快,具有高度的不可测性和复杂性,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教育新理论,新方法不断出现,信息技术在教育中广泛运用,这些都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从真正意义上作到:“活到老,学到老”。教书除了要多读书,有系统,有选择地读书之外,还要学会交流与合作。积极地与他人交流,打破教师之间的专业个人注意和互相 封闭的状况。现代社会的学科知识相互交叉,只有不断地交流与合作才能使各种知识联系更加清楚,这就更需要教师具有一颗积极向上的新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准备随时面对新课程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和困难,教师和学生和新课程改革共同成长,只有这样,我们的教师和学生才能避免成为被新课改、新时代所抛弃的人。 在新课改的推动下,教师要不但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放弃自己高高在上的架子,与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教育情景的创设者,学生成长的促进者,并要学会想学生学习,倾听学生的心声,沟通学生的心灵,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把教师的权威树立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对话交流知识建构的活动中,并善于发现和开发学生的潜能,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重塑自我。学习新课改,适应新时代,面临新机遇,迎接新挑战,作为新课改条件下的教师,重新认识自我,改造自我,为实现教育的理想(为了一切的人,为了人的一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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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改革教学浅议论文

新课程改革已进入第四年了,我作为一位青年物理教师,不仅是新课程改革的经历者,而且是最终的实施者,怎样贯彻和落实新课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程改革的理念,是我们青年教师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我想在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新课程,了解新课程改革的背景和最终目标,在行动上要抛开自身受旧教育体制的影响,大胆以新课标要求自己,指导自己进行教学。基于“构建主义”教育方式和物理学本身的特点,我想教学中要把握好切入点,展开教学,定会事半功倍。下面就我教学中摸索出的三个切入点与大家探讨探讨:

激发广泛的兴趣,使学生想学

物理研究的对象是源于生活的,许多物理现象时刻都在我们身边发生,学生对它们都抱有一定的好奇心,但由于初中学生自身的特点,这种好奇心是随时间的推移,事物的变换而变换的。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必须要从自然界中许多的现象中,提取出我们要研究的物理现象和物理问题并在课堂上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角度还原或再现出来,以大量的感观现象为基础,让学生进行观察,从而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有了对事物的兴趣,这就有了良好的开端。如在《探究电磁铁》时,学生已经有了“通电螺线管周围存在着磁场”的知识,教师可以在此基础上引入新课。课前,做两个相同的螺线管,在其中一个中放一个铁芯,构成一个电磁铁,教学时将它们串联在一起,分别放在两个暗箱里,让学生观察它们通电后吸引铁钉情况,通过观察学生会发现它们吸引铁钉的情况是不同的,学生此时便急于想知道暗箱内的物体,教师不要打开,可让学生先猜猜,在学生激烈的猜想后,让学生打开暗箱看看(再观察),会发现一个是螺线管,另一个是相同的螺线管+铁芯的装置,后者吸引铁钉能力强。通过上面巧妙设计的实验,使学生经历了观察--猜猜(猜想)--看看(再观察)的活动过程,有力地激发了学生对“电磁铁”的好奇心,既引入了电磁铁,也为电磁铁进一步的探究创造了情景。

培养良好的科学习惯,使学生能学

有一句名言,告诉人们习惯是多么的重要:“播下一粒种子,收获一片希望;养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性格;形成一种性格,决定一种命运。”因此物理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这种习惯包含两方面的培养:一方面是广泛的学习行为的培养,如养成准时开展学习任务和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习惯的培养等,这里就不多展开。另一方面是学科方面能力习惯的培养,这是我谈的重点。初中物理学科能力方面要求不是太高,重点是要学生参与其中,体验探究的过程,从中逐渐体会科学的思维方法,养成好的科学习惯并掌握一些技能。在教学过程中,我重点从以下四个阶段着手:

一、在探究实验的初始阶段,能对众多的感性材料进行简单的分类,找出其共有的特征和变化规律,进一步能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一些共有的疑问,就达到了初中能力的要求。如在《探究声音是怎样产生的》,教师事先安排了以下活动:学生弹钢尺;学生用手触摸声带,感觉发声与不发声的情况;学生击鼓,请学生观察击鼓时,鼓皮上乒乓球跳动的情况;教师弹吉他或音叉,请学生触摸发声时与不发声时音叉和琴弦的情况;在这大量活动之后,让学生就看到的和听到的谈谈,找出其中的共同点和之间的联系,就是圆满的完成了探究活动。教师在施教时,不仅要多创造这样情景而且要给足学生相互讨论的时间,鼓励他们自己讲,教师千万不能越俎代庖。

二、在探究实验的实施阶段,我明确要求学生做到三点:“①没有明确实验目的,不设计实验;②没有设计好实验方案,不进行实验;③没有实验结果和数据,不进行分析和归纳。”我想这三点是一个科学习惯,既能培养初中生对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又能加强科学探究的条理性。通过实践,杜绝了一部分学生实验混乱的状态,保证了实验的顺利完成,大大提高了课堂效率,更重要的是养成了严谨治学的态度。

三、在探究实验分析和归纳阶段,是最能培养学生能力的地方。在现有初中学生表达能力和分析、归纳能力还欠缺的情况下,实施这一过程,尤其是在初始阶段是有很大难度的。针对这一情况,教师要从心理上让学生克服畏惧,在行动上能够敢于表达,因此有必要给学生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复杂的问题都是有多个简单的问题构成的,复杂的现象是由多个简单现象组成的”,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大多数学生都能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思考,争想欲试。在学生初涉分析和归纳阶段,教师进一步的引导还是不可缺。

⑴要求学生从像的共同特征分析,可以依据不同特征分成不同类别:

从像的整体特征可分三种情况①与②倒立、缩小、实像,③与④倒立、放大、实像,⑤与⑥正立、放大、虚像;

从像的正倒特征可分两种情况①、②、③与④倒立、⑤与⑥正立

从像的大小特征可分两种情况①与②缩小,③、④、⑤与⑥放大

从像的虚实特征可分两种情况①、②、③与④实像,⑤与⑥虚像

⑵再依不同的分类,对每种情况进行分析,这样学生就容易找出其本质特征和规律,当以后随着学习的深入,学生掌握这一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后,再放手,教师逐渐过渡到不做任何提示与暗示,让学生独立完成分析和归纳。

四、在探究的评价和交流阶段,这一阶段是在新课程改革下不容忽略的阶段,正是这一阶段能培养学生发现新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也能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如在《探究水的沸腾》现象后,学生经过交流会发现实验时水的沸点并不是100℃,而且不同组别之间的沸点值也不相同,这就给学生带来了困惑,有了这样的困惑,就可以引导学生课后进行自主探究,这就延展了探究空间,这样自然会培养出有创新能力的学生。

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使学生爱学

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一改过去“一考定终身”的局面,显得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更显得其评价的科学性,也在实际学习过程中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实践中我采取了四个方面相结合,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情况。

课堂表现 由于受以前教育方式的影响,学生已习惯于单纯的接受知识不善于积极提问发言,有时即使有疑问,也不愿在课堂上提出,致使课堂氛围沉闷,因此设置此评价促进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学习,多提问题,多分析问题。在我所教的班级实施以来,多数学生一改以往闷声不响的状态,积极发言,班级的课堂氛围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科学探究的评价 以实验参与程度和实验报告为主要方式,探究的过程是学生技能培养的.主要依托点,实验探究主要经历以下过程:观察现象→提出问题→猜想→设计实验→进行实验→分析和归纳→评估和交流,过程不同阶段培养不同能力,如观察能力、思维的发散能力、动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有了基础能力,才能有创新的源泉。

课外活动的完成 《新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许多课外活动就是课堂内的延伸。如电学中要学生自制水果电池,热学中烧水的纸锅,光学中的小孔成像等都是易上手又有趣的小实验,即能深化知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极大促进学生对物理的兴趣,又丰富了学生的课外生活,当然物理课外活动不宜过多,以免过多占用学生课外时间。

基本技能的检测 以实验+试卷形式,了解学生基础知识掌握和技能的水平情况,也以此进行查缺补漏,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考察实验,是评价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科学素质的最好手段;试卷考察,主要是基础理论知识,两者组合既能夯实双基,又提高了学生的科学素质。

上面的三个教学切入点,仅是我个人对新课程背景下初中物理教学的体会,这些方法也不断在我的教学中被实践的,通过新的教育方式,学生切实体会到物理现象的趣味性和物理知识的实用性,学生学习物理的负担比以前大量减少,绝大多数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得到了有效的培养和提高,同时也激发了一部分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当然新课程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物理探究式学习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课时和实验器材得到必要的满足,将更有助于物理探究的展开,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科学素养。

谈谈你对民法的认识论文范文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当时特殊的政治原因而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在这些现有的民事法律和学者与立法机关共同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于2002年10月编纂了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从而使该草案备受关注。该草案由九编构成: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三编合同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和第七编继承法,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次编纂民法典将它们编进来,未作任何改动,所以以下所论,将不涉及这些编的内容。一、关于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乃至商事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事项。如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一律平等;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时,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撤销、解散和宣告破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间等等。民法(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诉讼时效的期间及民事主体的种类作了修改补充。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关于民事主体,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法人两类主体之外,增加规定了“第三类主体”即“其他组织”。二、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体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基石。所谓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类物权)。民法(草案)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法律的规定。关于所有权,草案除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外,还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即: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草案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敦促人们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追求社会财富,而当每个人追求和积聚起财富后,国家和社会也就富裕和充足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实行住宅的商品化改革,人们纷纷购买高层建筑物中的一个特定的专有部分供作居住或其他用途使用。人们所购买的该特定的专有部分在物权法上即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电梯、走廊、地基、屋顶、地下停车场等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此外,各区分所有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还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学界称为成员权(管理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在我国这样一个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如何在物权法上创设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草案规定了十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权。这些用益物权形式,是我国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公有制得以充分实现的法律机制。 担保物权,是将动产、不动产或权利设定担保给债权人,以担保向债权人融资的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债权人为债权而斗争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在我国,如何保障银行等债权人借出去的钱能顺利地收回来,不仅是司法裁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民法(草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践中新创的担保物权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体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体系。 占有,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学界称为类物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所一致公认。民法(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占有的类型,占有的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等。三、关于人格权法所谓人格权,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在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的尊重成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所面临的重大的基本任务。正因为如此,民法(草案)不仅对人格权设专编规定,而且在民法通则已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作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隐私权、信用权。对人格权的这些规定,标志着民法(草案)具有先进性,是一部真正的市民社会(人民社会)的权利宪章。四、关于侵权责任法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危险和损害的社会。这些危险和损害多半是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法(草案)为了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合法权益,设立专编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依规定主要有九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草案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草案规定:(1)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赔偿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2)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等。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所谓涉外民事关系,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外国有联系。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限于当时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水平,只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如今17年过去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已今非昔比,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鉴于此,草案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作了规定:(1)对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作了规定;(2)对物权、知识产权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3)将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加以了具体化。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民法是可以学一辈子的东西。---老J如是说。 一、法律思维民法可以说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部门法。也正因如此,民法不可能对每一个生活细节都设置具体的规范,而不得不进行高度的抽象,把千变万化的生活事实浓缩到两三千个法条中去。初学法律的同学,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用朴素的正义观代替抽象的法律思维,动不动就把显失公平、诚实信用挂在嘴边,却忽略了法律自身的逻辑。在其他部门法中,由于规范相对具体,适用上比较明确,这种现象可能还不普遍,但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却往往出现。我想,学习民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人的思维,转化成法的思维和法的逻辑,学会从实在法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我并不是说实在法是万能的,但是如果不掌握实在法,不掌握法的方法,那么不论是去批评实在法还是适用实在法,都会失去基础。二、体系体系体系很多同学说民法“乱”,我想,对于民法学习者来说,体系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的。民法的众多规范、法条,并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根据一定的内在结构和关联有机地组合起来的。一个良好的体系观念,可以使我们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时,不至于漫无目的地寻找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至于试图用物法的规范去解决债法的问题。当然,民法体系不是僵化封闭的,而是系于生活实践和社会发展的开放体系,但是无论怎样开放,也都有一个基本的骨干框架在里面。如果连这个框架都丢掉了,那肯定会造成思维的混乱。三、网状结构民法是一个网状结构,甚至可能是一个多维的网状结构。如果将案件事实看成是网上的结点的话,那么每一个结点都可能对应着多方面的制度和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分解案件事实,分经剖纬,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另一方面则要注意全面考察,不要遗漏了可能适用的线索。有的同学一看某个请求权不成立,就开始叫嚷“法律的不公平”,但是却可能忘记了还有另外一个请求权在静静地等着你去发现呢。民法的发展是一个精细化的过程,有很多相似相近的概念、规范和制度,需要我们注意细节、认真辨别。在分析法律关系的时候,建议大家牢牢记住这个思路:谁,可以向谁,依据哪一条法律规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参考网址: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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