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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分析[摘要] 本文简介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分类、发展动力、银行动机、产品定价、发起主体和基础资产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统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交易规则,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注意控制风险的建议。[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现状和问题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1.发展历程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参考文献:[1]Leon T.Kendall, Michael J.Fish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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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放眼世界经济大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否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经济情况。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资产证券化在港口融资中应用的可行性
一、我国港口主要融资方式的现状分析
1、 *** 投资
我国《港口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 *** 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此可以看出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 *** 投资。根据港口未来发展趋势,融资需求急速上升,再加上 *** 财政支出的有限性, *** 投资融资方式将不再是港口融资的主要方式。不过 *** 可以通过担保、税收优惠及诸多优惠政策等来促进港口建设的长远发展。
2、银行贷款
在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承担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工作,虽然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具有很多优惠,但是仍要还本付息,具有还债压力。商业银行融资的最大优点是手续简单,但是贷款期限较短,使港口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
3、发行股票和债券
利用股票市场融资具有很大优势,如筹资数额较大且无还本付息的压力,可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改革,盘活资产。但是股市门槛较高,我国港口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能达到发行股票所需的条件。另外,股价波动性较强,市场投机程度大,再加上融资体制不完善,这些都制约著港口企业对股票融资方式的利用。债券融资方式具有“税盾”作用,可减少税务支出。不过还本付息的压力使港口企业有所顾忌,且公司债务风险较大也会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4、利用外资
外资融资形式主要包括对外借款、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商其他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等。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加上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我国港口大力吸引外资并给予一定优惠。外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码头的经营。
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垫付资金,购买承租人所需装置或固定资产等,再以出租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具有投资少、表外融资的特点,比较有利于解决港口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虽然融资租赁方式发展潜力较大,但是由于受到国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环境的限制,业务种类较为单一。而且对于港口企业来讲,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固定装置而不是一切港口专案。另外,融资资成本也较高,这些又都限制了港口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规模。
6、其他融资方式
港口还可以利用一些其他融资方式,比如BOT融资方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TOT融资方式,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等。
二、资产证券化在港口融资中可行性的内部成因分析
1、港口拥有大量的优质资产
1港口资产具有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符合证券化资产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具有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扩大,我国港口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呈持续稳步上升趋势。这客观反映出港口行业具有稳定上升的现金流收入。另外,根据港口类上市公司近几年的公司年报,可清晰地看出港口类企业财务资料良好,业绩较高。这足以说明我国港口行业经营效益良好,如果发行港口资产支援的证券,港口企业对于还本付息应该具有保障。
区别于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具备不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港口基础设施也具有此种特点,所以港口属于“准公共产品”。由于排他性的存在,“拥挤”现象难免在港口基础设施的消费过程中出现,所以必须征收一定的过往费用。虽然港口的全部成本不一定能够全靠这些费用来弥补,但它至少为港口经营者的收入、盈利提供了保证,也使得港口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可能。
2具有完整的历史记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阶段性的审查。港口建设专案在整个过程中也一定要经历这些程式。正是这个规定的存在,港口建设专案各个阶段的研究评估资料都有档案存档,很容易获得。
3港口资产信用程度高。港口基础设施一般与当地 *** 部门联络密切,很多融资都有 *** 担保,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港口资产的信用级别,再加上现金流稳定特点,其信用记录相对较好,贷款违约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港口资产的优质性。
2、港口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分析
1机构投资者。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是资产支援证券投资者的主力。在国内,机构投资者主要指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基金、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截至2014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733382亿元,比2013年同比增长19.8%;包括QDII基金在内的国内基金公司公募基金资产净值为25191.36亿元;国内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527.97亿元,同比增长30.44%。从保险投资的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12月底,保险可运用资金余额达50481.61亿元;银行存款余额13909.97亿元,较上月增加了1055.93亿元;用于投资的资金为32136.65亿元,较上月减少了354.97亿元。我国机构投资者急需一种或几种理财手段来应对所承受的资金保值增值压力,此时港口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机构投资者的燃眉之急。
2个人投资者。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303302亿元,同比增长16.3%,储蓄金额相当庞大。长期以来我国居民投资渠道比较单一,储蓄一直是最主要也是最安全的投资方式。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越来越繁荣,大家越来越多地选择股票等理财手段,储蓄已经不能再满足人们的保值增值需求。截至2014年底,我国沪深股市交易所有效账户数已达近1.34亿户,逐渐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个人投资者群体。与股票市场相比,资产支援证券收益性好,流动性高,这些优势强烈地吸引著广大个人投资者。 3国外投资者。近年来,利用外资已成为港口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港口基础设施的垄断性和国家对港口行业的大力扶持,这都使得国外投资者对港口情有独钟。而国外较为成熟的投资者,一般还会对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具有更高的要求。港口资产支援证券化融资形式有效地降低了风险,而且港口企业与当地 *** 关系紧密,可以得到当地 *** 的支援,信用较高,风险较低,所以比较符合国外投资者的要求,对国外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三、资产证券化在港口融资中可行性的外部环境分析
1、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但我国一直不断制定并完善经济法律规范。
从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角度,港口资产证券化在政策方面已经获得了国家许多的支援。2004年国务院释出《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国家发展建设资本市场的立场。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与指导。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又相继释出了一系列的公告和批覆档案,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资讯批露规则、监督管理和税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再次表明了国家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专案的决心和信心。
在港口建设上,国家也逐渐将港口经营管理权下放。港口投融资体制也随着港口经营管理权的改变而变动。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 *** 就通过各项政策将社会资本逐步引入港口建设领域,如鼓励外商投资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鼓励货主、地方建港的《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鉴于港口具有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难点, *** 的支援与政策倾斜对港口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2、资本市场不断完善
港口行业已经逐渐市场化,成为了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公司实体。各港口公司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其中通过利用较有利的融资方式降低成本来提高公司效益是各港口公司积极争取采取的方式。
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中心的监管体系,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它们成功引进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如中小板市场的设立、指数期货的试点等。这些成绩都说明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能力。
3、中介机构不断成熟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证券设计和发行是要以券商的逐渐成熟为保障的。而现在我国券商各方面的综合实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与此同时,由于各券商实力不断增强,同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各券商在完善证券承销等技术的同时,加强了对新的融资技术的关注和研究开发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总结
我国在港口资产证券化领域还未有实践经验,在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法律法规等规定阻碍、资本市场监管的制约、投资者还不够成熟等发展障碍,资产证券化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需要继续改善。因此我国港口推行资产证券化应当尽可能地选择优质基础资产,并获得当地 *** 和国际规范完善的资本市场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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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我想写有关保险资产的证券化的论文,希望能给我一些意见,帮我定一个相对容易写的题目。我也不清楚怎么选择比较容易写,相关的资料不是很多,所以希望题目不要太难。谢谢啦 这是我已经弄好的开题报告: 一、论文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等)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我国保险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不仅使保险公司构建有效投资组合、降低利率风险,也为保险资金提供了风险分担的机制和组合投资的平台。受历史等因素影响,我国保险业仍然沿袭传统的经营理念,投资规模小,资金运用率低。据资料显示,英美两国财产保险业的资产证券化率已高达90%。中国在保险资产证券化方面,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法律环境,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因而中国的保险业具有证券化的强烈需求。 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保险证券化是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在保险业中的运用。从国外的发展实践来看,保险证券化主要运用在财产保险中,特别是针对难以分散的巨灾风险开发出了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证券化形式。在人身保险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都不是很多。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保险证券化在中国还缺乏实践,即使是作为保险证券化的技术和理论支持—资产证券化也仅仅处在探索阶段。我国学者对保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在保险证券化的内涵等方面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与国外的情况类似,我国学者对保险证券化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上。 参考文献: [1]胡东胜,“论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发展趋势”,《保险研究》,2000年第9期。 [2]尹中立、朱俊生,“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危机”,《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2期。 [3]徐爱荣,“论保险业的证券化发展趋势”,《上海保险》,2002年第1期。 [4] 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保险研究》,2003年第5期。 [5] 胡东胜,“论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发展趋势”,《保险研究》,2000年第9期。 二、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怎么写呢? 三、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如何写? 解析: 可行性分析比较好吧。 保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目标:对可行性提出具体意见 方法:研究国外保险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和发展状况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具体可从供给(保险人)、需求(投保人)、环境(经济、金融条件)来分析。 规范分析为主,材料里面有实证的内容就看懂后借用吧,反正是作业吧。
论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原文出处】保险研究·论坛【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407【分 类 号】F104【分 类 名】统计与精算【复印期号】200405【作 者】安洪军/毕姝晨【作者简介】安洪军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毕姝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上海 200120【内容提要】过低的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既不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也不利于加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效联系。本文先对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进行了现实考察,然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最后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相应建议。【摘 要 题】精算【关 键 词】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资产负债管理【责任编辑】代金【参考文献】1 胡文富.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策略[J].保险研究,2003,(10).2 吴定富.保险资金运用与债券市场发展——在“债券市场发展:机遇与挑战”国际论坛上的讲话[R].2003-12-12.3 江生忠.中国保险产业组织优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1.4 马克·J·洛.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128.一、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现状考察首先,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总体程度低。这里我们所说的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仅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情况,由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金融债等主要投资形式。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后期,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证券化趋势不断加强,美国保险公司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1]。而我国最近5年证券化资产占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仅为38.84%(见表1(表略))。显然,过低的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大大降低了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其次,保险公司证券化资产结构配比不合理。在保险公司证券化的资产中,投资于风险性资产(非国债投资)的比例过低,主要以收益率低的国债投资为主。根据表1数据显示,我国保险公司持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非政府债券资产占整个资产总额的比例过低,最近5年非国债投资额占保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7.70%。单就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而言,平均只有3.85%左右。与此同时,我国1999年~2003年投资于安全性很高的国债的资产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平均高达55.4%,在投资管制最严格的1999年,这一比例达到76.1%。第三,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不协同因素。目前,资本市场体系本身无法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多层次需求,尤其是满足保险市场的资产证券化需求能力低,造成保险资产证券化途径限制。如: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企业债券比例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每年发行只有几百亿元,与保险公司每年资产增加额相比,许多保险公司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也就是说,现行市场投资工具与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项目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基本上同发达国家一样,各种项目均可投资,但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不成熟,难以兼顾和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三原则,难以找到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工具。其后果是,虽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一直是呈放松的趋势,但是银行存款占保险资产总额的比重却没有下降的趋势。在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的资金中,50%以上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截止2003年10月末,银行存款已经接近于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一半(见表2(表略))。这意味着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一半以上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银行风险[2]。最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不高,资产证券化收益率较低。近几年保险资金以年增长率30%的幅度保持持续增长,而年收入率却不甚理想。如2001年全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为4.3%,而2002年仅为3.4%,2003年上半年中国人寿透露,其半年收益率为1.86%,特别是随着占最大比例的银行协议存款利率的走低,保险公司不能通过投资增加利润,保险资金的收益率面临较大挑战。二、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分析首先,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了保险投资弥补承保利润亏损的阶段,保险公司的损益随保险投资的波动而波动。从近几年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业务竞争日趋激烈,承保业务范围越来越宽,承保责任不断扩大,保险费率常常被压至成本线以下,其直接后果必然带来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盈利甚少,甚至亏损,所以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是由投资利润决定的。从1999年起,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连续四年超出利润总额(见表3(表略)),说明我国保险业事实上已经提前进入了保险投资弥补承保利润亏损的阶段,投资收益业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除个别保险公司和个别年份外,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对投资依赖程度均超过了100%。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及时消除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比例对保险资金流出保险业追逐利润的限制,则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都难以扩大。其次,由于资金运用能力和资金运用环境的限制,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度较低,保险业的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比上资产总额)明显较低。从表4(表略)可见,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45%左右,并呈现出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已经从2000年的1.67%下降为2002年的1.45%),而法国安联、日本生命、美国国际集团等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均在10%以上[3]。再次,在放松保险管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保险管制放松的范围和次序上的把握,我国费率市场化的步伐明显要快于投资管制放松过度,其后果是,在投资收益尚不能以更大比例弥补承保利润下降缺口的条件下,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利润实现压力。从财产保险市场看,2003年年初,监管层进一步以车险费率为代表放松控制后,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以争抢市场份额为导向,费率水平已经出现进一步向下调整的趋势。可见,我国保险市场日趋激烈的价格竞争迫使保险价格水平进一步下降,导致某些险种的保费低于保险成本,导致整个保险业只有较低的回报。因此,保险业的资本比率(资本与资产比率)在下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在加大。第四,在政府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将面临着较大的资本金缺口,伴随着保险费率水平和保险公司赢利能力进一步下降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目前很难获得充足的利润来支持资本化,保险公司的融资成本事实在加大。可以说,资本金严重不足是困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上市集资的目的就是解决资本金不足所形成的偿付能力缺口。按照监管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应该为59.43亿元,而上市前的实际偿付能力仅为28.02亿元,偿付缺口达到31亿元。实际上,我国计划在海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大都是为了解决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综上所述,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日益显现,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狭窄的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了保险功能特别是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削弱了保险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严重不匹配,包括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等,不仅不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等已有风险,还可能产生新的经营风险。三、提高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对策建议第一,从发展债券市场来寻求提高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突破点。在许多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出现了保险公司大量持有各种债券的趋势,而股票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这种现象背后的机理是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比较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即使法律不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它们也经常更偏向于债务投资而不是资本投资。当保险公司的付款义务经过保险统计的计算被确定后,保险公司会更倾向于用投资回报来履行它们的义务。债务与资本相比能更好地履行它们的义务。保险公司的利润将会来源于它们类似债务的义务和它们的债务投资之间的利差。”[4]。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品种发育很不平衡,公司债券市场品种和规模都不够发达,而市政债券及其他类债券到现在还是空白,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因此,提高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必须从债券发展中寻求突破,尽管这种突破似乎超出了放松保险投资限制自身的界限。第二,稳步推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投资比例占市场的份额相当可观,美国占20%,日本占34%,英国占60%。从投资回报水平看,仅美国过去20年的平均收益就达到10.2%[5],这表明股票市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高的回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只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受基金规模等限制,我国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比例较低。我国股票市场无论市场收益率,还是发展潜力都要比发达国家前景广阔,而缺少了保险公司这一重要的理性投资者,股票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支持保险资金以适当的比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使之成为股票市场的一支主导力量,必将促进保险业的稳步发展。第三,保险公司要适度进行长期战略性投资。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一是应当战略性投资于那些有稳定经营历史、财务稳健、经营前景广阔、经营收益好的上市公司;二是应更注重未来5到10年和更长期限的投资收益,积极参与那些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重大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定向融资项目;三是应当充分利用香港活跃的银团贷款市场等离岸金融市场,积极寻找其他海内外中长期投资项目。第四,保险公司要加快推进产品创新。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在保证保险产品满足客户保障需要的基础上,在产品设计和定价等方面可以以自身的投资能力适度的与资本市场相互关联。第五,应加快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提高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既是提高证券投资比例过程,也是保险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必须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的资产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投资资产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要优于产险业。例如,根据目前国内寿险产品业务的来源不同,寿险资金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分别对应着传统产品、传统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同类型的产品。传统产品由寿险公司自己承担资金风险,享受盈余。这类产品应投资于风险小的资产,比如国债、信用高的中小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其他两类的产品性质又决定其资金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方式运用。所以,保险公司要按资产负债合理匹配及风险控制原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等方面的对称匹配关系,制定投资的工具和范围,以及相应的投资比例,以最佳的合理投资组合获得较高的收益。第六,扩大可运用资产总量,盘活存量不良资产。由于经营的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主要大的保险公司都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些资产的存在不仅影响保险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可运用资产总量,也制约了保险市场的发展。目前,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国有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做法,或成立单独的管理机构拨离这部分资产,或者采取合理的价格以不良资产证券化形式出售,在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的同时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证券市场是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放眼世界经济大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否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经济情况。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资产证券化在港口融资中应用的可行性
一、我国港口主要融资方式的现状分析
1、 *** 投资
我国《港口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 *** 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此可以看出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 *** 投资。根据港口未来发展趋势,融资需求急速上升,再加上 *** 财政支出的有限性, *** 投资融资方式将不再是港口融资的主要方式。不过 *** 可以通过担保、税收优惠及诸多优惠政策等来促进港口建设的长远发展。
2、银行贷款
在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承担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工作,虽然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具有很多优惠,但是仍要还本付息,具有还债压力。商业银行融资的最大优点是手续简单,但是贷款期限较短,使港口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
3、发行股票和债券
利用股票市场融资具有很大优势,如筹资数额较大且无还本付息的压力,可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改革,盘活资产。但是股市门槛较高,我国港口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能达到发行股票所需的条件。另外,股价波动性较强,市场投机程度大,再加上融资体制不完善,这些都制约著港口企业对股票融资方式的利用。债券融资方式具有“税盾”作用,可减少税务支出。不过还本付息的压力使港口企业有所顾忌,且公司债务风险较大也会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4、利用外资
外资融资形式主要包括对外借款、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商其他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等。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加上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我国港口大力吸引外资并给予一定优惠。外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码头的经营。
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垫付资金,购买承租人所需装置或固定资产等,再以出租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具有投资少、表外融资的特点,比较有利于解决港口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虽然融资租赁方式发展潜力较大,但是由于受到国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环境的限制,业务种类较为单一。而且对于港口企业来讲,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固定装置而不是一切港口专案。另外,融资资成本也较高,这些又都限制了港口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规模。
6、其他融资方式
港口还可以利用一些其他融资方式,比如BOT融资方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TOT融资方式,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等。
二、资产证券化在港口融资中可行性的内部成因分析
1、港口拥有大量的优质资产
1港口资产具有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符合证券化资产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具有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扩大,我国港口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呈持续稳步上升趋势。这客观反映出港口行业具有稳定上升的现金流收入。另外,根据港口类上市公司近几年的公司年报,可清晰地看出港口类企业财务资料良好,业绩较高。这足以说明我国港口行业经营效益良好,如果发行港口资产支援的证券,港口企业对于还本付息应该具有保障。
区别于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具备不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港口基础设施也具有此种特点,所以港口属于“准公共产品”。由于排他性的存在,“拥挤”现象难免在港口基础设施的消费过程中出现,所以必须征收一定的过往费用。虽然港口的全部成本不一定能够全靠这些费用来弥补,但它至少为港口经营者的收入、盈利提供了保证,也使得港口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可能。
2具有完整的历史记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阶段性的审查。港口建设专案在整个过程中也一定要经历这些程式。正是这个规定的存在,港口建设专案各个阶段的研究评估资料都有档案存档,很容易获得。
3港口资产信用程度高。港口基础设施一般与当地 *** 部门联络密切,很多融资都有 *** 担保,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港口资产的信用级别,再加上现金流稳定特点,其信用记录相对较好,贷款违约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港口资产的优质性。
2、港口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分析
1机构投资者。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是资产支援证券投资者的主力。在国内,机构投资者主要指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基金、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截至2014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733382亿元,比2013年同比增长19.8%;包括QDII基金在内的国内基金公司公募基金资产净值为25191.36亿元;国内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527.97亿元,同比增长30.44%。从保险投资的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12月底,保险可运用资金余额达50481.61亿元;银行存款余额13909.97亿元,较上月增加了1055.93亿元;用于投资的资金为32136.65亿元,较上月减少了354.97亿元。我国机构投资者急需一种或几种理财手段来应对所承受的资金保值增值压力,此时港口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机构投资者的燃眉之急。
2个人投资者。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303302亿元,同比增长16.3%,储蓄金额相当庞大。长期以来我国居民投资渠道比较单一,储蓄一直是最主要也是最安全的投资方式。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越来越繁荣,大家越来越多地选择股票等理财手段,储蓄已经不能再满足人们的保值增值需求。截至2014年底,我国沪深股市交易所有效账户数已达近1.34亿户,逐渐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个人投资者群体。与股票市场相比,资产支援证券收益性好,流动性高,这些优势强烈地吸引著广大个人投资者。 3国外投资者。近年来,利用外资已成为港口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港口基础设施的垄断性和国家对港口行业的大力扶持,这都使得国外投资者对港口情有独钟。而国外较为成熟的投资者,一般还会对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具有更高的要求。港口资产支援证券化融资形式有效地降低了风险,而且港口企业与当地 *** 关系紧密,可以得到当地 *** 的支援,信用较高,风险较低,所以比较符合国外投资者的要求,对国外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三、资产证券化在港口融资中可行性的外部环境分析
1、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但我国一直不断制定并完善经济法律规范。
从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角度,港口资产证券化在政策方面已经获得了国家许多的支援。2004年国务院释出《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国家发展建设资本市场的立场。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与指导。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又相继释出了一系列的公告和批覆档案,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资讯批露规则、监督管理和税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再次表明了国家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专案的决心和信心。
在港口建设上,国家也逐渐将港口经营管理权下放。港口投融资体制也随着港口经营管理权的改变而变动。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 *** 就通过各项政策将社会资本逐步引入港口建设领域,如鼓励外商投资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鼓励货主、地方建港的《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鉴于港口具有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难点, *** 的支援与政策倾斜对港口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2、资本市场不断完善
港口行业已经逐渐市场化,成为了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公司实体。各港口公司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其中通过利用较有利的融资方式降低成本来提高公司效益是各港口公司积极争取采取的方式。
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中心的监管体系,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它们成功引进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如中小板市场的设立、指数期货的试点等。这些成绩都说明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能力。
3、中介机构不断成熟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证券设计和发行是要以券商的逐渐成熟为保障的。而现在我国券商各方面的综合实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与此同时,由于各券商实力不断增强,同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各券商在完善证券承销等技术的同时,加强了对新的融资技术的关注和研究开发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总结
我国在港口资产证券化领域还未有实践经验,在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法律法规等规定阻碍、资本市场监管的制约、投资者还不够成熟等发展障碍,资产证券化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需要继续改善。因此我国港口推行资产证券化应当尽可能地选择优质基础资产,并获得当地 *** 和国际规范完善的资本市场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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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与其配套,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会计确认是其核心问题。下面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浅析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 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资产证券化逐渐融入到我国的金融市场中,给会计理论和事务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会计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而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对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如何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会计确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基础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中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发起人在进行融资方面可以从中获得很大的益处。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融资。
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企业资产使用率,也扩大了融资渠道。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当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时,资产需要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企业再融资,起到了积极的财务作用。
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降低融资风险,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与其配套,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会计确认是其核心问题,而对会计确认进行规范是对外提供资产证券化信息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
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2006年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第23号准则,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起到了指导作用。
我国对证券化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标准,《规定》与《准则》采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对某些细节部分做了相互补充。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判断:《规定》中第四条指出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再运用金融合成法判断。
《规定》第六条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此外,《规定》也考虑了后续涉入的情况: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化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方法充分借鉴了国际中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虽然如此,但其会计确认还存在如下问题。
1.在判断风险与报酬和控制权是否转移上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
虽然在规定中给出在风险与报酬分析中95%的定量标准,但如何界定所有权上的95%的风险和报酬,在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统一的风险测量方法给予界定。《23号准则》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然而,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如何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性,不利于实际操作。
在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证券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辨别,这使得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的判断更为困难,而且对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见解,这些都为控制权转移的确认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在这两方面的难以确认都会容易造成对相同性质的业务做不同会计处理的问题。
2.资产转移在做销售业务确认时存在很大的不准确性。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问题是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转移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还是将其作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前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外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所得的现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后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内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作为借款人,将募集的资金计入负债,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
大多数企业为了提高业绩水平,倾向于将资产转移做销售处理,由于做销售还是融资确认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其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判断性。
3.三种确认方法供企业选择使信息缺乏可比性。
就每一种确认方法而言,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确认依据,如果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可能会产生相同业务不同处理的情况,使得存在相同业务选择不同确认方法的企业,在会计信息上无法可比。
二、资产证券化国际会计确认的方法
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确认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来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关于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以作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做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而并不像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与风险。这种方法在金融资产出售过程中,应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转让合约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对转让后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分析金融资产转让的'本质。发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可看做是转让合约的产物,应按新的工具予以确认。
后续涉入法是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该方法指出不考虑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的,其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转移业务做融资处理,不予终止确认;不涉及后续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进行终止确认。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现实选择
从资产证券化的三种会计确认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种确认方法的创新都克服了前一种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种更为准确地反应交易的实质,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采用的确认方法,集合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三种方法的优点,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
根据国外的经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都是针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提出来的,每一种方法都是适应其发展阶段而存在的,而且针对我国采用的综合方法存在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与报酬分离的情况或者基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被分解为若干性质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尚未出现,因此,对现阶段涉及简单业务的处理应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复杂化,使得风险和报酬能够有效地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到各个持有者,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适用于这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选择后续涉入法进行确认,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加科学。后续涉入法将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是否有涉入作为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只需解决有还是没有,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程度的问题,避免了对涉入程度的判断,应用起来较为简单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种方法比较折中且不会那么绝对,容易被实务界所接受,并且有详细的规范,还加快了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的步伐。
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准则,应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在建立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对会计要素进行改进。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出明确详细的定义,在现今的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和负债也仅仅划分为传统的几项,同时,证券化资产也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建议从资产证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明确的概念,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后续涉入法是终止确认的必然趋势,建议制定以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终止确认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
参考文献:
[1] 陶莹.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交通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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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证券投资-论文,有很多方面的,你说的这么笼统怎么帮你找啊,至少有个具体的方向吧,以下是一篇范文,也只是某个方向,你可以进行补充说的详细点!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一个发达活跃的风险资本市场能够极大地刺激风险的扩张。流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资本越多,成功上市的企业就越多,风险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就越强,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就越大,由此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的关系分析,来论证我国二板市场的建立。Venture Capital 是指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创新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或近似于股权融资的资本,其特性是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追逐高回报。国内将VentureCapital翻译为“风险资本”,我国台湾、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则将其译为“创业资本”,国内学术界对此存有争议。但无论是“风险资本”还是“创业资本”,其表达的内涵是相同的,“风险资本”这一名称已为国内公众所普遍采用,本文也无妨沿用之。一、风险资本运作机理风险资本包括无中介、无组织的私人直接投资资本和有中介、有组织的间接投资资本(如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的运作过程分为融资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对于风险投资基金来说,融资过程是风险资本家向机构投资者和富裕家庭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难易程度取决于风险资本家的个人魅力和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政府的政策法规,而对于私人直接风险投资来说,融资取决于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实力及对投资项目的兴趣和判断。投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1)投资项目的取得和筛选、投资项目的评估、合作协议的签署。(2)风险资本注入创新企业,注入金额和注入方式根据创新企业成长的不同时期(即种子期、创立期、扩展期、成熟期)来决定。(3)风险资本家参与被投资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回收过程是风险资本运作的最后一站,风险资本出售企业的股份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外加丰厚的利润,以及光辉的业绩和成功的口碑,然后进行下一轮的融资和投资。从风险资本的运作机理可以看出,融资是风险资本的起点,投资是风险资本的实质,退出则是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的终点。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资本规避风险、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关键。风险资本是以资本增值的形式取得投资报酬,不断循环运动是风险资本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当风险资本伴随着企业走过最具风险的阶段后,必须有出口让其退出并进入下一个循环。否则,风险资本呆滞,不能增值和滚动发展,更无力投资新项目,风险投资也就失去了意义。风险资本家投资创新企业不以取得该企业的长久控制权为目的,经过若干年,无论创新企业取得成功还是面临失败,风险资本都会从创新企业中退出。退出方式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外部金融环境而有所不同。常见的为股票上市、股权转让或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等。其中,股票上市是最佳退出方式,其原因主要有二:首先,股票上市,特别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licc Offering,IPO)为创新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一个选择权。它是一个关于企业控制权的买入期权合约,在风险资本家与创新企业管理者签订的投资契约中,允许创新企业管理者在达到某种业绩目标时,购回风险资本家持有的股票,增加创新企业管理者自己的股权份额。特别是当风险资本家欲将其股权卖给第三者时,买入选择权允许创新企业管理者以同样的条件、同样的价格向风险资本家优先购买。因此,只要事业进展顺利,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就会向有利于创新企业管理者的方向倾斜。否则,当创新企业的经营风险由大到小,而收益由小到大时,风险资本家对创新企业的服务逐渐减少。创新企业管理者承担了努力的全部成本,如果只能获得部分回报,他必然会增加在职消费或使企业效益体外循环。所以,此时控制权应向创新企业管理者倾斜。美国的风险资本家一般在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一年内,减少其对创新企业持股份额约28%,三年之后,只剩下不到12%的风险资本家还持有公司不到5%的股份(贺海虹,1998)。所以,IPO提高了创新企业的市场价值,为企业发展筹集了更多的资金,并增强了原有股份的流动性,使创新企业管理者有更高的热情和动力去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其次,IPO对风险资本同样形成激励。创新企业成功上市一方面使风险资本家获得了数目可观的资本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外部投资者衡量风险资本家业绩的标准。风险资本家培育企业达到上市的越多,风险资本家今后的融资渠道就越广,融资成本就越低。因而,风险资本家就越有动力为创新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快协助企业走上成功之路。当创新企业达不到IPO退出条件或不是很成功时,风险资本家可以选择出售股权的方式收回投资。在这里,风险资本家通过订立卖出选择权,保留一定退出资本的渠道。卖出选择权的好处是允许风险资本家在该企业无法达到一条经营目标时,有机会释出其所持有的股权。卖出选择权的运用可以使风险资本家能尽快结束与营运业绩不佳公司的关系,使风险资本抽回,重新运用在其他项目中去。此外,卖出选择权的运用,也可能发生于被投资创新企业营运业绩不错,却因某些原因无法在短期内上市,而风险资本家因自身需要,必须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售出。当然,当风险失败时,风险资本家只能采取破产清算方式退出。这种方法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刘曼红,1998)。由此可见,风险资本的退出对整个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二、风险资本市场的特征和功能风险资本市场是一个与一般资本市场相对应的概念,是资本市场中一个具有较大风险的子市场(王益、许小松,1999)。它是对处于发育成长期的新生高技术企业进行股份融资的市场。按市场的结构和作用可分为风险资本一级市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和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小盘股市场。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包括风险资本的融资和投资。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一个非公开的市场,股份由买卖双方在市场上私售私买,市场相对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投资规模较小,但有利于新生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始期的融资。因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不需要这些小企业具有信用历史,也不需要它们以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只要这些小企业具有发展潜力。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包括风险资本退出和创新企业再融资。这个市场与一般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市场一样,属于公共权益资本市场,具有公共权益资本市场的属性和特征,但由于服务的对象是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因而在运作和监管上又与公共权益资本市场不同。风险资本市场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整体。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存在的基础。创新企业在一级市场的发育状况决定了二级市场的前途;二级市场是一级市场扩张的前提,二级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实现其投入———退出———再投入的资本有效循环,为创新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资金融通,培育创新企业迅速成熟至进入一般资本市场。所以说,风险资本二级市场是连接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和一般资本市场的桥梁。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比一般资本市场更高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市场主体———高新技术创新企业。由于处于发育成长期创新企业自身的不成熟性和不稳定性及较低的信息透明度,会使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增加市场风险。而一般资本市场的风险来源于市场衍生产品运作的复杂性和市场对风险的放大作用。因此,风险资本市场有着与一般资本市场不同的特征,表现在:1 投资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社会公众和各类机构投资者;风险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有相当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2 市场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发育成熟的大公司;而风险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处于发育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3 投资对象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对象是具有经营稳定性和赢利性且风险相对较小的传统产业;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新兴的,具有增长潜力,同时存在较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4 投资方式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入主要是一次性的,投资周期较短,股份流动性较强,而风险资本市场则根据企业不同成长期对资金的需求,分次、多阶段的进行投资,投资周期一般在3~7年,股份流动性较差。5 投资收获方式不同。在一般资本市场,投资者主要通过分红派息和股份增殖实现投资收获;在风险资本市场,投资者不以获取企业股息红利为目的,而是通过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股份增殖作为投资回报。6 上市标准和监管理念不同。一般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高,注重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风险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低,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要求不高,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一般资本市场强调信息透明,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风险资本市场强调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尽管风险资本市场与一般资本市场相比有着不同的特征,但是,在市场功能的发挥方面与一般资本市场相似。即具有:(1)融资功能。风险资本为创新企业提供急需的资金,保证创业对资金的连续性。(2)资源配置功能。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高新技术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得以公正的评价和确认,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产权流动功能。从现代投资理论角度看,如果一种资产不具有流动性,那么,无论其潜在回报率有多高,它都不具有优先投资价值。风险资本市场为创新企业的产权流动和重组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转换机制和灵活多样的并购方法,促进创新企业资产优化组合,并使资产具有了较充分的流动性和投资价值。(4)风险定价功能。风险定价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与风险的一种函数关系。投资者可以参照风险资本市场提供的各种资产价格,根据个人风险偏好和个人未来预期进行投资选择。风险资本市场正是通过这一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中发挥作用的。三、对我国建立二板市场的设想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对于风险资本来讲,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好比是“进口”,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就是“出口”。有进有出,市场才具有流动性和吸引力,才成其为一个完整的市场。我国风险投资之所以十年来没有取得大的发展,除了一级市场资金制约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风险资本没有“出口”,能买不能卖,能进不能出,使风险投资功能丧失。因此,在我国,解决风险资本的“出口”问题,即建立风险资本二级市场或称二板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关于二板市场的争论集中在两个方面:(1)建不建国内二板市场?(2)二板市场的模式应是什么样?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高新技术创新企业投资一方面风险大,另一方面投入的资金又存在较大的停滞性,所以,为满足投资者易于套现的需要,早日开通二板市场,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涉足高科技风险投资领域。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先后开辟了二板市场,如韩国、印度等。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开辟二板市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目前的主板市场投机性过强,大量短线游资的冲击已使股市风险加大,而二板市场的风险比主板市场更大,能否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管值得怀疑,二板市场未必是风险投资的灵丹妙药。本文认为,从风险资本的运作机理和风险资本一、二级市场的关系分析中,我们可以肯定二板市场要开通,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发展步骤上应确定近、中长期目标。近期目标:限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不宜立即新建二板市场。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国家应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条件,对于直接上市较为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应鼓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一些具有一定实力但上市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买壳上市来实现资本退出。目前以协议收购国家股、法人股的方式实现买壳上市较为普遍,即风险投资公司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银行挖掘壳资源,二者通力合作,促使高新技术企业买壳间接上市。上市后,高新技术企业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使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然后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有偿转让国家股或法人股,实现退出战略并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由于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协议转让价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价值被低估,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不高。因此,可以将各地原有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的设备和网络进行改造利用,建立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解决因地域问题而出现投资者与受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费用较低,便于吸引当地的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和监管,促使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尽快达到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避免直接进入二板市场可能引发的风险。中长期目标:香港创业板(股票第二板)市场经过十年的酝酿,已于今年11月25日开始运作。与主板市场相比,香港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宽松。如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无要求,只需有两年“活跃业务活动”记录,上市后的最低公众持股数不低于3000万港币或总股本的10%(二者取其高),但在市场透明度方面实行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详细的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经营状况、投资状况、内部管理、技术与市场前景以及潜在的风险,并定期公布财务季度报表、中期报表和年终报表,及时披露影响股价波动的敏感资料,使投资者能够最充分地得到最真实的信息,防止少数人黑箱作业、操纵市场。由于香港创业板没有对上市企业作区域限制,这为我国内地中小高新企业海外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国家应积极鼓励和培育国内中小高新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学习和借鉴香港风险板市场的经验,加快国内市场机制的建立,加快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市场。关于二板市场运作模式,国际上通常有两种: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和独立的市场模式。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是二板市场作为主板市场的补充,与主板市场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交易体系,甚至采取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独立市场模式,是指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各自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并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如美国的NASDAQ、日本的OTC交易市场等。国内对于市场运作模式同样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选择非独立的市场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主板市场的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避免资源浪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美国NASDAQ市场为代表的独立市场模式是世界公认的二板市场的成功典范。NASDAQ市场无论在交易制度、组织管理方式、市场监管等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借鉴素材。“要学就学最好的”,NASDAQ应成为我国二板市场的样板。本文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二:一是我国目前的主板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存在较多问题,而高新技术创新企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将增大监管的难度,加大主板市场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主板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二是由于二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市场对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即有能力对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所涉及风险作出透彻客观评价的投资者)。市场对投资者每笔交易额最低标准进行限定,限制散户投资者进入二板市场。我国沪深股市投资者中80%为中小散户,这与二板市场所要求的应以专业机构和富有的个人且具备投资技巧和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不相符合。以现有的市场管理水平,一旦有人利用创新企业存在的高风险为题大肆炒做,很难保证市场运作“公平、公开、公正”,极易出现股价的巨幅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沪深股市的健康发展。所以,独立的市场运作模式应是我国二板市场的首选。二板市场的设计牵涉面广,包括对潜在上市资源和投资者的市场调查,上市标准和上市费用的确定,市场法规和交易制度的设计,监管系统和机构的设置等。而设计目标中最重要的是既要保证市场有较好的流动性,又要防止过度投机,市场波动过大。因此,对二板市场的设立必须细心策划,统筹考虑。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以下是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全文如下:
2014年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在各类产品中,一般企业贷款支援证券***CLO***占市场绝大多数,基础资产也从最初的信用、保证贷款,逐渐发展到包含保证、抵押、质押和担保的组合贷款,这在丰富基础资产选取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一、物权担保贷款入池引发物权变动问题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同种类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我国最初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均是信用和保证货款,债权转让不涉及物权变动。抵押、质押及组合贷款入池后,担保债权在随主债权转让的同时,还涉及变更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变更登记或不交付,待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变更登记或交付;如不能变更或交付,则由发起机构将该笔贷款作为不合格资产赎回。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节约了交易成本,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物权变动法律规定和争议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物权变动原则为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1.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生效。2.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质权变动,交付生效;以金钱质押的,需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交付债权人后生效。4.权利质权变动,如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需经变更登记或交付方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主要指不动产物权***无需变更登记即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不经变更登记或交付,不影响物权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普遍做法主要坚持第三种观点。
三、具体分析
市场上述做法有利于担保物权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节约了交易成本,尤其是“事后变更登记”的做法,充分利用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规则,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也应看到,上述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受托人可能由于物权变动存在争议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如果发生纠纷,司法认定物权变动未生效,受托人只享有债权,会因非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此时出现第三人***不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其受偿顺位将排在受托人前。另外,关于市场目前主张的赎回不合格资产的做法,也可能出现替换资产不匹配、替换资产不足或其它无法赎回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物权型别,如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变动的模式和效力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和交付生效之分。大部分产品发行时,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认为所有物权变动效力相同,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得物权变动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一定的混淆。
第三,对已有规则运用不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原建设部已明确规定可以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有的产品可能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并未采用此现有规则。
第四,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对物权变动争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应对措施不足,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能变更登记或交付的一概不做变更登记或交付,当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会使受托机构丧失受偿优先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四、业务发展建议
对于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应该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合理缓释法律风险,鼓励市场创新行为,促进业务规则完善。
第一,区分不同物权型别,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物权担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等不同型别,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应准确界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有规则,合理补充完善。对于目前市场中“暂不变更登记或交付,事后变更登记或交付”的做法,应继续沿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完善,缓释风险。
一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如果预判可能存在风险,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二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如果变更登记成本较高,可考虑暂不变更。
三是对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如不实际交付的,建议充分利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占有的规定,发起机构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起机构继续占有该动产或凭证。
四是对于权利质权变更登记,如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五是对于已有规则要充分运用,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交易成本不高,应尽量进行批量变更登记。
第三,要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基础资产型别、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内不动产登记混乱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规则,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健全法律法规,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确定题目要看选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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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不统一,读者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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