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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抵税效应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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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抵税效应论文范文

一、绪论(一)问题提出在学术界,中外学者一直对融资治理效应问题高度关注,最早的研究追溯到MM定理。当时,提出了一系列的假设,最后得出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没有相关关系。但是通过后来的假设,与这一结果截然相反。再后来,学者们进一步研究,放宽了假设条件,引入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破产成本等其他因素,进而也得到了一些新的理论。对企业来说,融资至关重要,融资合理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此之外,也是增加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与策略。正因为如此,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资本结构是多少,如何调整融资结构,对企业来说,是个难以回避的战略问题,同样也是作出融资决策必须考虑的问题。(二)相关概念界定1.负债结构本文中的负债结构,不仅包括总体负债比重,而且包括负债本身的期限结构和类型结构。笔者认为,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负债占总资本的比重,因此采取了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总负债结构水平。在负债的期限结构上,一般按时间来划分。在本文中,用期末一年以上的负债和负债总额的比例反映长期负债率,用流动负债和负债总额的比例反映短期负债率。在我国,企业的负债一般来自于向银行的借款即银行借款;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商业信用;另外就是企业发行的债券,即应付债券。但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较慢,债券融资在企业中的比例较小,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了前两类负债。2.企业价值及企业价值评估在实际中,企业价值有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之分。一般来说,由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企业债券的市场价值组成市场价值。而内在价值则指企业真实的经济价值,是企业本身的价值。信息不对称,根据市场规律,企业市场价值总是在内在价值上下波动。企业价值评估,是指在充分考虑一个企业各方面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依据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对其整体资产的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由于评估时把企业看作一个整体,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因此又称为整体的资产评估。但是,评估过程并不是把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累计相加,而是按一定的组织管理、科学抽象的逻辑关系,使企业形成一个抽象的有机组合体。随着技术的发展,评估方法也越来越多,当然,选用何种评估方法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企业价值有较大的差异。目前的评估方法中,代表性的有历史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期权估价法和市场法。方法体系如图1所示。本文的企业价值衡量指标,选择了学术界常用的托宾Q。为了使其值更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上市公司情况,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了一些方面的调整。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有两类: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又有两类:国有股和法人股。在2004年底,部分非流通股开始在一些条件下逐步转化为流通股,在转化过程中,非流通股的定价原则一般是以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来计算的,所以本文在计算托宾Q时也用每股净资产代替了非流通股的市价。为了计算方便,流通股的股票价格取每年最后交易日的价格。二、企业价值与融资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样本选择本文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5-2007年的数据分析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这里的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为了研究的严谨性,对数据进行了两方面的筛选:第一,排除了ST类和PT类公司。这些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连续亏损,如果同时对它们研究,影响实证结论。第二,排除了上市不足两年的公司,因为刚上市公司的还没进入正常的经营轨道,有包装成分。(二)变量定义(见表1)由于企业规模有大有小,企业价值和不同的企业规模也有一定的相关性;此外企业成长机会也会影响企业价值,因此本文选取企业规模和企业成长机会作为控制变量,采用总资产对数来表示企业规模,用总资产的增长率来表示企业的成长机会。(三)研究假设假设1:企业价值先是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增加,然后经过某一点后,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减少,并且存在一个最优值。从权衡理论看出,负债融资具有利弊双重性。一方面,利息抵税效用:与股权融资相比,负债主要的优点是它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的优惠,即负债利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相应减少了净利润,企业少缴税,费用流出减少,增加了企业价值;财务杠杆效用,债权人一般只要求企业定期内支付一定的利息,不会对经营成果分红,当企业利用负债融入的资金经营获取的利润远远多于需要支付的利息时,那么剩余的部分就归属于股东,提高了企业业绩,即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负债可以减少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冲突,随着外部股东的介入,经营管理者会发现,多了一个利益群体——股东,会引起利益冲突,但是负债的融资将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两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另一方面,若是资产负债率过高,会导致财务危机。还本付息的压力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经营不善时,盈利不抵付利息,容易发生财务危机;过度债权融资,需要支付过多的利息,便引起了利益冲突。另外,在资金的用途上,债权人、股权人二者存在分歧,股东偏好于高风险高收入项目,而债权人一般喜欢稳健的投资项目。因此,企业经营中的负债融资与企业价值并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过高过低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价值先是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增加,然后经过某一点数值后,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减少,并且存在一个最优值。假设2:企业的短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企业的长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一个负相关关系。短期借款是企业向自身以外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入的1年期以内的借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资金市场和各种融资工具的发展,短期债务资金相对有更多的优点,如可转换性、灵活性和多样性,这样更利于调整企业的资金结构。短期负债筹集的资金一方面可以弥补投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过度投资,更有利于企业的治理效应。长期负债,一般是指在时间上超过1年的借款,在一年内到期的借款一般归入短期借款。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相比,具有数额较大、偿还期限较长的特点。另外,长期借款相对于短期借款来说,由于其时间长、转化不灵活,很难对企业起到一定的约束治理作用。比如:由于还款时间较长,企业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会首先考虑挪用长期借款而不是短期借款。由此在监督企业资金使用用途上,短期借款就比长期借款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因而提出:企业的短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企业的长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一个负相关关系。假设3:企业中的商业信用和企业价值有负相关关系,企业的银行借款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商业信用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从其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以双方诚实信用为前提的,彼此承诺对各自的义务负责。主观上要诚信,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双方在理念上要诚实、守信,除了彼此之间的真诚、公平交易外,没有其他的恶意和叵测之心;客观上要实现承诺,履行自己的合同、协议义务。从商业信用的定义来看,优点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可形成,筹集得迅速、及时,比如企业正要支付一笔原材料账款,但是企业其他方面又急需要这笔资金,那么延期支付原材料款,便形成了一笔商业信用。它的缺点是:商业信用是在信用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没有特定的借款手续,如质押品等;其次是企业是真的资金周转不开,还是拿这笔信用款做其他用途也不清楚,最坏的打算是企业陷入困境,不履行责任,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商业信用对企业的治理效应表现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价值表现为负效应。银行借款,是指由企业根据借款合同从有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又称银行借款筹资。银行有专门的贷款部门,有专门的专业人才,为了降低坏账率,对于每笔贷款程序较为复杂。首先是贷款前的信用调查,调查贷款人是否有还债能力;其次是审核通过后签署一系列的合同协议,要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等。另外,贷款后银行一般也有能力介入企业的治理当中。相对来说,银行借款政策更为谨慎,企业压力更大,从而也促进企业更有效合理地使用各种来源的资金。因而提出企业中的商业信用和企业价值有负相关关系,企业的银行借款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假设。(四)研究模型参照回归分析研究的方法体系,本文对融资结构和企业价值的关系分析时建立以下模型:模型1:检验负债总体水平与企业价值的关系。Q=α+β1Lev+β2SIZE+β3GROWTH+ε模型2:检验负债期限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①Q=α+β1SD+β2SIZE+β3GROWTH+εQ=α+β1LD+β2SIZE+β3GROWTH+ε模型3:检验负债类型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Q=α+β1BD+β2CD+β3SIZE+β4GROWTH+ε注明:以上公式中的α、β、ε分别为常数项、相关变量的系数和误差项。(五)实证研究结果分析本文使用SPSS统计分析对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并根据前述构建的模型对回归结果进行分析。1.资产负债率与企业价值的回归结果分析

财务杠杆效应是指由于固定费用的存在而导致的,当某一财务变量以较小幅度变动时,另一相关变量会以较大幅度变动的现象。也就是指在企业运用负债筹资方式(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时所产生的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大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现象。

财务杠杆效应可以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也可能造成额外的损失,这就构成财务风险。财务杠杆利益并没有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是既定财富在投资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分配;财务风险也没有增加整个社会的风险,是经营风险向投资人的转移。

财务杠杆效应和财务风险是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资本结构决策需要在财务杠杆利益与其相关的风险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最终达到提高投资人利益的目标。

扩展资料

1、一般而言,所得税税率越高,利息的抵税效果就越明显,因而企业的举债愿望就越强烈。但是企业要同时考虑折旧费用抵税效果的好坏。

如果折旧抵税效果明显,企业就没有必要过多的负债,以避免承受较大的财务风险。企业必须详细了解、分析国家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以保证企业真正从中受益。

2、对负债可能引发的风险危机要有清醒的认识。企业要建立监测风险机制和应对、化解风险的措施。财务危机风险较高的企业,其负债比率应该小于财务危机风险较低的企业。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举债之前应对其自身的未来收益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科学的分析,以判断自身财务风险的大小。唯有如此,负债经营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中,假若无形资产比重较大,其破产成本较高。因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是难以变现并用以偿债的。所以,该类企业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应相对降低,以保持较强的偿债能力。

而对资产总额中无形资产比重较低的企业,由于其破产成本较低,企业可在其资本结构中保持较高的负债比率,充分运用财务杠杆,以获取良好的预期效益。

4、企业应采用财务宽松政策,以保持适当的财务弹性。一方面,企业在经营状况良好时,要积累一些现金储备,当企业出现意想不到的好的投资机会时,可立即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作为债务人往往会限定企业最大的借款额度。

企业在日常融资时要尽量保持一定的筹资储备能力,这样在企业未来出现意外的较大的资金需求时,可以迅速筹集债务,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负债过多的企业就不会存在这种弹性。

5、当企业资金出现“瓶颈”需要从外部融资时,若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则新股东提供的新权益会降低老股东所有的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有的比重。相应地,现有股东的控制权就有所削弱。而采用负债融资就不会出现这种稀释作用。

所以,如果发行新股使股东自身缺乏安全感,在制定资本结构决策时,必须将资本结构控制权的影响考虑在内,而采用负债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杠杆效应

利息具有抵税效应意思是:利息抵税是因为在计算筹资成本时用到,相对股息来说筹资成本的变化。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利息是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的,列支后利润总额减少,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减少;股息分配的是净利润是已经交过税的利润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实际的所得税=10000*25%=2500利息抵税=500*25%=125如果没有利息支出的所得税=(10000+500)*25%=2625拓展资料: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股市影响1、取消或减免利息税当前储蓄的实际利率为负数,为了减少居民储蓄向股市的分流,利息税的调整虽然从理论上说对股市是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尽然。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税,也只相当于银行的利息提高了0.6个百分点,10万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将增加612元,这对于投资于股市的收益率相比较:几乎是“微乎其微”。调整利息税,企业的贷款成本并没有提高,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负面影响。而对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却产生了“储蓄回流”的积极作用。2、提高银行存款利息利率与股市之间有着明显的“杠杆效应”,它将关系到股市与银行资金量的增减。但利率的上升这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企业需求及个人消费需求,从而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加息对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成本。银行加息与国债利率的提高一般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提高了,无形中也影响了股市的风险收益率。然而,从目前我国加息的幅度与空间及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能否吸引居民储蓄流向股市的核心问题是:股市的赚钱效益与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的投资效益与其安全效益相比较后还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对股市的选择将是造成储蓄分流的主要原因。

财务杠杆效应是指由于固定费用的存在而导致的,当某一财务变量以较小幅度变动时。

另一相关变量会以较大幅度变动的现象。

也就是指在企业运用负债筹资方式(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时所产生的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大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现象。

1、财务杠杆效应的正效应:

(1)利息抵税效应:

一方面,负债相对于权益资本最主要的特点是它可以给企业带来减少上缴税金的优惠。

即负债利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给企业带来价值的增加。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负债免征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负债利息抵税效用可以量化,用公式表示为:利息抵税效用=负债额×负债利率×所得税税率。

所以在既定负债利率和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的负债额越多,那么利息抵税效用也就越大。

另一方面,由于负债利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减少了企业上缴所得税,也就相对降低了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

(2)高额收益效应:

债务资本和和权益资本一样获取相应的投资利润,虽然债权人对企业的资产求偿权在先,但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人和到期的本金,而所创造的剩余高额利润全部归权益资本所有,提高了权益资本利润率,这就是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用。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杠杆是一种税后效用,因为无论是债务资本产生的利润还是权益资本产生的利润都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财务杠杆的最终效用可以用公式来表示:财务杠杆效用=负债额×(资本利润率-负债利率)×(l-所得税税率)。

在负债比率、负债利率、所得税税率既定的情况下,资本利润率越高,财务杠杆效用就越大;资本利润率等于负债利率时,财务杠杆效用为零;小于负债利率时,财务杠杆效用为负。

所以,财务杠杆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负效用,企业能否获益于财务杠杆效用、收益程度如何,取决于资本利润率与负债利率的对比关系。

2、财务杠杆效应的负效应:

(1)财务危机效应:

负债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固定的成本费用,给企业增加了定期支付的压力。

首先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企业无法偿还,还会面临财务危机,而财务危机又会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减少企业所创造的现金流量。

财务危机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企业依法破产时所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后,其资产所有权将让渡给债权人,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管理费、律师费和顾问费等都属于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宣布破产之前企业可能已经承担了巨大的间接财务危机成本。

例如,由于企业负债过多,不得不放弃有价值的投资机会,失去期望的收益;消费者可能因此会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服务质量提出质疑,最终放弃使用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可能会拒绝向企业提供商业信用;企业可能会流失大量优秀的员工。

所有这些间接成本都不表现为企业直接的现金支出,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并且随着企业负债额的增加,这种影响会越来越显著。

另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资不抵债甚至破产。

企业的负债总额过大,资不抵债,或者是无力归还到期的流动负债,都会引起债权人催要债务,甚至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企业的破产。

(2)利益冲突效应:

即过度的负债有可能会引起所有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企业的风险程度要处于预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所有者往往喜欢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

因为如果项目成功,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和本金,剩余的高额利润均归所有者,于是就实现了财富由债权人向所有者的转移;如果高风险项目失败,则损失由所有者和债权人共同承担,有的债权人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所有者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赌输债权人的钱”。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获得新的债务资本,往往会给新债权人更优先的索偿权,也会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使原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加大。

而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往往会要求在借款协议中写人保证条款来限制企业增加高风险的投资机会;为了防止发行新债,债权人也会在契约中加人回售条款,即如果发行新债,允许原债券持有者按面值将证券售还给公司。

这样就限制了企业的正常投资和融资,给企业带来一种无形的损失。

留抵退税税收论文

一、正面回答: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约1.5万亿元,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二、详情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5月10日公布数据显示,自2022年4月1日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4月1日至30日全国已有801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老的留抵退税政策退税1233亿元,2022年1至4月,全国共有9248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三、留抵退税意义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留抵退税政策落地实施,有助于缓解山东省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促进技术装备升级,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生产企业出口的退税原理税收筹划论文

摘要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及操作方法较为复杂和抽象,很多财税人员误读其政策实质。该文对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及详尽阐述,并指出了税收筹划关键因素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大小。本文以案例形式,例举了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及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两种税收筹划方法,强调了生产企业在不同贸易背景下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外贸企业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操作方法上有两种:一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二是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是指免征货物或劳务出口环节销项税,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并以该退还的进项税先行抵顶内销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由于不存在内销行为,所以仅须在免征出口环节销项税的同时,退还采购环节进项税,不存在应退税额抵税的问题。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及税收筹划。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可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税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会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2016年12月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一)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若完全实现零税率,采购环节应退的进项税额,计算基础应为不含税的采购成本,退税率应为征税率。实际上,由于生产企业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分开核算,采购价格不一,计算出口退税时不可能调取每批出口货物消耗的采购成本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因此,出口退税的计算基础统一采用了出口货物离岸价,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减除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接近零税率,取决于两个幅度:一是减除了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高出出口货物对应采购成本的幅度;二是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幅度。两个幅度越小,越有利于接近零税率。免抵退方法下,应退税额低于出口货物消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存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二)应退税额仅反映资金流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所退税额取决于两个金额的比较:一是应纳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当期应纳税额实际上是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差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按免抵退税基本原理,调整上述公式各要素顺序可得式(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当期进项税额(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而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为: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年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由式(1)及式(2)不难得出结论,生产企业当期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存在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即直接用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算基础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二是间接法,即以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减除不能退税的部分。但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并不相同,原因是当期外销货物对应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错位。尽管如此,该方法并不影响退税操作。如前所述,将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作为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无论退税方法如何操作,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不能抵顶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二是实际退税的部分;三是未转出未退税,直接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即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只是退税表现为资金的回流,而抵税直接在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会税处理的统一具体操作中,税务处理须计算

当期应退回的资金,会计处理反映账务平衡。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两种处理的具体操作及统一性。(1)税务处理。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说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已全部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抵税后仍须交税。若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当期实际所退税额取决于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比较,选择小者作为退税的金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二者的差额为免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免抵退税额,二者的差额为期末留抵税额。留底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免抵税额是当期不予退税的部分。该部分免抵税额的出现是由于当期外销货物消耗了前期购入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的采购金额较小所致。如前所述,从长期看,外销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减去转入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所以,免抵税额虽然当期未退税,但反映在其他期间的留抵税额中。案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分别为17%及13%,2017年2月留抵税额6万元。2017年3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该生产企业3月所退税额须计算两个金额进行比较。

一是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17-[34-(200-50)×(17%-13%)]-6=-17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17万元。其中,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50)×(17%-13%)=6万元;二是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200-50)×13%=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为17万元,退税的17万元不再作为留抵税额,本期留抵税额为零。(2)会计处理。该项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另外,购入原材料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货物内销时贷记销项税额17万元;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尚有2月份留底税额6万元,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42.5(2.5+34+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合计与借方余额合计之差为零,无留抵税额。由此,体现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协调一致。假设生产企业3月份外购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3月份应纳税额:17-[51-(200-50)×(17%-13%)]-6=-34万元,免抵退税额仍为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19.5万元,本期留抵税额为14.5万元。

会计处理上,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购入原材料时借记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分录不变。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57(51+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差额在借方,金额为14.5,作为本期留抵税额在4月份继续抵扣。

二、生产企业免税抵押税收筹划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退税金额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收回,从当期留抵税额中减去,未退税的部分在下期继续留抵。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误以为收到出口退税款才获得了真正的利益,盲目追求退税资金,进行了豪无意义的退税筹划。其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减少当期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即减少进项税额转出额。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要素有:一是征退税率之差;二是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之差。两个要素越小,退抵税的效果越好。针对两个影响因素,税收筹划方法如下。

(一)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在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两种方式。本文的直接出口等同于自营出口,但间接出口不同于委托出口。委托出口中,作为代理方的外贸企业须与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而本文的间接出口,是由外贸企业买断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外贸企业的免税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

(1)适用条件。免抵退方法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减除了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免退税方法下,外贸企业退税额及不得退税额的计算基础是购进货物的不含税成本。由于两类企业的计算基础不同,在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况下,生产企业可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方式进行税收规避。但这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外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不存在免税购入情况,或虽有免税购入情况,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之差须大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

(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沿用前述案例的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3月份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6万元。若该生产企业设立一家独立的外贸法人企业,将产品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因前述案例免税进口料件的组价为50万元,所以转内销须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生产企业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8.5(50*17%)万元,但该进项税额可以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表1所示,生产企业3月份销项税额为44.2(17+160*17%)万元,进项税额为42.5(34+8.5)万元,应纳税额为-4.3(44.2-42.5-6)万元。外贸企业承担进项税额为27.2(160*17%)万元;应退税额为20.8(160*13%)万元,不退税额为6.4(27.2-20.8)万元。所以,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的综合税负为-25.1(-20.8-4.3)万元,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相对于直接出口,从表面上看,退税额及留抵税额合计增加了8.1(-25.1+17)万元。其实该种情况并未达到节税效果。

8.1万元税额有两个成因:一是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不同。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扣减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余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两种计算方法下,该部分差额为:(17%-13%)*(200-50-160)=-0.4万元。由于存在免税进口料件,间接出口比直接出口方式,其进项税额转出额增加了0.4万元。

二是由于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的进项税额退税。如前所述,生产企业间接出口,补缴进口环节免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该部分进项税额的退税额反映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中。该项业务中,因补缴进项税额而多退税额8.5万元,与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出额0.4万元,两因素合计影响金额8.1(8.5-0.4)万元。由于8.5万元退税额与补缴的进项税额相抵,与直接出口方式相比,实质上是增加了0.4万元的成本。因此,采用进料加工转内销方式间接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高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达不到节税效果,反而增加成本。若该案例采用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购入原材料,其他条件不变。产品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不存在免税购入原材料,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17%-13%)=8万元。若将直接出口改为间接出口,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160*(17%-13%)=6.4万元,进项税额转出额减少1.6(8-6.4)万元,达到节税效果。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可采用自营出口,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中的免税进口料件改由另行设立的外贸公司负责购入,外贸公司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购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复出口,则将生产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转化为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1)适用条件。该种操作方法可适用于所有的进料加工贸易。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存在作价加工及委托加工两种形式。财税[2012]39号文件出台后,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已取消。根据该文件,作价加工须按内销征税,进口料件补税,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按一般贸易退税规则处理。因此,为便于操作,外贸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基础,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发票。(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仍沿用上例,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免税料件,进口后以委托加工方式通过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向生产企业销售新增的国内其他材料不含税价格40万元,向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不含税价格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加工费及材料费两部分金额合计。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时销项税额6.8(40*17%)万元,回购时进项税额:(70+40)*17%=18.7万元,退(免)税额:(70+40)*13%=14.3万元,不予退税而计入成本的税额:(70+40)*(17%-13%)=4.4万元,应纳税额:6.8-(18.7-4.4)=-7.5万元。生产企业购入环节进项税额40.8(34+6.8)万元,销项税额35.7(18.7+17)万元,应纳税额-11.1(35.7-40.8-6)万元。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方式节税1.6万元。该部分差额是直接出口方式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

三、结论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增值税抵扣链条正常,无论应纳税额大小,与企业成本无关。但若出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或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但相应进项税额不能完全退税的情形,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增加企业成本。出口退税中,退税率一定的前提下,降低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基础,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012年5月25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2016年12月3日。

[3]杨雪:《浅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收筹划》,《经济》2016年第10期。

[4]劳知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研究与分析》,《中国商论》2016年第27期。

增值税减税效应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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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内容摘要: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立法层次不高、优惠方式欠科学、优惠力度偏小、功能缺陷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必须从税收政策体系着手,规范自主创新税收立法,完善所得税制,建立鼓励风险投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主创新的内涵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完全自主的研究与开发,创造出从未有过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已有的技术的集成(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是指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创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成功的标志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实现。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形式,适宜于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的创新主体。一般地说,与技术基础与目标技术的差距愈大,实现原始创新的难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资金愈大,而获得引进技术相对容易(因技术输出阻力小),进而实现模仿创新的可能性愈大,资金投入量也较小。因此,对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必须对其所辖地区总体技术水平有一个准确把握,明确创新激励导向,以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策略。企业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创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随型策略、吸纳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创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产业协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类型的策略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三种自主创新类型的适用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重视技术扩散的效用。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企业的技术进步绝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联就是技术扩散。社会总体技术进步必须依靠技术扩散。技术扩散是技术的传播过程,是创新技术采用者通过各种途径从扩散源处获得创新技术,同时获得技术能量补充,然后通过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创新技术的采用都会获得技术进步,技术扩散面愈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程度愈高。因此,技术扩散必定促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 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税收政策是指税收主权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当前,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十一五”以及更长时间内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刚刚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到实处。 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自主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整体税制结构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下达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况且,这种通知、规定由于不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而有些税收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欠科学 1.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单一。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固然有操作简便,易为纳税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它属于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况且,税收直接减免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尤其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对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我们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这种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对于非盈利企业或盈利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发人们误解为税收歧视,并可能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3.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种税收优惠规定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而且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三)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五)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 1.税收政策设计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风险。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然而,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2.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缺位,高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不足,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规模是有所减缓,但总量还是在不断的加大。相对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OECD成员因高技术产业研发投资强度超过20%,而2001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仅为5.1%,各个领域均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为137亿元(16.5亿美元),不及一家跨国公司。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在国家刚刚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自主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为了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可以考虑按近几年来的平均数计算增长基数,从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近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余额结转下年抵扣,办法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做法。 3.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能扣除50%-100%,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4.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划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内特定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重,改变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已在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并取得一定成就与经验,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即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可对购进固定资产支出额进行抵扣,也可充分考虑高新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且对本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先征后退”的照顾。 (四)建立规避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自主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若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都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五)健全税收优惠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六)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崔文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投资风险.财经问题研究,2004 2.王国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其发展思路.中国科技论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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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毕业论文

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效益低下、亏损面大。究其原因,除了金融体制等外部条件的制约之外,财务管理工作没有规范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何加强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一、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从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其正处在从传统的财务管理向现代财务管理转型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法稳健经营,建立了科学的财务管理分析指标。农村信用社引进开发了一些现代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存贷款业务统计分析表”、“经营指标考核情况表”、“营业费用情况表”、“财务收支分析表”等一系列财务报表,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预测和决策,对信用社筹资管理和资金运用起到了有效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其中,固定资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保持在上级主管部门控制的指标之内,有效控制了固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引进的综合费用率管理将费用与财务收入挂钩,费用额较有弹性,较之不管信用社是盈是亏、财务收入是多是少的“费用定额管理”更灵活、有效。2.以财务决策为中心的现代财务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财务管理仍然属于以计划为中心的传统管理。目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主要围绕存贷款、财务收支、利润三个方面的计划展开,侧重于事后核算,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很少涉及。即使涉及,也往往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造成计算结果与实际误差太大,因而不能追踪千变万化的实际业务发展情况,达不到动态管理的目的。而且,数量指标分析运用相对较少,主要是针对人民银行监管办下达的五项指标进行考核,尤其是费用支出的考核指标单一,仅有“综合费用率”一项。虽然它比费用定额管理前进了一步,但仍不够科学。3.内部财务管理不严格,体现为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管理松懈。这主要表现在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到位上。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抵贷资产处理不当。近年来,随着经营业务不断扩大,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而以资产抵偿贷款本息的情况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由此取得的抵贷资产也就增多。农村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往往账务处理不当,使“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成为农村信用社转移不良贷款的“避风港”。《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贷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都是以本金全额计入“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而没有把不足以抵偿本金部分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所欠利息部分冲减坏账准备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抵贷资产名不符实,价值相差甚远,使当前利润反映不真实,增加了信用社的税费开支,形成了信用社新的风险源。

招商银行财务管理透视财务管理就是利用价值形态,反映、控制和协调企业经营的一种管理活动,是最具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搞好财务管理对做好资金决策、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招商银行财务管理的现状从财务管理的现状看,招商银行正处在从传统的财务管理向现代财务管理的转型阶段,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引进开发了一些现代管理手段,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等较为科学的方法,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1.资金计价的管理方法促进了分支行的资金运用意识。由于形成内部资金市场,对上存、下借、票据贴现专项资金等制定了不同利率,同时利率还与存贷比等因素挂钩,对分支行的资金运用起到了有效的调节和引导作用。2.固定资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保证了全行固定资产保持在资本的30%以内的水平。3.费用利润率管理将费用与利润挂钩,费用额较有弹性。利润多,费用多;利润增加多,费用增加多;实现的利润少,费用也少。较之费用定额管理更灵活有效。(二)以财务决策为中心的现代财务管理仍然没有形成,财务管理仍然属于以计划为中心的传统管理。这种传统财务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1.财务管理主要围绕存贷款、财务收支、利润三方面的计划展开。2.财务管理侧重于事后核算,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很少涉及。即使涉及,也往往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造成结果与实际误差大。3.财务管理数量分析运用少,凭经验多,财务计划主观随意性大,准确性差。4.有些财务管理规定过细,不符合实际需要。一是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单独量化不能满足业务的需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2%,业务招待费也要控制在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之内,超过部分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因此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指标中,除了对费用总额实行比例或额度控制外,还将这两项费用单列出来进行考核。这两项费用与开拓市场、营销产品密切相关。在目前,招商银行不断充实营销队伍、加大宣传力度,新业务不断推出,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需求也相应上升,规定一个绝对额度不符合实际需要。二是营业面积、租赁费和装修费全国一个标准不切实际。总行对分行、直属支行、异地支行、同城一级支行的营业面积标准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分支行所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营业网点所在地段、同业竞争、公安消防要求等情况差别很大,因此营业面积、租赁费和装修费全国一个标准不切实际。三是通讯费标准总行规定太严。通讯费用的多少与部门和岗位有直接关系,由总行统一规定难以反映实际情况、符合实际需要。二、完善招商银行财务管理的设想招商银行的财务管理应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行财务管理要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要求。达到这一要求必须管住宏观、放开微观,也就是提出指令性的宏观财务管理目标、确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明确财务管理的指令性和指导性指标、建立财务管理的分析指标。各分支行必须完成宏观财务管理目标,必须遵守财务管理的指令性指标。在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指标和分析指标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本行财务管理。(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财务管理主要涉及主管行领导、财会、计划、信贷和行政五大部门。计划、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为财会部门提供制定财务计划的依据,并参与制定财务计划,且在财务管理指标的限定下,组织存款、经营贷款;行政部门在费用指标内负责实物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财会部门负责财务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财务指标的管理和控制;主管行领导负责财务政策和费用开支的审批。这样可以解决政出多门、职责不明、体制不顺的问题。(二)提出宏观财务管理目标。宏观财务管理目标就是利润目标。上级行首先要提出一个全年必须实现的经营目标即财务管理目标——利润,给下级行压力和动力。(三)明确财务管理的指令性指标。财务管理的指令性指标是下级行必须遵守或完成的宏观财务管理指标。主要有如下几个:1.费用的科目使用和账户设置。总行对费用开支的科目使用和账户设置必须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以方便对费用的分析和控制。2.费用利润率。费用利润率限定了下级行的可用费用额。它是按照现时的政策标准和正常情况核定。费用应分为固定和变动费用两部分,固定费用是基本的人头费和办公费用即生存费用,必须保证;变动费用是发展费用,应体现利润多费用就多、利润少费用就少的原则。这样建立了费用与利润的联动机制,从而建立了激励机制,很好地解决了权益(使用费用)与责任(完成利润)相脱离的问题。3.收息率。目前应收利息太多,为控制权责发生制的负作用,上级行必须下达“收息率”指标,以保证利润的质量。4.固定资产比率。为减少非赢利资产的占用,提高赢利水平,避免利润过多表现为实物资产,上级行必须下达“固定资产比率”的指令性指标。5.折旧率。为避免一些单位为完成利润指标,不提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率”应该做为指令性指标下达。对那些由于使用价值变化大而影响成本利润的固定资产如性能功能变化快的设备和仪器、那些产品更新快的高科技固定资产如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应该采取“加速折旧法”;对那些由于使用价值变化小且产品更新慢而不明显影响成本利润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及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6.呆坏账、投资风险准备金率。为控制经营风险,各级行都应该提足“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及“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避免为完成利润指标,不提或少提呆坏账、投资风险准备金,“呆坏账率”应该作为指令性指标下达,且呆坏账准备金率一定要大于或等于实际呆坏账率。(四)建立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指标。由于各省市、各分支行的情况千差万别,总行不可能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财务管理政策。特别是指导性指标的财务管理内容,总行已在指令性指标中进行总量限定,因此对这一类费用事项,总行只做指导性的管理。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指标是分支行可遵守或完成也可不遵守或完成的财务管理指标,这样分支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费用进行结构调整。分支行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才有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指标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二是营业面积、租赁费用、装修费用;三是会议费、差旅费;四是各种补贴、津贴等福利费;五是通讯费、安全保卫费。对上述指标,总行只给各分支行确定一个标准值,并通报各省市分行的实际指标值,以供工作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五)建立财务管理分析指标。为了解财务管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便加强财务控制,改善财务管理,总行应该建立财务管理分析指标,并进行季度财务管理分析。1.资产利润率。它是利润总额与相应时期资产平均余额的百分比。2.人均利润率。它是利润总额与相应时期平均人数的百分比。3.存款成本率。它是为存款而支付的法定利息和其他直接费用的总额与存款的月平均余额或年平均余额的千分比或百分比。4.员工费用率。它是本单位直接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种补助、津贴等总额与总费用的百分比。5.公共费用率。它是员工和本机构共同开支的费用与总费用的百分比。6.其他费用率。它是除员工和公共费用以外费用与总费用的百分比。员工费用率、公共费用率、其他费用率三项之和为100%。通过上述6项指标的本期数与历史同期、同业数据的对比,以及上述6项指标之间的对比,可以分析出本行业务经营和费用管理的成效和问题。

对会计谨慎性原则的思考摘 要谨慎性原则在世界各国的会计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会计制度也对该原则高度重视,但是会计谨慎性原则既有积极一面,但是也有消极的一面。本文说明了会计谨慎性在我国的运用发展,界定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涵义,论证了他的积极作用。分析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企业资产定义、企业收益及企业财务方面的运用,指出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适用会计谨慎性原则的措施。关键词: 谨慎性原则 会计实务 问题 措施目录摘 要 I引言 1一、谨慎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 1(一)理论基础 2(二)谨慎性原则的积极作用 31.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 32.有利于防范风险 33.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4二、谨慎性原则具体运用 4(一)在资产的定义方面的运用 4(二)在企业收益方面的运用 5(三)在企业财务方面的运用 6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运用中常见问题 6(一)在操作中具有主观臆断性 7(二)与其他原则存在冲突 7(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7四、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的措施 8(一)适度的运用谨慎性原则 8(二)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9(三)协调与其他原则的冲突 9(四)内外结合,强化约束机制 10(五)进行充分会计信息披露 10参考文献 12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引言谨慎性原则在世界各国的会计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和投资者都特别重视资本保全,所以会计界愿意按谨慎性原则来处理企业有关资产、财务及企业收益等问题。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就确立了会计谨慎性原则,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这一原则做了进一步发展。就谨慎性原则本身而言,是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谨慎性原则本身也具有双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不利一面。因此,正确理解与应用谨慎性原则,是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界同样极为重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理解谨慎性原则,笔者就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作一番探讨。一、谨慎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应用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程,而其应用的范围和程度也是一个逐渐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过程。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以说,是《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次将谨慎性原则明文列为我国会计实务的一大原则。在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应该说,《 企业会计制度》相对于《 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债务、企业资产、企业收益等方面都有所发展。(一)理论基础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我国谨慎性原则是会计原则之一,又称稳健性原则或安全性原则,是一般性的会计原则。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一种会计指导思想,要求会计人员在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产生是与企业经营活动中到处充斥着不确定性和风险相联系。谨慎性原则的初衷就是来规避这些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恰当运用谨慎性原则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原因在于:(1)高估收益使得企业的税赋增加,而在谨慎性原则下,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从而企业可以获得延迟缴税或减少税赋的好处。(2)高估收益和资产容易导致管理当局和业主的乐观情绪。这种乐观的情绪使得管理当局或投资者在带有“水分”会计报告收益的鼓舞下做出错误的资本预算决策和投资选择,这不利于企业发展。而在谨慎性原则下,企业会计人员则可以适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挤出会计收益中所含的“水分”,进而提高会计收益的质量。这样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就可以在充分估计企业未来所面临的风险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资本预算或投资决策。(3)会计处理一贯坚持谨慎性原则,有利于企业收益的稳定,从而减少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谨慎性原则的积极作用在企业会计实务中,遵循谨慎性原则,并合理使用该原则,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面临诸多瞬息万变的不确定因素,一招不慎就可能将企业推向破产倒闭的边缘。对此,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这样,有利于企业在稳定中发展壮大。2.有利于防范风险企业在发展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企业会计核算中应用谨慎性原则,就可以对经营风险采用“资产估计和收益计量宁低勿高,损失和费用计量宁高勿低”的方法进行核算,从而回避或转移未来不确定的风险损失,增强企业竞争力。3.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采取尽可能不高估资产和所有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尽可能建立在比较稳妥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避免短期化行为,保全企业资产的完善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从而保护了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二、谨慎性原则具体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运用非常广泛,下面笔者就以谨慎性原则在企业资产定义、企业收益以及企业财务方面的运用作阐述。(一)在资产的定义方面的运用关于资产定义方面的理论在国际会计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之争,一种观点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进行定义的,另一种则是从未来的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定义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12条指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人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现金流入。某些情况下则需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直接或间接产生现金流量。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就不能确认为资产。我们说,企业对那些预期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如陈旧毁损的实物资产、已经无望收回的债权等不良资产则不能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将他们列为资产,只会造成资产虚增,更会造成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失去真实性。对于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则强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均应在年末结帐前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允许列示于资产方;对于开办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在企业资产定义方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二)在企业收益方面的运用从收益的确认的角度来看,目前,在我国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确认收人的具体原则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应是谨慎性原则。收人多计,会直接导致利润与净利润的虚增,不仅加大企业自身风险,也会产生严重误导。委托贷款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时,应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己计提的利息;短期投资所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不包括己经计入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的部分)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在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在《借款费用》准则中,改变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终止标准,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而不再以原制度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为标准;对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材料、工资、福利、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当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凡此规定,都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不高估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三)在企业财务方面的运用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谨慎性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下面就以对企业债务的确认来加以说明。负债,依据产生的事实是否明确,未来偿付金额日期和受偿人是否明确或者可以合理确定,负债可分为可确定负债与或有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l)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该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企业如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或有事项情况,就应及时做出判断以便按照谨慎性原则,估计金额,并作为预计负债人账。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运用中常见问题任何事物的运用都有其两面性,因此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也不例外,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归纳起来,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在操作中具有主观臆断性谨慎性原则应用的本意是对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加以合理估计并及时确认,从而帮助企业在实际风险发生前化险为夷,保护债权人和所有者的利益。但是,谨慎性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断性,受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判断能力的影响,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验证性。也就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与控制。正是因为具有主观臆断性,谨慎性原则可能被企业用作虚减资产和利润的手段 。(二)与其他原则存在冲突谨慎性和其他的会计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冲突的一面。比如,与可比性、一致性会计原则的冲突。可比性、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但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发生冲突。此外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谨慎性原则却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与真实性原则相矛盾。(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的地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以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只要相同的交易和事项,就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各单位的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同,管理者的意图也不同,预计损失和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也不一定相同,这就很难使各单位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当然,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还存在一些其它问题,在此不再详细叙述。四、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的措施针对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谨慎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适度的运用谨慎性原则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它的运用程度,过度谨慎或不够谨慎都会降低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优点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提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等方面受到误导对(www.daixielunwen010.com)会计谨慎性原则的思考。在会计实务中,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二)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谨慎性的会计政策,如何处理企业资产、如何处理企业收益及如何处理企业财务等等,需要会计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为此,应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促使会计人员思想水平不断提高,逐渐树立会计界诚信、公正的形象。针对我国目前在业会计人员业务、道德素质相对较低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再教育工作,严格对会计执业资格进行考核,并致力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此外,会计人员要加强专业理论的学习,又要重视会计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三)协调与其他原则的冲突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间的冲突是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在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相互协调,力争减少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做到以下几点:(1)当冲突发生时,要正确处理各原则之间的使用顺序。在会计原则中,真实性始终居于首要位置。若权责发生制与谨慎原则发生冲突时,谨慎优先;与其他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2)在确定会计核算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后,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选用的处理方法及影响程度予以说明。(四)内外结合,强化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与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结合,来强化约束机制。虽然《企业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规定得更加规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难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为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以运用谨慎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谨慎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需要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同时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优化会计行为,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五)进行充分会计信息披露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是与谨慎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影响投资人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中做出全面陈述,包括谨慎性原则的若干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应用的背景、产生的影响等。总之,谨慎性原则的充分贯彻和实施为补充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会计核算问题,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原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运用中要注意采取一定措施,以增加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运用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参考文献[1] 林斌:《论不确定性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2]黄凯红:《稳健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及实际应用》,见《.会计研究》,2004年第4期。[3]赵连卿:《浅析稳健原则及对其发展的思考》,见《上海会计》,2003年第11期。[4]杨晴:《稳健原则与配比性:会计准则中的两难》,见《四川会计》,2005年第12期。[5]陈向民:《企业契约与会计选择》,见《财经研究》,2003年第4期。[6]刘怀德:《不确定性经济学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减税降费的经济效应研究论文

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运行方面来讲,我国一些省市的财政收入开始呈现下降趋势,而地方三保支出的压力依然很大。减税降费主要通过影响财政收入影响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受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时间长短的影响,地方财政既存在增收的积极效应,也可能产生减收的消极效果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组成。减税降费对企业有以下影响:

1、减税降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信心;

2、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完善税制结构;

3、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走出经济下行的困境;

4、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减税降费,能够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对于促进制造业、科技企业、小微企业等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实施减税降费直接作用是减轻企业负担,更深层次的效果是推动经济发展,也就是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降低税率等一系列减税措施减轻了企业税负,同时经济平稳发展为税收保持合理增长提供了保障。税收增幅同比大幅回落有力说明了减税的成效,如果没有实施减税政策,税收收入增速则将大于目前增速。

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已基本出台,下一步最重要的任务是让政策落地生根,充分发挥改革红利。有关部门应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

广大企业则应抓住减税降费机遇,科学安排生产经营,力争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并把减税降费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随着企业负担减轻、市场活力增强,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也将得到夯实,更好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互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税降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减税降费为经济添动力

法律分析:减税降费政策影响消费的主要路径有两个。一是收入效应,即减税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进而推动消费。据基层国库调研显示,半数左右的纳税人表示愿意将部分或全部减税收益用于消费。二是价格效应,即减税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相应减轻了企业负担,促使消费品价格下降,进而刺激消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那是因为,企业是国家经济增长的源动力,给企业减税就是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内需和创新力,使企业不断发展,总体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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