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结果了。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是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正规省级论文评比活动,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2022年的行知杯出结果了,并且对于获奖的人员进行了奖励证书或者奖杯的奖励。
会。第九届行知杯论文二等奖,201709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14黄立方早期教育绘画比赛指导老师二等奖
出结果了。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是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正规省级论文评比活动,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2022年的行知杯出结果了,并且对于获奖的人员进行了奖励证书或者奖杯的奖励。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学会工作总结
一、继续做好课题申报 加强过程管理 做好”十二五”课题结题工作
年初,向区社科联报送《中级维修电工校本特色教材的开发与研究》、《“电工电子技术”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两个课题,获批准立项。
3月份,将江苏省教育学会课题结题办法的材料转发给有关课题组。省教育学会”十二五”立项课题《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关系的研究》、《农村高中学生厌学心理倾向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和苏州市教育学会“十二五”立项课题《职业学校女生正确恋爱观培养研究》已先后结题,材料齐全,效果初步显现.
9月,全面部署了省、市教育学会、陶研会“十二五” 立项课题的结题工作。12月中旬分别在苏苑中学和越溪实验小学召开了集体结题会议.苏州市教育学会 “十二五”立项课题《具有地方特色校本教材建设的.策略与实践研究》、《高中思想政治课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策略的研究》和《学校办学特色的传承与创新实践研究》,江苏省、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 “十二五”立项课题《秉承香山文化传统,培养学生现代创新精神的研究》、《单亲家庭学生的问题成因与转化的策略研究》和《幼儿园生活化绘画教学的实践研究》等六个课题设计比较规范,目标比较明确,有理论支撑,有地方特色,材料齐全,得到专家赞赏,并同意结题.其他6个课题采用通讯结题方式结题.省外校的省陶研课题已向市陶研会申请延期结题.
二、认真组织论文、教案评选 努力构筑学术服务平台
今年6月底,经各校认真发动,积极推荐,教师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191篇,经专家评审,一等奖21篇,二等奖76篇,三等奖86篇.并推荐获奖论文参加苏州市教育学会9月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
上半年,组织选送了298篇论文参加江苏省陶研会第七届“行知杯”论文竞赛活动。获一等奖 13 篇,二等奖 62 篇,三等奖 102篇.
下半年,已组织选送近两百篇论文参加苏州市陶研会组织的论文评选。
在去年区教案评选活动的基础上,今年初选送了359篇优秀教案参加市教育学会教案评选活动,获一等奖20篇,二等奖93篇,三等奖113篇。
在今年10月发动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案评选活动中,由于区教育局领导重视,加大了青年教师培养的力度,共收到送评教案近1100篇,目前正在评审中.
三、组织教师团队参加市第三、四届试题“命、解、评”竞赛
根据苏州市教育学会《关于举办第三届试题“命、解、评”教师团队竞赛的通知》,经研究并报区教育局领导同意,我会组织6校30个教师团队90位老师报名参加初赛。去年10月中旬在苏州新区一中29个团队参加了决赛,结果获得一等奖2个,二等奖12个,三等奖4个。
今年,苏州市教育学会第四届“试题‘命、解、评’教师团队竞赛”活动得到我区各校热烈响应,又有高中数学、物理、化学、地理、生物五门学科29个团队87位老师报名参加。结果获得一等奖1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4个。
四、推荐“双优之星”候选人
在去年我区省木渎中学王红霞老师获得苏州市教育学会“学科双优之星”(论文优秀、教学优秀)称号后,今年我会又推荐木渎实验小学钱 洁老师参评。她的教育论文获得市学会一等奖,课堂教学也已得到市专家的肯定。现市学会已发文确认 她获得“学科双优之星”(论文优秀、教学优秀)称号。
五、组织人员参加<<行知伴我成长>>论坛 推荐优秀陶研工作者
根据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的通知,我会组织度假区中心小学教科室主任蒋 洁等3人参加”长三角”地区<<行知伴我成长>>论坛;藏书实验小学副校长高柏青等5人参加省陶会第七届”行知杯”优秀论文颁奖大会暨<<行知伴我成长>>论坛.我会获得省陶会第七届”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组织奖.
根据中国陶行知研究会、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全国陶研、陶基系统”陶行知教育基金杯”评优工作方案》的精神和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的部署,西山中学和我会共同提名,推荐顾坤明老师为优秀陶研工作者候选人,并由区教育局上报材料.
六、申报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和教育学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年初,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发文公布表彰上一年度苏州市学陶的决定,我区越溪实验小学、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小学 、郭巷中心小学三所学校和宝带实验小学顾 华 、东山实验小学夏云娟 、木渎实验中学孙雅琴三位老师榜上有名。
6月底,根据苏州市教育学会通知精神,并报告区教育局同意,推荐省木渎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和我会为苏州市教育学会先进集体,30位老师为苏州市教育学会先进个人。12月21日,苏州市教育学会在公示的基础上,公布了“十二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省木渎高级中学、苏苑高级中学、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迎春中学、城西中学、苏苑实验小学、宝带实验小学、木渎实验小学和我会均入先进集体行列,省木渎高级中学宋雯婷等30位老师都是先进个人。
我会又申报省教育学会先进集体.目前正在审批之中.
七、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根据20**你4月学会的章程和上级文件精神,我会向区教育局递交了换届的请示。我们将做好准备工作,以便产生新一届学会领导班子,迎接“十三五”的新任务,为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学会
20**年12月30日
没用的,鉴定时交上去就直接退下来的
江苏省海门中学的办学成果:第31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中,该校92位同学参赛并全部获奖,有23位同学获江苏赛区一等奖,其中4位同学获国家证书一等奖,高三16班杨焕州以全省第3名的成绩入选江苏省物理奥赛代表队。同时该校有119位同学参加2014年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并全部获奖,有18位同学获江苏赛区一等奖,其中1位同学获国家证书一等奖。该校清华北大上线人数超过20人,9位同学总分名列全省前100名,,380分以上高分人数名列江苏省前三名。本一上线人数722人,本一上线率达81.34%,本二上线人数877人,本二上线率达97.65%,位居江苏省前列,海门市第一。
(一)发表文章: 文章题目 发表刊物 时间 《在语文教学中激活学生生命意识》 《苏州教育》 2003.10 《中小学德育缺什么》 《中国教育缺什么》(ISBN 7-81090-058-7/G·24) 《中小学德育缺什么》 《教育:关注生命》(ISBN 7-81090-266-0) 《教育原来有悔》 《教师博览》福建教育出版社《教育有悔》(ISBN 7-5334-3975-9) 2003.10 《养茶》 《吴江日报》《成才导报》 2004.4.162004.6.23 《数字化后勤管理:实现教育信息化的生命环境观》 《学校管理》 2006 《刍议新课标语文教学的思维感应》 《苏州教育》 2006.10 《构建学校教学管理网络支撑体系的实践初探》 《教育情报参考》 2008.9 《网络“征鸿”》 《信息技术教育》《教育:关注生命》(ISBN 7-81090-266-0) 2003.10 《创信息化时空,建数字化校园》 《教育与信息化》(电子版) 2002.2 《以人为本,有机整合信息技术与学科提高教学质量》 新华出版社《中国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南(下)》 2002 《打造特色 放飞生命》等10篇系列报道 《吴江日报》 2004.3.24至2004.6.2刊 《让教育的“GDP”回归》 《吴江教工》 2008.1-2 笃笃定定做个老师 《吴江教工》 2008.5-6 (二)获奖文章 文章题目 举办名称 等第 《在语文教学中激活学生生命意识》 江苏省第八届“五四杯”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论文竞赛 优秀奖 《依托网络构建教育论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2004江苏省师陶杯论文评选 三等奖 《依托网络构建教育论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2004江苏省第五届“新世纪园丁教育教学论文大赛 优秀奖 《依托网络构建教育论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吴江市教育技术研究论文评比 一等奖 《教育原来有悔》 2003年《教师博览》编辑部“教育有悔”征文活动 二等奖 《数字化后勤管理:实现教育信息化的生命环境观》 2006年江苏省优秀教育论文 三等奖 《刍议新课标语文教学的思维感应》 第二届全国教师论文大赛(中国教师报) 三等奖 《构建学校教学管理网络支撑体系的实践初探》 吴江市行动研究论文评比第二届全国教师论文大赛(中国教师报) 一等奖二等奖 《作文教学课堂互动式探究》 2008年10月江苏省教育学会、写作学会 二等奖 《作文教学课堂互动式探究》 中国教育情报研究会“十一五”教育部规划课题优秀论文评比 二等奖 《征鸿:与旭日同升》 全国第二届中小学优秀电视节目评比 银奖 《早安,太阳》 全国第三届中小学优秀电视节目评比 金奖 《遗憾的影子》 吴江市优秀教育教学随笔征文 三等奖 《创设多元情景,实现语文课堂生态互动》 中国教育情报研究会“十一五”教育部规划课题优秀论文评比 三等奖
还没有出来,还得过几天,听说分数线跟去年一样没动
(一)知识产权领域论文1.《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规划·非国家行为体》,载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辉瑞惠氏并购案反垄断裁决》,载于《企业经济》2010年11期3.《专利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载于《理论月刊》2010年11月4.《收购美国企业专利的审慎性调查研究》,载于《亚太经济》2010年06期5.《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6期6.《专利权扩张与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载于《商业研究》2010年09期7.《专利与企业并购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考察》,载于《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07期8.《TRIPs协议的历史与逻辑》,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57卷。9.《论公有领域——以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为视角》,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10.《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比尔斯基案述评》,载于《法治论丛》2011年02期。11.《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对美国最高法院Teleflex案判决的解析》,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02期12.《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税务问题》,载于《特区经济》2011年01期(核心期刊)13.《TRIPS协议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于蒋坡主编《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4.《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载于《理论界》2007年08期15.《对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探讨》,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01期16.《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2006年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17.《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5年01期18.《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于《律师与法制》2003年07期19.《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载于《上海律师》2006年07期20.《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与竞争》,载于张乃根主编《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二)其他领域1.《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载于《文汇报》2012年3月12日。2.放弃治疗新生儿的国外法学与伦理思考,载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1期。3.《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论析》,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4期4.《国家保护责任三题》,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0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5.《失地农民权利脆弱性分析及“可行能力”考察》,载于《学海》2006年综合理论版。6.《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7年06期7.《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参与》,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0期8.《诚信原则在WTO法中运用的理论与实践》,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9.《中国保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03期10.《WTO中的诚信原则》,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7年第38卷11.《合法性质疑:评“法释(2002)17号”》,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会。第九届行知杯论文二等奖,201709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14黄立方早期教育绘画比赛指导老师二等奖
陶行知认为每个儿童都具有巨大的创造潜力,儿重的创造力需要解放和培养,研究陶行知的创造教育思想,了解创造教育目的、内容和方法,对当前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陶行知创造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陶行知创造教育理论及启示》
摘 要:陶行知认为每个儿童都具有巨大的创造潜力,儿重的创造力需要解放和培养,并提出了“六大解放”的主张。研究陶行知的创造教育思想,了解创造教育目的、内容和方法,对当前教育改革,实现“三个面向”,培养“四有”新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儿童教育 陶行知 创造教育理论 创造力 六大解放
陶行知(1891—1946)是我国近代伟大的人民教育家。他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理论体系——以生活教育为基础、以终身教育为纲的人民教育理论,其中,创造教育理论是其思想精华。研究这一理论,对指导我国当前实施创新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陶行知的儿童创造教育思想
(一)树立正确的儿童观
陶行知认为,“人人是创造之人”,创造是人类祖先代代相传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才华的精华。儿童一生下来就秉承了人类的创造潜能,一旦有适合的环境,其创造性就能萌芽、开花、结果。他的这一思想被众多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的研究证实。
游戏是儿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儿童在游戏中都能表现其创造力。例如,在成人眼里再普通不过的泥巴、沙子等自然材料,到了儿童手里就可变成娃娃、椅子、小凳、杯子、山洞、城堡;几块积木,可以变成他们的手枪、篮子、公园和机器人……儿童的创造性还表现为其巨大的想象力。他们可以想象自己和小花的对话“小花口渴了,我给她浇浇水”,还可以提出诸如“天空到底有多高呢?”“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像小鸟一样飞呢?”等千奇百怪的问题。
(二)儿童的创造力需要解放和培养
1.解放儿童的创造力
在《创造的儿童教育》一文中,陶行知提出了“六大解放”,即解放儿童的头脑、双手、眼睛、嘴、空间和时间。在他看来,儿童的创造力被固有的迷信、成见、曲解、幻想等层层裹头布包缠了起来。因此,发展儿童的创造力,首先要把儿童的头脑从迷信、成见、曲解、幻想中解放出来。
2.培养儿童的创造力
陶行知认为,儿童的创造力需要及时、正确的培养。正如美国学者史蒂芬·利汉斯所说:“2—6岁是创造性发展的关键期,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培养,那么创造性在以后的生活中很难再被激发出来。”曹冲称象,牛顿自制小水钟,爱迪生孵蛋,等等,这些杰出的创造性人才,在其童年时期就表现出了独特的创造力。然而,如果没有培养创造力的环境和教育,那么,即使是富有创造性的“小神童”,也很难成长为伟大的发明家。牛顿如此,爱迪生也如此。
二、陶行知儿童创造教育思想对我国学前儿童创造力培养的启示
(一)解放孩子的嘴和头脑——让幼儿插上腾飞的翅膀
陶行知说:“小孩子有问题要允许他们问。从问题的解答里,可以增进他们的知识,孔子入太庙,每事问……但中国人一般习惯是不允许多说话;小孩子只有得到言论自由,特别是问的自由,才能充分发挥他的创造力。”因此,我在平时的教学中,通过营造氛围和创设情境,让孩子们充分展开想象的翅膀,不受约束地探究思考,孩子们也就喜欢说,有机会说,还能勇敢地说,甚至“标新立异”、“异想天开”,这样就能让孩子们在大量的语言实践中提高自身的语言能力和语言素养,并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二)解放孩子的眼睛——拓宽幼儿视野
鲜活的图片,动态的视频,胜过一切表述性的语言。陶行知说:“没有生活做中心的书本是死书本。”新课程背景下教学的触角应伸向主体和主体生活的大千世界,向我们的全部生活开放。而教师有责任解放孩子的眼睛,帮助幼儿把“眼睛”擦得更亮,让幼儿学会看世界,学会观察生活。教师要提供给幼儿更多的活动机会,让幼儿走进大自然、走进社会,引导他们观察沿途的交通信号,观察街道上各种各样建筑物、交通工具,探索秋天田野的神秘,欣赏大自然的美景,了解花、草、鸟、虫的特征,等等,以丰富幼儿的感性知识,启发幼儿的想象力,增强幼儿的探索精神,点燃幼儿的创造火花。例如,我在一次带领大班小朋友们参观秋天的果园活动后,让他们画一画自己眼中的“秋天的果园”。结果,他们的画面上不仅有各种各样的果树,还有鲜艳的太阳、漂浮的云彩和飞翔的小鸟,有的甚至还画出了大人们忙碌采摘果子的身影,孩子们笑开花的小脸蛋和来回开往的大卡车,地上还放着一只只装满了的果筐。
(三)解放孩子的双手——创造力的开始
陶行知说:“解放学生的双手,就要让他们去做、去干。”要解决知识的抽象性和幼儿思维的形象性之间的矛盾,就要更多地组织幼儿动手操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努力贯彻“教学做合一”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四个“尽可能”,即尽可能了解幼儿的活动兴趣,尽可能为幼儿准备较多的操作材料,尽可能让幼儿积极主动地探索,尽可能把幼儿的兴趣延伸到生活中,做好学与用的结合,发展幼儿创造能力。如我在开展“小小投篮手”活动时,只对学生讲了“球”制作的要求。至于如何做和选用什么材料,我全没有讲,然后就鼓励幼儿自己找材料,亲手制作球。结果各种奇思妙想的球出现了:用布做成的布球、用废旧报纸做成的纸球、用存钱铁罐做成的球、用软泡沫做成的球等。后来,通过一系列的讨论和实验,孩子们用透明胶带将报纸裹起来,这样做成的“球”既结实又投得远,还可以反复利用。在这样一个有趣的活动中,幼儿不仅在动手制作中获得了乐趣,懂得了知识,更是创造能力的展现。
(四)解放孩子的空间、时间——拓展幼儿的天地
善于培养学生个性的老师,常常会突破狭小的课堂空间,把学生的视野引向万花筒般的大千世界。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要多给孩子自主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做到爱心、耐心、细心、多指导、多鼓励;要多给孩子任意发展的自由,不要过分强调课堂秩序和班级常规管理,教师应该以宽容之心对待孩子因“淘气”、“顽皮”、“不听话”而造成的混乱,以足够的耐心解答孩子提出的各种各样的荒诞的、离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