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的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的内容。但也可以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的进度作适当修改。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可以引用、推广,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2).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3).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4).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也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的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的冠词如a'' an'' the等。(5).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6).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7).不要为扩充版面将不重要的叙述放入摘要中,如果摘要能以一两句话概括,就让维持这样吧,切勿画蛇添足。(8).不要将文中的数据大量地列于摘要中,平均值与标准差或其它统计指标仅列其最重要的一项即可。(9).不要置放图或表于摘要之中,尽量采用文字叙述。写作注意事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摘要的写作 1.摘要的概念和作用 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对一篇完整的论文都要求写随文摘要,摘要的主要功能有: 1) 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现代科技文献信息浩如烟海,读者检索到论文题名后是否会阅读全文,主要就是通过阅读摘要来判断;所以,摘要担负着吸引读者和将文章的主要内容介绍给读者的任务. 2) 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数据已成为当前科技信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网上各类全文数据库,文摘数据库,越来越显示出现代社会信息交流的水平和发展趋势.同时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 2.摘要的分类 按摘要的不同功能来划分,大致有如下3种类型. 2.1 报道性摘要 报道性摘要是指明一次文献的主题范围及内容梗概的简明摘要,相当于简介.报道性摘要一般用来反映科技论文的目的,方法及主要结果与结论,在有限的字数内向读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定性或定量的信息,充分反映该研究的创新之处.科技论文如果没有创新内容,如果没有经得起检验的与众不同的方法或结论,是不会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的;所以建议学术性期刊(或论文集)多选用报道性摘要,用比其他类摘要字数稍多的篇幅,向读者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以"摘录要点"的形式报道出作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和比较完整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篇幅以300字左右为宜. 2.2 指示性摘要 指示性摘要是指明一次文献的论题及取得的成果的性质和水平的摘要,其目的是使读者对该研究的主要内容(即作者做了什么工作)有一个轮廓性的了解.创新内容较少的论文,其摘要可写成指示性摘要,一般适用于学术性期刊的简报,问题讨论等栏目以及技术性期刊等只概括地介绍论文的论题,使读者对论文的主要内容有大致的了解.篇幅以100字左右为宜. 2.3 报道-指示性摘要 报道-指示性摘要是以报道性摘要的形式表述论文中价值最高的那部分内容,其余部分则以指示性摘要形式表达.篇幅以100~200字为宜. 以上3种摘要分类形式都可供作者选用.一般地说,向学术性期刊投稿,应选用报道性摘要形式(江西电大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此种);只有创新内容较少的论文,其摘要可写成报道-指示性或指示性摘要.论文发表的最终目的是要被人利用.如果摘要写得不好,在当今信息激增的时代论文进入文摘杂志,检索数据库,被人阅读,引用的机会就会少得多,甚至丧失.一篇论文价值很高,创新内容很多,若写成指示性摘要,可能就会失去较多的读者. 3.摘要的写作注意事项 1) 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1、摘要是论文主要内容的概括,从摘要上就能看出作者整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
2、摘要的写法既有可以遵循的规律,比如要写清楚论文的研究背景、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得出的主要结论、研究的意义和不足等。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僵硬的东西,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摘要一定要紧扣题目。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如何写论文的摘要编写摘要(文摘)虽然并不复杂,但不少作者不得要领,缺乏编写经验。因此,掌握一定编写方法还是必要的。摘要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根据我国《文摘编写规则》 GB6447-86规定,摘要必须有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摘要的主要功能是:1.使读者只看摘要就可以了解到论文的主要内容。2.为科技情报人员和计算机检索提供方便。因此,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即它自身就能独立成文,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大致分为报道性、指示性、报道/指示性三类。指明文献实质性内容的摘要叫做报道性摘要。学术性期刊多采用此类,它相当于简介,篇幅在300字以内。一般在100~200字左右。主要注意事项:1.要客观、如实地反映一次性文献,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不可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文摘,不要对论文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要着重反映新内容和作者特别强调的观点。3.不得简单重复论文题名已有的信息。比如论文题名是“一种数字定值温控器的研制”,摘要开头为“提出了一种数字定值温控器的研制”。显然,摘要中这句话只是简单地重复了题名,没有任何信息价值。4.书写要合乎语法,保持上下文的逻辑关系;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一般不分段落。“摘要”是原文简明扼要的代替文献,通常它只要求向读者提供原文的信息性内容而不对其进行陈述,撰写摘要的目的是使读者充分了解原文信息,以帮助他们确定是否需要获取原文。根据有关专家对国内学术期刊中摘要的分析,目前普遍存在着摘要撰写不规范,不能使读者通过阅读摘要而对原文的主要内容产生客观、准确、充分理解的问题。为此我们参照国际权威检索系统中论文摘要的标准,对撰写学术论文摘要提出如下要求:1.为了向读者或检索系统提供重要的信息,必须认真仔细地撰写摘要。作者要有对科学工作中关键概念的敏锐识别能力,并能有条理性地将这些概念组织起来,用通顺、简炼的语言加以表达。2.论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全文,也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得到与原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3.摘要可以是陈述式的,也可以是信息式的,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作为一般的学术论文,通常采用信息式的摘要,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题的目的、研究方法、所获结果及结论;评论、综述性文章以及专著等,通常采用陈述式摘要。4.摘要一般以不超过300字为宜,英文摘要篇幅以250个实词左右为宜(按照美国工程索引的要求,其录入文献摘要每篇不超过150个实词),英文摘要应采用第三人称表达方式,谓语动词用一般现在时、现在完成时或过去时。 5.要用第三人称,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道了…现状”等,不必用“本文”、“我们”等作为主语。6.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字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7.采用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目前,给本刊投稿的某些作者在编写摘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a.无独立性与自明性:b.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c.繁简失当,多数过于简单化;d.重复题名已有的信息: e.把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f.习惯使用“本文介绍了…”作为摘要开头。 以上是转载的在我看来摘要一定要反映你论文的论点、结论以及难点,其他废话都不需要,很多编辑审稿的时候都是只看摘要,所以你要好好写啊~~~
研究性学习课题研究结题报告的撰写 【摘要】结题报告是课题研究的“收官”阶段,其质量高低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展示和推广。本文简介了结题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并提出几点注意事项:一是要注意科学性、真实性和新颖性,二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是篇幅长短适宜。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结题报告;格式;注意事项 研究报告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它对科技的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着推动作用。对于中学生来讲,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研究,取得了第一手素材,该撰写研究报告了,这是一个重要环节。因为研究报告是你思想的外显形式。一方面,通过写研究报告,可以系统地组织你所要表达的思想;另一方面,大家通过报告可以了解你究竟都做了哪些工作,从而支持你的观点。 研究报告的格式决定于研究成果的内容。研究成果因学科不同、选题不同、性质不同、研究方法以及实验过程、逻辑推理和结果的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是,千差万别的研究成果在撰文上也有一个共同的模式,即“题目、署名、前言、正文、结论”。对于中学生而言,更多的可能是小论文式的研究报告。 一、结题报告的一般格式 常见的研究报告大致有实验报告、读书报告、调查报告和设计报告四种形式。但基本格式大同小异,具体撰写时的一般格式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一)标题 标题是对研究报告的高度概括,是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常用一个动宾词组去表达,基本要求是确切、简洁、醒目和避免雷同。研究报告的题目可直接揭示论点,也可点明论述范围。标题可用判断句、陈述句,也可用疑问句。标题一般不要超过15个字,太长的标题可分出副标题来。标题的构思十分重要,好的标题能引人入胜,能使人抓住研究报告的中心议题。 (二)署名 署名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表明作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代价;二是表示作者要对文章负责;三是便于同行或读者与作者联系。为文章署名,只有文章的实际作者才应该署名。是个人写作的,署个人的姓名;是集体的成果,署集体的名字,也可以在集体的名义下,分署参加者个人的名字。 (三)单位 单位包括作者的单位、作者的籍贯及作者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在署名下一格打上括号,在括号里写上作者的单位,隔一个字写上作者的籍贯,再隔一个字写上作者单位所在地的邮编。 (四)摘要 摘要是研究报告基本思想的缩影,是研究报告的简单介绍,是浓缩了的情报信息,目的是使其他人对全文有—个大致的了解。 (五)关键词 关键词是指文章中最关键、起决定作用的词语。它是文章内容、观点、涉及的问题和类别等方面的标志和提示。一篇文章关键词的个数根据文章内容需要可多可少,一般3—8个为宜。 (六)前言 前言亦称引言、引论、绪论、序论或导论,是研究报告的开头部分即开场白。主要内容是提出问题、明确中心论点或阐明研究的原因、目的和方法,或介绍研究的背景、范围及意义,以使其他人对论述的内容先有个概括的了解。 (七)正文 正文又称本论,即研究报告的核心部分,它是展开论题,对论点进行分析论证,以表达你的见解和研究成果的中心部分,占研究报告的绝大篇幅。正文的内容一般包括实验方法、理论依据、实验结果、分析与讨论等。一篇报告只有想法、主张是不行的,必须经过科学严密的论证,才能确认观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才能使别人信服。因此,报告主题部分的论证是极为重要的。 (八)结论 结论是研究报告的结束部分,即解决问题的部分,它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整篇研究报告的归结。但不是实验结果的简单重复,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将各种数据材料连贯起来,思索判断,逻辑推理,形成总体论点。结论是去粗存精、由表及里、抽象出共同的、本质的规律,它与正文紧密衔接,与前言相呼应,使研究报告首尾呼应。它还要求结论写得措词严谨、准确、鲜明。 (九)参考文献 在报告最后列出重要的参考文献目录目的有三个:第一,表示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第二,可加大报告的信息量,提高报告的学术价值;第三,他人可以以此为线索查阅资料原文。凡是在研究报告写作或研究过程中起到参考作用的文献资料,都属于参考文献之列。 (十)附录 各种调查表格、原始数据、研究记录等。 就中学生的研究报告来说,必须具备题目、署名、前言、正文、结论、附录六个部分,其他不作统一要求。 二、撰写结题报告的注意事项 撰写结题报告(即科学论文)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必须要认真对待。除了上述的要求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论文撰写要注意科学性、真实性和新颖性 科学性是指题目与结论的合理程度,要做到书写规范、文理通顺、叙述明确、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真实性是指原始材料是否完整,论文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原始材料完整是指有原始记录(应由学生本人填写),并附有必要的实验数据、图表、照片、标本等。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意愿,任意修改数据或素材,为自己的观点报务。研究性学习论文切忌“成人化”,老师给予必要的指导是可以的,但不能越疽代疱。新颖性即独创性,论文中结果与有关数据是通过实验或调查获得,是他人所没有的。以往的学生论文存在“假大空”现象,关键是没有实验数据及其它原始材料,或从报刊杂志上抄袭。因此,我们必须从源头抓起,在研究过程中必须重视原始材料的积累。研究的成功经验要在实践中通过检验并加以推广,若发现问题可以进行下一轮的探究活动,进行滚动式研究。 (二)要善于运用和图表来说明问题 研究结果完全用文字表述,不但比较繁琐,有时还不容易表达清楚。若在文中恰当运用图表,可以简捷明了地表述研究的主要结果。图表可以对研究过程中一些零乱的原始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整理,从而直观地反映数据的某些规律和特征,显示事物发展规律、变化趋势及分布状况。常用表格有分类表、频数频率分布表、累积频率分布表等。使用表格一般都要进行显著性检验,如卡方检验。有时为了更直观地表达研究结果,可以用统计图像,如条形图、圆形图、线状图等。在论文中若运用量表和常模,必须标出名称,并简述使用方法[1]。 (三)论文的篇幅不宜过长 论文字数与学术价值不成正比,故要避免文章繁琐冗长。要做到行文流畅,不说空话、大话,对于一些谦虚和自夸之词、一般公式及推导、一般常规的实验方法等等都可省略。凡能用表格说明的问题,就不必用文字描述;能用图像表达的,就不必列表格。总之,要做到删繁就简,字无废言。但也不是越短越好,若无一定的篇幅,也不能将问题说明清楚。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一篇研究性的结题报告(不包括附件)以2000—3000字为宜
研究性学习报告的要求:
1、研究背景
简单介绍为什么要做这个课题,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如果是针对现实问题的,说明是源于什么社会现象;如果是做学科性研究的,介绍一下这个课题的价值和作用。
2、理论基础
说明这个研究是基于什么理论。如果是科学类的研究,就介绍科学原理;如果是文学艺术类研究,说明选取了哪些文艺作品,分别是什么版本;如果是社会问题类的研究,阐述已有的、公认的理论模型。
3、实践方法和过程
最主要的内容,也是评审专家们重点关注的部分。科学类研究:要具体说明操作步骤,每个操作都会产生什么现象。建议用(1)(2)这种小标题的形式,使流程看上去更为清晰易懂。
文艺类研究:说明从哪些角度对文艺作品进行分析,好文章好在哪,是角度好还是文采好;作品引起了什么反响,历史上有哪些权威人士给予评价。
社会问题类研究:则要介绍用了什么调查方法,分别从什么渠道查阅了哪些文献;有做调查问卷的话简述问卷的内容;有没有进行访谈,主要内容是什么,等等。
4、研究结果
简单说明研究结果。由于下面还有一个框需要填“研究结论与反思”,所以这部分只要一两句话,阐述研究取得的成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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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就是自问自答,经典问题+自我看法+理论,逻辑答案
摘要摘要是现代科技论文的必要附加部分,只有极短的文章才能省略。它是解决读者既要尽可能掌握浩瀚的信息海洋,又要面对自身精力十分有限这一对矛盾的有效手段。 根据GB6447-86的定义,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 摘要有两种基本写法:报道性摘要--指明一次文献的主题范围及内容梗概的简明摘要(也称简介);指示性摘要--指示一次文献的陈述主题及取得的成果性质和水平的简明摘要。介乎其间的是报道/指示性摘要--以报道性摘要形式表述一次文献中信息价值较高的部分,而以指示性摘要形式表述其余部分的摘要。一般的科技论文都应尽量写成报道性摘要,而对综述性、资料性或评论性的文章可写成指示性或报道/指示性摘要。 摘要应简明,它的详简程度取决于文献的内容。通常中文摘要以不超过400字为宜,纯指示性摘要可以简短一些,应控制在200字上下(GB6447-86规定:报道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一般以400字为宜;指示性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GB7713-87规定: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200~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如遇特殊需要字数可以略多)。对于使用英、俄、德、日、法以外文种书写的一次文献,它们的摘要可以适当详尽一些。学位论文等文献具有某种特殊性,为了评审,可写成变异式的摘要,不受字数的限制。摘要的编写应该客观、真实,切忌掺杂进编写者的主观见解、解释和评论。如果发现一次文献有原则性错误,可加注"摘者注"。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与一次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文献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因此摘要是一种可以被引用的完整短文。 [编写摘要的注意事项]: ① 排除在本学科领域方面已经成为常识的内容; ② 不得简单地重复文章篇名中已经表述过的信息; ③要求结构严谨,语义确切,表述简明,一气呵成,一般不分或力求少分段落;忌发空洞的评语,不作模棱两可的结论。没有得出结论的文章,可在摘要中作扼要的讨论。 ④ 要用第三人称,不要使用"作者"、"我们"等作为摘要陈述的主语; ⑤要采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尚未规范化的,以采用一次文献所采用的为原则。如新术语尚无合适的中文术语译名,可使用原文或译名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⑥不要使用图、表或化学结构式,以及相邻专业的读者尚难于清楚理解的缩略语、简称、代号。如果确有必要,在摘要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⑧ 必要提及的商品名应加注学名。 当然,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正确地书写规范字和标点符号。 摘要的书写要求详细见国标GB6447-86。 引言(前言、序言、概述)经常作为论文的开端,主要回答"为什么研究(why)"这个问题。它简明介绍论文的背景、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历史与现状(有时亦称这部分为文献综述),以及著者的意图与分析依据,包括论文的追求目标、研究范围和理论、技术方案的选取等。引言应言简意赅,不要等同于摘要,或成为摘要的注释。引言中不应详述同行熟知的,包括教科书上已有陈述的基本理论、实验方法和基本方程的推导;除非是学位论文,为了反映著者的学业等等,允许有较详尽的文献综述段落。
企业的薪酬管理是 人力资源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企业与员工沟通的重要桥梁之一,对企业吸引人才和激励人才有着巨大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企业薪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指出了我国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壮大,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科学的薪酬管理新模式,并提出了在企业薪酬管理新模式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论文关键词:薪酬;薪酬管理;薪酬管理体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薪酬问题变得越来越敏感而又难以管理。我国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传统的薪酬管理体制已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建立新的薪酬管理模式对我国企业来说已是迫在眉睫。
1我国企业薪酬管理现状分析
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企业的薪酬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
1.1政企不分,政府干预过多
以前的计划经济,政府就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大小事务,政府都要予以干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效率低下,造成许多的浪费,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特别是薪酬水平的制定,职工的工资水平以前一直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虽然通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这种现象已有所改善,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这一计划经济的后遗症还未完全治愈。
1.2官本位,工资与职位高低挂钩
传统薪酬逼迫员工“向上爬”,在这种薪酬体系下,员工所受到的激励就是不遗余力地“往上爬”,而不论他最终爬上去的这个岗位是否真的适合他去做。同时,企业也一厢情愿地认为,在低一级职位上千得好的员工在高一级职位上必然也会干得很出色,于是,晋升就成了许多企业优秀员工的一种最主要的激励方式。
1.3水平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
我国的改革开放,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国外的资金,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我国企业来说,这是个机会,同时也是挑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对人才的争夺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外企从国企高薪挖人已不是新闻,这必然对我国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不利,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本土企业怎样与外资企业抢夺人才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4考核不科学,激励作用发挥不大
所谓激励,就是组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惩形式和工作环境,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 措施 ,借助沟通,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地实现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活动。通过不断调整,使其心态和行为向有利于公司的积极方向变化,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通过晋级满足员工满足组织发展的需要。
2薪酬管理新模式
市场经济是按照竞争规则运行的经济,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拥有大量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员工的企业,在竞争中就能够获胜。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资本参与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认识到这一点并且付诸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企业来说,人力资本水平高的人,是损失不起的人才,人才重置成本越高。然而,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信息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对于个人来说,人才流动的成本越来越低。所以企业人力资本管理的难度加大,企业能否留住人才则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前提。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因为能否制定出具有吸引力的薪酬制度,对于吸引、维系和激励优秀人才为组织服务,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对组织的归属感,促使员工完成组织的目标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支付多少薪酬,怎样支付便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目标。而我国旧的薪酬管理体制已不能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它的激励性已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大打折扣,我国企业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壮大,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科学的薪酬管理的新模式。
3企业薪酬管理新模式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克服“唯薪酬论”和“薪酬无用论”
所谓唯薪酬论,指相当一部分企业将薪酬当成是激励员工的唯一手段或至少是最重要的手段。他们想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认为只要支付了足够的薪水,便能很容易地招聘到一流的员工,员工也不会轻易 离职 。在企业界,薪酬往往成为 企业管理 员工的法宝,加薪成为他们对付员工的最得心应手的手段。 所谓薪酬无用论,指一些企业总在强调,薪酬在吸引、保留以及激励人力资源方面并不是很重要,只要有了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发展前途、良好的工作环境、人际关系以及给员工提供发挥能力的机会,薪酬水平比其他企业低一些没什么关系。换言之,内在报酬比外在报酬对于员工的激励性要强得多。
总之,一方面要承认,较高的薪酬对于某些特定人群,尤其是低收者还是有较明显的激励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企业中的高素质人才——“金钱不是万能的”,加薪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同样遵循边际收益递增然后递减的规律。
3.2薪酬管理必须纳入 企业战略
说到薪酬的作用,通常强调的往往是人才吸引、保留、激励以及开发,但是吸引、保留、激励以及开发人才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显然是为了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和长远规划。因此说到底,薪酬体系的设计同薪酬管理必须围绕企业战略以及远景目标进行。拿成本来说,许多企业以薪酬成本最低化作为一个重要目标。为此,他们宁愿不使用一流人才,或眼睁睁地看着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人才流失。著名管理学大师范查尔斯·汉迪提出,新的企业生产率和利润公式应当变成1/2×2×3=P,即采取用原来一半的人,提供双倍的薪酬,但是得到3倍产出的方式来创造价值。
如果企业无法让所有的人都满意,那么就让那些真正给企业创造价值的人满意,尤其是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80%利润的20%的核心员工满意。此外,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角度来说,薪酬决策应当在企业职位(或者技能、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及制订了良好的绩效管理体系之后才能做出,但我国许多企业却将薪酬决策当成了一种可以独立完成的“分 蛋糕 ”的工作,既不去做认真细致的职位分析(或技能、能力分析)和评价,也没有进行客观、公平的绩效评价,导致没有明确的“分蛋糕”的依据或者大家认识不统一,造成许多纷争和不满。
最后,薪酬及管理系统与企业文化也是紧密联系的。不同类型的企业文化需要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支撑,而薪酬则要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相协调,必须随企业文化的改变而进行变革,不能自行其是。
我国企业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道路的薪酬管理体制,必须根据企业的特点,对不同定位的员工实施不同的薪酬管理 方法 ,这样才能留住人才,让他们感到企业是真正的了解自己,需要自己,进而提高自身的工作热情,把企业把工作当成自己真实生活的一部分,真正意识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与自己密切相关。每个企业都有自己不同的企业文化,面临不同的竞争环境,真正找到适合自身的薪酬管理体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每个企业都要在不断的摸索中改进完善自己的薪酬管理方法。
【摘要】企业薪酬管理对员工的归属感、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绩效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人们最为关切的部分,但人们对薪酬认识还存在不少误区,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从薪酬的公平性及现代企业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粗略的分析。
【关键词】薪酬;公平性;薪酬管理问题;薪酬管理创新
1 薪酬概述
薪酬是企业对员工所做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学识、技能、创造所付给的相应回报和答谢,在我国薪酬一般包括工资、奖励和福利三种形式。雇主主要依靠三种公平性[1]?:外部公平性、内部公平性、雇员公平性来建立报酬体系。外部公平性指将雇员工资与外部市场中同雇员工作职位相当人士的一般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后所得的标准;内部公平性指要求雇主在组织内部确定不同工作所应得工资时,应使工资数额体现不同工作的内在价值;雇员公平性指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雇员们所得的工资进行对比后的结果,一般实行工资级别的办法。
2 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薪酬体系的合理性对吸引、激励人才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在薪酬管理上存在着大量的问题。[2]
2.1 薪酬设计与管理不符合原则,有很大的随意性:目前,我国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薪酬等级未与岗位价值正相关,薪酬结构未体现不同岗位的业务特征,所有岗位的薪酬结构相同,浮动与固定工资比例“一刀切”,未能充分考虑岗位的差异。[3]
2.2 盲目地运用薪酬保密制度:薪酬保密制度虽避免了员工之间的相互攀比,减少因分配不均而造成的矛盾,但也助长了员工间的相互猜忌,同时由于员工难以判断绩效与报酬之间的关系,薪酬的激励效果也会因此受到制约。[4]
2.3 沟通不良:现实中企业员工领了一笔奖金,却不知为何要给他奖金,没人告诉他哪些工作做得好,哪些工作做得不好,原本是对员工一次最佳的激励机会,却因缺乏沟通机制,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2.4 薪酬制度与企业经营战略脱钩或错位:
从目前国内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离企业战略还很远。许多企业仍只是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当成行政后勤类看待,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司整体运作体系中缺乏理性深入的定位。 3 薪酬管理的创新
3.1 薪酬管理理念的创新
(1)将“双木桶理论”引入人力资源管理[5]?:
在“双木桶理论”中,一只木桶代表自己的企业,部分短板影响了企业整体能力水平,另一只木桶代表标杆企业,我们要学习标杆企业相同位置的挡板来解决自己企业的短板问题,在“双木桶理论”指引下,企业要将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有机系统来综合分析。
(2)对薪酬公平化的新理解:
近年来,“可比性价值” 概念的提出,是薪酬内涵深化的表现。用“可比性价值”来解释公平付薪理论,其意义在于将公平化建立在更宽大的基础上,引导人们将报酬公平与否的注意力放在对相似职位的工作评价上,使企业的薪酬管理更为灵活现实。
(3)树立以人为本的薪酬管理理念[6]?:
员工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对于低工资人群,奖金的作用非常重要,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则晋升职务、尊重人格、授予职称、奖励创新及工作的自由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从事笨重、危险、环境恶劣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来说,搞好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岗位津贴就可能更加有效。
3.2 薪酬制度结构的创新
(1)绩点薪酬制:
绩点薪酬制是根据每位员工职务、管理幅限、特定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薪点数,根据公司业绩确定基本薪酬率,两者相乘即为每位员工每月的货币薪酬。之所以实施绩点薪酬制度,是通过报酬机制,鼓励员工自觉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知识。
(2)宽带薪酬制度[7]?:
宽带薪酬是指组织内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的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跨度范围,消除工作之间的等级差别,引导员工重视个人技能的提高,利于职位的轮换和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设计时应确定宽带的数量和宽带内的薪酬浮动范围,做好任职资格及工资评比工作。在中国,宽带薪酬模式比较适合技术型、创新型企业[8]?。
(3)长期激励的薪酬计划:长期激励的薪酬计划是指企业通过一些政策引导员工在较长的时期内自觉地关心企业利益,而不只是关心一时一事[9]?。在企业目前比较盛行的是员工股票选择计划(Executive Stock Option-ESO),资本积累项(Capital Accumulation Programs),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等。长期计划的实施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新技术人才[10]?。
总之,薪酬管理是整个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企业的效益与员工切身利益。大多数国内企业现有的薪酬体系缺乏对优秀人才的有效激励,束缚了企业员工的合理流动。只有解决上述问题,才能在企业中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遵循市场规则的薪酬分配机制,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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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转化为了企业人才之间的竞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薪酬管理问题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企业薪酬管理的一些相关概念,接着论述了企业薪酬管理的现状,最后论述了提高企业薪酬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管理;薪酬;企业;发展
人类已经跨入了21实际,这是一个充满着机遇和挑战的时代,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转化为了企业人才之间的竞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企业薪酬管理的有效性关系到整个企业人力成本的合理控制,关系到企业能够吸引住优秀的人才,最终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所以企业应该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我国的企业薪酬管理问题,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关于企业薪酬以及薪酬管理
企业薪酬以及薪酬的分配一直是经济学家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企业的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活动,企业的薪酬管理影响着企业目标的实现。薪酬是企业组织支付给员工的财务性的、具体的、有形的报酬,薪酬的主要形式包括基本工资、激励工资以及福利和津贴等等。所谓企业的薪酬管理是指企业对其薪酬战略、企业薪酬的政策以及薪酬所能达到的功效的确定、控制盒调整过程等等。当前企业都在积极探索战略性的薪酬管理,这种管理形式是把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与薪酬管理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邮寄结合起来的活动,使企业的薪酬管理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目前经济学家对于薪酬理论分配已经进行了非常细致深入的研究,他们也开始积极探索各个阶层的薪酬分配。首先是积极探索员工薪酬结构的多样性,包括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也包括长期收入和短期收入,那么薪酬管理结构不再是单一的形式。第一,员工的薪酬结构应该趋向多元化。其次是要注意保证企业员工的薪酬方案应该具有激励性特征,让薪酬中的风险因素占据一定的比列,员工的工作性质不同,所取得的风险收入的比重也不同。再次员工业绩评价应随着企业所处的不同成长阶段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同时还应该也要同员工所从事的业务的成长性质匹配。最后企业还应该注意报酬绩效评价的相关性。
二、我国企业薪酬管理现状分析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政府干预企业薪酬过多。
目前,我国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还是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影子。计划经济的管理思想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企业的主任,政企不分,政府可以干预企业的大小事务。计划经济时期,这种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生产效率低下,人力和无力的浪费严重,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薪酬水平的制定是按照一个统一的货币标准定下来的因素,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是按照一个固定模式来实行的,但是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现象已有所改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影响。
(二)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不合理。
目前,一旦人们提起薪酬,就会与官本位和职位高低挂钩,人们很自然地联想起所熟悉的垂直薪酬等级阶梯。这就说明了我国薪酬管理是与职位高低联系在一起的,官本位意识严重,或者说传统的薪酬等级设计都是建立在严格的官僚等级基础之上的。无论一个人工作多么出色,如果处在一个平庸的岗位上,也可能一辈子的工资都不高。虽然有一些企业推崇“一岗一薪”制度,可以应该看到其背后也是完全根据岗位本身的价值来确定员工的薪酬待遇。这样就会自然导致一些企业员工想在企业中有更高的职位,而不去想这个职位是否适合自己,于是人们便开始寻求积极寻求晋升的机会,结果会给企业以及员工个人带来不良的影响。首先是可能导致员工不适合这个工作,找不到工作的乐趣,员工自身的价值也无法实现,往往会表现失常,或者是心情郁闷;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当员工被不恰当地晋升到一个不能胜任的职位上,会给企业管理带来不良影响。
(三)企业薪酬管理混乱,缺乏科学有序性。
目前很多企业都认为支付给员工的总体工资跟上市场水平就可以了,不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制定层级的工资水平。企业管理者在追求一种平均主义,不关注员工在各方面的差异性。那么薪酬趋向一种平均主义。也有一些企业把薪酬构成划分得越是支离破碎,员工的薪酬水平差异也得不到合理的体现,薪酬构成板块过多,结果就导致了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低标准变得模糊了。员工不知道工资差异的原因,也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增加薪酬。这种混乱的薪酬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有序性,使企业薪酬管理混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企业绩效考核不科学,薪酬激励效果不佳。
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来区分薪酬的高低,其实就是一种合理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就是组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惩形式和工作环境,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借助沟通,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地实现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活动。通过不断调整,使其心态和行为向有利于公司的积极方向变化,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通过晋级满足员工满足组织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薪酬的激励作用。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不科学、不公平,很多的人为因素参与其中,结果导致了企业员工绩效的评估偏离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薪酬也到不到吉利的效果。
三、提高企业薪酬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企业的薪酬管理应该做到公平、合理。
我们知道,每一个企业员工对于薪酬的分配都是非常敏感的,企业员工最关注的莫过于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公平性对于企业薪酬分配有着重大的影响。所谓公平是指员工对企业薪酬体系以及薪酬管理过程公平性。让企业员工觉得薪酬分配过程和结果都非常公平。这就要求员工首先要做到自我公平,就是企业员工对自己的付出要与所得匹配,其次就是企业要做到内部公平,就是说企业给予员工的薪酬要与员工对企业所做的工贡献相一致。企业的外部公平就是要求自己在本企业薪酬要与社会相同岗位平均薪酬相当。这样才能使员工不会产生消极抵抗的情绪,也才能够保证员工热爱企业,积极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否则就会导致企业员工之间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矛盾,不利于企业发展。
(二)企业薪酬管理应该科学有效。
所谓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就是指企业的薪酬管理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要求,能够保证企业顺利实现战略目标。一个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薪酬管理方略是失败的,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企业在制定薪酬管理策略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薪酬管理科学有效,适应企业发展规划,对全体员工公开透明,做到管理科学有效。
(三)企业薪酬管理要有与绩效挂钩。
把企业的薪酬管理与企业员工的绩效联系起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样的薪酬管理方式一方面可以刺激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使员工尽最大努力完成工作,提高员工自身的待遇,体现薪酬的公平性。绩效管理收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引入绩效管理系统,并且与薪酬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企业还应该注意借助于市场薪酬调查来保持薪酬的外部竞争性,这样可以避免员工产生外部不公平感。通过这样的薪酬管理方式,使企业保持内外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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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构建思考论文
摘要: 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薪酬管理水平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成正比。本文从薪酬管理的重要性着手,对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的方法做了总结介绍。
关键词: 薪酬管理;重要性;人力资源;方法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企业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取得了广泛的应用。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一方面能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还能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薪酬管理是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提高薪酬管理水平,首先应该明确薪酬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公平性、公开性以及平等性等。近几年,企业薪酬制度得到快速发展,薪酬管理向具体化、智能化以及公平化的方向快速前进。21世纪经济市场上充满了挑战,要想在激烈的舞台上站稳脚跟,企业必须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目前,薪酬管理在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应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薪酬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1薪酬管理的重要性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局限在市场和利润的竞争上,企业之间越来越注重人力资源的竞争。对企业来说,人力资源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如果企业留不住人才,那么,该企业也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众所周知,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薪酬管理工作在企业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薪酬管理一方面能够满足企业人力资源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还能反映出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建设者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原则,为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要想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首先应该明确薪酬管理在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除了上文中介绍的内容外,其重要性还表现在:
1.1激励作用。对于求职人员来说,薪酬是他们求职过程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他们是否愿意从事该项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薪酬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因此,企业要想留住人才,利于员工队伍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使薪酬具有最佳的激励效果。
1.2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的薪酬管理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合理的薪酬体制是建立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中的一个分支,代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特征和企业人才管理的宗旨,是企业管理理念的践行。科学的薪酬管理基于企业合理的内部管理秩序,在满足企业员工的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在管理中能够做到充分发挥企业人才的最大效用,是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3薪酬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基本利益,如果薪酬管理制度存在问题,职工工作热情将会明显降低,企业工作效益也会因此降低。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制,提高企业成员的配合力度,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益,所以说,企业的薪酬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企业的整体形象。企业必须结合实际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薪酬管理水平。
2提高薪酬管理水平的方法
2.1实行经营者年薪报酬制度实行经营者年薪报酬制度是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在我国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经营者年薪制度,年薪制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通常情况下会直接将经营者的收入划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基本收入是经营者的固定收入,绩效薪金与经营者的`年度经营责任指标相关联。在实行年薪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合理控制经营者的年薪数量,如果数量过高或者数量过低,企业都很难有效控制经营者,薪酬管理的激励作用也因此难以发挥。年薪制度在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应用一方面能强化企业绩效考核力度,另一方面还能调动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推行年薪制度后,企业职工要想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在实际工作中会积极贡献,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保障。
2.2建立科学规范的岗位评价系统科学规范的岗位评价是企业设计薪酬体系的基础。建立科学规范的岗位评价系统要求企业在结合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所设岗位的职责大小、难易程度、技能要求等方面进行测评,评估出各个岗位的相对价值,并根据岗位相对价值和对企业的贡献度,划分出职位等级,确定各个岗位之间相对工资等级。引导企业职工明确岗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岗位评价必须从自身岗位生活以及状况出发,从劳动多样化的角度对企业职工薪酬待遇进行分类设计,以职工的实际价值判断职工的薪资水平,引导每个职工都能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的发展建设服务。另外,企业还应该明确各个岗位位的评价标准和薪酬分配指标,提高职工对企业的信任度,为后期薪酬分配提供基础保障。
2.3重视内在薪酬分配重视内在分配制度是企业提高薪酬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内在薪酬分配制度的确立必须综合考虑职工在物质和外在薪资上的实际需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企业要想提高自身薪酬管理水平,必须结合员工知识层次水平,建立有效的内在薪资分配制度,引导职工在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为企业发展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薪资水平。因此,薪酬分配制度的合理化发展要求企业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安排职工参与到具有挑战性的职务中,让员工主动地接受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从而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第二,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目前,企业越来越注重人力资源的发展,要想提高人力资源的薪酬待遇,企业可由通过培训教育手段提高职工自身能力,为薪酬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4始终坚持公平性分配原则始终坚持公平性分配原则是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之一。众所周知,要想提高企业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必须在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的同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注重薪酬管理制度公平性的发挥。企业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在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实力的同时还应该保障薪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绝大部分职工对企业薪酬的公平性关注度较高,企业应该结合员工心理特点,注重内部薪酬的公平性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平性发展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只有确保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平性才能全面提高薪酬管理水平。
2.5丰富薪酬管理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企业薪酬管理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企业要想提高薪酬管理水平,必须从薪酬管理模式的更新变化上着手,为提高薪酬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已经使用了多种有效的薪酬管理模式,如宽带薪酬体系、自助式薪酬管理以及全面薪酬管理模式等。多样化薪酬管理模式的应用一方面能满足企业在不同环境状态下的发展需求,另一方面还能满足不同环境状态下职工对薪资待遇的需求,从而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3结束语
总之,薪酬管理在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要想提高自身整体发展水平,应该在明确薪酬管理重要性的前提下,从实行经营者年薪报酬制度、重视内在薪酬分配以及丰富薪酬管理模式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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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结束语写作:1、论文结束语要与论文开头相呼应,达到强调主题、加深印象的效果。论文结尾切记草草收兵,结尾和开头不符合,更不要画蛇添足,拖泥带水。2、论文结束语可以具体地总结概括论文前部分的内容,指出各部分的要点,最后突出论题想要表达的内容。也可先对前面的内容进行修正、补充说明,进一步表达论题的意义,点明论题。3、论文结束语可以对论文题目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自己的分析。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in the traditional mediation system, various in form, mainly including civil mediation, and the judge batch of polls and government mediation 3 forms, especially the civil mediation and modern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most closely contact. Civil mediation in ancient China a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ocial form, shows good applicable effect, the official and private by was consistent approval. And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line of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after many twists and turns, though in recent years in the official advocates harmonious judicial, constructing "big mediation" model of background regain attention, is known as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but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fact they go into recession. This paper will typ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ancient civil mediation and modern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from ?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4。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8。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5.3。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一:选题的意义及依据二:已存在的有那些研究三:你的创新点:分析现有的关于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有那些、主要是分析优缺点,然后结合实际提出你自己的想法四:结合实际分析你自己的想法的好处,即改进的地方五:最好可以举个案例分析,就最好了六:总结
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诉讼外调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自愿、合法的调解制度是在试行民事诉讼法的着重调解的基础上经改进而演化过来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 1、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释,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则不应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确认合法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第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进行调解活动,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出于其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第三,调解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是第一审阶段,还是第二审阶段,不论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是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都可以酌情进行调解。第四,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案件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或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2、诉讼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1)诉讼调解软化了程序的严格性,会造成审判人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2)诉讼调解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3)诉讼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与现代权利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权利至上”、“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极受现代人们推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被迫放弃部分权利甚至大部分权利为代价的。(4)当事人有权反悔调解协议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注重坐堂审判,忽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忽略了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法官除了应做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外,乡土社情、民风习俗也应了解,更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动员一切力量去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稳定,是基层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令基层法院法官们担心和头痛的事。一旦在诉讼阶段中出现命案或引发冲突,就难向社会民众交代。坐堂审判如何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但善于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基层法官的必备基本功,而后者恰恰是法官综合素质的表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许多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如不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尽管判得很公正,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也总怪法官乱判,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与法官对立和缠讼。(2)片面强调直接开庭,该做当事人工作的不去做。有的法院把直接开庭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指标,并规定调解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开庭前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也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一律排期开庭,并规定在开庭前三天才能将案卷移送审判法官。这些新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审判法官偏听一方、先入为主及不廉洁、办人情案等,本无可厚非,但这些禁令的负面影响是阻止了法官的调查研究,削弱了调解功能的发挥。(3)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当庭结案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就办案效率而言,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应当认为是高效的。有些地方把当庭宣判率、当庭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方式改革的指标,层层下达到对办案法官的奖惩上,引起了攀比和作假;有的法院内部规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严的审限,这些做法无形中又把诉讼调解锁定在开庭审理中。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也使审判庭名符其实。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送达适用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司法部基层司的统计,过去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动因分析。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从历史的统计来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导致这项制度在理论上有反对者,实践中有滥用者,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诉讼外调解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不存在理论问题,实践中也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发展空间广阔。具体说,发展诉讼外调解存在以下动因。(l)提高效率的市场动因。调解虽有费用,但比起诉讼来,花费少得多。诉讼往往几经反复,数年不决,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金钱”,这个千古不变的规则和调解的低成本,是推动了调解工作发展的市场动因。(2)相对灵活的操作方式。因为诉讼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不仅考虑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如人情),特别是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因素,是一种互谅互让向前看的和解方式,并且当事人可以预知其结果。而诉讼则只考虑事实和适用法律,灵活性小,双方当事人难以预知其结果。(3)和为贵的社会动因。诉讼外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特别是对于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更是如此。而诉讼则往往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思想下的处世原则,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调解,社会和法律也给予了很大支持。(4)减轻法院负担的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交往方式越复杂,则矛盾纠纷越多。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已使矛盾纠纷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解决法院负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诉讼外调解,分流案件,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诉讼外,法庭内的负担自然就减轻了。 3、对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由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巨大,加上改革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空间巨大,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上收益也远远大于成本,因此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有以下几个重点:(1)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也有规定。长期以来,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已有一定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条件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利益矛盾已占绝大部分,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已占主导地位,这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目前约有各级调解组织近100万个,人民调解员1000多万人,这是一支十分庞大而又可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队伍,他们在化解广大城乡基层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尽可能地依靠社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只有当社会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动用国家强制力(如公安、法院)来解决,这样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有生力量,应该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否则,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也使法院不堪重负。(2)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使人民调解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也无明确的否定性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调解协议如果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确系平等主体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似应按合同对待,这样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基层大量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我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如果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将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制度将逐步萎缩,人民调解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仅靠诉讼来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虽然《合同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买卖、借款、租赁、赠与等几种合同,但这不等于合同种类的全部。例如,保险合同就是用《保险法》来界定的,还有对诸如企业与形象大使的姓名、肖像使用合同,烤鸭店与农民签订的小鸭供货与成鸭回收合同,法律都无规定,当属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参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但不会不将其视为合同。因此,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多数都具无名合同特征,应具有合同效力。更何况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口头协议尚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协助下平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在一定期间当事人没有反悔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分析,为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有效、最直观的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赋予合法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没有违法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应该有效,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力依据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一定期间”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书面调解协议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个允许反悔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发生法律效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参照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为一年,单位为六个月。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