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性侵害高发季,如果女性朋友遇见不发分子。遭受到性侵害。为了保护自己性命。千万不要进行反抗。一定要沉着。记住犯罪分子的样貌。穿着。口音。有什么特征。保留好证据。拨打110报警。女性朋友出门。一定要注意。穿着不要过于性感保留。结伴外出,是最安全的
《我国幼儿园性教育现状分析》
摘要:性教育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有关性科学、性道德和性文明教育培养的社会化过程。
关键词:幼儿园;性教育;现状
学前儿童性教育不仅要向儿童传授性器官的基本知识,培养儿童的性别角色,还要给儿童灌输初浅的性道德等内容。[1]从长远来看,早期性教育对于儿童一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幼儿园性教育是幼儿进行早期性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文旨在论述幼儿性教育必要性的基础之上,了解我国幼儿园性教育开展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促进幼儿园性教育开展的有效措施。
一、幼儿园性教育的必要性
(一)生理学意义
幼儿进行幼儿园性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生理学意义。据研究,儿童发育的最早表现是原发性性功能反应,常见的有未满l岁的男孩出现阴茎勃起;3~6岁的男孩或女孩会用刺激生殖器以取得快感,进而可发展抚摸其他儿童的生殖器,并对大多数人上厕所的动作感兴趣,喜欢窥视。[2]这些性行为是无意识的 ,是性中枢在发育的表现,并受到神秘感和好奇心的驱使。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正显示孩子性发育的进行。有专家认为,人的性发育开始得很早,不满周岁的孩子在性问题上不是中性体,因此性教育必须从幼年开始。
然而,有些不懂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家长和教师认为这是不良的行为,并对幼儿进行训斥;有的家长则加以忽视,或者觉得难以于启齿;还有的家长用“龌龊”“下流”来教育孩子。这些不科学的行为和态度很可能造成孩子的自卑,产生怪异的想法,长大后引发性攻击、性功能障碍或性压抑等行为。因此,教育者要了解学前儿童性教育所具备的生理学意义,树立正确的性教育观,对幼儿进行必要的性教育。
(二)心理学意义
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进行幼儿园性教育是必要的。性心理教育有两个关键期,一个是青春期,一个就是幼儿期3~5岁。[3]美国性信息和性教育理事会主席考尔德伦博士认为:“ 对于性教育 ,可能特别紧要而有效的时期是14岁以前 ,尤其是5岁以前。这期间所接受的有关性的培养和教育 ,无疑对儿童今后的一生有深刻影响 ,这些影响或好或坏将扩展到一个人的性别同一性和性角色行为方面。”[4]
另外,依据心理能量发展理论,荣格认为里比多是人的心理能量,它会以愿望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成长的不同阶段中,幼儿性里比多表现为对有关性问题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生育之谜、对身体构造的探索和对性行为的模仿上。对幼儿的教育要顺应其里比多发展的状态,否则会造成里比多停滞在某一个阶段,在外表现为神经症。
幼儿对性的好奇和对其他事物的好奇一样,是对未知世界的一种探究。而当这种由正常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所引发的求知动机受到忽视和压抑时,幼儿面对各种言语、图像、行为等信息就会被动地建构他们对于“性”的看法。而在这个建构过程中,由于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他们极易吸收错误的信息,或者因为理解困难而无法建立有关“性”的正确观念,导致更为迷惑好奇。因此,与其让孩子被动地接触和建构相关的经验,还不如由家长和教师提供正确适宜的性知识,帮助其过滤掉不良的信息。
(三)现实意义
开展幼儿园性教育是帮助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快乐生活的需要。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猥亵儿童案件达103件,涉案104人。而且,从2013年5月8日海南万宁的“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短短的20天内,全国范围至少有8起校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其中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24起,占到53.3%。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有:被害人低龄化;被害次数高频化。犯罪嫌疑人屡屡将魔爪伸向儿童想必是考虑到儿童的无力反抗,甚至不知道要反抗,不知道自己已经受到侵害。如果孩子受到过正规的性教育,他们就会有自我保护的意识,进而拒绝侵害,或者至少也知道告诉父母,求助他人。我国幼儿园性教育现状堪忧,无辜的孩子们急需受到保护。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报告表明,对儿童开展早期性教育,不会导致青少年性行为的增加。相反,它可以帮助青少年对性有正确的认识,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从而避免因性无知使自己和社会遭受巨大损失。[5]从长远来看,幼儿园性教育对于幼儿一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十分有必要开展幼儿园性教育。
二、我国幼儿园性教育现状
我国的性研究和性教育发展已近一个世纪,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没有受到重视和良好的普及,发展道路极不平坦。相比于其他阶段的性教育,幼儿园性教育的发展更是受到忽视和限制,处于艰难起步阶段。
(一)社会各界对幼儿园性教育的态度
目前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开展性教育仍未有统一的意见。有的支持开展幼儿园性教育,相关专家认为,性教育应在孩子还没有性发育之前就进行,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北京性健康教育研究会会长、首都师范大学生物系高伟德教授指出,性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它有两个重要阶段,2、3岁是一个重要时期,青春期是另一个关键期。同时,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孙云晓认为,应在孩子还未进入青春期之前就进行性教育。
也有部分人士反对开展幼儿园性教育。有研究者对家长和教师对幼儿园性教育态度进行了研究,调查显示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了幼儿园性教育的重要性,但认为应该从学龄前期教起的家长占43 % ,教师仅占27.45 %[6] ,充分反映出家长和教师对幼儿园性教育认识不足这一事实。而且,有30.4%的幼儿家长对开展儿童家庭性教育持消极态度,担心有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反对和排斥幼儿园性教育的开展。
(二)幼儿园性教育存在的问题
1.性教育观念落后
受传统文化影响,性一直处于禁锢状态,人们耻于谈性,更反对开展幼儿园性教育。我国目前有关性教育的观念主要存在这样几种错误取向:“无师自通说”,即所谓的人不需要性教育,性知识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自然会知道的;“诱发说”,认为对儿童进行过早的性教育,可能会导致儿童青少年过早地成熟;“盲从无知说”,认为儿童青少年不懂性知识是道德纯洁的表现,对他们封闭性知识最保险。[7]
2.性教育教材匮乏
幼儿园性教育的开展离不开教材,在性教育全面发展的今天,我国已出版发行了一些性教育教材,然而这些教材中大部分是针对初高中学生,真正对准学前儿童的少之又少。我国儿童性教育教材本来就少,再加上大多语言平淡,不贴近生活,不易于儿童接受。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书籍是直接照搬外国的性教育教材,没有考虑中外文化背景的不同,引发家长的不满。在一些发达城市虽然进行了课程的试行,但由于试行的效果不理想而叫停。
3.性教育师资薄弱
我国的高校并没有专门培养性教育教师的专业,从事幼儿园性教育的教师主要来源于心理学和生物学专业,而在美国,仅公立学校就有五万多专业教师从事性教育。另外,在一项研究中,研究者随机选取了30名学前师范生做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虽然未来的幼儿教师普遍认为实施幼儿园性教育非常重要,但他们仍对其必要性认识不足,并且缺乏实施幼儿园性教育的正确态度和方法,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幼儿园性教育师资的薄弱。
三、幼儿园性教育开展的有效措施
幼儿园性教育应该是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共同承担的任务。幼儿园性教育的顺利开展需要幼儿园教师、家园和社会的大力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保障幼儿得到科学合理有效的性教育。
(一)开展教师性教育培训
大多数幼儿教师在面对幼儿性方面问题时,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应该回避这个话题,另一方面由于性知识和教育技巧的匮乏,很难正面科学有效地对幼儿进行性教育。因此,幼儿园开展性教育关键的一点是对幼儿教师进行性教育方面的培训。首先,幼儿教师要转变性教育观念,要认同幼儿性教育的必要性。其次,幼儿教师要把集体培训和自我学习相结合,多多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了解国内的试点情况。从能力和心理上做好开展幼儿园性教育的准备,这样才能在教学中自然地渗透并生发。
(二)加强家园性教育配合
家庭和幼儿园的共同合作是开展幼儿园性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一方面,幼儿园要做好对家长的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园地、班内环境布置、网络论坛等方式,使家长意识到孩子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方面会承受很大的变化,对幼儿进行性教育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教师和家长应当把幼儿在园或在家的一些不良行为互相反映给对方,共同商讨对策,不应认为这是个难于启齿的问题,不好意思提出来,而造成信息闭塞不畅。父母是幼儿性教育的启蒙老师,父母对于孩子教育的影响远远胜过幼儿自己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家庭和幼儿园是幼儿性教育的重要学习场所,只有家园的共同配合,才能让幼儿获得科学的性教育,从而快乐健康地成长。
(三)创设健康社会环境
无论在儿童发展的任何阶段,社会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早期经验对幼儿终身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电视广告和报纸杂志无时无刻地向儿童兜售“性息”。儿童天性好奇,鉴别能力尚未建立,加之缺乏科学的教育和引导,极其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净化社会环境,消除不健康的信息,为儿童的成长和性教育的开展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电视媒体方面,儿童也应该有自己的“儿童性节目”,针对儿童的特点来设计相应的内容和形式,使儿童能顺其自然地生发一种健康的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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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尽量晚上不要一个人走夜路,结伴而行,不走人特别少的地方。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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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骏.新时期女性犯罪原因论.鄂州大学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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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食品行业的激烈竞争,精美的食品的包装是取胜的一大法宝。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食品包装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食品包装毕业论文篇1:《浅谈食品包装设计》 摘要:“民以食为天”说明食品在人类生存中的重要性。食品作为人们生活中必需的消费型产品,其包装设计应体现其独特的特征。包装设计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以及被消费者接受的程度。本文从设计原则、视觉、 市场营销 、环保、法律事宜等角度对食品的包装设计进行了一系列的探析,以适应当前科学、安全、环保的食品包装。 关键词:食品包装 原则 效果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现代社会的包装设计丰富多样,对不同产品的包装要求也日趋精细严格,食品作为人类生存必需的商品,其包装具有特殊的要求。作为传达食品信息功能的载体,包装是保证食品达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食品安全保护、信息传达和品牌宣传的重任,同时,它也是一门集技术学、美学、营销学为一体的艺术科学。食品的包装设计通过对食品安全保护、科技美学和商品美学的思考和实践,在资源最优化的情况下达到最佳效果。 一、包装设计原则 1.1功能原则 从字面上讲,“包装”一词,“包”即为包裹,“装”即为装饰。包装在流通过程中要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合理的使用方式可以提高产品的使用价值,要防止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受到物理性的损坏,达到耐压、防震动、防冲击,还有 其它 形式的包装要发挥防光线辐射、防潮等方面的保护作用。产品包装一方面要体现科学技术的特征。应当充分利用当代的科技成果,不断产生新的形式,在保护产品的同时,也强化包装的视觉效果。另一方面,设计本身应符合消费者的求便心理和求实心理,引起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这是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要求,也是对包装本身应当遵从的原则。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七项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1.2适应原则 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全球性的流通,食品也迎来了巨大的竞争和发展的机会。包装设计是增强产品竞争力非常必要的手段。针对不同地域、 文化 观念、年龄层次的消费群体,设计出不同品种、形状、大小、口味,成分等的包装形式,既促进产品的流通,形成对品牌的延伸,也是文化的流通。当然,包装设计的结构与形式和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是决定产品目的最主要的两个因素。 1.3审美原则 “美感带来的好处”是:当与缺乏美感的商品并置时,有美感的商品更具有吸引力,更能开启人们的消费意识。随着人们对食品包装的重视,对其的审美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理解平面包装设计,必须要理解构图。即为了达到视觉传达和商品宣传展示的目的而对设计中各种要素的精心安排。食品的包装设计应是艺术形式和时代相结合的体现,既能从 传统文化 中吸取精华,又能体现现代设计特征,创作出具有时尚美、健康美的作品。 二、设计元素 2.1版式 包装设计就编排类型:常用的有横排、竖排、圆形、阶梯、草排、集中、对应、重复、轴心等形式,也可结合使用。可读性、形状、风格款式、内容含量(阅读所需时间的长短)、尺寸、画面条理都会影响传达效果。 2.2文字内容 包装设计的文字是向消费者传达食品信息最直接的途径和手段,内容有:食品名称、宣传性文字、功能 说明文 字、原料文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品牌名称、口味、容量等主要内容都安排在主视展示面上。生产厂家、配料、存储条件、生产日期等内容多编排在侧面或背面,并采用规范印刷字体。合理的字体种类、粗细、字距、位置,都是文字设计中应考虑的,字体结构可进行变化或修饰,以增强文字的内在含义和表现力。同时避免使用难以识别的繁体字降低品牌的识别性和宣传效果。 2.3图像传达 图像可采用插画、图标、装饰图形(具象和抽象)、字符和照片等多种风格形式,不同风格的视觉语言构成多种视觉刺激效果。如美味诱人的插画和食品漂亮的“特写”镜头表现令人垂涎欲滴的场景,能很好地取悦消费者的感官。香味、口味和温度都可以在包装设计中通过视觉的方式传达给消费者。图像可具有:展示产品、描绘目标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构建特定情调和氛围、建立产品可信度、激发消费者食欲的作用,以达到传达食欲诱惑力,表现生活方式,暗示情绪和说明食品使用 方法 的效果。图像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能否准确地传达出产品个性和产品特征。消费者对图像的感知因文化、地域等因素而异。另外图案中装饰花纹不应滥用,应根据产品的属性、档次等特点准确运用。 2.4色彩传达 生物学家尼古拉斯・亨弗莱把人类感知色彩的能力归因于对愉悦感的渴望和生存的需要。色彩是包装设计中对消费者最具有吸引力的因素。消费者最先识别出的色彩能够突出产品的特色而引起消费者关注其它方面的特征,所以色彩在传达商品信息、宣传商品理念、吸引消费者方面具有很强的作用。 三、包装结构和材质 包装设计在食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的防压保护,卫生保护、温度保护、光线保护。所以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商品属性、包装材质、包装规格。包装的结构和材料直接影响运输过程中产品的完整性,进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因此结构和材料的选取是最关键的。结构和材料的选择,取决于市场上存在的现有资源,有时则要借鉴新的科学技术和新的发明。科技的进步和新材料的应用影响着包装水平的提高,为包装设计的实践提供了保证。设计方案要考虑产品包装的成本,根据不同档次的产品使用不同的材料。适度包装是食品包装应遵循的准则。 四、结语 3“R”― 降低(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回收(Recycle)已成为消费文化的一部分,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减少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包装设计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美)桑德拉・A・克拉索维克.包装设计:品牌的塑造[M].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2]徐勇民.设计心理学[M].湖北长江出版集团 [3]原研哉.设计中的设计[M].山东人民出版社 [4] 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张道一.设计在谋[M].重庆大学出版社 食品包装毕业论文篇2:《浅谈 儿童 食品包装》 摘 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儿童食品包装不再是简单的"包裹",而是需要从造型、色彩、方便运输等方面进行巧妙设计的包装,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关键词:儿童 食品 包装 儿童,是指年龄在12岁以下的社会群体。在儿童心理学里,儿童的年龄段很长,从初生至十七八岁都属于儿童,而且根据心理发展的特点,把儿童心理发展划分为:乳儿期(初生至1岁)、 婴儿期(1至3岁)、学前期或幼儿期(3至6岁)、学龄初期(6至12岁),学龄中期或少年期(12至15岁)、学龄晚期或青年期(15至18岁)。 儿童食品,即指专为18 岁以下各年龄段儿童设计生产的,符合儿童生理需要的安全营养食品。儿童食品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适用性,儿童食品可以分为婴幼儿食品、儿童强化食品、儿童保健食品、特殊儿童食品、学生营养餐,以及适合儿童休闲时食用的各类型食品。这里所要讨论的包装是指最后一类――儿童休闲类食品的包装。传统意义上讲 ,对儿童食品进行包装可以保护儿童食品不受损害,并方便食品运输。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儿童食品的包装还能起到了宣传推销产品的作用。因此,对于儿童食品包装不再是简单的“包裹”,而是需要从造型、色彩、方便运输等方面进行巧妙设计的包装,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一、儿童的特点分析 1.儿童的天性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凡是有趣的东西都能对其产生极强的诱惑力。天文学家卡尔说过“每个孩子在他们幼年的时候都是科学家,因为每个孩子都和科学家一样,对自然界的奇观满怀好奇和敬畏。” 另外,所设计的儿童商品要求新求异,常见的东西对儿童往往没有什么吸引力,一些生活中见不到的事物常能吸引儿童的眼球,这从儿童喜欢看动画片中可以得到印证。同样,在对儿童食品进行包装设计时,我们要选取一些有趣好玩的外形,并搭配特殊醒目的色彩,产品就更诱人。 2.儿童期是 智力开发 的最佳时期,多元智能包括:空间智能、音乐智能、身体运动智能、逻辑智能、语言智能、自我认识智能。在设计儿童食品包装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包装有一定的益智性,就是通过包装设计及其配套物方面,加入启迪儿童智力开发方面的内容,如一些游戏性的趣味 故事 ,或小玩具小拼图等。在包装的外型上及开启方式上要仔细的分析和琢磨,在包装的开启上要设计引导标识,儿童会根据提示和标识完成包装的开启。 3.儿童有很强的自尊心和个性,遇到问题时会犹豫不决。一般情况下,不愿被人否定,所以在选择商品的时候显得犹豫不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儿童在同一类商品面前,犹豫不决,在决定买其中一个商品之前,可能已经放弃了很多种商品。同样,针对儿童这一消费心理,好的包装设计就显得极其重要,一个能吸引儿童的包装,会使儿童毫不犹豫地作出购买的选择。 4.儿童的模仿能力极强,别的小朋友有什么,自己也想要得到,儿童想要和他人保持一致,也想和成人(比如父母或者自己喜欢的人)保持一致。这样,他们才感到平等,在本能性消费逐渐趋于成熟的同时,社会性消费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尤其学前时期出现明显的炫耀心理。学龄儿童的社会性需要更是多种多样。比如,看到一部动画片有一支枪、或者一个宠物,孩子就会索要,以保持自己与他人的一致。 二、儿童包装的外形安全与材质安全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部分儿童食品的弧形包装设计,能很好的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同样,儿童包装多选用多边形或弧线形的设计,尽量避免90度角的设计。 儿童食品包装既要保证食物不损坏,不变质,不污染,包装材料无毒等。也需要在遇热或冷冻等大的环境改变时,包装材料依然有很强的稳定性,仍然保持无毒无害。而且这种材料最好还可降解,可利用,可回收。一般食品包装袋里还放有干燥剂,而干燥剂的包装也同样要选用无毒无害的材料。现有儿童食品包装提倡环保型,这也使儿童从小养成厉行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三、色彩在儿童食品包装中的作用 促销作用。经调查,儿童挑选食品外包装一般来说更偏向于明亮的、颜色绚丽的食品包装,对于设计偏暗和色彩单一的包装食品少有问津。 味觉暗示。儿童的联想能力很是丰富,不同的颜色,可以让儿童联想到不同食物的味道,他们会习惯性地根据自己已有的色彩 经验 ,从包装的色彩中来感受食品的味觉,如红色的,可能会联想到辣椒,紫色的,可能会想到葡萄等。 树立品牌形象。一个成功的色彩包装设计,能够让儿童从脑海中记住这个品牌,当再次看到这个颜色的时候,对颜色的熟悉感会在第一时间联想到这个品牌的食物。从而促进儿童的消费需要。 有了上面这些对色彩基础的认识,那我们就要从三方面对儿童食品包装进行设计。根据大多数儿童心理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色彩基调。 1.一般来说选用明丽度比较高的暧色系来进行设计,如淡黄,橘黄,橘红这些都是普遍受儿童喜欢的颜色。 2.食品味道与儿童对色彩的联系紧密。如红橙的果实一般给人甜的感觉,那就用红橙色材料来作为甜食的包装物等。 3.色彩要和图形相结合,通过两相结合来形象地表现食品的味道。让孩子看一眼就流口水的颜色和图形的包装,就是要追求的境界。从原理上来说也很简单,就是用所有的设计元素来共同表现食品的味觉信息。 总之,通过对儿童食品包装的研究分析,我们知道现代的儿童食品包装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包装”了,它是集娱乐、功用、文化、健康于一体的“艺术作品”了。 参考文献 [1]徐静. 儿童食品包装的补色效应与消费心理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2012. [2]毛璞. 浅论儿童食品包装色彩[J]. 文学界(理论版),2012,06:235-236. [3]赵立新. 儿童食品包装图形语言的表现形式与运用[J]. 轻工科技,2012,12:99-100. 食品包装毕业论文篇3:《食品绿色包装发展策略》 摘 要:我国包装工业在保持多年高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过度包装严重、废弃物回收及资源有效利用率低等诸多问题。提倡绿色包装,树立绿色包装理念对人类生命健康及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绿色包装的含义、必要性、包装材料及发展绿色包装的策略。 关键词:绿色包装;定义材料;策略 一、绿色包装概述 绿色包装是指能够循环再生利用或降解,节约资源和能源,并且在包装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从材料、制品加工到废弃物处理全过程)能够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不造成公害的适度包装。绿色包装又可以称为无公害包装,它是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研制而成,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有利于回收利用,易于降解、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环保型包装。 二、绿色包装材料分类 绿色包装材料就是对人体健康无害,对生态环境有良好保护作用和回收再用的包装物料。 (一)重复再用和再生的包装材料 重复再用包装,如啤酒、饮料、酱油、醋等包装采用玻璃瓶反复使用 。再生利用包装,例如聚酯瓶回收后,可用物理和化学两种方法再生。物理方法是指直接彻底净化粉碎,无任何污染物残留,经处理后的塑料再直接用于再生包装容器。 化学方法是指将回收的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洗涤粉碎之后,在碱性催化剂作用下,使PET全部解聚成单体或部分解聚成低聚物,纯化后再将单体或低聚物重新聚合成再生PET树脂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的重复利用和再生,仅仅延长了塑料等高分子材料作为包装材料的使用寿命,当达到其使用寿命后,仍要面临对废弃物的处理和环境污染问题。 (二)可食性包装材料 20世纪70年代,普鲁兰树脂作为人工合成可食性包装膜,已工业化生产。它可作粘性、中性、非离性的不胶化水溶液,其水溶液经干燥或热压制后可做仪器包装,其光泽、强度、耐折性能都比高链淀粉制得的薄膜好。 几十年来,大家熟悉的糖果包装上使用的糯米纸及包装冰激淋的玉米烘烤包装杯都是典型的可食性包装。我国早在12~13世纪就已用蜡来涂桔子、柠檬来延缓它们的脱水失重,延长果蔬货架寿命。现在一般采用的可食性保鲜膜,已发展成具有多种功能性质的,具明显的防水性及一定的可选择透气性,因而在食品工业,尤其在果蔬保鲜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三)可降解材料 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具有传统塑料的功能和特性,又可以在完成使用寿命之后,通过阳光中紫外光的作用或土壤和水中的微生物作用,可以在自然环境中分裂降解和还原,最终以无毒形式重新进入生态环境中,回归大自然。包装材料的可降解形式有光降解、生物降解、化学降解(氧降解、光/氧降解、水降解)等。 1、光降解型 聚合物在光照下受到光氧作用吸收光能,主要是紫外光,发生断链反应而降解成为对环境安全的相对分子质量低的化合物。这类对光敏感的聚合物,称为光降解高分子材料,如乙烯基酮等。 2、生物降解型 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是指在自然环境中通过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能很快降解的高分子材料,根据降解特性,它又可以分为部分降解型和完全降解型,如生物塑料和淀粉塑料等。 (四)纸材料 纸的原料主要是天然植物纤维,在自然界会很快腐烂,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也可回收重新造纸。纸材料还有纸浆注型制件、复合材料、建筑材料等多种用途。纸浆模塑制品具有质轻、价廉、防震等优点,还具有透气性好,有利于生鲜物品的保鲜,在国际商品流通上,被广泛用于蛋品、水果、玻璃制品等易碎、易破、怕挤压物品的周转包装上。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包装用纸正向功能性发展。 三、实施绿色包装的策略 绿色包装的概念深入人心,实施绿色包装还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制定和完善绿色包装材料法律制度。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有毒有害包装材料,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铜等成分的包装材料;二是建立存储返还制度,禁止使用不能再利用的器具和不能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许多国家规定,含酒精饮料及软饮料一律应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若不能达到这一标准,则拒绝进口;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或罚金等“绿色税”制度: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家,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否安全,或部分使用可再循环的包装材料,分别给于免税、低税优惠,以鼓励使用可再生的资源;四是倡导适度包装。如美国就以商品包装复杂豪华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作了规范限制,过度包装超出要求则重罚,以此迫使厂家简化包装,日本甚至提出零包装的想法。 (二)企业方面 1、强化绿色包装意识 目前不少企业绿色包装意识淡薄。在“绿色浪潮”的时代,作为企业应提高绿色包装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念。企业应该理解,并非所有限制有害环境的商品进口都是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企业应该知道,为了社会的持续发展,约束甚至惩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必要的;企业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发展绿色包装既能降低能耗成本、减少污染,又能提高企业形象,还能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和信任,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包装标志实行绿色化 人们购买商品时由更多关注商品的质量、关注包装的精美,开始转向更多关注商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和包装是否具有绿色标志 。 3、包装材料使用绿色化 绿色包装材料强调的是不造成资源浪费并且对人体及环境不造成危害。绿色包装材料对发展绿色包装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开发使用绿色包装材料是当前各国关注的重点。企业包装材料使用绿色化要求做到:必须避免使用含有毒性的材料;尽量使用重复再用和再生材料;大力开发动植物包装材料;注意选用可降解的材料。 4、流通过程绿色化 倡导绿色包装不只是在包装材料上面的改进,还要注意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环保。首先要保证产品原料不掺杂掺假,无污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条例,杜绝外部环境及工作人员对产品造成污染,供应商的原材材料,半成品的质量的好坏优劣直接决定着最终成品的性能,其次要保证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受环境的危害,因此构建企业绿色物流体系就显得至关重要。实现对物流环境的净化,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理念考虑,实现流通管理全过程的绿色化,坚持可持续发展,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统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在不断恶化,环保事业是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伟大事业。坚持绿色包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喜生主编,包装材料学,1997年11月/吉林大学出版社 2、骆光林主编,绿色包装材料,环保材料生产及应用丛书,2005年06月/化学工业出版社 3、武军,李和平,绿色包装,2007年03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4、彭玉兰,绿色物流与环境保护,中国环保产业,2004 5、蒋小花,循环经济视角下绿色包装,法律研究,2007 6、黄有柱,对绿色包装设计策略的分析包装世界,2003年 7、盛忠宜,实现绿色包装,2004年 8、杨福馨,绿色包装体系的建立于思考,包装世界 1996 9、郭彦峰,对绿色包装的几点思考,印刷世界 2005 10、高德,孙智慧,可降解包装材料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包装工程,2005 猜你喜欢: 1. 食品包装新技术论文 2. 食品毕业论文范文 3. 大专食品毕业论文范文 4. 宠物食品包装调研报告 5. 有关可口可乐的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这个资料应该很好找的~~不过个人认为就这个题目来做毕业论文会显得有点大有点空~~写毕业论文一定要紧跟学校的要求,严格按导师布置的走~~格式做的漂亮点,态度好点,很有用~~给你一篇网上搜来的你看看样子~~引言:生活中的绿色消费模式和绿色营销很多人以为绿色营销离我们很远,但其实不然。当今社会我们提倡一种“简约消费观“,它是一种崇尚绿色,注重环保的消费理念。而这种绿色消费模式,在我们的吃、穿、用、住、行以及对周围环境的绿色消费等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一) “今天我们吃什么、怎样吃”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绿色食品这种无污染、安全、优质、天然和营养的食品,成了人们的首要选择;(二) 在绿色消费盛行的今天,消费者在选购和穿着衣服时,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那些曾风靡一时的化纤纺织品,已受到消费者冷落,那些纯天然的、经过先进工艺加工的、经毒理学测试无毒无害、对身体有益的纺织品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绿色消费将更深入到服饰消费之中;(三) 在“用”上体现绿色消费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用品的资源消耗和包装及废弃物等方面的控制上。随着可持续发展和绿色消费思想的确立,一些有远见的厂商纷纷投入巨资,研制、开发、生产越来越多的环保型产品,无氟冰箱、无毒水溶性建筑涂料、无污染电池等节能、无污染的产品纷纷问世并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四) 在“住”上,我们提倡“绿色居住消费”, “生态建筑和装饰”开始成为住房的建造及内、外装饰的主流设计理念。讲究建筑材料、结构设计、内外装演、施工方法等的科学合理,既节约资源又不产生污染。比如,美国市而言,已经建成了一批别具风格的绿色旅馆,发展节能住宅正在同革新城市建筑设计风格和强化环保意识融为一体,成为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途径。(五) 在“行”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的选择上,积极开发、推广和使用绿色交通工具在绿色意识日益被人们所接受的情况下,一些国家的城市里电车和自行车的数量明显增加;安全可靠、占地少、耗油低的小型车受到人们的欢迎; 液化石油气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看好的清洁能源,有些国家已将其用于出租车、公共巴士等等。(六) 对周围环境的绿色消费主要体现在外出旅游上,在可持续观念的指导下,回归自然,认识自然,欣赏自然,保护自然的新型旅游生态旅游迅猛增长。可见,绿色消费,绿色营销与我们息息相关。那么,什么是绿色营销呢?下面我们进入我们今天的主题——绿色营销,人类营销文明的一大进步!一、 绿色营销的兴起企业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生存与发展与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息息相关。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纷纷推出一系列以环保为主题的“绿色计划”,风靡全球的绿色营销,使企业步入了集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为一体的理性化的发展阶段。对于绿色营销,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概括起来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四种类型:(七) 产品中心论 该观点认为“绿色营销是指以产品对环境作为中心点的市场营销手段。”它强调以环境保护为宗旨,从本质上改革产品的构成以及与之联系在一起的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后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同时还倡导赞助环保的组织和事业,呼吁社会尽快成立具有权威性的、与“国际绿十字会”接轨的组织,宣传“绿色知识”的教育。(八) 环境中心论 该观点认为“绿色营销是指企业在市场营销中要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反污染以保持生态,充分利用资源以造福后代”。(九) 利益中心论 该观点认为“绿色营销是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利益的统一,而对产品和服务的观念、定价、促销和分销的策划和实施过程”。(十) 发展中心论 该观点认为“绿色营销是一种能辩识、预期及符合消费者与社会需求,并可带来利润及永持续性经营的管理过程”。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所谓绿色营销:是指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谋求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的统一,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当今企业的绿色营销,就是要以环境保护理念作为其经营哲学思想,以绿色文化作为其价值观念,以消费着的绿色消费为中心的出发点,力求满足消费者绿色需求的长期性、全局性、系统性的营销策略。21世纪对中国企业来说,实施绿色营销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途径。二、 绿色营销与传统营销的区别与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绿色营销是基于绿色需求、绿色消费、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1. 营销目标从最大限度地刺激消费转为追求可持续消费。2. 营销服务的对象从消费者扩展到“消费者和社会”。3.“顾客”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传统营销仅仅把人看作消费者,其研究的出发点是如何通过营销活动满足其消费需要。绿色营销则把人看作是具有多样化需求的“社会人”,消费需要只是“社会人”需要的一部分。绿色营销就是研究如何通过企业的营销活动满足人的物质、精神等多方面的需要,如何从毫无约束地消耗物质资源转向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消费等方面的问题。4.“需要”的含义大大发展了。传统营销所指的“需要”,是消费者单一的物质欲望和需要。绿色营销则认为,人的需要和欲望具有多样性,包括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生态需要等。这些需要和欲望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其中生态需要是人本能的、潜在的需要。5.对“顾客满足”进行重新定义。不仅使消费者得到作为经济人的产品需求的满足,而且得到作为社会人的“社会责任”深层需求的满足。6. 企业文化发生本质变化。在传统营销条件下,企业文化在本质上是竞争文化,竞争文化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产生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后果。在绿色营销观念下,企业实施绿色文化,更多地注意“人”的导向, “人”的价值,把竞争对手、上下游企业更多地看作伙伴,尤其是环境保护的合作伙伴。要与其他生产商、分销商及顾客之间彼此配合,共同承担对生态环境平衡、社会资源节约的责任和义务,合力创造绿色生产、营销氛围,营造环保时代竞争式的合作文化。三、 绿色营销的意义(一)从战略思维的高度重新认识绿色营销的发展意义(1)绿色营销可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绿色营销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3)绿色营销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二)从战术层面的角度重新审视绿色营销的发展意义(1)绿色营销有利于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市场销路;(2)绿色营销可塑造绿色文明,促进企业塑造绿色文化;(3)绿色营销可构建绿色企业形象,赢得独特的竞争优势。(4)绿色营销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四、 实施绿色营销战略的SWOT 分析(一) 优势(1) 消费市场的绿色需求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不断被强化, 自然、健康、环保等已成为当前消费的时尚与主流。(2) 绿色营销空间广阔。当前, 许多企业正处于边际成本递减而边际收益递增的阶段。这是由于过去奉行的粗放经营模式造成了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大、生产成本高。而现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正在向那些考虑资源环境价值的企业倾斜。这一有利的外部条件为企业推广绿色营销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二) 劣势(1) 企业推广绿色营销的思想和观念淡薄。过去, 许多企业重产量, 轻质量和公共利益, 对绿色营销知之不多甚或不知, 对消费者的绿色需求导致的市场需求变化等没有充分的认识。(2) 企业绿色研发能力低、手段落后。我国许多企业规模小, 还处于脱贫解困阶段, 投入不多,经营方式以粗放经营为主, 产品技术含量低, 产品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低廉的要素费用。因此要它们在短期内提高技术水平、增强绿色研发能力, 难度较大。(3) 绿色产品尚未成为消费者的首选产品。绿色产品由于成本相对高, 因而难以成为消费者的首选产品。大多数消费者, 尤其是中小城镇与广大农村地区的消费者仍选择购买便宜的非绿色产品。(4) 缺乏作为第三方认证主体的绿色认证机构, 或没有可以提供有权威、有影响力的服务机构。这一点不仅妨碍了企业ISO14000认证工作的开展, 也不利于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甄别, 因此, 他们在购买绿色产品的时候总是有顾虑, 担心花了绿色产品的价钱买到的却不是真正的绿色产品。(5)环境与资源具有公共物品性, 绿色营销的实施缺乏自觉性、持久性,绿色营销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企业性质本身决定不会主动支出绿色成本(三) 机会(1) 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扩大产品销售量。绿色产品或服务体现了企业勇于对社会承担责任, 关心消费者, 因而更易于吸引顾客。同时企业的这种“绿色”价值导向, 可促进消费者从情感上偏爱企业的产品, 从而扩大产品销量。(2) 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建立, 增强其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讲,“绿色化”就是“差异化”, 它使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 从而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3)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绿色营销强调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 强调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治污染、开发新资源和资源的再利用, 这些都要以高新技术研究为前提。企业只有开展真正意义的创新, 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高涨的绿色需求。(4) 可获取长期的经济利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实施绿色营销可带来更高的边际收益, 降低成本, 获得“绿色”利润, 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这是企业一项十分宝贵的无形资产, 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有利。(四) 威胁(1) 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绿色营销, 对环境产生的良好影响往往无法立刻显现, 只能等待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准确判断。若企业开发的绿色产品在某些方面进行改进, 但在其他方面对环境、人体又有新的伤害, 将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2) 消费者和政府的反击。我国某些企业在开展绿色营销的活动中, 未能真正按绿色产品的要求与标准组织生产, 名不符实, 随意使用绿色产品标志, 有些甚至热衷于炒作概念, 从而引起消费者或政府的极度反感, 有关纠纷和处罚不断出现, 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反而使企业陷入了尴尬的境地。(3) 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绿色营销在我国还属新鲜事物, 政府对绿色营销尚缺乏完整、具体的政策导向, 对绿色营销活动也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五、 推动绿色营销战略的四大动力系统构建从以上SWOT 分析可以看出, 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是有时滞的。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从构建政府、社会、消费者群体和企业的自动力四大动力系统来推动绿色营销的实施。(一) 政府推动绿色营销的实施——政府压力系统分析绿色营销活动关系密切的环境和生态问题更是一个涉及民族、国家利益和宏观经济发展的大问题, 更会受到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影响, 所以政府理应责无旁贷地在绿色营销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 扮演重要角色。(1) 政策的绿色倾斜和提高行业的国家标准积极实施ISO14000 和环境标志认证,这是通往国际市场必备的“绿卡”。(2) 强化法律监管,以法治企。通过政府职能来解决绿色经济中市场机制失效的问题, 将生产经营的外部经济内部化,即通过法制程序强制性地引导企业行为朝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方向发展。(二)社会推动绿色营销的实施——社会推力系统分析(1) 科研单位的技术贡献。现阶段, 我国绿色营销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做到“既经济又环保”, 化解这个“两难选择”的惟一途径就是大力开发“绿色技术”, 实行技术创新。要充分调动社会科研单位的技术贡献。(2) 社会舆论的导向。社会舆论是一股无形的强大力量, 绿色营销的推广过程要有效调动媒体的力量, 扩大生态教育的覆盖面, 促进绿色文化与生态科学的社会化, 普遍唤醒各界人士和广大公众的生态觉悟。(3) 环保组织的敦促。近年来, 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许多企业也已经自觉实施了废物的三“ R”管理: 即废物的减少(Reducing) 、再利用(Reusing) 、再生(Recycling) 。(三) 消费群体推动绿色营销的实施——消费群体的吸引力系统分析(1) 消费者绿色消费极大地驱动国际绿色营销的发展。(2) 消费者的价格认同感越来越强,这一价格认同感是企业自觉走向绿色营销之路的“引路牌”。(3) 消费者对绿色品牌的信赖感、忠实度增强。使企业减少其绿色营销产品不被认可的忧患。(四) 企业自身推动绿色营销的实施——企业的自动力系统分析(1) 企业实施绿色管理,构建绿色企业形象, 推动绿色营销赢得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在真正实施了绿色营销之后, 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公关活动来宣传企业的绿色形象。绿色广告与绿色公关的有机结合能很快地丰富品牌的绿色内涵, 塑造出品牌的绿色形象。(2) 企业实施绿色价格树立企业产品的优质高价形象,促进绿色营销的开展。绿色价格是指因附加了绿色价值而高于传统产品价格的价格。由于绿色产品更符合现代消费者的需求, 而且一般来说, 消费者也会认同绿色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 从而愿意支付较高的价钱。(3) 企业开发绿色消费广阔的潜在市场空间。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需求层次的攀升, 都促使企业对绿色商品的供给产生了原动力。因此在当今, 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 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被适度消费方式所代替, 回归自然、返璞归真已成为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 企业满足绿色需求就存在着广阔的潜在市场空间。六、 绿色市场开发战略由于可持续发展成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选择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绿色市场的迅速发展,选择绿色市场,既是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寻找新的增长点、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开发绿色市场将成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和任务。相对企业而言,绿色市场开发可以按产品和顾客(消费者)两个变量展开,如图:老顾客 新顾客老产品 策略一:渗透策略 策略二:市场拓展策略新产品策略三:产品创新策略 策略四:多元创新策略基于产品和顾客变量的市场开发战略图策略一,市场渗透策略。这是一种以原有的绿色产品面向原有的消费者群,通过提高消费量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的策略。由于熟悉的产品面向熟悉的顾客,实施这种策略的代价较小,操作容易。如果使用这种方法能达到扩大市场的目的,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但一般而言,除非原有的绿色产品确实具有较明显的优点,或者由于消费者的绿色意识的提高,愿意更多的使用绿色产品,否则,实施这种策略,往往需要企业采取适当的促销手段。策略二,市场扩展策略。这是一种以原有的绿色产品,向新的顾客销售,通过扩大销售对象的规模实现增加销售的目的的策略。实施这种策略的关键是能有效吸收新顾客,为此,必须保证绿色产品本身的质量上乘,同时,要通过广告宣传,公共关系,人员推销,营业推广等手段使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和喜欢这种产品,还要制定恰当的价格水平,畅通绿色产品的销售渠道。策略三,产品创新策略。这是一种面向原有顾客,主要通过开发新的绿色产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的策略。开发新产品往往要较大的投入,且风险比较大。为此,需要决策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风险意识和开拓精神。需要作好产品开发的前期工作,特别是市场分析,预测和产品开发的技术可行性工作,当然新产品上市之时,也要以合理充分的营销策略组合相配套。策略四,多元创新策略。这是在开发新产品的同时,开发新的顾客,实现扩大销售的策略。显然,这是一种创新的内容和范围均最大的策略。高风险,高投入,也与高回报相结合。七、 绿色营销策略(一) 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企业的各方面形象的综合反映,既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各类人员的形象,又包括企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效果及企业建筑物、有关标识等方面的形象。因此,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制定企业形象战略,形成统一的整体形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一方面要使绿色营销的概念深入全体员工的意识中,达成共识并共同为之努力;另一方面,对外界要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公众认可。(二) 开发绿色产品所谓绿色产品是指对社会、对环境改善有利的产品,或称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是绿色营销的基础,也是其关键性的一环。绿色产品开发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设计产品时,应以节省材料、减少污染为目标, 最好选用无毒、无害容易分解处理的材料。着重使用无公害、养护型的新能源、新资源。(2)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必须实行全面绿色质量管理。具体可以概括为“五R”原则:一是研究(Research),即重视对本企业的环境对策的研究。二是减消(Reduce),即搞好“三废”治理,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三是循环(Recycle),即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四是再开发(Rediscover),即变普通商品为绿色商品。五是保护(Reserve),即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环保宣教,积极参加社区的环境整治,树立绿色企业的良好形象。延伸产品核心产品形式产品绿色产品的整体概念图(三) 制定绿色价格绿色价格是指附加了绿色价值而高于传统产品价格的价格。开发绿色产品,通常需要使用新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客观上提高了绿色产品的价格。但价格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主要决定因素, 这种状况必然影响绿色产品的发展前景。因此,应认真理顺绿色产品价格,制定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可的价格, 使绿色消费全方位地走入我国消费市场。产品定价过程中,必须考虑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1)按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政府应允许绿色产品的价格比同类产品价格上浮一定的比例。如芬兰政府允许绿色产品价格上浮30 %以上;日本绿色产品的价格比一般产品价格高20 %以上。(2)其次, 要注意绿色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根据目标市场购买者的消费心理、购买行为、购买能力、该产品的市场进入难度及竞争强度等因素来决定产品的经营利润及其赢利方式,选择产品的定价策略。常用的定价策略有:随行就市定价策略;目标定价策略; 认知价值定价策略;渗透价格定价法略等。(四) 建立绿色分销渠道绿色营销能否成功实施,很大程度取决于绿色分销渠道建设的好坏。选择恰当的绿色销售渠道是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绿色产品销售量、成功实施绿色营销的关键。企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努力:(1)在大中城市建立绿色产品销售中心。大中城市一般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 向周边城市的辐射能力强。建立销售中心既可以作为一个销售窗口展示全国及本地区的绿色产品又可以作为一个信息窗口沟通生产企业与市场的联系。(2)建立绿色产品连锁商店。绿色产品销售网点可以借鉴国内外连锁商业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实现统一商号、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还可以成立连锁总店的配货中心,组织联购分销,既可因大批量直接进货享受价格优惠,增强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力,又能够缩短渠道, 减少污染。(3)借助现有的中间商营销渠道,建立一批绿色产品专柜或专营店。选择中间商时, 要把重点放在与本企业有相同的环境保护意识、有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并能真正合作的中间商上。商店一般要选择繁华地段、居民文化层次比较高的地段及客流量比较大的地区。(五) 实行绿色促销绿色促销与传统意义上的促销相比更加突出强调绿色因素,绿色促销的目的是通过绿色信息的传递,树立企业和产品的绿色形象, 使之与消费者的绿色需求相协调, 从而吸引消费者并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进而促进绿色产品销售量的增加。(1)绿色广告是宣传绿色消费的锐利武器, 这样消费者就会选择有利于个人健康和人类生态平衡的绿色产品。(2)绿色公关是树立企业及产品绿色形象的重要传播途径, 绿色公关能帮助企业更直接、更广泛地将绿色信息传递到绿色广告无法到达的细分市场,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3)人员推销是企业主要的促销通道之一。要有效地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推销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本企业产品的绿色诉求所在, 同时要详细回答消费者所关心的健康、环保等一系列问题。(六) 加强绿色售后服务绿色销售服务是指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过程中以符合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为原则的全过程服务,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的高速有效运行起着促进作用。在绿色营销中,应将绿色销售服务贯穿于整个销售过程,尤其是售后服务。其目标是既要满足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也要节约能源和资源,鼓励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循环再生,减少污染和二次污染,从而引导消费者自觉地进行绿色消费,增进环保意识。企业应建立良好的销售服务网络,负责绿色产品的销售服务、咨询、维修和回收。服务网络的布点要合适,布点要有足够的服务覆盖面。(七) 加快绿色认证工作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突破绿色壁垒进入国际市场,关键的一步就是要获得“绿色通行证”,即ISO14000 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经为企业申请认证提供了初步条件,企业应主动了解有关绿色认证方面的信息,根据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国际化程度、企业规模等具体情况采取行动,条件成熟时要积极申请认证,条件还不成熟时也要积极为申请认证做准备。八、 总结语总之, “绿色营销”,是指社会和企业在充分意识到消费者日益提高的环境意识和由此产生的对无公害产品需要的基础上,发现、创造并选择市场机会,通过一系列理性化的营销手段来满足消费者以及社会生态环境发展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其核心是按照环保与生态原则来选择和确定营销组合的策略,是建立在绿色技术、绿色市场和绿色经济基础上的对人类的生态关注给予回应的一种经营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在化解环境危机的过程中获得商业机会,在实现企业利润和消费者满意的同时,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共存共荣。 绿色营销观念体现了企业思想意识上的提升,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推进了人们消费观念的进步,创造了需求,使企业的经营观念不只是停留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层面,拓展了企业的经营思路,使企业的视野更加开拓。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场绿色革命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绿色营销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在21 世纪将成为营销的主流。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案例: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战争是近代列强侵华的重要手段,中学历史教材在中国近代史部分重点介绍了列强对中国发动的六次侵华战争的背景、经过和影响。当前,霸权主义、帝国主义仍然威胁着世界安全,区域性战争此起彼伏,世界并不安宁,争取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世界的两大主题。吸取历史教训,认清帝国主义本质,对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在列强侵略和自身发展两种力量的作用下,近代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全面的、深刻的社会巨变,其中最大的变化也是最本质的变化是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在中国社会的巨变中出现了半殖民地化和半封建化两种趋势。半殖民地化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半封建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的发展。 近代以来,外国资本主义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军事实力,通过发动战争、强占领土、迫签条约、开辟商埠、建立租界、控制关税、垄断航运以及进行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等多种方式,对中国从政治上加强控制,经济上大肆掠夺,文化上逐步渗透,使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列强对中国的政治侵略主要表现在对中国主权的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侵犯。①破坏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如割让土地、强占租借地、强辟租界与划分势力范围。②破坏中国的国防主权,包括破坏领海主权,在内河派驻军舰和强行驻军等。③控制中国海关,从关税税率确定到海关行政管理,直至关税征收使用,中国海关的基本权利逐步落入外国人之手。④破坏中国司法主权,始于《南京条约》附件中规定的领事裁判权。⑤破坏外贸自主权,始于《南京条约》附件中规定的片面最惠国待遇。⑥干涉中国内政,包括控制中央政府或实力派人物,作为侵略工具。如列强先后控制过清政府、扶持利用袁世凯、控制军阀各派系头目、控制国民政府及其内部有关派系等;直接影响和决定中国政府的重大决策;镇压和破坏人民斗争和中国革命,使之向有利于列强利益的方向发展和演变。 列强对华以经济侵略为主,政治侵略和文化侵略是为经济侵略服务的。概括地讲,近代前期以甲午中日战争为界,列强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分为不同的两个时期。甲午战争以前,列强对华经济侵略以商品输出为主——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他们通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如何确保其商品倾销中国市场,如何便利其掠夺中国的廉价原料。为此,列强通过增开通商口岸、控制中国海关、免收内地税、保证其人员在华活动自由和安全并允许鸦片贸易合法化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这是这一时期列强发动战争的动因和确定不平等条约内容的主要依据。甲午战争以后,列强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和科技优势,经济侵略由以商品输出为主变为以资本输出为主,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强迫贷款、开设银行、修筑铁路、开设工厂、开采矿山等。因此,确保其在华资本的安全,便成为列强在这一时期进行政治、军事和文化侵略的主要任务。近代后期,列强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主要分布在三个阶段:国民政府统治前期,帝国主义对华投资急剧增长,并向中国倾销商品,1932年出现中国外贸史上入超的最高记录。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在沦陷区疯狂掠夺。解放战争时期,美国商品在中国市场形成独占局面。 列强对华的文化侵略主要通过教会、学校、报刊书籍等途径,用传教布道、兴办慈善事业等方式进行渗透,强制性地进行文化移植,推行殖民主义的奴化教育,鼓吹“中国人种西来说”,胡诌“中国社会停滞论”,惟有依靠列强侵略才能发展,惟有依靠传教士传布福音,才能拯救中国人的灵魂等等。文化侵略具有隐蔽性强、影响深远的特点,其主要目的是丑化淡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从精神上麻醉中国人民,消灭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思想,配合政治、经济和军事侵略,以巩固和扩大在华既得利益。列强侵华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列强侵华带来的最大影响,其他的影响都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也是通过它而起作用的。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中国的主权被破坏殆尽,逐步沦为列强的半殖民地。如领土完整遭破坏,使中国长期不能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海关行政权的丧失,使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宰割的地位,无法保护本国的民族工商业,也不能增加国家收入,仅仅有利于列强倾销商品、掠夺原料;允许鸦片(毒品)进口,仅作为商品征税,不仅严重侵犯了中国贸易主权,而且加剧了列强对中国的经济掠夺;公使进京和在中国驻军,使中央政府处于列强外交和刺刀的监视之下。其次,大规模的商品倾销和资本输出,使中国逐步沦为外国侵略者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掠夺地,是造成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长期落后的根源。如巨额赔款,使中国丧失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机遇,使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缺少必要的资金,对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存在严重的依赖性。自1842年英国通过《南京条约》向中国勒索赔款之后,其后的《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赔款数额步步升高。截止1901年,中国对外八次主要赔款达19.53亿银元,相当于清政府1901年全年财政总收入的16倍。伴随着巨额赔款而来的是,清政府无力偿还时,不得不向外国银行团借款,忍受其高利贷盘剥。在偿还赔款时,又要以白银折合金币(美元、英镑)偿付,随着金涨银跌,列强从中捞取到更多好处,从财政和金融上扼住了中国的咽喉。而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却越来越重,对外国资本主义的依赖越来越大。中国人民也因此越来越贫困化。总之,列强的经济侵略使近代中国成为“一穷二白”的落后国家。第三,列强在进行侵略的同时,也把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传入中国,对中国的旧制度、旧观念以前所未有的冲击,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列强的经济侵略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自然经济的解体,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当然,西方列强在侵华的时候只是充当了历史不自觉的工具,其主观动机是不希望中国成为独立自主的近代化国家,因此千方百计压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阻挠和破坏中国社会进步。相对于它们对中国社会造成的消极作用来看,其在客观上的积极作用无疑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只有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国家才能走上富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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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两个角度写:1: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主权丧落,被动挨打;2:打开国门,近代化之路,西学东渐,逐渐并入资本主义轨道。
19世纪末,西方列强掀起的瓜分中国的狂潮,激起中国人民强烈反抗。为镇压中国人民反抗侵略的斗争,1900年6月,俄、英、美、日、德、法、意、奥八个国家拼凑了2000多人的队伍由英国海军中将西摩尔率领,从大沽经天津向北京进犯。义和团和清军在廊坊杨村等地阻击敌人,打死打伤侵略军多人。侵略军狼狈退回天津租界。八国联军攻陷天津,一路烧,已攻入北京。八国联军到处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北京城破之日,慈禧太后带着光绪帝仓皇出逃。由于临事慌张,慈禧太后顾不得讲究排场,蓬乱着头发,狼狈不堪地出西直门,过八达岭,一路颠簸,逃到陕西西安。八国联军冲入北京后,纵火放炮,大肆抢掠。北京城内炮声隆隆,火光冲天,成了一个“强盗世界”。侵略者争相抢掠清政府的官衙库款。日军从户部抢得白银300万两,并烧毁户部以毁灭罪证。法军抢去礼王府现银200多万两和无数金银财宝,用大车拉了七天。侵略者还以搜捕义和团为名,在大街小巷挨户破门而入,将粮食、家具和银钱钟表等全部抢走。他们还把抢来的东西拍卖,按官阶高低瓜分赃款。侵略者甚至还以杀人为乐事。一群逃难的老百姓被法军逼进一条死胡同里,全部被机枪射杀。庄王府被焚时,1700多人被侵略者活活烧死。大街上时尸骸枕籍,满目断壁残垣。在西方社会跃上世界文明进程制高点的时候,中国则在封建社会的迟暮中步履蹒跚。面对历史性的全球变局,清政府麻木不仁,陷入落后挨打的境地。1840年,英国利用鸦片和炮舰首先打开中国国门。随后,各国侵略者纷至沓来,逼迫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对中国肆意劫夺。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严重破坏,中国一步步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民族陷入苦难深重和极度屈辱的万丈深渊。面对外国列强的一次又一次侵略,中华民族同仇敌忾,进行了顽强抗争。中国人民为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怕牺牲,前仆后继,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反侵略斗争篇章。英雄们为打击侵略者的气焰、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尊严而作出贡献,有的甚至因此而牺牲,他们虽死犹生,他们依然活在我们的心目中,他们的死重于泰山,人们是不会忘记他们和他们的英雄事迹的。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论文提要: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赔偿项目比较多,对应的权利主体也比较多,当部分权利人起诉后,法院是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还是依不告不理的思路径行裁判,本文将试图从赔偿请求客体的性质入手进行分析,在分析传统的观点的基础上,肯定法官应在行使释明权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就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主动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共同原告的做法,同时也对例外情况进行了论述。[基本概念] 部分权利人共同原告 释明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海事审判中常见的一类重要案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实施后,在赔偿原则、赔偿客体、赔偿标准等重要问题上有了明确的依据,使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更具可操作性,但实践中还是有一些问题经常困扰我们,本文仅就该类案件涉及的有关主体的相关问题作简要研究探讨。希望有所裨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比较多,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会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见赔偿项目是相当多的,涉及的权利主体也比较多。如果只有部分权利主体起诉,以往的做法通常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要求原告申请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进行审理。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影响和随着审判实践中经验教训的积累,有观点认为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主张权利和放弃权利的自由,在主张权利时,有依法选择保护途径和依法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上述自由的侵犯,有悖于处分原则。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审理只有部分权利人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应将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视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主体。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是以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为主体、以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内容的债的法律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其中,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来源损失的被扶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为间接受害人。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有关费用的如丧葬费,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三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请求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项目虽然比较多,但各个赔偿项目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主体。其次,追加当事人的前提是这类案件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部分当事人起诉要追加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现行法律对必要共同诉讼规定不够详细,《民诉意见》规定了几种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其中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且,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各个赔偿项目是独立的,并非共同标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的权利人是赔偿总额的共同请求权人,而适用必要共同诉讼,那样会产生对当事人诉讼自由的干涉,不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所以,在审理部分权利人起诉的人身损害案件时不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只需向权利人行使释明权即可进行裁判。法官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请求或陈述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依法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权限。这一制度,在我国目前公民法律知识不平衡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力量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趋于对等,从而为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要对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权利人范围、原告享有的权利范围及未起诉的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应当如何行使权利等内容向释明原告。法官行使释明权必须在保证中立的前提下行使,法官所解释的内容不得影响案件的实质公正。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厚此薄彼,否则会使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对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正当性和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可能使其对法官个人的职业品质产生不信任。上述做法可以认为是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系原告董某之子,李某受雇于被告刘某,在海上作业时遇难。事故发生后,李某之妻何某与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不久,原告董某以其儿媳何某私自与本案被告签订协议对其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属于自己的部分死亡赔偿金及扶养费。扶养费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原告儿媳何某无权处分。但原告关于部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在其儿媳何某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在实体上能不能分割,在程序上是否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观点就不尽相同。本人认为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该项赔偿不宜分割,应当按必要共同诉讼对待,追加当事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要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多项费用,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史上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以前法律规定大多采“抚养丧失说”只补偿生活补助费。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目前学者也有类似观点。《解释》虽然明确了它的性质,但还是比较容易产生争议。死亡赔偿金,顾名思义,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由此看来,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解释》突破了以往法律的传统规定,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物质损失的范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物质性赔偿,以“继承丧失说”为计算依据,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生命是无价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他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余命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该项赔偿不同于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受偿份额,而不是像继承遗产那样适用同一顺序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涵盖家庭生活所有成员,是家庭的共同取得,不应该只由关系最密切的夫妻一方取得,而应该认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的损失。所以,该项赔偿的请求权人是死者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该项权利主要由死者配偶享有。审理中在考查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并予以适当平衡。根据上述分析,上述案例中死者的妻子、母亲与死者共同生活,对死亡赔偿金具有共同的请求权,应依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在实体上两人如请求分割,主要权利人应为死者的配偶何某,原告作为死者的母亲,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份额。综上,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部分权利人起诉后,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做法。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赔偿权利范围及权利人的范围,尊重当事人得到明示后的自主选择,针对部分权利主体径行裁判。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这样,既能够及时保护已提起诉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可维护义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1.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2.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6.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8.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10.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12.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4.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6.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1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22.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4.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26.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28.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30.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32.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洗钱犯罪研究 3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36.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38.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40.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42.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44.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46.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48.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50.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52.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54.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56.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58.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60.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62.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64.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66.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68.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法律的权威性 70.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72.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74.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76.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78.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80.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84.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86.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88.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