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不难 只要你找个好的就可以了
明清时代,对于女子的贞德要求还能严,明朝最主要是出于统治的需要,而清朝入关前女子也是可以改嫁的,甚至可以兄死嫂嫁弟,但是清朝入关后,特别是从康熙以后,由于满族的汉化,以及对汉人统治的需要,对女子贞德要求也像清朝一样了,清末,由于封建统治的减弱,革命的风起云涌,以及西方思潮的涌进,对于女子的从一而终就渐渐放开了,所以我认为,应该是从清末到民国,女子可以改嫁,一直到今天,比如江青不就是改嫁给了毛泽东?
汉朝唐朝时候很松的。宋朝时候以为理学盛行,女子改嫁压力就比较大了,朱熹就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不过改嫁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像李清照就改嫁过啊。明清愈发保守,女子改嫁就很难了。
一般三天后可以再婚,比较厉害的人不用.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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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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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有主饰.指在中间最大的饰品,宫女的一般就只有主饰,主饰有的是假花(宫女的都是假花)有的是金子做的镂心花,还有的是玉做的玉花。一般的都有流苏(不过旧还珠格格的流苏实在难看)有的是最低档的普通流苏,有的则是用白绳穿好一串串的珠子,底部有颗大珠。还有的是用细金条做的。还有背面的花(宫女一般没有)只是比主饰低调一点。还有一些旁饰(宫女没有)有的是小珠钗,有的是小金花,有的是摆尾饰。型态各异.怎么好看怎么配。望采纳
钿子分凤钿、满钿、半钿三种。其制以黑绒及缎条制成内胎,以银丝或铜丝之外,缀点翠,或穿珠之饰。”一般妇女多用铜丝或铁丝做成“头发撑子”,钿子有凤钿、满钿、半钿三种。钿子前如凤冠,后加覆箕,上穹下广;将头发分两缕缠绕其上,再插上扁子、簪子、花等饰物簪子是满族妇女梳各种发髻必不可少的首饰。通常满族妇女喜欢在发髻上插饰金、银、珠玉、玛瑙、珊瑚等名贵材料制成的大挖耳子簪、小挖耳子簪、珠花簪、压鬓簪、凤头簪、龙头簪等。簪子的种类虽然繁多,但在选择时还要根据每个人的条件和身份来定。比如人关前,努尔哈赤的福晋和诸贝勒的福晋、格格们,使用制作发饰的最好材料首选为东珠。两百年后渐渐被南珠,即合浦之珠所取代。与珍珠相提并论的还有金、玉等为上乘材料,另外镀金、银或铜制,也有宝石翡翠、珊瑚象牙等等,做成各种簪环首饰,装饰在发髻之上,这若是同进关以后相比,就显得简单得多了。进关以后,由於受到汉族妇女头饰的影响,满族妇女,特别是宫廷贵妇的簪环首饰,就越发的讲究了。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乾隆皇帝为其母办六十大寿时,在恭进的寿礼中,仅各种簪子的名称就让人瞠目结舌,如事事如意簪、梅英采胜簪、景福长绵簪、日永琴书簪、日月升恒万寿簪、仁风普扇簪、万年吉庆簪、方壶集瑞边花(鬓花)、瑶池清供边花、西池献寿簪、万年嵩祝簪、天保磬宜簪、卿云拥福簪、绿雪含芳簪……等等。这些发簪无论在用料上,还是在制作上,无疑都是精益求精的上品。从清代后妃遗留下来的簪饰来看,簪分两种类型。一是实用簪,多用於固定发髻和头型用的。另一类为装饰簪,多选择质地珍贵的材料,制成图案精美的簪头,专门用於发髻梳理后戴在明显的位置上。现故宫内珍藏的多幅宫廷写实画,都有后妃戴簪的描绘。从图上看,她们有的将簪戴在发髻正中,有的斜插在发髻的根部。后妃们头上戴满了珠宝首饰,发簪却是其中的佼佼者。因而清代后妃戴簪多用金翠珠宝为质地,制作工艺上亦十分讲究,往往是用一整块翡翠、珊瑚水晶或象牙制出簪头和针梃连为一体的簪最为珍贵。如北京故宫珍藏的白玉一笔寿字簪就是一块纯净的羊脂白玉制成的,簪梃即是寿字的最后一笔。用同一方法雕刻的翡翠盘肠簪、珊瑚蝙蝠簪都是簪饰中之佳作。此外还有金质的福在眼前管、喜鹊登梅簪、五蝠捧寿簪等以雕刻精细、玲珑剔透而受到瞩目。还有金质底上镶嵌各种珍珠宝石的头簪,多是簪头与针梃两部分组合在一起的,但仍不失其富丽华贵之感。随著清代后妃发式逐步加宽加大,簪饰的形制也逐步朝两个极端发展,一种是簪头逐渐变小,如疙瘩针、耳挖勺、老鸦瓢等;另一种是簪饰越来越大,不仅适合满族妇女梳两把头覆盖面大的特点,还逐渐演变成头花、扁方等大首饰。头簪作为首饰戴在头上,不仅起到美饰发髻的作用,簪头制成的寓意吉语还有托物寄情、表达心声意愿的美好追求。就清代后妃遗留下的簪饰来说,形式之多,花样之广是前代各个时期所不及的。曾在珍宝馆展出的一支畸形珠“童子报平安”簪,就是一件少有的珍品。簪头是一特大畸形珍珠,约五厘米长,看上去就像一顽童在作舞蹈状。在畸形珠左边饰一蓝宝石雕琢的宝瓶,瓶口插几枝细细的红珊瑚枝衬托著一个“安”字。顽童背后一柄金如意柄,将其与宝瓶连为一体,并将金累丝灵芝如意头露在顽童右侧。从顽童装饰看是个男孩。整个如意连在一起便称.之为“童子报平安”,或“童子如意平安”。封建社会的道德伦理讲究“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皇帝的妻妾当然是以皇帝为纲,要为皇室多生子嗣,要“多福多寿多子孙”,以使皇家血脉旺盛,帝王基业万古千秋地传承到永远,这只头簪的用意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事实并非那麽称心如意,清代康熙帝三十五个儿子,长大成人的有二十四个,诸皇子争权夺势,使康熙帝不到古稀之年就撒手人寰。清朝晚期的同治、光绪两位皇帝,即有皇后又有妃子,却无子嗣,致使其母慈禧两度垂帘听政,统治了中国达半个世纪。慈禧还爱美成癖,一生喜欢艳丽服饰,尤其偏爱红宝石、红珊瑚、翡翠等质地的牡丹簪、蝴蝶簪。咸丰十一年,奕泞病逝承德的避暑山庄。慈禧二十七岁便成了寡妇。按满族的风俗,妻子为丈夫要戴重孝,释服二十七个月。头上的簪子要戴不经雕饰的骨质的,或光素白银的。慈禧下旨令造办处赶打一批银制、灰白玉、沈香木等头簪。同治元年二月,这批素首饰陆续送到慈禧面前。慈禧每天勉强插戴,极不情愿。释服期满,这批首饰全部被打入冷宫。慈禧又戴上精湛华贵的艳丽头簪,直到老年此习不改。后妃戴簪有季节性,冬春两季戴金簪,到立夏这天换下金簪戴玉簪。直到立冬又换上食簪。清晚期在慈禧身边当过女翻译的裕德龄女士回忆:1903年农历四月24日是立夏,“这一天每个人都得换下金簪戴玉簪”。就在这一尺,慈禧赐给裕德龄母亲、妹妹和她本人每人一支玉簪,“太后拣了支很美的给我母亲,说这支簪曾有三个皇后戴过,又拣了两支很美丽的给我们姐妹俩各一支,说这两支是一对,其中一支是东太后常戴的,一支是她自己年轻时戴的”。清末,后妃头簪子多都是祖宗传下来的遗物,宫中后妃都视若珍宝。慈禧讨她喜欢的人可以任意赏赐,毫无拘束。但对光绪帝却为一支玉簪而恨之入骨,至死都不予谅解。清末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将光绪囚禁瀛台。一日隆裕皇后去看光绪,光绪极为反感。他与隆裕虽是名义上的夫妻,但夫妻情分丝鼍没有。因此,光绪一见到隆裕就厌恶得连气都喘不均匀。隆裕的到来,光绪看也不想看,连说两次“跪安吧!”隆裕十分恼火,故意装作没听见。光绪见她不走,气得两手发抖,使足了劲想把她推出去,没想到用力过猛,碰到隆裕发髻上的玉簪。玉簪摔到地上立刻粉碎。这支玉簪是乾隆时的遗物,传到慈禧手裏,她又给了隆裕。降裕见状,立刻哭著把这件事告诉了慈禧。慈禧大怒,心中更加气恨光绪,从此派人严加看管光绪,送馊饭,送凉汤,对待光绪像对待罪人一样。政治分歧使慈禧和光绪关系如同陌路人,而一支玉簪成为他们母子亲情彻底决裂的导火索,光绪的英年早逝也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在民间,一般来说是富家多用玉质银质,贫家则用骨质。普通人家嫁闺女,银簪子也是必不可少之物。因是陪送来的较为贵重物品,女人们都非常珍视,有的用一辈子也不丢不坏。可民间广泛使用的簪子绝大多数是骨质,所以人们总是习惯将其称之为“骨头簪子”。簪子一般长三四寸,更长些的也有,但很少。簪子头部尖细,尾部有一个圆疙瘩。头细易插入发髻,尾部的小疙瘩能使之牢固。还有一种扁簪子,两头粗,中间细,多是银、铜质。扁簪子的两面分反正,正面饰有花朵草叶及吉祥图案,反面是光的,整个形状略往裏弯。扁簪子具有十分明显的装饰意义,固定发上,闪闪发光。簪子是许多民族的妇女在修饰头发时所不可缺少的装饰品,它是妇女们固发、美发的有效用品,这是它几千年来盛用不衰的主要原因。头花是簪发展而来的首饰。由花头和针梃两部分组成。由於满族妇女发式是由软翅头发展到两把头,进而成为架子头,最后产生大拉翅,头上的发式也越来越宽大.於是一种覆盖面较大的头饰——头花,便应运而生。头花大多由珍珠、宝石为原料,因此,需要一个稳定的依托,即在簪的基础上做了某些相应的改动。如在针梃的顶端焊一个十字形横托,并於十字横、竖交叉点做头花的主体。起装饰作用的花草枝叶、鸟兽虫蝶、吉字祥符等环抱四周,簇拥著主体。这样互相搭配既使构图的主次关系明显,又使以珍宝为原料的头花本身合理的分担了承受能力。满族妇女在梳头时,把大朵头花戴在两把头正中,称为头正,也有选用两朵相同颜色和造型的分插两把头的两端,俗称压发花,又称压鬓花。满族妇女除了旗头、簪子外,还普遍喜欢在发髻上插饰花朵,将硕大的花朵戴在头上历来是满族的传统风俗。扑趾源在《热河日记》中记载了满族妇女“野花满鬓,老少无分”.“五旬以上”犹“满髻插花,金钏宝趟”。“即便年近七旬,甚至“颠发尽秃,光赭如匏”仍“寸髻北指,犹满插花朵”。在辽北地区,有些满族妇女甚至在发髻上插一个内装清水的小瓶,瓶内再插上数枝鲜花,生气盎然,反映了她们对美的强烈追求。清前期,国家正值上升时期,人们的生活消费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满族妇女为了满足美的欲望,常将应时的鲜花戴在头上还有一种“金银花缕”。即用纸胎为表,有的似铜丝为质,装成各种各样的花朵,高不过二三寸,最大的也有将近一尺,并选用极精致的珠翠做装点。顺治初年,满族军营中的随军家属,常用这种金银花饰饰於发髻之上。随著清王朝政治的确立,国家政权日益巩固,满族妇女所插戴头花也随之擡高了身价。虽然鲜花遍地,但妇女们更喜欢珍宝质地的头花。这些女性们头上戴仡与其说是为了美饰,莫不如说是为了炫耀。清晚期,国库困窘,国力日衰,人们生活自然受到影响,为了撙节开支,头花也由昔日的纯金变成镀金、包金,珠宝大花变成了绒花、绢花,甚至纸花、通草花,就连羽毛点翠的头花,都用茜草染色代替了。羽毛点翠首饰在我国流传久远,其工艺水平不断提高,发展到乾隆时代已达顶峰。它以色彩艳丽、富丽堂皇而著称但制作起来非常繁杂。据了解,先用金、银片按花形制成一个底托,再用金丝随图案花形的边缘焊起…圈凸起的槽。在中间凹下去的部分涂上适量胶水待用,用小剪子剪下翠鸟的羽毛,轻轻地用镊子把羽毛排列在涂了胶的底座上。翠鸟毛以翠蓝色和雪青色为上品,然而翠鸟娇小,羽毛柔细,制一朵头花需要许多翠鸟。因翠鸟毛光泽好颜色鲜亮,再配上金光闪闪的凸边,做成头花后戴在头上与其他首饰相比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现在北京故宫内珍藏的金属类首饰,以乾隆时期的居多。如红宝石串米珠头花、点翠嵌珍珠岁寒三友头花,蓝宝石蜻蜓头花、红珊瑚猫蝶头花、金累丝双友戏珠头花、金嵌花嵌珍珠宝石头花、点翠嵌宝石花果头花、金嵌米珠喜在眼前头花、点翠嵌珊瑚松石葫芦头花等等,都是以焊接底托工艺制成的。它即沿用历史传统技巧,又突出乾隆时期的特点,使虫禽的眼睛、触角、植物的须叶、枝权都用细细的铜丝烧成弹性很大的簧,轻轻一动,左右摇摆,形象活泼逼真,充满动感。还有一种金属焊接作底托与针梃,珠宝花用铜丝扎成一束的头花,也以灵活多变受到后妃们喜爱。它是以不同粗细的铜丝做成花枝、叶枝,再将宝石做成的花瓣、叶片末端的小孔串成花朵、花蕊、花叶、枝权等不同的单枝,然后再按照图形将各部位摆好,将单枝扎成一束,最后集中在一根较粗的铜丝上与针梃扎牢。这样的头花戴在头上效果甚佳,为女性增加了楚楚动人的娇态。此外,金属镶嵌头花,金累丝头花也都以形象逼真、做工精细而被前人喜爱,使后人赞叹。满族妇女最偏爱的头花当属绒花,尤其是在女儿出嫁时,头上必须戴红色绒花,图火红吉利,据说汉语中的“绒花”,与满语中的“荣华”近音,因此,便有戴绒花即为荣华富贵之意。在满族妇女中,只要条件允许,不仅婚礼喜庆日时要戴绒花,而且一年四季都愿意头戴绒花,求谐音吉祥。尤其到应时节序戴应季绒花:立春日戴春幡,清明日戴柳枝,端阳日戴艾草,中秋日戴桂花,重阳日戴茱萸,立冬日戴葫芦阳生……。清宫后妃们的头花,还有大批的绒花、绢花、绫花流存於世,这些花色彩协调,晕色层次丰富,堪称“乱真”之花。据说唐代杨贵妃鬓角有一颗黑痣,常将大朵鲜花戴在鬓边用以掩饰。因鲜花容易枯萎,就令人研制鲜花颜色做绢花。此工艺不断发展,越制越精。清代遗留下来的绒、绢、绫、绸等质地的头花有白、粉、桃红三晕色的牡丹花,浅黄、中黄、深黄三色的菊花,白、藕、雪青三色的月季花及粉、白相间的梅花等等,历时百年不久,仍鲜艳悦人。钗和簪的用途相似,都是女子盘髻必不可少的首饰。钗有双梃或三梃的,较之簪对於发髻的固定更为牢固-_-些。古老的钗与簪形式雷同,也是由钗头针梃自然连接…处。如汉代流行的玉燕钗就是其中的一例。相传汉武帝建造招灵阁时,有神女留下一支玉钗。武帝把玉钗赐给一位赵姓宠姬。几十年后,汉昭帝继承帝位,后宫女子时兴戴钗,苦於没有理想的式样,到处寻找。一次,宫女们看到这支玉钗无雕无饰,样子普通,就想把它毁了另做。但等第二天打开钗盒时,只见一支飞燕直奔天空。燕子起飞,尾巴呈叉形的美丽形象,使宫中女子深受启发,於是纷纷以飞燕为式制造头钗。燕子的尾巴插在发髻上十分适宜,因此取名为玉燕钗。随著头钗的广泛使用,各种质地、各种造型的头钗不断出现。最常见的是凤头钗,它的制作就由钗头与针梃两部分组合而成。现在北京的故宫尚存有清代后妃戴过的钗,大多分为两类,一类是钗头上装饰极美,一类是光素钗头无装饰。人们习惯将无装饰的叫“插子”。插子的形式也很多,有圆头钗、尖头钗、扁头钗,其质地多为金、银、镀金光素的,还有铜、铁等普通妇女所常用的。插子只是起固定发髻的作用。在满族妇女诸多的头饰中,要有一个固定的起主要作用的中心,那个起固定中心作用的就是这种插子。还有一种叫做“银夹子”的钗,若合在一处的两个扁簪子。银夹子既重视其固定发型的实用价值,因其面有图案,又具有显示美观的审美价值,可算是较为理想的钗了。还有属於“荆钗布裙”一类的妇女,因其家境困窘,不甚讲究或讲究不上,只用粗铁丝自制成倒u形的插子,也有用一段直铁丝,磨尖一头,砸扁一头用作髻簪的。在欣赏往日旗装的风采中,常常可以看到满族妇女头上又宽又长、似扇非扇、似冠非冠的头饰十分引人注目,它的名字叫扁方,俗称“旗头”。“旗头’’的另一个含义即指满族妇女常用的几种民族特徵显著并具有独特风韵的发型,如“两把头”、“水葫芦”、“燕尾”、“大拉翅”、“高把头”、“架子头”、“前刘海”、“盘头翅”等等的总称。扁方是满族妇女梳两把头时的主要首饰。在载涛、郓宝惠两人合写的《清末贵族之生活》一文中,曾讲道:“满族女子平时梳两把j头,式样简朴。皆以真发挽玉或翠之横‘扁方,之上。”横插於发髻之上的类似发冠一样的扁方长三十二至三十三点五厘米,宽四厘米左右,厚零点二至零点三厘米。呈尺形,一端半圆,另一端似卷轴。如一变相横簪,无论是梳两把头或是大拉翅,它都是起到连接真、假发髻之中“梁”的作用。扁方的作用类似古代男子束发时用的长簪,也许扁方就是由此而演变过来的。扁方的质地多为白玉、青玉,少数为金、银制品。关於扁方这种满族妇女所特有的头饰,在清代小说《儿女英雄传》第二十回:“何玉凤毁装全孝道安龙媒持服报恩情”中,通过对安夫人头饰的描绘可以看到。文中说:“只见那太太……头上梳著短短的两把头儿,扎著大壮的猩红头把儿,别著一枝大如意头的扁方儿,一对三道线儿玉簪棒儿,一枝一丈青的小耳挖子,却不插在头顶上,倒掖在头把儿的后边,左边翠花上关著一路三根大宝石抱针钉儿,还戴著一枝方天戟,拴著八棵大东珠的大腰节坠角儿的小挑,右边一排三枝刮绫刷蜡的矗枝儿兰花儿”……。不管她这一头戴了多少个簪子,却反映出当时清朝中期以后,一般满族官宦人家妇女头饰的写照。在清代的北方民间,扁方也有很小的。如遇丧事,妻子为丈夫戴孝,放下两把头,将头发集拢於头顶束起,分两把编成两个辫子,辫梢不系头绳,任头发松乱一头顶上插一个三寸或四寸长的白骨小扁方。如果儿媳为公婆戴孝,则要横插一个白银或白铜的小扁方。扁方一般用青素缎、青绒或青纱蒙裹而成,俗称“钿子”,佩戴时固定在发髻之上便可,上面还常绣有各种花纹图案,镶珠宝或插饰各种花朵、缀挂长长的缨穗。王室贵族妇女用的扁方从质地到样式制作都堪称精美绝伦,在扁方仅一尺长的窄面上,透雕出的花草虫鸟、瓜果文字、亭台楼阁等图案惟妙惟肖,栩栩如生。王妃贵妇们戴著扁方故意把两端的花纹露出,以引人注意。在扁方上缀挂的丝线缨穗,据说是与脚上穿的花盆底鞋遥相呼应,使之行动有节,增添女人端庄秀美的仪态。每逢喜庆吉日或接待贵客等满族妇女便要戴上扁方了。戴上这种宽长的扁方,限制了脖颈扭动,使之身体挺直,再加上长长的旗袍和高底旗鞋,使她们走起路来显得分外稳重、文雅。勒子,俗称“包头”,北方人称其为“脑包”,是一条中间宽两头窄的长条带子,戴在额眉之间。原为江南和中原地区老年妇女冬季围头的御寒品,明清之际广为流传,贵妇用以装饰,贫女用以避寒。东北地区已婚的满族妇女使用的勒子使头发稍稍后仰,较江南妇女的平髻略有变化。其形质多用纱、罗、绸、缎等制成黑色长带,绕头一周。明嘉靖年间勒子尚宽,其后逐渐变窄,但制作异常精细。上绣各种吉祥花色图案,也有中间镶嵌珍珠、宝石做点缀的。清代妇女戴勒子,沿袭明代旧制。如清早期雍正十二妃图轴中,就有两位美人头戴勒子,从画面上看,有纱绸的,也有貂皮的,反映了不同季节戴不同式样与质地的勒子.如北方冬季寒风凛冽,勒子大多用貂皮制作,称为貂复额。明末清初,正是勒子盛行之时,无论宫廷贵妇还是民间女子都掀起遮眉勒热,由於贫富之别,勒子的质地,以及勒子上缀的饰物都有所差别。这种遮眉勒在北方比较实用,因此流行起来经久不衰。除勒子外,还有一种金约,类似勒子形制,但比勒子还要窄些。流苏是满族妇女十分喜爱的首饰,其造型近似簪头,但在簪头的顶端垂下几排珠穗,随人行动,摇曳不停,与古代八大类首饰中的步摇极为相像。步摇首饰始见汉代,最初只流行於汉代宫廷与贵族女人头上。何为步摇?“步摇者,贯以黄金珠玉,由钗垂下,步则摇之之意。”步摇属於汉代礼制首饰,其形制与质地都是等级与身份的象徵。汉代以后,步摇才逐渐被民间百姓所见,才有机会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在贵族妇女中,还实行过一阵加於冠上的步摇冠。戴在头上较之步摇更富有富贵豪华之感。在北京故宫举办的《中国文物精华展》中,曾展出过几件辽宁省出土的金树形步摇冠饰件,金树是冠状伞形,一根两枝树权分别展开了大小四十余件树枝小枝权,每一小枝权顶端各有一两个可以活动的小金环,环下各系一片金树叶,稍一触动枝摇叶摆,华美无比。它的出土使我们感到祖先的聪明才智和高超的创造力,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封建帝王妃嫔生活之奢侈。史载,唐宋之后步摇形制变化多端,除金质外还出现了玉石、珊瑚、琉璃、琥珀、松石、晶石等珍贵材料制作的步摇。明代四大名画家之一唐寅在《招仙曲》一诗中写道:“郁金步摇银约指,明月垂璫交龙椅”。由此可知明代步摇用“郁金”,这也许是用金属与珠宝镶嵌的一种步摇形制。其中不乏明代时兴起来的焊接新工艺。将金累丝与金底托焊接在一起再嵌上珍珠宝石等作点缀,其实用耐久程度大大超过了雕琢、焖压等传统工艺技术。清代步摇大多采用了明代焊接制作新工艺方法。在台湾故宫博物院编辑的《清代服饰展览》图录中,有一件“点翠嵌珠凤凰步摇”,就是使用了金属焊接作底托,风身用翠鸟羽毛装饰,其眼与嘴巴用红色宝石、雪白的米珠镶嵌,两面嵌红珊瑚珠。凤身呈侧翔式,尖巧的小嘴上衔著两串十多厘米长的小珍珠,坠角是一颗颗翠做成的小葫芦。整个步摇造型轻巧别致.选材精良,实为罕见。在另一图录中又有一件“吉庆有余”流苏,形制近似类同。与针梃连接的流苏顶端是一金累丝的金戟(古代作战武器),戟上挑著一个下垂的金累丝的磐,磐的两端义各下垂一珠串,一串为珍珠青金石蝙蝠点翠华盖,下坠著红宝石坠角。另一串为珍珠蜜腊鱼及点翠华盖,红宝石坠角。整个流苏由戟、磐、蝙蝠、鱼等组成,谐音“吉庆有余”。这件流苏寓意吉祥,形式别致,不但起著装饰发式作用,还集嗡意、象徵、谐音於一体,堪为流苏首饰的上乘之作。流苏一词的本义原是指古代人装饰车马帐幕时用的彩线丝穗。而步摇与流苏在形制上和功能上如出一辙,至於步摇的名称为什麽没有被沿袭下来,反而为流苏一词所取代,尚有待日后的进一步考证。满族妇女所喜爱的流苏,多种多样。顶端有凤头的、雀头的、花朵的、蝴蝶的、鸳鸯的、蝙蝠的等等。下垂珠串有一层、二层、三层不等。现在北京故宫珍宝馆展出的清代后妃首饰中,有一件“穿米珠双喜字流苏”,它是皇帝大婚时皇后戴的。流苏顶端是一羽毛点翠的蝙蝠,蝙蝠嘴裏衔著两个互套在一起的小金环,连接著一个羽毛点翠的流云如意头。如意头下平行缀著三串珍珠长穗,每串珠又平均分成三层,每层之间都用红珊瑚雕琢的双喜字间隔。串珠底层用红宝石作坠角。整个流苏自顶端到坠角长二十八厘米,是流苏中较长的一种。这种长流苏一般歪插在发髻顶端,珠穗下垂,刚好与肩膀平。此外,清宫珍藏的流苏,顶端以凤衔滴珠的最为常见。如“龙凤呈祥”、“彩凤双飞”、“丹凤朝阳”、“凤穿牡丹”等等。凤凰是百鸟之王,据说它能给人带来幸福、美好、光明。凤凰衔珠的形象,寓意凤鸟筑巢,准备育雏。封建时代的帝王都希望自己多子多孙,所以后妃的头饰中以凤凰为题的很多。清初时的普通旗女和汉族妇女模仿满族贵妇发饰,以高髻为尚,梳时在头顶后部将发平分两把,向左右方横梳成两个长平髻,两髻合宽约一尺,俗称“叉子头”(也称“两把头”、“或“把儿头”)。作叉子头时,又在脑后头垂下一缕头发,下端修成两个尖角,形成燕尾形名谓“燕尾”。清吴士赞《宫词》对这种发式作了描写“髻盘云成两道齐,珠光钗影护蝤蛴。城中何止高於尺,叉子平分燕尾低。”这些宫词对满族妇女的独特发式作出形象的描绘。“团头”,又叫旗鬓,是民间常见的发式。满族妇女进人中年以后,便不再盘“头翅儿”,而改梳“团头”,其造型好像一个带花纹的馒头,但“团头”不同于一般平民百姓中年妇女的“疙瘩鬓”。两者梳法位置不同叫法也有区别,疙瘩鬓在脑袋后下方。团头位置在正上方,把头发在头顶梳成竖式的圆形或扁形高髻.有的也留“燕尾儿”,并在发中插戴银、铜质扁方等首饰。一些老年妇女因头发较少,在头顶绾成一个螺旋式的“卷儿”,即简单又便利,直至近些年在满族聚居的农村还可以看到。还有一种叫做“水葫芦”的发式,俗称“水鬓”。即挑下两鬓微弱之发,用肥皂水傍耳根成钩形,丰颊面颐,相衬如桃花带雨,格外美观。康乾以后,由於受汉族发髻“如意缕”的影响,满族j妇女一般均将发髻梳成“一”字形,俗称“一字头”、“如意头”等。清代中期,满族妇女的发髻样式逐渐增j高.“双角”也不断扩火,满族妇女发式由h两把头这种髻式发展到架子头,同时也是由自己头发梳理而成的发式逐渐发展到借用架子由真、假发相掺杂而成的发式,发髻上多插有饰物。其中有种名叫“扁方”的板状饰物,初时形状较小,到清代后期,特别是咸丰年间,满族妇女的发式变得更加高大和夸张,已演变为一种“高如牌搂”式的固定装饰,从而取代了用架子梳的两把头。《阅世篇》曾载:“顺治初,见满族妇女辫发于额前,中分向后,缠头如汉装包头之制,而架饰其上,京师效之,外省则未也。”嗣后这种发式愈演愈高,至后期而为既高且大的形式,有人形容其头就像顶著一块小黑板者即指此式。这种牌楼式的装饰上面不用头发,纯粹以绸缎为之,做成一顶“扇形”的冠,戴时只要套在两把头发髻之上,这就是俗称的“大拉翅”,是满族贵妇的发式。这些贵族妇女们头戴高高的饰物,再穿上她们习惯穿用的那种高底旗鞋,身材显得格外修长,走起路来也愈加稳重、端庄。大拉翅,又称“大京样”,“大翻车”、“达拉翅”,类似於现在舞台和影视剧中所见到的清代宫装样式,应是由“两把头”发展而成,即以头顶发髻为“头座”,在上面加戴青色素缎或纱绒架制成的发饰,脑后也留“燕尾儿”。这种发式清末流行於北京,而且越加越高,发展成类似后来“旗头板”的式样,并在正面饰以花朵,侧面悬挂流苏(线穗),所以东北一些地区叫“京样”或“宫装”。“大拉翅”头饰是形似一个扇面的硬壳,约尺把高。裏面是用铁丝按造头围的大小做一圆箍,再用布袼褙做胎,外面包上青缎子或青绒布,做成一个固定的装饰性的大两把头,再插一些用青素缎、青绒、青直径纱或绢制的花朵。需要时,戴在头上即可,无需梳掠,不用时取下搁置一边。既起到美饰头发的作用,又摘戴方便自如,可谓两全齐美。大拉翅,形似大如意,勾在颈后的燕尾,也比原来的大,几乎挨到衣领上。因大拉翅以粗铁丝做架,承重性较强,上面设有插簪、钗、流苏、疙瘩针、耳挖勺、头花等固定装置,满足了同时佩戴众多首饰的需要。满族妇女的这种发饰,是贵族妇女的专用发饰,故宫博物院藏《雍正行乐图》,作清初贵妃形象,就绘有这种发饰。因这种发饰属於达官贵族阶层女性的盛装,所以平民妇女在结婚时,也常常以此为“礼冠’’戴在头上,好像汉族的“凤冠霞帔”一样觉得荣华和富贵。直到清末,“大拉翅”仍为满族妇女的主要发饰,无论官宦命妇、民间女子纷纷效仿。其实上述的头式除贵族妇女外,很少有人在日常这样打扮。原因是既费时间又费劲儿,而且必须由别人帮助完成。梳好后不能随意俯仰枕靠,无论站或坐都要直著脖子,虽然漂亮但并不舒服。民间除在婚礼等隆重场合或年轻姑娘媳妇过年时梳外,很少能见得到。
旗头,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多为满族上层妇女所用,一般民家女子结婚、节日、或祭祀祖先时方以为饰。戴上这种宽长的装饰品,限制了脖颈的扭动,使之身体挺直,再加上长长的旗袍和高底旗鞋,使她们走起路来纤纤碎步,分外稳重、文雅。佩戴时固定在发髻之上即可。
入关前,满族妇女传统发式是辫发盘——髻,即将头发集于头顶,编成一条长辫,盘旋而上为盘。髻,这种发式简洁、利落,便于骑射远行,在野外宿营又可枕辫而眠。当时无论身份高低,贫富贵贱,发式比较雷同。入关后,由于清政府实行的“剃发留头”的剃发令只限男,不限女,因而许多民间传统的女子发式得以保留。
在满汉文化逐渐融合的基础上,满族女子发式被汉族女子所模仿;汉族女子发式也在不同程度上被满族女子所模仿,由此而形成满、汉族女子发式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变风格,极大的丰富了满族妇女的头饰。
清代中期,满洲贵族妇女开始盛行"旗头",也叫"旗头板"、"大拉翅"。就是以头顶发髻为座,上面放置旗头。旗头和我们在舞台上看到的差不多,是一种扁形的冠,里面有铁架支撑,外面用青绒或青素缎等制成,正面有各种珠宝首饰的装点,侧面悬挂流苏。旗头是由"两把头"发展而来的,由于是进关以后才流行起来的,所以,人们也把它叫"大京样"。
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朝冠:冬用薰貂,夏以青绒为之,冠体为圆顶呈半圆坡状,周围有一道冠檐。 皇贵妃朝冠,形制与皇后朝冠相同,差别的只是7只金凤上没有猫睛石,翟鸟下所垂珠结不是五行二就,而是“三行二就”,三行共用珍珠192颗。 妃、嫔朝冠,顶都是二层而不是三层,每层承以金凤,妃冠顶上衔猫睛石。
这就是清朝满族女子起头的由来与讲究。
挂穗子,确实有讲究。比如京剧四郎探母里,皇后凉凉戴双穗子,贵妃挂单穗子,而且一般的不挂穗子,而且是上朝时才挂。一般旗人女子好像出嫁才挂穗子。
目前,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如何引导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做出适合自己兴趣、性格、能力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建设的重点。通过分析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存在的课程设计不合理,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 教育 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对决定以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 总结 和测定,确定一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并编制相应的工作、教育和培训的行动计划,并对每一步骤的时间、顺序和方向做出合理的安排。每个人的职业生涯是有限的,如果不做一个切实可行的规划,势必影响个人事业的成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正处在职业生涯规划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 职业规划 既要有较高的奋斗目标,又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随着高校的扩招, 毕业 生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许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由于缺乏对专业和自我的合理认识与定位,职业决策和选择能力不足,难以找到理想工作。因此,应利用各种途径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进行全程化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指导。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内容简单
目前,大部分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课程的设计并不十分合理。很多学校只是硬性执行国家的政策精神,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教师的配备、课程的设计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教师的本身素质不高。学校过于重视专业培养目标,授课地点仅限于课堂之内,采用教与学、讲与听的形式,内容也只停留在政策宣传、形式分析、技巧传授上,理论性强,而忽略了职业生涯显著角色假定性训练,以及对职业、社会的适应性训练,实践性较差,专业性特色不突出,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就得不到大学生的认同,学生的职业自我概念意识淡薄,职业技能较弱,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二)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体系不完整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是依靠几个教师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建立一整套辅导体系。目前,我国的各高校还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比例投入资金和人力来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职业教育。人员配备极其缺乏,仅有几个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老师,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每一个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辅导,并且专职的专业授课教师也很少,都是由辅导员以及一些其他专业教师兼任,自身的理论性差,对学生的专业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三)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求职存在盲目性
了解自己和自己的特长,是将要选择的职业是一个人的职业规划的基础。很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是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和通过别人的评价来了解自己和自己将选择的职业的,这就最终导致了求职的盲目性。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职业测评与职业规划是近几年才在国内出现的测量个人职业兴趣、性格与职业发展潜力的科学 方法 。对于大多数高等院校而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教师大多是兼职的,而且主要的工作目标是尽可能地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工作岗位,大多数指导教师不具备职业指导师的资格,也不知道该如何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其次,目前国外的一些测评软件中的常模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大学生,而国内的测评软件的常模做的还不很全面,所以,应该针对不同地区、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发更加细致和有针对性的测评软件。
(四)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教育不完善
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的心理压力不断增加,很多学生面对就业压力出现了心理焦虑的情况,因此不能客观地认识自己,发现自身的潜在能力和专业优势,更不能设计好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目前,各高校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配备的教师较少,并且专业性也不强,还仅仅停留在解决上门咨询的学生层面,面对的学生面很窄,并且比较被动,更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生涯心理的专业辅导。在当今这种就业压力下,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心理健康及学生生涯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对策
(一)加强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理念建设
要树立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开发学生潜能,以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教育理念。大学生职业生涯是以引导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取得职业生涯及人生的成功为目标的科学的教育活动,其教育的开展必须以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指导。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引导职业生涯走向成功。其直接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潜力,充分发挥、调动学生自身的潜能和素质中的有利因素,促成自我的最大化、全面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职业生涯教育应立足于学生自我、职业机会与职业世界的全面分析,帮助学生认识自我的潜力,并开发自我的潜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项个性化、系统化、长期化的教育活动,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全过程。特别要求学生充分发挥自我的主体作用,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学生发自内心的接受,自觉、自愿、自主的参与。同时,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项连续、系统的活动,仅依靠学校教育,或是 家庭教育 、社会力量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实施过程中,应树立系统观,以学校为核心,整合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才能保证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由于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是新近引入的理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这一理论比较陌生。只有加强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方面的课程建设才能做好其他的相关工作,它是普及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和理论的必由之路。职业生涯规划课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要从大一做起,分年级从不同侧重点实施,让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深入大一学生,促使他们有意识地去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促使学生在新的高度结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去思考自己的人生、事业,清楚将来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以及用人单位需要的人才素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同时,结合课堂教学,充分利用好学校各方面的资源,如教学环节中的实习、寒暑假的 社会实践 、参观学习等,将教学、讲座、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立体的职业网络;邀请有丰富 经验 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与大学生共同交往,让学生深入社会,体验社会中各种各样的职业,达到对外部环境更为全面、客观的认知。
(三)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咨询建设
职业生涯规划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它会因为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所能依赖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课程建设只能起到普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知识理论的作用,具体到个人的人生定位和职业道路的选择,更需要有个性化的咨询指导。因此,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咨询建设成为必然。同时,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对未来职业世界只有笼统的、模糊的感性认识,对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解难免有不足之处,只有加强面向个体、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职业辅导咨询可以视学校的具体情况设在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咨询人员从事这项工作。除了个别咨询外,也可以针对一些普遍的、共性的问题进行团体咨询。
(四)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测评建设
“知己”是指对自我的认知,“知己”是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的前提,只有建立一个切合实际的自我观念才能做好自己的人生定位,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然而,自我认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个体在成长过程当中对自我的能力、兴趣、个性等方面都会有一些感性上、经验上的自我体察,但是,这种自我的认知很多时候是带有主观性的。因此,它还必须借助心理测量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科学的手段测评自我的能力、兴趣和个性,以建立一个更为科学、客观的自我观念。测评建设主要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生涯诊断(包括自我评估和环境评估),设定职业生涯的目标,选择职业生涯路线,实施、评估和反馈五方面。既给予测评对象科学、客观、公正的测评和解释,又给予测评对象完整、科学的自我认知,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协助其明确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刘晓君.试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人生发展[J].高教论坛,2005,(3).
[2]魏晓华,程春生.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刍议[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3]丁德智.高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06,(7).
[4]李兵宽,刘启辉.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体系建设刍议[J].中国高教研究,2005,(1)
摘要:从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依据出发,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提出了法学院校应依靠自身力量创建体现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办学理念和专业建设思路,并对专业课程结构进行了设计。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培养目标;课程设计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下简称“劳保专业”)是教育部1998年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新增设的专业。该专业设立时间虽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到目前为止,全国开设劳保专业的高校已达110多所。其中,30多所高校具有硕士点,近10所高校具有博士点,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梯队。
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的高等法学院校。是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中心。学校于2000年9月申办劳保专业并于同年10月获教育部批准,2001年9月正式招生,是法学院校设立劳保专业的典型代表。与其他院校相比,法学院校的师资背景、科研背景、专业设置并不具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优势,但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能否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否真正地满足于市场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已的办学特色。
一、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依据
本文认为,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应该定位于法学特色,这既是基于学校的学科优势和办学经验而设定的专业特色,又是基于社会保障事业蓬勃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供不应求而设定的专业特色。
(一)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需要
从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相当落后,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落后,尤其是基本立法不足,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体系;其次,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颁发大量的通知、规定、复函等,实行调控和管理;再次,社会保障立法各地不统一、不协调,弱化了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同时,传统的社会保障法律机制在立法原则、内容构造、保障范围等方面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要求的适应性有一定差距。因此,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主攻方向和发展趋势[1]。打造法学特色的劳保专业,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的法律人才,是保证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根本条件。
(二)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不仅需要大批高素质的立法人才,而且也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司法人才。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即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依然无法正常运行。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只有社会保障立法过程才需要法律工作者,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司法参与社会保障的不足与缺位,才造成了制度运行的不公和失范[2]。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社会保障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确保制度实施中对大量司法人才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指导,及时解决法律条文于实施中的难题;才能帮助 文化 程度参差不平的广大社会保障受益人解读法律条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消除其对制度的不信任。
(三)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法学院校学科优势和教学经验的体现
法学院校有着不同与其他院校的整体环境和整体优势。教师的专业背景、科研背景,学校的专业设置、学术氛围均以法学为主,法学是该类院校的强势专业,在此环境与背景下的劳保专业理应依托学校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学校的优势资源,突出专业的法学特色。另外,法学院校还有着丰富的法学教育经验与方法,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二、法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设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既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又要注意挖掘专业自身的优势。根据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总体培养目标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备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通晓中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和务实,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构建多层次发展平台,满足专业学习的同时,提升学生的职业选择能力
首先,应与法学专业接轨。社会保障关系尽管应由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和规范,但它与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又密不可分。为了使学生在通晓中外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熟练解决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在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同时,应加强其他法律课程的学习。一方面体现法学院校的优势资源,突出专业的法学特色。另一方面满足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提升其职业选择能力。
其次,应与经济学专业接轨。社会保障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特定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其本身亦可视为一种经济活动。这种内在的关联决定了经济学科对社会保障专业的重要性。
再次,应与公共管理专业接轨。社会保障分配的资源往往来自于政府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作为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具有充足的理由。
(二)建立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重视专业业务实践,提高学生职业上手能力
劳保专业属于应用层次的社会科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一是要加强校内的实训环节,通过建立设备齐全、规范的社会保障服务模拟大厅和劳动争议、 保险 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参与处理,掌握基本的社会保险操作技能和庭审程序;二是要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将学生分批分次安排到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岗位顶岗值班,提升其职业上手能力。
(三)适应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专门人才
人才培养必须与市场需求相一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需求既是专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专业生存的条件。没有市场的专业,是社会资源的浪费[3]。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方向既要源自于市场需求,又要在动态考虑学生就业去向和市场求人意向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
三、法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结构与体系
(一)课程设置原则
1.实基础。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构建学院公共基础课平台和学科基础课平台。避免“厚基础”造成的“窄口径”和“宽口径”带来的“薄基础”。
2.强专业。以岗位群需要为导向,强化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方向课程学习的同时,突出专业法学特色。避免“同质化”培养造成的恶性竞争。
3.重应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重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培养,使其能敏锐地发现既有问题和潜在问题,并熟练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课程结构体系
按照上述原则,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成理论课程组群和实践课程组群。
1.理论课程组群。由基础课、专业课、特色课和选修课组成:1)基础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是为保证学生的身心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培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而设置的。除开设以“两课”为代表的相关公共课程外,还应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导论课程”,帮助学生认识、了解所学专业,尽快适应大学的 学习方法 和专业课学习的特点;专业基础课是根据专业课对相关学科的要求,作为专业课的先修课程而设置的。目前,我校在开设管理学原理、行政学原理、西方经济学等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法学原理课程,使学生能初步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性知识,了解现代法学研究的发展动向与思潮,为特色专业的学习打下了良好基础。2)专业课。是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而设置的。包括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学、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救济等课程。3)特色课。是各院校根据自己的专业特色定位而选择开设的。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定位于法学特色。鉴此,必修环节里除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外,还应增设与其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一方面突出专业特色的同时,能够使学生熟练解决社会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避免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第三,保证特色专业的培养质量,避免选修课堂上的“选而不修”、“挂名选修”现象。4)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发挥学生的个性潜能而设置的。为了克服盲目设课,浪费资源,学无所用等现象,我校结合市场及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将本专业选修课程分成素质提升和专业延伸两大板块,开设了秘书学(公文写作)、电子政务、社会调查与统计、保险学、风险管理、社区管理、比较劳动法学、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较好地满足了学生的个性化需要和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2.实践课程组群。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实践课程应由课程实验、模拟实训、基地实践三大环节构成,各环节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紧密相连、相辅相成。1)课程实验。以专业基础课、方向课和特色课为对象,采用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初级能力。2)模拟实训。一是通过校内社会保障服务模拟大厅,举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模拟实训,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社会保障具体管理流程;二是利用校内优势资源,定期举办劳动争议、保险模拟法庭,使学生能够将学到的专业知识灵活、准确地运用到法庭庭审的现场模拟中,实现法律专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3)基地实践。将学生分批、分次安排到预先建立好的校外实习基地顶刚上班。通过职位实践,一方面,使学校教育与社会应用紧密衔接,增强专业建设的动力和生机;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缩短其进入社会后的适应期。
参考文献:
[1]齐海鹏.社会保障[M].沈阳:东北 财经 大学,2010:98-99.
[2]白维军.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人才需求的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0,(5):32-34.
[3]赵俊康、马培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若干问题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4):45-47.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劳动与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对象原理上是全体国民,但基于国力的限制目前只实施了一部分。占绝大部分人口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