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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研究最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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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研究最新论文

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李永海博士认为,改革现行国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地税机构合并,在新时代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国地税在近年来不断强化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机构合并,可以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二是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管理的不断深化,纳税人对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国地税机构的合并,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公平便利的服务,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2017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国地税合并,可以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甘肃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马应超博士认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多重制度效应和政策红利逐步显现。 一是有助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管理链条缩短,税费收入的规范性和执行上更加刚性,必将为未来税费制度改革,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 二是有助于纳税人办税便利化的提升。国税地税合并,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征收上的“两头跑”“两头查”问题,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办税和缴费负担,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全方位提升。国地税合并之后,垂直管理体制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地税征收率低的问题,征收率的提升会缩小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同时明确企业对纳税程度的预期,也有利于未来减税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四是有助于新时代税收征管流程再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只是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也是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执法和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集成创新。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成本。之前很多纳税人要同时缴国税、地税,存在“多头跑”等问题;同时,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对于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处。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就是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简化机构,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办事效率。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公司合并税务风险预防研究论文

(二)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并购后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导致出现支付困难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并购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采用现金收购的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变现能力就越高,企业越能迅速、顺利地获取收购资金。这同时也说明并购活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节能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自有资金投入不多,企业必然采用举债的方式,通常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使得并购后的企业负债比率和长期负债都有大幅上升,资本的安全性降低。若并购方的融资能力较差,现金流量安排不当,则流动比率也会大幅下降,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给并购方带来资产流动性风险。(三)融资风险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如何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是关系到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并购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进行并购只是暂时持有,待适当改造后重新出售,这就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这时可以选择资本成本相对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就会陷入财务危机。如果买方是为了长期持有目标公司,就要根据目标企业的资本结构及其持续经营的资金需用,来确定收购资金的具体筹集方式。并购企业应针对目标企业负债偿还期限的长短,维持正常的营运资金,使投资回收期与借款种类相配合,合理安排资本结构。比如用短期融资来维持目标公司正常营运的流动性资金需用,用长期负债和股东权益来筹集购买该企业所需要的其他资金投入,在并购企业不会出现融资危机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资本成本,力求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四、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在并购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控制风险的影响因素,降低财务风险。如何规避和减少财务风险,可以采取下列具体措施:(一)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采用恰当的收购估价模型,合理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以降低目标企业的估价风险由于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是产生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根本原因,因此并购企业应尽量避免恶意收购,在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评价。并购方可以聘请投资银行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全面策划,审定目标企业并且对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对目标企业的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做出合理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的估价较接近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另外,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同一目标企业进行评估,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并购价格。企业价值的估价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账面价值法、市盈率法、同业市值比较法、市场价格法和清算价值法,并购公司可根据并购动机、并购后目标公司是否继续存在以及掌握的资料信息充分与否等因素来决定目标公司的合理评估方法,合理评估企业价值。(二)从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数量上合理安排,降低融资风险并购企业在确定了并购资金需要量以后,就应着手筹措资金。资金的筹措方式及数量大小与并购方采用的支付方式相关,而并购支付方式又是由并购企业的融资能力所决定的。并购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三种,其中现金支付方式资金筹措压力最大。并购企业可以结合自身能获得的流动性资源、每股收益摊薄、股价的不确定性、股权结构的变动、目标企业的税收筹措情况,对并购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将支付方式安排成现金、债务与股权方式的各种组合,以满足收购双方的需要来取长补短。比如公开收购中两层出价模式,第一层出价时,向股东允诺以现金支付,第二层出价则标明以等价的混合证券为支付方式。采用这种支付方式,一方面是出于交易规模大、买方支付现金能力有限的考虑,维护较合理的资本结构,减轻收购后的巨大还贷压力;另一方面是诱使目标企业股东尽快承诺出售,从而使并购方在第一层出价时,就达到获取目标企业控制权的目的。(三)创建流动性资产组合,加强营运资金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资产负债结构性的风险,必须通过调整资产负债匹配,加强营运资金的管理来降低。但若降低流动性风险,则流动性降低,同时其收益也会随之降低,为解决这一矛盾,建立流动资产组合是途径之一,使流动性与收益性同时兼顾,满足并购企业流动性资金需要的同时也降低流动性风险。(四)增强杠杆收购中目标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在财务杠杆收益增加的同时,降低财务风险杠杆收购的特征决定了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是整合目标企业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杠杆效应下,高风险、高收益的资本结构能否真正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取决于此。高额债务的存在需要稳定的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来偿付,而增强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必须:(1)选择好理想的目标公司,才能保证有稳定的现金流量。(2)审慎评估目标企业价值。(3)在整合目标企业过程中,创造最优资本结构,增加企业价值。只有未来存在稳定的自由现金流量,才能保证杠杆收购的成功,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偿债而带来的技术性破产。参考文献[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财务成本管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3[2]田进等。兼并与收购。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3]陈共荣等。论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3[4]邬义钧。企业兼并及美国企业五次兼并浪潮的启示。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1[5]费雷德。斯通着译。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美)J.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分析论文

摘要 :企业在发展进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这是企业财务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元素。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税务风险时常会出现,也是企业必须要承担的,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必须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强相关人员对税务风险的认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应对,保证企业健康、高效的运行。为此,本文就企业税务风险分析与应对进行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 :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应对

企业在发展与经营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税务款项,结合国家在税务政策上的变化,经营项目类型不同,企业在税务缴纳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缴纳税务时,极易出现各类风险问题,一旦发生税务风险,就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影响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为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重视对税务风险的分析,及时了解税务风险的成因,进而提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方案。

一、企业税务风险主要类型

1.操作风险

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其中涉及到企业的生产、投资、经营与理财等多个环节,税务筹划对企业税务所产生的影响也具有系统性与整体性的特点。只有在某种特定环境下,才能及时落实好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案,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若企业仅仅是为了降低税款而开展筹划工作,极易产生操作上的风险问题。例如,在《税法》中要求企业在对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负债的利息予以扣除,虽然负债融资行为存在节税效应,但是仅仅在负债成本比息税前投资效益低时才能发挥价值意义与实际效果。

2.政策风险

实施税务筹划时,还容易发生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为政策选择性风险与政策变化性风险。所谓的政策选择性风险就是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为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而系统了解,最终导致思想与认知上的偏差,进而会对税收筹划工作构成威胁。政策变化性风险就是国家经济的发展,会使得在发展进程中产生政策的改动,这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与风险。

3.经营风险

由于税务筹划工作都是提前开展的,等到真正进行税务处理时,时常会受到突发情况的影响,使得企业出现经营上的风险,制约着企业的高速发展。例如,前期所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不科学,与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不相符,无法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会令企业陷入到经营风险内,成为当前企业税务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另外,实施税务筹划工作时,工作人员未对企业实际运行系统进行科学评估,筹划工作不到位,导致税务筹划工作无法做到按计划行事,进而产生额外的成本与支出。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1.经营者风险意识问题

企业发展进程中,法人变更、股权转让等都是不可避免的。为提升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与发展实力,需要转变经营策略,及时对内部经济结构体予以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经营者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未了解到企业税务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进而出现税务管理不到位、税务风险丛生的问题,会威胁企业的健康运营。

2.企业管理问题

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财务制度建设与成本核算工作上,此项工作开展的目的在于实现对企业成本的控制,进而降低企业在生产与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若在企业管理上,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来予以实施,就会出现严重的偷税与漏税现象。例如,企业为了逃税,会将实际运营中所获得的部分成本额度换算成餐饮费与车费等,用作抵销处理,进而达到逃税的目的,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税法,然而企业并未意识到此行为的不当,仍旧存在大量此类行为,最终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3.会计核算问题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核算工作很是关键,其对企业后期的财务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及时了解国家税法,结合税法标准来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额度,因此,核算时,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很是关键。然而,就目前企业在税务管理的实况来看,了解到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以关注利益分配与企业成本为主,同时,会计人员素质存在问题,素质层次不齐,进而使得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严重问题,就是会计数据不真实、不精准,无法真实、有效的反映现阶段企业的发展与经营实况,进而统一滋生税务风险。

三、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1.增强经营者的税务风险意识

而今,为全面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应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的科学性开展,及时增强经营者的税务风险意识,及时将税务筹划工作视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从根本上降低税务风险,经营者必须摆正态度,不可为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出现逃税、漏税现象,进而做出一系列的正确决策,以保证整个税务工作开展的高效性,以降低税务风险,是保证企业财务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

2.全面把握税收法律与政策

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是结合现有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而提出的,制定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就需要在了解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政策与法律的变动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调整。为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结合发展实况来把控目前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与含义,明确好税法的界限,进而目标性的对税收筹划方案予以调整,以求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经济损失,保证基本经济效益。对此,其一,企业应保证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保证全部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税务知识与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与把握最新税收政策与法律文件的变化,以便做出快速调整,将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效果予以体现。其二,企业还要组织财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税法与税务知识等的学习,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来进行调整,以降低税务风险系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工作人员应及时企业发展实况出发,借助税收政策与经济变化程度,找准税收的利益增长点,以求帮助企业最大程度上获取利润。然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科学、全面的把握好税收政策,不可以偏概全,把握好新出台的税法与政策文件,打造税收筹划信息化系统平台,进而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以及了解税收调整与筹划的具体方案,这样是保证税收合法性的关键条件。

3.优化税务风险评估体系

为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必须优化整个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处理好税务筹划问题,以防止为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应充分利用好网络设备,构建快捷、科学的税务筹划系统,对税务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予以评估、预测,且要做到事前评估、事中调节与事后控制,进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对风险的遏制。此外,还要构建专项税务筹划风险预测与控制体系,以形成纳税风险控制效果,以达到规避风险的效果。与此同时,应构建税务筹划部门,主要对纳税筹划方面的相关事宜进行科学处理与统一化协调。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发展进程中难免会遇到税务风险,导致此类风险发生的原因角度,如经营者税务风险意识不强、企业管理不到位、会计核算不科学等,都可引发税务风险。为应对当前问题,应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增强经营者对税务的重视程度,增强对税法与政策的把握与认知,构建相配套的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一系列的税务风险予以规避,进而打造更为完善的税务风险应对机制,进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利.浅议石油工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分析与决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6,07:337+339.

[2]方伊.我国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6,07:312.

[3]张佑玲.试述企业税务风险与之应对措施[J].财会学习,2016,10:151+153.

[4]陈彤童.企业税务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5,05:196+200.

[5]华挺.大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应对机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5,32:96-98.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研讨论文

摘要: 当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迅猛,这与中小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有必然关系。然而我国中小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依旧偏重导致税务风险的逐步提升,税务风险会对中小企业的生产与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性影响并会导致破产、倒闭。因此,税务风险防范与管控对于中小企业意义重大。本文对于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概述、分析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并阐述相应的对策从而使得中小企业有效地降低与控制税务风险以及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控

1引言

中小企业不仅促进了经济、税务、就业率的增长并且社会并且为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和中坚力量。一方面,作为中小企业而言,其发展趋势与生存状况面临着种种挑战,税收负担过重依旧偏重导致税务风险的逐步提升。税收负担过重具体表现为:名义税负偏重、实际税负重于名义税负,而过重的税负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未能遵守国家税务法律从而致使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样会对中小企业利益、社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管理者们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与措施,真正意义上防范与化解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

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概述

2.1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概念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使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2.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特征

(1)税务风险的一般性。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存在一般性。基于税收制度的强制性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之间的一般性矛盾,造成了企业和相关税务部门间产生的信息不对等的现象。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决定了财务部门的缺乏或是财务部门专业化管理能力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税务风险的一般性的存在。因此,中小企业税务风险是常见且难以做到彻底性规避。(2)税务风险可抑制性。中小企业对于税务风险无法做到彻底性规避,但是作为中小企业管理者和财务管理人员可将税务风险降低到最低,而主要是通过科学性、正规化、强制性、法制化的防范措施进行有效的防控,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并且将税务风险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化解;税务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过程之中,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与制度设置、评估风险、管控风险以及强化税务管控制度。(3)税务风险潜在性。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作为一种潜在化的.形式而存在,这种风险伴随着时间延续的过程,其风险造成的危害会进一步加深;风险造成的影响分阶段性与累积程度。在风险处于初级阶段危害较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潜在性的风险随之积聚最终产生爆发性危害,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使得其面临系统性风险。

3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3.1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内因分析

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的内因主要包括: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欠缺和不完善。税务风险意识的欠缺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投资、资金运作、财务管理、组织结构模式、内部审计管控、运营销售等等环节。(1)企业内部管理欠缺税务风险意识。中小企业以家族式企业居多,进而其管理意识与模式、资金筹备等方面所产生的问题与矛盾会导致中小企业运行与管理出现潜在或是现时性的不良影响。当面临危机与不良影响时,作为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以及管理者欠缺对于相应税务管理的风险意识与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管理者以及管理部门只着眼布局规模扩大与利润最大化,从而将税务风险置之脑后使得企业生产、销售以及各个环节上为风险埋下了伏笔。(2)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数据与信息的准确程度存在差距。中小企业在财务核算准确性的层面上与大型企业存在明显的差距,并且财务核算环节的错误极其容易导致中小企业在涉税方面出现纰漏。因此,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与准确性关乎企业税务风险的形成,无论基于人为或是非人为的操作,将缺乏准确性和不真实的财务数据与信息进行税务处理,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剧增。

3.2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外因分析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许多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需要中小企业进行申请和审批方可享受。但是现状是每年大量的税收部门出台新规,众多中小企业未能及时了解并学习新规并依然延续旧规纳税。因此产生少报、少交或是晚报、晚交的情况,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制定税务风险防范与分析制度、制定合理的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等等方案,做到及时预警并形成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税务风险与损失。其次,优化税务管理机制。彻底提升中小企业税务防范能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明确责任制;建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或部门,虽然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但是专职税务管理管理岗位或部门的作用巨大,通过税务管理各个岗位的合作、监督为中小企业建立并落实各种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最后,建立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建立企业内部与外部税务风险识别,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与控制风险等级;形成有效的税务风险识别机制,将各环节的潜在税务风险进行列举并分析;对于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是对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程度的量化过程,以相应的方法确保税务风险评估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并为税务风险的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5结语

中小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并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客观地认识到税务风险带来的危害。强化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防范预警机制以及税务管理部门的建设是中小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林倩,李钰.探究商业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J].中国商论,2018(6)

[2]孙亮.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8(1).

[3]朱光武,印尧.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商论,2017(15).

税收筹划最新研究论文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与要点分析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与要点分析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本文主要对企业纳税筹划内涵予以分析,后在企业纳税意义等问题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予以探究,不断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合理实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不断趋于复杂性经济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引导着微观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专业化的纳税筹划不断实现自身税收成本管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增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性建设也引导着我国各企业逐渐开始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往重筹划合法及统一性问题建设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纳税筹划内涵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内涵我国国内各专家学者对其具有不同的研究与不同定义但将其归纳总结后可知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我国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基础上,以企业为背景对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在税务相关的事项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统筹与规划从而使企业在企业价值引导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减轻。

纳税统筹其主体是纳税人,在企业税款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具有不相等的权利及义务,对于纳税人而言可就企业发展现状对企业纳税项目及包含的经济内容进行统筹规划〔1〕,而对于征税人而言需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权利,防止权利滥用行为出现,同时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重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具体行为开展过程中应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及统一化捉进企业统筹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

(一)纳税人方面。以纳税人基础而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使纳税人通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纳税时选择最佳的、纳税资金较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税收从而有效减少纳税人现金、本期现金的资金流出肩利于增加纳税人可流动资金成本,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有效增长。

(二)国家税制法规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实现对我国任何企业类型的规范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一定的方法统一降低并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实现合理化及规范化制定〔周采取适当优惠政策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性应用。该方法的颁布不断促进了国家各类型企业间的平等为企业合理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而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为了减少一定的企业税收支出,各主体会在现有国家税务征收法律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税务法律政策的改变若其政策出现一定的改变观日纳税人便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趋势下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影响因素纳入企业发展及规划项目中,引导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此方面而言纳税筹划可更好的实现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在应用过程中凸显其优点及缺点,引导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缺点予以合理性分析从而促进我国国家税制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探究

(一)筹资阶段。

(l)合理选择企业融资结构。企业在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筹资成本等均应合理规划企业资金获取渠道以及获取方式的差异性会影响企业成本资金列支方式的选择,因此企业在实现纳税筹划时应注重企业筹资方式及渠道的合理性选择捉进结构最优建设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2)经营租赁形式选择。经营租赁形式的选择于承租人而言不仅可有效避免设备在长期拥有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增加,同时还可在经营活动开展中以租金形式减少企业利润减少税负。若承租与出租主体同属相同利益集团租赁形式可使租赁所产生的相关利润以不正常租金形式转移孩企业所活动的税收优惠则更多。

(二)投资阶段。

(l)投资对象。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与间接投资两种形式直接投资则主要针对现阶段的税收政策从而选择合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厚受所得税优惠。而间接投资中股权与债券投资具有差异性国债利息收入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实现免征。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现阶段我国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各政策表明企业投资收益在实际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才可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采取成本法以及权益法实现企业选择成本法时鹰业投资收益实现单未获投资前则企业收益账户无法实现对已完成的投资收益获取而权益法则可使企业不用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其结果均可在收益账户内呈现因此企业可采取该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增加投资企业对于投资目标的管理与控制在固定时间内减少利润分配或不分配利润获取延迟纳税相关优越性。

(三)经营阶段。

(l)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其方法择取对于企业档期成本、利润以及应纳所得税金额的高低均具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在折旧过程中若要实现节税则需采取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缩短年限等方法予以实现,折旧年限缩短有利于企业成本收回速度的有效提升,前移后期成本费用在税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延缴则可使企业在固定时期内获得固定数额无息货款。

若企业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则可在固定资产折旧延迟期限内将后期利润置于优惠期内实现纳税筹划减轻税负。

(2)收入筹划。企业在收入筹划中应针对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主体在推迟应纳税所得时可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从而延迟所得税缴纳时间或减少缴纳金额。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经营收入多以产品收入为主体,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河采取产品延迟销售措施予以纳税筹划。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以合同收款所限日期为准而订货及预收货款销售则在商品交付时实现。企业可通过此类方式延迟销售及企业所得税。

(四)产权重组。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主要包含分立、合并及清算。企业分立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将企业以解散等形式分为多企业但原企业发展形式不变因此在此形式基础上,企业可以累进税率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上以分立形式将高税率企业分成多个低税率企业减轻企业整体税负除此之外,还可将企业内部技术含量较多的项目实现项目分离并在国家企业优惠政策明显的区域重新设立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厚受优惠。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中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行为利益及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前便存在的所得纳税事务在被合并后均需合并企业承担减少税负。

企业若利润高则可合并累计亏损企业转移利润降低税负。

企业负债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可将其作为抵减费用以实现当期利润抵减,故而企业可以负债融资方式实现资金并购筹集获取利息提升减税效果。

结束语:综上所述鹰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现阶段企业而言洛企业应树立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及思维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沐日用我国现行的税率优惠政策针对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降低税收风险捉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参考文献:

[1]廖康礼,张永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11:26-28.

[2]张敬东。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探微[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57-58.

长期以来,税收都是我国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最关键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得以保持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税收学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税收学的论文篇1 浅议我国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研究背景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比较陌生,没有专门的税收筹划机构,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操作领域都属于起步和探索的初始阶段就,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各个方面得到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得到全面发展,企业的税收筹划在这一背景下显得越来越重要起来。根据博弈论原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征税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主体,为了实现留存收益的增加,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它可以通过合理的办法尽可能减少税款的缴付。税收筹划的发展程度在本质上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征管部门征管水平的高低。我国在强调法制建设的今天,税收体制逐渐健全,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法纳税,为了更加完善征纳双方的义务关系,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当中壮大发展是有必要的,税收筹划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发展的困境 (一)概念没有普及 发达国家的公司及个人都很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很普遍。然而,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它还算是新生事物,刚刚起步发展。人们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局限性体现在:首先,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我国企业一直生存在依法纳税、多纳税光荣的大环境下,给纳税者造成了少纳税违法的误区,税收筹划可能被看作是偷、逃税的一种手段。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这一观点难以被人们所接受。其次,税收筹划被认为是单独的一次筹划行为,而不是伴随企业经营活动一直存在的行为。从目前税收筹划在企业当中的发展来看,企业内部不设立税收筹划部门,在需要筹划的时候才聘请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筹划,被看作是一次性的筹划行为。 (二)专业型人才未普及 税收筹划要求有良好的税法基础,除此之外,还涉及会计、财务管理等其它学科的知识,因此税收筹划的难度相对较大,仿佛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税法专家的专利。尽管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院校开设了税收筹划方向的税务专业,但是他们毕业后的去向却不是税收筹划。由于缺少税收筹划机构,使得该类人才没有普及开来,企业当中也缺少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人才。其实税收筹划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只要能够及时的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筹划方案是可以套用的,节税技巧可以被灵活运用,相同的情况可以采用相同的办法,达到理想效果。 (三)筹划成本普遍高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规避缴纳不必要税款的行为,而我国目前的税制建设趋于复杂化,随着征管部门工作上的疏忽,就会出现漏洞,这就为偷税者提供了偷税、避税的条件。虽然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被查出会依法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偷、逃税行为因为征管部门征管力度欠缺导致这些违法行为未能够被及时查处。这就导致一部分纳税者投机取巧,致使偷税现象严重。与偷税相比较,显得税收筹划的成本相对较高,纳税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放弃税收筹划而选择钻税法的漏洞进行逃税。由于这种行为的出现,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隐性成本。 三、完善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正如上文所说,在我国当前的税收执法环境下,一些纳税人不会采取相对成本较高的税收筹划,而是选择冒风险使用违法手段来提升自身利益。因此在这样的纳税条件下,征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其工作力度,加大处罚的程度,对那些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严加惩罚,增加偷逃税款的风险,逐渐把税收筹划是合理减税的唯一途径的思想植入每位纳税人的思想当中。这样做就会激发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规避不必要税款的想法。税收筹划需要一个依法治税的环境来加以保障,要求征纳双方都按税法行事,因此相关税务部门要对税收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体现税法的严肃和强制性。良好的法制环境会增加纳税者对税收筹划的需求,进而促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建设税收筹划人才队伍 税收筹划除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外,税收筹划型人才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从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他们都拥有专门的税收筹划称谓,每个税收筹划队伍都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人才。我国当前的状况是从事税收筹划行业的人员稀少,业务水平不能同国外相媲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税收筹划行业的发展。应税收筹划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设专业型人才队伍,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可以设立税收筹划资格岗位,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通过考试来取得资格证书。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在大学教育里筹划型人才的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 (三)企业应当提升税收筹划认识度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短期目标是通过安排日常经营活动,最终减轻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人员应将目光放在长远发展上,如果本企业一直进行税收筹划,将税法的要求也都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当中,那么时间久了,企业的纳税观念和守法意识都会得到提高,税收筹划会使本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中取得利益远比花费心思偷逃税款要心安理得。纳税人只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意义,切实从税收筹划当中取得利益,才会将税收筹划纳入本企业的一部分,进而推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学的论文篇2 浅议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 一、税收筹划概述 通常我们将税收筹划定义为以下: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分配和理财等方面进行事前处理,其前提是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然后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特征被分为以下三个:合法性、事前性和目的性。其中对于合法性的定义是税收筹划必须坚持以遵循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于减税的手段合理性的划分也是通过合法性来进行的,它作为税收筹划的根本特性而居于三个特征的首位。事先性指的是企业对各个纳税事项进行的安排和筹划必须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与其相反的便是避税,即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税收筹划。而目的性指的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完全是为了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成本进行降低,事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因为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多数的企业对其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它们可能会将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相等同;并且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它们的相关人员可能会认为对税收筹划实行鼓励会导致纳税人出现更多的偷逃税款的现象,这样以来,除了会导致偷逃税现象的飙升,还容易导致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之间出现严重的摩擦问题,因此就不利于征管,另外税收筹划会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滥用,背离国家本来的用途,所以政府对税收筹划并没有进行很好的鼓励。 (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税收筹划需要相关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他们对于知识的需求,不能仅仅集中在税法和会计方面,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但是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这一关键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也被严重的影响了。对于一些规模中型的企业,尽管其销售规模较大,但是,因为人员缺乏较高的素质,也使得其税务筹划方面几乎一片空白。 (三)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代理,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但是因为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的出现较晚,并且现在还基本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对于代理业务的类型来说,很少牵扯到税收筹划方面。 (四)企业部门沟通、配合力度不够 由于税收涉及到了一个企业所以的经营活动,因此税收筹划的设计范围就扩大到了企业的所有部门和经营环节。因此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对于税收筹划的有效进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财务部门的沟通。但是对于现在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虽然均设有财务部门,但是其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往往缺乏必要的沟通,特别是与销售部门之间,这就导致了企业税务上出现严重的损失。 (五)税法、准则执行较松,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落实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对税法、准则的执行存在着严重的力度不够现象,而且当中小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受到惩罚,因此,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的较低,使得中小企业就不会过多的去在乎税收筹划的进行。其次,因为税务部门组织税收任务较重,税收计划的色彩浓厚,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失去了可能和条件。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完善的对策 (一)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其经营环境都存在着复杂多变的特征,因此就导致了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密切的关注税收政策方面是否产生了变化,对其经营环境进行充分的分析。另外,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还需要将筹划方案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多方面风险的考虑,树立起足够的风险意识。 (二)完善税收筹划代理体系的建设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代理,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因此对于税收筹划代理机构的选择,就需要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考虑,保证税收筹划代理机构在多方面均有较好的专业水平,诸如投资、金融以及物流等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给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具备更好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在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成本的同时,保证其效益实现最大化。 (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对其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管理过程就需要充分的关注对纳税与节税的意识的认识,充分的了解到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意义,认识到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降低和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的现实作用。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实现其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很好的对税收筹划的内涵以及特征进行认识,从而将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进行提高,对税收筹划进行整体的规划,从而保证企业税负的有效降低。 (四)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专门的人才对其进行支撑。但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缺乏必要的税收筹划人才,这就导致税收筹划不能顺利的进行。所以,要想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首先应加强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知识教育培训,进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税法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后备人才。 猜你喜欢: 1.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 2. 关于税收政策的论文 3. 关于税收的论文免费 4. 税收论文参考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论文

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07-4-3 15:9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摘 要]我国的分税制经过十几年的调整和完善已初步奠定了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但从建立规范的分级分税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看,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而要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则应在明确整体改革思路的前提下采取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地方税制;问题;对策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尚未打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税权,这既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配关系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但从当前的现实看,虽然中央税、地方税划分已大致明确,但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卑凑照庖还娑ǎ�壳凹负跛�械胤剿八爸值乃胺ā⑻趵�捌涫凳┫冈蚨际怯芍醒胫贫ê桶浞⒌模�皇前淹涝姿啊Ⅲ巯�暗哪承┧叭ǎㄈ缡欠裾魇占罢魇斩疃龋┫禄��胤健5胤剿暗钠渌�叭ǎ�缢胺ń馐腿ā⒖�魍U魅ā⑺澳克奥实髡�ā⒅贫┧笆沼呕菁趺庹�叩娜�σ不�炯�性谥醒搿U庵指叨燃�ǖ乃叭ü芾砟J胶苣延胛夜�鞯馗丛拥纳缁峋�们榭龊颓Р钔虮鸬乃霸醋纯鱿嗍视Γ�焕�诘鞫�胤秸��奔依聿频幕��裕�焕�诘胤秸���盟笆崭芨说骺氐胤骄�迷诵校�现厥�苛说胤秸��氖纸拧?/p>(二)地方税收体系过于薄弱,缺乏主体税种按照分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划给地方政府的税种数量并不少,但这些税种往往都是税源比较分散、征管难度比较大、税收收入数量少的小税种。税源集中、税收收入数量大的税种要么划为中央税(如消费税、关税),要么划成共享税(如增值税),而且中央在分成比例上占大头。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一个比较大的税种,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使之也具有了共享税性质。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在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由于收入量少,征管难度大,划为了地方税,但随着近年来收入的增加,又被中央调整为共享税。总之,地方税体系单薄,缺少主体税种的问题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没有解决。虽然分税制改革是在不侵犯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但中央政府毕竟在收入增量分配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增量越来越大,分配越来越向中央政府倾斜,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有增无减,地方税体系单薄对地方政府财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得也就越来越明显。这种状况越到基层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就越严重。在通过正常的分税渠道无法获取足够财力,收支矛盾突出,而税权划分又高度集中、地方财政无法通过增加地方税收入来增加财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盲目扩大地方收费权限和收费规模来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另外,我国地方税制的税种设计也不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地方税制不够稳定且内外有别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各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应该保证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制度变化过于频繁,不容易使地方政府产生稳定的预期,进而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近年来,在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中央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比如,金融行业提高了营业税税率,对个人存款利息课征个人所得税,但收入都归中央。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收的大多是地方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契税政策的调整等,从而使地方税制的相对稳定性受到影响。另外,现行地方税制对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时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四)地方税立法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不利于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对于各地方税税种而言,大多是以行政机关颁布的条例作为分配依据,这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分析,明显没有走完立法程序,使地方税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得不到充分体现。(五)地方税征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存在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系统,并明确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出现了下列问题:一是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如个体税收及涉外税收等由国税局代征,城建税因其附加税性质决定了大部分税基由国税控制。地税部门对属于自己的收入不能充分行使管辖权,不能有效掌握其税源,容易导致地税流失。这与建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的初衷不相符,未能完全实现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征管权限的目标,从而使地税与国税产生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二是征税权与其它执法权相脱节。部分地方收入由国税局代征后,其它执法权如管理权、检查权、复议权的归属如何与征税权一致起来,就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从税务管理权看,按照现行规定,地税部门只对单纯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有税务登记权,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没有税务登记权,造成征税权和管理权的脱节,淡化了这些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从发票管理权看,现行规定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造成了地税部门对所管的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发票管理权,失去了“以票管税”加强税源控制的有效手段。其次,地税征管与地方分级财政体制脱节。地方政府为平衡国、地税机构待遇和稳定地税队伍,对地税征管机构也采取了垂直管理。这就阻碍了地方预算收支计划的确定和执行,强化了市县地税机构相对地方财政的独立性,不利于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对策(一)整体改革思路首先,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必须有开阔的视野,不能就地方税制论地方税制,应该把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作为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应该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划分以及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作为采取各项对策的前提,以确定合适的分税方法并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协调为完善地方税制的目标和归宿。其次,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应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地方税制的构成进行必要调整,取消陈旧税种,开征新税种,调整原有税种,合并内外税制。再次,应认识到相对独立的地方税权的确定是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重点和难点。完全依靠中央政府来调整完善地方税制,由于受信息不充分的制约,事实上难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从动态角度考察就更是如此,而明确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权(一定的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开征停征权)则便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的比较优势,使其能因地制宜地制订相应对策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最后,与我国经济的整体改革思路相适应,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也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改革措施,采取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二)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1.近期对策(1)税种的调整①取消陈旧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税种,如屠宰税和筵席税。在农业税取消的背景下,应把现行的税收体系延伸到农业,逐步构建成城乡统一、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现代化税收体系。②开征新税种。一是燃油税。将现有的车辆收费改为征税,以规范征管和降低成本。燃油税以油价为计税价格,税率可设计在5%左右。为照顾地方利益和便于征管,最好在销售环节征收,由销售者缴纳。二为环境保护税。应将现有各种有关环境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行为或污染物征收。主要对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音等4种行为征收,纳税人为污染的制造者,为体现4种污染对生态环境的不同危害,可设计不同的税率,实行从量计征。三为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为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征集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③调整原有税种:一是调整营业税,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对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行为发生;将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以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就不再征收房产税。二是调整资源税。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的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规范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推进税费改革。三是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明确为城建税纳税人。其次改变征收办法,由附加征收改为独立征收,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全国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由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幅度税率可设计为1%~2%.五是调整个人所得税。首先是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或综合分类税制。其次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再次是实现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最后是合理界定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从目前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并存转化,充分考虑家庭因素,照顾家庭利益。④调整已经成为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一是要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二是统一税基,不论企业经济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基本统一,通过税法明确规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三是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2)合并内外税制。第一,适应WT0规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统一税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统一;税基由税法确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第二,合并对内和对外分别征收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制定统一的房产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第三,制定统一的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3)调整税收划分方法。一是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二是在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近期可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中央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划为中央税加以弥补,以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并与国际惯例接轨。(4)解决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本着“分权、分税、分征、分管”的原则,解决国税与地税部门在征管权限和征管范围上的交叉问题。对确需由国税部门代征、代管的少数地税征管业务,尽可能不要采用模糊而缺乏约束力的协商方式,而是要明确代理者应承但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除此之外,应将与国税业务存在联系的地方税收完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征管,这可能导致操作上的某些不便并加大征管成本,但从长远考虑,对于规范地方税收征管体制还是利大于弊。其次,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原则,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征管范围,改变地税机构的垂直管理格局,实行横向管理,地税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以利于地方收支关系的协调。第三,对一级政府所属的地方税收的征管,要予以归并,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管。2.中长期的对策(1)解决税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调整地方政府费大于税的格局。根据当前的现状及国际经验,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税权划分,从总体思路上需要把握以下两个要点:首先,要摒弃传统税权过度集中的模式,走适度分权的道路,高度分权的模式行不通。选择中央税权相对集中的模式,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另一方面也是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必然结果。其次,要在适当分散税权的同时,整顿规范地方的收费权。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导向,将现行各种名目的收费按其性质、类别分流归位,还其本来面貌,发挥各自特有的功能作用。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对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要坚决取消;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必要的少量收费,如“规费”和“使用费”仍予保留,可继续采取费的形式征收,但收费标准要适当,并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由于原有的收费千差万别,统一由中央立法困难很多,需要地方税收立法的配合,因此应尽快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地方税立法权,这是费能否改为税的必要条件;对不再体现政府职能,事实上是通过市场渠道形成的收费,应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征税。(2)解决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问题。贾康等学者明确指出,在五级政府的架构下,让地方财政按照分税分级的框架完成财力分配,都有主体税种,都有稳定的税基不太可能,至少在基层是看不到出路的。因此,他们主张减少政府级次,把乡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把市级政府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从而形成中央、省、县三级政府架构。这就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了基础条件,也便于与国际接轨。省级政府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而县级财政则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从而形成稳定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3)提高地方税的立法层次。首先,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基本法。该法不仅要对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作出规定,而且要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税种设置、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强制执行手段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还要对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以便为加快地方税制建设步伐创造基础条件。其次,对由行政机关制订的地方税各税种的条例、规定,应积极创造条件提请全国人大审批,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税法,以增强地方税税制建设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参考文献:[1]苏明。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J].财政与税务,2000,(10)。[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关于优化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EB/OL]。[3]贾康,白景明。中国地方财政体制安排的基本思路[J].财政研究,2003,(8)。[4]王建书。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的基本构想[J].中国财政,2004,(4)。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3.合理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笔者认为,在选择主体税种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只能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国情分阶段、动态地确定主体税种。第一阶段(近期),这一阶段主体税种的选择应以现行税制改革为契机,把目前一些收入量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作为主体税种;第二阶段(中期),这一时期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处于过渡期,主要是在第一阶段主体税种功能逐步弱化的基础上培育一些新的主体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第三阶段(远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较发达,各项改革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可以参照国际做法,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种模式。 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管理体制

合并报表研究论文

刍议合并报表的局限性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不少美国公司早在本世纪初之前就已公布这种报表。在1888年,美国的新泽西州公司法就对合并报表的编制有所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在税法中强制规定母子公司合并纳税,使得大部分控股公司都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规定证券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使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成为证券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我国也在1995年2月,由财政部颁发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它明确了我国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方法,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思想。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将是组建企业集团的一种主要企业经济体制,进而促使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满足海内外证券市场和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合并财务报表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能提供有关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同时也全面地反映了母公司的股东在企业集团中的权益。然而,合并财务报表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拟就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一、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辨析(一)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的特性是造成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客观基础,主要表现为:1.编制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其性质主要是财务的,一般用货币单位来定量并表述;2.编制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近似计量的结果,而不是精确计量的结果,除少数例外以外,各种计量都是依据规则和惯例的近似计量,而不是确切的数目;3.编制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已经发生的业务和事项的财务结果;4.财务报表只是对企业作出经济决策所需的一种信息来源,决策者需要将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与来自其它方面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信息结合起来;5.通过编制财务报表来提供和使用信息,要花费一笔代价,代价不仅包括直接用于提供信息的资财,还包括披露信息可能对某一组织产生的不良影响。(二)合并财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集团内各法律主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合并财务报表拓展了会计主体的观念,从经济主体的角度,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合并财务报表把两个或更多的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源和业务活动,作为一个实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合并主体的资源和业务活动结合在一起。合并财务报表强调的是经济实体,而并非是法律主体。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的个别经营状况和经济绩效,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得不到揭示。就集团企业内某一个别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就不能满足其对信息的需要,因为企业集团内个别子公司的债权人,他需要了解的是该子公司这一独立法人的还款能力。因为假如该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却无权要求母公司偿还其债务。此外债权人以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来进行决策,可能会导致误解。比如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债务对资产总额的比率,可能向子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不同于按法律主体计算的资产保障率。这样合并报表提供的财务信息,对各子公司的债权人有一定的局限性。合并财务报表是把整个集团的所有成员结合在一起,其中某一家子公司的流动财务状况不好,可能被另一家流动财务状况好的子公司所抵销。(三)合并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总资产,并不是企业集团所能动用的总资产。因为有些企业虽然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但控股公司并不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未拥有的那部分股份,为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所拥有。拥有这少数股权的股东还需要使用子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即使控股公司享有100%的股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上所披露的资产项目并不能代表企业集团所能动用的总资产。例如:控股关系仅是暂时性;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实际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50%以上,但子公司处于法律上的改组或破产过程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子公司所在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子公司的外汇收入并不能完全汇入国内。在控股公司有少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就不是企业集团全部的股东权益,因为其中剔除了少数股权,而且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计价。其属于母公司权益的部分,是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价的(采用购买法合并),而属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份的权益部分则仍然是按账面价值计价的。(四)合并财务报表虽然能向母公司的股东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的信息,但它不能为股东预测和评价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将来的股利分派提供依据。股利分派取决于每个企业的留存收益政策、资产构成、法律限制以及企业对将来的财务预测,所以,合并资产负债中即使存在大量的合并留存收益以及较强的现金流转能力,并不能保证纳入合并报表中的每个公司都能够分派现金股利。同样母、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子公司所实现的净收益在股利分派之前,母公司并不能动用。在跨行业的多样化经营公司,由于母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相差很大,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不能按行业标准比率分析。在合并财务报表上计算出来的各种比率如存货周转率、盈利能力率等,往往既不能反映子公司的绩效,也不能代表母公司的绩效。(五)在一些跨国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上,其金额是按选定的某一汇率对不同国家的货币折合的结果。但在不同的国家,货币购买力水平是不同的,特别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的今天,这种折合还受外汇汇率、利率、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外币报表的换算方法又有流动与非流动法、货币与非货币法、时态法、现行汇率换算法等多种方法。所在国的会计理论和惯例也不同,这样一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相当复杂,即使是集团的各子公司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各国货币购买力水平不同也制约着合并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况且,要求拥有上百家甚至上千家的跨国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又谈何容易?(六)合并理论的不成熟性制约着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有购买法和权益法。而合并企业选择哪一种方法有着十分明显的主观性,由于两种方法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处理上有许多差异,结果会影响企业合并的各个方面。例如采用购买法时,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项目按公允价值合并到母公司中,这有悖于历史成本原则,因此产生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其处理又有多种意见。有的认为应把差额记为商誉(负商誉),而商誉的处理又有三种不同的方法。采用权益结合法不会出现商誉和资产增值等问题,但它的使用受到各种限制,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中,明确规定采用权益结合法的12项条件。随着企业兼并和合并现象日趋频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日趋复杂化。当母公司分次取得子公司控股权益时、母公司出售子公司部分股份、子公司不按此比例向原股东增发股份、集团内部企业相互持股等,对这些问题,合并理论需要不断补充和发展。

二、克服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思考(一)严格限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企业合并的形式都要编制合并报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际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二)要体现效益大于耗费的原则。合并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要高于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合并财务报表的效益是难以量化的,只能通过报表者使用信息进行决策后所产生的收益而加以合理估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发生耗费,即在整理各项会计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要采取一切措施,使耗费最小化。如果耗费过大,会得不偿失。(三)统一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能涉及到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不一致,有的是日历年度,有的是自然营业年度或其他期限。这就要求子公司按母公司的会计期间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此外,母、子公司各自选择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必须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会计政策弹性给会计信息带来的差异,使得合并财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真实性加强。(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健全企业会计机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许多财务问题需要会计人员妥善处理,对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也是减少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有利因素之一。三、小结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完善不仅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而且更需要到实践中去总结和归纳。这不仅仅是克服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问题,而是解决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合并企业、跨国公司等应向外界如何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尤其在企业购并、兼并、跨国公司日趋昌盛之际,不应局限于公司会计报表这一传统形式。能否建立一套新的体系去解决提供企业集团综合会计信息问题?笔者认为在母、子公司各自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不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只提供几大财务指标,来反映企业集团的总体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当然,指标的选择是相当困难的,但这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新思路。参考文献:1 李林; 谈合并会计报表的局限性及改进建议[J]; 财会月刊; 2001年24期; 24-26 2 廖丹,周宇,李宏宇; 合并会计报表的局限性及其修正意见[J]; 上海会计; 2001年12期; 25-26 3 潘明华,俞善敖;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中的几个特殊问题[J];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1年12期; 29-31+2 4 潘秀丽; 合并会计报表问题研究[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1年03期; 61-64 5 苏君,胡燕,冯义秀; 关于合并报表特殊性的探讨[J]; 北京商学院学报; 2001年02期; 51-54

浅谈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论文

合并财务报表,是当前国际会计的三大难题之一,也是财务会计中最为复杂和充满争议的领域。在以控股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内,尤其是在现代企业股权分散化的条件下,通常控股公司(母公司)对被控股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并非100%,甚至不足50%。这样,子公司还存在着非被控制性股权(少数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三种不同的合并理论----所有权理论、经济实体理论和母公司理论,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将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所有权理论

(一)主要思想与编制目的

所有权理论认为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体,立足点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对另一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其所拥有的资源,即满足母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是为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而编制。在所有权理论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强调的是母公司实际所拥有而不是实际所控制的资源,这种过于稳健的做法与控制的实质背道而驰。但是,它解决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问题。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只强调拥有关系的所有权理论下,采用的是比例合并法对被联合控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即按投资比例将被投资者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项目的金额纳入相应项目之中,不属于控制者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反映。因此:

1.既不出现少数股东权益,也不出现少数股东收益。

2.子公司净资产的计价:按母公司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只将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的应享份额纳入合并报表。

3.商誉及其归属:在合并报表中,商誉等于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其对子公司净资产应享份额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自然也只归属于母公司。

4.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损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销。

二、经济实体理论

(一)主要思想与编制目的

经济实体理论强调构成母、子公司关系各独立企业组织的法律形式,故认为少数股权股东也是合并主体的一部分,虽然和控股股东相比有投资多少和权利大小之分,但却同属于一个经济实体,应当一视同仁对待。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并主体所有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单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这一点与所有权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经济实体理论下,合并财务报表是整个经济实体的财务报表,作用在于提供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单一的个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侧重于单一管理部门对整个经济实体的控制,合并报表的使用者既包括多数股东又包括少数股东。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少数股东权益:以子公司全部净资产所隐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属于合并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单独列示。

2.少数股东收益:属于少数股权的净收益,在合并收益表中是合并净收益的组成部分,列示于合并净收益项下。

3.子公司净资产的计价:在用购受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子公司净资产,不论其属于母公司还是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均按母公司所花代价隐含的公允价值加以反映。也就是说,多数股权的净资产和少数股权的净资产在合并报表中的计价是相同的,对同一资产项目进行的是单一计价----企业合并日的购买价格。然而,在合并时母公司的净资产仍按账面价值反映,这样,会存在合并资产负债表计价的双重性问题。

4.商誉及其归属:商誉通过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异推断而得。由于子公司的所有净资产(包括商誉)都按公允价值计价,因此,商誉应归属于子公司,那么自然也应分摊到少数股权中,即商誉由全体股东共享。

5.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损益: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应当全部予以抵销或确认,而不论是顺销还是逆销。

三、母公司理论

(一)主要思想与编制目的'

母公司理论强调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扩展,侧重于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是为母公司股东服务,满足母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显然,母公司理论依据了重要性原则,并假定任何报表都不能满足所有使用者的一切要求,只能满足其主要利益主体的主要需要。母公司理论认为,在企业集团中,只要满足了母公司股东这一主要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体(包括少数股东)对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也会得到大体上的满足。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值得注意的是,母公司理论并没有独立、逻辑一致的理论基础,而仅仅是所有者理论和经济实体理论的折衷。具体到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母公司理论继承了所有者理论的合理内核,吸收了经济实体理论的合理外延。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实务方面可操作性更强,在实务中广为采用。

1.少数股东权益:以子公司全部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为使合并财务报表公允的反映单一经济实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少数股权的所有者权益性质应予忽略,因此,当少数股权对子公司净资产的要求权既不作为负债,也不作为所有者权益,而是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这使得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产生了困惑。

2.少数股东收益:作为合并收益表中净收益的扣减项目。

3.子公司净资产的计价:在用购受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净资产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按公允价值反映,而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则仍保持其账面价值。这样,对子公司可辩认净资产的计价充分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即在子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中,属于母公司权益的部分按权益取得日的历史成本----当日市价计量,而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并未被购买的,仍应保持被购买前的账面价值。然而,造成了对子公司同一项目采用双重计价标准,违背了一致性原则,同时信息的相关性也受到影响。

4.商誉及其归属:商誉是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购入普通股所代表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商誉归属于母公司,即商誉仅列示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5.集团内部交易的损益:对公司间交易所发生的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只抵销或确认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一般来说,顺销按100%抵销,逆销按母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进行抵销,但实务中往往按100%予以抵销,这是因为,只有行使控股权的母公司才能决定诸如集团内公司间的内部销售价格,并承担公司间全部交易风险。

(三)母公司延伸理论

这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并方式,是母公司理论的变形。母公司延伸理论认为,即使是非完全被拥有的子公司,其全部可辨认净资产(包括少数股权部分)也应按单一的基础即公允价值计价,这与经济实体理论一致。因而少数股东权益按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至于商誉,只有母公司购入的部分才予确认。因此母公司延伸理论克服了母公司理论对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进行双重计价的缺陷,基本上保持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计价的一致性,也更为合理;但是也没有完全避免子公司全部资产、负债的复合计价,如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往往小于子公司所含有的全部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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