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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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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论文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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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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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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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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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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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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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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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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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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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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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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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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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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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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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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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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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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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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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学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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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冲突的论文答辩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思想上也逐渐的再变化着,很多的人在婚后都会有一些不合的现象,而且离婚的情况也不少,但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以下是关于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1、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单身女性没有生育权?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相关知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引起了关注:有人看到这一条款对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有人关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责它缺乏可操作性,是哗众取宠、浪费立法资源;有人担心“单身妈妈”群体的出现会引发社会伦理问题;更有人提出。关于这个条款的出台

目前我们得到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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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根据该条表述,只要是拥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依据该条享有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也应当在此列。

有学者将此处的“公民”理解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显然是不正确的,这里作限缩解释剥夺了未婚者的权利,从人格权角度来看,是对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严的无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妇女”没有明文规定将单身女性排除在外,“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应推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此外,其他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英国根据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至于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异质授精(AID),则应由不育治疗中心来决定,在做这个决定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未来是否需要承认父亲; 在美国,判例法允许未婚妇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况的妇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的主体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

所以,吉林省的该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会上少数群体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除吉林省外,上海、广州等地都在开始考虑这方面的立法。

社会合理性

我们知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其内容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既然客观现实有了这个要求,能解决的就要尽量解决。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台的《条例》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看到了少数群体的利益需要,并积极地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在是否应当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上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后代知情权的问题上,刘志刚认为:生育权和后代人对其父母的知情权不是同一层面的权利,如果没有前者的话,就谈不上知情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孩子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考虑捐献者的隐私权,显然二者是有冲突的。所以单就这两个权利来说,就存在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可以说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权可以满足,也会对捐献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所以不能仅以后代的知情权来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如今社会“二奶”现象风行,很多人也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二奶”可以通过一些所谓的“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名正言顺地为情夫生儿育女。对此,立法者认为:按照规定

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怀孕,精子的来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个人。 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证严格,就可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外,条例中规定的单身女性的条件也要严格遵守,在审批程序上要严格把关,否则会扰乱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术是体内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体内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体内人工授精于1884年进行。中国人相对熟悉的“试管婴儿’技术出现较晚,1978年,英国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试管婴儿,标志着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出现。人工生育已经在国际上引起较多重视,而我国通过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虽因保密等因素而无法统计出一个确数,但其总量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可从2003年国内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达到上百家得到印证。

虽然在现实中有这种需要的存在,但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有人认为单身女性想要通过辅助手段做妈妈,是很自私的,谴责她们希望用自己的孩子来填补内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娱乐的工具。 我认为这种说法太片面了。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实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单身女性只是选择了一种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这只是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对此无可非议。

再者,单身女性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体现,母爱是神圣的,不能因为她们选择了非自然手段就说她们是自私的。她们和所有的母亲一样,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乐,并会竭尽所能的为他们创造美好的生活。

单身女性能否破除生育壁垒?

我国现行的卫生部2003年修订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从法规上看,单身女性在国内是不能申请使用冻卵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2002 年时,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 30 条中写入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单身女性前后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实施人工辅助技术的医院提出冻卵申请,均遭到拒绝。对此,吉林省卫计委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国家不提倡单身主义,该条例虽然颁布,并未曾大范围宣传,不管医院是否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均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规的限制,传统思想观念的掣肘以及伦理考虑,让公民生育权限定在丈夫、妻子这一特定身份人群中,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成为了事实上的“边界地带”。

单身女性生育权关注组织2016年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社会普遍的观念依然认为,缺少父亲的家庭被认为‘缺失的’,人一定要走进婚姻才是‘完整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单身女性生孩子会被说闲话,会面对异样的眼光,“但其实,不友好的社会环境才是造成孩子无法健康成长的元凶,这也是我们访谈的案例中的单身妈妈们提到的真实情况”。

辅助生殖手段该不该全面放开?2019年,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贾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育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成人个体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所谓的‘传宗接代’本质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既然冻卵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一定要执着于形式本身?

北京大学医学部生理学陈博士2015年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涉及体外受精领域都很谨慎,在存在伦理争议、法律空缺、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下不会放开冷冻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体外受精。这个精子的供体如何界定,是谁的都可以,还是只能源于老公?如何确定谁是这个卵细胞的爸爸?”

陈博士还表示,因为体外受孕涉及很多复杂的医疗环节,卵子冷冻技术尚不成熟,卵子对环境十分敏感,冷冻环节可能会对卵子的细微结构造成伤害,且解冻过程也可能破坏卵子的细胞结构。

假如若干年后想复苏使用但结果失败,责任如何界定?“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这些给医院明确规定。”陈博士说,若无相关规定,人们贸然冷冻卵子,可能会有非法买卖、非法代}孕、医疗纠纷、血缘关系纠纷等问题,受害的肯定还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完全归结为制定法规者和执行者的“思想守旧”和“懒政”,也并不客观。诚如陈博士所描述的那样,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一旦使用不当,给使用者个体造成的痛苦,就是100%。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下面由我为你介绍相关 法律知识 。

1、生育权有什么特征?

(1)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

(2)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

(3)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4)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

(5)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男性享有生育权吗?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3、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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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当代国际冲突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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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些资料吧利比亚是阿拉伯世界比较世俗化的国家,同时又是部落国家。1。伊朗的态度伊朗直接说卡扎非是疯子,伊朗支持联合国对利比亚的禁飞区和军事打击。 原因就是伊朗是什叶派,利比亚不但打击什叶派,还推行世俗化,解放妇女,简直是罪不可恕。(评价:YSL教的人看事情的方式和我们不一样,利比亚的下场就是伊朗的前车之鉴,但狂热的什叶派人眼中,只有教派才是区分敌我的标准,就象伊朗强烈谴责巴林政府镇压国内的什叶派, 在伊朗看来,利比亚的越混乱越是扶植什叶派势力的好机会)。2。沙特,卡塔尔,阿联酋的态度不但反对利比亚卡扎非,还直接出兵参与轰炸,按道理说,利比亚也是属于阿拉伯世界,同时还是属于逊尼派,但利比亚的世俗化在沙特,卡塔尔,阿联酋看来也是无法容忍的(实际上也不认为利比亚是逊尼派的MSL)。况且卡扎非还曾经号召沙特人民推翻沙特国王,2010年还爆出卡扎非企图派人刺杀沙特国王, 如此的疯子,怎么能不除去。(虽然都是独裁者,但卡扎非是疯子,有野心,还喜欢乱搞,威胁到了其他人的生存,别人如何会放过你。独裁者之间是不会有什么惺惺相惜的,或者兔死狐悲,更多是水火不容 )3。基地组织利比亚卡扎非违背YSL教义,推行世俗化,同时投靠西方,自然是敌人。4.朝鲜强烈谴责多国部队对利比亚的轰炸,是赤裸裸的侵略。不过并没有表现出来对利比亚的支持。(评价:敌人永远是敌人,敌人无论做什么都应该批判。而不是JY说的,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在这个问题上面,朝鲜比JY的智商还是高一点。)至于联合国里面,不是支持就是默认攻击利比亚的一群流氓。结果:1。 一个人要有多大本事,才能把所有的人都得罪光。如果说现在还有什么人支持卡扎非,那就是利比亚的女人,卡扎非解放妇女,这可能是他唯一 做的比较正面的事情,同时他用自己抄袭别人的著作形成的绿宝书,降低了YSL教对利比亚人的影响。2。YSL教果然是难以让人理解。。利比亚事件开国际关系先河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国际联合国授权的联军对利比亚的轰炸,被全球关注。围绕利比亚事件,我们起码可以看到三个史无前例现象,这不仅令人瞩目,也对今后世界走向更广范围的民主、和平具有启迪作用。利比亚事件中的第一个史无前例,是联合国授权对利比亚动武。这在联合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虽然五十年代联合国曾经授权美国等多国军队进入朝鲜半岛,保住了南韩,但南北韩是两个政府,而不是像利比亚只有一个政府。而且,对比利亚,是从人道立场制止卡扎菲镇压本国人民,是“干预内政”。这等于是开了一个先例,那就是国际社会有权对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从人道立场进行军事干预,包括轰炸那个政府的军事力量和设 施等等。正因为此,有的国家对利比亚事件十分敏感,对多国部队的行动大加挞伐。第二个史无前例,是美国自二战以来首次没有领衔正义的军事行动。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国际上重大的西方军事干预等正义行动,都是美国领衔,所以美国被誉 为“自由世界的旗手”。从二战,到韩战,到越战,到科索沃战争,再到伊拉克、阿富汗之战,更不要说用军事手段捉拿巴拿马独裁者诺利加等等,都是美国主导的。但这次,美国首次没有主导。为什么?因为美国史无前例地是一个只会耍嘴皮子,无能又怯懦的奥巴马在主掌白宫。所谓“奥巴马主义”就是不痛不痒、左右摇摆、模糊不清,面对邪恶不果断采取行动。奥巴马上台之后,就从上任总统布什的向全球传播民主价值的外交政策后退,强调什么美国尊重其他国家的选择。所以,在前年伊朗人/民抗议的时候,奥巴马政府沉默不语、纹丝不动。在突尼斯革命、埃及人民怒吼的时候,奥巴马政府也没有在第一时间给予支持。奥巴马为什么是这种表现?因为他根本不清楚什么是邪恶。早年的奥巴马在夏威夷成长时,他的导师是一位黑人共/产/党/员;后来奥巴马在芝加哥的教会牧师(也是他两个孩子的教 父)是赖特,更是以“反美”著称。奥巴马一路得到的是反美教育。直到他当上总统,他妻子才说,他们第一次感觉为美国而骄傲。这说明这对夫妇以前是不懂得美国的价值,甚至是反对美国的主体价值。以那种左倾和反美薰陶的背景,对正义和邪恶都弄不清楚,奥巴马又怎么会懂得去对付邪恶?这次,西方领袖在法国商讨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的关键时刻,唯一缺席的是美国总统。奥巴马哪里去了?在利比亚平民每天都被杀害的、人命关天的时刻,奥巴马却带着穿着鲜艳的老婆孩子到温暖舒适的巴西访问旅游去了。目前美国和巴西之间没有任何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而且巴西对利比亚设禁飞区跟中国一样是投弃权票 的。奥巴马这个时候去巴西,不等于是奖赏跟美国不一致的“弃权”行为吗?奥巴马为什么对巴西那么锺情?因为巴西那个刚当选不久的女总统是一个出名的左派,跟奥巴马一样,也是迷恋社会主义。他们俩等于是精神伴侣。难怪在西方联军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的关键时刻,奥巴马都不放弃那趟以国事为名的潇洒旅游。这在美国也史无前例。也许有人会说,这次美国没有领衔,但提供支援,也发射战斧飞弹了。但是,这是在美国左右两派舆论批评和压力下的结果。保守派媒体对奥巴马的批评当然是每天 的发射量比扔在利比亚的战斧飞弹还多。但对奥巴马形成更大压力的是来自他所属的左翼阵营的批评。而且这次左派的批评更加强烈。美国知名的自由派 历史学教授弗格森(Niall Ferguson)在《新闻周刊》和MSNBC上,都毫无留情地痛斥奥巴马的外交战略无能。由弗格森等自由派知识份子对奥巴马发难,再加上CNN和左翼旗 舰《纽约时报》等跟进,这个舆论压力,是奥巴马的不可承受之重,会直接影响他明年的总统连任竞选。所以奥巴马最后不得不支持英法提案,但拒绝美国领衔。在这个事件中,最坚定果敢的是法国总统萨科齐,法国最早对利比亚的反抗军政府给予外交承认,而美国至今都没有。另外是英国首相卡梅伦,还有加拿大总理哈珀,都非常坚定地支持建立禁飞区,誓言对利比亚军事干预。为什么这三位对利比亚的立场清晰、坚定、行动果断?就因为他们是懂得邪恶的保守派。第三个史无前例,是埃及,尤其是利比亚人民面对政府武装力量时的坚持。卡扎菲是全球出名的疯子,他不仅动用军队,甚至花钱买雇佣军来杀害自己的人民。但即 使面对如此的残暴和血腥,利比亚人也没有后退和屈服,他们仍然顽强反抗。在奥巴马犹豫不决,迟迟不赞成英法提案设禁飞区时,卡扎菲的政府军队节节胜利,因 为毕竟反抗军没有正规武装和训练,许多人临时学习使用武器。卡扎菲曾扬言要秋后算帐,在全国大清洗。但在如此这般的威胁下,利比亚人仍是选择继续抗争,这份勇气和决心,感动了全世界!联合国的授权,英法加拿大保守派领袖的坚定,更加上利比亚人民的坚定反抗,这场战局,现在就可以预测,卡扎菲的末日指日可待!利比亚会像突尼斯和埃及一样,结束独裁者,开始一个新时代!在突尼斯、埃及,尤其是利比亚发生的一切都说明,哪块土地的未来,都是靠那里的人民自己打拼出来的!正如当代知名的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逊(Paul Johnson)最近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的时候所说的,“如果没有勇气,其他美德都算不上美德。”

国际商务谈判中利益冲突的预防与解决论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国际商务谈判中利益冲突的预防与解决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各企业和单位所面临的国际商务谈判越来越多。商务谈判中因为双方都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面临利益的冲突。本文认为,了解各国商人谈判的特点、做好充分的谈判准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这些冲突的激化,谈判策略的恰当运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当冲突出现时,要将人的问题与实质利益相区分,创造双赢的解决方案,借助客观标准解决谈判利益冲突问题。

【关键词】 商务谈判 利益冲突 预防 解决

国际间的商务交往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和平时期国际交往的主旋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商务谈判作为商战的序幕,已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经济中。

所谓谈判,其一般含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满足各自需要和维护各自利益,双方妥善地解决某一问题而进行的协商。曾有人说:“生活本身就是一系列无休止的谈判”,这也是不无道理的。而商务谈判,是指谈判双方为实现某种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对多种交易条件进行的协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概念的外延也在扩大,她不仅包括一切劳动产品,还包括资金、技术、信息、服务等。因此,商务谈判是指一切商品形态的交易洽谈,如商品供求谈判、技术引进与转让谈判、投资谈判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各企业和单位所面临的国际商务谈判越来越多。谈判是一种进行往返沟通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就不同的要求或想法而达成某项联合协议。谈判又是一系列情势的集合体,它包括沟通、销售、市场、心理学、社会学、自信心以及冲突的解决。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达成协议,使交易成功。如何有效避免谈判中僵局的出现而使谈判获取成功?当冲突和矛盾出现时又如何化解呢?本文将对此做出探讨。

一、了解各国商人的特点是国际商务谈判必备的常识

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他们在商务谈判中的风格也各不相同。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果不了解这些不同的谈判风格,就可能闹出笑话,产生误解,既失礼于人,又可能因此而失去许多谈判成功的契机。如欲在商务谈判中不辱使命,稳操胜券,就必须熟悉世界各国商人不同的谈判风格,采取灵活的谈判方式。下面我们仅就几种国际商务谈判中常见的客商情况加以说明。

1、美国人

美国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贸易伙伴,美国人是我们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常见对手,他们性格开朗、自信果断,办事干脆利落,重实际,重功利,事事处处以成败来评判每个人,所以在谈判中他们干脆直爽,直接了当,重视效率,追求实利。美国人习惯于按照合同条款逐项进行讨论,解决一项,推进一项,尽量缩短谈判时间。他们十分精于讨价还价,并以智慧和谋略取胜,他们会讲得有理有据,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走势甚至最终用户的心态等各个方面劝说对方接收其价格要求。美国人在谈判某一项目时,除探讨所谈项目的品质规格、价格、包装、数量、交货期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外,还包括该项目从设计到开发、生产工艺、销售、售后服务以及为双方能更好地合作各自所能做的事情等,从而达成一揽子交易。同美国人谈判,就要避免转弯抹角的表达方式,是与非必须保持清楚,如有疑问,要毫不客气地问清楚,否则极易引发双方的利益冲突,甚至使谈判陷入僵局。

2、日本人

日本人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儒家思想道德意识已深深地沉淀于日本人内心的深处,并在行为方式上处处体现出来。日本是一个岛国,资源缺乏,人口密集,具有民族危机感。这就使日本人养成了进取心强,工作认真,事事考虑长远影响的性格。他们慎重、礼貌、耐心自信地活跃在国际商务谈判的舞台上。他们讲究礼节,彬彬有礼地讨价还价,注重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重视商品的质量。所以在同日本人打交道时,在客人抵达时到机场接机,在谈判后与客人共进晚餐、交朋友,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的出现。

3、韩国人

近十年我国与韩国的贸易往来增长迅速。韩国以“贸易立国”,韩国商人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常在不利于己的贸易谈判中占上风,被西方国家称为 “谈判的强手”。在谈判前他们总是要进行充分的咨询准备工作,谈判中他们注重礼仪,创造良好的谈判气氛,并善于巧妙地运用谈判技巧。与韩国人打交道,一定要选派经验丰富的谈判高手,做好充分准备,并能灵活应变,才能保证谈判的成功。

4、华侨商人

华侨分布在世界许多国家,他们乡土观念很强,勤奋耐劳,重视信义,珍惜友情。由于经历和所处环境的不同,他们的谈判习惯既与当地人有别,也与我们大陆人有所不同。他们作风果断,雷厉风行,善于讨价还价,而且多数都是由老板亲自出面谈判,即使在谈判之初由代理人或雇员出面,最后也要由老板拍板才能成交。所以了解老板的个人情况,以真情打动他就至关重要。

以上介绍的只是世界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谈判风格,重要的是我们应从中悟其真谛。当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通讯的高速发展以及各国商人之间频繁的往来接触,他们相互影响,取长补短,有些商人的国别风格已不是十分明显了。因此,我们既应了解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人之间谈判风格的差异,在实际的商务谈判中更应根据临时出现的情况而随机应变,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谈判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商务谈判的成功。

二、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工作是预防冲突激化的有效手段

谈判桌上风云变幻,谈判者要在复杂的局势中左右谈判的发展,则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做好了充分准备,才能在谈判中随机应变,灵活处理,从而避免谈判中利益冲突的激化。

由于国际商务谈判涉及面广,因而要准备的工作也很多,一般包括谈判者自身的分析和谈判对手的分析、谈判班子的组成、精心拟定谈判目标与策略,必要时还要进行事先模拟谈判等。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研究论文

一、关于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陆地的一部分。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大陆架上有流入大海的江河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在大陆架海域中,到处都能发现陆地的痕迹。泥炭层是大陆架上曾经有茂盛植物的一个印证。泥炭层中含有泥沙,含有尚未完全腐烂的植物枝叶,有机物质含量极高。黑色或灰黑色泥炭可以作为燃料而熊熊燃烧。在大陆架上还能经常发现贝壳层,许多贝壳被压碎后堆积在一起,形成厚度不均的沉积层。我国的黄海和东海的海底基本处于大陆架上。黄海水深一般在50米到 70米之间,而东海平均深度也不过100米左右。大陆架的坡度很小,一般在0.1度左右。 大陆架上的沉积物几乎都是由陆地上的江河带来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 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在我国的黄海和东海的海底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泥炭资源,这些泥炭就是远古时大量陆地植物的遗骸生成的。这说明,远古时代,现在黄海和东海的大陆架是一片生长茂密植物的大平原。只是在最近的地质演变中,这片土地逐渐下沉,海水入侵才形成了大陆架。另一个例子是喜玛拉雅山顶上发现了海底的贝壳沉积层。早在几千万年前,喜马拉雅山地区是海底的大陆架,由于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相撞,印度洋板块进入亚欧板块的底部,因此喜马拉雅山地区被不断抬高。至今,喜马拉雅山依然在长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1)开发自然资源;(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三、北极争夺战2007年8月12日,在继俄罗斯、美国和加拿大科考队开赴北极后,丹麦政府又派遣了一支科考队计划向北极进发,加入了北极“争夺战”。近一段时期愈演愈烈的北极“争夺战”中,尤以俄罗斯的“插旗事件”最为国际社会所关注。众所周知,国旗是国家主权的象征。由俄罗斯杜马副主席亲自参与的此次在北极点下的插旗,从性质上看显然很难说只是一次简单的科学考察活动了。俄罗斯国家杜马副主席奇林加罗夫也随艇下潜。虽然俄罗斯外长在事后声称:“俄罗斯此次科考的目的不是明确俄罗斯的主权,而是证明俄罗斯的大陆架向北极的自然延伸”。四、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北极地区通常指北纬66°33′(北极圈)以北的广大区域。北极地区包括极区北冰洋、边缘陆地海岸带及岛屿、北极苔原和最外侧的泰加林带。北极地区的总面积是2100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部分占800万平方公里。北极地区的陆地部分已经被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俄罗斯8国领有。这样北极地区在现行国际法上可以划分为上述8国的陆地领土、其陆地领土所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未被上述区域所包括的公海部分。唯一的例外是挪威所属的斯瓦尔巴德群岛。应当指出的是,和南极条约制度中规定的南极地区不一样,所谓的北极地区并非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而仅仅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地理概念,它和南极地区的最大区别是,南极地区是陆地,并且是地球上现存的唯一一块无主地。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南极条约体制,冻结了国家对南极的主权主张,并在该条约体制下有限度地利用南极并对南极环境加以保护。而北极地区则是在8个国家对陆地、岛屿主权领有的前提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将区域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和公海。8个国家对陆地和领土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斯瓦尔巴德群岛例外)。简言之,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地位在现行国际法制度(领土主权和海洋法)即可确定,而南极地区则需要特定条约制度来调整相关国家的利益。尽管在现行国际法制度下北极地区的地位并无特异之处,但具体到各个国家,特别是当沿岸国依据国际海洋法的自然延伸原则确定其大陆架界限时,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事实关系的举证上,却会面临困难的局面。实际上这种困难在其他大洋中也有类似情况,但在北极地区,由于北冰洋表面的绝大部分终年被海冰覆盖,事实关系的举证要比其他大洋困难得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的界限必须提交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来确定。俄罗斯这次插旗行动的直接动机,无论表现得如何煽情,在法律上,可以看作为对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建议的一个回应。正如其外长所言,是为了在其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北极这一现行国际海洋法上的法律主张提供事实证据。五、多边谈判寻求解决方案北极地区储存着巨大的自然资源。据国家海洋局战略所张海文研究员提供的统计资料显示,北极地区石油储量相当于目前已探明世界石油储量的25%,天然气相当于世界天然气储量的45%。同时,那里还富有煤、铁和有色金属等资源。由于全球变暖,北极地区冰盖融化,开发这里的丰富自然资源将变得现实可行。渔业资源也很丰富。在战略利益方面,世界上主要大国和军事强国都在北半球,北极圈与这些国家有着相同的最短距离,因而这里便成了地球上最安全、最理想的水下弹道导弹发射阵地。在国际航行方面,随着北冰洋海冰消融和航海技术的不断进步,加拿大沿岸的“西北通道”和西伯利亚沿岸的“北方通道”将成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轴心航线”。欧、亚和北美洲之间的航线将因此缩短6000至8000公里。在科学研究方面,面积达500万至600万平方公里的北冰洋北极区域是世界科学界尚未研究的空白区域。北极是研究全球环境变化的重点区域之一,北极同南极、青藏高原(最高极)一样是反映全球环境变化最灵敏的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在北极地区拥有领土的沿岸国在上述利益上和其他国家的冲突是通过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调整的。其中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中被确定为沿岸国的“主权权利”;但军事、航行、科学考察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尽管也在公约的上述制度中得以调整,却或着墨不多或语焉不详,为有关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埋下伏笔。俄罗斯这次的插旗事件,本质上不仅反映了俄罗斯对其主张的大陆架上资源的焦虑,也暴露了其对北极地区的战略利益、航行利益和科学考察利益上的用心。在大陆架资源问题上,将取决于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俄罗斯在该区域的外大陆架申请的进一步决定;在其他利益问题上是否会刺激其他7个在北极地区拥有领土的国家也采取类似的行动,国际社会将拭目以待。中国目前在北极的活动主要是科学考察活动。2004年我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的建成是我国北极活动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北极地区的资源、航行和科学考察等方面的利益需要将进一步扩大。俄罗斯插旗事件可能引发的北极地区沿岸国的权利扩张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造成影响。我国有必要和国际社会一起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陆地的一部分。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大陆架上有流入大海的江河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在大陆架海域中,到处都能发现陆地的痕迹。泥炭层是大陆架上曾经有茂盛植物的一个印证。泥炭层中含有泥沙,含有尚未完全腐烂的植物枝叶,有机物质含量极高。黑色或灰黑色泥炭可以作为燃料而熊熊燃烧。在大陆架上还能经常发现贝壳层,许多贝壳被压碎后堆积在一起,形成厚度不均的沉积层。我国的黄海和东海的海底基本处于大陆架上。黄海水深一般在50米到 70米之间,而东海平均深度也不过100米左右。大陆架的坡度很小,一般在0.1度左右。 大陆架上的沉积物几乎都是由陆地上的江河带来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 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在我国的黄海和东海的海底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泥炭资源,这些泥炭就是远古时大量陆地植物的遗骸生成的。这说明,远古时代,现在黄海和东海的大陆架是一片生长茂密植物的大平原。只是在最近的地质演变中,这片土地逐渐下沉,海水入侵才形成了大陆架。另一个例子是喜玛拉雅山顶上发现了海底的贝壳沉积层。早在几千万年前,喜马拉雅山地区是海底的大陆架,由于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相撞,印度洋板块进入亚欧板块的底部,因此喜马拉雅山地区被不断抬高。至今,喜马拉雅山依然在长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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