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 B)。
A.地方教育规章
B.部门教育规章
C.教育行政法规
D.单行法
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学位论文代表不同的学识水平,是重要的文献情报源之一。
它一般不在刊物上公开发表,只能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收藏单位和私人途径获得。查找国外学位论文的检索工具有《国际学位论文文摘》(Dissertation Ab-stracts International),由美国大学缩微品公司(University Micro-films Incorporation)编辑出版。
收录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的450余所大学的学位论文文摘和其它各国著名大学的学位论文目录,分A(人文与社会科学)、B(科学和工程)、C(欧洲学位论文文摘)3辑出版。
我国于1979年恢复实行学位制度。北京图书馆、中国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是指定的博士论文收藏单位。
近日,教育部再出重拳,严打学位论文买 卖、代 写行为,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教育部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是查处学位论 文 买 卖、代 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广泛宣传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做好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
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负责人,将被处罚和问责;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 在 买 卖、代 写 情 形的指导教师,将被追究失职责任;参与购 买、代 写 学 位 论文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也将被依法撤销、注销。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要求,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要求
1、论文标题设计
有的同学把老师印制给你的选题即作标题,这样简单省事。其实标题与选题是有区别的:标题设计要吸引人,而选题无需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论文的标题给人的是第一印象,因此,要精心设计。这就如男人和女人相对象,精心打扮自己努力给对方好的第一印象十分重要。一篇论文,有无兴趣让人读下去,题目十分重要。标题是否吸引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指导老师给学生毕业论文的成绩判定。
依据一个选题,论文写出来后,其标题存在3种情况:
(1)选题即标题,简单省事,但往往缺乏吸引力。
(2)标题太大,文章内容论述太浅,可改标题,使文与题更贴切些,否则,只有充实内容,增加文章篇幅。
如题为“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探索”一文,正文论述主要从企业文化概念引进回顾,到我国企业文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总结,分成几个阶段,并论述每一个阶段的特点及典型经验,还有一系列统计数字。整篇文章无对中国企业文化创新性的见解。显然文与题不符,应改为“中国企业如何建设自己的文化”.
(3)围绕一个选题写出论文后,定题较困难,待文章完成第一稿后,再仔细定题。大部分学生,通常采用的是“试论……”、“浅析……”、“……探索”、“……初探”,这样的标题无吸引力,而且显得论文档次较低,千篇一律,笔者建议尽量少用或不用。
2、论文摘要
摘要是反映内容梗概,是供文献检索数据库做重复传播的情报资料,是相对独立的部分。其写作要规范,要求简洁明了,能概括地、不加注释地表述写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结果或结论。摘要要不分段落,写法上提倡省略主语而节约文字,不宜用非公知的外语缩写语,要用通俗的语言。一般一篇4,000~8,000字的论文,其摘要部分在100字以内。
3、关键词
每篇论文(字数在4,000-8,000字之间),有关键词3-8个之间;一般5,000字左右的论文有3-4个关键词即可。关键词一般是在论文题目或要点中反复出现的词。
4、引言或引论(即开头)
这部分引导读者理解论文部分,其地位十分重要,一定要引起作者的重视。
引言即开头可以采用直接切入式(开门见山)和间接导入式(引用案例或从某事件谈起)的方法。一般对于初学写论文的学生宜采用直接切入式开头,间接导入式开头不易把握,容易出现偏离主题的现象,弄得不好,不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破坏了整篇文章。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开头,其引言部分即开头的写作应当包括这么几个部分的内容应涉及到:
(1)为什么要选此论题?研究该问题的意义?有时还要简要介绍前人的研究状况;
(2)论文中主要应用了哪些理论,采用了哪种方法(如调查研究方法);
(3)介绍论文包括哪些部分以及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这样会给读者一个论文整体印象;
(4)论文的贡献。也就是说你写作此论文能给企业或人们带来什么启示,得到什么借鉴等。
5、正文的写作
正文的内容和结构的写作应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1)论题集中,重点突出。
一篇论文应围绕论题展开不能写散了,因为毕竟篇幅有限,要在有限的篇幅内把主题写深写透。要考虑什么内容该往上摆,什么内容不该往上摆。如笔者去年指导的高职市场营销毕业班的一篇论文,其初稿有1万多字,洋洋洒洒。但论文存在以下问题:只是对所有的'相关案例进行罗列,没有自己的语言,而且内容太繁杂,不能突出主要论题。
同时,文章的每一部分内容,每一段内容之间要各有侧重,不能来回交叉、重复。笔者编审过的许多稿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语言啰唆,部分之间、每段之间反复重复其内容。
一般情况下,本领域所皆知的常识,不要再介绍。一篇论文一般性论述应少一些,着重论述论题的重点。如有一篇论文“论企业集团制度创新”,其内容包括:什么叫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作用,如何组建企业集团,实践中要解决哪些问题,而论题的重点是企业集团制度的创新,而对如何创新则没有说清楚。
(2)理论联系实际。
经济类论文一定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了大量案例的文章才更显生动,更具价值。纯理论的经济类文章没有太大的应用价值,除非是创新理论和某一学科的工具书。如一篇论文“中小企业战略研究”,整篇文章照般西方理论,泛泛而谈中小企业的经营战略,而没有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进行研究。这样的文章无价值可言,只有修改,充实现状这部分内容,而且必须作为这篇文章占篇幅大的部分。
(3)思路顺畅,语言通畅。
毕业论文不是散文,不能想到什么写什么。论文的各部分之间的内容应存在逻辑联系,不能相互割裂。正文论文的最基本的结构如下:一是提出问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问题(引用大量案例来分析为什么存在这些问题,原因何在);三是解决问题(对策和建议部分)。如笔者的一个省级课题“县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其结构如下:一是县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二是县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县域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与县域工业增长方式的粗放式经营有关,列举许多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要转变增长方式才是确保县域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出路);三是发展县域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构想(对策及建议部分)。三个部分内容衔接紧密,围绕中心议题来展开论述。
6、后论(结尾)
可有可无,要根据文章的情况而定。这一部分主要提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或者此论文可能带给人们的启示或借鉴。简简单单,就几行字或几句话即可,千万不要再哆嗦重复文章中的内容,否则,会破坏文章的整体性。笔者在审稿中发现许多文章,根本无须再有结尾,还啰啰嗦嗦用大半页纸重复文章中的内容,纯粹为了凑字数,画蛇添足,破坏了文章的整体性。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判定论文价值的重要依据。在撰写论文的后面,附上写作论文时参考的期刊、着作、报纸、电子文献等名称、日期,这样一篇论文的写作才规范。
期刊: 作者.文章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着作: 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报纸:作者.文章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电子文献: 作者。文章题名[J/OL]或[EB/OL].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
此外,写作毕业论文时,文章的序号也有规范。对于文科尤其是经济类论文而言,其基本序号如下: 一、二、三……→(一)、(二)、(三)……→1、2, 3……→(1)、(2)、(3)……→①、②、③……按这样的基本序号写作,那么毕业论文写出来后,层次感就会特别清晰。哪怕文章内容论述欠缺层次,修改起来也较容易。
总之,要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必须做好二方面的工作:一是遵循一定的选题思路,做好选题;二是按要求规范论文写作。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格式规范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主要体现,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科研领域中的重要文献资料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质量,做到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内容须完整准确,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除英文题目、英文摘要外,其余部分都应该用规范的简体中文撰写。
留学生学位论文的目录、正文和致谢等可用英文撰写,但封面、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应用中文撰写,摘要应中英文对照撰写。
二、学位论文的书写要求
学位论文一般应由10个主要部分组成,顺序依次为:
1.封面,2.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3.目录,4.中文摘要,5.英文摘要,6.符号及缩略语说明(根据具体情况可省略),7.论文正文,8.参考文献,9.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10.致谢。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学位论文须采用研究生院印发的统一封面格式,博士学位论文封面排版格式见附件1、附件5;硕士学位论文封面排版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
4、附件5。
密级:保密论文的密级确定办法参照《中国药科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须直接注明“及时公开”或者保密的年限。
论文题目:应准确、鲜明、简洁,能概括整个论文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内容。论文题目应避免使用不常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名称为准,并与教育部招生录取库备案的专业名称保持一致。
指导教师:研究生原则上只能写一名指导教师,且应为研究生院招生录取时规定的导师。专业学位和“4+2”校企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另有1名校外导师。“4+2”校企联合培养硕士论文封面使用“附件2”,并在此栏填写的导师姓名后加“()”,来标注校内导师及校外导师;专业学位硕士如没有校外导师可以不填写“校外导师”一栏。如有其他协助指导的教师应全部填在“协作指导”一栏内。
毕业时间:按授予学位时间填写,上半年申请者填写当年6月,下半年申请者填写当年12月。
2.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6,必须由作者、指导教师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目录按章、节序号和标题编写,一般为二级或三级,目录中应包括中英文摘要、论文主体、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致谢等,详见附件7。
4.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的内容应涉及本项科研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结论及意义,注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新见解的部分,文字应简短明了。另选择3~5个关键词,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中文摘要排版格式参见附件8。
5.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的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及关键词相对应。中国姓名译为英文时用汉语拼音,按照姓前名后的原则,姓、名均用全拼,不宜用缩写。姓全用大写,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名用双中文字时两个字的拼音之间可以不用短划线,但容易引起歧义时必须用短划线。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英文和汉语拼音一律为Times New Roman体,字号与中文摘要相同。英文摘要排版格式参见附件9。
6.符号及缩略语说明(根据具体情况可省略)
论文中所用符号及缩略语所表示的意义及单位。未用或所用符号不多的论文可省略此部分。符号表排列顺序按英文字母或其它相关文字顺序排出。
7.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一般应包括绪论(或前言)、正文主体、结论等部分。层次以少为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绪论(或前言)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
论文正文是核心部分,应包含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等,一般由标题、文字叙述、图、表格和公式等部分构成。文中若有与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必须明确指出;如果引用他人的结论,必须明确注明出处,并与参考文献一致。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出。可以列在各章末尾,也可以列在正文的末尾。在引用他人的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不可将别人的数据、结论或推论窃为已有,杜绝抄袭。
参考文献格式的具体要求参照 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1。
注意事项:
◇只有3位及3位以内作者的,其姓名全部列上,中外作者一律姓前名后;共有3位以上作者的,只列前3位,其后加“,等”或“,et al”;
◇页码不可省略,起止页码间用“-”相隔,不同的页码引用范围之间用“,”相隔;
◇正文中参考文献标引一律用上标形式的方括号内数字表示,例如[3],方括号和数字不必用粗体。所引文献序号用五号Times New Roman体。
9.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列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含录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著作、获奖项目等,书写格式与参考文献格式相同。
10.致谢
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措辞应实事求是,切忌浮夸庸俗之词。
三、学位论文的打印要求
1.论文打印规格
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律编排并打印在标准A4纸(210 ×297mm,80g)幅面白纸上,封面、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采用单面印刷,从目录开始采用双面印刷(学位论文必须双面印刷,对于页数较少无法制作书脊的论文可以省去书脊的制作),须便于阅读、复制和存档。封面要求使用铜版纸打印,其中校徽标志要求为红色,其余字体均要求为黑色。
2.字体和字号
论文题目:参照附件1-4;
章标题:三号黑体居中;
节标题:四号黑体居左;
条标题:小四号黑体居左;
正 文:小四号宋体;
参考文献:五号宋体 首行无缩进;
页 码:五号宋体;
1、论文开本及版芯论文开本大小:210mm×297mm(A4纸)版芯要求: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页眉边距:23mm,页脚边距:18mm2、论文用中文撰写3、标题:论文分三级标题一级标题:黑体,三号或16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二级标题:黑体,四号或14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三级标题:黑体,小四号或12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上述段前、段后间距可适当调节,以便于控制正文合适的换页位置;4、正文字体: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18磅;图、表标题采用五号黑体;表格中文字、图例说明采用小五号宋体;表注采用六号宋体;5、页眉、页脚文字均采用五号宋体,页眉左侧为论文题目,右侧为一级标题名称;页眉下横线为“”(3磅);单面打印;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五号宋体,排在页脚居中位置;页码从第一章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第一章之前的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6、文中表格均采用标准表格形式(如三线表,可参照正式出版物中的表格形式);7、文中所列图形应有所选择,照片不得直接粘贴,须经扫描后以图片形式插入;8、文中英文、罗马字符等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按规定应采用斜体的采用斜体。
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盲审是论文审阅系统。为了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主管在评审论文时不知道论文的名称,即匿名提交论文进行评审。师范院校将在论文答辩之前进行盲目审查。随机选择几篇论文并将其提交以供审阅。由于提交审核的机构不同,因此有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内部审核是指派往学校的审核专家组,而外部审核则由外部单位的专家进行。
不是,硕士生论文也进行抽查。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扩展资料: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相关法条: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 B)。
A.地方教育规章
B.部门教育规章
C.教育行政法规
D.单行法
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学位论文代表不同的学识水平,是重要的文献情报源之一。
它一般不在刊物上公开发表,只能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收藏单位和私人途径获得。查找国外学位论文的检索工具有《国际学位论文文摘》(Dissertation Ab-stracts International),由美国大学缩微品公司(University Micro-films Incorporation)编辑出版。
收录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的450余所大学的学位论文文摘和其它各国著名大学的学位论文目录,分A(人文与社会科学)、B(科学和工程)、C(欧洲学位论文文摘)3辑出版。
我国于1979年恢复实行学位制度。北京图书馆、中国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是指定的博士论文收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