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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调查免试直博生疑论文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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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调查免试直博生疑论文抄袭

据了解,这个情况还在调查当中,还没有发布调查的结论。

对于这个情况,我觉得按理能直博北大应该是相当优秀的,是学霸中的学霸了,这还没开始进行学术研究就已经踏上了抄袭之路,花钱买论文,万万要不得啊。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论文是否跟他直博有关,而在于一个既然有志搞科研的人,没有最基本的学术道德,找机构代写代发,这才是最不应该的。这种学术不端态度让人不齿,就不应该有花钱买论文的行为,想都不应该去想。

如果是不喜欢科研,为什么要去读博?难道就是为了去谋一纸文凭?如果真心喜欢科研就自己去潜心研究,一个名校毕业生,凭自己的努力也一定会有不错的成就。

买论文行为充分表明了该学生有投机取巧之思想,这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讲是大忌,很容易走上邪路。而且在今后的职业生涯或生活中,也容易有这样的思想。

能直博北大说明学业还是非常优秀的,如果确是一个难得的科研人才,也希望北大不屈从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经过细致考核后正常录取,别毁掉一个年轻人的前程。

我一个高中同学,家境贫寒,偶然的一次偷了同宿舍同学几十块钱,丢钱同学嚷嚷着,闹得沸沸扬扬。当时学校的态度是要开除。

我是宿舍长,与班主任老师沟通,这个同学本质很好,只是一时糊涂犯了贪念,老师把事情压了下来,让偷钱同学写了检查把事情了结了。老师还安顿我经常关注关心这个同学,不要让他有太大压力,有错能改还是好学生。这个同学也很后悔,后来勤奋学习,还常做好事,考入了985名校。之后事业也取得了相当好的成就。

人无完人,都会犯错误,尤其是在年少轻狂之时,不能一棍子打死,就此毁了该同学的前程,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培养一个人才很不容易,社会还应多一份宽容。更不希望大家网暴,彻底毁了这个同学。

这位同学还很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也应通过此事吸取深刻的教训,化压力为动力,且行且珍惜,修品端行正走,踏实走好以后的路,向世人证明自己的优秀,做一个对社会有益有贡献的好人才。

南开一本科生直博北大被曝论文抄袭,根据我们的新闻报道显示证明举报者的诉求是希望解除证明学生的学籍。因为根据当事人的表述,我们能够看到这篇论文是当事人着手准备了两年之后才发表成功的论文,可以看出他当时付出了非常多的努力。没有想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就轻而易举的被别人剽窃了,南开的学生表示他自己也是受害者,是因为论文辅导机构的错误造成的。

说实话当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是比较难过的,因为对于学生而言写论文是一个必备的过程,但是很多学生却不愿意自己动手去写论文,寻找各种各样的便捷途径。所以这就导致了很多的一些论文辅导机构的产生这些论文机构,他根本就不可能专心的辅导学生去写论文,甚至很多的论文辅导机构直接代笔。甚至有一些论文根本就没有经过认真的撰写,很多都是剽窃的别人的劳动成果。所以通过这件事情可以看出一些论文辅导机构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所以希望相关部门对于这些论文机构进行严厉的惩罚并进行整改。当然证明学生也是有问题的,那么自己的论文交给论文机构的时候,就没有意识到今天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吗?虽然自己是受害者,但是自己就没有好好的去阅读一下自己的论文嘛,就没有经过仔细的检查吗?

我还是比较能够支持举报者的诉求的,因为对于举报者而言,他这两年可能经历过非常多的困难,才写出了这篇论文,没有想到别人通过自己的这篇论文轻而易举的取得了一个比较好的学历。这对于举报者本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给予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理办法。并能够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我也希望这名学生意识到自己身上的问题,不要一直觉得自己是受害者。

有网友举报南开的一名学生涉嫌论文抄袭,并疑似凭借抄袭的论文获得了北大免试直博生的资格。因为是实名举报,引发了校方的重视。已经接到实名举报,目前院方已介入调查

现在已经得到了一个很好的结果,而且北大也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可以说是实名举报。而且当事人说了是辅导机构干的,保研与此事无关。

直博北大学生论文抄袭

这件事情的真相就是证明学生在网络上购买了一篇论文,结果这篇论文是商家在其他地方抄袭的一篇论文,所以才会导致这次事件的发生。

当事人回应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觉得自己并没有涉嫌抄袭,时间上是错开的,没有什么关系。

是因为这名博士生说自己的论文并不是自己写的,而是从代购机构那里买来的,所以他说自己也是受害者。

一直博北大学生涉嫌论文抄袭引发关注,抄袭论文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一般来说,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是可以引用和借鉴其他论文的,但是如果直接抄袭他人的论文是违法的,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侵犯原论文作者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抄袭论文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抄袭论文后产生很大社会影响,且给抄袭者带来一定声誉的,原作者可以要求抄袭者支付精神损害等赔偿。

四川大学的一名硕士生在个人社交媒体公开举报,南开大学物理学院的一名学生抄袭了自己的论文,而且对方抄袭的手段十分简单粗暴,对方只是将自己的论文翻译了一遍,抄袭痕迹非常明显。对于改名硕士生的举报,抄袭论文的学生表示很委屈,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自己是和一家论文辅导机构买的论文,这家机构并没有说论文有原作者,且自己这篇论文在国内普刊发布,并没有构成保研加分项。

这件事在网上也引起了不少热议,很多人表示自己辛辛苦苦写的论文也被别人抄袭过。新闻中的学生作为顶级名校的本科生,应该明白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的严肃性,其不应该花钱从机构购买论文,这种行为本来就是对学术研究的不负责任,本科生发表论文应该是自己的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成果。现在很多论文机构为了牟利,直接在网络上下载别人发布的论文,然后转手卖给别的学生,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抄袭别人论文也是违法的。

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千万不要直接抄袭他人的论文,如果借鉴他人论文中的某个观点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直接剽窃他人的论文,很可能让自己吃上官司。

直博北大本科生回应论文抄袭

当事人多次称论文与保研无关,想必是担心宝贵的资格被取消

南开一本科生爆出论文抄袭事件,自称论文辅导机构完全没有告诉她,称“这篇论文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论文查重也过了,版面也花了好几千块钱,目前已经报警了。”这个回应其实是存疑的,他这个回应很明显就是自杀性的回答。该回应让不少网友看到之后,首先觉得这名本科生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平白无故找辅导机构辅导论文,其次这件事爆出之后会让人觉得这名本科生研究水平不够以至于需要论文辅导机构来辅导。这件事情爆出来之后对当事人影响不好,大家要引以为戒。有网友称,这回应简直就是自杀性的回应,非常的可笑,认为就这样的本科生还能保送推免资格,直博北大直博物理学院。认为该本科生连基本的道德都没有,认为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不仅如此还花几千块钱,重新定义了自己。这名本科生如此回应,就是自爆论文就是买的,不过是被卖论文的辅导机构给欺,把英文的论文翻译成中文,以为没人看出来吗,没想到被论文原作者举报。这种行为不仅自作自受,并且这种事情一旦爆出来,保送推免资格也可能会黄。作为一名本科生,不管是自己是否知情,去找辅导机构这种行为,就已经让写论文这件事变成了他助而成的。之所以有些机构或个人会把辅导和代写糅杂在一起吧,是因为你教会一个人比你直接替他做事情难度要大的多,特别是从结果来看。那些宣称论文辅导包过的机构,有些是存在一定的虚假宣传,有些则是像这种同学找的这家机构一样,打着辅导的旗号实则干的是代写。因此,还是要自己写论文!认真研究学术,不搞歪门邪道!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不管在哪种情况下,都应该认真对待论文。一般来说,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如果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般来说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毕业论文是证明自己学习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自己的品德!这名同学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并且我们要从中学会写论文的道理!

当事人认为可能受到了冤枉,因为之前风格类似,内容并没有重复。

当事人认为他也是受害者,现在已经报警处理了。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这个论文是他在七月底额时候,联系了论文辅导机构得到的,为了这个论文还花费了几千元的版面费。他对于此次的抄袭事件表示自己也是无心的,论文发表之后也进行查重过了,他也是不知情的。

这篇被抄袭的论文和原作者发表的论文几乎一模一样,虽然内容删减了不少,但是从整体来看的话,相差不良多少。抄袭论文的作者现在已经被保送到了北京大学,拟录取方向是凝聚态物理。这件事曝光之后,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有部分网友认为,这位抄袭者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这事没有做好妥善处理的话,恐怕类似的事情以后还会发生。

买卖论文本身就是不允许的,这是学术不端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需要严肃的处理这件事。同时四川农大的很多学生也出来支持举报者,希望这件事能够得到公平的处理。抄袭者的论文既然是抄袭的,那么他的成绩很可能会被取消,而北大也有可能会取消他的保送资格。同时北大也会对这件事进行第哦啊查,如果事情属实的话,这位抄袭者的成绩将不作数。

抄袭论文的事情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任由发展的话,未来这种现象可能会越来越多。为了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需要严查处理,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才行。从抄袭者的态度来看,他也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当初论文真的查重的话,不可能会有这么多相似的地方。这篇论文被抄袭者拿去只不过更改了一些内容,里面的框架和结构都是相似的,由此可见这位抄袭者的行为十分恶劣,一旦事情属实的话,严惩不贷。

北大女博士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一流学府的论文也确实会存在抄袭造假的嫌疑。其实不仅国内的名牌大学的论文有抄袭造假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大学也会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的现象,像是我印象中记得比较深刻的是日本的一个学术造假事件,可以说是整个学术界的丑闻了,毕业于早稻田大学的小保方晴子,在日本理化研究所工作,在一流的学术刊物《自然》上面成功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据说有诺奖级别的研究成果(非理工科专业,其实不太懂,总之很厉害),随后被证实造假,学位被撤销,导师自杀。

其次,詹启敏院士团队的论文是否涉及抄袭造假,还在核实当中,没有定论,应该以官方通报为主,不要以讹传讹。根据网上公布的消息来看,詹启敏院士一共有25篇论文在美国的Pubpeer 网站上被质疑了,也不仅仅是因为抄袭造假,还涉及数据重复、实验结果有误等等问题,詹启敏院士也出来面对质疑了,积极和合作者沟通讨论。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定论,只要不涉及学术不端的话就没什么问题。

再者,不管怎么说,被爆出来有这样的嫌疑,詹启敏院士都有御下不严的嫌疑。詹启敏院士学术地位、行政地位都有了,个人认为詹启敏院士没有什么动机去抄袭造假,然而理工科一般都是大老板带小老板,小老板下面还有一堆研究生,但是如果有成果要发论文,实验室负责人一般都是通讯作者。所以即使这件事情被核实了,也有可能是团队里面的其他人做的,但是詹启敏院士作为团队带头人或者通讯作者,肯定也是要负责任的。

最后,学术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搞学术的人都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不管国内还是国外,你搞学术有成果了,肯定是要发表出去的,这些以你的名义发表出去的作品都是有迹可循的,所以如果你抄袭造假,其实是给自己以后的学术道路埋下了一颗地雷,如果想搞学术还是要爱惜自己的羽毛,真金才会不怕火炼。

不能因为别人在好的学校读书就认为他的人品也好,北大的论文当然也会有抄袭造假的嫌疑。

如果能追随理想而生活,本着真正自由的精神,勇敢直前的毅力,诚实不自欺的思想而行,则定能至于至善至美的境地。关于诚实的名人故事你知道多少?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诚实的名人故事,希望大家喜欢!

在美国加里佛尼亚的一个墓园里埋葬着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南军最高统帅(好象是叫罗伯特·李)。在他的墓不远处还有一个小小的坟墓,里面埋葬的是一个五岁的无名男孩,故事还要从100年前说起。

当时,这片土地的主人和他的儿子生活在这里。有一天,他五岁的儿子不小心掉下山崖摔死了,悲痛欲绝的父亲把他埋在了这里。后来这位父亲穷途潦倒,出卖了这片土地。但是他在买卖合同上注明:以后不管任何人拥有这片土地都要把孩子的坟墓保留。时光荏苒,100年过去了,土地几易其主,最后被美国政府买下并把它作为将军的墓地,但是在它的旁边依然保留着那个小小的无名墓。

多么感人的故事啊。哪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不为之动容呢?从普通百姓到政府机构都能恪守诚信,一诺千金,为的却是一个极为普通小孩子。这一切表明了在美国人格能够受到真正的尊重,诚信的观念牢牢地植深于人们心中,这也正是这个民族的精髓,是她今天之所以能够强大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我并不是说美国一切都好,任何国家都有其不足的地方,但要看什么是主流。想想我们今天的社会物欲横流,为了金钱尔虞我诈,图财害命,哪还讲什么信誉和诚信!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好好的.反思吗?早日树立起诚信的社会风尚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从我做起!

三国时期,刘备和孙权联合起来攻打曹操。蜀国的军师诸葛亮和东吴的都督周瑜经常在一块儿商量军情。

可是,东吴的都督周瑜心地狭窒窄,不能容忍诸葛亮比自己高明,认为诸葛亮日后一定是东吴的大祸害,就想设计害死他。

有一天,周瑜请诸葛亮前来议事。他请诸葛亮在十天之内造出十万枝箭,诸葛亮说只需三日。果然,诸葛亮神机妙算,算出三日后必有大雾,不但用“草船借箭”的方法从曹操那里得了箭,还估计出一共得箭多少枝。

诸葛亮轻摇羽扇潇洒地对鲁肃说:“你有所不知啊,我方才静听舱外箭雨之声,心中默数,算来此次曹贼所赠之箭应有一十二万五千一百一十一枝!”

鲁肃听得张口结舌,心中暗想:“这人莫非神仙下凡?”

不一会儿,小卒进来禀报,共得箭一十二万五千一百枝。

鲁肃顿时大惊失色,诸葛亮虽多算了十一枝箭,但预算能精确到百位,却也非凡人可以企及的。鲁肃正要恭维一番,却见诸葛亮面色凝重,便不敢出声,想来他是为误差十一枝箭而懊恼。

诸葛亮严肃地对小卒说:“你们仔细清点了吗?”

在小卒眼里,诸葛亮就是神仙,见他脸色难看,吓得扑通跪下:“回禀先生确定细细清点了,不敢有分毫差错。”

鲁肃严厉地对小卒喝道:“再去重新清点,检查一下船舷等处有没有查漏之箭。有错漏者军法从事!”

小卒应声下去了。

鲁肃诚恳地对诸葛亮说:“十二万多枝箭,先生只漏数了十一枝,我已经很佩服。偶有一两枝没有戳稳的箭落入水中也是难免的。先生何必这么严格地要求自己呢?”

小卒再次来禀报,经过核实,仍旧只有一十二万五千一百枝箭。

诸葛亮看着小卒的背影,长叹一声,坐倒在舱板上,神色很难看,好久没有说话。快到东吴水寨时,诸葛亮像突然想起了什么似的,对着鲁肃深深地鞠了一个大躬。

鲁肃连忙起身还礼,说:“先生为什么对我行这么大的礼啊?”

诸葛亮说:“我有一事相求,听声数箭一事,请代为保密,不要外传,我感激不尽。”

鲁肃说:“先生真是个诚实的人啊!仅数差十一枝箭,在一般人看来已经是神仙一样高明了,您却为这件事感到惭愧,鲁肃佩服先生的为人,替先生保密就是。”

鲁肃果然是诚信君子,听声数箭的事从未对任何人讲过。因此,历史上只有“草船借箭”而没有“听声数箭”的记录。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行为,而于艳茹也承认抄袭事实,一时间“抄袭门”事件将北大历史系女博士于艳茹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2015年1月9 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再度引发公众关注。1月20日,于艳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诉,认为“北大对我处理得过重”。2月28日,沉默半年多的于艳茹接受记者的专访,首次回应此事,称绝对不能接受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处理决定。而北大则回应会按照程序处理申诉。

于艳茹说,北大进行的长达四五个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只是在2014年9月9日,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询问关于文章的问题。其余的时间,她一直处于“缺席审判”的状态。那段时间里,她仿佛在断头台上上上下下了好几回,那段“刀压脖子”的日子,比媒体轰炸的时候还要难熬一万倍。北大给的处理决定上写这篇文章是 “在校期间发表的”,但于艳茹反驳说,事实上,这篇文章是在她毕业离校后的2013年7月23日发表的,而她的博士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7月5日。

于艳茹认为北大通报说她“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她在给北大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没有过“承认抄袭”的说法。于艳茹认为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她自己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主要在于她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因为在文章的一开头她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于艳茹觉得自己如果是故意抄袭,就会彻底隐藏那篇文章。北大并没有因这篇文章撤销她博士学位的处理权限。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为以下六项具体原则:1.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包括行政过程的公开和行政决定的公开。2. 顺序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的顺序进行活动,具体的规则是:行政程序不得颠倒,行政程序不得跳跃。3. 效率原则,是指设定行政程序应当确保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因此应当确立时限、代理、不停止执行、紧急处置、排除行政障碍以及行政协助等制度来保障效率的实现。4.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制度包括听证、相对人的申辩权等制度。5. 程序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程序应当合乎法律尤其是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定。6. 程序合理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主体所选择的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心态,具有公正性。[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恪守“正当程序”也是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常常被置于“正当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其意义在于确立某种价值基础,使得行政程序具有支撑其自身存在的“精神内核”,具有充分的正义含量和高度的合理性,体现出对人主体性的尊重和关怀,以及人们对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认可和信任。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其意义在于判断某种行政程序是否违背了成文法的明确规定。程序不正当往往表现为程序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程序违法往往表现为程序越权、程序错位、程序缺失、主体不适格,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宪治网-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要求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

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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