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是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能是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4至16岁属于“部分限制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的吧题目前半截改一下。
不~这个题目混淆了一个概念,我们从民事行为能力上划分把人划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目的是对于公民的民事活动进行规定,意义在于确定了5岁的孩子买电脑是无效的。而杀人案件应当是划分“刑事责任”当你研究一个十四周岁孩子杀人的时候研究的范围应当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虽然同是14周岁,划分标准不同意义不同。就像研究种植苹果含糖量不能将苹果分为李家的王家的和张家的一样。
你这是简单还是小论文啊。自然人: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行为能力,年龄和精神状况法人:1权利,始于成立,终于注销2行为能力,营业范围
法律有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如果要自己写,百度用资料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的能力,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就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或后果不能有清晰的认识,他们的独立活动容易产生不利于自身利益或不利于他人的结果。一个人只有在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和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实施民事行为,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也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津津乐道地谈网上教育,但网上教育不过是商家的夸大其词的炒作罢了。不仅在中国,即使在美国权威杂志《今日美国》的调查表明:86%被调查的教师、图书管理员以及电脑管理人员相信,孩子们使用因特网不会提高他们的课堂成绩。 刚才对方辩友滔滔不绝,无非是向在座各位展示了网络在信息交流方面的快捷性和方便性。但我奉劝您对中学生上网可不要雾里看花,我愿借对方一双慧眼,把网络的利弊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从量上说,目前网络有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类是网上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黑客、病毒和网上欺诈等;第二类是指传播色情暴力和仇恨的不良信息;第三类是形形色色的信息污染和垃圾,就在对方辩友慷慨激昂的四分钟陈词里,全球主要网站已经被黑客入侵了近200次,全球互联网计算机可能已经被最新病毒感染了170万台次……现实中,中学生上网已带来了诸多危害: 其一,据一项调查显示,不少的中学生成了小"网虫",沉湎于网上,将90%的时间用到网络游戏上,做了网络的俘虏,为网络所累,痴迷于"网吧"、"聊天室"不能自拔。不仅耽误了学习,甚至犯罪,据2000年4月《广州日报》报道,一名15岁的中学生为了"随心所欲"地上网玩网络游戏,竟然杀害自己的表姐,以达到占有她电脑的目的。 其二,小学生极易沉浸到网络的虚拟化生活空间中,一旦回到现实社会就产生一种孤独感,患上"网络疏离症",成天高唱:网络是我家,我的眼里只有它。这样对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在生理上中学生正处于快速发育时间,但是他们一上网就是四、五个小时,不仅眼睛超负荷运转,危害视力;也使得脊椎变形,真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所以网络的这么多弊与网络在信息交流方面的快捷性、方便性这一利相比,难道不是弊大于利吗? 其次,从质上说,我们今天讨论特定主体是小学生,他们是特殊的群体,他们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求知欲望极其强烈,但他们生理、心理还未成熟,对待新事物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制力差。这些固有的特征,与网络固有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构成了小学生与上网之间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以现实迫使国家机关颁布关于网络管理的专项法律,但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疆域特征也导致了法律难以奏效。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网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所以,在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网络的种种弊端仍然存在。也许将来某年某月某日,网络将成为一方净土。但一万年太久,我们只争朝夕,现实是网络已经对中学生的身心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同学们,面对我们的伙伴自投罗"网",而一"网"情深,为避免"网"事不堪回首,我们呼吁该下网时就下网,清清爽爽好时光。 正方二辩: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我想指出对方辩友在刚才陈词时犯的一些错误。 首先,对方辩友说美国有80%的教师、图书管理员经过调查发现,他们的孩子不能通过网络来提高成绩,可是我要问对方辩友,现在成绩能代表素质吗?我们国家现在正在推行素质教育,如果你们光讲成绩,那岂不是又回到了应试教育的死圈子里吗? 还有对方辩友举出种种的特例来证明网络对我们小学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说任何新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像工业革命以及各种封建生产关系等,虽然在刚产生时造成一定的坏影响,但我们能否定它的伟大吗?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在信息时代里,网络与素质教育可以说是一家人,其原因是网络可以打破时空界限,达到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相互之间的互动交流,网络这个优势对素质教育帮助极大,可以说是给素质教育工作推上了双翅。 由于网络对素质教育的帮助,目前出现了"网上远程教育"这个名词,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周游全球各地名牌学府,访问著名的图书馆,查询任何所需资料,足不出户就可参与学术研究,通过互联网从广泛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科目进行深造,借助在线公布的课程资料,从容地完成学业,考试后可以马上知道成绩,有了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请求老师指导。例如,北师大实验中学前几年就与北京电报局合作在东方网景网站上推出了北师大实验中学网校,实行同步教学,每周网校教学内容全部由实验中学年级各学科各周进度保持一致,读者在全国各地通过上网都可身临其境地接受全面教育。 目前,我国好学校和好老师并不多,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好学的学生对知识的渴求,互联网可以把原来限于有限时空里的优秀教学内容无限扩大,所有能上网的中学生都可以在网上接受到全国一流中学的良好教育,所以上网就显得尤为重要。 反方二辩: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说上网可以查资料,但是小学生上网就是查资料吗?同时对方把"上网"等同于"网上教育"这不明摆着偷换命题吗?那么你对许多中学生网上聊天、搜寻色情信息,作如何解释呢?这就是所谓的"教育"吗? 下面我将系统地陈述中学生上网所造成的种种弊端: 第一、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经常上网获取那些零散和不系统的知识,不但不会提高小学生的能力,反而会比以往退化,而且还有不少小学生,因为无法处理过量的信息而患上"信息焦虑"等精神病。此外,据英国的米德塞克斯大学的蒂姆莱贝教授统计,网上非学习信息有47%与色情暴力有关,一旦学生接触到这些信息,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由于网络对中学生具有无限吸引力,所以导致很大一部分中学生沉溺于网络,从而患上"网络上瘾症"、"网络疏离症"等新型的精神性疾病,这些网虫们不要家人不要同学,脱离现实生活,完全是一群有着程序化思维的类机器人。 第三、网络传播诱发中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冲突,由于网上传播的大多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为主,这往往与接触这些信息的中学生脑中积淀的中国文化产生冲击,严重的会形成另一种殖民主义。 第四、网络语言的大量使用弱化中学生的民族文化素质。网络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内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网上的错别字、病句随处可见,中学生长期与这种语言环境接触,不能不令人担忧。 最后,我提醒对方辩友不要对大量事实听而不闻。
在我国,上网人员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占15.8%,休闲娱乐是他们上网的最主要目的,而网络游戏是互联网休闲娱乐方式中最吸引人的一种类型,网络游戏中角色扮演型对青少年成长产生的影响最大。中国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型产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期,在发展运作过程中必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给青少年成长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网络游戏不仅仅影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还深刻地影响了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多方面领域。所以,有必要分析研究网络游戏影响青少年的内在原因,加强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给青少年带来一个纯净的网络文化空间。对于涉世未深的孩子来说,一个个网络游戏在带给他们欢乐的同时,更多的却是无尽的痛苦和悲哀。时间、金钱的无谓消耗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网络游戏在带给他们一个虚拟世界的同时,让他们不成熟的心智很容易滑向各种不健康的深渊。然而,一方面是家长和孩子们与网瘾的苦苦斗争,一方面是网络游戏商们想尽办法要让青少年越陷越深,一场不见销烟的斗争背后,谁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谁来帮助他们走出网瘾的深渊?又是谁来让他们在雨季花季的阳光下,自由和健康地呼吸?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一些负面影响逐渐表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甚至患上了"网络游戏成瘾症".网络游戏混淆虚拟游戏与现实生活.网络游戏影响青少年的道德认知.网络游戏对青少年心理、身体健康、学习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网络游戏引来国外不良文化的入侵.对网络行业加强监管,创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中学生开展预防和救助行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加大学校教育投入。网游成瘾,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医学专家表示,从生理的角度而言,沉溺于网络游戏中的青少年往往长时间面对电脑,保持着同样的姿势,眼睛盯着屏幕,精神完全沉浸于虚幻的游戏世界,这些都会对身体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网游沉溺对青少年的视力,语言表达能力与植物神经系统等都会产生危害,严重时,甚至会直接导致沉溺者的死亡。而更可怕的是心灵的腐蚀。北京林业大学的心理学系老师方刚认为,不良网络游戏往往充斥着暴力和色情的内容,对武力的崇尚和追求,以及强者通吃的原则,对于性的模糊甚至歪曲表现,诸如此类内容都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危害许多专家表达了社会、教育和家庭等一起需要尽快行动的迫切性。他们认为,就法制而言,应强烈呼吁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我国现今的立法程序是酝酿到出台至少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这与网络的发展速度是不相符的。未成年人的判断力,自我控制力等都无法和成年人相比,在某种程度上,未成年人便成为网络社会里亟待保护的弱势群体。就教育而言,教育工作者必须改变现有的教育模式。好玩、好奇与好胜是青少年的天性,教育工作者应该好好思考,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把教育软件、知识等融合到游戏中去,如果只是枯燥的应试教育,那么在这场社会与不良游戏商的孩子争夺战中,很难把孩子拉回到课堂中来。当然,更多的专家呼吁首先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由社会和公众参与的管理体系,其次,加快建立有关标准,管理措施及产业政策等,再次,要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公众对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而家长们更要多学习一些信息网络知识,做孩子健康上网的指导者,有关机构尽快出台国家标准的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对现有网络游戏进行分级,指导青少年和家长按照等级选择适合孩子年龄段的网络游戏。应当承认,现在一些电子游戏确实很诱人,不仅可以从中感受到其他娱乐形式无法感受的美妙、惊险与刺激,游戏人还可以通过操作、干预改变游戏进程和结果,从中体验到在现实生活中感受不到的自身力量,得到现实生活中得不到的自我肯定,从而获得极大的心理满足。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是非观念不强,自我控制能力差,有的孩子一接触这类游戏,常常陷入其中不能自拔。与此同时,关于痴迷网游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报道频现报端。二者之间有没有关联?谁也不敢轻言定论,因为这必然被游戏迷的口水淹没。我曾看到一篇报道:国外医学专家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让一些未成年人经常看暴力电影,后来观察发现,这些孩子们更倾向于暴力化的玩耍,生活中不少动作都在模仿影片中的暴力行为。这项实验表明,过多的暴力场景和画面对人的潜移默化,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而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甚。专家认为,过多的杀人游戏会让他们形成对生命的漠视和麻木。更可怕的是,这些心理、生理都未成熟的孩子,一旦在现实中遇到矛盾和冲突,诸多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中,暴力,这一最熟悉的方式,就成了首选。在游戏中失去好坏对错辨别能力的青少年,与自己亲人的一次普通口角,最后却被游戏的简单粗暴演变成了一起惊天惨剧,,这样的事已屡见不鲜。对于绝大多数网络游戏迷来说,游戏只是游戏。但是,玩网络游戏上瘾,甚至到了难以与真实世界相区分的程度,就是一种病态。据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13岁至17岁的青少年在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大学生网络成瘾率达到9%以上;北京公安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76%的人都是网络成瘾患者。在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今天网络成了最大的推手。数年前当网络游戏开始风靡的时候,就有人惊呼“电子海洛因”正在毒害着我们的青少年。在独生子女居多的今天,每一个网瘾少年的背后是几个家庭的苦难。当那些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和网吧老板在数着白花花的银子的时候,岂知那是多少家庭的血汗?谁又去在乎上面浸着多少网瘾少年的父母无奈的眼泪?某些专家称,将网络成瘾纳入到精神疾病范畴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确定一个疾病要同时具备以下两条: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痛苦;社会功能受损。而精神疾病的特征是个体的情绪、认知、行为等方面的改变,并伴有痛苦体验和功能损害。我们是把网络成瘾纳入到“精神疾病”范畴,并不是有些人说的“精神病”范畴。前者是一个疾病分类学的科学概念,而后者是老百姓对其不全面的通俗理解。需要指出的是,精神疾病一般分为轻型与重型两大类。轻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有一定的自知力,尚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能保持与环境适应的能力,如神经症。重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表现没有自知力,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丧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能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对于网络成瘾患者是否属于精神疾病的判定,一定要依据《标准》由医生来执行。为了更好地帮助网络成瘾患者告别网瘾、健康回归社会,2008年11月8日,由北京军区总医院制订的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京通过专家论证。玩游戏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这一标准的通过结束了我国医学界长期以来无科学规范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的历史,为今后临床医学在网络成瘾的预防、诊断、治疗及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依据。如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进网络世界学习知识、享受乐趣,也有许多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不能自拔,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深感忧虑。网络是把“双刃剑”,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是全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长沙五城市青少年互联网状况及影响的调查报告中显示:青少年上网的用户中,男生略多(56.6%),年级越高,用户比例越高。其中,高中生占高中生的56%,初中生占初中生的36%,小学生占小学生的25.8%。在用户总体中,初中生所占比例最高,为42%,其次是小学生和高中生。调查还显示,父母学历越高,其子女用户比例越高。过分迷恋网络游戏,对孩子们的健康是有害的,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游戏屏幕声画并茂,鲜艳的色彩对眼睛的刺激,容易患上色弱、怕光、近视等眼疾;其机身携带的辐射容易造成大脑疲劳,还会影响睡眠,严重地导致休克。另外,长时间保持一种坐姿,容易造成脊椎骨损伤、压迫内脏等一系列对孩子们健康成长百害无一利的不良影响。有的孩子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整日沉湎于网络中。上课精神恍惚,注意力不能集中,甚至不惜逃学,整日泡在网吧,荒废学业,辜负了家长对孩子们的满腔期望。 “上网成瘾的青少年,社会功能极度缺失。”从事网络成瘾治疗的北京军区总医院陶然主任担忧地说:“更可怕的是一旦他们道德失范、人格扭曲,很可能走上恶性犯罪道路,对社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朱尔澄常委呼吁:学校、家庭、社会要齐抓共管,共同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和成长氛围,让健康之花在每一个孩子的心底绽放。我呼吁大家在网络的世界里关注一下孩子的心理健康,关注未来社会的和谐。可能有点多,自己修改一下吧
这也是我在网上帮你找的,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今天当我们步入网络社会,发现青年与网络之间存在众多的契合点,正是这些契合点使青年对互联网“一网情深”。青年在网络影响下千状百态虽然向社会展示了其众多绚丽之处,也令人倍感惊喜。但不少青年网民的失色表现却无论如何不能给社会增辉,不能让人高枕无忧。 一、上网地点:58.8%的青少年用户在家里上网,31.5%的用户在亲戚朋友家上网,在网吧、咖啡厅或电子游戏厅上网的占20.45%,在父母或他人办公室上网的占15.0%,在学校上网的占10.8%。 二、上网时间和对上网时间的满意度估计:青少年用户平均每周上网时间212分钟左右,如果平均到每日,约30分钟左右。37.0%的用户认为自己上网时间“正好”,认为“比较多还能满足”的用户占12.0%,认为“太多了”的仅为0.7%。31.7%的用户认为“比较少”,18.5%的青少年用户认为“太少了”。也就是说,50%的青少年用户对上网时间并不满足。 三、互联网功能的使用:玩游戏占62%;使用聊天室占54.5%;收发电子邮件占48.6%;下载储存网页占39.7%;使用搜索引擎占25.0%;订阅新闻占21,9%;网络电话占14.7%;网上寻呼占14.3%;制作和更新个人网页占12.6%;上传文件占9.4%;公告板(BBS)占9.2%;代理服务器占2.3%。 网络的影响 一 网络的正面影响 1、网络有助于创新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网络进行德育教育工作,教育者可以以网友的身份和青少年 在网上“毫无顾忌”地进行真实心态的平等交流,这对于德育工作者摸清、摸准青少年的思想并开展正面引导和全方位沟通提供了新的快捷的方法。此外,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实时性和交互性的特点,青少年可以同时和多个教育者或教育信息保持快速互动,从而提高思想互动的频率,提高教育效果;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可下载性、可储存性等延时性特点,可延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思想互动的时间,为青少年提供“全天候”的思想引导和教育。还可以网上相约,网下聚会,实现网上德育工作的滋润和补充,从而及时化解矛盾,起到温暖人心,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力的作用。 2、提供了求知学习的新渠道。目前在我国教育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网络提供了求知学习的广阔校园,学习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学到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所有课程、修满学分、获得学位。这对于处在应试教育体制下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一种最好的解脱,它不但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家庭乃至于社会的稳定。 3、开拓青少年全球视野,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上网使青少年的政治视野、知识范畴更加开阔,从而有助于他们全球意识的形成。同样,又可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通过上网,可以培养他们和各式各样的人交流的能力;通过在网上阅览各类有益图书,触类旁通,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二 网络的负面影响 1、对于青少年“三观”形成构成潜在威胁。青少年很容易在网络上接触到资本主义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等,思想处于极度矛盾、混乱中,其人生观、价值观极易发生倾斜,从而滋生全盘西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崇洋媚外等不良思潮。 2、网络改变了青年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方式。青少年在网上公开、坦白地发表观点意见,要求平等对话,对青少年工作者的权威性提出挑战,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往往不能达到预期。同时,上网使青少年容易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方式,集体意识淡薄,个人自由主义思潮泛滥。 3、信息垃圾弱化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意识。有关专家调查,网上信息47%与色情有关,六成左右的青少年在网上无意中接触到黄色信息。还有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也在网上发布扰乱政治经济的黑色信息,蛊惑青少年。这种信息垃圾将弱化青少年思想道德意识,污染青少年心灵,误导青少年行为。 4、网络的隐蔽性,导致青少年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一方面,少数青少年浏览黄 色和非法网站,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恶意交友、聊天。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增多,例如传播病毒、黑客入侵、通过银行 和信用卡盗窃、等。这些犯罪主体以青少年 为主,大多数动机单纯,有的甚至是为了“好玩”、“过瘾”和“显示才华”。另外,有关网络 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也给青少年 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 充分认识网络发展中的“青年问题”,积极寻求对策 1、充分认识网上思想渗透问题,强化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使他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努力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强化爱国主义意识和宏扬民族精神。 2、切实加强网上文明行为规范的建设。要广泛开展以宣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为主题的各项活动,积极引导青少年遵守网络道德,提倡“五要五不”,即: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保护意识,不随意约见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空间。努力创造干净、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3、构建网络和社会互动的青少年教育体系。网络时代的青少年思想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 工程,因此政府、社会、家庭要协作联动,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传统的青少年教育的政治优势和互联网的特征有机结合起来;二是把党、政府和群众团体的组织力量和培养网上青年志愿者的工作结合起来;三是把网站的建设工作与对现有青少年组织和机构运行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结合起来,以适应网络发展需求。另外,还要着重加强对青少年 的社会化教育,提高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使他们勇敢地直面现实世界,积极投入到改造社会的实践中去。 4、培养一批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青少年工作者。调查显示,目前青少年工作者中有5.6%的人根本不会用电脑,38.4%的人根本没有接触过网络,这种情况很难适应网络时代的教育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青少年工作 者队伍网络技术的培训,让他们尽快掌握和互联网有关的知识和技能,丰富自己的知识容量,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了解青少年的所思所想,这样才能使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5、开辟更多的更好的青年网站,积极占领网络阵地。目前,大多数青少年网站没有新鲜感、时代感,显得比较呆板,不容易产生强烈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因此我们要尽快建设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独特而富有新意的青少年网站,以“主题鲜明、形式活泼、清新高雅、健康向上”的风格对青少年进行正面教育,真正在“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上有所突破。同时,要加强青少年教育软件的开发制作,利用法律和技术上的可行性打击网上违法犯罪现象,走“以法治网”的良性发展轨道。
对于绝大多数网络游戏迷来说,游戏只是游戏。但是,玩网络游戏上瘾,甚至到了难以与真实世界相区分的程度,就是一种病态。据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13岁至17岁的青少年在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大学生网络成瘾率达到9%以上;北京公安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76%的人都是网络成瘾患者。在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今天网络成了最大的推手。数年前当网络游戏开始风靡的时候,就有人惊呼“电子海洛因”正在毒害着我们的青少年。在独生子女居多的今天,每一个网瘾少年的背后是几个家庭的苦难。当那些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和网吧老板在数着白花花的银子的时候,岂知那是多少家庭的血汗?谁又去在乎上面浸着多少网瘾少年的父母无奈的眼泪?某些专家称,将网络成瘾纳入到精神疾病范畴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确定一个疾病要同时具备以下两条: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痛苦;社会功能受损。而精神疾病的特征是个体的情绪、认知、行为等方面的改变,并伴有痛苦体验和功能损害。我们是把网络成瘾纳入到“精神疾病”范畴,并不是有些人说的“精神病”范畴。前者是一个疾病分类学的科学概念,而后者是老百姓对其不全面的通俗理解。需要指出的是,精神疾病一般分为轻型与重型两大类。轻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有一定的自知力,尚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能保持与环境适应的能力,如神经症。重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表现没有自知力,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丧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能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对于网络成瘾患者是否属于精神疾病的判定,一定要依据《标准》由医生来执行。为了更好地帮助网络成瘾患者告别网瘾、健康回归社会,2008年11月8日,由北京军区总医院制订的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京通过专家论证。玩游戏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这一标准的通过结束了我国医学界长期以来无科学规范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的历史,为今后临床医学在网络成瘾的预防、诊断、治疗及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依据。如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进网络世界学习知识、享受乐趣,也有许多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不能自拔,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深感忧虑。网络是把“双刃剑”,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是全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长沙五城市青少年互联网状况及影响的调查报告中显示:青少年上网的用户中,男生略多(56.6%),年级越高,用户比例越高。其中,高中生占高中生的56%,初中生占初中生的36%,小学生占小学生的25.8%。在用户总体中,初中生所占比例最高,为42%,其次是小学生和高中生。调查还显示,父母学历越高,其子女用户比例越高。过分迷恋网络游戏,对孩子们的健康是有害的,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游戏屏幕声画并茂,鲜艳的色彩对眼睛的刺激,容易患上色弱、怕光、近视等眼疾;其机身携带的辐射容易造成大脑疲劳,还会影响睡眠,严重地导致休克。另外,长时间保持一种坐姿,容易造成脊椎骨损伤、压迫内脏等一系列对孩子们健康成长百害无一利的不良影响。有的孩子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整日沉湎于网络中。上课精神恍惚,注意力不能集中,甚至不惜逃学,整日泡在网吧,荒废学业,辜负了家长对孩子们的满腔期望。 “上网成瘾的青少年,社会功能极度缺失。”从事网络成瘾治疗的北京军区总医院陶然主任担忧地说:“更可怕的是一旦他们道德失范、人格扭曲,很可能走上恶性犯罪道路,对社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朱尔澄常委呼吁:学校、家庭、社会要齐抓共管,共同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和成长氛围,让健康之花在每一个孩子的心底绽放。我呼吁大家在网络的世界里关注一下孩子的心理健康,关注未来社会的和谐。
幼儿正处于人生的初始阶段,一切都要学习,可塑性强,自控能力较差,既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时期,又是沾染不良行为习惯的危险阶段,如果不适时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便会错失良机,养成不良行为习惯。而积习难改,习惯成自然,会给将来的发展带来难以弥补的缺憾。如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养成良好习惯。”应当培养幼儿哪些良好的习惯呢?。叶圣陶先生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活的一切良好习惯。在德育方面,要养成待人处事和工作的良好习惯;在智育方面,要养成寻求知识和熟悉技能的良好习惯。”具体有道德行为习惯、劳动习惯、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学习习惯、社交习惯等。鉴于幼儿身上发育的特点,从不剩饭,自己穿脱衣服,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用完的东西放回原处,按时睡觉,按时起床的习惯等。有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就为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劳动习惯、卫生习惯等打下基础。 一、循循善诱,向幼儿提出明确而严格的要求。 在提出每一点要求的时候,事先都经过周密考虑,做到要求合理。根据幼儿能力,提出的要求逐步提高,循序渐进。开头的时候,我只要幼儿掌握简单的生活规则。比如,上课的时候,要安静地坐好,不防碍别人等。接着,提出关于社会行为的要求,比如,待人要有礼貌,看到老师阿姨要问好,接受人家的礼物,或者得到人家的帮助要道谢等。 从幼儿的能力来看,既是履行一些内容极其简单的要求,也要做出巨大的努力。如果教师对他们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他们接受不了,那么这样的要求就会落空。当幼儿做不到教师的有些要求时,往往会对自己的能力丧失信心,并且对教师的话产生怀疑,不信任教师了。 当我向幼儿提出要求的时候,注意做到内容具体、明确、语言通俗、简练;适合幼儿的年龄特征。比如,要求幼儿对人要有礼貌。我就这样告诉幼儿:早上入园的时候要向老师、小朋友问声好;回家的时候要说声“再见”;跟别人讲话的时候要专心,别人说话的时候不要插嘴;,要求幼儿讲卫生,我就说,我们要做个讲卫生的孩子,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要求幼儿午睡时脱下的衣服裤子叠好放在固定的地方……..这样要求具体明确,幼儿才好照着去做。幼4家4儿童 二、不断鼓励,让幼儿在练习中慢慢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幼儿的意志力不能持久,注意力很难长期集中。根据幼儿的这个特点,我采取不断鼓励的办法,矫正幼儿不良的行为。比如,大家在午睡的时候,往往有个别幼儿起来小便,脚步走的很重,就给他一个暗示,提醒他矫正;当幼儿小心走路的时候,就微笑着点头表示他做的对。又如我们班有个新小朋友叫魏晓蕾,胆子特别小,他不习惯集体生活,不相信自己的力量,即使是最简单的事情,也往往不敢去做。对于他来说,我们需要让他养成合群的习惯。我就运用各种方法来鼓励他。先是让他做一些简单的事。如上美工课的时候,让他来分发美工纸;吃午饭时候,让他来分筷子。经过一次两次的锻炼。他的胆子慢慢大起来了。接着,我还训练他在大众面前讲话的习惯。一次在学习儿歌《老师的手》的时候,我提问全班的幼儿:“老师的手可以做什么?”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提问之后我就有意识这样说:“老师准备请一个勇敢的小朋友来回答这个问题。大家看看谁最近以来比过去勇敢了?”小朋友们不约而同提到了魏晓蕾,他也就大胆地站起来回答了这个问题。当幼儿受到鼓励的时候,他们为了要从自己的行为中得到愉快,也就会自觉地制止那些不好的行为了。 三、注意矫正幼儿任何一点细小行为的错误 幼儿往往从细小的过错中,慢慢地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这些事情:有些幼儿容易发脾气,躺在地上拼命用两只小脚踩地板,大哭大叫;有些幼儿喜欢玩某些玩具的时,就要人家无条件的给他……对这些行为都不能采取姑息的态度,听任它发展下去。刚上小班的时候幼儿习惯较差,吃饭不专心、东张西望、吃得很慢,加上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幼儿之间交往的需要也不断的增加,吃饭时讲话的现象也多起来,教师的提醒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调动幼儿的内在因素,激发他们的上进心,才能让幼儿变被动为主动,自觉遵守纪律,于是“最佳餐桌”在我们班级产生了,怎样才能成为“最佳餐桌”呢?经过商量我们列出标准,即吃饭吃得认真,不讲话、吃得较快、不挑食,评出以后分别得到一颗小红花。教师也给全班幼儿提出要求,进步大的也可以荣获“最佳餐桌”的称号,进步的人多了,我们还可以办两个“最佳餐桌”。现在不在象以前那样处处让教师提醒,吃饭讲话、不专心、东张西望、吃得很慢等坏习惯减少了很多,吃饭不再成为孩子们的难题了 四、通过游戏活动,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 游戏是幼儿的主导活动,在游戏中幼儿心情愉快,思维活跃,接受能力强。幼儿通过游戏的活动过程,能学会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容易形成一些良好的品质。同时,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也容易表现出来,有利于教师及时发现,给予纠正。如有一次,我组织小朋友玩“美食店”的游戏,游戏一开始,李琳和张波突然争吵起来,我走过去一问,原来是因为争新的煤气灶,都不愿意要旧的煤气灶,怎么办呢?新的煤气灶只有一个,我思索了一会,便拿起旧的煤气灶放在耳朵上,过了一会儿,我对两个小朋友说:“旧煤气灶刚才对我说,它也可以用,小朋友都不喜欢它,它好伤心,它想找一位好朋友,谁愿意帮助它?”我这样一说,李琳就去拿了旧的煤气灶。两个小朋友笑着说:“老师,我们以后不争了。”我对他们这一行为给予了肯定,并以此教育小朋友们要讲文明,懂礼貌,同伴之间要互相谦让,争做好孩子。 五、老师以身作则,做幼儿表率 幼儿有很强的可塑性和模仿能力,他们模仿的最直接的对象是老师,对老师言谈举止,观察最细,感受最强,而且不加选择地模仿老师的言行。对于幼儿,老师的话可以说是“最高指示”,经常可以听到孩子们为自己的言行辩解:“老师就是这样说的……”这就对老师的言行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我们注意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己;凡要求孩子们做的,自己首先做到;不让孩子做的,自己千万不能违反,一旦违反,要在孩子们面前勇于承认错误。记得有一次下课我无意中走进教室,看见有两位小朋友坐在桌子上谈话。我当场批评了他们,过后其中的一位孩子悄悄的说:“老师有时也坐在桌子上讲话。”他的话让我大吃一惊,仔细一想,自己也确实有过这样的现象。我就对这位小朋友说:“真的?你怎么不早点给我指出这个坏毛病呢?今后,我们互相监督,不让坏毛病再出来好吗?”正如古人所言:“言教不如身教,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教师应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幼儿起表率作用。 六、家园配合,共同促进幼儿良好习惯的形成。 最近几年,对幼儿的早期教育越来越受到家庭的重视,这种趋势是十分可喜的,但是有不少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的家长,只注重开发孩子的智力,却不注意孩子早期行为习惯的培养。这要求家庭和幼儿园要把培养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放在首位.因此,对部分只注重学习知识的家长,我给他们出了一道选择题:A、一天教会你的孩子写10个字。B、帮助孩子10天改掉一个坏毛病,让幼儿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多数家长会笑着选择后者。 总之,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必须贯彻落实在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成人严格要求,反复抓,抓反复,让幼儿养成良好的习惯。
小学生的教育
“播下一个行动,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每个孩子都是家长的希望,每位家长都期望自己的孩子学有所成,每位教师也希望自己的学生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但是,是不是现实中的孩子都如我们所想,答案是否定的,有部分孩子没有养成好的行为习惯,在家里让家长头疼,在学校里让教师操碎了心。如何培养中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呢?我想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当前中学生的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 1、外表上 改革开放了三十多年,国家富裕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部分学生的艰苦朴素观念淡薄,聚在一起比吃、比穿、比阔成了他们的共同话题,盲目的追求高消费、高享受。衣着怪异,佩戴首饰,染着彩发涂着指甲,就这部分影响着全体。有一个同学给耳朵上打一个洞,就有另一个同学比着打两个洞,接着还有第三个同学给一个耳朵上打三个洞,这些同学把艰苦、朴素、勤俭等中华传统美德置于脑后,他们只注重自己的外表而内心空虚。 2、礼仪上 部分学生只重视文化课的学习而无视文明礼仪,可以说有才无德,还有一些同学可以说无才也无德,在公共场所无所顾忌地大声喧哗、吹口哨、起哄、喝倒彩等;他们随手乱丢垃圾,哪怕垃圾桶就在身边也不会把垃圾丢到垃圾桶里,随地吐痰,甚至随手将剩饭倒到饭桌上;这些同学常常在公共场合追逐撵打,甚至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大动干戈;有时他们还会在公共场合讲别人的隐私羞辱他人,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3、行为上 思想决定行为,思想不纯的一些同学常常以自我为中心,没有公共意识,没有集体主义观念,没有责任心,他们在教室内称王称霸,拉帮结派,不参加班级的劳动,让其他同学给自己服务,好像自己就是班级的老大。殊不知自己的路越走越窄,越走越偏。在学校,他们耗去了教师的大部分精力,在家了,家长跟在他们后面替他们收拾烂摊子。 第二中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至关重要: 英国教育家洛克说过:“随着年龄增长,青少年的自主性和选择性越来越强,许多事情他都应该信任他自己的行动去应付,因为他不能永远受人监护;只有给他良好的原则与牢固的习惯,才是最好的、最可靠的,所以也是最应该注重的,因为一切告诫和规则,无论如何反复叮咛,除非确实形成了习惯,会是不中用的。”习惯一经养成,就具有稳定性的特点,成为一种自动化行为,不需意志努力,不需外界压力,不需别人提醒、督促,也就是习惯成自然了。良好的行为习惯经过教育或兴趣的激发,是可以培养的。习惯的培养主要靠训练。只要严格要求,反复训练,就可以使学生形成各种良好的习惯。 中学生的道德行为有两种表现:一种道德行为是不稳定的,有条件的;另一种道德行为,或是良好的,或是不良的,但它是一种无条件的、自动的、带感情色彩的行为。前一种未形成道德行为习惯,后一种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能使品德从内心出发,不走弯路而达到高的境界;不良的道德行为习惯,会给改造不良品德的工作带来困难。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教育者不仅常常有必要使一些习惯牢固地扎下根来,而且也常常有必要去根除一些已经形成的习惯。后者比前者更困难,因此,它需要更加周密地思考,也需要更大的耐心。”无论教师还是家长都要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对学生成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学生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而且对他们一生的生活、工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中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形成的因素: 1、家庭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为了孩子的发展,家长要舍弃好多不好的习惯,在孩子面前不吸烟、少喝酒、少吵架,做到爱家、爱孩子,让孩子感到家的温暖,但是由于现在很多家庭都是一个孩子或二个孩子,家长都比较疼爱甚至溺爱自己的孩子,在家庭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无意识的错误教育,比如:给孩子最好的吃、穿,让孩子抛弃了朴素;对孩子期望过高, 经常询问孩子在班级的名次,给孩子增加了虚荣心或是孩子丧失了上进心;攀比严重,常拿别人孩子的优秀之处来对比自己的孩子;包办现象,除了学习,孩子任何家务也不做------这些错误教育对孩子良好习惯的形成非常不利,导致学生不良习惯的形成。孩子不是主动去做某些事,而是被动的为了家长的期望而不得不做。 2、学校 学校的学生来自各种家庭,他们的生活习惯不一致,接收到的家庭教育也不一样。我们知道孩子接受新事物比较快,我们还知道好习惯形成的比较慢且坚持着更难,“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此时的孩子如果教师或家长引导的出现失误,孩子会出现很大的偏差,再去纠正它们的不良习惯会花费很多时间。 3、网络 前几天,许建国专家来偃师讲学,说网瘾少年不能救药,家长同志,你别着急,你更别骂,我们的孩子爱好上网但还没有达到网瘾这一步。在这个信息时代,孩子离不开网络,像今年,洛阳地区中招成绩计算机占15分,但是,我们孩子的手指在键盘或者手机上如飞行走,看了不该看的内容,更成了“低头族”、 “痴狂组”。 第四如何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 良好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事情,其间还要和已经形成的不良习惯作斗争,因此在良好习惯的养成过程中应坚持渐进性、持久性和严格性。中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是通过一系列的模仿、无数次的重复、有意识的练习及与坏习惯作斗争等过程和教育过程形成与培养起来的。叶圣陶说:“„„许多项目都要经过不断练习,锲而不舍,养成习惯,才能变成他们自己的东西。”凡是好的态度和好的方法,都要使它化为习惯。只有熟练到成了习惯,好的态度才能随时随地表现,好的方法才能随时随地应用。 1.诱发动机 积极性是学习诸因素中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能动因素。积极性的源泉是需要。当需要的强度达到某种水平,它就成为愿望。在一定的诱因条件下,即需要和适应的客体出现时,愿望变成了动机,在提出和行动相适应的目标的情况下,动机才唤起人们的行动。一般说来,有了明确的动机,行为就有了动力和方向,就能自觉地主动去做。 要诱发学生的动机,就必须使学生明确培养行为习惯的目的,认识养成良好习惯的重要意义,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与实现远大理想联系起来。 教师可以通过动员报告、个别交谈、先进模范事迹的宣传、竞赛活动的开展等方法对学生加强教育,使之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从而产生养成良好习惯的欲望。 2.激发兴趣 兴趣是行为的自觉性的起点,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爱因斯坦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心理学家皮亚杰说:“所有智力方面的工作都依赖兴趣。”明代教育家王阳明说:“今教童子必使其趋向鼓舞,心中喜悦,则其进不能自已。”中学生的道德情感形式可分为三种:直觉的情绪体验、道德形象所引起的情绪体验和伦理道德的情感体验。道德情感的发展既决定于外界刺激强度,又决定于主观状态。实践证明,兴趣是行为自觉性中最现实、最活跃的心理成分。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兴趣来辅助和支撑。 (1)优化环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教育科学早已证实。家庭、学校、社会都应该创设有利于培养中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环境。 中学生道德意志的控制能力一般受到集体影响和个体差异的影响。一个良好的班集体,是提高自觉纪律性、发展道德意识与自我意识的重要条件。在正确的教育下,集体成员能获得良好的集体性陶冶、相互制约。因此,加强班集体建设,对中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十分重要。 (2)积极开展集体活动。中学生天真烂漫、活泼好动,喜欢参加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能够不断地满足并不断地引起行为需要和行为兴趣,使学生的道德观念在集体的影响下发展变化。 (3)捕捉成功点。成功是兴趣的支柱。苏霍姆林斯基说:“学习的成功感、自豪感是产生学习兴趣的根本源泉。”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给予表扬。学生看到自己前进的足迹,就能增强信心,就会兴致勃勃、干劲十足。 (4)坚持激励因素的主导作用 适当的表扬或鼓励,可以培养学生的行为动机。要建立评比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表扬先进,奖励模范。建立“三好学生”评奖制度,经过层层评比,选出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这样做,对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无疑是一种激励,对其他同学也起到了教育作用。 3.培养意志 习惯是一种随意动作,即人们在实践中学会的、有一定目的的动作。而意志行动正是由一系列随意动作构成的。意志调节人们的行为。人的意志可以在习惯养成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行为习惯的养成必须强化对意志的培养和锻炼。 (1)严格要求。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学生有必要通过规章制度、批评教育、组织舆论等方法进行硬性要求,常抓不懈,使之养成良好的习惯。教育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决不随便找理由原谅自己而随随便便。这样从每件小事做起,长期坚持,逐渐养成习惯。 (2)经常督促检查。认真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常督促检查,进行科学的评估,该表扬的要表扬,该批评的要批评,及时适度,兑现奖惩。教育学生经常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评价,经常和周围的同学比较,找出自己的差距,奋力追赶,养成习惯。 (3)开展学伟人活动。积极开展“学伟人,做健全的现代人”的活动。要求学生以伟人的事迹作借鉴,并以他们的箴言、格言作为座右铭来督促自己,养成习惯。 四、自我教育 自我教育因素对于成才有着重大作用,过去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自我教育是指人通过认识自我、要求自我、调控自我和评价自我,自己教育自己。自我教育是在一定的遗传的基础上,在环境和他人教育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但它一旦形成,就积极地反过来发生作用,极大地影响着个人的成长,而且随着人的成长,它的作用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最终,它在人的成才的各种因素中,成为重要因素。苏霍姆林斯基强调指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对于这一理论的理解,我们应清晰的认识到,我们应结合初中生心理特点,注重对学生自我教育意识的培养,不断创造德育情境,让学生针对具体行为习惯问题,通过自我教育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在他们身上。叶圣陶先生说:“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养成习惯。”中学阶段是孩子生理、心理急剧发育、变化的重要时期,正是增长知识,接受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最佳时期。因此,我们要尽一切努力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教师应养成良好的习惯 “身教重于言教。”“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一个教师有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习惯,就会产生一股潜移默化的巨大教育力量。“正人先正己”。教师应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中成为学生的表率,名副其实地为人师表,用模范的行为、良好的习惯表现影响、教育学生。
论监护权变更的法律效果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民法上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属于身份权;二是认为监护是一项义务,监护对监护人而言是负担,而不是利益;三是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认为监护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担责任。三种学说都有自己的理论根据,因为我国法律对监护的规定既有体现权利的,比如,对于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可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又有体现义务的,如对于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体现职责的,《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即使在民法典的草案中,我们也能看到围绕这个问题的变化,民法典(草案)第19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这样的规定说明,关于监护是一项权利的观点,理论上不再有什么障碍性的认识,但是,监护的职责性并不因为权利的确定而被否定,因为该草案第2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职责同时也反映了义务,所以,笔者认为,对监护而言,将其视为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则较为完全。从某种意义上讲,监护不仅具有私法上的意义,在现代社会更显示出它的公法上的意义,人们在认识监护的性质时,更注意到监护的设立有着稳定社会秩序,调整良好的社会关系的功效。人们关注监护的性质,还因为它会涉及监护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律注重监护权的设立和消灭,但对监护权或监护职责的变更(在此的变更是指监护权的主体和监护权的内容发生变动)所作的规定尚少,对于监护权变更后引起法律的效果(在此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后果和效力)论及则更少,比如,民法典(草案)提及可以委托监护,但没有说明委托监护后的法律效果,原监护人的权利或职责如何状态?委托人的监护权利或职责又是什么状态?如果立法不明确,将会给监护权的行使带来障碍。一、监护权的变更是客观存在在实践中,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发生变更是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监护权可以因监护人间权利移转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还可以因监护人主体范围或其他原因变化而在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其他方面变更。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伴随着养育和教育,因此,诸如抚养教育和学校教育而出现的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就会产生,目前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负有监护职责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为肯定说,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职责;一种是否定说,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而其责任不是监护职责。在关于监护权的移转问题上,有的观点认为,学校的监护职责基于监护职责的自然转移,认为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就是说监护职义务随被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也有的认为,是基于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默示的委托关系,将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视为家长将监护职责部分地委托给学校承担,故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职责。这些学说存在,说明有关监护权的变化所生效果因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实际存在争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监护可能反映在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各类形式中,为他们设定监护,监护人范围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更广(未成年人主要是父母亲为监护人),由此产生的监护权(实践中主要反映的实践中主要表现的是监护职责),其变更的内容更为复杂。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未成年人还是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得失的理由的发生(如离婚、委托、对监护人提名的撤销、抚养、教育、管理环境的变化),监护权的移转是不能回避的问题,随之的权利内容和职责范围的变更也就发生。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二、 监护权(包括监护职责)变更法律效果的认识1、关于委托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的问题是,委托监护形成后,委托人是否可以因此免除自己对监护的责任。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由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时,应当从其约定。因此,委托人当然可作此委托,并且在委托监护的当事人之间有此约定时,委托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观点二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不能不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也只能说明其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上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并不能免除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侵权行为之债中,监护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债务的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监护人作为债务人未经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的同意,就将其应负担的债务移转给他人承担,不能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监护人与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受托人之间关于由受托人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负责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委托监护不产生原监护人资格的消灭(笔者认为,由于资格反映了一种“地位”因素,因此不应当用变更的概念,资格只应存在“有”或“无”,而不应当存在“多”或“少”的概念),而仅发生增加监护人的效果,这不应当存疑。不论从民法的代理理论还是委托关系理论作分析都应当是这样的结果。从这方面讲,前一种观点是存在问题的,委托人还是监护人不能免除监护职责。另外从法律上看,监护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权利的转移也是监护人的权利。从这方面讲,第二种观点也存有问题。如果权利转移了,还要其承担全部责任,转移又能产生什么实际意义?监护权的委托是伴随监护职责的一并委托,虽然具体委托的内容可以是全部或一部分,但是,应当看到委托形成的既有职责的承担,也有权利的移转。如果委托不发生权利的给予,委托是没有意义的。上述两种观点都忽视了监护问题上权利与职责并存的情况。另外,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对监护人的无过错归责认识也存在问题。因为,对监护人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来论的,即原告在请求时不需要以监护人过错或无过错为条件起诉,而只要以监护人所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适法的行为为由就可以提起诉讼。由于不是以主观因素,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提起诉讼,因此,对于监护人而言,其如果以自己的主观因素主张免责也是无意义的。免责的事由往往在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因为分析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它不仅是相对于过错而言,同时,无过错原则的形成也是法律依据公平原则推定行为人存在其有过错,而无须证明有过错的一种对主观认定应承但责任的一项原则。由于各国对监护人的责任一般不以主观来确定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来归责(严格责任是以结果来判断责任的标准,而不强调主观上的形态),所以,监护人的监护权因委托的发生变化,监护的权利发生全部或部分的转移,而相应的职责也随之转移,如果发生因监护人的过错而使得监护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委托的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受委托人的过错,而法律上要求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受委托的监护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而由监护的委托人依照严格责任承担,因为基于代理理论,代理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2、关于约定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约定监护是在法定监护范围内的监护人约定设立监护人。由于可能在多个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监护人中确定监护人,也会产生监护人的权利和监护人职责的矛盾问题。比如,对于约定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免除其他没有被确定监护人的责任?又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和范围是否发生变化?等等。约定监护由于是在法定监护的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因此,认识法律的规定是认识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变化的前提。为此,笔者通过以下几点来讨论约定监护的问题。(1)如何看待监护人的人数及其共同监护权?监护人的人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所以,没有理由认为监护权不能被数人共同享有。关于数人享有监护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权利应当作如何的分配。法律的这些“未规定的事项”,作为一般的法理解释可以被认为:一是监护权利可以被数个监护人共同享有,其中的任何一个监护人都可以主张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同时又共同承担着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比如,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在监护权利与监护职责上应当是同一的。二是法定监护人之间可以对各自的监护权和监护职责进行划分,由监护人具体落实各自的监护职责。然而,如此认识并不能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监护人为数人时,对共同行使监护权利或职责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否受到连带责任的约束?应当说,我国的法律目前对此的规定是不明确的,这就使得实践中为此出现的纠纷无法得到明确的回答。德国民法典第1797条规定:“数名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职责。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任命时无另外规定,由监护法院裁判。” 从我国的实践看,数个监护人出现监护的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纠纷现象,关键是这种纠纷现象出现后,如何用法律予以调整?笔者认为,我国的一般基层法院可以做到对监护意见分歧纠纷的处理,但在法律上应当确立一些原则性规定。关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否应当是连带责任问题,从法律理论上而言,连带责任应当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才能成立。目前关于共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监护制度的一定公法性质特征以及监护具有一定的人身特点出发,笔者认为共同监护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应当是明确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共同监护人的责任问题。(2)如何区别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监护职责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民事活动及诉讼,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抚养义务是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依照法律其必须为被抚养的人履行的抚养照顾的职责。对于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草案)第25条规定:“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说明监护人不能等同于抚养人。对此,实践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对于离婚的不负责直接照顾义务的人是否丧失监护权?如果说丧失监护权,没有见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说不丧失监护权,那么,其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难道还应当让其承担监护职责?人们在论及此问题时,遇到了难题:如果说不共同生活就不具备监护权,离婚就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就过于残酷和不近人情,因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而否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似乎没有道理;如果说离婚不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那又有可能陷入不合理的境地,因为可能出现因实际照顾一方的过错而出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让与照顾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为照顾方承担责任(实际的连带责任)。从这一问题中,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一些规则不明的缺陷。依笔者观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与子女共同的生活的一方实际已经丧失监护职责,因为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但是,没有监护职责并不免除其抚养的义务。也并不剥夺其探视权利。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父母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是有一定的道理。如法国、意大利和卢森堡,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作为确定父母责任的要件,比利时法院曾数次判决孩子在他人监督之下时父母亲解除监督责任。 我国有关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从规定可知,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指明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异夫妻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解释在理论上是难以服人的。而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否定监护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概念的事实。(3)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监护作为一种资格,可否抛弃?从德国的民法规定看,拒绝担任监护人可以分为有理由的拒绝担任和无理由的拒绝担任。前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阐述,作为一项权利没有理由不准权利人抛弃或转让,但是作为一项职责,则不能不受约束的抛弃或转让。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在资格问题上,由于法定监护突出的身份和法定因素,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联系上也更为紧密,所以,因法定监护而形成的监护权利的抛弃要比其他更为严格。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由于不是直接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因此权利抛弃和转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以上是笔者对监护权变更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其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但并未能解决,因为我认为,有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作充分研讨后才能形成和健全制度,另外文中有些观点并不成熟,望读者批评指正。
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也就是...能....搬...忙....写....的
这个问题很多人写过了吧...到 知网一查,有好多呢...努力吧。呵呵~~
论文主要内容:
一、论文的标题部分
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
二、论文的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的主要内容
3、完成了哪些工作
4、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5、结构或结果的意义
三、论文关键词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和叙词。关键词是标识文献的主题内容,单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
四、引言
又称为前言,属于正片论文的引论部分。写作内容包括:
1、研究的理由
2、研究目的
3、背景
4、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
5、作用和意义
五、正文部分
论文的主题,占据论文大部分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要求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利,主题明确。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