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摘要的基本规范和原则
(1)论文摘要分为中文摘要和外文(一般为英文)摘要。摘要在篇幅方面的限定,不同的学校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通常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英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中英文摘要应一致。毕业论文摘要可适当增加篇幅。
(2)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课题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
(3)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
(4)要求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提取重要内容,不含前言、背景等细节部分,去掉旧结论、原始数据,不加评论和注释。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删除不必要的文学修饰。摘要中不应包括作者将来的计划以及与此课题无关的内容,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
(5)摘要中不使用特殊字符,也不使用图表和化学结构式,以及由特殊字符组成的数学表达式,不列举例证。
扩展资料:
摘要的四要素
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
(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
(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
(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
(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摘要
毕业论文摘要的写法
所谓论文摘要,主要是指作者对于论文整体的构成与主要内容的简要摘抄,也是整个论文行文与建构的精华所在,可以为阅读者提供一个“管窥而知全豹”的阅读效果。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摘要的写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毕业论文摘要的写法
一、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论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
二、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应重点包括4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在这4个要素中,后2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在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
三、摘要的句型力求简单,通常应有10个左右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
四、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请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
毕业论文前言的写法
引言也叫前言。引言作为医学论文的开场白,应以简短的文字介绍写作背景和目的以及相关领域内前人所做的工作和研究的概况,说明本研究与前人工作的关系,目前研究的热点。存在的问题,以便读者了解该文的概貌,起导读的作用。引言也可点明本文的理论依据。实验基础和研究方法,简单阐述其研究内容。结果。意义和前景,不要展开讨论。
具体要求:
①开门见山,不绕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讲述历史渊源和立题研究过程。
②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不应过多叙述同行熟知的及教科书中的常部分性内容,确有必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时,只需以参考引文的'形式标出文献即可。在引言中提示本文的工作和观点时,意思应明确,语言应简练。
③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论述本文的研究意义时,应注意分寸,切忌使用"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填补了国内外空白"。"首次发现"等不实之词;同时也要注意不用客套话,如"才疏学浅"。"水平有限"。"恳请指求"。"抛砖引玉"之类的语言。
④引言的内容不应与摘要雷同,也不应是摘要的注释。引言一般应与结论相呼应,在引言中提出的问题在结论中应有解答,但也应避免引言与结论雷同。
⑤简短的引言,最好不分段论述,不要插图。列表,不进行公式的推导与证明。
⑥引言文字不宜过长,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
毕业论文的格式与写法技巧
一、标题和正文格式
一般论文是分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的。一级标题也是章名称,比如说“第一章绪论”,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加粗并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标题比如说“1.1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二级标题用小三黑体靠左(不加粗),上下各空一行。三级标题比如说“1.1.1课题研究背景”,三级标题用四号黑体靠左(不加粗并且上下不空行)。另外换章时必须换页,正文为小四宋体,行距为固定值20磅。参考文献内容为五号宋体。图和表标题和内容用五号宋体,并且表格要用三线表,下面会介绍到怎么制作三线表。
二、页眉
这个本科生和研究生就有点区别。研究生的话页眉分奇偶页。比如说在“第一章绪论”中,奇数页就写“第一章绪论”,偶数页就写“某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本科生的话不分奇偶页,一律在正文部分写上“某某大学学士学位论文”。页眉用的字体是五号宋体并居中。
下页我详细讲一下研究生论文怎么在奇偶页写上不同内容。比如说在“第一章绪论”中,首先在“第一章绪论”所在的前一页的最后一行,点击“插入”——“分隔符”,在“分节符类型”这一项中选择“下一页”。然后点击“视图”——“页眉和页脚”,在弹出的那个工具条中找到“页面设置”这一标记,在“版式”选项卡上把“奇偶页不同”这一项勾选上,然后就可以分别在奇数页和偶数页输入不同的文字了。本科生的更简单,本科生的话就不用把“奇偶页不同”这一项勾选上。
研究生论文的话要记得在第一章都要设定分隔符,还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让“链接到前一节”这一标记处于非选中状态,否则的话无法实现不同的章中写上不同的内容,因为“链接到前一节”处于选中状态的话,就代表着你输入新的页眉,前面的页眉也会跟着变成一样的页眉。
三、页码
这个要分摘要和目录和正文部分。摘要和目录用的是i、ii等,而正文部分用的是1、2等。设置好页眉后,比如说“第一章绪论”已经设置好页眉了,在“第一章绪论”所在的第一页点击“插入”——“页码”,在对齐方式中,选择“居中”,把“首页显示页码”勾选上,点击“格式”,在“数字格式”中选择“1,2,3……”,在“页码编排”选项中选中“起始页码”单选框,并输入页码为1。而在第二章、第三章等章节中就在“页码编排”选项中选中“续前节”单选框就可以了。页码的字号的话使用word默认的就可以了。
在论文封面、任务书和毕业论文评语中无须设定页码。
四、目录的制作
目录的制作很简单的,首先单击“工具”——“自定义”,在“工具栏”选项卡中,把“大纲”选中,点击“关闭”。然后在弹出的那行“工具栏”中,把一级标题设定为“1级”,把“二级标题”设定为“2级”,把“三级标题”设定为“3级”。把非标题设定为“正文文本”(这是默认的,基本上不用设定,除非你在写论文的过程中不小心把某些正文文本设定为“n级”了。把标题都设定好后,就可以单击“插入”——“引用”——“索引与目录”,点击“目录”选项卡,再点击“确定”。之后把弹出来的目录内容选中(不要把“目录”两字选中,因为“目录”两字是设定为三号粗黑体居中并且上下各空一行的),首先设定为“宋体”,再设定为“timesnewroman”,把字号设定为“小四” 。 再把“目录”这两个字和目录内容选中,右键单击“段落”,在“行距”中把行距设定为固定值20磅。
五、参考文献的写法
参考文献的话,就是首先写上[*],*号代表的是数字序号,比如说[1]、[2]。因为在我的论文只用到三种:期刊、学位论文、书籍。所以我下面所说的也是这三种。
比如:
[2]冷雪峰.用authorware和flash制作多媒体课件[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XX,(9):27-44
[3]佟施,乐文行.多媒体技术[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XX:3-6
[4]倪英.数字电子技术基础多媒体cai课件设计及制作[d].燕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XX:3
[j]是代表期刊,[m]是代表书籍,[d]是代表学位论文。需要注意的是,中文文献用的标点符号是宋体全角,句号的话就要改成圆点。而英文的话,就换成timesnewroman字体下的半角标点符号。
六、标点符号
中文标点符号用宋体全角,英文和数字用timesnewroman并且用半角。还是解释一下全角和半角怎么区分好啦,半角是一个“月亮”,全角是一个“太阳”,在字体工具条中可以看到的。
无论是中文摘要还是英文摘要,它们的关键词都是用“;”号分开。
七、页面设置
左右2.2cm,上下2.54cm。装订线在左边。
八、三线表的制作
毕业论文的表格都是用三线表,设置也很简单。选中整个表格,点击鼠标右键,弹出右键菜单,选择“表格自动套用格式”,点击“新建”,在名称处输入“三线表”,在“样式基于”选择“普通表格”,在“格式应用于”选择“整个表格”,选择“一又二分之一磅”,在田字框点击其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上框线”、“下框线”,点击“确定”,再点击“应用”。然后再选中表格,点击鼠标右键,选择“表格自动套用格式”,在表格样式中选择“三线表”,点击“修改”,在“格式应用于”选择“标题行”,再选择“二分之一磅”,在田字框点击其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下框线”,点击“确定”,再点击“应用”。
表格的表头如表1-1一定要放在表格的上方,并居中。这与图片是不一样的,图片是把图片名称比如说图1-1放在图片的下面。
九、论文写作顺序
依次是封面、任务书、毕业论文评语、摘要、abstract、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n章、参考文献、致谢。
十、打印
本科生打印的封面用橙色封面,单面打印。研究生用蓝色封面,双面打印。
这些格式是根据本人的经验写的,可能有些学校的要求不同,如果自己学校的要求不同的话,尽量按自己学校的要求来设定毕业论文格式。
毕业设计的摘要这么写。
毕业论文摘要的书写方法和技巧
1. 摘要的作用
摘要也就是内容提要,是论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论文摘要是一篇具有独立性的短文,有其特别的地方。它是建立在对论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用简单、明确、易懂、精辟的语言对全文内容加以概括,留主干去枝叶,提取论文的主要信息。作者的观点、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独到的见解,这些都应该在摘要中体现出来。好的摘要便于索引与查找,易于收录到大型资料库中并为他人提供信息。因此摘要在资料交流方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书写摘要的基本规范和原则
(1)论文摘要分为中文摘要和外文(一般为英文)摘要。摘要在篇幅方面的限定,不同的学校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通常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英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中英文摘要应一致。毕业论文摘要可适当增加篇幅。
(2)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课题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
(3)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
(4)要求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提取重要内容,不含前言、背景等细节部分,去掉旧结论、原始数据,不加评论和注释。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删除不必要的文学修饰。摘要中不应包括作者将来的计划以及与此课题无关的内容,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
(5)摘要中不使用特殊字符,也不使用图表和化学结构式,以及由特殊字符组成的数学表达式,不列举例证。
3.摘要的四要素
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
(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
(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
(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
(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
4.撰写步骤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陈述性短文,书写的步骤也与普通类型的文章有所不同。摘要的写作时间通常在论文的完成之后,但也可以采用提早写的方式,然后再边写论文边修改摘要。首先,从摘要的四要素出发,通读论文全文,仔细将文中的重要内容一一列出,特别是每段的主题句和论文结尾的归纳总结,保留梗概与精华部分,提取用于编写摘要的关键信息。然后,看这些信息能否完全、准确的回答摘要的四要素所涉及的问题,并要求语句精炼。若不足以回答这些问题,则重新阅读论文,摘录相应的内容进行补充。最后,将这些零散信息,组成符合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则的完整句子,再进一步组成通畅的短文,通读此短文,反复修改,达到摘要的要求。
5.关于英文摘要
(1)英文摘要的写作方法要依据公认的写作规范。
(2)尽量使用简单句,避免句型单调,表达要求准确完整。
(3)正确使用冠词。
(4)使用标准英语书写,避免使用口语,应使用易于理解的常用词,不用生僻词汇。
(5)作者所做工作用过去时,结论用现在时。
(6)多使用主动语态。
6.关键词
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报告、论文中选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目的单词术语。每篇报告、论文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为了国际交流,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
关键词分为中文关键词和与之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分别置于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之下。为便于他人的检索,不能使用过于宽泛的词语。选择关键词既可以从论文的各级标题入手,也可以从论文本身的内容选取,将选出的关键词按照所涉及领域的范围从大到小顺序列出。
论文摘要的写法
学术论文一般都应配上摘要。摘要有两大功用:一是供读者尽快判断是否有必要阅读论文全篇,二是为二次文献的选录、汇编提供方便。前者可使读者节省大量时间,后者可使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广为传播。
写学术论文的摘要有特定的规范要求。我国曾颁发了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在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中,也对摘要的写法作出了若干规定。写学术论文的摘要应做到:
1.简洁。摘要不得简单重复文题中已经表明的信息,不要用“据估计”“可能”等不确定性的词句,要排除相关学科领域内常识性的内容,要力避引证和举例,以做到言简意赅。
2.完整。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本身有论点、有论据、有结论,合乎逻辑,是一篇结构完整的短文,读者不读论文全文、仅读摘要就能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
3.准确。摘要的内容与论文的内容要对应、相称,不要在摘要中传达论文未涉及的信息,也不要让摘要丢失论文的重要内容,以保证摘要准确无误地传达论文的主旨。
4.平实。摘要无需对论文进行评价,尤其不能对论文进行拔高评价,如“本文超越前人的研究”“本文全面论述了这一问题”之类的话语就不能出现在摘要中,因为对论文的评价不是由摘要说了算的。故摘要的主语不能是“本文”“该文”“本文作者”“笔者”之类,而应以论文研究的对象为主语,如论文研究的对象是“素质教育”,那么摘要的主语就首选“素质教育”。
5.求新。摘要应将论文中原创的、最具新意的部分凸现出来,论文有什么新观点、用了什么新论据、采用了哪些新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什么新结论等要在摘要中着重反映出来,因为人们判断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主要就是依据论文是否提供了什么新东西。
另外,摘要还要做到长短相宜(中文摘要200-300字)、准确使用名词术语、恰当使用缩略语等。
论文摘要的写法
一、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论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
二、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应重点包括4 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在这4 个要素中,后2 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在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
三、摘要的句型力求简单,通常应有10 个左右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
四、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 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请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
扩展资料
1、应该怎么写1)文字简明扼要:文字必须十分简练,内容需要充分概括2)编写时要客观、如实地反映一次文献,切不可加进文摘编写者的主观见解、解释或评论。3) 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句型应力求简单,慎用长句。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4)要着重反映文稿中的新观点。2、不应该怎么写不能冗长,少写无关的东西,语句不能含糊不清。论文摘要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1) 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 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 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4) 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5) 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6) 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你好!请参考:毕业论文摘要的书写方法和技巧1. 摘要的作用摘要也就是内容提要,是论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论文摘要是一篇具有独立性的短文,有其特别的地方。它是建立在对论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用简单、明确、易懂、精辟的语言对全文内容加以概括,留主干去枝叶,提取论文的主要信息。作者的观点、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独到的见解,这些都应该在摘要中体现出来。好的摘要便于索引与查找,易于收录到大型资料库中并为他人提供信息。因此摘要在资料交流方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书写摘要的基本规范和原则(1)论文摘要分为中文摘要和外文(一般为英文)摘要。摘要在篇幅方面的限定,不同的学校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通常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英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中英文摘要应一致。毕业论文摘要可适当增加篇幅。(2)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课题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3)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4)要求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提取重要内容,不含前言、背景等细节部分,去掉旧结论、原始数据,不加评论和注释。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删除不必要的文学修饰。摘要中不应包括作者将来的计划以及与此课题无关的内容,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5)摘要中不使用特殊字符,也不使用图表和化学结构式,以及由特殊字符组成的数学表达式,不列举例证。3.摘要的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4.撰写步骤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陈述性短文,书写的步骤也与普通类型的文章有所不同。摘要的写作时间通常在论文的完成之后,但也可以采用提早写的方式,然后再边写论文边修改摘要。首先,从摘要的四要素出发,通读论文全文,仔细将文中的重要内容一一列出,特别是每段的主题句和论文结尾的归纳总结,保留梗概与精华部分,提取用于编写摘要的关键信息。然后,看这些信息能否完全、准确的回答摘要的四要素所涉及的问题,并要求语句精炼。若不足以回答这些问题,则重新阅读论文,摘录相应的内容进行补充。最后,将这些零散信息,组成符合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则的完整句子,再进一步组成通畅的短文,通读此短文,反复修改,达到摘要的要求。5.关于英文摘要(1)英文摘要的写作方法要依据公认的写作规范。(2)尽量使用简单句,避免句型单调,表达要求准确完整。(3)正确使用冠词。(4)使用标准英语书写,避免使用口语,应使用易于理解的常用词,不用生僻词汇。(5)作者所做工作用过去时,结论用现在时。(6)多使用主动语态。6.关键词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报告、论文中选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目的单词术语。每篇报告、论文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为了国际交流,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关键词分为中文关键词和与之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分别置于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之下。为便于他人的检索,不能使用过于宽泛的词语。选择关键词既可以从论文的各级标题入手,也可以从论文本身的内容选取,将选出的关键词按照所涉及领域的范围从大到小顺序列出。论文摘要的写法学术论文一般都应配上摘要。摘要有两大功用:一是供读者尽快判断是否有必要阅读论文全篇,二是为二次文献的选录、汇编提供方便。前者可使读者节省大量时间,后者可使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广为传播。写学术论文的摘要有特定的规范要求。我国曾颁发了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在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中,也对摘要的写法作出了若干规定。写学术论文的摘要应做到:1.简洁。摘要不得简单重复文题中已经表明的信息,不要用“据估计”“可能”等不确定性的词句,要排除相关学科领域内常识性的内容,要力避引证和举例,以做到言简意赅。2.完整。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本身有论点、有论据、有结论,合乎逻辑,是一篇结构完整的短文,读者不读论文全文、仅读摘要就能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3.准确。摘要的内容与论文的内容要对应、相称,不要在摘要中传达论文未涉及的信息,也不要让摘要丢失论文的重要内容,以保证摘要准确无误地传达论文的主旨。4.平实。摘要无需对论文进行评价,尤其不能对论文进行拔高评价,如“本文超越前人的研究”“本文全面论述了这一问题”之类的话语就不能出现在摘要中,因为对论文的评价不是由摘要说了算的。故摘要的主语不能是“本文”“该文”“本文作者”“笔者”之类,而应以论文研究的对象为主语,如论文研究的对象是“素质教育”,那么摘要的主语就首选“素质教育”。5.求新。摘要应将论文中原创的、最具新意的部分凸现出来,论文有什么新观点、用了什么新论据、采用了哪些新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什么新结论等要在摘要中着重反映出来,因为人们判断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主要就是依据论文是否提供了什么新东西。另外,摘要还要做到长短相宜(中文摘要200-300字)、准确使用名词术语、恰当使用缩略语等。论文摘要的写法一、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论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二、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应重点包括4 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在这4 个要素中,后2 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在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三、摘要的句型力求简单,通常应有10 个左右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四、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 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请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计算机毕业设计 上面有成品论文案例及源码,可以参考
学术堂整理了一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探讨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变革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学行政管理中注重对现代技术的运用,通过将网络技术运用于大学行政管理中,不仅改变了大学行政管理模式,还提升了大学行政工作的管理效果。互联网背景下,为了稳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及时采用网络技术、信息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对大学行政管理带来的挑战,促进行政管理变革。关键词:互联网环境;行政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中,严格遵照《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导意见》的规定,及时明确互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必要性。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及时认识到将信息技术运用于行政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体现互联网在大学行政管理过程的战略地位和指导作用。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及时了解当前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大学行政管理能力。1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1.1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技术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中,管理人员逐渐意识到将互联网技术引入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渗透途径和主要方法。互联网背景下,在某大学行政管理环节中,先了解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主要途径和具体过程,促进学校行政管理过程的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的运用为大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促进大学行政管理质量的稳步提升。1.2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手段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先分析如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问题,仍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改进行政管理手段。现阶段行政管理过程中,某些人员及时借助互联网背景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手段,由此推动大学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开展。1.3 互联网的运用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应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必要性,高度重视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案的优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行政管理中关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借助互联网背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这有助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2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2.1 行政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不合适追,行政工作信息的发布不及时,不能及时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某大学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现行制度无法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平台信息的发布布不及时,无法及时体现互联网时代行政部门信息传播的特点和优势,还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未能展示出行政管理制度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作用。2.2 管理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迚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背景,某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提高行政管理速度方面,缺乏对互联网技术运用方面的了解和掌握。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及时把握互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有效途径,部分人员自身掌握的互联网技术有限,这无法为行政管理提供准确、科学的参考信息,影响学校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2.3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还意识不到个人能力与行政管理效果的直接联系,认识不到个人能力提升的必要性,现阶段工作中,对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任务的掌握不够,某些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岗位工作需求。由于个人工作能力不够,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高,无法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个人能力不够,仍而影响整体工作的有效进展。3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的应对措施3.1 完善行政管理信息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互联网背景发展自身,扩展行政管理的服务渠道,保证行政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克行政管理信息失真。为了扩大行政管理工作信息的传播渠道,管理人员提出将云联网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创新思路,注重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行政管理人员积极发挥个人的职能,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帮助决策人员实时掌握行政管理信息,根据行政管理现状,改善行政管理斱案,借助云联网技术最大限度地采集行政部门信息。行政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信息完善中的运用,仍而确保行政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3.2 创新行政管理斱式大学行政管理环节,管理人员首先仍思想上意识到,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并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补充,平时工作中以改变行政管理模式为主。改变行政管理斱式的环节,及时渗透互联网技术,借助云联网背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模式,增强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敁。鼓励行政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扩大学校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云联网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服务范围,便于增强学校全体人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认知。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学校的行政部门工作信息,改变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进度,保证行政部门人员对相应信息的知情权,积极发挥互联网在行政管理环节的指导性作用。3.3 建立并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应人员及时将大数据运用于行政管理中,根据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及时考虑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利用大数据加快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建立并健全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完善、有效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约束并规范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为行政部门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信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考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作用,在互联网辅助下,部门人员逐渐意识到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保证行政部门信息的透明化和真实性,实时把握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学校行政管理质量。3.4 提高行政部门人员的综合能力学校行政部门人员主动参与到集体培训中,借助统一培训的机会提高自身,在培训环节主动接受专业知识和行政部门工作模式创新的有效方法。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培训机会增强专业技能,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动掌握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为主,将个人工作目标融入行政管理中,利用云联网技术广泛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在培训的过程中注重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相互结合,采取融合形式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将大数据、多媒体等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环节,由此创新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斱式,增强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质量,便于增强大数据在行政部门知识培训中的渗透效果。4 结束语本文以某大学的行政管理为例,分析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的改善策略,注重对互云联网技术的学习和吸收。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云联网背景发展自身,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提高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效,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重视大数据在行政管理培训中的运用,由此提升大学行政管理质量。参考文献:[1]罗睿.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6):126-127.[2]张琳,曹卫,刘真,等.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的挑战、机遇和发展策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57.[3]陈媛媛.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挑战及发展思路[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3):88-93.[4]刘广.基于云计算的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2):156-157.[5]杜汉东.浅谈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不足和改善措施[J].智富时代,2018(4):239-239.[6]邓文,潘君.放管服视域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困境及出路[J].当代经济,2018,474(6):121-123.
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点,需要全员参与,不断创新。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论文20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浅谈服务行政管理
[摘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键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标准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034-02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1服务
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1.1管理就是服务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1.2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1.3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
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做主”。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2政府该为谁服务
2.1为公民服务
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大家都知道,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税金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则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各种理论虽然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它们都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
2.2为国家服务
行政管理是国家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自身的管理活动来发挥、实现国家的职能,执行国家的意志。它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服从于国家、服务于统治阶级。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代表并为国家的利益开展活动。
2.3为社会服务
政府职能除了为国家服务和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之外,还具有为社会服务的非强制性的一面,这是由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现代民主社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按照社会的旨意运作的内在含义。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具体化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权组织与社会、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关系。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关系,所以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为企业服务: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21世纪中国政府
掌舵而非划桨,今天我们政府问题的主要之处,不在目的而在手段。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3.1掌舵与划桨
现代国家的政府,既具有决策与指挥的职责,又具有执行和操作的职责,如果把决策指挥比作掌舵的话,那么具体的服务执行就是划桨,掌舵是一种方向性、目标性的引导,而划桨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掌舵是政府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服务,而划桨则是具体的服务。
3.2掌舵而非划桨
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说: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而是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以治理而实行治理的政府。
3.3满足公众的需要
政府是决策机构,如何掌舵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并不能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要根据服务对象,尤其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公众的要求而确定。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公众服务,应以顾客为中心,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要面向公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对公众的利益、需要和要求应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政府的一切活动要围绕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公众至上意识,一切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标准。把竞争机制注入提供服务工作中去。政府服务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其收益高于成本才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服务也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把竞争注入政府服务工作当中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服务低成本、高收益的预期。同时,这也是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打破政府垄断的有效途径。政府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在政府同类部门中政府雇员以及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如印刷、会计、采办、通信数据处理、车队、修理等之间开展竞争,可以解开官僚主义的死结。二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竞争。在一些由政府垄断的服务中,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对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的服务,诸如清除垃圾、城市环卫、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或承包给私营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场来完成,可减轻政府负担,以便政府更好地掌舵,竞争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至少能使我们的政府服务质量有所改观。
4效率与效益
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行政效率与效益是行政服务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行政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全部行政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检查政府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政府服务的好坏都要经过效率与效益这一对价值判断标准的检验。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是良好行政服务追求的目标。
4.1效率与效益的可比性
广义的行政效率是质与量的统一,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数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即效率,质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看其是否达到了有益于社会,能够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既定价值目标,即效益,这是对行政效率的社会性评价。效率与效益,虽同为行政服务的价值评判标准,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可比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二者的一致,却忽略了它们的区别,效率等于效益,效率越高,效益越高,这话包含了部分真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效率中获取相应的效益,二者成正比,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行政服务活动远离了原定目标,或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其效率越高,结果就越糟。这表明,效率越高,效益也可能越低,甚至成为负值,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成反比。只有当两者以最恰当的方式结合起来,并产生最佳值,效率与效益才可兼得。否则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行政目标的正确与否,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4.2短期与长期的统一性
衡量行政工作的真正效率与效益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有些行政活动刚开始,效率或者很差,效益很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日趋成熟,效率会逐步提高,效益也会日益明显,并最终变得极为可观。因此,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不能只看眼前,仅在短期效率和效益上做文章,还要顾及长远利益,更不应为片面追求短期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的效率和效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服务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及二者长期性的统一,都只是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原则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终极目的是要实现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究竟什么样的服务才是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则有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和尺度:就是看政府服务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现实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4.3以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判断
我国的政府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任务的,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效益的高低,最终也要看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增强了综合国力,是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三个有利于是一种实践标准,政府的服务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政府服务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好处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对政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服务的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价值评判。
参考文献:
[1]何小随.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J].地方政府管理,2008(10).
[2]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王振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J].文史哲,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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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浅谈乡镇行政管理 姓 学 学 名: 号: 校: 导教师: 指 导教师: - - -1- 目 录 摘要………………………………………………………………………………… (1) 浅谈乡镇行政管理………………………………………………………(1)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的背景………………………………………………(2) (一)农村税费改革…………………………………………………………(2)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2) (一)职能界定不够明晰……………………………………………………(3) (二)法定职权缺失…………………………………………………………(3) (三)职能行使偏差…………………………………………………………(4) (四)公共产品供给短缺……………………………………………………(4) (五)财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5)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7) (一) 更新乡镇政府管理理念……………………………………………(7) (二)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责…………………………………………………(7) (三)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7) (四)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事权………………………………………………(8) (五)理顺乡镇财税管理体制………………………………………………(8) (六)探索乡镇深化改革的目标……………………………………………(9) 参考文献……………………………………………………………………………………(11) - - -2- 浅谈乡镇行政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化,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农业 【摘要】 摘要】 税全面取消,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深刻变 化,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功与否,关系到我国新农 村建设能否取得最后的胜利。本文通过对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进行分析,探索 乡镇深化改革的目标。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接 着分析了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然后纵观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演变, 针对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总结出基本的经验和教训, 在此基 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关键词】 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设置中最低层次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与其它地方 政府相比,更多地行使管理基层地方公共事务的职能,但乡镇政府在我国整个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广泛、直接、密切的联 系,因而,成为联系和沟通群众与国家政权机关的纽带和桥梁。农业、农村和农民 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能 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 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的伟大历史任务,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综合配套的系统工程, 需要各级政府的推动和支持。 作为我国最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无疑扮演着重要角 色,它身处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它将是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这一主体不可替代的 重要力量。 而目前党和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决策是在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这一背 景下做出的,取消农业税使乡镇政府财政更加困难,以致一些乡镇政府几乎不能 正常运转,作为一名乡镇工作者,对此深有体会。乡镇行政管理作为最基层的行 - - -1- 政管理,具有执行性、直接性和不完整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和我国实行市场经济 体制的新形势不太适应,暴露了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 在:职能界定不够明晰;法定职权缺失;职能行使偏差;公共产品供给短缺;财 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等等。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 主要是传统体制、 行政环境的影响和队伍素质、法制建设的不适应等。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农业税费的全面免除与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使得农村工作的内容发 生了很大变化,对乡镇政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农村税费改革 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政管理创新研究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 农业 税费取消以后, 乡镇政府从下乡催收税费这一项工作中得以解脱, 但由于旧体制、 机制的“惯性”作用,彻底暴露了农村许多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政府管理职能没 有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 政府无所不包, 无所不管; 乡镇机构设置庞杂, 权利重叠,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不高。随之而来的是乡镇财政的短缺,乡镇债务 无力偿还,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匾乏。乡镇政府除了配合税费改革的需要进行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之外,必须应对处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偿还乡镇债务等一系 列问题。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 已经基本解决,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 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但农村社会事业、精神文明 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却相对滞后,这已经明显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 步,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做出了建 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 乡镇政府系统有效的实质性改革将对统筹城 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景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我们有必要在反思已有 实践与理论的基础上探讨新时期乡镇政府改革的方向问题。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 - -2- 现行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 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也存在着许多 弊端,这些弊端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乡镇职能的发展,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工程 的实施。 (一)职能界定不够明晰 《地方组织法》 规定,乡镇政府必须 “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种行政管理体制有其组织性强、政令 渠道畅通、 贯彻落实迅捷的优越性,但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由于以上法律对乡镇政 府的职能范围只是原则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内容和各级政府之间的 事权划分,更未规定具体的职责权限。而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的工作千头万绪, 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上级政府均按“属地管理、守土有责” 的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抓好落实。有的工作要与上级部门相对应,“上面分系统, 下面当总统” ,甚至可以说,只要有事发生,就有乡镇政府的责任,乡镇政府成了全 能的政府。 此外,县级行政机关针对农村工作作出的有关决定或政策,变动较频繁, 工作弹性大,加之县级行政机关经常下派临时性任务,使得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 职能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造成不少乡镇政府职能失范,忙于应付。 (二)法定职权缺失 作为一级政权,乡镇的机构设置和法定职权应具备完整性和相应的自主性。 但乡镇政权在实际运作中,其很多职能部门都只是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乡镇设立 的派出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县级业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一般都在 20 个左右。这些权力性职能部门被从乡镇政府行政隶属关系中分离出去,必然造 成乡镇政府职能被分解,拥有的行政权力和手段受到限制,在乡镇工作中造成部 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统筹安排力量而 有效管理本乡镇的社会公共事务。同时,部门利益对乡镇的扩张还表现为上级主 管部门不顾乡镇实际情况,大量增加人员,导致乡镇冗员过多,负担过重。 “条 这种 条掌权、乡镇协调”的体制,削弱了乡镇政府职能,导致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水平 降低。 - - -3- (三)职能行使偏差 按照政府职能的要求,乡镇政府对乡镇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及各项社会 事业的发展,负有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的责任,但目前我国乡镇政府还存在着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已经超出自身的职责范围行事。有的乡镇政府干预 过多,直接插手生产经营活动,用行政手段介入竞争性领域,同时,在日常具体工 作中,乡镇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应付“中心工作”,达标检查验收。乡镇干部多数 给上级机关办事,依靠上级的指标工作,用于农民所盼、社会所需的时间就少了, 未能履行好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责。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在涉及农税征 收、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突出问题整治等方面,由于单纯依靠上级政府职能部 门无力完成,于是上级党委、政府便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 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这种压力下,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 党委和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惜使用不规范的公共权力手段,结果导致越权执 法、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破坏干群关系,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降低政府的公 信力,出现乡镇政府“权力有限和责任无限”的现象。 (四)公共产品供给短缺 乡镇政府本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这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但 由于长期以来以农补工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已使我国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 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 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目前 全国有 261 个乡镇、5. 4 万个村不通公路;在全国 104. 3 万公里的砂石土路面 及无路面里程中,农村公路就有 92. 3 万公里,占 88. 5%。很多地方农村公路睛 通雨阻,路况差,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 同时,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老化失修,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弱。过度砍伐和不合理的开采建设导致 水土流失,引发了许多泥石流、洪涝灾害、农田被毁等问题。 2、公共卫生事业停滞不前。目前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 12 元,仅为城市人均 卫生事业费的 27. 6%。这种状况使得农村基本医疗条件严重落后,机构凋零,设 - - -4- 备陈旧,卫技人员短缺而且素质偏差,服务水平低下,乡、村两级卫生保健网几乎 处于瓦解状态,公共卫生和各项预防保健工作难以落实。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农民群体,过高的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力,不少农民 “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已成为突出的问题。 3、农村教育现状不容乐观。长期以来,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县乡财政 和农民集资,虽然近几年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中央和省市加大了投 入,但仍然只占很小比重。尽管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 使当地农民的教育负担有所减轻,但目前基础教育费用较高,农民无法接受。 此外, 农村教师队伍的现状令人担忧,不少中小学的骨干教师由于工资、住房等原因, 或离开教学岗位,或流向城市,师资队伍难以保证,教育质量下降。 4、社会保障处于徘徊不前的境地。农村社会保障仍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 最薄弱的环节,尽管各级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 救济制度等措施,如农村 低保、五保户供养、教育救助、优抚安置等,但目前农村低保和医疗保险仅在一 些地方起步,只占很小一部分的农村人口,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相对还很低,远 远解决不了农村现有的贫困状况。 5、文化设施缺乏,文化科技“三下乡”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 民间文化在低谷徘徊。 6、农村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处于瘫痪状态。农业推广资金投入不足和推广体 系不够完善,严重制约着推广力度。部分地方政府借机构改革“卸包袱”,使一些 地方的推广服务部门被推向市场,有的甚至撤销,造成人员离岗或流失,出现“线 断、网破、人散”的局面。此外,基层推广队伍中整体知识水平低,现代农业新技 术的熟悉程度和操作能力不够,影响了农业新技术、 新品种的推广转化,无法适应 当前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需要。 (五)财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乡镇政府的财政赤字和负债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在不发达地区尤其严重, 已经出现难以支撑政府机关有效运作的困境,有的地方已经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 定。据统计,目前全国乡镇负债总额已达到 2000 亿元。经济落后,农民、农业、 - - -5- 农村“三农问题”突出,是造成乡镇政府负债的根本原因。 1、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据 2004 年中国乡镇发展报告,全国乡镇机构平均超 编 2 至 3 倍,平均每个乡镇内设机构 16 个,其人员平均数 58 人,超过正常编制 2 至 3 倍,平均每个乡镇的下属单位 18 个,其人员达到 290 余人,超编严重,乡镇 “人 头费”支出约占财政预算的 70—80%;再加上几乎所有乡镇都有小汽车、电话费 等费用,导致非生产性支出大大超过财政支撑能力,一个乡镇每年仅用于公车的 费用都在 20—40 万左右,机构设置过杂,人员过多,导致乡镇政府运行成本过高, 是造成乡镇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2、政府预算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乡镇一级政府普遍缺乏预算意识,很多 乡镇的预算形同虚设,同时,政府运作的成本意识淡薄,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 尤其在管理效率和效益上考虑较少。 不少乡镇不仅多个部门和领导有财务审批权, 而且有滥购、滥补、滥奖的现象,各种乡镇公务消费如迎来送往的接待费、通讯 费、交通费、干部培训等支出较高。加上有的乡镇干部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行 为的失范,势必增大政府的管理成本,挤占乡镇财政的公共支出。 3、升级达标,透支建设。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经常开展名目 繁多的达标升级活动,实行“上级下指标,乡镇出资金”的方式,且多数农业生产 性综合项目实行资金“配盘制”,乡镇财政要承担相当比重,在乡镇财力有限甚至 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只有“透支达标”或“透支配套” 。此外,有的地方领导者的 长官意志、主观随意性和行为的短期化等行为,加重了乡镇财政的负担。 4、分税不公,职责过重。1994 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 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 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 政总收入的 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 71%。 地方的财政 能力减弱,但地方承担的各种管理事务、 公共服务并没有相应减少,许多本来应该 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 成方面又处于最不利地位,难免造成乡镇财政困难。 另外,社会救济是带有收入分 配性质的职能,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增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本应该都 - - -6- 由中央政府承担。作为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要使他们在没有或很小有转移支付 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自己的财力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是根本做不到的。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作为我国的最基层政府—乡镇政府, 既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任务,又承担着建设新农村的各种任务。当前乡镇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已经制约了 新农村建设,因此,进一步完善明确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更新乡镇政府管理理念 众所周知,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两个条件的基础之上:一是政府决策必须体 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二是人民对政治权威的服从。 对政府合法性的深入理解,有助 于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政府管理理念,正确对待手中的公共权力,摆正自己 与公众的关系,也有助于乡镇政府根据自身所处的行政生态环境出现的新变化, 将计划经济的管制型管理转到适应市场经济的服务型管理,由包揽一切的全能管 理转变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到间接管理,确立现代 公共管理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谋求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责 现阶段,要加快有关乡镇政府职能法律规范的创制,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为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依据。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 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的要求,结合现有 《地方组织法》,尽快制定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机构及管理活动的决策、 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地方性法规及实施细则,使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切实做到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治的刚性手段来规范、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 (三)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 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要借鉴无缝隙政府的理念,克服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的状况,在确保乡镇政府职权完整性和 相应的自主性框架内对条块体制进行改革,从体制上确保乡镇政府的统一性,解 决乡镇政府有责无权、责权分离、条块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乡镇公共资源的整合。 对于“条块”体制的改革要继续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体制,强化乡镇政府统一 - - -7- 管理本辖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所 有驻乡镇的机构在人、权、事上均按照乡镇管理,有关部门配合指导的原则进行 改革,“条条”管理权以业务管理为限。通过理顺条块关系,实现乡镇责权统一、 人权与事权一致,确保乡镇政府公共权力的完整统一。 (四)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事权 从我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乡镇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 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产品、公共生活服务产品、公共生产服务产品、管理服务 产品和社会发展产品等。 据此,现阶段乡镇政府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能是:直接提供 公共安全产品中的公共治安、防病减灾、环境治理等,公共生活服务产品中的公 共卫生,公共生产服务产品中的水利设施、公共土地、科技信息服务等,以及公共 管理服务产品、 社会发展产品。 这些产品中有的是全国性或跨地域性的公共产品, 如防病减灾、环境治理、水利设施、公共管理服务产品、社会发展产品等,中央、 省、市县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作保障,委托乡镇提供,以确保提供的有效 性。其他产品则可由中央、省、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或通过市场化、民营化 的形式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应强化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切实解决公共服务的 城乡失衡问题,弥补历史的欠帐。 (五)理顺乡镇财税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 政。作为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乡镇一级财政。一要完善分 税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税制。应按照“分税分 级”的原则,合理划分五级财政之间的税种、收入范围和分成,让乡镇财政能够从 税收中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权,以增强乡镇组织财政 收入的能力。二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就目前我国农村的状况来看,除了 少数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层还主要是吃饭财政,如果 没有上级的转移支付,要依靠自己的财力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是根本做不 到的。 同时,现行财力格局决定了不同层级和地区间公共财政的支出能力,也决定 了现阶段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支出主要应由中央财政和省一级财政承担。 要通过 - - -8- 理顺财税管理体制,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由以农民为主转到以政府为主,缩小城 乡差距,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三要调整预算编制方法,健全支出监控新机制。要实 行综合的财政预算,把乡镇的各种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强 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六)探索乡镇深化改革的措施 强化管理,提高效率,把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作为乡镇机构改 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乡镇机构改革后,工作运转机制需要重新确立,需要注重各部门的实用功能 和各角色的“独立性” ,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维护稳定的职 能,建立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新型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科学民主决策机 制,进一步明确党政职责。确定乡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乡镇党委会,乡镇所有的 重大事项均由乡镇党委会决策,党委书记在抓全面工作的基础上,侧重抓党务、 计划生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乡镇长在主持乡镇政府全面工作的基础上,侧 重抓发展经济、财源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二是建立乡镇干部新的工作责任制。 各岗位定职定责, 明确职权范围, 明确工作任务, 做到事事有人干、 人人有事干, 每项工作明确第一责任人,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三是建立重点工作目 标管理考核的激励机制。年初,市里确立十项重点工作分解到各乡镇,市委、市 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各乡镇又将其重点工作分解到了每一乡镇 干部, 同时实行职责挂钩的责任追究制度, 结合乡镇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进行严格考核。建立正确的干部导向机制,对业绩突出的乡镇干部给予表彰、奖 励、提拨重用。从而使乡镇工作思路清晰、合力增强、效率提高,经济和社会事 业得到全面发展。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务实管用的原 则,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 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根本目的,并结合自身实际来进行。根据上述原则和 目标,应从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合理划分乡镇行政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行政 区划、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整合乡镇行政资源、推行领导干部“交叉任职”、 - - -9- 引入市场机制深化乡镇站所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管理决策机制、压缩乡镇 财政供养人员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人手,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时期乡 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形成有利于转变 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这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 强的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大胆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乡镇政府既是 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又是新农建设政策的实施者,因此乡镇行政管理 也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相信未来的农村乡镇行政体制改 革必将进一步促进实现我国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 - - 10 -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寇凤超.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集团经济研究, 2006, (8): 8. [2] 左 然.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需创新. 瞭望新闻周刊, 2006, (4): 64. [3]包宗顺、徐志明.乡镇财政的困境与解困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06(9) [4]徐旭川.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J].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5(12)· [5]夏永祥、邵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与机构改革[J].农村经济问题. 2006(8) [6]李燕华.我国乡镇政府负债的成因[J].统计与决策. 2007 - - - 11 -
1、封面:封面内容包括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系(部)、专业、毕业时间等信息,此页不编排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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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毕业生来说,论文写作的好坏关系到是否能够顺利毕业,还影响未来的职场印象分。想要写出优质的论文,内容是一方面,格式是另外一个方面。论文格式是有要求的,论文的内容要详实,格式要符合规定。按规定格式书写论文体现了毕业生对学术严谨的态度。下面就简单介绍下论文的写作格式及要求,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毕业生”论文格式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毕业论文格式一般说来,一篇”毕业论文”要具备相对固定的格式。这些提到的毕业仅供参考。学校有具体规定的,则按规定办,最终以学校规定为准。1、论文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有的含副标题。题目之下是作者署名,署名之前或下边一行写作者的校、院、系、及年级。2、“摘要”与“关键词”(或称“内容提要”)浓缩文章观点,重点展示研究结论、突出创新点;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读者不阅读论文全文便可获得论文主要内容,可以作为完整短文供文摘与论点摘编等二次文献采用或独立存在;不出现图表、非公知公用符号、简称与缩写等;一般为300字左右。位于作者署名之后,正文之前。关键词,结合标题和正文内容一般选取3至5个。3、引言一般介绍这篇论文写作的背景,告诉读者你为什么要做这项研究,想达到什么目的,有什么意义。引论的内容一般是交代选题背景,主要有:课题来源,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进展状况。已有的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选题的意义,讨论的问题。本文分几部分,从哪些方面进行讨论,以及指导思想、论证方法等,均可根据内容的需要写在引论中。4、正论正论常分几部分写,分别标示“一”“二”“三”“四”等,有的加小标题,或以分论点的形式出现,以凸现论述的观点或主要内容。这部分是对研究过程及分析、归纳、概括的表达,体现出分析方法与思路,充分有力的论证。正论还要体现出明确的指导思想。5、结论用总结性的语言归纳该文的结论,明确回答前面提出的研究问题,并指出该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一般用“结语”“小结”“余论”等标示。也可不标示“结语”之类的词儿,在正论之后空一行直接写结论或总结。在”毕业论文格式”中,结论是对整个研究工作的归纳、综合或概括,也可以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建议。若是在正论之后,对相关联的问题还想简短论述一下,或是对较为重要的问题再说一些想法,可写成“余论”。6、毕业论文致谢简述自己撰写毕业论文的体会,对论文指导老师的致谢(致谢方向为:导师对本论文的贡献及对论文作者的教导、影响);对论文写作过程中提供过帮助的老师的致谢;对论文写作过程中,对帮助过您做实验或者查资料的师兄、师姐、同学、师弟、师妹、朋友的感谢。对您的家人、朋友对您的论文写作及学习期间的支持并对指导老师以及有关人员表示感谢。“毕业论文致谢”并非形式,也不是走过场,是一个学生修养的表现。7、注释与参考资料注释专指“本文注”,即作者对论文有关内容所作的解释,一般用脚注(放在本页末)(属毕业论文格式的非必备项)。参考文献专指“引文注”,即作者对引用他人作品的有关内容所作的说明,在引文结束处右上角用[1][2]等标示,序号与文末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同一著作或文章被多次引用时只著录一次。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见《参考文献格式》。8、附录中文方面的毕业论文格式中作附录的情况似乎不多见(属毕业论文格式的非必备项)。但以下是具体对附录的介绍:①比正文更为详尽的理论根据、研究方法和技术要点、建议可以阅读的参考文献的题录,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息等;②由于篇幅过长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宜写入正文的材料;③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公式推导、软件源程序、框图、结构图、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照片、电路图等。以上是一篇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是一般撰写毕业论文必需的表达形式,其中除“注释”和“附录”可有可无外,其他部分的毕业论文格式是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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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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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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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唐金成.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 3).
[2]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8).
[3]朱世昌等.汽车保险[M].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8).
[4]朱才华等.亚洲各国如何实现费用率自由化[N].中国保险报,2004-4-22.
[5]王和等.何去何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N].中国保险报,2004-12-8.
[6]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曾娟.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4).
[8]董恩国,张蕾.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
[9]王云鹏,鹿应荣.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10]郝演苏.酒后驾车险的三大漏洞[N].中国保险报,20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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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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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结束语。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 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 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 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 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 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 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 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 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封面;
目录;
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论文正文;
参考文献页;
鸣谢页;
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
论文结构不合理;
质量较差;
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打印装订不合格;
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