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背景下老人缺少陪伴问题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社会,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人数将会超过2亿。而且人数每年都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伴随而来的老年化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备是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老人缺少陪绑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常态,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状态得到了改善,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态势不一样,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化建设政策执行后,大部分的年轻群体从落后地区向城镇转移,到更发达的地方谋求生活与职业发展的机会。外界因素加上个人的需要导致了大部分的家庭的老人都处于长期缺少陪伴,缺少关爱的状态。本文从当下社会老人缺乏陪伴、缺少关爱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当下老人缺乏陪伴的原因,找出当代社会年轻人缺乏陪伴老人的主要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老人养老;陪伴;关系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截止到2020年1月,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升至30%。在老龄化问题的推动下,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社会形态将会形成全新的态势。社会老龄人口的增加也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幸福,特别是老人缺少陪伴的问题,关系到家庭的和谐,关系到家庭良好关系的促进。然而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之后,独生子女成为每个家庭的常态,所以对于年轻人来说结婚要可能要面临4个老人的养老问题,一方面是所处的城镇工作机会不多,需要离开老家到外地去寻找职业发展的机会,另外一方面是社会的原因,导致整个社会的形态逼着人们不得不向工业化城市发达的地方去。所以老人便长时间的存在缺少陪伴的状态。老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但是,当下人类文明的方方面面仍停留在年轻型社会的传统思维定势上,对老龄社会的到来及其挑战几乎毫无准备。 2.研究意义 对老人缺少陪伴的现状进行深入的探究和挖掘,挖掘出当前现状背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相应的问题剖析出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寻求当前社会下如何平衡个人发展与家庭和谐的应对策略,对个人认识社会关爱老人由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讨论内容 1.文献综述研究法 本文的研究离不开查阅大量的文献,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老人社会问题已有文献的归纳、总结和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浏览相关的网站,了解必要的视频、查阅贴合主题的资料,通过这些前期努力更好的了解专家、学者的思路,为以后成文打好扎实的基础,在结合个人的成长经历以及科学的案例分析对研究主题进行合理探讨。 2.讨论内容 本文总共四个章节:第一章探讨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当前老人缺少陪伴的社会现状;第三章探究老人缺少陪伴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针对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与策略。 二、当前社会老人缺少陪伴的现状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科技的快速发展不仅解放了我们的生产力,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同时高科技的发展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方便,尤其是在父母的交流上,以前的老一辈常见的通讯方式是采用有线电话,当前,我们普遍可以通过微信视频聊天、QQ视频等方式参与到与老人的聊天沟通上。同时高科技带来的好处是,费用减少了,语音聊天、视频聊天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正是因为科技的便捷性,导致了人们与家庭里的老人见面的次数便少了,陪伴老人的时间越来越短,而父母知道你忙,也不想打扰你,麻烦你,甚至生病了也不想告诉你。想念你时,拿起手机和你视频聊天也要挑好时候。因为你太忙了,忙得陪老板,陪客户,陪朋友,就是没有时间陪父母。 现在城市的生活压力都非常大,大多数的家庭都属于独生子女家庭,这意味着儿女成家后要面临四个老人的养老问题,同时也由于城市的推进,年轻需要在城市立足的同时,也需要照顾工作,照顾孩子。由此可见当代年轻人的压力之大。即便当前养老院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家庭养老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和儿女门住在一起是我国的传统形式。即便是父母主动去养老院,如何找一个合适的养老院仍然是一个问题。 三、 老人缺少陪伴的主要原因 由于我国老龄化的人口越来越多,近年来空巢老人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一个大问题。老年人普遍缺少儿女的陪伴成为了新时代下全新的社会现象。根据数据调查显示,近五成的老人认为在养老过程中缺少子女的陪伴是最大的问题,总结来说当下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到达满足,所以老人对于家庭幸福感的心里需求更加倾向于心里需求,特别是当下在良好的家庭中,老年人有着器固定的生活习惯,习惯了吃苦耐劳,但由于当代年轻人工作压力,生活方式以及年龄差异等问题导致了老年人缺少陪伴的问题的存在。根据当下的现状可以看出,当前老人缺少儿女的陪伴主要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家庭结构空巢化严重流动性过大 当前社会的老人大多出生于20世纪30, 40, 50年代,当时教育覆盖率普遍底下,人们的物质生活也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大部分老人的思想收到传统思想的影响,老人们秉持着:“任劳任怨、能省则省”为儿女门减轻负担的心态,即便年纪再大也会尽量努力去为儿女门做更多的付出,从另一方面,儿女似乎也存在着“为下一辈的教育成长负担是理所当然,而赡养则是能拖则拖”心态。老年人并没有很好的享受到儿女门赡养,缺少陪伴更是常态。当别是由于我国“先富带后富经济特区”的经济运转模式下,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的状态,受到政策关照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的厦门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喀什经济特区、霍尔果斯经济特区,成了人们谋求职业发展生存的主要去出。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单单深圳每年就有一千多万的外来打工人群。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的发展对留着了本地一部分的除外打工人员,但本质上来说我国家庭流动人口仍然是主流的态势。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由农业大国转向工业大国的过程中,原来的许多在家里务农的人群,没有办法继续依靠务农生存下去,所以对于农村青年来说进程务工,在城市谋求发展成为了唯一的选择,另外一点就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青年,也集中向经济发达的城市转移谋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这种显示的社会情况导致了家庭的空心化,也是老人常年缺少儿女陪伴的原因之一。 (二) 老人 与子女关系之间有代沟 从家庭中儿女与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出现代沟是社会进程下必然的结果。首先从时代背景来说,当代来人出生年底普遍在30、40、50年代,他们出生的年代处于我国非常混乱时期,所接受到的教育,所处的环境,以及时代背景,以及人生阅历跟互联网时代下的人们截然不同。一方面是在互联网时代下,人们接触信息的速度更快更多,人们收到教育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且在和平年代下,工作就业的方式也全然不一样,种种的不同带来的是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方面的不同。由于这些不同往往会形成子女与老人之间形成巨大的沟通障碍,导致彼此之间形成一定的误会以及产生一定的家庭矛盾。造成儿女与老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导致儿女门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去陪伴老人,耐心的倾听他们,照顾他们。 也有很多时候,父母和子女由于各自的立场不一样,这样在看待问题的时候,出发点就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作为子女,没有足够的生活阅历,看事情可能就会比较主观和片面,很多时候又特别的自以为是,总以为自己的才是对的,这就导致和父母之间会存在一些的相互不够理解的情况。多站在彼此的位置上去看待事情,才能够更好的体会到对方的感觉。在一定程度上面,父母太多的辛苦都是为了子女能够更好的生活,但是子女在享受的过程中却忽略了父母的良苦用心,可能更多的是在考虑自己所面临的一切。由于没有足够的生活阅历,考虑更多的也就只是自己,这就导致很多人所说的自私。这种情况下,父母就需要让子女多了解一下自己,子女也应该把自己的压力适时跟父母分享,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生活。 不管生活节奏有多快,也不管生活和工作的压力有多大,必要的时候都要抽出一点时间来相处,不要为了能够更好的生活结果连一起吃饭都不容易,这也不是奋斗的初衷。一家人一起努力,才会有同样的成就感和价值观,也能够更好的连为一体。其实,很多时候,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的代沟,并不是说哪一方是错误的,只是各自的想法不同,做法就更不会相同了,毕竟每个都是独立的个体。这个时候能够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才能够加深彼此之间的情感,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这样也就会避免彼此之间存在大的代沟,也更有利于一家人的和睦相处。 (三)子女与 老人 之间的关系冷漠 新时代下,家庭中老人与年轻一代的关系普遍存在问题,其问题背后所展示出来的状态是人情关系的冷漠状态。之所以形成这种冷漠的关系,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其一儿女与老人的价值观差异过大,年轻的子女普遍认为自己的父母落后与这个时代,嫌弃他们古板呆滞,嫌弃他们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不了解时代发展的方向,不知道年轻人的爱好,不懂的变通,还经常唠唠叨叨。可以说这是每个家庭中都由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有部分的家庭能够很好的处理好这些价值观的不同,但有部分的家庭则会让这些矛盾不断的激化,这极大的损害了老人与年轻儿女之间的关系,伤害了彼此的感情,最后闹得大家都不痛快。二是,老人对儿女的精力非常有限,他们年轻的时候由于条件艰难,所以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赚钱养家,所以导致他们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处于不断赚钱的状态,直接导致了他们与儿女之间的联系过少,也形成了人情之间的冷淡。另外一方面则是在家庭教育中,老人那一代容易出现严厉,打骂等方式,所以导致了长大之后的儿女对他们怀恨在心的情况存在。 当代老人他们那一代是不易的,艰难的创业,我们奋斗拼来的这一切,一路走来的艰辛终于换来了安稳,但最终变成了你对父母没有了感情。夫妻之间没感情了可以分,对父母没感情了却怎么也分不了,为人子女,当我们出生的那一刻,我们就注定对父母有还不清的债。看望父母是一个子女的义务与责任,不能流于形式。尽管“常回家看看”早已被写入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但是老年人与子女的关系仍存在不少问题。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当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冷漠是普遍存在,造成的原因由社会的原因,也由家庭的原因,还由不同的时代背景的原因。谁都会有变老的时候,所以说作为年轻人来说,能够了解一下人到晚年最需要什么,对于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是很有意义的。 四、 老人缺少陪伴 解决的办法 (一)道德观念引导,百善孝为先 解决老人缺少陪伴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让人们自动自发的旅行“百善孝为先”的传统道德观念,只有从根本上为人们建立器百善孝为先的道德观念,人们才能够自觉的履行孝敬老人,抽出时间多陪陪老人。因此孝为人之本,为人不能忘本,要饮水思源,同时孝为德之本,我们常说一个人,“厚德载物、德高望重 ”这个德都源自于孝道。要让人们形成百善孝为先的道德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将“百善孝为先”的道德观念加入的中小学的思想道德课程学习中,从小开始树立“孝”的基本概念,让人们对“孝”有更加清晰的认知,加深对孝的理解;二是家庭教育做起,家庭里面的父母需要以身作则,做好孩子门的榜样,一方面要教育下一代如何尽孝,另外一方面则是采取言传身教的方式,花更多的时间与孩子一起陪伴在老人的身边。三是平衡好家庭收入的支出,特别是当代的父母对孩子报补习班,让孩子参加贵族幼儿园特别愿意花钱,但对于老人的关心则相形见绌,在老人身上不愿意花钱,不愿意花更多的耐心去陪伴。老人也曾经为了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帮助你成长,孝文化的应该被传承,也值得被弘扬引导。让子女从自身出发,践行孝文化。 (二)给与更多的耐心,解决代沟问题 对于家庭中与老人之间的代沟问题是解决老人缺少陪伴的关键问题之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代沟问题: 首先,自己必须要有更多的耐心。对于老人来说,他们由于长期生活的方式单一、精神生活长期处于相对贫乏的状态,所以在见到子女的时候未免会有过于唠叨,对事情发表意见的时候,往往这个时候,家庭里面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没有很好的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表现出不耐烦的心态,觉得老人是多管闲事;这样很容易造成关系的紧张。作为年轻一辈对待老人需要给予更大的包容心和耐心 其次,改变自己,更多的倾听老人。在与老人的相处中,需要更多的是耐心的倾听,需要更多的是倾听老人真正的需求,尽量避免和老人吵架。因为吵架只会让儿女与老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漠。 再次,学会等待,当小树成长的时候,让自己有耐心等待花开的声音。 对于老人来说,他们有着成熟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对事情有着自己独立的观念,人们需要做的是,如何更好的借鉴这些办法来让自己成长,而不是一味的对这些意见视而不见,或者做冷处理。要照顾到老人的心灵,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给老人足够的尊重。包括尊重老人不同的生活方式,对待事情不同的看法,以及看待世界不一样的角度,要将这些不同作为看待世界的一扇窗口,努力去发现这个世界的精彩的地方。尊重他的想法和人格,尊重他的选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朋友一样提供我们富有智慧的建议。 当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心平气和的用道理服人,耐心的交流。 (三)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新时代下老人还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在于,年老没有经济收入问题,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帮助老人。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家庭都处于结构空巢化的状态,儿女门对老人的养老保障越来越弱化,同时也缺乏子女的陪伴。 (四)增强空巢老人的幸福感,常回家看看 互联网时代虽然为人们的沟通带来了便捷,却也是给儿女与老人之间划开了一道鸿沟,当代人们认为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就算是在陪伴老人,这种的陪伴与回家的陪伴,无疑是一种冰冷而没有感情的陪伴。所以对于新时代下,经常回家看看陪伴老人,对于老人来说仍然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多给予老人关心,多问候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以便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结论 新时代下,科技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赋予了当代年轻人全新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当代的老人相比,由于出生时代背景的不同,人生阅历、家庭教育、以及学校学校等各方面的不一样,导致了当代年轻人与老人在生活方式与价值观上的差异过大。而在时代脚步的进程下,农村家庭结构空巢化,社会老人缺少儿女的陪伴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同时也由于全国经济结构的差异化导致家庭人员流动性大成为了时代的特点,在此背景下,老人缺少陪伴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对此加强百善孝为先的道德引导、提高老人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与老人之间的代沟问题、以及抽时间陪陪老人成为了解决老人缺少陪伴问题的主要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刘苗荣.乡村振兴视阈下河北农村养老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3: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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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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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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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访),独作88、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河北科技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一作87、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法学家》2005年第4期(CSSCI)法学核心期刊,二作86、知情权之私法保护,《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CSSCI)法学核心期刊,独作85、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之侵权责任,《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84、论<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制日报》2005年9月18日第3版,独作83、《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5年第8期全文转载。法学核心期刊,独作82、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被《新华文摘》2005年19期摘要转摘,二作81、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燕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第6期,一作80、劳动合同法确立劳动派遣肯定论,2005年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上海,独作79、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商业秘密侵权中的适用,《前沿》2005年第10期,核心期刊,一作78、《应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监察中的作用》,《工人日报》2005年7月25日第7版,独作77、《加强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工具》,《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76、入世与河北省劳资关系协调研究,《燕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独作75、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劳资关系协调的探讨,《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独作74、浅议集体谈判制度,《当代法学》2003第2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73、入世与我国劳资关系协调的探讨,《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第2期,独作72、工资集体协商,<河北工运>2003,第3期,独作71、借鉴西方工会权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会权利,《当代法学》2003第1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70、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独作69、略论三方协商机制, 《工会理论研究》2003年第3期,核心期刊,独作68、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新视点,《天津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被人大报刊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22《工会工作》全文转载2003年第五期,独作67、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3第1期,独作66、关于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探讨,《燕山大学学报》2003第1期,二作65、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反思, 《工运研究》2002年第20期,独作64、人才领先 企业腾飞的根本——浅析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误区和应对措施,〈河北法制报〉 2002、11、4,第三版,独作63、社会保障刍议,《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第四期,独作62、依法辞职不应赔偿,河北工人报,2002.7.10.3,独作61、入世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论文选),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2001年年会,独作60、关于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第3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59、WTO与我国环境保护,现代工商,2002.3-4,独作58、“入世”与大力扩大职教生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年第14期,独作57、对入世后中国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探讨,继续教育,2002年第2期,独作56、对入世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思考,教育现代化,2002年第3期,独作55、论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与劳动权利的关系问题,《科技与经济》同时获科技与经济杂志社优秀论文一等奖,2002年第3期,独作54、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2年第1期,独作53、浅谈WTO对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影响,新疆社科论坛,2001.第4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52、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1第1期,独作51、论知情权,《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独作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燕山大学学报,2002第1卷,独作49、浅议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票据变造,经济师,2002.7,核心期刊,独作48、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探讨,农业经济,2002第1期,核心期刊,独作47、对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学,2001.19卷(CSSCI),法学核心期刊,独作46、对农民就业问题的法律思考,北方经济,2001.12,核心期刊,独作45、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思考,北方论丛,2001(3)(CSSCI),核心期刊,独作44、重视职业病防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世界,2002.8,独作43、农民工,亟需法律呵护,河北法制报,2002.9.12.3,独作42、浅析职工劳动权的保障,工人日报,2002.8.9.5,独作41、浅谈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前沿,2002.3,核心期刊,独作40、浅谈我国人力资源现状与国际人才流动,经济师,2002.8,核心期刊,独作39、劳动法相关背景资料,工人日报,2001.3.9.7,独作38、新旧〈工会法〉内容之比较,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11.6.3,独作37、浅谈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及对策,农村经济,2002.8,核心期刊,独作36、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职权,工人日报,2001.11.19.5,被转载在上海劳动报2001年12月28日星期五,同时被收录在《工会法》实用手册中,金城出版社,独作35、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改革探析,工人日报,2000.09.06.7,在“2000年中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中被引用(法学家2001年第1期第73、74页),独作34、我国加入WTO与户籍制度的改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 .12(CSSCI)核心期刊,独作33、劳动权与生存权探析,劳动世界, 2002.1,独作32、WTO对我国就业制度的影响及对策,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2.3,独作31、走进工资集体协商,经济论坛,2002.20,核心期刊,独作30、对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思考,经济师,2002.5,核心期刊,独作29、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法律思考,前沿,2002.6,核心期刊,独作28、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刍议,农村经济,2002.6,核心期刊,独作27、外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概况,法学杂志,2001.3,法学核心期刊,独作26、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农场经济管理,2002.3,独作25、票据抗辩的法律探讨,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2.4,独作24、浅议企业民主管理的利益机制,经济师,2002.4,核心期刊,独作23、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刻不容缓,北方经济,2002.5,核心期刊,独作22、WTO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科学论坛,2002.3,核心期刊,独作21、按劳分红浅探,经济论坛,2002年第14期,核心期刊,独作20、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地位,上海工运,2002.4,独作19、工会法应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工人日报,2001.10.18.2,独作18、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人日报,2000.06.02.4,独作17、《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中国工运,2002.5。(获秦皇岛市第二届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在“2000年中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中被引用(法学家2001年第1期第73、74页),独作16、员工跳槽与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律师,2000.12,独作15、入世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相关对策,理论探讨,2002年第3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14、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协调,前沿,2002.2,被北京市法学会《法学信息》第9期(总218期)转载,核心期刊,独作13、一人公司探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3,独作12、劳动者罢工权初论,燕山大学学报,2002.2,独作11、对农民就业问题的法律思考,农业科技通讯,2002年第3期,独作10、略论我国劳动争议的企业调解,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9、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中国劳动,2002.8,法学核心期刊,独作8、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3(CSSCI)核心期刊,独作7、对职工持股的理论探讨,河北学刊,2002年第4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6、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价值目标的理性分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5、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启示,当代法学,2002.7,法学核心期刊,独作4、劳动者知情权的法律思考,工会论坛,2002年第3期,核心期刊,独作3、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思考,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4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2、浅析弱权利——劳动权的保障,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4期,核心期刊,独作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探讨,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1、副主编《类型侵权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号:03BFX016)2、副主编《劳动法教程》,21世纪法学通用教材,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3、参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杨立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4、参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杨立新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6月版(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5、参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怀主编,当代世界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教材)2003年6月第1版,参与编著第16、17两章内容;6、参编〈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12版7、参编〈工会法与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12月版8、参编〈劳动合同与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12月版9、参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出版社,正在出版中。10、参编《美国劳动雇佣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11、参编《宪法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 (2004年-2005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2、专著《雇主替代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出版13、合著〈中国民法的法律物格制度研究〉2008年将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主持及参与的课题项目1、主研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类型侵权法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号:03BFX016)已结项2、主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课题项目,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05SFB20313、参与2002年度司法部 “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专项任务,“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已结项,并获得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4、参与2007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的重要项目,项目名称:〈民事权利保全请求权体系与民事行为规制研究〉,项目编号:06AaFX004。5、主持2006年北京市法学会三级课题《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制度之比较研究》,已结项,并获北京市法学会2006年度三级课题优秀成果奖。6、主持2002年燕山大学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名称为:我校师资队伍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已结项7、主持2002年燕山大学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入世与河北省劳资关系协调研究,已结项8、主持2003年河北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立项课题:《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已结项9、主持河北省2007年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雇主替代责任研究,课题号074572243学术获奖:1、《网上隐私权保护》获2002年河北省教育技术成果“二等奖”2、《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获2002秦皇岛市第二届社科成果“三等奖”。3、《入世后我省劳资关系协调问题研究》获2002河北省工会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4、2001年“优化配置西部资源,坚持高效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西北地区水资源利用及保护对策〉荣获中国发展西部经济文化研究丛书编委会“特等奖”。5、《重视劳动争议调解》获内蒙古科技出版社 “优秀论文”一等奖6、《论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与劳动权利的关系问题》获科技与经济杂志社优秀论文一等奖7、《内蒙古地区环境演变与水资源》获1989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三等奖”8、《对高等学校环境教育的探讨》荣获第七界冀鲁豫三省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对高等教育大众化问题的思考》荣获第七界冀鲁豫三省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10、《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地位》获200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运理论政策研究论文“二等奖”11、《入世与河北省劳资关系协调研究》载于《燕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3、4获2005年北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成立五周年学术论文评选的“二等奖”12、《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制度之比较研究》获北京市法学会2006年度三级课题优秀成果奖。14、《劳动派遣关系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获2007年秦皇岛市第四届社科成果“二等奖”15、《对入世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思考》获2004年河北省教育厅第九届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学术研究会兼职情况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河北工人报》读者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劳动争议网专家团队成员学术成果被权威期刊转摘、转载情况1、《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新视点》发表在《天津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22《工会工作》全文转载2003年第五期2、《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在“2000年中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中被引用(法学家2001年第1期第73、74页)并获秦皇岛市第二届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3、《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协调》被北京市法学会《法学信息》第9期(总218期)转载4、《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职权》发表在《工人日报》2001.11.19.5同时被收录在《工会法》实用手册中,金城出版社,被转载在上海劳动报2001年12月28日星期五5、《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和劳动法学》全文转载2005年第8期6、《知情权之私法保护》载于《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被具有权威性的学术网站中国民商法网全文转载,被正义网,南方法制网等专门法律网站全文转载。7、《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载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被《新华文摘》2005年第19期转摘。8、《劳动派遣关系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第九期全文转载,并获秦皇岛2007年第四届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9、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河北法学》2006第3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第4期全文转载(法学核心期刊)10、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之思考——以实行配额制度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7年第10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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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journal):[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如:[1]毛峡,丁玉宽.图像的情感特征分析及其和谐感评价[J.电子学报,2001,29(12A):23-27。
2、专著(monograph):[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3]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 15-18。
3、会议论文集(collections):[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5]毛峡绘画的音乐表现[A].中国人工智能学会.2001年全国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北京
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739—740。
4、学位论文(dissertation):[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例如:[6]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
5、报告(report):[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例如:[7]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6、专利文献:[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7、国际、国家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例如:[9]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8).网页
王明亮.关于中国期刊标准[EB/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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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复,数学家 。1914年7月29日生于陕西华县。193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41年获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硕士学位。1943年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1955年被选聘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2005年2月6日逝世。 曾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教授。在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特别是指标块及其在有限单群和有限线性群构造研究中的套用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代数李群方面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了早期奠基性工作。在有限P群方面取得重要的成就。在中国开辟了代数学群论等研究领域并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群体。在数学套用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14年7月29日,段学复出生在陕西华州(今渭南市华州区)。
1917年,段学复随父母定居北京。10岁之前,段学复一直在家由父亲教语文,从认方块字起,直到读一些经史书籍 。
1924年秋,段学复考入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国小,读高小一年级。第二年又跳级考入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926年暑假后,他因病休学一年。在中学的后五年中,他一直是在成绩优异、身体瘦弱的状态下度过的 。
1929年秋,段学复考入了北京师范大学附中的高中理科班 。
1932年,高中毕业后段学复考入了清华大学数学系(当时称为"算学系") 。
1936年,段学复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理学士学位,毕业留校任助教 。
1937年7月29日,与母亲一起离开北平到西安,住在叔父家中。当年10月他来到由北大、清华和南开大学联合组成的长沙临时大学工作 。
1938年,段学复到达昆明,在西南联大一清华大学任教 。
1939年上半年,段学复考取了留英公费生 。
1940年9月,到达加拿大,进入多伦多大学 。
1943年,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
1946年5月底,段学复由普林斯顿西行,先后向阿廷、布饶尔等老师辞行,于7月间从旧金山乘船到达上海。10月,任清华大学数学系教授。
1947年,代理清华大学数学系系主任职务 。
1950-1952年,参加了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的筹建工作 。1952年起,在北京大学数学系任教 。195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
1956年,参加了国家"十二年科学远景规划"等全国科学规划及数学学科规划的制定和名词审定工作,参加了教育部和高教部的科研规划、教学计画的制定以及教材编审工作 。
1959年,夏天做直肠癌切除手术 。
1960-1966年,段学复还兼任北京电视大学数学系主任,两次参加北京市中学生数学竞赛工作,写文章、作报告,并撰写了《对称》一书,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付出了心血 。1981年上半年,段学复主动辞去了北京大学数学系主任的职务 。
1982年,段学复主持中国数学会第一届全国代数学学术交流会 。
1984年,主持北京国际群论讨论会,并主编了《会议论文集》 。
1988年,参加编写《高等代数》。
2005年2月6日,逝世。
段学复长期从事代数学的研究。指导学生用表示论和有限单群分类定理彻底解决了著名的Brauer第39问题、第40问题 。段学复在代数李群方面也做了出色的工作。在这方面最早的一篇论文是《关于幂零矩阵的复型的一个注记》。在这篇论文中,段学复对前述谢瓦莱的第一篇文章里的定理6,给出了一个利用矩阵若尔当(Jordan)标准型的计算的直接而简单得多的证明,并将其加强且推广到特征p≠0的域上 。段学复在《关于p群的一个定理》中,利用换位元素的运算法则证明了:若p群G包含一个最大交换正规子群A且G/A为循环群,则A/Z≌K,其中Z是G的中心而K是G的换位子群。对于G的上、下中心群列中相应的子群,他也证明了存在相应的同构。这项工作为一些中外学者所引用。布劳尔与段学复还有一些未发表的关于p群的工作,手稿保留至今 。
他的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成就是在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特别是指标块及其在有限单群和有限线性群构造研究中的套用上。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研究有限群在特征为素数P的域上的表示,当P能够整除群的阶时,其表示与通常的有限群在特征0的域上的表示有很大的不同,理论更加复杂、深刻。这一理论自1935年由布劳尔创立,到40年代已初具规模。就在这时段学复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在布劳尔1942年发表的重要论文《论阶恰含某素数的一次幂的有限群》的指引下,他在同一题目的博士论文(普林斯顿大学,1943年)中,在与布劳尔合作并继续布氏的工作而完成的两篇论文中取得了一些迄今仍有意义的重要成果 。它们主要是:
(1)得出了其阶为pqm的某些单群的结构,其中p和q是互不相同的素数,b和m为正整数且满足m≤p-1。
(2)证明了L.E.迪克森(Dickson)在其《线性群》一书中所列出的单群表直到10000阶都是完全的。
(3)对于pg'阶的线性群,这里p为素数且(p,g')=1,当其维数≤(2p十1)/3时,确定了它们的构造。
为了得到这些结果,段学复证明了模表示论的一些基本事实,例如他确定了pg'阶群的p块的布劳尔树的重要性质。他证明的三个引理,分别被人们称为"(布劳尔-段-)斯坦顿(Stanton)原则"、"(布劳尔-段)指标块分离原则"和"布劳尔-段定理" 。
从80年代初起,段学复和王萼芳的学生 *** 曜、唐守文等人在上述几篇论文的思想指引下和发展中进行工作,在p群的幂结构和换位子结构之间的联系上取得了研究成果。唐守文继续段学复1939年对于具有循环弗拉蒂尼(Frattini)子群的有限p群的工作,最终给出了这类p群的一个完全分类 。
1:段学复,华罗庚.Some Anzahl theorems for groups of primepower or-ders.J.Chinese Math.Soc.,1940,2:3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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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学复,布劳尔.Some remarks on sim ple groups of finite order(Ab-stract).Bull.Amer.Math.Soc.1942,48:356.
4:段学复.On simple groups of order Iess than 10000.1942,unpub lished.(参见R.Brauer,Blocks of characters and structure of finite groups.Bull.Amer.Math.Soc.New Series,1979,1:21-38.)
5:Hsiio Fu Tuan.On groups whose orders contain a prime number to thefirst power.Ann.Math.1944,45(2):110-140.(Ph.D.Dissertation,Princeton Univ.,1943)
6:Hsio-Fu Tuan.A note on the replicas of nilpotent matrices.Bull.Amer.Math.Soc.,1945,51:305-313.
7:段学复,谢瓦莱.On algebraic Lie algebras.Proc.Nat.Acad.Sci.U.S.A1945,3:195-196.
8:段学复,布劳尔.On simple groups of finiteorderI.Bull.Amer.Math.Soc.,1945,51:756-766.
9:段学复.An Anzahl theorem of Kulakoff's type for p-groups.S Ci.Rep.Nat.Tsing Hua Univ.Ser.A,1945,5:18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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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段学复,谢瓦莱.Algebraic Liealgebras and their invariants.J.ChineseMath.Soc.(New Ser.)or Acta Math.Sinica,1951,1:215-242.
12:段学复.近代中国数学家在代数方面的贡献.数学进展,1955,1:609-614.
13:段学复,王萼芳.有限群模表示论讲义.北京大学数学力学系资料,1964-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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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段学复.关于有限单群分类问题解决情况及其影响.中国数学会全国第一届代数学学术交流会议,1982.
16:段学复,万哲先,曹锡华等.代数学.上海自然杂志社科学年鉴,1983,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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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段学复.Somere Cent works on finite group theory by my col1eagues andgraduate students,Lecture Notes in Mathematics Vol.1185,Berlin Heide lberg:Springer-Verlag,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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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段学复."代数学","群","布劳尔,R.(D)","谢瓦莱,C"(中国大百科全书·数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111-116;546-550;42;776-777.
21:段学复.对称(北京数学会数学小丛书之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
22:段学复译.李群论(苏联数学四十年,代数学分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64: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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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至1948年的两学年里,段学复连续开设了高等代数、高等微积分、近世代数、点集拓扑等课程 。
20世纪50-60年代,段学复在北京大学组织过两次有限群模表示论讨论班,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特别是通过1964年-1966年的讨论班培养的研究生洪加威、李慧陵,他们决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单群 。
自1952年始任北京大学数学系系主任近40年,培养了一大批代数学研究人才 。如学生:许以超、石生明、李慧陵、孟道骥、张继平。万哲先、丁石孙、曾肯成、裘光明、王萼芳 。其中突出的学生是博士生张继平,他用表示论和单群分类定理彻底解决了维数小于p的复线性群的结构问题 。
代数学与数论编写组主编
段学复父亲段大贞为清光绪十年(1884)甲申进士,曾在北京等地做宫、教书。母亲雷咏霓虽然是家庭妇女,但亦知书达理 。
段学复是中国著名数学家、教育家,中国群表示论的奠基人,中国代数学的重要创始人和开拓者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朱善璐评)
段先生是一位可以跟他谈心里话的人。段先生在北大主持数学工作的时候正是中国学科建设和发展非常迅速、变动非常大的时期,他在这样的时期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他对于北大乃至全国数学界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姜伯驹院士评)
段先生不仅为人和蔼,而且非常爱惜人才,并且能很公平、公正地对待周围的人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张恭庆院士评)
段学复在中国开辟了代数学群论等研究领域并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群体。为数学套用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建设方面做了大量贡献工作 。(中国科学院评)
2014年6月28日下午,由北京大学国际数学研究中心和数学科学学院主办的纪念段学复诞辰100周年座谈会在国际数学研究中心报告厅举行 。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有以下链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劳动保障报、职业杂志、劳动书刊发行中心、中国劳动、中国劳动保障,这些应该是比较正规和权威的出版物了。地址:
就是普通 的省级刊物,何来核心之说?
不是核心是省级刊物刊名: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主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周期: 月刊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7-7243CN: 22-1354/F邮发代号: 12-426历史沿革:现用刊名: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创刊时间:2009
不是的,这本期刊是省级的普刊,是吉林省的刊物,您可以自己在万方数据库查询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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