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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论文武则天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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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论文武则天题目

日月凌空——女皇武曌的辗转一世

这武则天从小到大的人生

武则天的文艺人生。。

并州文水人,狄仁杰同乡。父为高祖开国名臣之一。十四入宫为才人,太宗死后出家。高宗即位召入为妃。永徽六年(655年)立为皇后。后因长期执权,与高宗并称二圣。弘道元年(683年)高宗死,立第七子李显为帝,一年后废。又立豫王旦为帝。永昌元年(690年)则天废豫王,改国号为周。其执政之时任酷吏,兴告讦之风;诛戮百官群臣,屠杀李氏宗戚。可谓罪行累累!然后人又赞其有贤君之风,亦不可掩。她是中国二十五史里共两百多名君主中唯一一位女皇帝,仅凭这一点一生足矣!

武则天毕业论文

科举启示录——考试与教育的关系郑若玲: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厦门361005 回眸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持续了1300年之久的科举制,曾经闪耀过璀璨的光芒。在科举制消逝了近百年 的今天,我们仍能感受到科举时代所积淀的传统文化之无处不在。在经历了盲目而激烈的批判之后,科举制又 渐渐为世人所慎思、所吸纳。作为中国古代一种大规模的国家考试,科举以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政府官职为鹄的 ,对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产生过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从教育的角 度看,由于深受“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影响,封建时代办学的目的是“储才以应科目”,足见科举对教育的影 响之大。科举废除已近百年,其对教育的影响却弥漫并积淀为现实基因的一部分。探讨科举制下考试与教育的 关系,有利于我们今天的教育考试改革鉴古知今、趋利避害。 一 我国是文明发达的古国,自夏商开始便有了正式的学校教育,经历西周、东周和汉代,学校教育的规模不 断扩大,至隋科举产生之前,已初步形成一整套招生、教学、管理(包括考试)和用人的教育制度。封建统治 者越来越热衷于兴办教育和选拔人才,以实现“贤能治国”的理想,学校教育似乎踏上了一条康庄大道。然而 ,令统治者们始料不及的是,一种新型的选拔人才的考试制度——科举制之建立,却突然改变了学校教育的发 展轨道,中国古代的学校教育从此走上了命运多舛的不归路。各朝学校教育与科举制之间的轻重存废,总是遵 循着重学校轻科举——科举与学校并重——重科举轻学校的一般规律。在这种矛盾互动中,看似势均力敌,实 则有其轻重,结果是科举制取得了决定性中心地位。这种态势从唐宋两代便清晰可见。 公元618年,隋灭唐起。立国之初,百废待兴。唐高祖深知教育为兴国之本,下诏恢复隋朝衰落的学校,国 子学、太学、四门学及地方州县学校相继恢复招生。到唐太宗时期,一方面继承先祖传统,大力兴办教育,使 中央官学达到了全唐空前绝后的盛况,“国学之内,八千余人,国学之盛近古未有”;(注:《通典》卷五十 三《礼典》十三《大学》。)另一方面,实行开科取士。由于没有偏废一方,唐太宗时期的学校教育与科举考 试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武则天临政后,采取了重科举的政策;在学校教育方面,却一改崇儒重道的文教政策, 代之以崇佛轻儒,并频繁地对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任命一些不懂儒学的人担任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致使“学校 顿时隳废矣”。(注:《旧唐书·儒学传序》。)由于胡滥改制,加之科举不经学校,多从各地直接征召文士 到洛阳应试以及进士科举内容不以儒道为重,“重乡贡轻生徒”的社会风气已初露端倪。 到天宝年间,“重乡贡轻生徒”的社会风气愈演愈烈,学校教育的发展再次面临停滞的危险。为扭转这一 局面,励精图治的唐玄宗一方面改革科举制,作出停止乡贡、所有举子皆入中央和地方官学才许应举的决定;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学校教育,建立从地方到中央的学校教育体系,并允许私人办学。此举给面临衰颓的学校 教育带来了一丝曙光。然而好景不长,安史之乱造成“重乡贡轻生徒”的故态复萌,使学校教育终难摆脱衰败 的命运。 到了宋代,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的兴衰互动依然故我,但考教合一的理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与唐代 统治者所不同的是,宋代更关注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的连结。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三次大规模的兴学运动中。 这三次大动作的改制使宋代的学校教育得以避免了唐代时的大起大落,但在兴旺中却渐渐熔入科举体系,最终 沦为其附庸。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主政参知政事,实行三舍取士,将所有太学生员分为外舍、内舍和上舍 三等,逐次考舍升级。上舍生依考试结果,“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注:《玉梅》卷一一 二《元丰太学三舍法》。)三舍取士法将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系统地结合起来,大大刺激了当时的学校教育。 到徽宗时期,宰相蔡京在三舍取士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激进的改革,罢废科举14年。这期间录取的五榜进 士,皆由太学上舍取。这次为兴学校而罢科举的事件,表明学校教育在与科举考试的轻重存废斗争中取得了暂 时性胜利,但由于科举考试运行了500年之久的强大惯性及其广开仕途、公平公正等诸多为世人所称道的合理之 处,使得蔡京的以三舍考选代替科举取士的办法仍以失败告终。 以上对唐宋两代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互动关系的论证表明,考试与教育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兴衰互动关系 。虽然科举也曾面临着衰落甚至停罢的危机,但在与学校教育的角逐中,多数时候仍处于主流地位,对学校教 育产生了强大的制约和导向作用。“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科举及第入仕对于绝大多数人的利诱力实在 太大。因此,只要科举的取士功能尚存,它对学校教育的强大制约和导向便不会消亡。客观上讲,只要科举考 试能根据社会的需要及时更新考试内容,它还是能够公平地选拔出社会的栋梁之才,变“贤能治国”的理想为 现实。令人扼腕的是,由于科举考试的内容几百年一贯制地局限于儒家经典,命题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要想拉 开考生间的距离以便于区分选拔,只有钻牛角尖出偏题怪题,以致举子们在八股文这种高级的汉字游戏中耗尽 人生的智慧。发展到清末,科举已无法适应近代社会要求,成了远离社会的“外星人”,不得不在1905年退出 历史舞台。 二 科举考试在与学校教育千余年的角逐之后,终于败下阵来。科举制在考试内容与形式上步入死胡同的同时 ,也带领学校教育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科举制却备受赞赏,以致在19世纪 西渐欧美后,成为近现代文官制度的胚胎,也是中国政体中“受到欧洲人无条件赞美”的特别之处。现代不少 西方学者还认为科举是“人类所发展出的选择公仆的方法中最奇特、最令人赞赏的方法”。(注:威尔·杜兰 (Will Durant):《伏尔泰所赞扬的政府》,《世界文明史》第1卷(4),台湾幼狮文化出版社1978年第5版,第 196页。)这一切都缘于科举考试的基本原则——考教分离以及由此而派生出的两个最突出的优点:公平公正和 防止作弊。 1.公平与公正 古代中国是一个以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的国度,重人情面子与讲裙带关系构成其独特的文化景观 。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实行的选士制度,若没有可操作的客观标准,“任何立意美妙的选举制度都会被异化 为植党营私、任人唯亲的工具”,(注:刘海峰:《科举长期存在的原因析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7年第4期。)最终必将走入求才的死胡同。汉代的察举制和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无不由最初的唯才是 举走到最终的权贵把持便是鲜活的例证。与以往选士制度不同的是,科举制由封建王朝设科招考,士人“怀牒 自进”自由报考,采取“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择优录取原则。显然,它比以往的任何选士制度都更为公平与 公平。 首先从报考条件看,科举将官僚系统向全社会开放。从隋唐到清末,报考限制越来越少,清代除倡优、皂 隶之家与居父母丧者外,原则上人人旨可报考,且无须地方官举荐,可“怀牒自进”。自由报考使得一般平民 知识分子有机会通过“公平竞争”成为官僚系统的成员,结束了魏晋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据统计,明清两代的进士平均有42.9%出生于从未有过功名的家庭。(注:刘虹:《中国选士制度史》,湖南 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44页。)其次从考试的实施看,统治者采取各种措施,包括订立繁杂而严密的贡院的 规制、命题与评卷程序以及作弊的惩罚措施等,使考试成绩能真实反映出应试者的水平,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为防止权贵干预、确保平民子弟有较公平的竞争环境,大部分朝代还对主考官和朝官子弟作一些限制,如唐宋 时期礼部待郎亲族的别头试、明清时期严格的复试制度与回避制度以及清朝官、民子弟“分卷取中之法”,等 等。再次,从录取环节看,其不问家世阀阅,“一切以程度为去留”的录取原则具有明显的公正性。此外,由 于入仕和受教育机会在各地之间并不完全均等,故超越于考试技术上的公平与公正外,解额分配制之建立所体 现的区域公平性也不容忽视,尽管它隐藏着统治者更为深远的地缘政治的考虑。 严格地讲,科举所体现的公平与公正是相对的。首先,要通过科举的层层选拔,需要有“十年寒窗”的用 心攻读,而寒门子第少有受教育机会,也难以支付应考费用,与家道殷实者的竞争显然不是平等的。其次,妇 女无权应举入仕。再次,从本质来看,科举这种以大量财富和社会声望来犒劳少数中举者的制度,无法维护平 民百姓政治上的公平性。尽管如此,在特别注重人情、面子和关系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科举考试仍可谓“惊人 地大公无私”。(注:(美)费正清著,孙瑞芹,陈泽宪译:《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1页 。)其考教分离原则所体现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精神具有超越等级森严的中国封建时代之特征。 2.防止作弊 作为中国古代一种大规模的统一考试,科举制实行考教分离的原则。虽然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在教学内容 和标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但在职责上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学校只管教学,并不参与科举考试的各项工作。中 央官学由尚书礼部下属的国子监统辖,而科举考试为尚书省礼部专司,乡试以上主考官由朝廷选派。这种考教 分离原则至少从职责上有效地杜绝考试作弊的可能性。 此外,为确保科举考试作为“国家抡才大典”应具有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中央政府还制订了从命题到录取 的一整套严密措施,主要包括:第一,“锁院”制度。考官一经任命即刻赴贡院入闱回避,断绝与外界乃至亲 友的往来,以避免发生行贿受贿、请托舞弊等事件。第二,严格的考场和考试规则,包括报名时的结保、保廪 生认保,考前的点名、搜检,考试中的巡视以及考场秩序的维护等。第三,糊名和誊录易卷制度。考生交卷后 ,由弥封官将考生所填履历、姓名等弥封糊名,然后交由誊录手将墨卷誊为朱卷,由对读生核对完毕方可送考 官批阅。第四,复试制度。为严防录取环节的舞弊行为,科举考试对所有被录取者均采取严格的复试制度。第 五,回避制度。主持考试的主要官员,其亲属要回避科考。到了清代,回避制度几乎涉及参与考试工作的所有 人员。例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规定,主考、同考、监临、临试、知贡举、提调、受卷、弥封、誊录、对 读及收掌等一切考官的子孙宗亲和近亲皆不准参加科考。在今天看来,这一系列指施中有些显得十分繁琐甚至 无理,但在弊风肆虐的当时,的确起到了防范科场舞弊、维护考试公正的巨大作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科举的高 效率与权威性。 三 无论日月如何更换,社会总在绵延不断地向前发展,而且历史总是呈现出某些“惊人的相似之处”。科举 考试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是当时整个教育制度的重心和人文教育活动的首要内容,成为最受时人关 注的焦点,并对中国封建社会各方面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千余年科举考试所形成的一些传统至今仍以潜在的形 式顽强地存留于现实之中。百年前科举考试很不光彩地退出了历史舞台,声息已然飘渺,而当代社会却又出现 了某些与历史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今天,人们再度聚集被喻为“现代科举”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整个 社会都在激愤地抨击着“片面追求升学率”,并对高考的指挥棒作用群起而攻之,学术界和广大百姓也正就高 考的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假如我们能超越个人情感,以冷峻的目光审视科举,借鉴其精华、吸取其教训,也许 在高考的决策与操作上可以减少很多失误,少走很多弯路;那怕历史与现实并不完全同轨,至少能给我们的思 维以启示。 1.“片追”的阴影 “片面追求升学率”可谓近年来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谈论的热门话题,在各报章杂志往往处于十分显眼的 位置。“片追”与高考录取率有直接的关联,是伴随激烈竞争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常的教育现象。它与高考如影 随行,成为笼罩在高考头上一块久久不散的乌云,“黑色七月”也因此得名。它还赋予高考以“魔力指挥棒” 的功能,使整个中学乃至小学、幼儿园阶段的教育都在这根魔棒的指挥下运转得精疲力竭,怨声载道不绝于耳 。如今,人们已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片追”在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表象下,更深地危及到社会风气和中国 在21世纪的国际竞争力,对“片追”的喊打声也愈来愈响亮。其实,“片追”这种伴随高考竞争在60年代萌发 滋生的教育现象,并不令人陌生。在中国这个考试的故乡,“片追”现象古已有之。 隋唐以后,科举制的选拔人才功能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朝廷衡量州县学的优劣和对学官的奖励标准 ,主要是根据各校的科举及第率。宋代蔡京罢科举实行三舍升贡之时,升贡率(升学率)遂成为判断各校办学 成绩好坏的主要标准,教官考课“第一项,教育有方。注谓贡士至辟雍升补推恩者多”。(注:《宋会要》“ 职官”五十九之十五。)对及第率的追求即确立了科举考试的在教育中的轴心地位。 与功名利禄直接挂钩科举制强化了官本位体制,牵引着士子们一心投身科场,两眼紧盯及第,在激烈的科 场竞争中耗费终生,豪情悲壮却令人痛惜。今天的“片追”何尝不是如此?那么,我们是否只能任由“片追” 和高考的魔棒对教学秩序越来越肆虐的破坏与指挥而无所作为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我们大有可为。一 是继续改革政治体制,淡化官本位色彩,提供多种成才途径。二是改革高考,包括改革考试的科目、内容和命 题形式等。三是改变文凭至上的教育价值观,使人们从争过高考独木桥改为走多途径发展的立交桥。 2.高考的存废 1952年建立的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与中国古代科举统一考试一脉相承。与科举考试一样,作为一种选拔人才 的制度,高考在促进人才成长、推动全民族文化的发展方面,可谓功德无量。但是,在数十年的运作中也出现 了很多弊端。为了改变考试对教育教学的负面影响,一些论者提出了废止高考的主张。教育界为此展开了系列 争鸣与商榷。高考这一上关国家政策、民族前途,下系民众个人命运的制度之存废与否,已成为广大师生、家 长乃至整个社会热切关注的重大问题。现时高考的存废利弊之争和历史上的数次科举存废之争何其相似!我们 不妨把视线再次投向科举。 自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设立进士科(注:刘海峰:《科举考试的教育视角》,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 版,第24~26页。)以来,“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科举考试便显现出勃勃生机,充分发挥着公平选才的积极 功能。但由于其弊端亦十分突出,历代都就科举制的存废利弊进行过争论或改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6次。(注 :刘海峰:《科举长期存在的原因析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4期。)这六次争论或改制都 发生在封建社会最高决策层,且都为不同历史条件下的重复,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结果是,科举制在经历了 数次短暂的中断之后,由于人情困扰,旋罢旋复,各朝仍将其作为选拔人才的首要途径。科举制在历史上之所 以长期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科举制是等级森严的中国封建社会中难得的一项具有公平精神的制度”。 (注:刘海峰:《科举长期存在的原因析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4期。)而科举考试的公 平与公正,恰恰是由国家主持的统一考试来保证。 与科举制一脉相承的现代高考制度之公平精神与社会效益亦缘于统一考试,这一点已广为认同。因此无论 从科举考试的历史还是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都应坚持统一高考。尽管高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和种种弊端, 然而,与科举制一样,“立法取土,不过如是”。历史上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的矛盾互动最后以兴学堂废科举 为结局,那是因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不合理,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今天的高考内容是与时代的要求相适应 的。在处理考试与教育的关系问题上正确的做法不是废除高考,而是改进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使其更好地促进 中学教育和教学的发展。

《我的伯父鲁迅先生》

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 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 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 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 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 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 (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 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 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 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 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 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 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 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 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 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 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武则天历史小论文主题

武则天,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成了多少人梦中的偶像,现实的楷模。她的凌云之志,她的万丈雄心,以及她巾帼不让须眉的风格,不能不让人由衷的钦佩!直到今天,武则天仍是一个谜一般的女子,高高耸立在人们的视野中。就连中学的女生们,也抑制不住自己的仰慕之情,说着当如武则天的豪言壮语,更不知有多少人感叹:女子当如武则天!古代,男尊女卑是社会的习俗,武则天以一个平凡的女子,依靠自己超人的聪慧和过人的胆识从一个普通的后宫女子直到皇帝,的确创造了一段传奇和神话。皇宫禁地,富贵和权威齐集,一个没有任何背景的武则天能在勾心斗角,利欲充斥的紫色宫墙内,纵横捭合,不但把握了自己的命运,而且把天下踏在脚下,这哪里又是一般女子所为!有多少人千方百计、苦心诣旨、终身奋斗,也不过是为了后宫的一席之地,以求衣食无忧,富贵常伴,光宗耀祖。大不了觊觎皇后之位,母仪天下,但这又是多少人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又有多少人连这个念头恐怕都不敢起。武则天,不但做到了母仪天下,而且敢为天下先,如一把利剑刺穿所谓的封建道德的层层阻难。高高在上的武则天,把天下的兴亡都抓在手中,发号施令,英武绝伦,她用她的知人之明,识人之智,用人之术,把一个繁盛帝国的根基深深扎下。一个女子,能成就众多男子不能成就的事业,能让世界因她而精彩,离开她不行。这样的一个女子,真乃英雄。女子当如武则天!她忧国忧民的心召唤着天下的英才,她用心结着一张网,网住了大唐的盛世。发号施令,浩荡仪仗,从者万千,不过是琴之一曲,曲过就是难言的寂寞。春去秋又来,树叶绿了又萧瑟。秋夜枕凉,无边的帐幔,空荡的殿堂。一滴泪,在月光下闪着寒光,风摇着大殿顶上的风铃,不时在梦中回响,谁又会看到,一代女皇独自垂泪!面对重重的困难,她镇定而骄傲。大唐必须向前走,能带领的只能是自己。她以无比的自信信手挥洒,天空风和日丽。她鼓起自己所有的勇气,爬一方万众瞩目的高峰,她捧起大唐万里的河山,用心镌刻着最美丽的风景。一个女子,谋划着一个大国十万里的出路,运筹着千万人生活的蓝图。而肩上扛着的,已知的未知的多少困难、艰险,都如大山般向自己的压来。有时她也在问自己,登上高峰到底给自己带来什么?高处只有不胜寒!命运如果注定让一个女子来负担所有的沉重,为何还给了她如斯的寒冷。冬雪又飘,四周寂静无声,唯闻一声叹息,唯有独依门楼望白茫茫的大地。屈膝的奴婢,只是机械的做着该做的事。前呼后拥的人群,谁又是自己的知己,可以嘘一声寒,问一声暖?什么时候可以放肆的笑几声,自在的跳几曲舞,赢得几声喝彩几声嘘吁。什么时候可以独登高山,看风景无边,泛舟西湖,任时光荏苒?只是啊,春花秋月等闲过,白了少年头。脚步蹒跚,容颜早逝。梦里依旧的,是家乡的小河,家乡的茅屋!只是啊,谁来倾听自己的心事,诉一诉时光的脚步。谁来安慰走向年迈的心灵,回到曾经的年轻?但她笑,树已成林,花已开放。但她笑,百年孤独,千年沧桑。高高的无字碑,空空的碑文,犹如空空的寂寞,谁来书写她的一生?人已远去,消失在岁月的风尘,她已不见,只有风在吹,小草在招摇。匆匆去了,万事皆休。去追随她挚爱的高宗,再同他诉说这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让心灵再次找到温暖和呵护。那里该会有拥抱,让自己回忆起当初入宫是的欢喜。女子当如武则天,谁知那份雄心,展铺在艰辛困苦的舞台上,谁知那高高的宝座,其实冰冷的异常。女子当如武则天,谁知那份深深的寂寞,足以把灵魂啃噬的残缺无比,谁知那深味的孤独,如秋风扫着青青的树叶。女子当如武则天,谁知一世的英名,都赋予了黄土,谁知坎坷的一生,只是一座土丘,一具没有文字的石碑。千种风情尽埋,万种方仪都随风。女子当如武则天,风华绝代,云起浪涌,她在历史的天空中沉默不语,身后一片喧哗。

武则天为了扫清其登基称帝的障碍,大肆诛戮李唐皇族势力,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的子孙被其诛杀殆尽,甚至连她的六个亲生子女中的一个女儿、两个儿子,也成为她夺权斗争的牺牲品。被她贬逐软禁的庐陵王李显(唐中宗)曾吓得几次欲寻短见。武则天重用酷吏、实行恐怖政治。从临朝称制开始,武则天先后重用酷吏二十七人,以严刑峻法排除异己,其中著名酷吏多达十一人。武则天还在朝堂上设立铜匦(告密箱),大兴告密之风,大批朝臣被无辜株连,朝野上下人人自危,官员上朝如同赴刑场。酷吏中最血腥的人物是来俊臣,在其为官二十年间,经其手杀害的大小官员近两千人,灭族一千零五十七个,其中有李唐亲王、郡王、国公等几十位,有宰相五位,有大将军十几位。由此可见,在武则天统治时期,其重用酷吏杀人之多!对官僚体系的冲击之烈!武则天改朝称帝的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权欲炽烈。二是提升个人地位。武则天从十四岁入宫受封为才人,直到太宗去逝,十二年间仍然是低微的才人,而与其差不多同时入宫且小两岁的另一女人却已升至正二品的充容。这一经历难免不激起武则天攀登更高地位的欲望。三是受当时的文化氛围影响。武则天出身庶族,其父虽然属于开国功臣,但仍被世族们视为寒门微贱,受到歧视,太宗时成书的《氏族志》甚至没有收录武氏一姓。而武则天一旦成为皇帝,必然大大提高了其武氏家族声望。在春秋战国时期,主要官职都是世袭的,到战国后期逐渐出现选拔官吏的作法。汉文帝时期开始采取察举和考试并举行的办法选拔官僚。魏晋南北朝时,选拔官吏实行“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的标准全凭门第出身,名门望族的子弟被选为上品作高官,庶族寒门出身的人只能被选为下品小官,以至于“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与世族相对的是庶族,又称寒门,在政治上没有发言权。寒门出身的人要想进入仕途,大多要依附某个世族,与举荐者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举荐制度下,一些世族往往形成盘根错节的势力集团,左右政局,以至于改朝换代频繁的南北朝时期,新皇帝的登基加冕仪式要由世族大姓主持,要获得世族大姓承认,其皇位才具有合法性。隋文帝于公元五九八年下令“以志行修谨(修养品性),清平斡济(组织协调才干——”二科举荐官员,隋炀帝即位后又创置进士科,国家以考试的办法以才取人,考取者就可以进入仕途。这就是我国的科举制度的开始,是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科举就是国家设立科目,定期举行统一考试,通过考试选取官员,这种作法也称开科取士。李唐皇朝建国后继承了科举制度,但执行并不彻底。李唐皇朝初期的官僚制度采用举荐与科举并行的办法,实际结果并没有改变世族垄断高官重位的局面,世族势力成为笼罩在官僚体系上层的坚冰。武则天的所作所为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世族集团,为庶族出身的科举入仕者攀登高位打开了通道。同时,在酷吏恐怖政治的频繁打击之下,高层官吏也频频更新,从而加速了官僚体系的新陈代谢过程,最终使科举制度成为维持官僚体系正常运转的主流机制。因此,武则天在这一历史变革中扮演的角色是劈荆斩棘的开路先锋。

中华帝国唯一的女皇帝。杰出的女人,有绝顶的才能和超人的智慧.心狠手辣。在她再位间任用酷吏以强硬的手段统治她的王朝。取李唐江山而代之,她的王朝号(周)。武曌本是唐太宗-李世民的才人(妃傧的一种)。李世民死后,成为唐高宗-李治的昭仪(妃傧的一种),经过长期的苦心孤诣她当上了皇后。然后再排除李氏王朝当上皇帝。甚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后人对他的最大过失是罪过。虽然在武曌她再位间任用酷吏以强硬的手段统治她的王朝,但并没损害整个中华帝国的元气,并使中华帝国顺利地进入第二个黄金时代。

江西七套杂志天下

《杂志天下》是江西卫视的一档新闻类脱口秀节目,由林白(林中白狼)创办主持,现为廖杰主持。于2007年4月在江西卫视开播,周一到周五中午12:40,时长为20分钟。改版后,节目每期30分钟,每周一至周五中午在江西卫视12:40播出,13:10结束。由于电视台安排有时会提前或延后出数分钟。节目时长也是为30分钟,有特别节目时会临时取消。[1]

一般节目要被停播都是因为收视率太低,带来不了收益,就算你是它的粉丝,除非你能提高它的收视率,要不然它迟早会停播。

主要信息:

江西卫视,全称江西广播电视台卫星频道,昵称辣椒台,隶属于江西广播电视台的综合卫星电视频道;于1970年10月1日正式开播,1997年1月1日上星播出。

先后打造了《金牌调解》、《传奇故事》、《经典传奇》等系列品牌栏目,2020年推出《跨越时空的回信》(第三季)等优秀节目,深耕内容,抓住热点,寻求“小而美”的创新之路。

2004年9月,江西卫视被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指定为协办电视媒体。2005年,江西卫视启用新台标。2006年,江西卫视根据本土红色文化成功打造选秀节目《中国红歌会》。2008年,江西卫视《永远的红歌——2008中国红歌会主场晚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首次演出。

我们退休工人喜欢看这个节目,为什么取消了?停播了想不通了

武则天历史小论文范文

武则天(624年2月17日-705年12月16日),汉族。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正统的女皇帝(唐高宗时代,民间起义,曾出现一个女皇帝陈硕真),也是继位年龄最大的皇帝(67岁即位),又是寿命最长的皇帝之一(终年82岁)。唐高宗时为皇后(655—683)、唐中宗和唐睿宗时为皇太后(683—690),后自立为武周皇帝(690—705),改国号“唐”为“周”,定都洛阳,并号其为“神都”。史称“武周”或“南周”,705年退位。武则天也是一位女诗人和政治家。

我眼中的武则天 武则天中国唯一的一位女皇帝。她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女皇帝,也是唯一的一位女皇帝。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在中国唐代由于少数民族的加入,对女人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的。唐代的女人是不需要裹脚的。但社会条件是一个因素,但我想最大的因素莫过于武则天的性格。如果武则天甘愿做一名弱女子,满足于后宫的明争暗斗,对政权没有没有无止境的追求。而只把皇后当成终极努力目标,那中国或许就不会有女皇帝这样一个词的出现。瑞士著名心理学家荣格说:性格决定命运。确实如此,如果没有极善表达,胆识超人。勇于表现不愿意被埋没的性格,也不会成就后来的武则天。再者是她的智慧,和她知人善用的胸怀。都是有助于她成就后来武周王朝的条件。很多人会说知人善用怎么可以再其后方加上胸怀二字呢?很多人会觉得知人善用应该是管理阶层的领导能力。但大家想想如果一个人很有才能,但是再某件事情上得罪了领导,领导于是不中用他了。那,那个领导是不是就没有宽广的胸怀?武则天是一个惜才爱才的人,而且她很尊重那些直言不讳,正直不阿的人。在政治上武则天是一个能者,因为她性格里的刚强。但在生活里她却是一位失败的母亲。为了坐上后位,她不惜杀死自己的女儿,而达到嫁祸王皇后的目的。为了自己能坐上皇帝的位置,把自己的儿子流放。为了掌控权利软禁自己的儿子。。。。。。很多实例都在证明武则天是一位失败的母亲。但她真的是失败的吗?或许是,记得宫廷政变的时候,李显在临出兵的那一刻想到自己的母亲,就吓得想放弃计划好得政变。总之,她的果敢,她的残忍,她的大胆,成就了她的成功。她,是中国唯一的一位女皇帝。

武则天为了扫清其登基称帝的障碍,大肆诛戮李唐皇族势力,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的子孙被其诛杀殆尽,甚至连她的六个亲生子女中的一个女儿、两个儿子,也成为她夺权斗争的牺牲品。被她贬逐软禁的庐陵王李显(唐中宗)曾吓得几次欲寻短见。武则天重用酷吏、实行恐怖政治。从临朝称制开始,武则天先后重用酷吏二十七人,以严刑峻法排除异己,其中著名酷吏多达十一人。武则天还在朝堂上设立铜匦(告密箱),大兴告密之风,大批朝臣被无辜株连,朝野上下人人自危,官员上朝如同赴刑场。酷吏中最血腥的人物是来俊臣,在其为官二十年间,经其手杀害的大小官员近两千人,灭族一千零五十七个,其中有李唐亲王、郡王、国公等几十位,有宰相五位,有大将军十几位。由此可见,在武则天统治时期,其重用酷吏杀人之多!对官僚体系的冲击之烈!武则天改朝称帝的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权欲炽烈。二是提升个人地位。武则天从十四岁入宫受封为才人,直到太宗去逝,十二年间仍然是低微的才人,而与其差不多同时入宫且小两岁的另一女人却已升至正二品的充容。这一经历难免不激起武则天攀登更高地位的欲望。三是受当时的文化氛围影响。武则天出身庶族,其父虽然属于开国功臣,但仍被世族们视为寒门微贱,受到歧视,太宗时成书的《氏族志》甚至没有收录武氏一姓。而武则天一旦成为皇帝,必然大大提高了其武氏家族声望。在春秋战国时期,主要官职都是世袭的,到战国后期逐渐出现选拔官吏的作法。汉文帝时期开始采取察举和考试并举行的办法选拔官僚。魏晋南北朝时,选拔官吏实行“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的标准全凭门第出身,名门望族的子弟被选为上品作高官,庶族寒门出身的人只能被选为下品小官,以至于“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与世族相对的是庶族,又称寒门,在政治上没有发言权。寒门出身的人要想进入仕途,大多要依附某个世族,与举荐者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举荐制度下,一些世族往往形成盘根错节的势力集团,左右政局,以至于改朝换代频繁的南北朝时期,新皇帝的登基加冕仪式要由世族大姓主持,要获得世族大姓承认,其皇位才具有合法性。隋文帝于公元五九八年下令“以志行修谨(修养品性),清平斡济(组织协调才干——”二科举荐官员,隋炀帝即位后又创置进士科,国家以考试的办法以才取人,考取者就可以进入仕途。这就是我国的科举制度的开始,是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科举就是国家设立科目,定期举行统一考试,通过考试选取官员,这种作法也称开科取士。李唐皇朝建国后继承了科举制度,但执行并不彻底。李唐皇朝初期的官僚制度采用举荐与科举并行的办法,实际结果并没有改变世族垄断高官重位的局面,世族势力成为笼罩在官僚体系上层的坚冰。武则天的所作所为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世族集团,为庶族出身的科举入仕者攀登高位打开了通道。同时,在酷吏恐怖政治的频繁打击之下,高层官吏也频频更新,从而加速了官僚体系的新陈代谢过程,最终使科举制度成为维持官僚体系正常运转的主流机制。因此,武则天在这一历史变革中扮演的角色是劈荆斩棘的开路先锋。

武则天虽然是靠暴力得到的皇位,然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她为了巩固统治,残害了很多有功的大臣们,却又进一步的完善了科举制度——面试和武举,网络了一批批的人才。最后她立下了一块无字碑,要后人评价她的功过,但我认为功过相抵,她的行为也能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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