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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特点探析
保荐制度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确立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特点探析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保荐制度是一项兴起于英国,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竞争环境的制度。中国内地在2005年修订《证券法》后,以香港地区的保荐制度为蓝本,正式引进并建立保荐制度。香港地区的保荐制度有严格的保荐人准入机制,对相关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还设立了一套专业弥补保险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内地的保荐制度设立至今,存在不少缺陷。因此,香港地区发展保荐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内地保荐人准入标准、明确机构职责分工、健全民事责任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 保荐制度;准入标准;保荐职责;民事责任
淤保荐人名册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收录了全部有资格在香港地区从事保荐业务的公司。被录入保荐人名册的公司必须持续地具备保荐人所需的专业资格和相关保荐经验以及能够履行保荐人的基本职责。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对保荐人名册进行一次审查,若发现有保荐人不再符合相关资格的规定,即予摘牌除名。
保荐制度1995年兴起于英国,而后扩散至全球证券市场。该制度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竞争环境,有“第一看门人” (gatekeeper)之称[1]。该制度具体指保荐人对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和推荐,证明相关文件中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协助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2]。中国内地在2005 年修订《证券法》后,以香港地区的保荐制度为蓝本,正式引进保荐制度。随着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证券市场联动加强,对于内地证券市场而言,香港地区在保荐制度方面的有益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的特点
(一)保荐人准入标准严格
为充分发挥保荐制度的功用,香港地区有关法例和联合交易所规则设定了严格的保荐人准入标准,保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队伍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荐机构的资格要求严苛。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要从事保荐业务首先要满足一系列严苛的资格要求:一是保荐机构必须是有限公司,且须被录入保荐人名册淤;二是保荐人必须拥有港币一千万以上的实缴股本和不可派分的储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非抵押财产的有形资产值也要在港币一千万以上;三是保荐人在申请日前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四是保荐人在过去五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五是保荐人必须是香港证监会所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者证券交易商,或者虽然不具有以上资格但却获得了豁免权[3]。由上述要求可以看出,香港保荐机构的准入资格要求相当严苛,其目的是保证保荐机构履行职责的质量,只有严格规制保荐机构的资格取得才能避免不良主体对证券市场的有害干扰。
2.重视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经验。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在两方面对保荐代表人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申请者提出担任保荐代表人申请之前拥有五年的企业财务从业经验和公开招股的活动经验;另一方面,申请者应当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核准的属于联合交易所保荐人名册内的从业人员。只有拥有业务水平过硬、经验丰富并且信用良好的保荐从业人员队伍,才能为企业上市活动把关,避免其丧失其本身的中立地位,为广大投资者壮大投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稳步发展。
(二)保荐职责分工明确
在香港地区最初的保荐制度中,保荐人要承担相当大的职责。2004年底至2005年初,香港地区改革后的保荐制度对原保荐人的职责一分为三,由保荐人、合规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共同承担保荐责任,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分工淤。虽然由一个保荐人来履行全部的保荐职责可以减少内部摩擦、提高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保荐效率,但是保荐人既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前的辅导推荐、审查核实,又要承担上市后的持续监督职责,难免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香港地区现行的保荐制度划分保荐角色和责任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必须是独立机构或个人,以确保其公正无私的独立性;而合规顾问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非独立的。保荐人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上市前对其进行审核、辅导和推荐;合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后的持续协助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相关法例和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和拟发行人的重大交易和法律行为等方面的公允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按照指定的格式出具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4]。这样以公司上市为时间分界点,在此点前后对中介机构的职责需求有所不同,由于各中介机构又具有各自的优点,这样的区分有利于中介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能够更好地完成他们的使命。
(三)专业弥补保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香港法例、香港证监会文件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针对保荐制度构建起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责任体系。其中,在民事责任部分,有一个颇具特色的专业弥补保险。该保险是一种民事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人的专业弥偿保险最初由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于2005年6月发布的《有关监管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咨询文件》中提出。该咨询文件第75条提出, “鉴于《关于保荐人的投资者调查》的结果,香港证监会建议保荐人为保荐人工作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投购专业弥偿保险,有关保险额应与保荐人的业务规模相称,但需投购最低保险额;香港证监会希望听取对什么是审慎及不构成过分负担的最低保险额的意见”。
尽管市场中一些机构对责任补偿保险还有疑议[5],但是香港证监会提出《有关监管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咨询文件》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信心,并维护香港作为地区和全球主要融资场所的声誉和地位[6]。由于专业弥补保险的存在,一旦因保荐人的质量或责任事故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保荐人能够及时地利用该保险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问题。
二、我国内地保荐制度的缺陷
(一)保荐人准入门槛偏低
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对保荐人的资格标准要求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保荐机构准入门槛低和保荐代表人资格取得机制不合理两方面。
1.保荐机构准入门槛低。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所需要满足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准入要求。根据《证券法》第 125、1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的要求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则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净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这些规定的本意是通过设置较高的资产标准来保证保荐机构的资质,因为只有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才拥有与准入标准相当的雄厚资本,实力不足的证券公司就被排除在准入门槛外,一定程度上保证保荐机构的质量。然而,上述规定也仅仅是对保荐机构的资产作了量的规定而没有进行质的规定,即《证券法》和《保荐办法》并没有要求对保荐机构的资产质量和信用情况加以规定。部分低质的证券公司可能会为了取得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而利用法律漏洞,使公司资产“在数量上”达到准入标准,至于资产的质量状况和公司的信用状况可以完全不予考虑。这就可能导致保荐机构的资产准入标准形同虚设,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最终影响到保荐制度的实际效用,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
2.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取得机制不合理。目前内地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采用“一考定终身”的资质认定方式,忽略了对综合能力的考察,显得极不合理。内地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即“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只注重笔试成绩,对资格申请者的相关从业经验、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没有具体的硬性指标要求,实际上就是缺乏对实践经验和道德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考察[7]。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资格申请者为了“保荐代表人”这个头衔,纯粹地为考试而考试。虽然考试涉及投资、法律、会计等知识,但单纯的笔试并不能完全体现出资格申请者的执业能力。另外,缺少对保荐代表人的后续培训和辅导工作,一些保荐代表人在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仍然与实际的业务需求相去甚远,难以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中的应有作用。
(二)保荐职责不明确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设置不合理。内地保荐制度采用的是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双保”制,即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时列为保荐责任的承担者。在 “双保”制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没有得到合理的区分和设置。换言之,一旦出现问题,无法确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证券法》第192 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根据该条,《证券法》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而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力度则偏大。保荐机构在极大的利益诱惑之下,违规成本又相对较低,加大了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何况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问题也不明了。保荐代表人是保荐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与保荐机构密不可分,只以保荐机构有无业务收入来判断责任承担问题减轻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却加重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保荐机构并没有为其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行为负责,这会加强保荐机构的侥幸心理,在事后的保荐工作当中不勤勉尽责,因为一旦出现违规问题,大可把责任推卸到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身上而使机构本身免受或减受处罚。
2.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一般而言,企业上市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和相应的证券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上市前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不同的机构在此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发挥不同的`作用。但保荐机构和这些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实际上并不十分明确,存在保荐人职责过重的现象。如《保荐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该条款间接地提及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具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尚未作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再如《保荐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在现实中,保荐机构一般是证券公司,虽然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会计等复合知识背景,但相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而言,相关的专业程度还是存在明显差距。要求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复核,未免过于严苛。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要求保荐机构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以外的责任,实在有失偏颇[8]。
(三)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自保荐制度开始施行至今,内地法律法规已就保荐制度建立起一套法律责任体系。但该体系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较少,而且现有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一旦保荐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会因为缺少有效的手段追究相关保荐人的民事责任,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内地现行的有关保荐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法》。该法对保荐人的民事责任直接规定在第26、69、77、78条等条文中,在其他部分条文中也有间接地涉及。但这些条文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仅模糊而笼统地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什么责任、怎么赔、赔多少,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审理有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淤,最高法院曾经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方式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起一套基于追究虚假陈述责任的民事追责机制。只要保荐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就可以适用该套机制追究保荐人的民事责任。
由于《若干规定》先于保荐制度出台和施行,其中有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需要加以检讨并修改。例如,当投资者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权时,《若干规定》设置的诉讼前置程序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不具备可行性,因为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必须先出示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等证据②。可是,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通常较为隐蔽,短时间内较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证券监管机关对其处罚的调查也需要一定时日,而且证券执法力量相对有限,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受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者们往往处于欲告无门的被动地位,其经济损失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最令人遗憾的是,对内地保荐制度最为重要的《保荐办法》和《保荐业务监督意见》均未涉及保荐人的民事责任,无法构建起一套适应目前内地证券市场发展需要的民事追责机制。
三、借鉴香港地区经验完善内地保荐制度
(一)完善保荐人准入机制
完善保荐人准入机制,对保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内地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提高保荐机构的准入门槛,完善保荐代表人资格取得方式,重视保荐人的信用。
1.提高保荐机构的准入门槛。不仅要规定保荐机构的资产数额,还要对资产质量加以规定。内地施行保荐制度之初,就借鉴了香港地区的作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所需满足的资产数额要求。为提高保荐机构的准入门槛,内地仍然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即借鉴香港保荐制度规定信用资本的作法,保证保荐机构的资产质量符合准入标准。
2.完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取得机制。内地应该改变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取得过分注重其笔试成绩而缺乏对其实践能力的考察的现状,应当借鉴香港地区经验,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者的业务经验给予足够重视。保荐代表人资质的取得应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笔试,除了考查一些条文性的专业知识外,还应该突出对案例分析的考核,用以考核报考人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实际工作的经验。二是业务经验考核,合格的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经验尤为重要,申请者就其以往承揽项目的质量及公司上市后的表现进行参加考核。考核者尤其注重考察申请者辅导公司的治理效果以及过往的项目表现。三是综合考评,经过笔试业务经验考核,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综合性评价,特别应当注重考核申请者在执业过程中职业道德表现及诚信状况。通过考核的保荐代表人,还应当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持续性培训,以保持业务素质处于较高水平。
3.重视保荐人的信用。对保荐人的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进行监管,公开保荐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保荐办法》第63 条虽然有关于保荐信用监管系统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要求公开保荐人的不良记录,不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保荐人的完整信息。如果保荐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却不为投资者所知,那么对于保荐人行为的约束力就会弱化,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对于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意见无从把握。建议强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诚信记录公开,提高保荐人的职业道德标准,将其信用记录公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更有利于保荐人队伍的成熟和壮大,真正符合“守门人”的标准,将业务水平低下,道德水平缺失的保荐人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二)调整保荐职责
各有关机构之间职责不明,影响了保荐制度发挥作用,有必要对保荐职责的分工进行调整。
1.从“双保制”转向“单保制”。从现行的“双保制”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制度,逐步转向实行由保荐机构承担责任的“单保制”,是为了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分工,划分责任归属。现实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保荐代表人实际上只是保荐机构的内部员工,保荐代表人必须服从保荐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而保荐机构甚至可以撤回对保荐代表人的推荐使其失去保荐代表人资格,可以认为,保荐代表人是缺乏独立性的。现行的“双保制”,未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作明确划分,一旦发生问题,将难以追责。如果让缺乏独立性的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未免过于苛刻甚至不合理。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中,需要让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变为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一般的单位与内部员工的关系来确定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关系,明确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人的内部员工,并不对外承担责任,保荐机构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主体。若确实是由于保荐代表人的原因造成保荐工作的错误或者失败,保荐机构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内部追责机制来要求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
2.明确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保荐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都属于证券中介机构。根据《保荐办法》,保荐机构在这些中介机构中承担着组织、协调的工作,并且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然而,要求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无异于加大了保荐机构的成本投入,违背了市场参与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因为不易追责而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9],因此有必要明确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各自的职责,调整机构之间的分工,重新规定保荐机构只需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只对各自的专业意见和具体工作承担责任。
(三)健全民事责任体系
健全内地的保荐制度民事责任体系可以从明确责任类型与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保荐责任保险两方面入手。
1.明确责任类型与责任承担方式。《证券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保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就如何追究保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何使投资者受损的利益得到真正的救济和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仍然缺少可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建议对保荐人的责任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就其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为界限,界定其连带责任。从《证券法》第69、77、78 条等条款规定来看,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但就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尚无明确规定。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价格波动性较大,究竟以何种标准计算投资者的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有关部门就此作出特别规定。
2.设立保荐责任保险。借鉴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的专业弥补保险,内地可以设立保荐责任保险,即保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保荐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的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需要向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设立保荐责任保险,不仅可激励保荐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做好保荐工作,还能够有效地分散保荐人的责任风险,并可以逐步发展成为一种集体保险机制。在借鉴香港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保荐责任保险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修订《保荐办法》,实行保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保荐人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特定的承保协议,协议中详细载明具体的保险事项、理赔程序等等;二是对于保险费用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保荐机构的规模、保荐代表人信誉度、业务能力、出现意外损失赔偿责任的机率、法律法规对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赔偿限额等;三是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持对投保的保荐机构的跟踪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其风险状况的变化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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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一,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 。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2021年6月12日上午,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主题论坛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太笼统了,具体点,哪方面
这次到香港观光游览,目睹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但是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香港的法制”。就拿随地吐痰、乱扔脏物来说吧,港府立法,处以1500——5000港元的罚款,交不上钱的就蹲班房。没有任何通融的余地。三天的时间,所到之处,没见过随地吐痰和乱扔脏物的。这使我联想到最近沸沸扬扬的“红心鸭蛋”问题的报道。去年的“苏丹红”事件,国人惊魂未定,今年又相继出现了红心鸭蛋、鸡蛋、多宝鱼案件。难怪百姓议论说:“现在吃什么放心呢?真是提心吊胆,“防不胜防”啊!日常生活中,每天离不开的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农药超标。无奈专家支招,介绍清洗蔬菜、水果的小常识。多种食品超标添加色素。比如辣椒油里加入苏丹红。面粉中添加增白剂。都提倡吃全麦粉了,还在人为的制造麻烦,令人费解。猪、牛、鸡、鱼、饲料里添加激素,抗生素。使人吃了发胖,体内产生抗药性。难怪雏鸡40天左右就能长到3——4斤重,鲤鱼2——3个月也长到3——4斤重。据报载,现在鸡的营养价值不如原来的50%。付食品中的豆制品、粉条、熟肉制品,糕点、糖果、罐头、蜂蜜、糖炒栗子、冰糖葫芦等“进口”食品,都曾发生过造假,违禁添加等事件。更有甚者,过期变质食品继续销售,贩卖使用垃圾食油,有疫病的死猪肉制成香肠出售等伤天害理,骇人听闻的案件也曾发生。更何况假烟、假酒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国药准字的药品,致死人命案件也有发生,令人不寒而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事件屡禁不止?为什么一些执法部门总是“亡羊补牢”。究其原因,无非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现行的食品安全,依照的是11年前的《食品卫生法》。该法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尽快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已迫在眉睫。除全国人大立法外,个人认为,各省、自治区人大、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且要详尽,操作性强。因为全国人大立法,不可能把各地食品安全的细节全部包括进去。立法中的一个核心,就是必须严惩。食品造假等于图财害命。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凡是危害了公共健康的,应一律提起刑事诉讼,并可视情节轻重量刑,直至处以死刑。再者就是重罚,罚得他倾家荡产,根除再次犯罪的的经济基础。除立法外,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食品安全形成强有力的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立法和执法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需要建立一支纪律严明,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可以市县为单位,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拥有能够独立的执行检查、监督、处理案件的职权。不应再隶属于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避免权力分散,互相扯皮。在国务院清理各种着装中,这支执法队伍应和国家的公检法司机关一样,头顶国徽,着装整齐,代表国家保护食品安全,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百姓面前。对执法人员要制定铁的纪律。我曾听说过公路运输超载屡禁不止的例子。原来,国家交通、公安等八部委下发治理超载的通知后,在具体执行上出了问题。超载车辆接受检查时,行车执照里夹上200元人民币,尽管超载严重,均可顺利过关。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建立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是执法的关键。不然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当然这又涉及到了反腐问题。因此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统筹规划。但是可以断言,只寄希望于一部法律就能把食品安全所有问题都能解决了的想法和作法是十分有害的。百姓期待着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尽快解决。相信也一定能够解决。
多久发酒疯放假服务费东方红各过各的尴尬不对方V环部分我说下次顾问v。公司过没过功能费方便男
关于香港的议论文可以以香港回归作为主题,描述事情的原由到结束,最后以中国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收尾。
香港回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事件。
1997年7月1日当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结束长达155年的英国的统治,香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绝大部份香港华裔居民自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时间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当时清朝战败于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及鸭脷洲割让给英国。1860年,清朝再次被英法联军打败,签订《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及昂船洲交给英国管治。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清朝与英国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新界99年,至1997年6月30日期满。这三份条约正本由台湾当局外交部典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
1982年,英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虽然《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皆指香港岛及鸭脷洲与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及昂船洲永久割予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承认《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等所有相关不平等条约,只承认香港受英国管理,而非英国属地,并要求英国将香港岛和九龙连同新界一并交还。1997年,英国政府决定将香港的主权交给中国,但同时争取维持英国在香港的利益。
中英双方最终在1984年12月19日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决定了1997年7月1日起,中国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始对香港岛、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新界等土地行使主权和治权。
扩展资料: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2-1997年间曾受英国殖民统治。二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不仅跻身“亚洲四小龙”行列,更成为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并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众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这次到香港观光游览,目睹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但是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香港的法制”。就拿随地吐痰、乱扔脏物来说吧,港府立法,处以1500——5000港元的罚款,交不上钱的就蹲班房。没有任何通融的余地。三天的时间,所到之处,没见过随地吐痰和乱扔脏物的。这使我联想到最近沸沸扬扬的“红心鸭蛋”问题的报道。去年的“苏丹红”事件,国人惊魂未定,今年又相继出现了红心鸭蛋、鸡蛋、多宝鱼案件。难怪百姓议论说:“现在吃什么放心呢?真是提心吊胆,“防不胜防”啊!日常生活中,每天离不开的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农药超标。无奈专家支招,介绍清洗蔬菜、水果的小常识。多种食品超标添加色素。比如辣椒油里加入苏丹红。面粉中添加增白剂。都提倡吃全麦粉了,还在人为的制造麻烦,令人费解。猪、牛、鸡、鱼、饲料里添加激素,抗生素。使人吃了发胖,体内产生抗药性。难怪雏鸡40天左右就能长到3——4斤重,鲤鱼2——3个月也长到3——4斤重。据报载,现在鸡的营养价值不如原来的50%。付食品中的豆制品、粉条、熟肉制品,糕点、糖果、罐头、蜂蜜、糖炒栗子、冰糖葫芦等“进口”食品,都曾发生过造假,违禁添加等事件。更有甚者,过期变质食品继续销售,贩卖使用垃圾食油,有疫病的死猪肉制成香肠出售等伤天害理,骇人听闻的案件也曾发生。更何况假烟、假酒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国药准字的药品,致死人命案件也有发生,令人不寒而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事件屡禁不止?为什么一些执法部门总是“亡羊补牢”。究其原因,无非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现行的食品安全,依照的是11年前的《食品卫生法》。该法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尽快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已迫在眉睫。除全国人大立法外,个人认为,各省、自治区人大、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且要详尽,操作性强。因为全国人大立法,不可能把各地食品安全的细节全部包括进去。立法中的一个核心,就是必须严惩。食品造假等于图财害命。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凡是危害了公共健康的,应一律提起刑事诉讼,并可视情节轻重量刑,直至处以死刑。再者就是重罚,罚得他倾家荡产,根除再次犯罪的的经济基础。除立法外,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食品安全形成强有力的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立法和执法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需要建立一支纪律严明,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可以市县为单位,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拥有能够独立的执行检查、监督、处理案件的职权。不应再隶属于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避免权力分散,互相扯皮。在国务院清理各种着装中,这支执法队伍应和国家的公检法司机关一样,头顶国徽,着装整齐,代表国家保护食品安全,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百姓面前。对执法人员要制定铁的纪律。我曾听说过公路运输超载屡禁不止的例子。原来,国家交通、公安等八部委下发治理超载的通知后,在具体执行上出了问题。超载车辆接受检查时,行车执照里夹上200元人民币,尽管超载严重,均可顺利过关。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建立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是执法的关键。不然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当然这又涉及到了反腐问题。因此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统筹规划。但是可以断言,只寄希望于一部法律就能把食品安全所有问题都能解决了的想法和作法是十分有害的。百姓期待着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尽快解决。相信也一定能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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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二十多年的成就,重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通过讲述“港独”思潮由萌芽到组织到理论的演化,提出要做到“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就要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管治权和保障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他对全面管制权的内涵进行解释分析,阐述了中央对香港行使全面管制权涉及的几大关系,包括与宪法、基本法、高度自治权、“港人治港”、国家主权、单一制的关系等。最后,就“如何看待香港民主问题”这一核心问题,洪跃雄介绍了政改方案和主要内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小谈香港回归十二年前言:香港已经回归祖国十二周年了。这十年里她依然稳步发展;依然是“东方明珠”。香港回归祖国十二年,树立了三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基本法推动了香港的经济转型。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使香港经历了一段最艰难的日子,但凭借香港本身足够的财政储备和稳健的金融体制,成功击退国际金融大鳄,让情况稳定下来。第二个里程碑是基本法让香港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因为基本法保留了香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内地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落实内地旅客来港‘个人游’,使香港经济逐步复苏。第三个里程碑是基本法不断推动香港的民主进程。回归后,香港在民主和选举制度上较回归前更开放、更透明。回归前,港督是由英国委任,香港人没有参与的份儿。而现在,行政长官是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全部立法会议席也都由选举产生。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最新资料显示,过去12年,香港经济结构已明显转型: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从1997年的8.3%减至2008年的3.5%。服务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重则从78.8%上升至87.4%。 在1997—2008年期间,香港所有服务业的净产值平均每年实质增长2.4%,而同期制造业的净产值平均每年实质下跌9.2%。10年中,香港就业人数持续从制造业转往经销贸易业、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以及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制造业就业人数已从1997年的25.1万人大幅减至2008年的15.8万人。在此期间,制造业的附加值与生产总值的比率,一直保持在约三成的水平。就业人员的平均附加值更上升至约120%。10年中,香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就业人数显著增长,占经销贸易业(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饮食、酒店业)就业人数的百分比,已从1997年的43%上升至2008年的51%。以就业人数计,在金融、保险、地产和商用服务业中,商用服务业和金融机构是两个最大行业,2008年共占整个行业类别总就业人数的82%。 商用服务业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公共关系和市场研究,以及机械及设备租赁服务。商用服务业在行业类别中所占的百分比,已从1997年的38%上升至2008年的52%。香港回归十二年了,确实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这十年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坚决按基本法办事,没有干涉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香港市民,战胜了亚洲金融风波等一系列的困难,经济得到稳定、恢复和发展,民生得以改善。香港目前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我一直认为,香港背靠祖国、面对世界,有着特殊的区位优势。香港有着世界最自由的经济,国际上广泛的联系,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制和经济管理人才的优势。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以至航运中心地位、贸易中心地位,是其它地区不可替代的。值此香港回归十年之际,我衷心希望香港更加繁荣,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加和谐!紫荆花盛开了,今年花儿红了,明年花更好! 2007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纪念日,4月至9月间,香港特区政府将连续举办系列庆祝活动。香港特区政府庆典筹备办公室主任杨立门说:“我们希望庆祝活动能展现香港的活力和朝气。”香港回归以来,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全力支持下,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和非典疫情的冲击和影响,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的特色,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 在中国大陆宣称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任务中,香港似亦可承担一定角色,中国科技部显然对一个叫做“深港创新圈”的概念发生了兴趣,确实香港特区在法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表现优异,在国际上的困扰相对较少,如果加以善用,或可走出新路。与香港特区相邻的深圳,当地政府明确提出了“向香港学习”的口号,其实香港特区在法治社会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各方面的经验模式,值得各个城市学习。改革正在过大关,与此前近30年对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同,接下来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内地何妨胸怀宽广地实行“拿来主义”。香港之所以能继续迅速发展与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分割不开。"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富有想像力的答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案,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充分照顾到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也妥善照顾到一些有关国家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利益,避免了武力统一和"一国两制"可能造成的不佳后果,因而是一条损失最小、最得人心的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其次:香港被英国统治了一个半世纪,英国在香港拥有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同时香港又是国际金融中心,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在那里有大量的投资,中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首先涉及到的是中英关系,其次还有中国和世界不少发达国家的关系问题,处理不好,同样给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影响。邓小平说,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做不到三方面都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当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没有先例的天才创造,为香港特殊的历史环境提供了富有想象力的答案。董建华评述说:“‘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代表12亿中国人对当代世界做出的伟大贡献之一。”香港的发展与祖国也是分不开的。祖国越发展,香港越美好。回归十年来,作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市民的生活不断改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展望未来,香港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展望未来十年,林瑞麟表示,香港社会要以积极和包容的态度,处理好经济转型及政制发展的议题,为年轻一代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使香港社会能继续茁壮成长。参考文献:1.《香港回归十年》
香港人的冒险精神表现在他们对机会的把握上。从香港的富豪身上可以看出香港人这种冒险精神的凝聚。
小谈香港回归十二年前言:香港已经回归祖国十二周年了。这十年里她依然稳步发展;依然是“东方明珠”。香港回归祖国十二年,树立了三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基本法推动了香港的经济转型。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使香港经历了一段最艰难的日子,但凭借香港本身足够的财政储备和稳健的金融体制,成功击退国际金融大鳄,让情况稳定下来。第二个里程碑是基本法让香港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因为基本法保留了香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内地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落实内地旅客来港‘个人游’,使香港经济逐步复苏。第三个里程碑是基本法不断推动香港的民主进程。回归后,香港在民主和选举制度上较回归前更开放、更透明。回归前,港督是由英国委任,香港人没有参与的份儿。而现在,行政长官是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全部立法会议席也都由选举产生。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最新资料显示,过去12年,香港经济结构已明显转型: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从1997年的8.3%减至2008年的3.5%。服务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重则从78.8%上升至87.4%。 在1997—2008年期间,香港所有服务业的净产值平均每年实质增长2.4%,而同期制造业的净产值平均每年实质下跌9.2%。10年中,香港就业人数持续从制造业转往经销贸易业、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以及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制造业就业人数已从1997年的25.1万人大幅减至2008年的15.8万人。在此期间,制造业的附加值与生产总值的比率,一直保持在约三成的水平。就业人员的平均附加值更上升至约120%。10年中,香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就业人数显著增长,占经销贸易业(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饮食、酒店业)就业人数的百分比,已从1997年的43%上升至2008年的51%。以就业人数计,在金融、保险、地产和商用服务业中,商用服务业和金融机构是两个最大行业,2008年共占整个行业类别总就业人数的82%。 商用服务业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公共关系和市场研究,以及机械及设备租赁服务。商用服务业在行业类别中所占的百分比,已从1997年的38%上升至2008年的52%。香港回归十二年了,确实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这十年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坚决按基本法办事,没有干涉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香港市民,战胜了亚洲金融风波等一系列的困难,经济得到稳定、恢复和发展,民生得以改善。香港目前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我一直认为,香港背靠祖国、面对世界,有着特殊的区位优势。香港有着世界最自由的经济,国际上广泛的联系,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制和经济管理人才的优势。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以至航运中心地位、贸易中心地位,是其它地区不可替代的。值此香港回归十年之际,我衷心希望香港更加繁荣,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加和谐!紫荆花盛开了,今年花儿红了,明年花更好! 2007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纪念日,4月至9月间,香港特区政府将连续举办系列庆祝活动。香港特区政府庆典筹备办公室主任杨立门说:“我们希望庆祝活动能展现香港的活力和朝气。”香港回归以来,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全力支持下,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和非典疫情的冲击和影响,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的特色,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 在中国大陆宣称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任务中,香港似亦可承担一定角色,中国科技部显然对一个叫做“深港创新圈”的概念发生了兴趣,确实香港特区在法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表现优异,在国际上的困扰相对较少,如果加以善用,或可走出新路。与香港特区相邻的深圳,当地政府明确提出了“向香港学习”的口号,其实香港特区在法治社会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各方面的经验模式,值得各个城市学习。改革正在过大关,与此前近30年对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同,接下来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内地何妨胸怀宽广地实行“拿来主义”。香港之所以能继续迅速发展与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分割不开。"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富有想像力的答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案,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充分照顾到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也妥善照顾到一些有关国家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利益,避免了武力统一和"一国两制"可能造成的不佳后果,因而是一条损失最小、最得人心的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其次:香港被英国统治了一个半世纪,英国在香港拥有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同时香港又是国际金融中心,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在那里有大量的投资,中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首先涉及到的是中英关系,其次还有中国和世界不少发达国家的关系问题,处理不好,同样给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影响。邓小平说,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做不到三方面都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当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没有先例的天才创造,为香港特殊的历史环境提供了富有想象力的答案。董建华评述说:“‘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代表12亿中国人对当代世界做出的伟大贡献之一。”香港的发展与祖国也是分不开的。祖国越发展,香港越美好。回归十年来,作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市民的生活不断改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展望未来,香港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展望未来十年,林瑞麟表示,香港社会要以积极和包容的态度,处理好经济转型及政制发展的议题,为年轻一代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使香港社会能继续茁壮成长。参考文献:1.《香港回归十年》
太笼统了,具体点,哪方面
香港人的精神香港人的冒险精神表现在他们对机会的把握上。从香港的富豪身上可以看出香港人这种冒险精神的凝聚。李嘉诚先生在1973年世界石油危机之时,以“别人不敢,我敢”的冒险精神,趁机买下大量物业,从此成为香港房地产业巨子。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经感叹道:新加坡经济的发展之所以不如香港,主要是因为缺少像李嘉诚这样一批为追求理想矢志不渝的企业家。我理解的这种“矢志不渝”就是永远如一只伺机出动的猛虎,时刻准备冒险。那些当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谨小慎微的人,绝称不上“矢志不渝”。也许是香港企业家在与占统治地位的英国资本的斗争中,培养了这种拼搏精神,而危机感更激发了这种拼搏精神。香港教育公会在青少年中搞了一个“在香港,你最崇拜的人是谁”的民意测验,答案空前一致,全是像李嘉诚这样的大企业家。香港人的这种精神正在一代一代地传下去。当今世界富豪们的家业都是经历了几代人的努力才创立起来的,而香港的富豪是当代就成功的。一个香港人告诉我:1980年他刚到香港时找不到工作,打零工刚够糊口。他了解到香港有许多山货店需要大枣,在朋友帮助下他亲自到河北沧州农村收大枣。他一棵树一棵树地收,抢在外贸公司前面,连夜开卡车运往深圳。司机室里坐不下,他就坐在货上忍几天几夜。国营外贸公司的人哪儿受得了这罪?就这样,他的生意越做越大,越来越正规。香港人的精神造就了香港的繁荣,这种精神的发扬光大,将使香港的繁荣得以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