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赞同0| 评论 检举 | 2011-3-24 16:08 sxs110 | 十八级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赞同0| 评论 检举 | 2011-3-31 09:44 wuhongyao5 | 二级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颇多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问题起草了《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及法制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意见请发至邮箱。截止日期为 2010年12月31日。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方案三、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第四条(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其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方案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方案三、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第五条(因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采纳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此条无必要)。方案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方案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第六条(溯及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经济法学选题是大学生最困惑的问题,又是毕业论文写作的关键,学生必须高度重视,同学们要明白选题是论文成功的决定因素,选题决定研究思考的目标,决定研究成果的价值以及毕业论文写作的成败。在具体的毕业论文选题中,选择现实有意义、比较适合自己、比较容易出新意的题目,一定要掌握选题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毕业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质量的关键性环节,是研究工作实践的第一步,也是完成毕业论文的第一步。选题确立了,材料的取舍、结构的安排、创新点的判断、论证方法的选择等等,就为论文写作提供了依据。所谓选题就是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毕业论文的选题是创造性思维活动,是学生在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信息积淀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筛选、综合分析、反复推敲、想象提炼而产生的。因此,选题是广博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大学生必须尽早地掌握最新的信息资源,尽多地积累丰富的知识经验,尽快地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奠定扎实的基础。毕业论文选题的意义爱因斯坦说过,科学面前,“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重要”。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因此,正确的选题,选到合适的题目,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选题决定研究思考的目标毕业论文不同于命题论文,写什么题目都需要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发现,去选择。有的学生选题不当,研究思考进入了死胡同,写不下去了,只好更换题目,重新开始,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有的学生选题合适,很顺利就写完了。由此可见“题好文一半”,选题是论文成功的决定因素,它决定论文研究思考的目标。英国科学家培根说过“如果目标本身没有摆对,就不可能把路跑对...”一个人保持着正确道路的瘸子总会把走错了路的善跑的人赶过去,不但如此,很显然,如果一个人跑错了路,越加活动,越加迷失。选题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即确定研究思考方向目标。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选题活动的动因在于发现问题,因为发现问题才能找到研究思考的目标。在选题的过程中,往往研究方向逐渐明确,研究目标越来越集中,最后就可以紧紧抓住论题开展论文写作了。选题决定研究成果的价值决定研究成果的价值有两方面: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理论价值就是在理论上有新突破,具有开拓性意义或者丰富和完善了原有的理论;实用价值就是在实践活动中有指导意义,对实际工作起到了推进的作用,产生实际效益。毕业论文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于选题关系密切。选题决定研究成果的价值。如果选定的题目,别人早就论证过并圆满解决,无法从另外的角度补充扩展,即使花了很多的功夫,文章的结构和语言也不错,论证再严密,也没有什么价值,选题有意义,写出来的文章才有意义。选题决定毕业论文的成败选题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的高低,决定毕业论文的成败。学生选题应考虑自己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研究能力、资料来源难易程度等具体条件、如果选题于学生应具备的主客观条件相差较远,研究就很难取得成功,论文难免以失败告终。选题是撰写毕业论文的奠基工作,题目一旦定下来,写作的全过程都要围绕它进行。信息的选择,论文点的确立,提纲的草拟,文献的选定,都要以它为中心来进行,偏离它随心所欲,论文就难免失败。选题决定论文的写作方向与速度,选题定了,写作的方向明确了,学生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尽快搜集到有关资料,尽快进入研究过程,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论文自然也就越快接近成功。
过诉讼时效答辩状,答辩状是法律文书,对于答辩状大家了解多少呢?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我为大家准备了几篇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请阅读!
起草民事诉讼答辩状的注意事项【1】
一、看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二)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四)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看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
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
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三、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一)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
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二)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三)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
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四、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一)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二)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三)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五、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
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
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
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
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胡**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胡**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2012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
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2011年始经营养虾生意,2012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2012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
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2012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2012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给你一些参考题目,需要参考文献告诉我 [民商事案件中滥列被告的原因及对策] [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比例不高的原因分析] [设立民商事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法律对策研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环境专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下面是环境专业开题报告,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题目:农业秸秆制备活性炭及其性能研究
学 院: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08环境工程一班
一 选题依据
1.设计题目:农业秸秆制备活性炭及其性能研究
2.研究领域: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3.设计工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我国农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也不乏废弃物的产生,其中秸秆就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固体废弃物,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处理。焚烧秸秆现象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造成烧伤甚至死亡,更是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利用农业秸秆制备活性炭,既将农业秸秆有效的处理了,减少了固体废弃物,节约了资源,也制备了具有良好吸附性能、也可以作为燃料的活性炭,满足了人们对活性炭的需求。处理了固体废弃物,较好的保护了环境,减少了环境污染。
4.目前研究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目前,利用农业秸秆类废料制备活性炭是一种既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又可以拓宽能源渠道的新模式。制备活性炭的秸秆有:玉米杆、稻壳、稻杆、剑麻杆、黄麻杆、蚕豆杆等。不同的秸秆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制备活性炭。如稻壳类活性炭的制备方法包括:NaOH法、磷酸法、氯化锌法。稻杆类活性炭的制备方法有:化学方法、微波辐照法。近几年来,利用廉价易得的农业废弃物—秸秆来制备活性炭在国内外得到了大量的研究。制得的活性炭具有吸附性,还可以作为燃料来燃烧。
虽然我国拥有巨大的农业秸秆类资源,但现阶段对其应用还十分有限,对于很多秸秆制备活性炭还处于实验研究阶段,对于真正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和利用,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推进。利用农业秸秆制备活性炭,不仅可以扩大废弃资源的利用,而且可以保护环境,真正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活性炭在生产和人类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制备质优低廉的活性炭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研究的深入,将来可能生产出更优质的低廉的活性炭。
二 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
1.重点解决的问题:
(1)制备工艺的选取,活化剂的.选择
(2)活性炭性能的研究
(3)活性炭灰份去除
2.拟开展研究的几个方面:
(一)、使用何种活化剂
(二)、活性炭的性能研究
(三)、采用哪种方法
(四)、最佳工艺条件
3.本设计预期取得的成果:
制得具有吸附性能和可以作为燃料的活性炭,将秸秆有效的利用,减少了固体废物,减少了环境污染,保护了环境。
三、设计工作安排:
1.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在查阅文献基础上,通过科学实验结合综合理论分析得出合理的结果和结论,找出最佳工艺条件和最优化的活化剂。
2.毕业论文(实验/论文)进度计划
第一周:下达任务书,毕业实习。
第二周:毕业实习,查阅文献资料。
第三周:毕业实习,查阅文献资料,拟定实验方案。
第四周:毕业实习,整理文献资料,确定实验方案,撰写开题报告。
第五周:实验阶段的初期准备(实验材料、装置、仪器与分析方法)。
第六至十三周:开展实验研究工作。
第十三、十四周:实验结果分析与讨论,撰写论文初稿。
第十五周:论文修改。
第十六周:毕业答辩。
四、阅读的参考文献
[1]郑秋生,李龙,胡雪玉.农作物秸秆用于制备活性炭的进展研究[J] .西安工程大学纺织与材料学院,2010,18(3):69-82
[2]沈铁焕,时运铭.磷酸法麦秆活性炭的研制[J]中小企业科技,2001(10):11.
[3]张利波,彭金辉,涂建华等.氯化锌活化烟杆制造活性炭研究及孔结构表征[J]炭素技术,2005,24(3):14-19
[4]张生明.青稞秸秆氯化锌法制备活性炭[J].青海科技,2008(5):38-39
[5]张世润,李海朝,张丽君等.稻壳活性炭的研制[J].林产科技,2001,26(1):36-38
[6]李玥,陈正行.稻壳制备活性炭的研究[J].山西食品工业,2004(3):15-19
[7]韩彬,周关华,荣达.稻草秸秆活性炭的制备及其表征[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9,28(4):828-832
[8] 王守疆, 王孝恩,东玉武.氯化钙活化法从玉米芯生产活性炭[J].山东化工,1994(1):4-5
[9] 蒋应梯.麦秸用磷酸法制粉末活性炭的研究[J].浙江林业科技,2000,20(6):31-33
[10] 卢春兰,徐绍平,刘淑琴等.烟杆制活性炭的工艺研究[J].林产化学与工业,2007,27(4):127-130
[11] O Ioannidou A Zabaniotou.Agricultural residues as precursors for activated carbon production-a review[J].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2007,11(9):1966-2005
一、 选题意义
1、课题来源概况
本课题题目为北京市名门宾馆空调设计。本次毕业设计的任务要求是完成建筑物冷、热源空调系统负荷设计计算;分析并确定空调系统设计方案和主要设备的选型;完成管路系统的设计计算等;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工程图纸设计任务;撰写毕业论文。要求各项设计计算正确,论文条例清晰,图纸符合国家要求,按时完成各项设计任务。
2、研究设计意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各地都在兴建高标准的宾馆。宾馆的建筑水准和设备水准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技术水平的标志,而其空调方式应能适应宾馆的功能需求,因此搞好宾馆空调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在此设计中采用中央空调系统,满足室内工作人员的舒适感。【2】
二、调研综述
在现代宾馆建筑的空调中,中央空调与局部空调相结合的方式成为主流。而中央空调方式中,由于旅馆建筑中数量多是客房,采用半集中式空调为数较多,客房的空调方式几乎公认首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半集中式空调系统。国内以往设计旅馆大部分采用定水量系统,但在目前节能趋势下,外资或合资宾馆已较多
的应用变水量系统。【5】
旅馆建筑中的公共用房如餐厅,商场和多功能厅等场所,一般采
用全空气低风速单风道系统,而对于负荷和人流变化均大的采用变风量系统,但是其初投资较高没有能推广使用。【6】另外,为了满足一些建筑过度季节或冬季内部区供冷,周边区供暖的要求,采用内部区变风量或单风道集中方式,外部区用双水管风机盘管加新风的半集中方式。
同时,还有一种水源热泵系统,属于半集中局部方式,用同一系统按照不同房间的不同要求分别供冷或供热,且热泵效率较高,能大幅度的节省一次能源,但其初投资和运行经常费比较高,只能在有条件的场合推广使用。对于办公室采用分散式或个别空调方式,其中,全空气系统的下送风空调方式的应用正越来越广泛。
由于受工程多变,施工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设计者力求安全等因素的支配,对于设备的选型,往往取大,造成系统的使用效率过低,或者空调工程不能满足变工况的使用要求造成过冷或过热,即调节性差。 【7】
三、基本内容及技术路线
1、主要设计内容及具体步骤:
(1)确定室内外参数;
(2)房间冷(热)负荷计算;
(3)确定送风状态及送风量;
(4)确定新风量;
(5)确定空气处理方案;
(6)空气处理设备的选择确定气流组织;
(7)风管路、水管路的水力计算;
(8)机组选择与计算;
(9)消声减震要求;
(10)风机盘管加新风机组系统的有关要求;
(11)防火排烟;
(12)全年运行方案的确定;
(13)说明书部分;
(14)空调平面图;
(15)空调剖面图;
(16)空调系统图;
(17)相关必要的详图。
2、方法:
通过实习参观掌握工程实际操作,资料翻阅、搜集,小组探讨,指导老师指导来完成本次设计。
四、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提纲
第一部分 绪论;
第二部分 设计内容;
第三部分 空调方案;
第四部分 空调设备的选择与计算;
第五部分 水力计算;
第六部分 结束语;
第七部分 参考文献;
第八部分 谢辞;
第九部分 附录。
五、进度安排
熟悉图纸、明确设计任务、收集资料 0.5周
空调负荷计算 1.5周
设计方案选择、设备选型计算 1.0周
水、风系统水力计算 2.0周
绘制施工图5.0周
编制说明书及修改设计2.0周
外文翻译 0.5周
答辩0.5周
六、主要参考文献
【1】单寄平,《空调负荷实用计算方法》,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07。
【2】钱以明,《高层建筑空调节能》,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05。
【3】赵荣义,《空气调节》,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11。
【4】范存养、金东哲 译,《空气调节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04。
【5】顾兴蓥,《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技术措施》,北京,建设部建筑设计院,1998.06。
【6】樊高定、截世龙,《我国制冷空调主要能效现状分析》,《制冷与空调》,北京,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2009年第01期。
【7】许宏褉、万嘉风,《上海四季酒店暖通空调设计》,《暖通空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第06期。
【8】余晓平、付祥钊,《室内相对湿度对夏热冬冷地区新风耗冷量的影响》,《建筑热能通风空调》,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第02期。
【9】周学文,《地源热泵竖直地埋管换热器的热平衡问题及解决方案》,《建筑节能》,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01期。
【10】刘源全等,《空调节能泵应用的节能效果》,《建筑节能》,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8年第12期。
sadfewgarwet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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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任务与目的
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地区,少数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按法定期间执行,超期限办案的现象。超期限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公、检、法部门及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超期羁押给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超期限问题的主要表现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上。近年来,该问题愈来愈突出。因此,通过对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达到防止或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目的,来促进相应监督机制的完善。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论述其中存在问题,并且设想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二、调研资料情况
[1]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5:213
[2] 卞建林 杨诚.刑事正当程序研究法理与案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54.
[3] 余澳.关于我国刑事拘留运行现状的实证研究[EB/OL].中国学术期刊网,16,29.
[4]陈瑞华.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4
[5] 昂格尔 吴玉章 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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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方案
参考内容如下:
(一)理论准备
通过上网、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对现有国内外有关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概括主要学术观点、学术争论的焦点、了解不同学术观点,全面把握相关理论的发展由来与趋势。
(二)调查与咨询
通过电子邮件、博客设问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的手段,以及定向发送问卷等方法进行有关的学术咨询与调查,在广泛收集资料、文献的同时,争取获得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学术交流
利用假期、课余时间走访学者、专家,深入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工作部门,与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必要的学术观点的探讨与交流。与教师、在校同学进行必要的学术探讨与交流。
(四)撰写论文
在经过充分调研、学术交流的基础上,与指导教师进行广泛地交流,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经初稿、二稿、三稿后,完成论文的撰写。
四、预期结果
应列示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预期结果及结果形式等。
1、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阐述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
(二)分析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
(三)提出解决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
2、预期结果为
符合规定的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不少于8000字的一篇正式论文。
课题的根据: 1)说明本课程的理论、实际意义 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课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成为引起各国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制定特定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方式以适应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法律理论和实践部门广泛研究的课题。联合国也已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少年的国际性法律。我国法律虽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有总的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但尚未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也影响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检察机关作为承前启后的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维权中起着举足轻重的核心作用。因此,本文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思考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维权受到的限制和面临的困难,并就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的检察维权进行了设计和构想,以期对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课题的主要内容 一、 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维权概述 (一)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维权的必要性 (二) 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维权的发展回顾 二、 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维权现状 (一)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批捕条件 (二)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诉程序 (三)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维权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审查批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审查起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维权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维权应遵循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环节的诉讼制度 完成期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 在2008年10月进行开题。 二、 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进行查阅、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完成论文初稿。 三、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在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请教导师,根据导师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论文定稿。 主要参考资料: 1、莫洪宪、康均心主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朱德洪主编:《世界各国少年犯罪与司法制度概览》,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1992年版 8、[英]英国救助儿童会1999年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参与方式培训手册》 9、[美] 《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1年版 11、龙宗智: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谢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指导教师意见:
最近,有读者问我,开题报告怎么写,以下就由给大家介绍,并提供一篇开题报告范文,开始写毕业论文的学生可以参考。
一、毕业论文的题目 。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二、介绍课题的目的、意义。 即先说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研究课题,交代研究的价值。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三、介绍课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 即文献综述,主要说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关于这个课题前人曾做过哪些方面的研究、解决了哪些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等。
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四、介绍本人研究的初步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突破的难点,预期的结果等。 即说明自己的主攻方向是什么,研究中主要根据什么理论、采用什么方法、取得什么成果等。 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如何安排,怎样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五、说明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不仅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而且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六、列出参考文献。 最后要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篇数以各校的规定为准。
七、听取导师评价。 在导师的评价后,再作必要的修改与补充,经导师最后认可后,就进入研究阶段,而后便可着手论文的写作。
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题目: 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
姓名: 刘某某
导师: 李某某
专业: 法学
年级: XX级
时间: 2014年10月22日
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新中国成立至今,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严重冲突,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化、文明化的挫败;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发展,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品德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意义
其一,刑事法学领域 :
(1)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2)冲破思辨研究一统天下的局面。 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任何科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工具。犯罪是一“综合病症”,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剖析。刑事法学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其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辨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考察。本文拟通过实证调查、个别访谈的方法,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态势、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为犯罪预防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
其二,政治学领域 :本研究除了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外,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学价值。我国未成年人有3亿多,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持续进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2、实践意义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我们要建设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未成年人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保持高度重视。1979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委所写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为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为深入。尤其是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其数量递增,而年龄递减,这一态势引起理论界的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断升温。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成果显著,相继有多部著作出版和多篇文章发表。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研究视域狭窄。 犯罪现象复杂多样,既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有关又与个人的生理、心理、生活方式等因素密不可分。因此,犯罪学研究必须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缺乏从众多的学科领域出发进行深入研究。
2、研究内容缺乏创新性,研究选题过于集中。 笔者对近些年出版的未成年人犯罪著述和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进行统计发现,虽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很多,但论述内容相近,研究思路模式化。我们说,研究选题关注学术热点无可厚非,但应对同一问题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和研究,才能不断推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总的来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领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进行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虽然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犯罪预防问题有所涉及,但过于分散和零碎,缺乏全面、系统和深入地研究。
3、研究方法以思辨和论证为主,欠缺实证研究。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重思辨和论证而轻实证。康树华、周路、戴宜生等多位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这个问题。 理论研究的对象——犯罪现象是真实的客观存在,脱离了实践的研究无异于空中楼阁。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但毕竟是凤毛麟角,而非主流。
(三)研究目的
1、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全面解读,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方式。
2、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预防等问题的系统梳理,弥补犯罪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
3、通过对未成年犯罪预防问题进行全面考察,激发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进而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工作。
4、通过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现状的剖析,设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方案,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
(四)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河北省图书馆、中国期刊网查阅文献资料和购买图书资料等多种途径,为开题报告的撰写和论文的正式写作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其中,主要著作包括:
1、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冯云翔、娄鸿雁著:《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许邦银、张晶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姬素兰等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董新臣主编:《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
6、袁作喜、冯锐著:《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防治》,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7、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8、康树华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0、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李春雷、靳高风著:《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冯树梁著:《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鞠青著:《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黄教珍、张停云著:《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和教育对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莫洪宪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16、[美]路易丝?谢利著:《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7、[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8、沈壮海著:《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概论》,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19、《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编委会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0、苏宁著:《关注成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1、鞠文灿主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问题与对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陈永弟:《借鉴与参考——部分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掠影》,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主要期刊文章参考资料 :
1、周运清、王培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个性结构与特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1期;
2、张旭:《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种整合性教育预防体系的建构理路》,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3、刘远山:《略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点及对策》,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4、席小华、秦卫平:《学校法制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5、钱晖元:《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原因及对策》,载《江淮法治》2002年第10期;
6、王宇:《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预防》,载《公安研究》2005年第9期;
7、狄小华:《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与防控》,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8、全哲洙:《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载《理论前沿》2004年第14期;
9、任月勤:《试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个重要环节》,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0、王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研讨会综述》,载《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4期;
11、罗志丹:《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4年第4期;
12、贾怀忠:《学校、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载《教育革新》2006年第5期;
13、黄志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在实施》,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二、论文结构框架(主要观点)
论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情况、本文的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之处等。
正文部分共四章: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第二节 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三节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解析
第一节 犯罪原因概述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析评
第三节 思想道德建设与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章 当前我国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因素分析
第一节 社会
第二节 学校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个体
第四章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措施
第三节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结语部分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出发,理性地分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再次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呼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多策并举、多措并举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
三、论文写作安排(进程安排、待解决问题)
(一)写作进程安排 :
2014年7月——8月搜集资料,确定论文题目;
2014年9月——10月中旬撰写开题报告;
2014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开题报告;
2014年11月中旬——2015年2月下旬撰写毕业论文;
2015年3月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毕业论文;
2015年4月毕业论文定稿打印。
(二)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核心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入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实证调查将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由于这一研究要以多学科为基础,学科之间的整合也将是该研究中重点解决的问题。
导师或论文指导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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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个模板吧,照着写就行了~~~~~~~~~~~~~·《开题报告格式》xx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包括选题的意义、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内容、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结果、研究进度计划等)题 目姓名(学号)分院(系)专业班级指导教师(职称)二OO 年 月 日开 题 报 告(小三号字)论文题目(四号字)中文题目:电 力 企 业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经 济 分析(小四号字)英文题目:Times New Roman报告结构(四号字)(开题报告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构成部分的标题和内容进行细微调整,要求:不少于3000字,注意:六、七部分不计算字数。)一、选题背景及意义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三、 论题的研究方法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五、 论文的进度安排六、 论文的写作提纲七、 参考文献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四号字)示例:(小四号字)1. 现有侵权法对侵权损害的认识与解决(1)台湾与大陆侵权法律制度的比较(2)我国理论界关于某些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的争论(3)法经济学对侵权法的新启示2.存在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显得过于超前,造成司法实践的矛盾和问题。(内容小四号字)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四号字)(内容小四号字)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四号字)(内容小四号字)例如:法哲学、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演绎法、实证分析、博弈论、成本收益论等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论文的总体思路和布局进行调配。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四号字)(内容小四号字)五、论文的进度安排(四号字)第一周。。。。。。选题、查阅资料(小四号字)六.论文的写作提纲(四号字)前言(小四号字)一、问题的提出(一)、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现有侵权法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损害的认识与解决1、法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1)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产权制度(2)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产权制度2、侵权法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二)、方法的改变--侵权行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二、电力人身伤害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一)、对电力人身伤害高度危险作业的定义、界定1、 建立模型,效用比较的可能性,信息成本与意识的培养(1)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产权制度(2)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产权制度2……………………………(二)、问题的相互性,借科斯的观点提出基本立足点三、得出的分析结论(一)1、(1)。。。。。。。四、………………….结语七.参考文献(四号字)著作类(小四号字)1.[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著,刘守英等译,《财权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美>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4.[美>李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论文类1. R·H·Coase(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 Ⅲ, Oct2. 许宏涛,台湾侵权行为法修正之分析,法学家,2002(3)3. 时显群,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现代法学,2002(1)4. 樊静、张钦润,从"华航"空难谈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赔偿,当代法学,2002(11)5. 闫晓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问题探讨--第三因素介入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代法学,2002(12)6. 叶玉,民事归责的经济分析--论"最便宜避免方"的规则,当代法学,2002(4)7. 许传玺,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政法论坛,2002(1)8. 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2(4)9.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适用,2002(6)10. 单国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兼谈民事举证责任的"正置",法律适用,2002(2)11. 戚燕方,论电力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类型之选择,法学家,1998(3)12. 叶峰、叶自强,推定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法学研究,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