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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二) 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三) 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第十三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当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全国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五条 新办的期刊,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并应当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缴送样本。第十六条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全国性期刊增刊由国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但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第十七条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凡注销的期刊,由新闻出版局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 31 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石宗源二〇〇五年九月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性建材期刊的管理工作,以提高期刊质量,更好地为建材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
用百度就能查到了。查询不了也可能是因为你是因为刊物是假的或者形式不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只会查询刊物信息,不能查询论文信息,你要查你的文章是否发表需要在相对应的检
出版单位更改名称需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上报新闻出版总署(现在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了)审批,如果出版总署批准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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