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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朵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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皛白白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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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消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让我们看看,哪些法律法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1、《企业年金办法》将施行部分人可能会增加一份退休收入自2018年2月1日起,《企业年金办法》将正式施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2、8项新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以后办这些证件省钱还省时间!公安部决定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8项出入境便利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就近办证、自助办证、免费照相、外籍华人办证、边检自助通关等多个方面。第一项: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二项: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自助办理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第三项: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第四项:自助查询往来港澳台签注剩余次数。第五项:免费提供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第六项:为外籍华人提供签证、居留便利。 第七项:大力推进自助通关服务。第八项:为自助通关旅客提供出入境记录凭证自助打印服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门槛提高司法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大幅提高。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二是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比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有了较大提高。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4、2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国家税务总局1月4日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之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新公布的《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在取消行政审批方面,《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5、宗教商业化倾向或将得到遏制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条例明确指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新政2月1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新政。《办法》有6个方面值得相关企业关注。一是取消了贸易经营单位进口固废国内收货人,所有登记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均为有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的实体企业;二是明确注册国内收货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下开展相关业务,必须具备日常感官无法感知的放射性污染检测能力;三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注册流程时限和权利义务;四是对指定进口固废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场条件统一了要求;五是加强了违法情况处置力度;六是取消了外籍船舶修理更换甲板产生固废处置的许可。 ===地方性法律法规=== 1、山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 7种情形不予录用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前置录用考察环节。在考察内容和标准上,《办法》明确了七种不予录用的情形。具体包括: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等。《办法》还规定了应当暂缓作出考察结论的三种情形: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未查清或未处理到位的;发现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其他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考察情形的。 2、《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责任划分《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全文共八章八十九条,分别从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八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3、非深户籍儿童入学更方便取消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1月24日,《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就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就读的相关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管理办法》将自2月1日起全面施行。与此前的政策相比:1《管理办法》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2招生政策对居住证、社保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3港澳籍学生也可和非深户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4取消了原规定的提供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的要求。  4、安徽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执行新标准2018年2月1日起,安徽省将执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新标准:首次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16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2100元;再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21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3200元。这个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福建省定价目录》再减16项政府定价项目据介绍,与2015版定价目录相比,福建省2017版定价目录减少了1项大项,16项子项。其中放开或取消的项目包括西气东输气源价格、跨省公路客运票价、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房屋交易服务收费、食盐价格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同时,新增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定价项目。6、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2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支付标准在原定额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例分别增加500元;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侧增加500元。同时进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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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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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情小泰伦

山东省济南市考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应届专科毕业生);(五)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六)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劳教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行通知。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其中,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在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由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含)以前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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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风水尚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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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钕神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审批全省各级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实施方案;(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年度录用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工作;(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工作;(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第八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十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录用计划,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招录机关公务员职位。第十七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报考者应当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十九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由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要按规定程序公布或公示。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会同招录机关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四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的,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加大社会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鲁人〔199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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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逆天的飞翔

晕!这一切的问题都得等09年报名的时候才能知道啊。公务员的要求、职位每年都不一样,但大约是在3月或4月考。没有户口的有的可以报,有的不能报,因为每个职位的要求都不一样。你等明年3月份出来职位表的时候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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