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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论文中,你借鉴过来的观点、名词。数据等(就是抄来的),就需要用尾注,标明是从哪里抄过来的。尾注,你可以自己标个号,随便找个论文都有的(1、2、3啥。尾注一般位于文档的末尾,列出引文的出处等。注释:对一些专门、专业词汇的解释,论文中有些词,看论文的人不懂,作者觉得有必要注释的话,就标一下,一般用脚注,就是每页的最底下对本页的词汇进行注释(每页标个注1、注2或者a、b、c 就行)。如果索引有编号了,就把尾注和脚注分别用索引的编号就行,索引也是你自己写,索引的编号和尾注和脚注的编号一致就行,注意索引的编号后附上页码。word 文档中可以添加尾注和脚注的,都是自动的,“插入”项下面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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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是的,写论文时文献综述里面的文章一定要写到参考文献里面。综述中任何与本文相关的重要成果都应当在综述中得到体现,并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
我可以帮你标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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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别人的观点和资料就必须要写,假如一点也没参考别人的话就不用了。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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