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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Patent)是一个法律名词。原意是指由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御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在 没有成文法的时代,国王的命令就是法令,只有国王才能授予这种独占权。所以,这种特殊的权利证书 带有法律色彩。国王的这种证书不像通常的证书那样是密封的,而是一种“敞开的证书”,没有封口, 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所以,这种证书的内容是公开的,patent的本意即是公开的的意思。上述两大特 点,构成了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垄断”和“公开”。 专利制度的建立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3月19日颁布的 专利法。英国于1624年制定了《垄断法》,该专利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至今被 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的始视。美国于1790年判定第一部专利法。法 国于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继后,俄国于1814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 国于1877,日本于1885年都先后实行了专利保护制度。专利制度成为一种世界性的通用制度。 19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迫切希望有一个比较统一的 专利制度和一个世界性的协调机构来调整各国的专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 势有了进一步发展,签订了一条列国际条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识。其中与专利制度有关的国际条 约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的海牙协定(1925年)、保护植 物新品种国际条约(196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国际专 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0年)、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日内瓦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条例(1978年)、国际承认用 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 等。 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 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专利法的诞生是我国建 立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一个新时期的重要标志。之后,1992年9月4 日对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修改后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又进行第二次修改,并于 2001年7月1日生效。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的全部内容是围绕着如何保护专利权而展开的。专利权不是与生俱 有的,而是后开获得的,是那些具有发明创造能力,并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在为人类和社会做出具体的 (包括有些是重大的)贡献后,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获得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这种权利既具精神属性,即与人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精神权利或人身权利;又具有财产 属性,即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亦称之为经济权利。 专利权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又不同于有形的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具有物质属性,而作为专利权的无 形财产属性,它是非物质的,无形的,在使用中不会消耗又难于保护,易于被他人无偿占有。因此,通 过国家立法,来保护这类无形财产权;由于专利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这种权利就不 应成为永恒的的权利,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对专利人也规 定一些限制。 这样,专利权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 授予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人有权许可或者不许可他人使用其获取的权利;而他人若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不得制造使用,销售已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果,原则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专利法规的保护期限,世界各国规定不尽一 致,对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权过期或无效,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 何人可以自由无偿利用,而对有形财产权,其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永恒生。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专利权的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 该国工该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是不被确认和保护的。如果专利 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对有形财产权是 没有地域这种限制的。 专利权的客体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 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可以享有专利权的人。各国专利法都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 专利权。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专利所规定专利权 的主体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 人或设计人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作申请人的单位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专利法第十条对专利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 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等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被授予 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的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 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型专利,其受保护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 其拥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享有制造 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方法发明专利权既享有该方法的使用权,也享有包括使用、销售依照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行使这些专利权时,又会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 包括“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等”在这些前提条件 下,专利人才有权享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上述权利,即可细分 为四项权能:禁止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权,标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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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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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
文献分类法,是依照文献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地组织和揭示文献的方法。它是在文献大量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文献工作者而言,熟悉文献分类法是为了更科学地组织和揭示文献
一次文献 (primary document):是指作者以本人的研究成果为基本素材而创作或撰写的文献,不管创作时是否参考或引用了他人的著作,也不管该文献以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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