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于药品的保护,除了专利商标局(PTO)实行的专利保护之外,还有根据FDA法规实行的市场独占权的保护,两者完全独立,市场独占权与专利的状况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专利失效,药厂仍可通过市场独占权享有保护。市场独占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为1984年制订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案,通常简称为Hatch-Waxman法案,规定了新化学体、补充的新药申请(Supplemental NDAs)和通用名药可享受市场独占权。1983年的孤儿药法案(Orphan Drug Act)规定了孤儿药可获得7年市场独占权,1997年FDA现代化法案(FDAMA)中包含了儿童用药的独占权法规(The Pediatric Exclusivity Provision),规定儿童用药可获得6个月的市场独占权。此外,实行市场独占权可鼓励创新药厂对研发进行投资,促进制药行业的创新,使美国在国际制药业中保持领先地位。创新药厂只有不断提高研发投入,才能形成完全的、高利润的产品种类。美国一家公司(Origin of Corporation)进行的调查表明,1995-1999期间,在全球前50的NCEs中,24个是由美国公司开发的。研发费用也4在1986-1995年期间从年增长3%上升到4%。 另外,实行市场独占权还可刺激对已过期专利的竞争,降低药品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