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猫啃鱼头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购买办公用品不属于以上情况,进项税可以抵扣。
可修复废品指经过修复后仍可达到合格产品要求的废品。可修复废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这种品在技术和工艺上可以修复达到合格产品的要求;二是修复所需费用在经济上比较合
应计入废品损失的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扩展阅读:废品损失是由于产生废品而发生的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
可修复废品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根据各种费用分配表,记入“废品损失”科目的借方。其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科目的贷方,转入“原材料”和“其他
可修复废品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根据各种费用分配表,记入“废品损失”科目的借方。其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科目的贷方,转入“原材料”和“其他
退货引起的损失,应该在“营业外支出”里面核算。退货引起的损失,属于意外,可以比照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或物资的非正常损失等处理。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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