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
我国现行专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未涉及本国优先权,因此无法享受本国优先权: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
意思就是 在后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专利就视为撤回。 优先权只针对相同内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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