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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520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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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大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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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第一篇 土木工程索赔概述 1 索赔的性质、特点与意义  1 索赔的性质与特点  2 索赔的意义  本章参考文献 2 索赔依据  1 FIDIC合同条件  2 AIA合同条件  3 NEC合同条件  4 世界银行贷款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条件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章参考文献 3 索赔分类  1 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2 按索赔的目标分类  3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4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5 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本章参考文献 4 索赔的机会分析与识别  1 国际工程项目风险分析  2 合同管理的动态性  3 寻找索赔机会的方法  本章参考文献第二篇 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5 费用索赔  1 费用索赔的产生原因  2 费用索赔的构成与计算方法  本章参考文献 6 工期索赔  1 工期索赔及其分类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本章参考文献第三篇 土木工程索赔分类剖析 7 工程延期引起的索赔  1 延期的内容  2 工程延期分析  3 工期延误索赔的计算  本章参考文献 8 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1 加速施工的分类  2 加速施工的举证  3 加速施工的费用计算  本章参考文献 9 干扰事件引起的索赔  1 干扰事件索赔的内容  2 干扰事件索赔的计算  本章参考文献 10 不同现场条件引起的费用索赔 11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12 合同终止引起的索赔 13 利润损失引起的索赔 14 业主反索赔第四篇 土木工程索赔管理与争端解决方法 15 工程索赔管理及其处理程序 16 索赔报告的编写与索赔谈判 17 国际工程索赔争端的处理 18 工程索赔的成功经验的失败教训 参考文献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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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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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噶希先生

按其文义,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是消费者,反之,不为消费者,似乎行为目的性是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标准。事实上,在诉讼中,作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一方,正是常常基于这种文义逻辑推理的行为目的性标准,来抗辩受害人的消费者主体身份。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也这样认为,索赔者的消费者主体身份当然不会得到承认。消费者只是与经营者(包括制造者、批发者和零售者)相区别的概念。《牛津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解释是: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这是客观的对应区别,没有主观判断因素在内,即一个公民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购买商品后如何利用和处置,其行为目的性和事后处置行为,不是区别消费者的条件。当然,消费者也有质的要求,即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次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所以,如果从行为目的性上判断,坚持消费者身份质的要求,仅应排除“以销售为目的”且事后确实再次投入市场进行了销售这种行为与结果一致的行为人的消费者身份。从上述意义看,以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条件比较合适,即“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他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许多学者将“消费者”的概念理解为“为自己消费而购买的人。”这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民法专家王利明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他认为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或者说,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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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脚大象

知假买假可以获赔。前段时间在宿舍无聊刷抖音,看见一大妈被“职业打假人”购买了3碗扣碗粉蒸肉后,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认为其是三无产品。又以4500元的价格下单150碗粉蒸肉,并将“毛妈妈土特产店”告上法庭,寻求十倍赔偿。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支持了邵某的诉求,判决店铺退款并赔偿共计约5万元。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在道德层面,“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确实不妥,且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我们仔细想想,为什么会有“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又为什么被他们频频得手?首先我觉得是“职业打假人”变质了。职业打假人的兴起,起初是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百姓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有很多人就通过自学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后来他们不再盯着那些大企业、大卖家,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进行曝光,打假。而是钻着法律的空子,刻意去寻找那些不了解行业内幕的小卖家的纰漏,然后进行恶意敲诈,并屡次得手。打假本该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净化市场环境,如果一味的把它当成赚钱的工具,甚至不惜敲诈勒索,那就另当别论了。职业打假所做的事情虽然不能称之为正义,但他们的存在的确能够对一些不规范的卖家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以恶制恶从来不是一种值得推崇的方法。 其次根源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上面大妈卖自己粉蒸肉被打假索赔5万元,这个示例很有警示意义,说到底就是人们法律意识还不足,对于商品销售的规范性了解还不够全面,在利益纠葛中容易成为相对弱势方。在法律层面,售三无食品,维权主张退一赔十,有法可依。掉进职业打假挖的坑,这个教训足够深刻。现在很多人能与时俱进上网销售产品,是值得我们提倡和鼓励的,但在销售自家产品的同时,应该了解食品类商品商品质量认证、生产标准之类信息,确保商品质量完全合格,不能销售“三无”产品。因此作为网络卖家该有的法律意识要有,该补的知识技能要补,该有的规范程序必须遵守,那么“职业打假人”自然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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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超man

不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德消费者是指买商品用于消费的,而知假买假者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不是消法里的消费者。比方说在火车上一个卖假烟的销售某种名烟只卖10元一条,你去了买了立马找人家要双倍赔偿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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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MIss兔狗

上边有人认为"知假买假"的购买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我认为应当将其分开来看。其中一部分人知假面买假是为了索陪,其花钱所购买的并非是商品本应有的使用价值,而是利用其进行索赔,不应当视为消息者。而另外还有一部分人知假买假却并不是为了索陪,而是或购买假货事实上的使用价值,如现今许多人买山寨货,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当将他们归为消息者的。而对于你提到的问题本身,问是否可以得到双倍赔偿,根据上边所分析的,也就应当一分为二了。我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太深的研究,既然你也只是征求意见,我也就把我的一些想法随便说一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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