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蝎子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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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知识产权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年度推进计划;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驰名商标奖、标准奖等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鼓励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第三条 建立由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科技、商务、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承担。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申请资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版权登记。资助资金每年保持一定的增幅。第五条 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企事业单位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转让、许可实施知识产权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给予贴息补助。第七条 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研发过程中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研发、技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先进的专利项目,或者本市企业购买本地高校专利技术并在本地实施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各类标准。  支持以版权为核心的出版传媒、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等文化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重视版权登记工作,对反映本市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的优秀作品实行免费登记。第八条 对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家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服务;对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参与分配机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比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关键技术定题跟踪、专利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依托武汉地区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具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在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评估验收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及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等的研究、监测,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和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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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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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晴小姐8755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并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其年度推进计划,牵头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措施、制订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承担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二)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拟订专利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和维权援助工作。(三)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负责有关专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四)承担规范全市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依法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指导各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负责规范和管理专利技术交易。管理各类专利合同。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利技术进出口事宜。(六)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建立专利预警机制。负责专利统计工作。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武汉备份中心协调服务工作。(七)管理专利资助资金。负责重大专利技术的组织实施与服务。指导列入全市有关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机制。(八)组织开展全市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发布全市年度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及知识产权重大信息。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组织制订实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九)组织建立健全全市专利工作体系。依法管理全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专利工作。指导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工作。(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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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樱似雪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保护体系,保障工作经费,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列入科技计划投入绩效评估、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承担。  市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激励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奖,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促进与激励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创新激励、成果转化等机制,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信息资源,规范发布渠道,免费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查询检索等公共服务。  支持信息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定题跟踪、数据库建立、风险分析等市场化服务。第十一条 以下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活动,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支持: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活动;  (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小微企业与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合作的知识产权转化;  (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和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园区、行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  (五)知识产权预警导航等信息利用、知识产权运营和商用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活动。第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以下金融创新:  (一)金融机构推进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二)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  (三)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其衍生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可流通证券进行融资;  (四)民间资本、创业投资、担保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对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推荐;  (五)其他金融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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