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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遇有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的情形,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七项必备条款和双方自主协商的约定条款。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和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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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遇有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的情形,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七项必备条款和双方自主协商的约定条款。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和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实劳动关系性质确立,对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甚为重要。然而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称谓虽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但是《劳动法》上并无“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只是在劳动保障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经常提及。而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也未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有过明确的“说法”。例如,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19号)提出,“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仅仅称事实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又是如何,则语焉不详。我觉得,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作出“无效”或“等同于有效”、“视为有效”的结论,而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况,即前文所述的“自始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但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者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三种情形具体分析,然后再作评判。具体地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前两种情形,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劳动权利义务的行使(劳动关系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悖,仅仅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为合法、有效,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虽然劳动关系的建立固然应以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为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取决于它的书面形式。从合同的一般理论上讲,合同的有效取决于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些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取决于它的形式。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所有现代法律都在明确规定合同“应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时,并不明确规定违反合同形式要件的合同一律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仅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纳入无效的范围,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综上所述,对因各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其主体、内容、意思表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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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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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六大模块之一,是一种很重要的劳资双方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管理2.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员工保险管理3.工会管理4.有利于改善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活动,比如旅游,比赛,联欢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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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呵呵 ,外行凑热闹!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遇有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的情形,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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